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校辦學自主權的司法審查模式
——以19起高校教育管理糾紛為視角

2022-01-31 09:47鄒詩琴
時代人物 2021年35期
關鍵詞:自主權學籍學位

鄒詩琴

(溫州大學法學院 浙江溫州 325035)

我國高校作為高等教育的主體之一,是國家高等教育管理機構的延伸,其承載的國家教育服務義務和責任,使得高校權力成為國家行政權的延伸,因此高校辦學自主權也應當屬于司法審查的范圍。而高校在完成法律賦予其的高等教育任務而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的過程中,存在侵害學生權利的可能性,因此導致實踐中產生了大量高校與學生間的教育管理糾紛,這使得司法介入高校辦學自主權這一問題引起了實務界和理論界的探討。

我國《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了高校辦學自主權的內容,同時,《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了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享有的各項權利。據此,當前我國高校與學生之間產生的教育管理糾紛,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高校在日常行政管理活動中與學生之間發生的糾紛,如招生錄取、紀律處分、學籍管理等行為引起的糾紛;另一類是高校在學術管理活動中與學生之間發生的糾紛,如學校對學生成績的評定、學位論文專業水準的評定、學位授予行為引起的糾紛。本文將根據被訴的教育管理行為類型,對19起以高校為被告的高校教育管理糾紛進行分類,并對法院裁判理由和審查思路進行梳理,試圖提煉出司法介入高校辦學自主權的不同模式。

高校教育管理糾紛:一個觀察事實的平臺

招生行為

在周卓然訴暨南大學招生糾紛一案中,原告對暨南大學2016年高水平運動員的候選資格問題不服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以“高等學校的招生事宜屬于其自主辦學范疇,并非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行為”為由,認為該案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裁定駁回起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在審理中認為,高水平運動員的招生行為屬于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應否將其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主要考慮二個方面的問題:一、招生行為的定性問題;二、高校辦學自主權與司法審查范圍的邊界問題。

首先,招生行為的定性問題。根據《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高校的招生行為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法律授權范圍內進行的、具有教育行政管理職權特點的外部行為,招生行為的公平公正行使直接影響招生對象的入學、升學,直接影響學生將來發展和就業,且不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不予受案范圍,因此應當接受外部監督,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其次,高校辦學自主權與司法審查范圍的邊界問題?!陡叩冉逃ā返谌l至第三十八條規定了高校自主辦學的主要內容,對屬于學校自治范圍且對招錄個體不產生具體影響的事項,司法機關不宜介入,但對《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授權的招生工作,由于直接影響到符合錄取條件學生的具體重大權益,不應一律歸屬于學校的自治范圍,否則,權利受到不法侵害的學生無法獲得救濟,不利于維護公平正義的招生工作秩序。

從該案的裁判理由中我們可以看到,司法機關在對招生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時,秉持謙抑原則,在尊重學校在法定權限范圍內的評價處理和考察甄選行為的裁量權前提下,重點審查了招生行為的程序正當性。

紀律處分

退學處分。在羅亞哲訴西安工程科技學院案(以下簡稱羅亞哲案)中,原告請求法院撤銷被告對其作出的“考試作弊作退學處理的決定”,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二審法院根據《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即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分不服,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認為因被告作出的退學處理決定系學校的處分決定,故應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不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在該案中,法院僅依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簡單地將糾紛推給了“有關部門”,顯得過于保守,自我限縮了司法對高校辦學自主權的監督作用。

而在肖文林訴福州大學一案中,因原告肖文林未在規定學制年限內完成畢業論文,并且經延期仍未完成,被告據此對原告作出退學處理,該案一審法院從實體層面審查了被告作出的退學處理決定,認為其符合教育部令第21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退學:(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并且認定其符合《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和六十二條關于處理學生申訴的程序性規定,因此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該案中,法院不僅受理了針對學校退學處理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還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對學校的退學處理決定進行了全面審查,相比發生于12年前的羅亞哲案,司法對高校辦學自主權的審查往前邁了一大步。

記過處分。在沈通案訴國際關系學院一案中,原告對被告作出的記過處分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根據《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即學校有權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認為被告對原告作出記過處分的被訴處分決定,屬于法律規定的高校辦學自主權范疇,系內部管理行為,不屬于行政行為,因此該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裁定駁回起訴。

學籍管理

在筆者收集的19個案例中,有8個是針對高校的學籍管理行為(如取消學籍、開除學籍和改變學制)提起的行政訴訟,分別是:艾秋池訴重慶醫科大學教育處理決定案,孟靈通訴吉林建筑大學教育行政決定案,于航訴吉林建筑大學教育行政決定案,張晶訴新疆醫科大學案,蒲文潔訴廣西工業職業技術學院案,徐思嘉訴武漢理工大學取消學籍案,張自強訴襄陽職業技術學院案,和鄭杰元訴福建師范大學福清分校案,在這8起訴訟中,法院都分別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對高校的學籍管理行為進行了全面審查,對于存在事實認定不充分、證據不足或違反正當程序原則的,法院判決撤銷了高校的學籍管理行為;對于事實認定充分、證據充足且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由此可見,對于高校的學籍管理行為,司法審查遵循了全面審查、嚴格審查的原則。

學位授予

在筆者收集的19個案例中,還有7個是針對高校不予授予學位的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分別是:李陽訴福州大學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以下簡稱李陽案),李瑞訴西安外事學院案(以下簡稱李瑞案),高曉訴西安財經學院案(以下簡稱高曉案),余波訴南昌大學不授予學位案(以下簡稱余波案),阮向輝訴深圳大學行政不作為糾紛案(以下簡稱阮向輝案),張虎訴西安電子科技大學案(以下簡稱張虎案),和高昕訴北京協和醫學院案(以下簡稱高曉案),在這7起訴訟中,法院對高校不予授予學位的行為的審查標準呈現出很大的差異。

李陽案和阮向輝案中,法院均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對高校被訴行為進行了全面審查和嚴格審查,認定高校根據其享有的學術自治權作出的不予授予學位的行為并無不當,且不存在程序違法,法院分別作出了責令重作和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李瑞案的一審法院以及高曉案、余波案和高昕案的受案法院也都從實體方面審查了高校被訴行為,認為《學位條例》賦予學位授予單位在不違反該規定授予學位基本原則基礎上,在學術自治范圍內制定學位授予標準的權力和職責,因此被訴高校根據該授權制定的學位授予細則屬于學術自治范疇,其依據該細則不予授予原告學位的行為并無不當,據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而李瑞案的二審法院和張虎案的二審法院都只從程序方面認定高校不予授予學位的行為存在程序違法,其中張虎案中,二審法院進一步指出:高校自主制定學業標準是大學自治中的學術自治,高校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內從本校的實際情況出發,基于培養高素質人才的目的,有權制定比法律、法規、規章更為嚴格的標準,但高校的學位授予是一項涉及學術自由、學術性極強的行為,高校不能無限制地提高這個標準,否則將不利于學生權利的保障。因此法律、法規、規章應明確規定高校不能作出規定的事項和高??梢灾贫ǜ邩藴实氖马?,在法律能夠明確高校在學業方面制定事項的最低標準時,法院僅可對高校管理學生的行為進行合法性的程序審查,并不能代替高校對有關學術問題作出實質性的判斷或決定。

高校辦學自主權的司法審查模式

通過對上述四類高校教育管理糾紛中法院審查標準的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實踐中司法介入高校辦學自主權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針對高校被訴行為僅作程序性審查,從履行告知義務是否符合程序性規定以及是否保障了相對人的陳述權與申辯權等方面,做出高校被訴行為是否合法的判斷;二是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對被訴行為進行全面審查、嚴格審查。隨著權利意識不斷高漲,第一種模式必然會被逐漸淘汰,因此,面對高校教育管理糾紛案件,法院應當在司法審查范圍上選擇“實體+程序”的全面審查模式,將高校辦學自主權行使中的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都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中,因為不管是實體方面,還是程序方面,都有可能導致對相對人權利的侵害,因此法院不應放棄對實體問題的審查,實踐中一些法院以“尊重高校學術自治”為由拒絕將實體問題納入審查范圍的做法值得商榷。此外,我們也不能一味地為了保障相對人權利不受侵害而完全忽視高校教育管理糾紛的特殊性和高校辦學自主權的自治性,對于涉及學術自由、學術性和專業性極強的問題的判斷,司法要保持其謙抑性,對高校辦學自主權予以充分的尊重。

猜你喜歡
自主權學籍學位
教育部就學位法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愛上閱讀
器官捐獻中死亡自主權建構*
『博士后』是一種學位嗎?
民辦高校學籍管理工作現狀初探
高校招生自主權:歷史嬗變與困境突圍
英國大學本科一等學位含金量遭質疑
淺析高校擴大院系自主權后的院系管理
教育部要求小學須在新生入學后1個月內為其注冊學籍
趣談“學位服”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