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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型保理業務探討

2021-08-11 04:39曹穎燕編輯韓英彤
中國外匯 2021年8期
關鍵詞:債權賬款供應商

文/曹穎燕 編輯/韓英彤

保理業務是供應鏈金融業務的重點產品。在供應鏈核心企業的金融需求中,是否能滿足核心企業應收賬款的“出表”需求,是供應鏈業務實務操作中的重要內容?!蛾P于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增收節支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委發〔2015〕40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指導意見》,均對國有企業提出了嚴格控制帶息負債規模,優化負債結構,降杠桿、降低資產負債率的明確要求。在上述政策的推動下,各大央企、國企在內部考核上,將降負債、降杠桿作為內部財務考核和管理的重要內容,也因此產生了較強的“出表”需求?;趹召~款出表的保理業務因此走到了“臺前”。

傳統保理出表操作中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只有形式上無追索權的保理,才能達到核心企業應收賬款出表的目的。在核心企業與銀行、保理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合作中,無追索權的明保理成為最常見的供應鏈金融產品之一。

雖然傳統無追索權保理產品能夠滿足核心企業應收賬款出表的訴求,但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會面臨以下問題:

首先,難以滿足分散、小額的應收賬款轉讓需求。保理業務操作過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就是對交易背景真實性的審核以及應收賬款轉讓債權的確認,這是保理業務風險控制的關鍵節點。在以前的實務中,金融機構更偏好于單筆金額較大的應收賬款;而對小額、分散的應收賬款,則出于投入產出比的考慮較少承辦,因而難以滿足企業需求。

其次,增加了資金成本。核心企業對于資金成本的考核非常嚴格,而無追索權保理產品由于風險高于有追索權的保理產品,金融機構自然會給出相應的風險溢價,從而增加企業的資金成本。

創新型出表保理產品分析

基于電子付款承諾函的反向保理模式

近年來,大型企業作為供應鏈金融的核心企業,普遍存在上游供應商較多,覆蓋全國,付款資金量大,筆數多的特征。面對大量應付賬款占用企業資金,核心企業既希望在延緩應付賬款支出的同時能穩定上游供應商,又有優化財務報表、降低有息負債規模的需求;而對于供應商來說,則有提前回收應收賬款的需求。在這種背景下,一種可流轉、可融資、可拆分的標準化確權憑證(電子付款承諾函)應運而生。

電子付款承諾函基于一個金融服務平臺,支持企業、銀行接入。在操作過程中,供應商收到核心企業開出的電子付款承諾函后,可以登錄平臺向銀行轉讓其持有的以電子付款承諾函為憑證的應收賬款,并發起保理融資申請;銀行在線進行供應商身份驗證,貿易背景審核,應收賬款通知、轉讓、確認,融資合同簽署等,為融資申請人提供反向保理融資服務;融資到期時,以核心企業的付款作為第一還款來源。此外,電子付款承諾函既支持拆分支付給其上一級供應商,也可以持有至到期。

這種線上反向保理的操作模式,既解決了傳統保理中受地域、開戶行限制的問題,也讓銀行從傳統的人工處理方式脫身出來,愿意接受小額多筆的保理融資,從而擴大了商業銀行供應鏈金融的業務半徑。反向保理占用的是核心企業的授信,但供應商是借款人,不會給核心企業增加負債,也可以視作是改善報表的方式。此外,由于此種模式在商業銀行多數體現為滿足“兩增”“兩控”要求的普惠金融信用投放,在風險定價上也普遍較低。

根據銀保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無追索權保理不計入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征信信息,商業銀行進行擔保付款或墊款時,應當按保理業務的風險實質,決定計入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征信信息。這一點對核心企業相當有吸引力。

正是因為電子付款承諾函模式的反向保理能夠解決核心企業和商業銀行開展供應鏈金融的一部分痛點,以第三方金融科技公司搭建的開放式平臺和銀行自建的供應鏈生態系統的線上反向保理業務模式,能夠并存且逐年發展壯大。但與此同時,核心企業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增加保理公司轉讓環節的反向保理模式

以大型國有企業為代表的核心企業除了受到政策降負債、降杠桿要求的約束,地方子公司還往往面臨集團總部對其綜合授信額度的全面管控。在這一背景下,反向保理業務雖然能夠解決一部分問題,但畢竟還是占用了核心企業的授信額度,而啟用額度必須報集團總部。為滿足由此產生的需求,誕生了以增加保理公司轉讓環節的反向保理模式。具體而言:先由供應商將經核心企業確認以后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將其持有的對核心企業的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銀行據此給予保理公司反向保理額度,用于核心企業的供應商在銀行辦理反向保理融資。在這一模式下,核心企業以應付賬款確認的形式進行增信,但不占用其授信額度;保理公司則成為了銀行端授信業務的名義核心企業。這對于大型國有企業集團的地方子公司而言,可在以低成本融資向供應商付款的同時,不會占用其綜合授信額度,可謂一舉兩得。

在這種模式下,核心企業甚至可以在對供應商應付賬款進行確認的環節中,在對銀行出具的確認函上不直接承諾付款,而是指定其應收賬款的債務人進行付款,從而實現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的對沖。這種做法相當于直接省略了其原本需要辦理的無追索權保理環節,零成本地實現了應收賬款出表。當然,銀行為了風險控制,往往會要求設立回款專戶,設置差額補足措施。針對這項風控措施,應收賬款是否出表就需要核心企業的會計事務所予以認可了。

應收賬款債權融資計劃

站在賣方保理角度,以應收賬款債權融資計劃為代表,將傳統交易銀行類業務與投行業務結合的這一新型保理業務出表模式,也頗具熱度。

應收賬款債權融資計劃,是發起人通過發行載體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掛牌募集資金,再以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證券化資產支持型債權融資計劃。

某工程企業應收賬款債權融資計劃結構圖

具體操作如下:首先,核心企業將應收賬款賣斷給保理公司,從而實現應收賬款出表;保理公司委托信托公司設立財產權信托計劃,并將受讓的應收賬款交付給信托計劃,從而實現應收賬款的資產隔離;同時,信托計劃聘請核心企業擔任應收賬款的資產服務機構,負責應收賬款的回收及轉付等事務性管理工作。其次,由保理公司作為債權融資計劃的原始權益人,信托公司以該財產權信托計劃發行債權融資計劃,投資者(通常為銀行)認購該計劃。

在應收賬款債權融資計劃的模式中,可以實現對于應收賬款資產的循環交付,即支持應收賬款資產的批量轉讓和額度的循環使用。這是對傳統無追索權賣方保理實踐的又一創新;而且應收賬款債權融資計劃的操作過程,相對于應收賬款ABS的操作過程簡潔得多,也因此比ABS更受市場歡迎,在實踐中也落地更快。

在保理業務的操作過程中,無論是何種模式,何種產品,都離不開對于底層基礎資產的把控。因此,牢牢把握好應收賬款基礎交易的真實性,以及轉讓的真實性、唯一性,是防范保理業務風險的關鍵;同時,適當地引入差額補足、保證金等措施,也有益于風險的進一步緩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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