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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與社會力量在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中的互動機理研究*
——以Z市“鄉村舞臺”建設為例

2021-05-31 00:51李少惠崔吉磊
圖書與情報 2021年2期

李少惠 崔吉磊

(1.蘭州大學管理學院 甘肅蘭州 730000)

1 引言

2006年9月,《國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中提出了加強公共文化服務建設的指導意見和具體規劃,將公共文化服務具體納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務職能范圍內,自此“公共文化服務”成為我國文化建設的“公共話語”與核心理念逐漸滲透到政府決策和社會生活之中。在國家角色轉變與主動變革制度框架中,為了有效滿足公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化和高質量公共文化服務需求,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作用日益凸顯。2010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中提出了“堅持以政府為主導、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政策要求。由此,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呈現出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力量參與的整體形態,兼具制度化與法治化。政府與社會力量的互動成為常態,其互動關系亦成為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效能的重要因素。

相較于以往傳統的文化事業發展模式,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作為具有中國特色的文化發展戰略在政府與社會力量互動關系中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傳統的文化事業體系以政府全能主義為基本遵循,形成了以“政府—文化單位”為中心的內向型管理系統。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則突破了資源體制內循環的制度局限,鼓勵和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其中關鍵在于明確了政府主導地位基礎上擴大社會參與,實現政府與社會力量的有效互動。

當前,實現政府與社會力量的良性互動已成為推動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戰略選擇,但在具體實踐中還存在諸多挑戰,如結構失衡、行政權力過度滲透、運轉機制僵硬等。同時,在社會力量發育尚不成熟的條件下,多元主體互動“碎片化”、協調合作缺乏、社會資源投入分散等現象,影響著公共文化服務供給的有效性,特別是在公共文化服務具有精神引領以及文化認同等正外部性效應下,政府與社會力量之間引導與規范、培育與監管等張力愈加凸顯,嚴重影響公共文化服務效能的提升。為此,需要在“國家—市場—社會”關系轉型的整體制度框架內去理性思考政府與社會力量在我國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中的互動機理,以提升公共文化服務效能。具體而言,政府與社會力量是怎樣實現互動的?不同主體的互動策略有哪些?如何實現有效互動?對于此類問題的回答是未來我國建成文化強國戰略所需關注的現實問題。

基于以上思考,本文選擇GS省Z市“鄉村舞臺”建設這一典型案例,重點觀察我國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中既體現政府主導又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實踐,聚焦微觀層面公共文化服務多元主體的互動行為和實現過程,以期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背景下為我國公共文化服務政策的制定和構建適宜國情的以政府為主導的多元公共文化服務供給結構提供借鑒參考。

2 文獻綜述與分析框架

從公共文化服務研究的理論淵源看,學界主要基于公共服務的理論框架將公共文化服務作為一般性公共服務展開研究。因此,關于我國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中政府與社會力量互動關系的研究多集中于合理劃分政府與社會力量的職責、厘清兩者的邊界等內容,在此基礎上建構相應的供給模式。陳世香和蘇建健認為,區別于中國傳統的文化事業發展模式,面對公共文化服務利益主體多元化、需求多樣化、服務功能與制度環境建構等因素影響,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模式需要創新。根據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中政府與不同主體職能的發揮,在立足政府主導地位的同時探索建立多元化的供給體制與機制,主張應把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市場配置的多元參與模式視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理想模式,建立包括由政府“權威型供給”、市場“商業型供給”及第三部門“志愿型供給”所構成的多元化供給模式。同時,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中要擴大公眾參與,建立“以需定供”的模式。胡守勇認為由于文化產品的公共產品特征與私人產品之間的界限并非一成不變,公共文化服務供應模式需要適當選擇,而毛少瑩認為以政府為主要供給者的“權威”+“多中心”型供給模式最為理想。顏玉凡和葉南客也提出由于體制性弊病存在“非制度化文化工程自建”“非社會化文化機構自轉”“非民主化文化績效自擬”以及公眾離散性參與等突出問題,在政府與社會力量互動中,面臨著社會組織發育不足、市場力量缺乏動力、協商成本高、行動效率低下、責任模糊和參與意愿降低等內在的困境,解決的方式在于由“權力操縱”向“契約運行”轉型,加快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市場化及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探索與實踐,建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多元共建機制。

隨著治理理論的興起和發展,諸多學者從治理的視角切入政府與社會力量的互動研究中,特別是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目標提出后,開始關注公共文化服務多元主體互動機制。依據經典治理理論,治理是縱向與橫向交錯的互動過程,治理主體在互動網絡中通過協商、合作以及伙伴關系等方式實現對公共事務的管理,需要治理主體建立一種彼此信任和基于規則的互動模式,倡導基層政府、企業、民眾等多元主體合作來共同治理區域公共事務,可以使用協議、兼并和契約等方式與社會建立靈活的互動合作網絡。筆者認為要克服政府單一主體供給模式的缺陷,探索公共文化服務多元主體的治理模式,正確處理在文化事務領域內政府、市場和社會的關系,提升公共文化治理能力,建立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公共文化管理向公共文化治理轉變,實現公共文化體制機制變革,走向全新的服務型公共文化治理模式。通過政府引導,培育和引入社會力量,加強群眾主體性建構,建立公共文化服務“自主—引導—互動”的協同治理模式,并逐步從傳統科層管理模式走向網絡治理模式,其中利益多元的行動者通過動態的互動以達成共同目標實現互動式治理成為重要的機制選擇。

學界無論是“主體”討論下的供給模式還是“治理”語境下的動態治理,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中政府與社會力量的互動關系已基本達成共識:鑒于公共文化服務作為“普惠性”的制度設計以及意識形態前置的政治功能,我國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中應堅持政府主導,鼓勵并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凸顯公眾主體地位和強調以公眾需求為導向,實現政府與社會力量的有效互動。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中政府與社會力量的互動形態表現為:一是縱向上的自上而下的行政行為與自下而上的社會行為同橫向上的市場行為共同組成了作用域;二是政府與社會力量在雙贏的前提下不斷擴張自己的空間,沿著各自的路徑不斷強化,國家的行政主導力和掌控力不斷高效化、精細化,社會力量參與力和自治力得到不斷增強;三是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效能的提升在于內在制度創新的動力和能力,通過借助國家強制性的制度變遷,激發起內生的社會力量實現制度創新,這其中的關鍵在于以國家行政力量為主導的制度創新主體注重正式約束和非正式約束的相容性問題,實現國家行政主導力量合力地“嵌入”。因此,我國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中政府與社會力量的互動有別于西方主流語境中關于公共事務治理理論的形成,既不同于政府的全能主義又區別于西方國家無政府主義,可以與西方公共治理范式進行對話,用中國公共文化服務的治理情境對既有治理范式進行反思和補充。

總之,以上關于公共文化服務領域政府與社會力量互動的論述,為后續的研究提供了理論基礎。然而既有文獻對于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中政府與社會力量互動關系的討論大多是從宏觀層面進行的,涉及政府與社會力量互動的重要性和意義、供給主體和模式以及互動中信任機制和溝通機制等內容,雖然也認識到政府與社會力量之間并非是一種簡單的線性關系而是充滿了復雜的動態博弈過程,但缺少微觀層面對這一具體過程變遷的關照。就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中政府與社會力量互動的實現過程而言,需要在理論與實踐層面理清多元互動的主體有哪些?為什么互動?何時產生互動以及產生什么樣的結果等問題,這有利于全面審視我國基層公共文化服務多元供給中政府與社會力量互動的現實圖景,能夠在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力量參與的實踐中辨清不同主體的互動機理,認識政府與社會力量互動的豐富面和動態演變過程。

本文研究以“政府—市場—社會”關系為基本視角,認為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導向是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力量參與相結合。從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實踐來看,各地通過簡政放權、政府購買以及開展志愿服務等各種方式對政府與社會力量的互動進行了有效地探索,多元主體互動供給體系已初具雛形,呈現出協同共治的發展趨勢。但是,政府調動其他主體共同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逐步實現的過程。本文通過對Z市“鄉村舞臺”建設的發展過程進行跟蹤回溯,發現當地在堅持政府主導,積極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時,政府與社會力量的互動主要發生在三個階段(見圖1):互動促成階段、互動運行階段以及互動深化階段。同時,在不同機制作用下,互動具有不同的表現形態。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多元主體互動實現中具有主導性,在互動的不同階段,各個主體的角色功能以及相互間關系都有著不同表現。

圖1 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中政府與社會力量互動的分析框架

3 政府與社會力量的互動:以Z市“鄉村舞臺”建設為例

3.1 案例介紹與資料來源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聚焦我國公共文化服務多元供給中政府與社會力量互動的現實形態和內在機理,屬于理論審視和建構的需要。選取案例的標準是該案例能夠說明和擴展研究的命題。

Z市是典型的西部農業大市,截至2019年末,轄1個區、5個縣,總面積3.86萬平方公里,常住人口123.76萬,城鎮人口60.08萬。2014年1月,Z市按照《全省“鄉村舞臺”建設方案》的工作要求,結合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創建工作開展“鄉村舞臺”建設工作。重點圍繞基層文化資源統籌,堅持“整合資源、綜合利用、統一管理、服務群眾”原則,整合當地各部門文化資源,形成了“有組織、有隊伍、有場地、有設施、有活動”的綜合文化服務平臺,保障了公共文化服務持續發展的基礎條件,促進了農村基層文化活動內容與功能的富集性與便捷化。2015年10月,按照《關于推進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的指導意見》,Z市以“鄉村舞臺”建設為基礎推進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

選取Z市“鄉村舞臺”建設作為研究個案的原因在于:一是該案例能夠體現我國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中政府與社會力量互動實現的特征和機理,具有一定典型性。Z市“鄉村舞臺”建設大致經歷了“鄉村舞臺”的創建期、運行完成期,現在已進入推進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設的完善期。在不同發展階段,各級政府、社會組織、市場力量、社區組織以及公民個體等多個主體圍繞“鄉村舞臺”建設的不同內容均有所參與,但每個主體發揮作用卻不同,同時在政府與社會力量互動實現過程中采取了不同的互動策略和實現方式;二是該案例在國家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具有典型性和推廣性。2013年10月,Z市入選第二批國家公共文化服務示范區創建資格,為此,該市將創建國家公共文化服務示范區和“鄉村舞臺”建設有機融合,推進區域內基層社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已于2016年順利完成國家公共文化服務示范區的驗收并被授牌;三是Z市“鄉村舞臺”從建設啟動到當前推進基層綜合文化服務活動中心的過程中,筆者多次進入Z市的五縣一區進行深度調研,能夠對不同主體的行為和互動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客觀地描述與分析,為本研究提供了必要條件。

3.2 案例分析

3.2.1 促成階段的政府動員

在我國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實踐中,緣于國家層面的頂層設計,政府與社會力量的互動表現出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力量參與的結構特征,這與我國“國家主導下的社會治理”理念相契合。國家層面積極推動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政府主導構成了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推動力量。在這種背景下,我國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中政府與社會力量互動的促成更多是制度和政策形塑的結果,主要的推動力和方式是政府動員與權威推動,其具體的實現機制在于國家政策導向、地方政府行政推動以及基層機構的資源整合。

(1)以中央政府的政策導向為基本導向。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建立健全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部門集中出臺了一系列促進公共文化服務發展的政策,其中“簡政放權”“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以及“積極培育和引導群眾文化需求”等政策要求和標準成為促進政府與社會力量在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中實現互動的重要導向。正是在這一導向下,地方政府在推進實施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明確將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培育和促進文化消費、減少行政審批項目以及培育和規范文化類組織等促進政府與社會力量互動的內容作為重點工作推進。因此,公共文化服務中政府與社會力量互動關系的形成是對國家政策的直接回應的結果,體現出較強的“政策驅動”色彩。自2014年1月起,根據全省“鄉村舞臺”建設統一要求,Z市全面開展了“鄉村舞臺”建設工作。在文化社團組織方面,截止項目結束,通過自發式、輸送式等方式共成立了300多支民間藝術團;在社會資本引入方面,國家層面積極推進項目補貼、企業資助以及稅收減免等措施,為此Z市通過財政支持、項目安排、社會籌措以及個人集資的方式,將社會資本引入“鄉村舞臺”建設。另外,文化志愿者、“鄉村舞臺”管理人員等社會力量也作為相應的工作要求和考核標準被納入“鄉村舞臺”制度建設??梢哉f,在Z市“鄉村舞臺”建設過程中,無論是群眾自辦文化還是社會資本引入以及文化志愿者與管理人員的制度規范,這些社會力量參與的主要動因是國家層面的政策導向和要求的結果。

(2)以地方政府的行政推動為直接因素。我國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各地政府積極探索政府與社會力量的互動實踐,不論是基于科層制的行政壓力還是各地對公共文化服務的補貼和財政支持以及激勵舉措都能體現出行政推動的特征。2013年11月,G省在全省范圍內開展“鄉村舞臺”建設,為保證該項目順利實施,G省下發了《全省“鄉村舞臺”建設方案》和《全省“鄉村舞臺”建設的實施意見》,做到從上到下標準化和規范化,防止下級政府政策執行“走形”“變樣”,同時還制定了監督手段,對“鄉村舞臺”建設具體工作設計了一系列評估考核指標。如在《全省鄉村舞臺建設管理細則》中要求組建村級民間自辦文化社團,并將這一要求作為基礎條件進行考核,民間自辦文化團超過50人以上的獲得最高分,10人以下的不計分,如果自辦社團成員受到獎勵的,還可以按照級別進行加分,這樣通過政府行政性的推動組建村級民間自辦文化社團并納入“鄉村舞臺”建設。Z市為使“鄉村舞臺”建設更加具體化,各縣區也相應制定了《“鄉村舞臺”建設標準和管理辦法》,嚴格對接上級所要求的工作標準和內容,形成了統一規劃和管理的機制,從而保證從上到下政策要求皆能得到貫徹執行。在資金投入方面,市、縣區把“鄉村舞臺”建設納入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之一,通過加大政府投入以及確定項目等方式吸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中。在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方面,通過政策傾斜、資金補助、精神激勵以及品牌提升等激勵舉措提升社會力量參與的積極性??梢哉f,正是通過地方政府的行政性推動實現了政府與社會力量在“鄉村舞臺”層面的互動。

(3)以基層機構的資源整合為組織基礎。在政府與社會力量互動中,政府自身“條塊”結構中的權力劃分、職責分配以及運行效率是影響與其他主體互動的重要變量,直接關涉政府與其他主體互動的實現。Z市“鄉村舞臺”建設按照《全省“鄉村舞臺”建設管理細則》中“以縣為責任主體,以鄉為實施主體,各相關部門各負其責、各司其職”的總體要求,進一步明確職責,通過建立垂直化集中的管理機構和管理服務網絡,基本形成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責任覆蓋的組織結構。一是建設形成了垂直集中的管理機構,進一步協調組織、宣傳、科教文衛等相關部門抓好設施、隊伍、服務、保障等各項工作,確保分工明確;二是在“鄉村舞臺”總協調小組的領導下,注重發揮文化部門對“鄉村舞臺”的綜合協調作用,對下級文化部門實行垂直行政管理??紤]到“鄉村舞臺”建設還有相關部門參與,因此主要采用的是行業監督指導管理。對鄉鎮綜合文化站一級的機構編制和人員編制予以明確,將鄉鎮綜合文化站的人、財、物、事等由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協調,加強對鄉鎮文化設施建設統籌和規劃;三是明確縣、鄉兩級黨委政府在“鄉村舞臺”建設中的工作責任。各縣級黨委政府在省、市“鄉村舞臺”建設總體要求下提供有效的政策導向,合理統籌縣域的資源安排,組織好“鄉村舞臺”的基礎設施建設和文化產品供應;明確各鄉鎮黨委政府是所在轄區內公共文化體系建設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把“鄉村舞臺”管理納入本鄉鎮黨委政府每年文化建設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并根據自身財力提供部分文化產品,扶植和策劃文化活動。Z市“鄉村舞臺”建設,正是通過政府自身“條塊”層面的一系列治理變革,確立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多元主體互動中主導地位,明確了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職責與功能,從而為實現政府與其他社會力量互動奠定了基礎。

3.2.2 運行階段的合作化供給

Z市“鄉村舞臺”建設經過初期的政府動員與權威推動,在運行和實施階段中政府明確主導和支持地位,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承擔具體事務,建構起初步的合作關系。政府主要采取項目制的方式,一方面培育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到“鄉村舞臺”建設中,另一方面又通過規范監管保證社會力量在相應的框架內有序參與,政府與社會力量之間各自的資源配置優勢逐步實現。

(1)以互補增強為合作基礎。隨著公眾的文化需求日益多元化,僅依靠政府單一主體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已經無法有效滿足公眾差異化和多層次的文化需求,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成為必然趨勢。對社會力量來說,在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過程中,政府通過服務外包、購買、委托等方式為社會力量提供資源支持,最重要的是基層政府的支持能夠為社會力量扎根地方不斷發展壯大創造良好的條件。在政府主導下,社會力量可以憑借其靈活性及服務本土化的優勢貼近公眾的文化期待,根據自身的能力,在服務的內容、供給的具體方式以及文化的生產等議題參與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對形塑健康向上的農村公共文化生活發揮著有益補充,政府在服務水平要求不斷提高的背景下也逐漸形成了對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供給的路徑依賴。Z市“鄉村舞臺”實踐中,政府與社會力量之間在日常管理與運營中建構起初步的合作關系。政府通過成立“鄉村舞臺”運行管理領導小組,統一指導“鄉村舞臺”運行管理工作。同時,支持和鼓勵各鄉鎮通過文化中心戶、業余演出隊以及文化協會等積極組建村級民間自辦文藝演出社團,特別是文化協會,如成立文化產業協會,吸收有根雕、剪紙、珠編、刺繡等有特長的人才加入,回應公眾的本土文化需求,提升他們的文化獲得感,同時也提升了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務滿意度。民間文藝團體、文化協會等社會組織則通過參與“鄉村舞臺”建設工作獲得了體制認可和發展空間,對于組織的規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由此可見,通過引導培育的方式,政府和社會力量之間初步建立了合作關系,實現了不同主體和資源的有效互動,公共文化服務效能不斷得到提升。

(2)以項目制運營為互動方式。公共文化服務項目購買的方式成為政府與社會力量實現互動的重要手段。項目制是分稅改革后財權逐漸上收而公共事務治理和公共產品供給重心依然在地方背景下,中央通過轉移支付來分擔地方財政壓力,并指明資金特定用途,結合項目管理的一整套方法和技術對項目實施過程予以控制的一種治理手段或公共產品供給方式。項目制作為政府與社會力量互動的重要方式,極大地影響了政府和社會力量互動的行為模式。項目制通過嵌入科層完善了科層制的制度并相應規定了科層任務,而嵌入到社會則實現了社會力量的規范化發展,催生了多元主體互動格局的建立。Z市“鄉村舞臺”實踐中以項目制的形式進行申報,實行資源整合和項目支撐,采取集中投入的方法,統籌規劃項目,嚴格篩選承接組織,所配備設施均由市級政府統一進行招標、采購、配置。同時,在“鄉村舞臺”的運營和管理中引入社會組織、事業單位以及企業等社會力量,如縣級層面按照“十個有”標準,探索推廣了農村社區文化大院建設,并實施了“12345”家庭文化示范戶活動(1個書柜、2份報紙、30本圖書、4幅字畫、讀5本好書)??梢钥闯?,Z市“鄉村舞臺”建設正是通過項目制將優質的社會力量引入“鄉村舞臺”建設中,促進了市場組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自發力量的整合,實現了政府與社會力量的互動。

(3)以監督規范為基本保障。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是在政府職能轉變以及市場化改革的推動下,為回應日益廣泛且多元的公共文化需求而實施的一種“政府出資、定向購買、契約管理、評估兌現”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方式。在這個過程中,政府部門作為購買主體,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將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業務轉移給社會力量,實現了由直接提供者(生產者)到間接監管者的轉變,社會力量則負責具體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這樣能夠有效平衡政府服務與社會需求的張力,提高公共文化服務的質量和效能。在政府與社會力量合作過程中,為了確保政府預期目標的實現,避免社會力量在參與過程中走偏,保障政府與社會力量互動的有效運行,對社會力量進行監管和規范成為重要的環節。Z市“鄉村舞臺”建設中對社會力量參與進行了有效的監督和管理,采取的主要方式包括:法律監督、行政監督、合同監督和社會監督等方式確保供給的質量。同時嚴格績效評價,在購買流程、質量控制以及評價機制等對社會力量進行考核。在規范社會組織方面,制定并完善社會組織年檢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保證對社會組織的依法監管。

3.2.3 深化階段的協同共治

當前,Z市將“鄉村舞臺”建設與國家推動的“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建設融為一體,隨著政府主導力量的優化以及社會力量專業化和規范化的發展,在協同合作的策略下,政府與社會力量的互動不斷完善。

(1)以優化環境推動社會化發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建設管理模式是政府簡政放權、優化職能的重要體現,是在社會力量的專業化和規范化進一步提升基礎上推動政府與社會力量實現更高層次互動的有效手段。一方面,政府通過清單制、放管服、政府購買等方式的變革,為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供給創造了寬松的政策環境;另一方面,政府作為購買者和出資方為社會力量購置硬件設備、組織文化活動以及開展人才隊伍培訓等提供資金支持。社會力量在獲得發展的同時改變以往“依附”的關系,開始轉向積極主動與政府謀求合作。這也就意味著政府與社會力量的互動關系逐步由以往“強控制”的策略開始向“強支持”轉變,不斷創新公共文化服務內容與形式,豐富內容供給,推動公共文化服務實現品質化發展,實現公共文化資源的共建共享。在Z市“鄉村舞臺”實踐中,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打破體制壁壘、優化社會力量參與的外部環境和配套措施,通過孵化培育優質的社會服務主體,并對文化類社會組織進行規范,從而保障社會力量有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在具體路徑上包括:一是在規范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基礎上,不斷優化公共文化服務購買目錄,在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運營以及文化活動開展等方面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社會力量開放;二是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化志愿服務。制定志愿者服務標準化制度,建立健全各級各類文化志愿服務組織的招募、管理和激勵機制,建立健全文化志愿者與村“結對子、種文化”工作機制,為建成“鄉村舞臺”的行政村舉辦知識講座,開展書畫、美術培訓等服務活動。截至目前有3500多名文化志愿者服務于基層公共文化服務活動中;三是拓寬社會捐贈途徑。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承辦、協辦等多種方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包括廣泛開展特色文化匯演、民族傳統文化保護和攝影展覽等群眾文化活動以及其他不以商業盈利為目的的文藝活動等;四是在發揮市場配置文化資源靈活性基礎上,建立以市場資源配置的管理體制,營造社會資本進入公共文化服務的良好環境,在市場準入、審批等方面創造寬松的條件,市場企業開始直接參與公共文化服務供給。

(2)以回應需求激發群眾自主參與。隨著公眾主體意識的提高,以往以群體的文化消費代替個體的文化消費,或是以文化的教育、政治和社會功能代替審美和娛樂功能,面對公眾自主化的公共文化服務需求造成了巨大的錯位。社區群眾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用腳投票”的現象大量顯現,如農家書屋的“門可羅雀”、群眾公共文化服務的被動性參與等,反觀一些貼近群眾自主化需求的農村劇場、民間藝術團體等卻“人滿為患”,其重要的原因在于通過社區自主性發展,有效滿足了社區群眾公共文化服務的需求,帶動了政府與社會其他力量的參與,這也是社區公共文化服務持續性發展的基礎。Z市“鄉村舞臺”轉型升級中,推行公眾“參與式”管理模式,建立各利益群體有效的需求表達機制,實現供給過程中精準式供給。同時,基層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的作用不斷顯現,在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的運行管理、社區文化活動的開展以及民間文化保護和傳承等都發揮了積極作用。面對民間自辦文化社團松散薄弱的現實,以公眾需求為導向組建民間自辦文化社團,實現了群眾在“鄉村舞臺”中“組織化”參與??梢哉f,正是立足于群眾文化需求,社區群眾開始從以往的被動接受和弱參與等向積極主動的自我服務和自我管理演變。

4 結論與思考

本文聚焦于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過程中政府與社會力量的互動機理研究。在研究方法上,采用微觀和中觀相結合方法來研究政府與社會力量互動過程而不是靜態描述其宏觀的結構模式,建構了“互動促成—互動運行—互動深化”的分析框架,從具體個案切入,分析了政府與社會力量在互動的促成、運行以及深化階段不同的行動策略。這在理論上做到了在關注微觀互動的內在機理的同時也能夠關注中觀層面的政策設計和制度環境,揭示了政府與社會力量互動的復雜關系。

本文以Z市“鄉村舞臺”建設為例,研究發現:在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中政府與社會力量的互動關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呈現出階段性的特征,即在促成階段主要源于政府動員,具體以政策引導、行政推動與資源整合為實現機制;互動運行階段的合作化供給以互補增強為基礎、以項目制運營為方式、以監督規范為保障;深化階段的協同共治主要通過社會化發展,激發群眾自主參與,政府與社會力量的互動走向成熟。政府主導角色的明晰和職能履行以及社會力量有效參與共同推動了政府與社會力量互動的形成。公共文化服務多元主體互動中,隨著政府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自身職能,在進一步提升社會力量的專業化和規范化基礎上推動政府與社會力量實現更高層次互動成為可能。

從Z市“鄉村舞臺”建設實踐來看,我國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中政府主導下多元主體互動格局初步建立,市場(企業)組織、社會志愿組織、群眾自發性組織以及居民個體等參與到基層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中,但當前一個重要的經驗判斷:在政府主導之外,其他主體仍然沒有很好地融入到公共文化服務供給中,諸如完善的溝通機制、信任機制和協商機制等機制尚未建立,使得政府與社會力量的有效互動具有“脆弱性”。社區內部公共文化類組織的形成和發展還是更多依賴于對資源的行政化利用,在社區內部缺乏政府組織與市場組織以及其他文化類組織之間更廣泛、更高水平的橫向與縱向的深度合作。特別是一些文化非營利組織發育不成熟、分類不合理、資源難汲取,與政府、市場主體相比有較大差距,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當前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發展結構性失衡。另外,基層民間文化社團發展動力不足。由于民間文化社團的“草根”性質,使得民間文化社團缺少探索民間文化良性發展的動力機制。因此,從政府與社會力量互動的發展趨勢看,Z市“鄉村舞臺”建設如果單純地是從外部簡單的輸入與匯聚,“忽視”群眾內部內生性和自主性建設,那么這種發展只能淪為一種組織的擴展或者管制的手段,出現傳統公共文化管理部門自身的“社區化”,相應的社區(村)居委會管理運行機制和群眾需求表達機制也可能出現“形式化”運作。

我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是一個制度轉型的過程,同時也是不斷創造多元主體的過程。當前,在堅持政府主導和社會力量參與相結合的發展模式下,政府與社會力量互動雖然具備了網絡化的結構以及協同合作等關鍵要素,但是政府與社會力量的良性互動并未真正成型。未來如何實現政府與社會力量之間的良性互動,進而在“政府主導有效”和“社會力量參與有效”基礎上實現“治理有效”,實現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共建、共治和共享仍有待繼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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