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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論漢藏因明的“異喻”理論及其邏輯地位

2021-10-20 13:34達哇
邏輯學研究 2021年4期
關鍵詞:事物

達哇

異喻概念是漢傳因明的一個重要概念,它與藏傳因明的“遣遍”(反遍、逆遍)概念相對,內涵和外延上二者基本對等。漢傳因明學者認為,異喻概念是“喻”概念的一支,它是相對于因三相中的第三相而言的,顯示的是因的第三相所闡發的“異品遍無性”性質。陳大齊先生在《因明入正理論悟他門淺釋》中說:“異法喻是在喻中表明,沒有所立法處,普遍地沒有能立法,亦即宗異品普遍地不是因同品?!保╗2],第112 頁)這與藏傳因明的“遣遍”概念的內涵基本一致。

漢傳因明認為,作為“喻”支之一的異喻概念,由兩部分組成,即異喻體和異喻依。異喻體相當于形式邏輯意義的逆否性大前提,異喻依相當于支撐這類大前提的例證。陳大齊先生指出:“異法喻亦成自兩個部分,與同法喻相同。其第一部分提示普遍原理的,叫做異法喻體,簡稱異喻體。其第二部分,為原理提供證據或實例的,叫做異法喻依,簡稱異喻依。在以‘聲是無?!癁樽诓⒁浴餍怨省癁橐驎r,‘謂若是常,見非所作’,是其異喻體,‘如虛空等’,是其異喻依?!保╗2],第112–113 頁)對于這一點,藏傳因明也持相同的觀點。([5],第215 頁)

1 漢藏因明的“異喻體”與“異喻依”

漢藏兩個因明體系都認為,異喻體和異喻依是相對于同喻體和同喻依而言的,如對于“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之論式來說,“若是非無常,則是非所作”是這一論式的異喻體,即逆否大前提,而“譬如虛空”中的“虛空”就是支撐“若是非無常,則是非所作”判斷為真實或成立而舉示的異喻依,即例證(反例證)。又如對于“彼山有火,有煙故,譬如灶”之論式來說,“若非有火,則非有煙”是這一論式的異喻體,即逆否大前提,“譬如冰窟”中的“冰窟”就是支撐“若非有火,則非有煙”判斷為真實或成立而舉示的異喻依,即例證(反例證)。又如對于“瓶非常住,勤勇無間所發故,譬如桌子”之論式來說,“若不是非常住,則非勤勇無間所發”是這一論式的異喻體,即逆否大前提,“譬如虛空”中的“虛空”則是支撐“若不是非常住,則非勤勇無間所發”判斷為真實或成立而舉示的同喻依,即例證(反例證)。

這些論式就是漢傳因明意義的三支論式,并且是三支論式意義的簡明論式。漢傳因明三支論式的非簡明論式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將作為大前提意義的同喻體及例證和作為逆否大前提意義的異喻體及反例證都在論式中展示出來的論式,如“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若是所作則為無常,譬如瓶,若非無常,則非所作,譬如虛空”的論式;另一種是將作為大前提意義的同喻體及例證展示出來,而將作為逆否大前提意義的異喻體及反例證加以省略的論式,如“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若是所作則為無常,譬如瓶”的論式。

漢藏兩個因明體系在異喻問題上顯示的最大的不同,主要體現在各自對各自意義上的異喻體或遣遍概念所下的定義上。漢傳因明對其意義上的異喻體的界定是簡明的,沒有給以過多的限制詞項。如《因明辭典》中的界定是這樣的:“異喻體是顯示第三相異品遍無性的?!保╗7],第54 頁)意思就是說,彰顯因之等三相“異品遍無性”性質的一切判斷都是所謂的異喻體。如以上三個論式中的“若是非常住,則是非所作”、“若非有煙,則非有火”、“若不是非常住,則非勤勇無間所發”等等都是一個個具體的異喻體形式。

與漢傳因明的定義形式不同,藏傳因明對異喻體的定義是復雜的、精細的,并且也是繁瑣的,因為藏傳因明的這些定義在保證了具備漢傳因明意義的異喻體內涵的前提下,還附加了諸多不同層面的限制詞項。如《因明學入門》中的同喻體或后遍的定義是這樣的:“確知(中詞)與大詞有必然的聯系,并且一定不存在于大詞的任何異品事物之上,而且與大詞的異品事物之間具有與論題的判斷性質不相一致的判斷關系”。([6],第329 頁)這個定義的中心內容是:中詞必定不是大詞的異品事物,或中詞必不系于非大詞及大詞的異品事物。其中有“確知”、“任何異品上”、“一定不存在于異品上”、“與大詞的異品事物之間具有與論題的判斷性質不相一致”等等的限制詞項和語句。

按藏傳因明的說法,說“確知”一詞,是為了排除中詞與大詞的異品事物之間的聯系未被明確斷定的邏輯錯誤,如有人為了論證某人不是佛而引述“會說話”為理由時,那么“不是佛(非佛)”是大詞,它的異品事物是“佛”,“是佛則不會說話”則是這一論證的“遣遍”。但是,“不會說話”與佛之間是否有必然的聯系我們是不可知的。因此,對于“某人不是佛,因為會說話”這一推論來說,“是佛則不會說話”的“遣遍”不能被清楚地確知或斷定,因此,作為一個真論證式,其“遣遍”的性質必須是清楚而確知的;說“任何異品上”,是為了排除中詞存在于大詞的任何一個異品事物之上的邏輯錯誤,如對“螺聲是人為的,因為是無?!边@一推論來說,“人為的”是同品,“不是人為的(非人為)”是異品,“遣遍”本來應該是“不是人為(非人為)的則不是無?!边@一論斷,但這里的異品事物“不是人為的(非人為)”,既包括“虛空”等非無常事物,又包括“雷電”等無常事物。這樣,“無?!辈⒉皇且粋€不存在于任何“不是人為(非人為)的”事物之上的事物,所以,“螺聲是人為的,因為是無?!边@一論式并不是一個真論證式;說“一定不存在于異品上”,是為了排除中詞只存在于大詞的異品事物之上的邏輯錯誤,如對“聲是常住,因為是所作”這一論式來說,“遣遍”本來應該是“不是常住則不是所作”,但事實卻相反,“不是常住”時恰恰就是“所作”,也就是說,“所作”偏偏存在于“不是常?。ǚ浅W。敝?,這樣,此論式的“遣遍”不成立。因此,如果是一個真論證式,其中詞必定不能存在于大詞的異品事物之上;說“與大詞的異品事物之間具有與論題的判斷性質不相一致的判斷關系”,是為了排除論題的判斷性質與“遣遍”的判斷性質具有一致性的邏輯錯誤,如對“聲是無常,因為是所作”這一推論來說,其論題是肯定判斷“聲是無?!?,其“遣遍”必須是否定判斷“所作不是非無?!?,即其中詞“所作”事物與其異品“非常住”事物之間的關系必須與“聲是無?!迸袛嘞喾吹姆穸ㄅ袛?。因此,作為一個真論證式,論題的判斷性質與“遣遍”的判斷性質必須是正相反對的。

漢傳因明對于喻依概念雖然有具體的界定,但對于異喻依概念卻沒有具體的界定。但我們可以從漢傳因明對喻依的界定中可以引申出異喻依的內涵出來。石村對喻依的界定是:“喻依是喻體本身成立的材料憑依?!保╗3],第175 頁)姚南強主編的《因明辭典》中的界定是:“喻體所以成立的材料憑依?!保╗7],第54 頁)從這兩個界定中,我們通過邏輯的限制方法可以引申出這樣的的異喻依內涵:“作為喻體之一的異喻體所以成立的材料憑依”。

與漢傳因明不同,藏傳因明不僅有相對獨立的異喻依之內涵界定,而且所給的內涵界定也是不盡一致的。格魯派和覺囊派認為([6],第329 頁),異喻依沒有總體的定義,原因是異喻依中有些是非存在,非存在由于是沒有性質和屬性的,所以總體的異喻依定義無法確立。薩迦派對作為有效論式的異喻依的定義是這樣的:“作為認知逆否聯系(遣遍或異喻體)的正喻依?!保╗4],第223 頁)同樣,通過邏輯的擴大方法,我們也可以從中引申出異喻依的總定義:“認知逆否聯系(遣遍或異喻體)的喻依”。從定義上看,漢傳因明和薩迦派的異喻依定義基本趨于一致。

與同喻、同喻體、同喻依的界定一樣,我們從現代邏輯的角度對異喻、異喻體、異喻依概念也可以給出一些具體的定義:異喻作為被定義時,其定義可以是這樣的:“顯示因法必然不系屬于非所立法的判斷及其例證”,體現這一定義的實例則有“若非無常,則非所作,譬如虛空”等;異喻體作為被定義時,其定義可以是這樣的:“顯示因法必然不系屬于非所立法的判斷”,體現這一定義的實例則有:“若非無常,則非所作”等;異喻依作為被定義時,其定義可以是這樣的:“支撐因法必然不系屬于非所立法的判斷為真實之例證”,體現這一定義的實例則有:“譬如虛空”這一語句中的“虛空”等等。

從表2可知:主要計算參數因不同作者而有不同的選取,同樣對三江平原地下水資源量也會因不同作者的計算,而出現不同的數值。

2 漢藏因明的“異喻依”與“異品”

與同喻依與同品概念一樣,強調異喻依和異品概念也是因明邏輯不同于其他邏輯體系的一大特點。這兩個概念作為因明邏輯論證和推理過程中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從藏傳因明的角度來說,它們之間具有三種關系,即屬種關系、全同關系和全異關系,而從漢傳因明的角度來說,則只有一種關系,即種屬關系。正因為有這種差別,我們可以將藏傳因明的異品與異喻依的關系稱為廣義的異品與異喻依關系,將漢傳因明的異品與異喻依的關系稱為狹義的異品與異喻依關系。

漢傳因明的異品與異喻依的關系一般也只停留在屬種關系的層面上。陳大齊先生指出:

前文說宗同品,言宗同品與同喻依寬狹不同,功用有別。宗異品與異喻依,其間區別,亦復如是。故宜明為分別,不令混同,偏遣所立,是宗異品,雙遣能所,是異喻依。今說宗同異品,但當以所立法有無為衡,至于確定能立法之有無,責在因后二相。有所立法而無能立法,不失其為宗同品,無所立法而有能立法,不失其為宗異品。是故但無所立,即宗異品,能立有無,非所宜問。([1],第45–46 頁)

這里有“前文說宗同品,言宗同品與同喻依寬狹不同,功用有別。宗異品與異喻依,其間區別,亦復如是”的語句,意思就是說,就像前面提到的作為大詞概念同類物的同品與作為大前提例證的同喻依二者中,同品的外延始終大于同喻依一樣,這里的作為大詞的異類物的異品與作為逆否大前提例證的異喻依二者中,異品的外延也始終大于異喻依。在這個基礎上,又明確指出,異品是不具有作為大詞概念所立法性質的事物,異喻依則是既不具有作為大詞概念所立法的性質,又不具有作為中詞概念因法性質的事物。由于這種意義的異品概念的外延大,異喻依的外延小,它們的關系是一種屬與種的關系情況,所以,在九句因論式中,第3 句“螺聲為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故”、第6 句“螺聲為常住,勤勇無間所發故”、第9 句“聲為常住,無質礙故”都屬于這種情況。

就像藏傳因明對同品與同喻依的考察情況一樣,藏傳因明對異品與異喻依的考察情況也并不僅僅停留在以上意義的屬種情況之上。在藏傳因明看來([6],第332、371 頁),所謂的異品與異喻依的關系情況,不僅有漢傳因明意義的屬種關系,還有全同關系和全異關系。

如對于“聲為無常,所作性故”論式來說,其作為大詞概念的所立法是“無?!?,“無?!钡姆捶絼t是“非無?!?,而屬于“非無?!钡囊磺惺挛锒紝儆诖苏撌降漠惼?,“虛空、共相”等就是這類異品事物。此論式中,作為中詞概念的因法是“所作性”,“所作性”的反方則是“非所作性”,而屬于“非所作性”的事物也只有“虛空、共相”等事物。這樣,從外延上說,“非無?!钡耐庋优c“非所作性”的外延是全同的。那么此論式的異喻依又是什么呢?按因明邏輯的要求,作為反例證的異喻依必須要具備“非無?!迸c“非所作性”的共同性質,這樣的話,這里的異喻依只能是“虛空”或是“共相”了。這樣一來,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這一論式的所有異品事物都可以充當這一論式的異喻依事物,這一論式的所有異喻依事物都可以充當這一論式的異品事物,所以,這一論式的異品與異喻依的關系是一種全同關系。九句因理論中的第2 句“聲為無常,所作性故”,第5 句“聲為常住,所聞性故”,第8 論式“螺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故”都屬于這種情況。

又如對于“聲為常住,所量性故”論式而言,其作為大詞概念的所立法是“常住”,“常住”的反方就是“非常住”,而屬于“非常住”的一切事物都屬于此論式的異品,“瓶、山脈”等就是這類異品事物。此論式中,作為中詞概念的因法是“所量性”,“所量性”的反方就是“非所量性”,而屬于“非所量性”的事物是不存在的。這樣,從外延上說,“非常住”與“非所量性”之間是全異的。那么此論式的的異喻依又是什么呢?按因明邏輯的要求,作為反例證的異喻依必須要具備“非常住”與“非所量性”的共同性質,但是在這個論式中,作為大詞的所立法的異品事物有“瓶”或“山脈”等,但作為中詞的因法“非所量”事物卻是不存在的。這樣一來,我們可以確定,這一論式的異喻依是無法列出的。由于這一論式的異品事物存在而異喻依事物不存在,所以,它們之間只能是“全異關系”。在九句因理論中,第1 句“聲為常住,所量性故”,第4 句“聲為常住,所作性故”,第8 句“螺聲為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都屬于這種情況。

3 漢藏因明的“異喻”與“因三相”

按陳那、商羯羅主和漢傳因明的觀點([2],第209–212 頁),對于一個有效論式來說,顯示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的宗法,顯示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同喻,顯示因的第三相“異品遍無性”的異喻是一組整體性的論據,它們之間存在著相互聯系、相互支撐、相輔相成的存在關系,只是在論證的時候,有沒有必要全部呈現的問題上有所區別而已。在他們看來,“聲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這樣的論式雖然在字面上只呈現了顯示此論式的“遍是宗法性”的“聲是所作”項和作為大前提例證的“瓶”項,但這并不意味著這一論式就沒有或不需要同喻和異喻這兩個項。對此,陳大齊先生說:

在法式上,喻支成自兩個部分:一為同法喻,一為異法喻,應當兼具,不可缺一。但在實際立量時,依因明通例,不僅異喻體可如同喻體略而不說,連異喻依亦往往不明白說出。合而言之,異法喻是法式上所不可缺無,而是立量時所可缺減的。([2],第118–119 頁)

與陳那、商羯羅主和漢傳因明不同([2],第209 頁),法稱和藏傳因明對因的第二相的界定并不停留在“同品定有性”這樣一個層面上,而是更進一步,將其界定為“同品獨有性”或“同品僅有性”這樣的一個層面。這樣一來,在法稱和藏傳因明的體系中,因的第三相“異品遍無性”就顯得不重要了,或是有了贅述和畫蛇添足的嫌疑。因為“同品獨有性”這一概念本身就隱含著“異品遍無性”的意思,用形式邏輯的術語來說,它們是相互等值的。漢傳因明和藏傳因明對因的第二相的界定中,一個是“定有性”,一個是“獨有性”,在字面上看來雖然只有一個字的差別,但是從邏輯認知方面而言,“同品獨有性”的提出必定付出了長期而艱難的邏輯探索。為什么這樣說呢?因為在陳那、商羯羅主和傳統漢傳因明中,“同品定有性”和“異品遍無性”是兩個不可分離的邏輯概念,它們共同起著形式邏輯意義的“大前提”的作用。也就是說,陳那、商羯羅主和傳統的漢傳因明還沒有完全搞清楚“同品”和“異品”是一對矛盾概念,即一事物在矛盾雙方的一方上不存在時,那么當且僅當在另一方上必然存在的這種關系還沒有被發現。所以,當有了“異品遍無性”這一概念時,不能從這一概念必然地推出表示大前提意義的“同品獨有性”這一概念。而到了法稱的時候,卻發現了這一邏輯關系,所以對因的第二相的界定就沒有停留在“同品定有性”這樣的一個層面上,而是更進一步,將其界定為“同品獨有性”或“同品僅有性”這樣一個層面。

我們也可以這樣說,在陳那、商羯羅主和漢傳因明中,除了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外,“同品定有性”和“異品遍無性”二者實際想確定的是形式邏輯意義的“真大前提”這一環節,只是當時還沒有能力或者是不敢用一句話來概括和確定這一環節罷了。也就是說,用“同品獨有性”這一概念來確定“真大前提”的性質的話,在邏輯上有沒有錯誤的這一問題還沒有完全明確起來,所以從“同品定有性”和“異品遍無性”兩個方面確定了“真大前提”的性質。我們也可以這樣說,在陳那、商羯羅主和漢傳因明中,因明邏輯的“真大前提”是由“同品定有性”和“異品遍無性”兩個方面共同完成的,所以其論據中不僅要具備小前提意義的“遍是宗法性”,而且還要具備“同品定有性”和“異品遍無性”這兩個后二相,因為這后二相的都不具備或其中任何一相的缺失,都可以使因明邏輯的“真大前提”確立不起來。為什么會這樣說呢?這通過以下的分析就可清楚地知道。

我們知道,作為中詞的因法和作為大詞的所立法之間,只能有以下五種情況:

在這五種情況之中,小前提成立的前提下,并且只有圖1 或圖2 的情況存在或真實的情況下,才能必然地推出論題的真實性。但是,在陳那、商羯羅主的時代,對圖1 或圖2 的情況,用一句話進行概括和歸納的水平還沒有達到,他們只能通過“同品定有性”和“異品遍無性”兩個環節或步驟來完成對圖1 或圖2 情況的概括和表述。那么兩個環節或步驟是如何完成了對圖1 或圖2 情況的概括和表述的呢?首先,通過“同品定有性”概念,排除了圖5 情況的存在性,亦即肯定了圖1、圖2、圖3、圖4 情況的存在性。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仍然不能必然地推出論題的真實性,因為,在圖3、圖4 情況中,作為中詞的因法并不是全部包含于作為大詞的所立法之中,這說明因法的一部分或者是一個分子還必然地包含于非所立法之中,而在這種情況下,必然地推出真實的論題顯然是不可能的。那該怎么辦呢?只能進行進一步的限制,進一步限制的語句就是“異品遍無性”,通過“異品遍無性”這一限制排除了圖3、圖4 情況的存在性后,才使圖1、圖2 成為了充當真實大前提的唯一情況。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在“同品定有性”和“異品遍無性”二者中,“同品定有性”排除的是圖5 情況,肯定的是圖1、圖2、圖3、圖4 情況,“異品遍無性”排除的是圖3、圖4 情況,肯定的是圖1、圖2 情況,它們所包含的情況和功用是絕不一樣的,所以,對于陳那、商羯羅主和漢傳因明來說,因的后二相是缺一不可的。但是到了這里,引申出的這樣一個問題需要我們考慮,即如果確定真實大前提的定義首先是“同品定有性”的話,沒有“異品遍無性”這種限制的進一步彌補之時,真實的大前提確實確立不起來,但是,確定真實大前提的定義首先是“異品遍無性”之時,是否需要用“同品定有性”這樣的限制做進一步的彌補呢?筆者認為不需要,因為“異品遍無性”這一表述不僅能排除圖5 情況,同樣也能排除3、圖4 情況。為什么呢?因為,在以上五種情況之中,除了圖1、圖2 情況以外,圖3、圖4、圖5 情況中的因法都與“非所立法”(異品)有部分或全部的聯系,它們都沒有達到“異品遍無性”這一要求,只有將它們都排除出去了,才能達到“異品遍無性”的要求,所以,如果真實大前提的定義是“同品定有性”時,因為它有定義過寬的錯誤,所以需要有“異品遍無性”來彌補,如果真實大前提的定義是“異品遍無性”時,因為它能滿足真實大前提的定義要求,所以不需要“同品定有性”來彌補。

圖1

圖2

圖3

圖4

圖5

與漢傳因明不同,法稱和藏傳因明對因的第二相和第三相的簡略定義分別是“同品獨有性”和“異品遍無性”,而不是陳那、商羯羅主和漢傳因明意義的“同品定有性”和“異品遍無性”。所以,法稱和藏傳因明意義的因的第二相和第三相不是相互扶持的關系,而是相互蘊含或等值的關系。對此,通過以上五種情況進行檢驗的話是這樣的,“同品獨有性”表明著這樣一種情況,即所有的因法都屬于所立法,與所立法的反面即“非所立法”沒有一點關系。屬于這種情況的在以上五種情況中是圖1、圖2,而不是圖3、圖4、圖5?!爱惼繁闊o性”表明的是這樣一種情況,即所有的因法都與所立法的反面即“非所立法”沒有一點關系,具備這種情況的在以上五種情況中也是圖1、圖2,而不是圖3、圖4、圖5。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同品獨有性”從正面肯定了圖1、圖2 情況,“異品遍無性”從反面肯定了圖1、圖2 情況,它們只是對同一情況的不同表述,是相互蘊含和等值的。

由于“同品獨有性”是法稱和藏傳因明對“真大前提”下的定義,所以,在藏傳因明的論據構成中,“異品遍無性”已失去了與因的第二相并列存在的必要性。也就是說,“異品遍無性”已經從一個確定因明邏輯“真大前提”的輔助性分支,已經走向了獨立的分支。正是有了這種變化,兩種新的演繹推理形式在法稱和藏傳因明體系中出現了,用形式邏輯的用語來稱謂的話,一個可以稱之為“契合法演繹二段論”,另一個可以稱之為“差異法演繹二段論”。祁順來先生將它們稱之為“同法論式”和“異法論式”。([5],第314–318 頁)

同法論式是這樣的:

若是所作,則為無常,譬如瓶,

聲亦是所作。

(故聲無常)

異法論式是這樣的:

若不是無常,則不是所作,譬如虛空,

聲是所作。

(故聲無常)

顯然,在陳那、商羯羅主和漢傳因明體系中,這種與亞里士多德的省略結論的三段論結構形式基本一樣的純演繹論式是不存在的,陳那、商羯羅主和漢傳因明依據的論式始終是這樣的:

聲是無常,

所作性故,譬如瓶。

或者是這樣的:

聲是無常,

所作性故,

若是所作,則為無常,譬如瓶,

若非無常,則非所作,譬如虛空。

可以清楚地看到,法稱和藏傳因明的同法論式和異法論式,是省略了結論的演繹三段論形式,陳那、商羯羅主和漢傳因明的論式是一種演繹性的證明論式,二者在形式結構上完全不同。為什么會出現這種差別呢?筆者認為,這與因三相的定義上的差別、因的后二相是否等值、作為論據的因的后二相是否可以缺一等認知上的差別有關系。這些差別的具體表現形式,前面已經論述過,在此不再贅述。

4 結論

通過以上的分析研究,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些結論:第一,作為漢傳因明,其論證的論據必須有三相,缺一不可,并且其后二相的功用各不相同。而作為藏傳因明,因為其論據的后二相是相互蘊含或等值的,所以,其論據無需具備三相,具備二相就可以了。如對“聲無?!边@一論題進行論證時,漢傳因明的論式是這樣的:“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若是所作則為無常,譬如瓶,若非無常,則非所作,譬如虛空”,或是“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而藏傳因明的論式則是這樣的:“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若是所作則為無常,譬如瓶”,或是“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若非無常,則非所作,譬如虛空”,或是“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雖然,兩個因明體系的論式都有作為大前提的“喻體”,但漢傳因明的喻體包括兩項判斷,即作為肯定性大前提性質的“同喻體”和作為否定性大前提性質的“異喻體”,而藏傳因明的喻體要么只包括作為肯定性大前提的“同喻體”,要么只包括作為否定性大前提的“異喻體”;第二,漢傳因明的論式只有一種,那就是形式邏輯意義的證明論式,如“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或“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若是所作則為無常,譬如瓶,若非無常,則非所作,譬如虛空”這樣的論式。而藏傳因明的論式,不僅有漢傳因明意義的證明論式,并且還有漢傳因明所沒有的三段論意義的論式,即“若是所作,則為無常,譬如瓶,聲亦是所作”,或“若非無常,則非所作,譬如虛空,聲是所作”等;第三,如果對漢藏因明體系中的證明論式“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論式來說,其性質是三支性的或是二支性的問題還不能明確界定的話,那么對于藏傳因明意義的同法論式和異法論式來說,它則是完全意義上的二支性的論式,要么是肯定性大前提和小前提組成的三段論(結論省略三段論)論式,要么是否定性大前提和小前提組成的三段論(結論省略三段論)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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