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訴訟目的論下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轉型

2021-12-11 01:34李佳威
關鍵詞:職權刑事訴訟法處分

李佳威

(中國政法大學 刑事司法學院,北京 100088)

作為一部程序法,刑事訴訟法自然包含了實現實體法的功能與目的,但同時,作為一項獨立的法律,其本身所具有的獨立性價值也在一定的條件下會超過其工具性價值。追求實體真實表現為對犯罪事實的發現,追求程序公正則是代表著訴訟行為與訴訟進程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當事人主義模式與職權主義模式在訴訟價值的側重方面存在明顯的不同。然而,隨著不同訴訟模式之間的碰撞,一些國家在司法改革進程中,通常會對采其他訴訟模式國家的先進制度加以吸收與改造,這一現象,在日本表現得尤為突出。

一直以來,日本法律就擁有取別國之長補本國之短的特質,這一點在其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也得到了明顯的體現。作為典型的采用混合式訴訟模式的國家,日本當前的刑事訴訟法是在原職權主義模式的基礎上吸收了當事人主義的合理因素形成的,并借以厘清了“刑事訴訟法是以實現刑法為目的,還是以處理刑事案件來實現社會和諧為目的”[1]2這個問題。田口守一教授在《刑事訴訟的目的》一書的序言中寫到:“在刑事訴訟法的基礎理論中,目的論和構造論特別重要。因為為了實現刑事訴訟法的目的,就要考慮與之相適應的訴訟結構?!盵1]1因此可以說,在刑事訴訟中,目的決定了構造,構造將反過來服務于目的之實現。因此,本文以刑事訴訟法的目的為切入點,主要探討刑事訴訟的目的論分析、刑事訴訟中的處分主義和重構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目的三個問題,并將其與我國刑事訴訟以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加以比較借鑒,以期從理論根基上為我國訴訟模式的轉型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提供新的理論進路。

一、基于不同訴訟模式的目的論分析

通過吸收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中正當程序的相關規定,日本已經完成了從純粹的職權主義過渡到混合式訴訟模式的改革轉向,并在不斷地對刑事訴訟法加以完善。在恪守實體真實主義的日本刑事訴訟法中,認罪答辯制度的確立,無疑是對“刑法實現說”這一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中訴訟目的的重大改造。刑事訴訟的目的,是構建多元化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礎理論,田口守一教授在常規“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雙重程序目的基礎上,得出了“刑事訴訟的最終目的在于解決刑事案件”這一結論,并以此為基礎展開了對不同訴訟模式中發現真實的問題的討論。

(一)職權主義與實體真實主義的契合

實體真實主義,也稱實質真實主義,“實質真實的訴訟目的在于準確實現國家的刑事指控要求,達致實質的罪責原則以及避免作出錯誤判決?!?,[2]126實體真實主義與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緊密相連,要求法院積極主動地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強調其追訴犯罪的重要作用。實際上,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在訴訟結構上表現相同,只是由于追求的訴訟的目的上存在的差異,導致二者時常被置于對立化的語境中加以探討。但隨著刑事訴訟模式的逐漸融合與發展,二者相互影響、不斷滲透,以至于都無法保證其完全獨立的“純粹性”。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實體真實主義也逐漸趨向靈活,呈現出二元并重的動態構造,即積極的實體真實主義與消極的實體真實主義。

積極的實體真實主義,即統稱的實體(質)真實主義,是一種絕對化的實體真實主義,帶有著“糾問式”的傾向,要求國家積極地行使追訴犯罪的權力,并以實現實體法懲罰犯罪的功能為刑事訴訟法的主要目標。積極的實體真實主義往往與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緊密相關,強調國家在刑事訴訟中起到的積極的能動作用,主要表現為:1.法官推進訴訟進程;2.法官主動依職權調查證據,[3]172這都體現了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國家追求的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訴訟目的。

與積極的實體真實主義相反,消極的實體真實主義則是側重于“主張不懲罰無罪者”。[1]81正如前文所述,積極的實體真實主義主張“有罪必罰”,以實現實體法的懲罰功能為追求的訴訟目的。無論是“有罪必罰”還是“保障無辜”都需要以案件的事實真相為基礎,在這一點上,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并不存在本質性的區別,二者真正的區別在于訴訟進程中對于“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價值取向的側重。

(二)當事人主義下的實體真實——“確認基礎事實”

一般認為,實體真實主義與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相對應,但完全將其限定于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之中又顯得過于機械。因為即使是在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中,實體真實也是可以實現的。田口守一教授認為,在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中,法官對于實體真實的追求并不是出于完全放任的消極態度,相反,法官需要對認罪答辯的“基礎事實”加以確認和審查,從這一點來說,美國也并不是純粹的當事人主義,只是在于和糾問式訴訟模式做對比時,可以稱之為一種充分的當事人主義。采用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國家追求的訴訟目的同樣是發現案件的事實真相,但與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不同的是,法官要堅守消極準則,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將對法官形成約束作用。[3]172這是因為在倡導個人自由的美國,追求真實并不是刑事訴訟的絕對價值,而是從屬于其他目的。

田口守一教授對德國和美國的訴訟模式進行了分析。他認為,德國刑事訴訟中實體真實的相對性,主要源于導致“真實”的概念發生變化的幾個因素:從實體法的角度看,刑法完成了從報應刑思想向合目的的預防原理的轉向;從程序法的角度看,合意程序使得審判程序得以擺脫神秘化;最重要的是平和的訴訟目的的轉變——由發現真實轉向了強調被追訴人的自我決定權。

二、刑事訴訟中的處分權主義再探

處分主義實質上肯定公民對個人事務的自我決定權,表現為“主體基于對自由的普遍承認和尊重而通過行為來決定和實現自己的自由,它是意志自由的客觀表現?!盵4]96從哲學的視野中看,自由主義者所說的自由主要是政治意義和法律意義上的自由。而法律意義上的自由,從其中一個側面來看,就是權利的自由處分。

(一)處分主義適用的私法場域

從法律的基本分類出發,不難看出,私法是處分主義賴以生存并得到發展的主要空間。法律意義上的自由代表公民可以自由行使自我決定的權利,同時基本權利不被政府隨意侵犯,這就要求政府對公民自由行為的尊重,同時政府行為應當具備有限性和合法性。自由主義的思想根基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1.自由理性主義;2.個人主義;3.社會契約論;4.功利主義;5.道德多元主義。[5]13-35其中,個人主義認為“每個人是其自身利益以及知道如何促進這些利益的最佳判斷者”,[5]19強調個人判斷的優先性;社會契約論強調了協議與承諾的價值,認為“我們不是受客觀道德所約束,而是受自愿作出的承諾所支配”;[5]23早期的功利主義則是強調“個人的判斷是從一個客觀的觀察者的角度作出的,所促進的是普遍的利益”,[5]27無論是何種主張,自由主義都強調了公民出于理性判斷的考量,擁有對個人權利加以處分的權利。

從法律的意義上來看,法律的形式理性與自由主義齊頭并進,因為“資產階級思想家和革命者除了要求確立法律統治之外,還要求法律本身要體現自由的要素。因此,被稱為自由主義的法治國家”。[6]181意思自治是民事實體法的立論基礎之一,也是民事程序法的一項重要原則。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內容:當事人通過訴權開始或終結訴訟;審理的范圍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當事人可以變更、撤回和追加訴訟請求;原告可以放棄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訴訟請求,雙方也可達成調解或和解協議。[7]48-49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通過以上訴訟行為對其民事權利加以處分,國家一般不會對當事人的處分行為施加干預。

(二)刑事訴訟場域內的處分主義

從訴訟合意論的角度來看,日本刑事訴訟中處分主義主要表現為對訴訟物的處分及對訴訟程序的處分。當處分對象為訴訟物時,檢察官可行使處分權力,體現為起訴裁量主義、訴因制度以及公訴撤回制度;與之相對應,被告人不可對訴訟物行使處分權力,表現為被追訴人即使自認有罪,也不能因此認定其有罪。當處分對象為訴訟程序時,被告人可以對程序進行處分,表現為管轄異議的提出、程序的適用以及對證據表示的同意。[8]36-37由此可見,日本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的處分權進行的二元的規制,體現了職權主義和當事人主義的雙重色彩,符合其混合式刑事訴訟的基本構造。

盡管“實質真實發現主義重在發現案件的真相,要求不受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約束,務必發現事實的真相,即以發現案件的真相為追求的目標?!盵3]170但隨著我國刑事訴訟不斷的變革與發展,實質真實發現主義已經有所松動,處分主義也或多或少地有所表現。從職權主義的模式變遷上來看,實際上我國刑事訴訟所追求的目標已經從積極的實體真實過渡到了消極的實體真實,這一點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歷次修改中均有所體現。因此,在探究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處分主義時,需要回到刑事訴訟的本源問題,即“刑事訴訟目的論”之中。

三、反思與借鑒——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目的論重構

“大陸法系所倡導的當事人主義,前提是承認實體真實的發現具有上位的價值?!盵9]566因此,對刑事訴訟的目的加以反思與重構,并不是說完全顛覆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所追求的實體真實主義,而是尋求一條新的路徑來解決制度與目的之間的抵牾問題。因此,在我國當前的訴訟模式中,分析刑事訴訟目的的重構并借此完善相關制度,主要應當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探尋刑事訴訟的相對實體真實主義

由于根植于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并以處分主義作為橋梁,辯訴交易、認罪答辯或認罪協商制度在任何一個采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國家的引入、設立,關鍵的問題都在于被告人的處分權能否與追求實體真實的目標之間相互協調、保持一致。理論上來說,訴訟模式不是絕對的,正如上文所說,美國并不奉行純粹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二戰后的德國也遠非徹底的職權主義國家。承認并完善職權主義國家刑事訴訟中的控辯協商制度,關鍵在于實現當事人處分權主義與訴訟目的之間的調和,對于這一問題,田口守一教授提出了“相對實體真實主義”的觀點。

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中,“實體真實主義的背景正是權威的國家主義思想,”[10]137因此,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很難實現發現真實的訴訟目的。但是,協商式司法帶來的刑事訴訟“合作”潮流,是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與實體真實主義訴訟目的的碰撞,推動了訴訟模式的轉型,并激發了訴訟結構的多元化構造。從主觀和客觀兩個維度來理解實體真實的相對性:客觀的相對性,是指真實所探求的對象需要受到當事人意思,特別是追訴者(即檢察官)意思的限定;主觀的相對性,是指受認定的主體限制,這種真實只是“暫定的真實”即可??偟膩碚f,是指“追訴人或者被告人作為訴訟主體的判斷,只追求概括性的事實?!盵1]84在相對的實體真實主義下,無論是檢察機關還是被追訴人,在有限的范圍內自由行使處分權均符合相應的訴訟目的。如在認罪答辯制度中,處分權行使的效果是有限的,因為通過協商達成的真實,是一種“概括性的”、“暫定的”真實,最終仍需經過法院的審理裁判。

(二)相對實體真實主義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認罪認罰從寬原則的確立將我國具有當事人主義色彩的訴訟真實觀轉型推向了巔峰。毫無疑問的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將會對我國長期以來的處于職權主義甚至是超職權主義內的刑事司法帶來巨大的沖擊。盡管從目前的數據上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運行成效非常顯著,但不可否認的是,帶有當事人主義的“協商”色彩的新制度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中的運行已經出現了很多問題,這些問題本質上都是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中實體真實與當事人主義下的合意真實的沖突,關鍵在于刑事訴訟目的的轉變,問題在于是否承認被追訴人在刑事訴中的處分權,以及這種權利行使的方式、效度、范圍和認定如何。毫無疑問,處分權的行使,會使得實質上的公正和實體真實的要求有所動搖。

處分權的行使,代表訴訟進程中檢察機關和當事人進行的庭前活動將會對法院的審理和裁判形成反向的約束力。無論是否同意在刑事訴訟中引入處分主義,毋庸置疑的一點是,在當前的背景下,追求絕對的、積極的實體真實主義不再適合成為刑事訴訟的唯一目的。而在刑事法治尚且有待走向成熟的中國,一旦確立了協商性司法的“合意真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實踐中會面臨更大的沖突。[2]135但毫無疑問的是,包括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在內的“協商性”司法活動,將會起到重構刑事審判的事實發現機制的效果。[11]166

實質上,無論是探討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轉型,還是實體真實的相對化改革,都不應當脫離以審判為中心這一大的制度背景。從處分權主義出發,被告人行使程序選擇權,愿意認罪,可以適用簡化的程序加以審理,反過來對于不認罪的案件,應當保證公正的審判,總而言之,需要給予被追訴人實質性的、可選擇的空間。認罪認罰從寬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它應當建立在給被告人提供保障的、充分保證庭審實質化的另外一種審判方式的基礎上,給予被追訴人實質上的可以對權利加以處分的空間。

(三)實體法轉型帶來的目的論重塑需求

從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這一方面來看,相對的實體真實主義比起“合意真實”更適宜生存于我國當前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尤其是具有當事人主義色彩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之中。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的市民群體素質的上升,不可否認的是兇惡犯罪已經逐漸減少,人們會將目光更多地放在輕微的犯罪之上。[12]156新的時代,刑事司法制度已經具有了時代轉型的基本特征——從懲治犯罪到治理犯罪,因此犯罪也在立法定位上發生變化。隨著醉駕、高空拋物等行為被納入刑法規制范圍,“行政違法行為”的犯罪化趨勢明顯,輕罪在整個犯罪體系中的占比不斷攀升。[13]51在刑事實體法中,犯罪分類的一種類型為自然犯與法定犯。其中,自然犯與刑事犯的概念大體相同,即使沒有法律規定也會被認為是犯罪;法定犯則類似于行政犯,即只有被法律規定了才會被認為是犯罪。[14]93法定犯種類的增加往往伴隨著罪名的擴張,犯罪群體的總數也會不斷擴大。但從刑法的目的來看,對實施自然犯罪的被追訴人,刑罰的目的在于改造;而對于實施法定犯罪的被追訴人,刑罰的目的可能更多的在于糾正和預防。從目前的司法數據來看,我國的犯罪體系仍以輕罪為主。①“犯罪門檻的降低和輕罪體系的構建,使得刑事法網趨向嚴密,輕微處罰日益增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傳統刑法的結構性矛盾?!盵15]1207實體法目的的轉向必然會為程序法實際上的運行產生影響。我國刑事訴訟原本的強職權主義,帶有一種明顯的壓制型特征,通過對抗的方式解決犯罪;但是目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所形成的,這種帶有“弱權力”色彩和明顯的“重協商”傾向的刑事訴訟模式,恰恰契合當前刑事訴訟的目的和功能。

同時,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承擔的主要責任并不會消解審判的獨立性和中心地位,就如同以審判為中心并不是在強調刑事訴訟中法院的優越地位一樣。因為盡管在權力配置方面檢察權有所擴展,但這種職能上的動態微調,實際上有利于法院將精力集中在不認罪案件和重大疑難案件,實現司法資源優化配置的最終目標。[16]94而且,從目前的規定上來看,即使賦予了檢察機關及訴訟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空間,在刑事訴訟中仍需要保證法官進行的司法審查的終局性效力。無論是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抑或是簡化的普通程序,法官在庭審過程中對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審查及簡單的法庭調查,實質上都是通過審判的形式對審前達成的“概括的”、“暫定的”事實加以把關,就這一點而言,庭審實質的決定性作用并沒有改變,是從另一個維度實現了刑事訴訟對實體真實的追求,為協商化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轉型提供了立論基礎。

綜上所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條對于訴訟目的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事訴訟所追求的秩序價值,主要為狹義的秩序價值,表現為“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蓖瑫r,我國刑事訴訟也強調了國家機關行使追訴權力的有序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條的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刑事訴訟法的任務之一,此條規定從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的角度強調了國家機關行使權力的合法性和有限性?!霸u價法律反映出的訴訟模式是否具有合理性,必須將其放在特定的背景下考察,因此我國的強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在特定的歷史時期有著不可否認的積極意義”。[6]185但隨著社會進步、經濟轉型以及政治環境的進一步民主化、法制化,訴訟模式當然也不能長期地處于固步自封的停滯狀態中。從被追訴人權利的不斷完善這個維度來看,盡管“法律以積極的方式規定訴訟參與人,尤其是最易受到侵犯的被追訴人防御國家權力的權利,以增強對抗權力機關的侵犯能力?!盵6]188但從權利的含義、內容和行使方式上來看,防御性權利將被追訴人置于被動的一方,這一權利語境下的被追訴人,帶有明顯的訴訟客體的色彩。隨著被追訴人主體性地位的確立,應當將其權利體系加以多元化的設置,在防御性權利的基礎上,賦予其積極行使的處分性權利,以增強其與國家機關的協商能力。

注釋:

(1)筆者擇取2018年刑事一審案件數量最多的四類犯罪作為分析樣本,并對其中免予刑事處罰及判處拘役、緩刑、管制及單處附加刑的情況進行了統計,在占據刑事一審案件總量大部分案件中,大部分被追訴人都被判處了相對而言較為輕微的刑罰,且多數為短期自由刑及以緩刑方式執行的判決。尤其是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接近四分之三的案件都獲得較為輕緩的判決,這與酒駕入刑、犯罪輕緩趨勢關系極大。數據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網,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c70030ba6761ec165c3c2f0bd2a12b.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0年11月10日。

猜你喜歡
職權刑事訴訟法處分
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方法
石獅市婦聯依職權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職權騷擾,日本頑疾又添新案
河南安陽規范全市公務員處分備案工作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委托開展社會調查之探索
永濟市:確保處分決定執行到位
中紀委詳解紀律處分“輕重”之別
《世界各國刑事訴訟法》出版
以前的處分能否撤消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