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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船舶與軍艦碰撞的法律適用

2021-07-29 03:10林焱
航海 2021年3期
關鍵詞:海商法責任法軍事

林焱

〖提要〗

一方為軍事船舶的船舶碰撞糾紛案件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但不排除適用避碰規則等技術性規范,參照適用海商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以判定碰撞責任比例及損失金額。

〖案情〗

原告:滬東中華造船(集團)有限公司

被告:宋殿光

被告:利辛縣長盛航運有限公司

被告:宋殿亮

2019年2月15日,“皖利辛貨0688”輪沿黃浦江進口航行至原告所在地江面時,與系泊在浦西側原告碼頭的某軍艦發生碰撞,造成該艦受損。楊浦海事局經調查后認為,涉案事故的原因為“皖利辛貨0688”輪舵失控,且在舵失控后,該輪未保持正規瞭望,應急處置不當,應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軍艦不承擔責任。

“皖利辛貨0688”輪的船籍港為安徽亳州,登記的船舶所有人為宋殿光,登記的光船承租人和船舶經營人為利辛縣長盛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盛公司)。2018年8月28日,宋殿光與宋殿亮簽署船舶買賣合同,約定“皖利辛貨0688”輪定價為136.8萬元,宋殿亮已支付116.8萬元,尚欠尾款20萬元。宋殿亮承諾接船后一個月內付清余款,付清后辦理轉讓船舶所有權的登記手續。宋殿光、宋殿亮確認“皖利辛貨0688”輪的船舶所有人、實際經營人為宋殿亮,買賣合同簽訂后,宋殿光已將船舶實際交付給宋殿亮。

事故發生時,“皖利辛貨0688”輪在船船員僅2名,少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要求配備3名船員。涉事軍艦系由原告建造,事發時處于系泊試驗狀態。根據公估公司檢驗師的實地勘驗、原告提供的維修清單,結合國內維修軍艦、軍品備件及拖帶行業的市場行情,綜合認為,該軍艦因涉案事故而產生的合理維修費用為916 270.25元。

原告認為,宋殿光是“皖利辛貨0688”輪的所有人,事發時雖已將船舶轉讓給宋殿亮,但該船所有權仍屬于宋殿光;涉案事故發生系因舵機保養不善、配員不足導致,長盛公司是船舶經營人,對船舶運營負有管理責任;宋殿亮作為船舶實際經營人,事發時駕駛船舶,對事故負直接責任。三被告對事故發生起到共同作用,應連帶賠償原告損失。

宋殿亮認為,“皖利辛貨0688”輪的船舶所有人為其本人,因尚欠宋殿光部分船款,雙方暫未辦理船舶所有權變更登記。認可楊浦海事局認定的全部責任,但對原告主張的損失金額不予認可。

宋殿光認為,其與宋殿亮簽訂船舶買賣合同后,已將船舶交付宋殿亮,只因宋殿亮欠尾款20萬元未付,尚未登記。既然宋殿亮認可事故的責任認定且愿意承擔責任,應由宋殿亮承擔全部責任。

長盛公司未發表答辯意見。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皖利辛貨0688”輪撞擊系泊軍艦而引起的侵權責任糾紛?!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第3條第1款及第八章船舶碰撞第165條規定,本案不適用該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船舶碰撞的規定,而應適用民法有關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由侵權人向被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涉案事故因“皖利辛貨0688”輪舵失控,在失控后瞭望與應急處置不當所致。事故發生后,海事行政部門認定“皖利辛貨0688”輪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巴罾霖?688”輪事發時由宋殿亮占用、使用并駕駛,故宋殿亮系本案侵權人,應向軍艦的所有人,即本案原告承擔侵權責任。事故中,因該輪關鍵設備失靈、配員不足,致事故發生,長盛公司作為“皖利辛貨0688”輪登記的船舶經營人和光船承租人,負有對該輪進行安全營運和管理的義務,對此次事故亦具有過錯,是本案侵權人,應與宋殿亮承擔連帶責任。

事發前,宋殿光、宋殿亮已訂立船舶買賣合同,且在宋殿亮支付了大部分船款后,宋殿光已將該船舶交付宋殿亮實際占有、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3條的規定,“皖利辛貨0688”輪的所有人應認定為宋殿亮。事發時,“皖利辛貨0688”輪由宋殿亮實際駕駛,無在案證據表明宋殿光亦參與了該輪的駕駛、經營、管理或使用。宋殿光對本案事故發生無過錯,亦未實施侵權行為,不是本案侵權人。

對于維修費,宋殿亮雖抗辯該費用過高,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應采納第三方公估公司認定的修理費用金額。原告另主張帶纜樁損失12 000元,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不予支持。侵權行為的賠償范圍應以原告修理費用的市價為限,原告利息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海海事法院判決被告宋殿亮、被告長盛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916 270.25元。

一審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評析〗

我國現行海商法第3條第1款將用于軍事的、政府公務的船舶排除在其調整的船舶范圍之外,并在該法第八章船舶碰撞再次將此類船舶排除在該法船舶碰撞規則的調整范圍之外。雖然一方為軍事艦艇的船舶碰撞民事案件在全部船舶碰撞案件中顯得較為“小眾”,但隨著我國海洋強國戰略的深入實施,海洋主權和安全愈發受到重視。軍事艦艇與其他船舶、相關當事方之間的法律關系,軍事艦艇因碰撞等法律事實所引發的民事糾紛的法律適用等問題亟待海事司法裁判實踐的探索與解決。軍事艦艇相關海事糾紛裁判規則的確立以及該類糾紛的依法妥善解決也有助于樹立我國海洋大國、海洋強國的良好形象,并增強我國航運發展的軟實力。

一、用于軍事的艦艇發生船舶碰撞的民事糾紛應適用侵權責任法

用于軍事的艦艇發生船舶碰撞根據海商法第3條和第165條的規定,不受海商法的調整?!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本規定所稱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所指的船舶碰撞……”因此,該司法解釋也不適用。一方為用于軍事的船舶的碰撞民事糾紛,雖不適用海商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但仍屬于侵權糾紛,故應適用民法有關侵權行為及其責任的規定。在處理相關碰撞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時,有以下兩點應予注意:

(一)碰撞一方的船舶須為用于軍事的船舶

海商法第3條船舶定義使用了“用于軍事的船舶”這一表述,而非“軍用船舶”“軍事船舶”等類似表述,立法顯然更關注事發時當事船舶的狀態,而非該船舶外觀或功能上是否為一艘軍艦。換言之,即便是一艘服役軍艦,如正從事商業運輸或作業,亦可成為受海商法調整的船舶;反之,如一艘商船被政府或軍隊征用而從事于軍事用途的運輸或作業,則反而屬于海商法第3條規定的“用于軍事的船舶”,不在該法調整的范圍內。本案軍艦系由原告建造,事發時處于系泊試驗狀態,原計劃于事發后試航,雖尚未服役,但仍以軍事為其用途,且無證據證明其正從事商業運輸或作業,故仍屬于“用于軍事的船舶”,不受海商法的調整。

(二)該碰撞須為民事侵權行為

用于軍事的船舶與他船碰撞須為私法意義上的船舶碰撞,即民事侵權糾紛,才屬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才涉及本文探討的法律適用問題。如果用于軍事的船舶與他船的碰撞,屬于戰爭、軍事沖突或演習等軍事行為的,或者是執行公務(如水上緝毒,緝私,查處偷越國、邊境及其他追捕、緊追或驅趕、驅離)過程中所發生的船舶碰撞,則不屬于私法調整的范疇,自然不發生適用哪些民事法律的問題。用于軍事的船舶在受政府、軍隊指令進行救助、清污或搶險救災等活動中發生的碰撞,屬于民事侵權糾紛,且受損害一方請求對方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亦適用侵權責任法。

二、適用侵權責任法并不排除避碰規則等技術性規范的適用

侵權行為及其責任的形式、種類十分多樣,包括軍事船舶在內的船舶碰撞只是其中的一種。船舶碰撞是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的侵權行為,而判明當事船舶的過錯是十分專業的活動,需要具備豐富的航海知識和經驗。對于碰撞案件責任比例的判定,一般需要清楚了解碰撞過程、船舶概況、船員情況、航行軌跡等等,同時審閱大量證據和資料。但最終,需要適用避碰規則等直接規范航行、錨泊、避碰等行為的技術性規則以判明責任或過錯比例。用于軍事的船舶的碰撞民事糾紛雖在法律適用上有所不同,但在判定過錯比例上,與一般船舶碰撞并不應有所不同,仍應適用有關船舶避碰的技術性規范。除了上文所述的相關船舶處于戰爭、其他軍事行動或行使公權力等屬于公法范疇的情形之外,用于軍事的船舶與普通船舶的碰撞民事案件中,對過錯比例的判定仍應適用具有適用效力的避碰規則等技術性規范。這些規則包括我國作為締約國參加其公約的《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交通主管部門發布的各水域船舶定線制規定、交通部于1991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避碰規則》等。

三、適用侵權責任法并不排除海商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船舶碰撞責任及損失賠償規定的參照運用

船舶碰撞是侵權行為的一種,海商法中有關船舶碰撞責任的規定是廣義的侵權責任法的組成部分。船舶碰撞責任除適用海商法的規定外,在海商法未作規定的情形下,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用于軍事的船舶的碰撞案件,雖根據海商法的規定不直接適用該法,但此類碰撞與其他船舶碰撞在格局、技術等層面實際并無本質區別,有關航行安全和避碰的技術規則應統一適用。而海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中有關碰撞責任及損失賠償的內容,對軍事船舶碰撞案件亦具有參照適用的作用。在處理軍事船舶碰撞民事糾紛時,上述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雖不能直接適用,但可參照其具體內容在裁判說理、責任和損失認定中予以運用。

具體而言,海商法有關單船過失、互有過失的賠償責任的規定是侵權責任法有關一般侵權行為的規定及過失責任的歸責原則在船舶碰撞領域的具體體現。軍事船舶碰撞民事糾紛雖不適用海商法,但在確定碰撞方的責任和責任的具體比例時,可以參照運用?!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關證據開示、舉證責任和海事主管機關調查材料的采信認證等規定,可以參照運用?!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系審理船舶碰撞、觸碰案件認定財產損失的具體規定,可參照運用于軍事船舶碰撞財產損失的認定。

四、軍事船舶碰撞糾紛適用侵權責任法應體現靈活和公平的原則

涉及軍事船舶的碰撞適用侵權責任法后,將不可避免地與適用海商法發生法律適用結果上的不同。司法實踐中,應盡量確保此種結果上的不同符合司法公正與效率的一般價值追求,既充分考慮軍事船舶碰撞案件的特點,體現其特殊性,又避免發生此類案件與普通船舶碰撞案件在裁判結果上的大相徑庭,可以采取多樣化的方式靈活平等保護涉軍事船舶碰撞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碰撞責任主體可認定為侵權行為人

現行的侵權責任法和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均規定了侵權行為人應承擔侵權責任,該規定適用于涉軍事船舶的碰撞案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碰撞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船舶碰撞產生的賠償責任由船舶所有人承擔,碰撞船舶在光船租賃期間并經依法登記的,由光船承租人承擔”的規定不適用于涉軍事船舶的碰撞案件。由此,涉軍事船舶的碰撞責任主體可以靈活認定為侵權行為人,即實際實施碰撞侵權行為的人,而不同于普通船舶碰撞的責任主體僅限于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二)碰撞責任可由共同侵權人連帶承擔

區別于普通船舶碰撞案件的責任主體限于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涉軍事船舶的碰撞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后,如碰撞是因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則碰撞責任理所當然地應由共同侵權人連帶承擔。對于涉及船舶掛靠,被掛靠人不履行監督管理義務,或者船舶經營人或管理人不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等情況,船舶因船員無證、配員不足、超越航區等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原因而發生碰撞,認定被掛靠人、船舶經營人、管理人等主體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將更為充分。

(三)碰撞損失可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侵權責任法對侵害財產造成損失的計算有較為原則性的規定,即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計算。但該規定的內涵十分豐富,實踐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適用。既可以參照運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船舶碰撞和觸碰案件財產損害賠償的規定》,又可以按照其他合理方式計算認定碰撞造成的具體損失。

對涉軍事船舶的碰撞適用侵權責任法,以更靈活、更寬廣的法律適用來認定責任主體、責任形式和碰撞損失,將更為契合該類案件涉及用于軍事的船舶的特殊性,有助于該類糾紛的公平、妥善解決。

〖裁判文書〗

(2019)滬72民初1088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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