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亞娟
摘要:隨著中國經濟近年來飛快發展,人們也越來越愿意出去旅游。古村鎮以其環境優美、歷史沉淀厚重、有很高的文物民俗人物觀賞和參與價值,吸引越來越多的人前來參觀。這可能會促使古村鎮吸引更多的旅游者,導致其原真性遭到不同水平的損壞。本文以三河古鎮為例,分析影響古村鎮景觀的原真性保護要素,針對三河古鎮原真性保護的現狀與困境,提出如何正確處理古村鎮旅游開發與原真性保護之間的關系,為古村鎮旅游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參考。
關鍵詞:古村鎮;原真性;保護;策略
1.概述
1.1 古村鎮與原真性的含義
“古村鎮”通常是指具有特定的歷史和文化,通常建于民國以前的村落和集鎮[1]?!霸嫘浴币辉~是最早來自于英文單詞authenticity的翻譯,起初主要運用于哲學領域研究中,但是近年來,大多數學者認“原真性”這個詞要比“真實性”更加適合描述遺產,因為它更能從字面上反映出原始和真實的含義[2]。
1.2旅游開發與古村鎮原真性保護之間的關系
古村鎮旅游發展和原真性保護似乎是矛盾的,實際上兩者卻是相互作用的。旅游開發無疑會毀壞一部分的古村鎮的原始資源,但是通過適度的旅游開發又可以促使其更好的利用古村鎮的資源[3]。
2.三河古鎮旅游開發過程中原真性保護困境及原因
2.1 原真性保護困境的產生原因
2.1.1 規劃與制度方面的不完善
保護計劃的出臺程度不夠。保護計劃與規劃的出臺對于古村鎮原真性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然而伴隨著社會經濟的深刻變化,原有的相關制度已不適應當前古村鎮原真性保護的相關情況,為了古村鎮的原真性得到更加完善的保護[4]。因此對于古村鎮的原真性保護與相應旅游開發,各地政府部門要有一個具體且可行的計劃與規劃。
2.1.2 較少的經濟激勵,減弱村民保護積極性
保護的分紅與補貼較少。保護最好的方法就是使村民能夠看到實實在在的利益。但是目前政府與企業在保護的過程中,較少存在通過以現金補貼與獎勵的激勵方式鼓勵人們更好的做好保護工作。這無疑對人們的生產積極性造成打擊。
2.1.3 古村鎮文化得不到有效的傳承
村民是古村鎮文化的擁有者,有權利繼承和詮釋自己的文化。但是,從有關文獻資料檢索可以顯示出,他們很難關注到自身文化的重要性,并且伴隨著時代不斷的往前發展,年輕人的新生活氣氛慢慢替代了以前老一輩的生活方式與結構,大部分年輕人不愿意學習傳統文化和技藝。最終導致年輕人對于本地傳統文化的了解僅僅存在于文化表面,很少有興趣能夠做到深入了解,進而對于古村鎮的原真性相關情況也就不能很好的進行傳承與保護。
3.原真性保護的策略
3.1 制定相關規劃,各部門通力合作
對三河古鎮旅游發展中的原真性保護,首先要從整體上進行規劃設計。在對當地的歷史、文化、保護現狀進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后,制定出古村鎮的整體保護規劃。確定哪里是核心保護區,哪里是控制區,哪些可以拆,哪些只能修,并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確保規劃的有效實施,使保護工作能夠做到法制化。同時,如果各級行政管理部門也能從行業管理的需要出發,增強橫向溝通與合作,建立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那么無疑會更有助于相關文化遺產的健康發展,從而促使古村鎮的原真性得到更好的保護。
3.2實施村民參與機制,提高公眾保護意識
村民有責任和義務維護祖先遺留下來的珍貴財產。目前,我國部分正在進行旅游開發的古村鎮原真性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毀壞,村民對此的無視也是重要原因。村民對此采取漠視態度是因為村民沒有獲得客觀的利益,所以導致他們的漠不關心。因此對古村鎮原真性的保護和旅游開發應該要注意把村民納入進來,形成村民參與機制[5]??梢酝ㄟ^向村民普及歷史遺產保護的重要意義,讓村民養成自覺保護古村鎮的價值的意識,同時向村民普及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使他們認識到維護古村鎮既是他們的責任也是其義務。
3.3 注重傳統文化,保護傳承人
傳統文化對于古村鎮很重要,所以古村鎮旅游發展中不僅要注重建筑設施的原真性保護,而且要重視傳統文化的活化。保護傳承人,延續古村鎮文化。關于三河古鎮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首先要保護,但更重要的是要做到傳承。盡管目前,在政府商界人士、學術界、和媒體的幫助下,傳承的渠道是多種多樣的,然而根植于當地的傳承人才是傳承的根本[6]。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應該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福利政策,加大對這些非遺傳承人的保護力度,使這些無形財富盡量完整的延續下去,從而促使三河古鎮的原真性得到較好的保護。
參考文獻:
[1]牛旭誠.新型城鎮化視野下的古村鎮特色構建[D].云南藝術學院,2017.
[2]張峻溪.傳統村落保護發展規劃實施效果評估[D].安徽建筑大學,2019.
[3]南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7,17(04):129-131. 靳飛飛. 傳統村落的旅游開發與保護[D].山西師范大學,2017.
[4]董小改.安徽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開發中的問題與對策——以安徽三河古鎮為例[J].
[5]陳婧.旅游型小城鎮開發中原真性保護方法初探[J]. 小城鎮建設,2013(03):94-98.
[6]苑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保護之憂[J].探索與爭鳴,2007(7):6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