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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信息互聯到價值互聯:元宇宙中知識經濟的模式變革與治理重構*

2021-11-11 20:58梅夏英曹建峰
圖書與情報 2021年6期

梅夏英 曹建峰

(1.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北京 100029)

互聯網等數字技術正在加速重塑人類世界,從網絡游戲、在線社交到在線會議、遠程辦公再到數字孿生,數字世界日益成為人類生活、生產的重要載體,不斷帶來新的變革。 互聯網的下一個變革是什么?數字世界的發展又將把人類帶到哪里去?在2021年,長于創造新的概念和敘事的互聯網科技行業似乎找到了一個答案,那就是“元宇宙”(Metaverse)。美國作家尼爾·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在其1992年出版的科幻小說《雪崩》(Snow Crash)中首次提出這一概念,由于各界的追捧與炒作,“元宇宙”在2021年幾乎變得家喻戶曉。在線社交游戲《羅布樂思》(Roblox)的開發商在紐交所上市,成為元宇宙概念第一股;美國科技巨頭“臉書”(Facebook)認為元宇宙是下一代互聯網,是移動互聯網的繼任者,甚至將公司名稱從Facebook 改為Meta;芯片巨頭英偉達(Nvidia)推出3D 仿真與設計協作平臺Omniverse,致力于打造產業元宇宙;微軟大舉進軍企業元宇宙,提出一系列解決方案,包括將其混合現實平臺Mesh 嵌入其Teams 產品;Decentraland、Cryptovoxels、Sandbox等區塊鏈虛擬世界應用火爆出圈,獲得廣泛關注。

當前,元宇宙仍處于概念階段,尚未有現象級產品出現。 關于元宇宙的設想和愿景更多來自于《雪崩》、《頭號玩家》(Ready Player One)等科幻作品,但區塊鏈、人工智能、沉浸式技術(如虛擬現實、增強現實)等作為實現元宇宙的必備技術要素,正在催生有別于當前Web 2.0 時代的全新應用模式, 諸如非同質化資產(NFT)、區塊鏈游戲、AI 生成內容、虛擬現實(VR)、社交游戲平臺等等。 本文旨在從這些涉及知識與內容的應用模式出發,探討元宇宙中知識經濟新模式的可能變革、潛在問題與治理對策。

1 元宇宙發展現狀分析

1.1 元宇宙的概念與發展趨勢

元宇宙究竟是什么?有哪些特征?何時能夠實現?會帶來什么影響?人們對于這些問題尚未達成共識。如前所述,科幻小說《雪崩》將“元宇宙”描繪為一個完全平行于現實世界的虛擬世界,人們可以通過虛擬化身(Avatar)進入這個3D 版的虛擬世界。 2011年出版的科幻小說、2018 年上映的同名電影《頭號玩家》描繪了一個更為具象化的虛擬世界“綠洲”(Oasis),玩家戴上VR 頭盔就可以進入其中并進行一系列活動??梢?,科幻文學將元宇宙界定為一個超越現實的虛擬世界,人們可以在其中進行學習、工作、創造、娛樂、社交、交易等各種活動。在科幻文學的啟發下,互聯網科技行業認為元宇宙是互聯網的未來,致力于將元宇宙變成現實。社交平臺Facebook 的母公司Meta 將元宇宙形容為一個具象化的互聯網(Embodied Internet),用戶在其中不僅僅是瀏覽內容,而且能夠身臨其境地享受一種沉浸式體驗,從事在物理世界中做不到的事情。Meta 公司認為,元宇宙作為一系列相互連接的數字空間,其核心特征是在場感(Sense of Presence), 即身處某地或與某人在一起的切身感受。

關于元宇宙的特征,Roblox 公司將元宇宙界定為“虛擬宇宙中持久的、共享的三維虛擬空間”,并認為元宇宙具有八個重要特征,包括身份(Identity)、社交(Friends)、 沉浸感(Immersive)、 隨時隨地(Anywhere)、低延遲(Low Friction)、內容多元化(Variety of Content)、經濟(Economy)以及數字文明(Digital Civility)。 硅谷投資人Matthew Ball 將元宇宙界定為“由3D 虛擬世界組成的可拓展的、互相兼容的網絡”,并認為元宇宙具有持久性、同步和實時性、同時在線用戶人數無上限、全面運轉的經濟體、前所未有的互通性、更豐富的內容和體驗、個體在場感等特征。

總體而言,我們可以把元宇宙比喻成一個具象化的或者說3D 版的互聯網。但相比于現在的互聯網,元宇宙可能具有一些全新的特征:一是統一的數字身份, 用戶將能通過統一的身份和虛擬化身進入不同的元宇宙平臺和其中的應用,這意味著以統一的數字身份去完成不同的體驗; 二是數字資產與經濟系統,創作者或者用戶將對其數據與內容享有所有權并能夠直接獲得經濟收益;第三,更大的開放性和互通性,元宇宙中的虛擬世界必須保持開放,這意味著用戶的數字身份、數字資產等在所有應用和場景中都適用。就像現在的互聯網一樣,未來的元宇宙包含三個層次:在基礎層,元宇宙依賴于硬件和基礎設施、標準和協議、支付工具、監管框架等;在平臺層,未來將出現不同的、可能相互連接的元宇宙虛擬世界;在應用層,元宇宙虛擬世界將提供多元化的應用和服務,讓用戶可以完成不同的體驗。

1.2 元宇宙將帶來從信息互聯網到價值互聯網的范式轉變

互聯網曾被比喻為“信息高速公路”,因為互聯網最大的價值在于通過TCP/IP 協議實現了信息傳輸趨近于零邊際成本,最終促成了繁榮的信息互聯網生態。業界將信息互聯網的發展分為兩個階段:從1991 年到2004 年為Web 1.0 階段,Web 1.0 是“靜態的”互聯網,受眾只能瀏覽提供方在其網站上發布的內容;2004 年之后為Web 2.0 階段,Web 2.0 的核心特征是網絡的交互性和用戶生成內容(UGC),各種社交網絡平臺開始興起并成為主流,用戶將大量的文字、圖片、視頻等內容上傳到網絡平臺,社交網絡平臺不僅通過投放廣告從用戶的內容中賺錢,而且控制這些內容。但用戶卻無法在數字空間擁有財產權和所有權。 正如約翰·佩里·巴洛(John Perry Barlow)所說,“如果我們的財產可以無需任何成本的被無限復制,并被即時傳輸到世界的任何角落,我們該如何保護這些財產呢?又該如何從我們所創造的腦力成果中得到報酬?如果我們得不到報償,拿什么來保證腦力成果的持續創造與分享呢?”在實踐中,為了保護人們的創意并限制其傳播,版權法、數字權利管理、水印等被引入到互聯網,但都沒有起到很好的效果,沒有真正解決巴洛提出的謎題。因為正如美國作家斯圖爾特·布蘭德(Stewart Brand)所說,“信息想要自由,而這正是信息互聯網的本質,即讓信息可以自由傳輸與訪問”。 所以說,信息互聯網擅長信息的復制和傳播,但信息確權和價值轉移卻無法有效進行。

然而,作為未來元宇宙的基礎支撐的區塊鏈技術,正在把互聯網帶到價值互聯網的全新維度,確??梢宰龅桨踩?、透明、可信的價值轉移,即在網絡中以每個人都能夠認可和確認的方式,將某一部分價值從一個地址精確轉移到另一個地址。借助區塊鏈和相關的協議、加密技術、數據和信息得以成為可以控制和交易的財產。如今,加密貨幣、NFT 等數字資產已成為一個蓬勃發展的廣闊市場,在未來的元宇宙中預期將發揮更大的基礎性作用。 在Web 2.0 時代,大型平臺公司控制著用戶的數據和信息,并通過廣告模式盈利;用戶卻失去了對數據和信息的控制,難以享有所有權。對此,有專家稱,個別大型平臺運行著最有效的廣告網絡,控制了今天的互聯網的大部分價值。然而,區塊鏈和NFT 的出現,使得數字價值和所有權不再是平臺公司的專屬,創作者和用戶掌握自己數據的所有權,一個由創作者而非平臺掌握經濟控制權的全新的互聯網即所謂的Web 3.0 正在到來,伴隨而來的是一個以創作者為中心的知識經濟的全新可能性。

2 元宇宙中的知識經濟模式變革

2.1 區塊鏈和NFT 在元宇宙中支持構建創作者經濟新模式

沒有創作者就沒有互聯網,就如同沒有工人就沒有工業時代。這一論斷同樣適用于元宇宙。但在把廣告作為默認商業模式的互聯網平臺模式中,掌握著經濟控制權的平臺得到了大部分價值,創作者需要依附于平臺才能得到一定的價值。那么,未來的元宇宙該如何解決創作者與平臺之間的權力不對稱問題,給創作者提供直接的經濟激勵?NFT 提供了一個答案。 NFT 被認為是在未來的元宇宙中建立數字所有權(Digital Ownership)和經濟系統的基本要素,將催生出全新的創作者經濟(Creator Economy)。音樂人、時裝設計師等創作者將在元宇宙中建立商業,提供知識產品與服務等。有專家甚至預測,NFT 有望成為與電影、音樂、游戲等同等重要的新娛樂方式。

NFT 無疑是當下最火熱的概念之一,《柯林斯詞典》(Collins Dictionary)將其評為2021 年度熱詞第一名。 NFT 即Non-Fungible Token(非同質化資產),代表一個獨一無二的、不可分割的數字資產,具有唯一性與稀缺性、標準化、互通性、可編程性、流通性等諸多新特征。具體而言,NFT 是區塊鏈網絡中代表特定資產的唯一標識(ID),該ID 對應到特定地址(錢包),表明其所有者;NFT 包含元數據,提供對特定ID 的描述性信息,一般即所有權所指向的特定數字化文件(Digital File),通??梢酝ㄟ^TokenURI 等方式關聯到元數據。元數據可存儲在鏈上,但由于當前區塊鏈技術的存儲限制,元數據一般存儲在鏈外的分布式文件系統IPFS 網絡中,以確保元數據可以長期存儲。 在本質上,NFT 是登記在區塊鏈上的所有權憑證,代表著對互聯網上某個數字化文件的所有權。而且NFT 建立在采取點對點的(P2P)、公開的、透明的網絡架構的區塊鏈之上,而不像現在的互聯網,信息通過私人控制的APP 或平臺提供,這意味著NFT 把對數據和信息的所有權和經濟控制重新返還給創作者,讓創作者可以直接實現價值創造和價值獲得,將帶來互聯網和創作者經濟的全新變革。 有專家甚至預測,未來十年,NFT 將重塑現在的互聯網。

目前主流的NFT 應用主要基于以太坊區塊鏈。盡管如此,NFT 業已證明了其巨大的發展潛力,NFT的應用場景已拓展到包括數字藝術、數字藏品、音樂、游戲(如游戲道具)、可兌換的實物商品等在內的諸多領域。比較典型的應用案例包括,最早的NFT項目CryptoPunks(風格各異的像素頭像,限量一萬個)讓用戶可以交易、收藏NFT 頭像,其最高交易價格達到驚人的1170 萬美元;區塊鏈游戲CryptoKitties(“加密貓”)讓用戶可以購買、繁殖、出售和收集虛擬貓咪;NFT 公司Dapper Labs 推出的NBA Top Shot 讓球迷可以購買、收集、交易數字球星卡;藝術家Beeple 的數字藝術作品“Everydays:The First 5000 Days”的NFT 以6930 萬美元的拍賣價成為目前交易價格排名第一的NFT;Twitter 創始人杰克·多西將Twitter 平臺上的第一條推文(Tweet)鑄造成NFT 并以290 萬美元售出;在Axie Infinity 等“邊玩邊賺”(Play to Earn,P2E)的區塊鏈游戲中,玩家可以獲得NFT、加密貨幣等數字資產并進行交易變現。

諸多的NFT 應用案例表明,創作者將能從其創作中得到直接的報酬。如互聯網上知名的表情包“彩虹貓”(Nyan Cat) 的創作者Chris Torres 將其彩虹貓NFT以59 萬美元售出。而且對于彩虹貓NFT 后續的每一次交易,創作者都能得到直接的報酬,因為智能合約將版稅分成機制嵌入到了NFT 并可實現自動執行,而這只需要幾行簡單的代碼就能夠實現。如基于以太坊EIP-2981 標準的智能合約可以將NFT 后續每次銷售收入的一部分(一般是10%)自動分配給創作者,從而讓創作者可以從二級市場中分享收益。

總之,不同于版權或水印,NFT 是互聯網原生的,出生在互聯網上,其最大意義在于可以實現標準化的、互操作的、可編程的數字資產。這意味著NFT不僅可以在不同的元宇宙虛擬世界之間無縫轉移和使用,而且NFT 可以嵌套版稅分成、抵押、保險、組合、拆分、變形等不同目的的智能合約,為應用擴展創造無限可能,進而形成更多的商業模式。如對于版稅、抵押等在現實世界中需要付出大量的法律和體力勞動才能執行下去的問題,NFT 通過幾行簡單的代碼就可以解決。在這個意義上,對于出版、音樂等依賴于版稅分成的泛知識內容行業而言,NFT 是一個突破性的創新,就像博客、MP3 那樣,NFT 將催生知識經濟的下一個變革。當前一個比較有代表性的案例是基于區塊鏈的博客和社交媒體平臺Steemit,在該平臺上,用戶掌握自己數據的所有權,并可以直接獲得經濟收益??傊?,NFT 把財產權利嵌入了代碼,在互聯網上首次實現了數字所有權,將帶來全新的可能性。

2.2 元宇宙催生知識創造與知識消費新模式

元宇宙對知識經濟的第二個影響是將帶來知識創造、知識消費等方面的新模式。 如前所述,元宇宙的發展依賴于多種新技術的融合應用。 虛擬仿真技術、AI 生成內容技術以及VR、AR(增強現實)、MR(混合現實)等擴展現實技術(XR)將使得元宇宙中的虛擬世界變得更加真實,并幫助在虛擬世界中實現沉浸感和臨場感。 這一發展趨勢不僅會讓虛擬與真實之間的邊界變得更加模糊,而且可能給虛擬環境中的知識創造與知識消費開辟新的天地。

第一個變化體現在知識的生產方式方面。擴展現實技術使創作不再受時空的物理限制。元宇宙中將會產生一種新的創作范式,這種新的范式以創作無邊界為主要特征。物理世界中,傳統的創作受時間、空間的限制,如分隔兩地的建筑設計師無法共同實地參與一套建筑的設計。 而擴展現實技術讓元宇宙中不同用戶可以同時進入同一虛擬世界中自由活動,這便使這種協同創作成為可能,突破了物理世界中時空的限制,也沒有了并發用戶的數量限制。模型設計、概念落地與執行,甚至是行為參與,都可以不受限制地在元宇宙中進行。 如借助英偉達的Omniverse 平臺,身處異地的設計師可以在一個共同的虛擬空間一起遠程協同設計同一個3D 設計對象;英偉達還利用其Omniverse平臺幫助寶馬工廠建立了一個數字孿生,技術人員可以在其中彼此協作。 在未來,隨著元宇宙的進一步發展,這種不受時空限制的、可以大規模協同的知識生產與創造活動將迸發出更大的發展潛力。

第二個變化表現在知識的傳播與消費方式方面。一方面,擴展現實技術將在遠程會議、教育培訓、心理咨詢、旅游導覽等應用場景帶來更加沉浸式的、互動式的體驗。如借助VR 設備開展知識培訓、教育宣傳等活動,預期將可以產生更好的效果;另一方面,傳統文娛產業中諸如展覽策劃、藝術演出的諸多場景生態,將在游戲思維與虛擬經濟的浪潮中被徹底重塑。在元宇宙方興未艾的當下,相關案例——特別是依托已有熱門游戲平臺舉行的沉浸式、互動式展覽演出,已是俯仰皆是。如越來越多的藝術家與策展人開始在Decentraland、Cryptovoxels 等流行的區塊鏈虛擬世界游戲中策劃VR 展覽、NFT 展覽等。元宇宙概念的主流社交游戲平臺如《堡壘之夜》、《羅布樂思》、《我的世界》等,嘗試將演唱會等實時活動(Live Events)引入游戲當中,甚至在游戲中提供音樂、電影等媒體內容的宣傳、發行和流媒體播放服務。比較典型的案例包括,《堡壘之夜》在游戲中舉辦美國歌手Travis Scott 的虛擬演唱會,吸引了超過1230 萬同時在線玩家參與,還向玩家放送好萊塢電影《星球大戰:天行者崛起》的獨家片段;《羅布樂思》與藝人和唱片公司合作,向玩家提供游戲內音樂專輯的流媒體播放服務;世界各地的用戶在《我的世界》中舉辦畢業典禮、學術會議等各種社交活動,已是司空見慣的事情??梢?,這些游戲平臺已不止于游戲,而且具有越來越強的社交和媒體屬性,成為了許多其他IP 影響力傳播的新的媒介。

在技術層面,讓虛擬現實實現規?;枰薮蟮乃懔?。為此,業界已開始為元宇宙尋找新的計算范式。如Hadean、Improbable 等公司專注于創造大規模的分布式計算,可以讓1 萬個玩家同時在同一個服務器上活動。很多元宇宙公司考慮舉辦5 萬人同時在線的音樂會、運動會等實時活動,這在現實世界是不可想象的??傊?,元宇宙的發展不僅將給在虛擬世界中進行演唱會、會議、聚會等實時社交活動提供巨大的想象空間和發展前景,而且元宇宙平臺將可能成為音樂、電影、游戲等媒體內容的全新傳播媒介與消費平臺。 未來已來,更大的變革已在徐徐展開。

2.3 元宇宙中的人工智能知識創造新模式

未來的元宇宙必然是一個富媒體平臺,用戶在其中可以獲得、體驗豐富多樣的內容。所以才說創作者是元宇宙的核心支柱。沒有足夠創作者的元宇宙,將是貧瘠的。 在元宇宙中,除了不可或缺的人類創作者,人工智能作為虛擬創作者將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將在為元宇宙創造數字空間和數字物品(Digital Object)等上面發揮關鍵作用。 可以說,正如現在的互聯網是用戶生成內容(UGC)的天下一樣,將來的元宇宙必將是AI 生成內容(AIGC)的天下。 這也就是為什么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工智能公司選擇擁抱元宇宙賽道。

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元宇宙中的人工智能知識創造新模式。 一是狹義的AI 生成內容,包括AI 創作和基于生成對抗網絡(Generative Adversarial Network,GAN)的深度合成內容等。目前,數據驅動的AI模型已能創作各種內容,如數字藝術、圖像、詩歌、小說、新聞報道、文章摘要、電影預告片、歌曲、視頻等。代表自然語言處理技術發展方向的基礎模型(Foundation Model),如GPT 3、BERT、CLIP、Codex 等,則具有了一定的通用性,能夠處理更廣泛的語言任務,距離實現多才多藝的AI 虛擬作者的目標更近了一步;二是AI 虛擬人,數字虛擬人融合計算機視覺、語音/歌聲合成和轉換、圖像/視頻合成和遷移、自然語言理解等多模態AI 能力與技術,生成逼真的可交互內容,目前已成為AI 領域的新風口。 就目前而言,數字虛擬人技術的應用已拓展到虛擬主播、虛擬歌手、虛擬偶像、虛擬演員、虛擬教師等諸多領域,甚至可以實現已故名人的數字化復活、歷史事件的重現等。數字虛擬人與擴展現實技術的結合,給各類文化創意活動帶來了全新的可能性。在未來的元宇宙中,人工智能驅動的數字虛擬人不僅可以讓用戶在元宇宙中擁有具有逼真音容笑貌的虛擬替身,而且可以給用戶提供更多樣的交互式體驗。 也許《頭號玩家》所描繪的AI 教師在虛擬世界的教室里給學生上課的情形,在將來的某一天可能真的就會變成現實。

3 元宇宙中知識經濟的治理重構

元宇宙不僅可能讓隱私、安全、虛假信息等既有問題變得更為棘手,而且可能帶來全新的法律、倫理與社會問題,對元宇宙的治理需要與元宇宙的發展同步進行。所以Meta 公司在確立元宇宙戰略的同時,也將治理問題擺在了優先的位置:隱私、安全、開放標準和互操作性需要從第一天起就構建到元宇宙中。本文主要結合元宇宙中的知識經濟,對以下三個方面的治理問題進行分析論證。

3.1 對代碼治理的治理

現在的互聯網其實缺乏一個治理層,所以平臺才能夠掌握較大的權力,能夠自主制定規則并進行自我治理。但在元宇宙的語境下,區塊鏈、AI 算法等技術將給元宇宙帶來一個由代碼和算法控制的治理層。在這里,傳統上由金字塔型組織通過法律合同進行的治理,變成了基于區塊鏈協議和代碼的治理,智能合約和分布式自治組織(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DAO)是兩個最重要的要素。如比特幣區塊鏈就是一個DAO,參與者生活在不同的地方,說不同的語言,遵守不同的法律,彼此不需要認識,也不需要信任。參與者之間也沒有簽訂法律協議,所有的規則都是由區塊鏈的開源協議界定的,這個協議的核心是智能合約。 智能合約把合同條款寫到了代碼中,而且自動執行,這降低了交易成本,包括監測、審計、執行協議等方面的成本。智能合約和代碼為元宇宙構建了一個合約化的治理結構。

但問題是,如何對代碼的治理進行治理呢?誰來決定區塊鏈和智能合約的治理規則? 誰來決定寫入到這些代碼里面的規則?因為代碼設定了技術限制,規定了我們行為的邊界。這意味著,不僅代碼可以發揮法律的功能,而且法律也可以被轉變成代碼。 那么,這些代碼的自動執行就絕非單純的技術問題,也是治理問題、倫理問題、經濟問題、組織問題等。技術與工程人員在創造未來元宇宙的運行規則和操作系統,如何編寫這些代碼,離不開各方的共同治理。

3.2 對數字所有權的認可

《所有權的終結:數字經濟中的個人財產》(The End of Ownership:Personal Property in the Digital Economy)一書指出,數字經濟的發展侵蝕了人們的所有權。 如你在網上購買電子書、電影、音樂、圖片等,或者在網絡游戲或社交媒體中購買虛擬物品,并沒有獲得這些內容的所有權(Ownership),而只是獲得了使用這些內容的許可(License)。 這樣的情形在數字經濟中越來越常見。 但區塊鏈和NFT 的應用正在改變這一狀況,第一次在數字世界中建立了數字所有權。數字所有權將是元宇宙的核心要素,也只有在此基礎上,元宇宙中的知識經濟才可能迸發出新的活力。

但目前的問題是,雖然NFT 等區塊鏈數字資產具有排他支配可能性,符合物權特征,但是由于我國現行物權制度所認可的物權客體一般僅限于有體物,動產和不動產一般都以有體物為限,因此NFT 很難被視為物權意義上的所有權客體。 但隨著元宇宙和虛擬世界的日益發展,數字財產將在人們的生活和生成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物權制度也需要與時俱進,認可并保護元宇宙中的數字所有權。

3.3 對AI 生成內容的知識產權保護

在歷史上,知識產權制度從來沒有預見到人工智能有一天可以取代人類進行知識創造,所以現在的知識產權制度是以人類創造者為中心的。 如很多國家的版權法只保護由人類創作完成的作品,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也沒有將人工智能獨立創作的內容納入保護范圍。這意味著,AI 生成內容即使具有獨創性,可能也很難獲得知識產權保護。 然而產業現實是,人工智能帶來了知識產品生產方式的重大變革,AI 虛擬作者和AI 生成內容已是不可逆轉的發展浪潮,而且隨著元宇宙的發展,AI 生成內容將獲得更大的用武之地。作為技術之子的版權法,需要及時回應這種發展趨勢,明確對AI 生成內容的版權保護要求,以便激勵元宇宙中的技術創新和知識生產。

4 結語

按照科幻文學的設想,真正的元宇宙將是一個開放的、共享的、可延展的、云端的虛擬平行世界,將具有與物理世界不相上下的真實的設計、真實的經濟、真實的化身、真實的體驗,讓人們愿意在其中創造新事物。 顯然,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元宇宙還很遙遠。盡管如此,我們從區塊鏈、人工智能、擴展現實等技術,以及社交游戲平臺、VR 平臺等元宇宙概念的產品的發展應用中,依然可以窺見未來知識經濟的潛在變革。 即使終極意義上的元宇宙最終可能實現不了,但這些變革也會在其他元宇宙概念的產品和服務中生根發芽,并產生社會和經濟的影響。在這個過程中,發展與治理的協同并進顯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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