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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事故認定書并非絕對不能認定工傷

2021-10-08 22:01
當代工人 2021年8期
關鍵詞:交警部門工傷交通事故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該規定隱含了一個條件:勞動者對于交通事故不能承擔主要責任。

對于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實踐中主要依靠交警部門的認定。人社部門在認定工傷時,往往要求勞動者提供責任劃分明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然而在有些情況下,傷者很難拿到明確劃分責任的事故認定書。

一起交通事故,只有在基本事實可以查清的情況下,交警部門才可能做出明確的責任認定。在現實中,普遍存在報警不及時或監控損壞的情況,此時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交警部門只能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無法劃分責任。既不能從交通事故中獲得賠償,又不能認定工傷,勞動者對此普遍感覺困惑。

實際上,在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證明后,傷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決對方和保險公司賠償損失,由法院在判定賠償金額的時候一并劃分事故責任。拿到法院交通事故賠償的判決書后,再向人社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這樣,不僅滿足了人社部門的要求,也符合法院的裁判規律,通常能得到順利處理。

在更極端的情況下,交警部門和人民法院可能都無法判定責任,例如在肇事逃逸的案件中,可能缺乏監控錄像等客觀證據,也無法查緝到肇事者。此時,交警部門雖然也可以出具事故證明,但由于無法明確被告,根本不具備起訴條件,就更談不上讓法院劃分事故責任了。

在本期案例中,小雅遇到的就是這種極端情況。我們看到,她選擇向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隨后又提起了行政訴訟。讀者朋友可能會有疑問:小雅的故事是不是虛構的,她的方法在現實中能行得通嗎?

其實,《人民法院報》在2015年和2018年都曾刊載過類似案件。目前,法院的裁判思路并不在于交警部門能否做出事故責任認定,而在于舉證責任。申言之,只要勞動者提供了初步證據,且用人單位認可,勞動者就已經完成舉證責任;若人社部門認為勞動者在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則應當由人社部門提供證據證明,承擔舉證責任。這更符合《工傷認定條例》的立法目的,即除非有明確相左的證據,原則上要保障勞動者的工傷待遇。

總的來講,沒有事故認定書時,并非絕對不能認定工傷。但勞動者自行申請工傷認定時,很有可能遇到阻礙,而且有可能產生后續的行政訴訟。勞動者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具備良好的證據意識,有的放矢地收集證據。即便人社部門不予認定工傷,勞動者通過司法途徑,還是有希望獲得工傷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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