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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鴻溝視角下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保護研究

2021-07-21 15:33徐蕓
社會與公益 2021年5期
關鍵詞:權利保障

徐蕓

摘 要: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數字化、智能化社會建設不斷推進,但在推進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即數字時代下新的弱勢群體——數字弱勢群體出現。數字弱勢群體的出現與數字科技的固有特征、社會數字化的影響以及虛擬空間的秩序問題相關。社會主體的利益訴求、現有機制存在的問題以及落實“數字人權”的需要都表明了保障數字弱勢群體權利的必要性。為此,應積極構建“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機制。

關鍵詞:數據鴻溝;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

前段時間,兩則社會新聞引起人們的關注:湖北省廣水市一名94歲老人,為了激活社???,被親屬抬到銀行、抱起來進行人臉識別;另一湖北省宜昌市老人獨自冒雨交醫保,但工作人員說“不收現金”,讓老人“二選一”,聯系親戚或者手機支付。兩位老人遲緩挪動的身影、困窘茫然的眼神,令人揪心,也在網上引起了熱烈討論。在“數字中國,智慧社會”的倡導下,我國以極快的速度步入了數字時代,手機支付、人臉識別、健康掃碼等快捷方式覆蓋了我們的日常生活。每個硬幣都有兩面,如果說享受到數字時代便利的社會群體是處在數字時代的陽光之下,那么困于數字時代的社會群體則是處在數字時代的陰影之下。上述新聞中的兩位老人就屬于受困于數字時代的弱勢群體的典型代表。在這樣的大數據環境下,如何保障數字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如何讓他們走出數字時代的陰影,都是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

一、數據鴻溝視角下的弱勢群體概念

弱勢群體是一個涉及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以及法學等多領域的核心概念,學界對其具有不同的理解。從法學角度講,有學者認為:“社會弱勢群體是指由于社會條件和個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礙而無法實現其基本權利,需要國家幫助和社會支持以實現其基本權利的群體?!盵1]弱勢群體概念在不同領域具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在當前的數據化大時代,“數字弱勢群體”的概念悄然而生?!皵底秩鮿萑后w”是弱勢群體的一種特殊形式,具體是指主體在經濟、技術、社會地位及學習能力方面的差別,加之數字科技的網絡化、不均衡傳導以及信息時代的虛實同構、去中心化新型社會結構等原因,致使數字弱勢群體無法及時有效地獲取、理解和利用網絡數據信息,進而導致資源匱乏、能力不足、被邊緣化乃至正當權益受損[2]。數字弱勢群體主要涉及兩大類,一類被稱之為顯性數字弱勢群體,另一類則是隱性數字弱勢群體。顯性弱勢群體與傳統意義上的弱勢群體類似,主要是指因受老年、貧困、殘疾、受教育程度低等主客觀因素影響而存在網絡使用障礙,正如前文所述兩位老人所遇到的困境。隱性數字弱勢群體主要是指在大數據時代下,由于缺乏數據權利意識以及信息不對稱等原因而不能有效獲取、分析數據信息,如越來越多的數據侵權和個人信息問題的出現。

總之,數據鴻溝是隨著互聯網應用技術的廣泛應用而產生的一種現象。數據鴻溝視角下,社會中的不同群體在接觸和使用互聯網方面存在差異。數據鴻溝的出現也從側面反映了數字弱勢群體出現的原因。

二、數字弱勢群體產生的原因

“數字弱勢群體”群體的出現離不開數字時代這個背景,其作為數字時代的產物,是特定的技術原因和社會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

(一)數字技術的固有特征

數字技術作為新型科技,具有復雜性、精密性等特征。而這些特征使得數字社會出現了不均衡的狀態。數字化、智能化顯然是數字技術帶來的社會變化,而數字化、智能化依賴于不斷改善和高度專業化的科學技術。因此,高度專業化的知識自然而然會在社會中創造出強者和弱者,并且社會中大部分人在這樣的背景下都處于一種弱勢地位,而“數字弱勢群體”則是在經濟、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響下處于更為弱勢的地位。

數字科技的發展給整個社會的運作方式帶來了相應變化,同時極大改變了傳統的生活方式。手機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最常用的數字產品,互聯網的普及使人們依靠一部手機在家中便可以周游世界。但當我們因為數字科技而享受便利時,“數字弱勢群體”卻因為預約出行、預約就診、人臉識別等技術的出現而寸步難行。

(二)社會數字化的影響

社會的數字化加劇了因數字科技造成的不平衡狀態給弱勢群體帶來的困難,而且現有的政治、經濟、文化以及法律制度較難消除數字化帶來的負面影響。在社會數字化的情形下,“數字弱勢群體”越來越容易遭到社會的歧視。

首先,數字科技作為新型技術,其擴散的路徑往往遵循“中心-外圍”的方式,即處于社會中心的群體往往先接納并較快地適應數字技術,而顯性“數字弱勢群體”原本就處于社會的邊緣地帶,在適應和使用數字科技時更為困難。另外,數字化時代更加強調人的主觀能動性,新技術的出現需要我們不斷地去更新自己的能力和知識儲備,而弱勢群體因為自身能力的不足,遠遠跟不上數字社會的發展步伐。

其次,基于數字科技的智慧社會使政府的公共服務、社會交流和個人信息都實現了數字化,以此作為一些公共決策、個人決策的依據。但社會中的某些成員在缺乏數字化條件和意愿的情況下,極大地減少了其在數字社會中的痕跡,而這也使得他們被迫面對社會系統的排斥。因此,在數字時代下,隨著整個社會對數字化的依賴變大,弱勢群體面臨的被排斥問題也更加常見。

(三)虛擬空間的秩序問題

數字技術造就了虛擬空間,而虛擬空間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卻導致“數字弱勢群體”的形成和擴大化。虛擬空間與現實空間相比,最明顯的就是虛擬空間缺乏秩序上的規制。就互聯網空間而言,因缺乏成熟的秩序規制,導致互聯網環境惡化。首先是互聯網運用數字技術吸納了大量的資本,數字經濟收益頗豐,使得互聯網上的經營者有更強的動機以犧牲用戶的合法權益為代價獲取更大的利益,并采取各種不規范的行為逃避法律責任。其次,互聯網上的所謂言論自由導致真假難辨,各種消息充斥于網絡世界,使互聯網空間的不信任感加強。當上述兩方面的消極影響擴大后,會致使一些社會成員被排斥或者出于保護自己的目的而與虛擬空間保持距離。而這也是一些社會成員成為數字弱勢群體的原因之一。

三、“數字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保障

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要瞄準世界科技前沿,強化基礎研究,實現前瞻性基礎研究、引領性原創成果重大突破。加強應用基礎研究,拓展實施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突出關鍵共性技術、前沿引領技術、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為建設科技強國、質量強國、航天強國、網絡強國、交通強國、數字中國、智慧社會提供有力支撐?!笨梢?,中國未來的社會發展必然是朝著數字化方向前進的。但在新興科技產業蓬勃發展的同時,“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問題愈加凸顯,因此,探討解決“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問題十分必要。

(一)“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的必要性

“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是建設數字中國過程中必然要面臨的一個問題?!皵底秩鮿萑后w”的出現不單純是科技進步的副產品,還是社會發展過程中不可回避的社會矛盾。數字時代下,政府、企業與個人三者中,個人的參與感相對而言較弱。而這種社會參與的非均衡性本質上是一種基于權利危機的數字不平等[3]。因此,有效保障“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就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社會主體的利益訴求。權利首先是一種利益,但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值得上升為權利來保護。數據鴻溝視角下,數字紅利歧視日益明顯和嚴重,而消除這種數字紅利歧視的需求也日益增加。正如文章開頭所提及的兩個例子,數字時代下,我們的生活方式發生了巨大變化,日常生活及公共服務的數字化便利了一群人,也困住了一批人?!皵底秩鮿萑后w”作為社會中的一員,他們同樣享有與其他社會成員相同的權利,而在數字化進程中,他們的權利卻悄無聲息地被便利化的數字方式所剝奪。除此之外,我們作為時代潮流的追隨者,使用各種通信工具和軟件時面臨著一個常見的現象,即為獲得數字帶來的便利讓渡自己的個人信息。數據掌握者就額外地獲得了用戶們的數據資源以及利用這些資源所產生的數據紅利,而這也正是隱性“數字弱勢群體”普遍面臨的問題。

當下,網絡的觸角已延伸到社會生活的多個領域,網絡購物、數字醫療、電子政務等如雨后春筍般涌現。社會的數字化使得網民的數量不斷增加,并且虛擬化的處理方式以及數據加工活動也日漸增多。因此,“數字弱勢群體”的數量也隨之增加,對權利保障的訴求也日益增多。這一群體的廣泛性使得利益受損不再是小概率事件,這就間接加強了對“數字弱勢群體”權利進行保障的必要性?!皵底秩鮿萑后w”數量上的增加,也會加劇該群體與數據控制者之間的利益不均衡情況。首先是兩者之間的資源占有不平等。在數據成為數字社會中的一項重要資源的當下,數據控制者顯然在這個數據資源市場中占據著主導地位。其次是兩者之間數字利益的分配不均。在數字時代,將數字與特定主體相聯系,其價值就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而在資源占有不平等的情況下,依靠數據資源獲取的財富只被少數的數據控制者所掌握。最后是隨著近年來數據的廣泛應用,人們對數據權利愈加關注。如開頭所提及的老人被拒收現金的新聞引起廣泛討論正是因為人們對于自身權利的維護。人們對于數字時代下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有著普遍的共識,在數據帶來便利、便捷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弱勢群體的需求和權利。

二是現有保護機制存在的問題。針對數字時代所出現的社會問題,雖然制定了相應的解決辦法和權利保護機制,但是現存的保護機制的實際適用效果卻并不理想。首先是對于數字紅利分配的差異和弱勢群體問題,政府采取了完善信息技術的措施。積極推行相關措施,提升網絡覆蓋率,解決數據鴻溝中的“接入溝”問題,減少因經濟困難而接觸不到數字信息的弱勢群體數量。其次是完善社會服務,采用線上加線下的方式,增加數字化社會中的軟件設施。最明顯的就是為老人這一典型的“數字弱勢群體”提供幫助,如由社區、辦事機構輔導老人學習使用智能化設備等。再次是加強對個人信息的監管,減少信息泄露、算法黑洞等現象出現。這些機制的存在表明國家對“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做出了積極應對,但這些機制缺乏具體的操作規范和強制性,更多的是一種原則性指導。相比信息技術更新換代的速度,規范性的法律保障顯得較為滯后。

三是有助于落實“數字人權”。信息革命下,數字技術已經深入人們的生活,在這樣一個新型技術環境下也產生了新的權利。部分學者基于數字化、智能化的背景提出了“數字人權”這一概念,并強調“不數字,無人權”[4]。顯而易見,“數字弱勢群體”是數字人權受損最嚴重的群體之一。因此,強調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對于落實“數字人權”具有重要意義。

(二)“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機制的構建

“數字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不能僅停留在理論意義上,還要對其實踐進行探討。為真正保障“數字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必須構建相應的制度。

一是建立均衡的權利與義務分配制度。政府、企業、個人作為數字社會中最主要的參與主體,在權利與義務分配上存在不均衡的問題。均衡三者之間的力量,對于保障“數字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尤為重要。首先對于政府而言,其負有監管的職責和救助的義務。政府作為數字社會發展最主要的推動力之一,必然掌握著大量的數據信息和數據技術。因此,政府要加強對數據和數字技術的利用,有效利用自身所掌握的數據推動社會的智能化進程。同時,政府也要遵守平等原則和民主原則,盡量消除“數據鴻溝”,減少數字化和智能化對“數字弱勢群體”的傷害。其次,企業在數字化進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企業在推動數字化進程中猶如一把雙刃劍,一方面以其技術的研發快速推動了社會的數字化與智能化,另一方面因其自身的營利性,加劇了數字主體之間的不平等。企業的目的在于營利,而在數字時代下,數據的交易成為企業獲取收益的有效手段之一?!耙噪[私換便捷”更是一種普遍狀態,因此,非常有必要對企業設置有限原則和透明原則。有限原則主要針對的是企業對數據共享和數據集合的有限性,如更加嚴格的脫敏規則和匿名規則;透明原則主要針對的是“算法黑箱”和“算法歧視”問題,減少企業在數據資源分配和社會評價上的權力。再次,個人是數據資源的創造者和所有者,按理來說個人對于數據資源應享有較大的支配權,但現實往往是個人成為對數據掌握最弱的一方,權利與義務之間明顯失衡。在權利與義務失衡的情況下,構建一個均衡的權利義務分配制度,對于保障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為平衡個人的權利與義務,一方面可以針對處于強勢地位的主體制定更為嚴格的責任制度,另一方面可以在權利救濟上偏向弱勢群體,如優化同意機制、拓展救濟路徑、完善舉證規則等[5]。

二是完善數字時代的公共服務。數字化的普及,自然少不了公共服務的數字化。近來,有關“數字弱勢群體”的新聞也多是由于公共服務的一味數字化所引發的,電子支付、人臉識別等技術的發展固然很好,并且值得激勵使用,但是一味以數字化為使用的唯一手段難免會帶來一些問題。因此,數字化的公共服務仍然需要完善。首先是加強技術設備建設和服務形式多樣化。在智慧社會和數字中國的引導下,公共服務的智能化和數字化是不可避免的趨勢,因此,需要不斷完善相關公共服務的技術設備,以使更大范圍內的社會成員享受到數字化帶來的便利,不至于被排除在數字紅利之外。同時,在新型服務模式出現的情況下,也不要完全丟棄原來的傳統模式,而要線上與線下有機結合,避免“數字弱勢群體”享受不到公共服務的情況出現。其次是突破單一的數據評價規則。目前,個人數據已成為個人社會評價的重要標準之一,但是這樣單一的評價規則顯然對“數字弱勢群體”來說存在不公。因此,在對個人進行社會評價時,除數據以外還應該參照其他的相關因素,確保評價規則的平等性與公正性。

三是確立數字人權理念。數字人權作為一種新型權利,有必要加強其在數字化社會中的作用。具體而言,數字人權在數字社會中主要是涉及隱私權和知情權。隱私權是一項基本的私法權利,也是一項重要的人權權利。自20世紀初開始,從“對隱私權的侵犯已經不需要物理的、強制性侵入”到“隱私的合理期待”(公共暴露),隱私權保障逐漸由住宅擴展到公共場所、從強調“場所”轉向關注“人”。數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帶給我們便利的同時,也讓我們的隱私變得透明。技術手段的進步,使得我們處于一個個人行動時刻都可以被知曉和監控的境地。而這無疑突破了隱私的界限,侵犯了我們的隱私權。針對這樣的境況,聯合國于2013年通過了關于數字時代隱私權的第68/167號決議,指出人們在網下享有的各種權利也應在網上受到保護,并促請所有國家尊重并保護數字通信領域的隱私權,審查其涉及通信監控、截獲以及個人數據收集的程序、做法和立法,履行其按照國際人權法應承擔的義務。此后,聯合國大會又通過多項相關決議或報告,號召各國采取行動,停止侵犯人權的作為[6]。但聯合國所通過的決議都是一些原則性建議,實踐性還不夠強,因此,我國在確認數字人權理念的過程中需要制定一些更為具體的措施和方法。如在隱私權方面,首先是盡快出臺專門性的法律,通過有效的制裁和補救措施來保護公民的隱私權,避免政府和企業等主體任意收集和使用個人數據;其次是政府和企業等主體在收集和使用公民的個人數據時要盡可能地確保過程公開透明。

知情權是一項基本人權。數字化、智能化在政府信息處理上起著很大的作用,政府可以非常方便地獲取個人的數據信息。政府服務的數字化便利了個人,但存在的問題是會造成只有個人單方面的數據輸出,而沒有獲取政府方相應的數據,造成個人知情權的缺失?!皵底秩鮿萑后w”的知情權的缺失則更為嚴重。由于國家掌握了大量的有關個人的信息數據,并由此來協調社會控制和人權保護之間的關系,而合理的隱私保護有助于化解政府、企業和公民三者之間的矛盾。因此,當數據控制者所掌握的信息涉及個人數據的采集和運用時,數據控制者有義務發布醒目的通知,讓數據所有者清楚自己的數據用于何處,并進行了什么樣的操作;同時,數據所有者也可基于對自己數據的了解作出選擇,而不是將自己數據完完全全地交由數據控制者所掌握。

四、結語

數字化、智能化、云計算、大數據、區塊鏈等新型技術必然是未來發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并對未來社會發展起著重要作用。而在技術高速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數字弱勢群體”,這一群體的出現與數字科技的固有特征以及數字社會的發展密不可分。在整個社會朝著數字化方向發展的情況下,保障“數字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就顯得十分重要和必要。并且,構建相應的權利保障機制也有利于我們在實踐中落實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這樣一個歷史背景下,注重對弱勢群體的權利保障,無疑有助于加強新興科技與傳統價值之間的聯系。當越來越多的人關注到“數字弱勢群體”時,這一群體的基本權利保障問題才能得到有效解決,而我們的數字社會也將迎來更美好的未來。

參考文獻

[1]宋保振.“數字弱勢群體”權利及其法治化保障[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0(6):53-64.

[2]高一飛.智慧社會中的“數字弱勢群體”權利保障[J].江海學刊,2019(5):163-169.

[3]馬長山.智慧社會背景下的“第四代人權”及其保障[J].中國法學,2019(5):5-24..

[4]賈開,張會平,湯志偉.智慧社會的概念演進、內涵構建與制度框架創新[J].電子政務,2019(4):2-8.

[5]劉新年,王曉民,任博.大數據時代下,如何保護隱私權[N].檢察日報,2013-08-23(005).

[6]居夢.論網絡空間國際人權法規則的發展[J].電子政務,2017(12):11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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