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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工程總承包項目財稅籌劃與風險管理

2021-11-24 23:59王婉李茜
經營者 2021年15期
關鍵詞:所在地稅法承包商

王婉,李茜

(1中國電建集團成都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 成都 610000;2中國電建集團城市規劃設計研 究院有限公司,廣東 廣州 510000)

一、國際工程總承包項目稅務風險分析

(一)項目所在地的稅務風險

首先,對當地的稅收制度和征管方式不夠了解。在國際工程總承包的過程中,經常出現對國際稅收體系和當地稅收制度了解不深的情況,導致不能及時對征管的嚴格程度進行有效評估。例如,中國某企業的盧旺達公司沒有及時整理稅務資料,面對當地稅務機關的突擊檢查和審計,難以準確地提供上一季度的文件資料,無法為收入和成本數據提供足夠的數據支持,最終釀成財務經理被監禁的惡果。

其次,總部和海外機構沒有建立良好順暢的信息溝通機制,無法準確把握當地的稅務事項。一般到海外機構開展國際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財稅人員沒有接受過完善的培訓,并不是專門的財務稅收管理人員,在當地開展相關工作時,漠視當地稅收法律,不能理解總部規定,難以進行恰當的稅務處理。在實務中,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當地財稅人員遇到不明確的、新的涉稅事項時,既不向領導請示,也不向主管稅務機關征求意見,而是按照自己認為正確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最終導致稅務操作嚴重失控,給企業帶來本不必承擔的經濟損失。

最后,項目所在地稅務官員未嚴格遵循該國稅法或者稅收協定。中國公司在國際工程總承包的過程中,要在承包項目所在地的分子公司上列支相應的成本費用,這部分成本費用需要充分的合同支持和票據支持,并進行相應抵扣。在某些情況下,分子公司按照稅法規定進行成倍費用列支,但是項目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卻不認可,調增其應納稅所得額,使其多繳所得稅;或者當地的稅務機關對中國公司提供的居民身份不予認可,在中國公司轉出特許權使用費、利息、股息等收取的時候,不允許使用中國與當地稅收協定中的較低稅率。

(二)中國企業承擔的稅務風險

首先是居民企業帶來的風險。中國企業在境外設立子公司,如果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的話,還是會被認定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其在全球范圍內的收入都需要按照中國企業所得稅稅率(25%)繳納稅款。

其次是受控外國公司帶來的風險。中國的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置公司,如果其實際承擔的所得稅稅率低于12.5%,且在年底將大量的利潤留在國外,不選擇匯回中國總公司,并無法給出合理的、讓稅務機關信服的理由,那么國外公司就會被我國稅法認定為實際受控公司,人為地將其在國外獲得的收入歸當期收入,并在中國境內繳納所得稅。

最后是境外所得稅減免帶來的風險。中國企業從事工程承包的收入、項目公司匯回的收入,需要按照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依照25%的稅率進行稅款繳納。但是,稅法同時規定:在一定額度之內,可以對境外項目在項目所在地已經繳納的所得稅予以減免。但是很多企業在境外工程承包的過程中沒有取得完整、合格、符合要求的完稅憑證,無法證明其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的金額,最終導致在境外繳納的那部分所得稅無法在境內進行抵減,使經濟效益受損。

二、國際工程總承包項目財稅風險管理對策探討

(一)項目招標階段的策略

第一,要了解項目所在地的稅收制度。世界各國的稅收制度大相徑庭,承包商必須在深度熟悉我國稅法法規和條例的基礎上,了解項目所在地的稅收政策和稅收制度,從而確保風險最低和利益最大。首先,要對所得稅制度有所把握,多數國家都規定境外工程承包可以在超過一定時間后(一般為6個月)再繳納所得稅。當然,具體期限要看中國和其他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

同時,還需要明確項目所在地是按照合同總額的一定比例征收稅款(核定法),還是按收入減掉成本后的實際利潤征收(實際利潤法)。如果是按照實際利潤法征收,承包商需要留有充分的成本費用證明材料,尤其要保留充分的關聯企業的費用證明材料。其次,要了解增值稅、房產稅、固定資產稅、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關稅、合同稅、印花稅等稅收法律法規,避免在小稅種上違反當地的法律規定。

第二,了解中國相關稅務規定。中國的稅收制度會對國際承包工程項目產生一定的影響。例如,如果國際工程項目屬于免稅項目,但是中國沒有與當地簽訂稅收協定或者沒有簽訂對應的饒讓條款,那么承包商可能需要在中國補繳25%的企業所得稅。再如,從印花稅的層面來看,國際工程總承包項目簽訂的總分包合同、購銷合同、貸款合同等等,即便簽訂地點在境外,但如果帶到中國境內履行,那么也需要繳納印花稅。

第三,了解項目具體要求對稅負的影響。如果采取的是設計—采購—施工模式,即常說的EPC模式,那么通常按照總承包商和分包商在項目所在地取得的工程承包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采取的是建造—轉讓或者建造—運營—轉讓模式,即常說的BT模式或者BOT模式,此時總承包商將工程項目轉讓給業主的收入,按照資產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總承包商取得的運營收入則按照經營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了解項目所在地的稅收優惠政策并積極利用。例如,政府援助項目可以在項目所在地當地免繳企業所得稅;如果工程項目的承包為當地創造了就業機會,就可以獲得所得稅減免機會。再如,為了縮短工期和建設時間,要盡量避免在當地設立常設機構,如必須設置子公司或者分公司,要選擇稅負最低的組織形式。

(二)項目運營階段的策略

第一,納稅申報。通常需要在項目開始時就在項目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所得稅一般按月度、季度進行申報繳納,并在年末進行匯算清繳,匯算清繳后務必取得完稅證明,以便抵扣在中國境內的所得稅。增值稅則需要按照月度、季度進行申報繳納。同時,在境外項目工作的員工要進行所得稅繳納并取得完稅證明,考慮工作簽證問題之后,將完稅證明拿回中國境內,抵扣境內員工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第二,出口退稅。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在國際工程承包過程中,如果由境內向項目所在地的工程出口相應的設備和原材料,境內公司可以享受出口退稅稅收政策,承包公司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出口退稅申報,不能交由分包商或者關聯企業代替其出口退稅。受此稅法法規的限制,筆者認為可將設備出口到境外項目所在地長期使用,以享受出口退稅政策。如果將設備短暫地運到境外使用又運回國內,則難以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第三,監測是否存在分包商扣繳稅款。某些國家的稅法作了如下規定:總承包商負責為境外的分包商進行稅款扣繳。因此,需要在簽訂分包合同時明確如下事項:合同金額是含稅金額還是不含稅金額、此項分包合同涉及哪些稅目。如果合同約定金額是不含稅金額,那么就需要將其折算為加稅合計的金額,并將稅款折算出來。如果承包商不了解當地稅法規定,沒有及時履行稅款扣繳義務,稅務風險就會激增。

同時,對國際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稅務本土化管理,更容易通過稅務部門的審查。一方面,要聘請專業的國際稅務管理人才;另一方面則要培養職業操守良好的會計人員,依法進行稅務登記,做好賬務處理工作,保存好成本費用相關發票。還要聘請項目所在地的稅務師參與工程賬務審計,協助完成稅務報表填制,取得稅務部門完稅憑證,方便進行境內所得稅款抵扣。各國稅收征管方式不同,稅務部門在執行過程中有一定的自由量裁權,因此要處理好和稅務部門之間的關系,了解不同地區的稅收征管要求,避免在稅法理解上存在偏差,提前應對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

三、結語

在“一帶一路”倡議提出的背景下,我國企業進入國際社會承包工程項目的概率大大提升,發展前景十分廣闊。與此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此過程中潛藏的財稅風險以及可能發生的經濟損失。因此,本文從國際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財稅風險出發,探討財稅風險管理的方法和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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