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編輯部:
女朋友最近遇到了點麻煩,她們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職工休年休假,應當事先提出申請;未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本年度年休假。年休假不跨年度計算?!?020年,女朋友未申請過休年休假。2021年2月,女朋友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支付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公司說她未提出休假申請被視為自動放棄。請問:公司的說法正確嗎?
陳宏偉
陳宏偉讀者:
該公司有關年休假的規定,增加了勞動者的申請義務,且要求勞動者采用默示的方式放棄年休假,于法無據。對您女朋友2020年未休的年休假,公司應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您女朋友入職滿一年后,有權在2020年享受年休假。該條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因此,職工放棄年休假權利,只能采用明示方式提出,用人單位不能將職工沒有申請休假視為默示放棄。
工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