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裝修好了還未入住,就被樓上住戶的漏水損壞,應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房地產開發商、物業公司以及樓上住戶三方均有責任。
潘女士是某小區7號樓1單元30樓房屋業主,楊某是其樓上31樓的業主。2020年4月10日,小區物業將31樓房屋交付給楊某。次日早上,物業員工發現潘女士的房屋漏水。通過實地查看得知,31樓房屋內進水管出水,進水管沒有安裝堵頭,楊某房屋的水管閥門呈開啟狀態,積水漏至30樓潘女士家,室內裝修和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損。后因協商未果,潘女士將楊某、物業及開發商訴至法院。
經鑒定,潘女士的房屋修復費用為14余萬元,支出鑒定費1萬元,房產內未鑒定部分的物品價值法院酌定為4.4萬余元,物業費損失4000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物業承認該房屋不符合開啟水井房水閥門的條件,但水井房閥門卻呈開啟狀態,造成了本案漏水事故;開發商交付的31樓房屋室內入戶水管沒有安裝堵頭,存在安全隱患;業主應當檢驗房屋質量后接收房產,但楊某在交房當日并未查驗房屋,未盡到謹慎的管理責任,其對漏水事故的發生亦有一定過錯。
據此,法院酌情確定物業承擔原告損失的50%,房地產開發商承擔原告損失的30%,楊某承擔原告損失的20%。
一審判決后,物業、開發商不服,提起上訴。許昌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維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侵權糾紛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標準,且未就可能存在的隱患向業主盡到相應的提示和告知義務,物業公司未盡到物業管理人應盡的義務,房屋所有人未盡到謹慎的管理職責,因此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摘自《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