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于《公司法》第75條淺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問題

2021-11-03 01:56趙雨芃
海外文摘·學術 2021年15期
關鍵詞:公司章程公司法

趙雨芃

摘要:我國《公司法》第75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繼承模式的設置為一般情況下應采用“允許繼承股東資格,章程限制為例外”。在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以及章程的自治性的影響之下,以章程來約束股權繼承變成了可能,但須注意“度”的把握。當股權繼承內容有悖于公司章程時,可根據章程中的限制條款對此種行為加以約束。

關鍵詞:股權繼承;特殊限制條款;公司章程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 文章編號:1003-2177(2021)15-0008-02

1問題的提出

股權繼承是指公司股東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時,可由其合法繼承人繼受取得被繼承人生前所持有的公司股權。股權繼承應符合民法典(1)和公司法(2)中的相關規定。通過對《公司法》第75條的解讀,可以得出兩個結論:第一,取得公司的股東資格以公司股權的實現為前提,即股東資格從屬于股權繼承;第二,條款在說明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的前提下,也強調了其資合性的部分。

基于此,可以提出以下問題:第一,法律條文對于股權和股東資格這兩個不同的概念的使用上是否存在混淆;第二,股東資格的繼承是否弱化人合性,凸顯資合性;第三,公司章程應當如何有效安排股權繼承等。

2“股權繼承”與“股東資格繼承”之爭

股東資格、股東以及股權之間有著緊密聯系:成為股東的前提是獲得股東資格,股東資格是投資者身份的象征,是法律賦予的地位;股東是股權的主體,憑借自身所掌握的股權參與到企業的管理、決策環節中,其目的是為了提高自身的收益;股權是股東權利的象征,投資者通過出資來獲取相應的股權。此外,在獲取股東資格的過程中除了項公司履行出資,還需要經過相應流程,包括股東名冊變更等。獲得股權并不意味著其獲得股東資格。投資者通過出資獲得股權,出資份額對于股東資格、股東以及股權之間的相互關系具有決定性作用[1]。

首先,基于公司法有關公司地位的相關內容,可以看出其主體性價值的意義是低于工具性價值的,即更強調其作為股東處置資產,進行投資的一種工具。換而言之,公司對外可以自身名義來開展相關活動,包括簽訂合約、起訴應訴等;對內,公司扮演了股東投資工具的角色,不涉及人格問題。因此在自然人股東死亡以后,其繼承人繼承其相關的股權和隨之而來的股份權利也合乎情理。

其次,股權中人身屬性的權利是建立在財產權派生基礎之上的。股權是客體,股東是主體,在股東死亡后,股權并非喪失主體,只是由于自然人股東死亡而喪失權利行使者,在民法典中,已對財產權部分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說明,《公司法》在解決該問題的過程中,著重解決爭議的焦點,并未對不存在爭議的部分加以重復,避免了法律條文之間的贅述。

因此筆者認為,《公司法》第75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僅僅是一種表述形式,并不意味著具有其他特殊意義[2]。

3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不可成為股權繼承的障礙

相較于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相對比較復雜,同時兼具人合性、資合性特征。所以,如何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性與人合性之間的關系相互平衡,是各國在制定公司法過程中的重要標準。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出現變動,那么公司的治理結構、經管模式的穩定性、可持續性都會發生很大的變化,因此各國法律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外部轉讓往往會進行一般性限制。而內部轉讓雖然不影響股東之間的信賴,但由法律加以限制又顯得過于絕對,應當本著公司自治的原則,允許公司利用章程的方式來決定股權轉讓條件及方式[3-4]。

有學者在研究中表示,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是造成其股權不可繼承的主要原因之一。股東資格繼承、股權轉讓同屬股權繼受取得的范疇,由于股權具有可讓與性的特征,如果獲得了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那么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權。筆者對于這一觀點持不同看法:第一,民法典中沒有對遺產繼承進行“除外”規定,所以,只要是合法財產且具有可繼承性,那么就可以作為繼承標的,基于前文所述,股權是財產權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所以,股權能夠滿足繼承標的的條件;第二,過分強調人和性會導致繼承人有可能無法獲得本應繼承的股權,股權也會因此喪失行為主體;第三,雖然有限責任公司屬于資本與信用的結合體,但是歸根結底,有限責任公司依舊是資合的產物。公司章程往往更重視對大股東的保護,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價格、轉讓對象等進行了含有傾向性的限制,可能侵犯小股東的合法利益?;谏鲜鰞热莸姆治?,本文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不能作為股權繼承的限制條件,人合性的保護是建立在股權繼承合法性的基礎之上的,立法者在進行制度設計的過程中需要充分考慮該因素的影響。

4構建規范和重視公司章程的法律制度

在公司發展過程中,公司章程是開展各項活動的重要依據,法律規定公司設立時,需要向工商管理部門提供該文件,章程體現了所有股東的意志,是創立公司必不可少的文件之一。章程中記載的事項可以劃分為三種類型,第一類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法》中對這類事項的相關要求進行了詳細說明;第二類是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主要指的是法律中規定的部分事項,在制定公司章程的過程中,可以基于自身的需求來選擇,但只要列入章程之中就會形成法律效力。如果不按照要求進行記載或直接不記載,那么只是該事項無效,其他事項并不會受到影響;第三類是任意記載事項,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就可以列入章程之中[5]。

從具體實踐來看,因為法律意識不足,人們在創建公司、制定章程的過程中,對于章程的重視度較低,常常生搬硬套其它公司的章程,片面認為公司章程僅僅是公司注冊的必備材料,進而導致公司章程無法發揮作用,流于形式。而股權繼承條款并不屬于公司章程的必備項,缺乏制度設計,導致糾紛頻現。針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可將股權繼承問題納入到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的范圍內,這樣不僅能有效解決因發起人法律意識淡薄所導致的股權繼承缺乏重視的問題,還能夠鼓勵公司提前對此作出規制,防止公司因“不吉利”而避而不談股權繼承問題。此外,相關部門也可以制定具有示范性的章程,為公司提供科學參考。

5結語

隨著有限責任公司第一代創業者謝幕的時間越發臨近,對于股權繼承的關注隨之升溫。早在20世紀初,我國就有兩樁轟動的股權繼承事件——山西海鑫鋼鐵集團和溫州均瑤集團的股權繼承。而兩家公司對于股權繼承的不同安排也一定程度上造成它們在現今的命運大相徑庭:海鑫集團于2014年停產,直至2020年其名下22.91億的應收賬款以不足五折的價格拍賣也無人問津;而均瑤集團的王氏家族在最新胡潤百富榜上仍有一席之地。這也充分體現了股權繼承的安排對于公司命運影響之深重。

筆者對裁判文書網2014年至2020年股權繼承相關案件查閱發現,2014年相關案件只有3件,但2020年已多至110件;一審與二審案件數量相差不大,說明多數股權繼承案件的一審裁判并不能讓當事人滿意,往往要經過二審、上訴甚至申訴、再審才得以結案。原告被告之間利益沖突十分嚴重,一方寧愿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也不愿另一方獲得死亡股東的股權。筆者認為,公司章程僅僅是一項民事協議性文件,必然不能對抗繼承權這一基本權利。在當前法律規定與授權公司章程另行約定相結合的模式下,股東應充分重視公司章程的事前效力,提前就有關股權繼承的問題作出細致可行的規定,盡可能將糾紛通過內部途徑予以解決。立法機關得以制定司法解釋、發布指導案例等方式明確股權繼承優先適用章程,法定次之的順序,從法律層面定分止爭。

注釋

(1)《民法典》第1122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2)《公司法》第75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參考文獻

[1]徐強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邏輯[J].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報,2020,35(2):58-65.

[2]李志斌.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安排股權繼承的路徑分析[J].經濟研究導刊,2017(24):94-95.

[3]趙旭東.公司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4]謝家銀.股權性質探析[J].廣西教育學院學報,2011(4):84- 85,127.

[5]錢玉林.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限制的效力[J].法學,2012 (10):103-108.

猜你喜歡
公司章程公司法
公司法一體化:中國視角及啟示
企業社會責任法治化的重要意義
修改公司章程反收購措施的法律分析
論我國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制度的完善
成果導向教育法在公司法本科教學中的運用分析
公司章程修改之惑
董事忠實義務
公司章程與董事勤勉義務判定問題研究
公司契約理論視角下發起人協議與公司章程效力之比較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