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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數字化轉型提升合作社規范化建設水平

2021-12-13 06:48吳彬
中國農民合作社 2021年5期
關鍵詞:成員規范部門

2021年3月1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以下簡稱《規劃綱要》),提出要“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加快培育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健全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體系,實現小農戶和現代農業有機銜接”。同時,《規劃綱要》也提出要“迎接數字時代,激活數據要素潛能……以數字化轉型整體驅動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變革”。在此背景下,正如筆者在前一篇文章《數字鄉村建設背景下打造數字化合作社正當時》(《中國農民合作社》2020年第7期刊發)提到的,憑借數字化東風,我國的農民合作社理應充分運用數字化技術賦能生產、經營及管理(治理),積極打造數字化合作社。

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要“推進農民合作社質量提升,加大對運行規范的農民合作社扶持力度”。農業農村部的2021年一號文件則進一步細化指出要“開展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行動,推進國家、省、市、縣示范社四級聯創,加大對運行規范的農民合作社扶持力度”。各級各部門也于2019年在全國范圍內集中開展了“空殼社”專項清理工作,旨在重塑合作社的整體社會形象。當然,我們很難奢望一兩次清理工作就可以正本清源,而更應著眼于如何設計構建合作社規范發展的長效機制。那么,在數字化背景下,我們應該如何運用數字化技術手段來幫助提升合作社的規范化建設水平,尤其是合作社的內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呢?

首先,合作社應大力推進檔案數字化。檔案是任何一個組織的基礎數據資源,對于合作社而言,治理規范化首先要做到的是檔案規范化。換言之,合作社治理的首要工作是摸清“家底”(即組織信息、成員信息、生產經營信息等基礎資料)。合作社從籌備、設立到正式運作(生產、經營、管理、服務),必然形成各類文件(包括合作社章程在內的各項規章制度)、會議記錄/紀要(尤其是成員/成員代表大會和各次理監事會議的記錄/紀要)、合同/協議(包括合作社與成員及外部主體的各類合同/協議)、基礎臺賬(主要是成員賬戶及成員交易明細臺賬)等不同形式的記錄檔案。所謂檔案數字化,主要是指采用掃描技術、光學字符識別技術(OCR)或數字攝影技術等把現有的各種紙質檔案資源轉化為數字化的檔案信息,以數字化的形式存儲并通過網絡化的形式實現檔案互聯,從而形成一個有序結構的數字檔案信息庫?;谝幏兜臄底只瘷n案,合作社可有效實現社務(在線)公開,并為成員及合作社自身構建基礎電子信用檔案。應指出,對于紙質檔案數字化的具體規范要求可參考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推薦性行業標準《紙質檔案數字化規范》(DA/T31—2017)。 檔 案 數字化工作并不單純就是數字檔案采集或歷史檔案的數字轉化,還包括數字檔案的整理、存儲、檢索、統計、編研等,是一項系統性工作。

其次,合作社應著重攻堅財務數字化。財務治理是合作社治理結構的核心,相比企業,合作社的治理水平和競爭能力的體現也仍然以財務指標為核心。盡管數字化技術不斷顛覆著傳統的經濟組織,但以財務為核心的這一點并沒有改變。因此,合作社治理的數字化轉型應重點攻堅財務數字化。財務數字化是指對組織的財務模式,包括財務組織、財務流程及工作模式等進行全方位的數字化變革,使財務系統從傳統的“賬房先生”轉化為組織的“數字神經系統”。合作社要按規定設置會計賬簿,建立會計檔案并規范會計核算,在此基礎上,鼓勵合作社積極應用適宜的財務管理軟件(一般而言應包括賬套管理、憑證管理、賬簿管理、報表管理等核心模塊),有條件的合作社還可以探索試用財務SaaS(或稱云財務)。相比傳統的單機模式,SaaS模式的所有賬套信息均基于云端,財務信息可以實時同步。當然,合作社財務數字化最為關鍵的還是要將合作社的財務流程與業務流程實現無縫鏈接,消除信息孤島,讓財務數據賦能合作社業務發展。

再次,合作社應積極探索治理數字化。狹義上,合作社治理結構是指由成員所有者(體現為成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及職業經理人員所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成員借此實現對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和績效進行監督和控制。與此對應,狹義的合作社治理機制可以被界定為一整套為確保管理層決策在最大程度上符合合作社組織目標的施壓機制,包括決策機制、監督機制和激勵機制?;诖?,合作社的治理數字化探索可以體現在“三會”(或加上執行層會議)及具體治理機制的數字化應用。例如,全體成員大會限于時空因素往往較難召開(尤其是成員規模較大的合作社),而應用在線視頻會議技術可以突破時空限制,確保成員參與率最大化,進而增加成員大會次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化解“委托—代理問題”;又如,基于在線投票,成員對于重大事項的表決可以極大節約人力、物力并提高決策效率;再如,基于社務、財務公開的在線化,成員可隨時對合作社經營管理實務進行評議(如引入“好差評”機制),有效實現對理監事會和執行層的監督;更進一步,可以設計積分制度對成員的在線參與行為進行量化激勵,有效提升成員黏性。

最后,合作社還應基本確保組織在線化。從政府的角度看,要有效履行法律義務,對合作社的建設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前提無疑是對所轄區域所有合作社信息的充分掌握。在傳統意義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自擁有一套合作社信息采集系統,相比較而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掌握了合作社注冊登記的一手數據(原則上,登記機關應當將合作社的登記信息通報同級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基本登記信息較為準確,但實際成員數量、主要財務指標、經營管理服務情況等更為豐富的信息則主要掌握在農業農村部門手中。此外,諸如供銷社、科協等部門或組織也掌握了一部分合作社信息。在信息化、數字化方面,各部門也已經應用了一些信息化管理平臺,但各部門各層級的數據難以有效互聯共享。而且,更為重要的是,現有的信息采集系統大多不是由作為末端的合作社直接申報相關數據信息,而是主要依靠農經部門或相關部門的基層人員(如合作社輔導員)代為采集,在信息傳遞上難免出現失真、重復、低效等問題。探索合作社治理的數字化,還應在政府、政策層面考慮如何理順部門關系,如何設立統一規范的合作社信息報送及管理服務平臺,旨在為每一個合作社賦予唯一的電子身份(碼),實現合作社的組織在線化,進而極大增進政府對合作社的指導、扶持和服務效率(尤其是可以真正實現對于政策送達率的統計)。

當然,我們也需要看到,數字化轉型并不是把合作社以往已經開展的相關信息化工作推倒重來,而是需要整合優化既有的相關信息化系統,在此基礎上,運用數字技術手段有效提升合作社的技術能力及治理水平。同時,還要注意,合作社治理的數字化轉型必然要線上線下融合,目前線下治理仍是基礎,線上治理是輔助加持。因此,當前最為迫切的工作是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頂層規劃設計,聯合數智經濟企業,在廣泛調研基礎上定制研發專門針對合作社場景的數字化管理工具,包括管理平臺及終端應用(APP)。在此基礎上,合作社治理的數字化轉型探索可以率先選擇不同類型的國家級示范社開展試點工作,通過培育典型,以點帶面,全面加快合作社規范提升進程。另外,還可以考慮將合作社治理的數字化水平作為各層級示范社評定、財政扶持項目申報等方面的優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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