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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失而復得”

2021-12-26 16:18李思齋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1年3期
關鍵詞:遺失物受讓人所有權

李思齋

電影《十七歲的單車》為觀眾講述了這樣一個故事:“北漂”青年小貴初到北京,從任職的物流公司那里獲得了一輛嶄新的自行車,但是車子并不是公司送給他的,而是暫時借給他在工作中使用的。公司每個月會從小貴的工資中扣一些錢,直到足夠買下自行車時才會將自行車的所有權轉移給小貴。于是,為了盡快成為“有車一族”,小貴日日夜夜辛勤工作。

然而,就在小貴終于能夠買下自行車的前一天,他驚訝地發現,車子被偷了!辛辛苦苦工作了幾個月,小貴不甘心車子就這么不翼而飛了,于是開始在馬路、街頭尋找自己的自行車,甚至還在夜晚去停車場搜尋……終于,功夫不負有心人,一日小貴的朋友發現了自行車的下落。原來,小貴的自行車被偷走后,便流入了二手車市場,不久就被讀職高的學生小堅購買了。小堅家里的經濟條件不好,他買不起新自行車,所以只能來到二手車市場看看,正好碰上并買下了這臺保養良好的單車。

找到愛車的小貴自然不會輕易放棄,他讓小堅還他自行車。但是,小堅說自己買車時并不知道這輛車是“贓物”,他也是花了“大價錢”才買到這輛寶貴的自行車的,于是不肯還給小貴。這樣一來,雙方幾次發生了不愉快。

小貴與小堅的訴求都合情合理:小貴為了這輛自行車辛辛苦苦工作了很久,并且還需要騎著它去工作;小堅雖然不像小貴需要它去工作,但是為了能騎車上學、玩耍,他也是花了“真金白銀”的。在電影中,小貴與小堅決定各退一步,約定每人輪流騎車一日,共同使用這輛二人心中的“寶貝”。之后他們“因車結緣”,成了關系不錯的好友。

電影中的故事結束了,但發生在小貴和小堅身上的事卻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在現實生活中,失主們是否都要像小貴一樣“心平氣和”地與其他人共享丟失之物呢?如果不愿意,又該如何判斷遺失物的歸屬呢?

從情理上看,相信不少小讀者都會認為,物歸原主應當是天經地義的解決辦法吧。確實,失主為丟失物品投入了金錢與感情,丟失后還努力地尋找,如果在知道了丟失物品下落的情況下,不讓失主重新獲得此物品的話,似乎是不公平的。就像電影中的小貴一樣,丟失的自行車是他日常生活、工作的重要工具,更承載了他對生活的希望,如果找不到自行車,對他這樣一個年輕的“北漂”來說,傷害無疑是巨大的。

可是如果我們從新買家的角度出發來想這件事,似乎又會產生不一樣的結論。雖然失主丟失了物品令人同情,但是新買家將丟失物品買回家之前對此并不知情,而且同失主一樣,新買家一般也是花費了金錢、投入了感情才得到的這件“失物”的。就像電影中的小堅一樣,自行車花光了他為數不多的積蓄,給他帶來了快樂與夢想,甚至還有一段懵懂的戀情。如果無情地要求小堅將自行車還給小貴,是否也不太公平呢?

說到這里,問題已經變得復雜起來了。一邊是小貴對自行車的所有權,一邊是小堅購買自行車的交易安全,正所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讓哪一方退讓都會損害對方的利益,在情理上更是讓人無法接受。那這樣的問題就無解了嗎?既然我們在情理上陷入了“兩難”,那不妨來看看法律是如何對涉及所有權保護和交易安全的這兩種價值進行取舍的吧。

從法理上分析,從保護所有權的立場看,所有權不能因為他人的無權處分而消滅,所有權人享有請求受讓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但是如果絕對貫徹所有權保護原則,要求人們在交易過程中必須對所購物品的權利人進行核實,否則就要承擔無效交易的風險,無疑會大大增加交易成本,使得交易活動受到很大影響。因此,為了保護交易安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和正常的商品交換,各國法律都設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即非基于所有權人的意思,而是由某個無權處分人將其占有的物品轉讓給了受讓人,受讓人如果在取得該物品時出于善意,則依法取得對該物品的所有權。這是法律在所有權保護和交易安全中進行的價值平衡,也是善意取得制度的一般原則,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對此作出了規定,從而有效解決了特定物品的所有權保護和交易安全的“兩難”問題。那么,電影中的小堅可以根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小貴丟失的自行車嗎?

答案是不能。這是因為,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標的物必須是“占有委托物”,即雖然是無權處分人,但其占有該標的物是基于所有權人的意思,比如受托人接受所有權人的委托占有的保管物就是一種占有委托物。而電影中小堅所購買的自行車之所以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是因為該自行車屬于“占有脫離物”,小貴丟失自行車、脫離對自行車的占有、小偷占有自行車并不是基于小貴的意思,小堅購買的自行車是“盜贓物”。如果對類似盜贓物這樣的占有脫離物也適用善意取得,恐怕會和普通大眾的法感情相背離。因此,我國民事立法明確對占有脫離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币虼?,小堅不能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自行車的所有權,小貴有權在二年內請求小堅返還自行車。

可能有人會問,小堅也是在二手市場買下的自行車啊,車子被小貴追回了之后,小堅不就要白白遭受損失了嗎?不用擔心,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鑒于小堅是通過正規途徑購得該自行車的,小貴在請求小堅返還自行車時應當支付小堅買自行車時所付的費用。小貴在支付了費用之后,可以找小偷追償。這樣一來,小貴的自行車便可“失而復得”了。但如果小堅不是通過正規途徑,而是私下找小偷購得自行車的話,小貴在追回自行車的時候便無需支付小堅買車的費用。

這就是法律中對遺失物被轉賣問題的解決辦法,不僅保護了所有權人的物權,也很好地保護了善意購買人的利益,體現了法律的價值考量。但是無論如何,為了避免爭議訴訟帶來的不便,我們一定要好好看管自己的財物,盡量不要遺落、丟失,讓自己的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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