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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4條和第83條 “公平解決” 下的劃界方法:價值取向與規則演進

2022-03-14 05:09汪小靜
武大國際法評論 2022年6期
關鍵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國際法院大陸架

汪小靜

一、規范和實證雙重維度下 “公平解決” 概念的模糊性

作為各國相互競爭的利益的協調產物,《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稱《公約》)的制定代表了努力實現海洋空間管理的 “公正和公平的國際經濟秩序” 的普遍性意圖。最終以一攬子方案為基礎形成的《公約》,顯然考慮到了不同利益問題的密切聯系和實踐的靈活性?!豆s》第74 條和第83 條規定了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權利重疊區域的劃界問題,要求其得到 “公平解決” ,但并未規定具體的可適用規則。 “公平解決” 這一術語具有高度模糊性,適用時存在著靈活性, “公平解決” 也為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引入了不確定因素。從 “公平解決” 這一規定的形成過程可以窺見在尋求一種相互妥協的規則,并進行價值取舍。

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期間,關于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劃界的磋商是一起進行的,這一議題存在較大分歧。在協議劃定界限的基礎上,締約方對于公平原則、中間線方法以及等距離線方法的適用和適用程度都存在爭議。在1974 年海洋法會議第二期會議上,羅馬尼亞代表提案建議劃界采用最符合 “公平解決” 的一種或多種方法組合,即兩個相鄰國家之間海洋空間的劃定,應根據公平原則,考慮到影響有關海洋區域的所有地理、地質或其他因素,通過協議來實現。①See Romania: Draft Articles on Delimitation of Marine and Ocean Space between Adjacent and Opposite Neighbouring States and Various Aspects Involved, 23 July 1974,A/CONF.62/C.2/L.18, 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III,pp.195-196.這一提案首次提出了 “公平解決” 這一概念??夏醽喓屯荒崴勾碓谄涮岚钢幸蔡岬搅?“公平” ,但是強調了 “中間線或等距離線不一定是劃界的唯一方法” ,而應當考慮 “地質、地貌標準以及所有特殊情況” 。②See Kenya and Tunisia:Draft Article on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or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30 July 1974,A/CONF.62/C.2/L.28,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III,p.205;法國代表的提案也采用了類似的表述,即(1)相鄰和(或)相向國家之間的大陸架或經濟區應按照公平劃界線以協議進行劃定,中間線或等距離線不是劃定界限的唯一方法;(2)為此目的,應考慮到某些情況的特殊性,包括位于擬劃定地區的島嶼或小島的存在。 France: Draft Article on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or of the Economic Zone, 22 August 1974, A/CONF.62/C.2/L.74, 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III,p.237.1975 年第三期會議期間,第二委員會下設的關于劃界的非正式咨詢小組經進一步非正式磋商后,在非正式單一協商案文第二部分第61 條第1 款和第70 條第1 款分別提出了對專屬經濟區③非正式單一協商案文第61 條第1 款規定:相鄰或相向國家之間專屬經濟區應根據公平原則,適當采用中間線或等距離線,并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通過協議加以劃定。See Informal Single Negotiating Text, Part II,A/CONF.62/WP.8/Part II, 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IV,p.162.和大陸架④非正式單一協商案文第70 條第1 款規定:相鄰或相向國家之間的大陸架劃界應根據公平原則,適當采用中間線或等距離線,并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通過協議加以劃定。See Informal Single Negotiating Text, Part II,A/CONF.62/WP.8/Part II, 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IV,p.163.的劃界方法,第61 條第1款和第70 條第1 款包含了如下概念: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劃界協議應以公平原則為基礎,適當考慮 “中間線或等距離線” ,并且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⑤第四期會議修正的單一協商案文第二部分第62 條和第71 條第1 款關于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的內容并沒有變化。See Revised Single Negotiating Text, Part II,A/CONF.62/WP.8/Rev.1/PartII, 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V,pp.164-165.1976 年第五期會議期間,針對海岸相鄰或相向國家間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的有關問題的磋商結果,第二委員會主席指出, “這些討論組的核心問題就是中間線或等距離線對于解決有關海域劃界問題的價值” 。⑥這一討論說明問題核心是中間線或等距離線方法在解決與這些海洋區域劃界有關的問題時的價值賦予問題。一些代表團認為,這種方法應得到首要重視;而另一些代表團則認為,應根據公平原則來解決這些問題。第二委員會主席在聽取了這場辯論之后,仍然認為,在日內瓦起草的單一談判文本中已經出現的第62 條和第71 條第1 款很可能是能夠達成一般協議的解決辦法,因為它沒有忽視中間線或等距離線方法,但同時將其使用限制在能夠產生符合公平結果的情況下。See Report by Mr.Andres Aguilar M., Chairman of the Second Committee, on the Work of the Committee, 16 September 1976,A/CONF.62/L.17, 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Volume VI,p.138,para.46.此后,海岸相鄰或相向國家之間的海洋劃界的核心議題為是采用公平原則還是采用中間線或等距離線方法作為基本方法,①在1978 年第七期會議期間, “相鄰和相向國家之間的海洋劃界與相關爭端” 被確定為核心問題,由七國協商集團(NG7)處理。七國協商集團主要采用兩種方法解決劃界問題:作為主要規則的中間線或等距離線方法或者采用公平原則。對此,七國協商集團主席就第七期會議期間第74 條和第83條第1 款做出如下總結——與以前一樣,各代表團的立場有明顯的不同,有的支持等距離線方法,有的贊成按照公平原則劃界。關于這一基本問題的主要建議載于工作文件NG7/2 和NG7/10,前者由22 個國家提出,主張采用中間線或等距離線作為一般規則;后者由29 個國家提出,強調公平原則是任何劃界方法的基本前提。在進行的討論中,各方對于劃界的一些要素存在一致意見,但是,在這一點上并無任何妥協:首先,各方普遍認為任何劃界都應通過協議實現;其次,提出的所有建議都提到相關或特殊情況是劃界過程中應考慮的因素……另一方面,討論結果清楚地顯示,根據非正式案文,目前的表述無法達成共識。See Reports of the Committees and Negotiating Groups on Negotiations at the Resumed Seventh Session Contained in a Single Document Both for the Purposes of Record and for the Convenience of Delegations, 19 May 1978,A/CONF.62/RCNG/1, 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X,p.124.各方對此并未達成普遍共識。非正式綜合協商案文的第二次修訂稿中增加了 “依據國際法” 的表述。②海岸相向或相鄰的國家之間的專屬經濟區的劃定,應依據國際法,以協議劃定。這種協議應依據公平原則,酌情采用中間線或等距離線,并考慮到相關區域內的所有情況。See Article 74,Informal Composite Negotiating Text,Revision 2,11 April 1980,A/CONF.62/WP.10/Rev.2,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VIII, p.54; 海岸相向或相鄰的國家之間的大陸架的劃定,應依據國際法,以協議劃定。這種協議應依據公平原則,酌情采用中間線或等距離線,并考慮到相關區域內的所有情況。See Article 83, Informal Composite Negotiating Text, Revision 2, 11 April 1980, A/CONF.62/WP.10/Rev.2, 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VIII,p.54.在第十期會議期間,海洋法會議主席提交了妥協案文,案文并未給予 “中間線或等距離線” 或 “公平原則” 任一方法以優先性,這一提案在兩個利益相關的代表團小組中都得到了廣泛和實質性的支持,③See A/CONF.62/WP.11,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XV,p.39.后該案文被《公約草案》④See Article 74 and Article 83, Draft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28 August 1981, A/CONF.62/L.78, 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Volume XV,pp.187,189.及《公約》采用。

按照條約解釋中的文義解釋原則,《公約》第74 條和第83 條包含了如下概念:通過協議以國際法為基礎,獲得 “公平解決” 。這些概念共同組成了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界限劃定的規則。其中, “公平解決” 強調的是劃界的目標而非具體的劃界方法,《公約》并未使用非正式單一協商案文和非正式綜合協商案文中的表述。因此,無論是劃界協議的磋商,還是海洋劃界爭端的解決,相關國家都可以根據《公約》第74 條和第83 條采用任一能獲得 “公平解決” 的劃界方法。

在《公約》產生之前,國際法院在北海大陸架案中引入了海洋劃界領域的公平原則,①通常認為,北海大陸架案將公平原則引入海洋劃界領域,但是,也有學者追溯至格里斯巴丹那仲裁案。參見劉衡:《 “格里斯巴丹那仲裁案” 重述——以海洋劃界的公平解決為視角》,《國際法研究》2020 年第5 期,第80 頁。See Thomas Cottier,Equitable Principles of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The Quest for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International Law 394,403(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并對 “公平解決” 進行了評述,即 “并無任何劃界方法可以防止不公平的結果,所有劃界方法都可能導致相對不公正。因此,有必要尋求的并不是固定的劃界方法,而是劃界目標” 。②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 Reports 1969,para.92.在本案中,國際法院必須審查等距離線方法沒有提供 “公平解決” 方法時如何劃定大陸架的問題。國際法院在1982 年突尼斯與利比亞大陸架案中憶及非正式綜合協商案文第83 條第1 款的規定。③See Article 83, Informal Composite Negotiating Text, Revision 2, 11 April 1980, A/CONF.62/WP.10/Rev.2, 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Volume VIII,p.54.如上所述,這一款規定被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會議主席的提案取代,而新案文排除了任何可以指導相關國家實現 “公平解決” 的具體標準,并強調重點是必須達成 “公平解決” 的方案。④See Continental Shelf (Tunisia/Libyan Arab Jamahiriya), Judgment, ICJ. Reports 1982, paras.49-50.在1985 年利比亞和馬耳他大陸架劃界案中,國際法院補充道, “《公約》設定了必須達到的目標,但并未提及滿足目標所遵循的方法,《公約》嚴格限定了標準,但是把標準下的具體內容賦予國家和法院” 。⑤See Continental Shelf(Libyan Arab Jarnahiriya/Malta),Judgment,ICJ Reports 1985,para.28.

從規范分析和實證分析雙重角度看, “公平解決” 并未提供固定的劃界方法?!豆s》第74 條和第83 條反映了習慣國際法規則,因此對非《公約》締約方同樣適用。⑥See Stephen Fietta & Robin Cleverly,A Practitioner’s Guide to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 52(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6).但是,在具體劃界協議的協商和劃界爭端的解決中,并無普遍接受的劃界方法,而是交由相關國家和法官自行確定。正如國際海洋法法庭在2012 年孟加拉灣劃界案判決中所指出的, “國際法院和法庭發展出了一套關于海洋劃界的判例法” 。⑦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 Judgement,ITLOS Reports 2012,p.4,para.226.因此,那些未決的海洋劃界方法論問題的答案是由判例逐漸發展出來的。

海洋劃界判例存在向穩定性轉變的趨勢,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方法呈現出階段性適用。2009 年羅馬尼亞/烏克蘭黑海劃界案之后,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開始被穩定適用。但是,這一方法被批評存在主觀性。⑧在依據 “海洋劃界方法論” 裁決海洋邊界的過程中,司法能動主義大行其道,每個階段都存在極大主觀性和靈活性。參見張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發展進程中的司法能動主義——基于海洋劃界的考察》,《中國海商法研究》2022年第2期,第17、21頁。因此,基于理論意義和現實需要的雙重維度,有必要研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的具體規則。由于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這兩個制度在現代海洋法律制度中緊密聯系,且兩個概念中有一些共有的重要因素;①國際法院在1985 年利比亞和馬耳他大陸架劃界案中指出, “盡管本案只涉及大陸架的劃定,而不涉及專屬經濟區的劃定,但不能不考慮后一概念所依據的原則和規則” 。Continental Shelf(Libyan Arab Jamahiriya/Malta),ICJ Reports 1985,para.33.同時,單一海洋劃界②單一海洋劃界,是海洋劃界在實踐中發展和演變出來的一種新的類型。所謂單一劃界,主要是指當事國遵循同一劃界規則或標準,以協議或請求裁判的方式對其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之間重合的權利主張重疊區域劃定一條邊界線的過程。進行單一劃界時,對大陸架或專屬經濟區的劃界應遵循一個公平標準。參見黃偉:《單一海洋劃界的法律問題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 年版,第53-59頁。已成為主流趨勢,所以本文把《公約》第74 條和第83 條第1 款合并進行分析,目的是考察現有海洋劃界司法和仲裁判例,研究《公約》第74 條和第83 條第1 款 “公平解決” 劃界方法的規范演進,以及采用不同方法時的價值取向,進而對目前 “公平解決” 概念下廣泛采用的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進行檢視。

二、 “公平解決” 概念與海洋劃界規則之間的關系:海洋劃界法律的階段性劃分

公平與法律的關系,尤其是公平的適用問題是整個法學領域的核心論題之一。亞里士多德將正義分為分配正義與矯正正義。③參見[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頁。亞里士多德提出的矯正正義即是公平的矯正功能的來源。亞里士多德認為,衡平就是當法律因其過于原則而不能解決具體問題時,對法律進行的一種矯正。這種矯正正義其實就是指公平。④參見羅國強:《國際法本體論》,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173頁。普芬道夫指出,公平是對法律因其普遍性而具有的缺陷進行的修正;或者它是對法律進行的巧妙解釋,并通過解釋從自然理性的角度表明普遍性法律沒有涵蓋某些特殊情況,因為如果法律涵蓋所有情形,那么就會產生荒謬的結果。由于具體的情況無窮無盡,法律不能預測或者明確規定所有的情況。⑤參見[德]薩繆爾·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義務》,張淑芬譯,陜西人民出版社2019 年版,第12頁。還存在一種情形,即法律的抵觸,在與現行規則相抵觸的情況下適用公平原則時,公平就是一個允許法院不受現行法律規則的引導而直接做出裁決的規范。⑥參見高健軍:《海洋劃界論——有關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的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年版,第83頁。這三種情形描述了公平與法律之間的關系。正如阿庫斯特(Akehurst)所指出的,公平可以行使三種功能:用來使法律適應個別案件的事實(法律之下的公平)(equity infra legem);用來填補法律的空白(法律之上的公平)(equity praeter legem);作為拒絕適用不公正法律的理由(法律之外的公平)(equity contra legem)。①See Michael Akehurst, Equity and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25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 801(1976).這三種公平的功能概括描述了公平和法律之間的關系和模式??偨Y而言,公平行使矯正功能時,即是法律之下的公平;當公平行使修正功能時,則是法律之上的公平;當公平在法律抵觸時適用,則是法律之外的公平。

按照公平是否能夠作為判案的直接依據,可以將三種公平和法律之間的關系分為兩類:法律之內的公平是一類;法律之上的公平和法律之外的公平是另一類,前者作為附屬規則跟隨所使用的法律,而后者則是可以直接適用的獨立規則。②參見高健軍:《海洋劃界論——有關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的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年版,第84頁。

魯文(Lowe)指出,公平是區別于任何特定國家的法學或法律體系的關于正義的一般法律原則。對于是否需要國家同意對其適用公平原則的問題。如果公平只是作為法律的一部分或者文明國家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被適用,任何被授權應用國際法的法庭都能正當地適用這些有關公平原則和程序的法律。但是,如果公平并非法律的一部分或者一般法律原則,則其適用就需要特別授權,這種授權可以由設立法庭的條約關于適用法律的條款進行。③See Vaughan Lowe, The Role of Equ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12 Australian Year 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54-81(1988-1989).因此,在海洋劃界領域,在被授權適用國際法的法庭中,公平與國際法之間的關系,則具體化為公平原則與海洋劃界法律之間的關系。

當公平原則在海洋劃界法律之外適用時,強調的是公平目標,并不適用具體的法律規則。因此,海洋劃界法律應該只由實現公平結果這個目標來界定。國際法院在北海大陸架案中否定了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的習慣國際法地位,④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Germany/Denmark; Germany/Netherlands),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paras.56,82.且不承認存在任何強制性的劃界方法,⑤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Germany/Denmark; Germany/Netherlands),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para.90.即 “并不存在所有情況下都必須適用的單一劃界方法” 。⑥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Germany/Denmark; Germany/Netherlands),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para.55.國際法院在此案中將公平概念引入到海洋劃界規則中,同時強調, “這并非簡單地將公平作為抽象正義適用,而是對內在追求‘公平原則’的法律規則進行適用,這與大陸架法律制度的基礎理念相一致” 。⑦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Germany/Denmark; Germany/Netherlands),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para.85.國際法院在解釋 “內在追求‘公平原則’的法律” 進行適用時指出, “各方有義務在特定的情況下,考慮到所有的情況,適用公平原則,為此目的,可單獨或結合使用等距離線方法或其他方法” 。①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Germany/Denmark; Germany/Netherlands),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para.85.在這一判例之后,作為習慣國際法規則的公平原則成為海洋劃界法律的核心。國際法院沒有適用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反而引入了更具不確定性的公平原則,此時,公平原則顯然在海洋劃界法律規則之外發揮作用。這種以結果為導向的劃界方法更具有靈活性,將具體劃界規則由國際法院和國際海洋法法庭逐案確定,并給予相關法庭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公平原則與海洋劃界規則之間的關系表明,當法律之上的公平和法律之外的公平出現時,公平原則可作為判案的直接依據被適用。但是, “依賴公平就意味著依賴一個無法預測和難以捉摸的因素” ,②Faraj Abdullah Ahnish,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Maritime Boundaries and the Practice of States in the Mediterranean Sea 386(Clarendon Press 1993).此時,海洋劃界法律存在著高度不確定性。而當海洋劃界法律之內的公平出現時,海洋劃界就朝著確定性方向發展。

當公平原則在海洋劃界法律之內適用時,實體公平與程序公平同等重要。按照矯正正義的概念,公平在此時作為一種糾正性要素存在。自1993 年格陵蘭島和揚馬延島海洋劃界案起,1958 年《大陸架公約》第6 條規定的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和公平原則/相關情況規則出現交集,在以具體規范為基礎的海洋劃界法律中,公平呈現出矯正的功能。在格陵蘭島和揚馬延島海洋劃界案中,國際法院引用了英法大陸架案仲裁庭的主張,仲裁庭在適用1958 年《大陸架公約》第6 條時注意到 “‘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意味著,適用等距離線方法的義務總是以‘除非特殊情況證明另一條邊界線是合理的’這一條件為有限例外” 。③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French Republic, United Nations,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Volume.XVIII,para.70.因此,仲裁庭首先采用了等距離線方法,然后根據需要考慮的因素,即斯基利群島的存在,對結果進行調整。④See 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French Republic, United Nations,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Volume XVIII,para.248.對于公平的矯正功能,亞里士多德認為,法律的制定者僅能夠在一般意義上制定法律,因此,法律無法在每一個案中達到預期目的。在特殊情況下,法律需要由公平進行調和以達到公正結果。⑤參見[德]M.W.詹尼斯:《國際法中的公平原則》,胡應志譯,《環球法律評論》1990 年第5 期,第58頁。英法大陸架案仲裁庭同樣提到了 “公平” 這一概念,并指出, “公平所要求的是適當地減少英國海岸的一個略微縮小的部分對大西洋大陸架造成的不相稱的影響” 。①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French Republic, United Nations,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Volume XVIII,para.249.此時,適用公平的目的顯然是為了避免不公平結果,而不是求助于完全不同的劃界標準。仲裁庭認為,這不僅符合有關大陸架的法律規則,而且也符合國家實踐。②See 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French Republic, United Nations,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Volume XVIII,para.249.因此,國際法院認為,就格陵蘭島和揚馬延島海洋劃界案中的大陸架邊界而言,即使不適用1958 年《大陸架公約》第6 條,改為適用先決判例中形成的關于大陸架的習慣國際法也是合理的,而且,以中間線作為臨時線,然后考慮是否存在特殊情況需要對該線進行調整的做法也是符合先例的。③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Area between Greenland and Jan Mayen, Judgment, ICJ Reports 1993,para.51.

在海洋劃界判例中,國際法院由此開始將1958 年《大陸架公約》第6 條規定的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和公平原則共同適用。雖然1958 年《大陸架公約》第6 條的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和習慣國際法上的 “公平原則/相關情況” 在起源和名稱上都屬于不同類別,但兩者之間不可避免地出現同化的趨勢,因為它們都是為了實現公平結果而設計的。在相向的情況下,無論是劃定大陸架、漁區還是劃定單一邊界,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產生的結果和公平原則/相關情況規則產生的結果基本相同。④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Area between Greenland and Jan Mayen, Judgment, ICJ Reports 1993,para.56.1999 年厄爾特里亞/也門仲裁案中,仲裁庭在《公約》第74 條和第83 條的基礎上適用了這一矯正型公平劃界方法。⑤See Eritrea/Yemen- Sovereignty and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Red Sea,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econd Stage(Maritime Delimitation),PCA Case No.1996-04,17 December 1999,para.131.之后,這一方法被廣泛適用,擴展到相鄰國家之間的劃界。⑥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Merits, Judgment,ICJ Reports 2001,para.230.在2002 年喀麥隆訴尼日利亞案中,國際法院同樣根據《公約》第74 條和第83 條的 “公平解決” 規定適用了矯正型公平劃界方法,⑦See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Cameroon v.Nigeria:Equatorial Guinea intervening),Judgment,ICJ Reports 2002,paras.285-290.開創了大陸架劃界和專屬經濟區劃界法律規范解釋的新局面。

2009 年羅馬尼亞/烏克蘭黑海劃界案具有里程碑式意義,在本案中,公平仍發揮矯正作用,但是矯正型劃界方法呈現出變體,海洋劃界法律進一步朝著確定性方向發展。國際法院根據《公約》第74 條和第83 條,提出并適用了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海洋劃界的過程具體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確定臨時等距離線;在第二階段,鑒于《公約》第74 條和第83 條要求 “公平解決” ,法院將審查是否存在需要調整臨時等距離線或中間線的因素,以實現公平的結果;在第三階段,國際法院將核實該劃界線是否會因為各自的海岸線長度比例與各國參照劃界線的相關海域比例之間存在明顯的不相稱而導致不公平結果。①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Romania v Ukraine),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9,paras.115-121.這三個階段結合了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和公平原則/相關情況規則。這一方法被國際司法和仲裁機構普遍遵循。公平成為以可持續的方式解決爭端從而獲得法律確定性的一種方式。②See Lucie Delabie, The Role of Equity, Equitable Principles, and the Equitable Solution in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Alex G. Oude Elferink, Tore Henriksen & Signe Veierud Busch, Maritime Boundary Delimitation:The Case Law172(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8).它要求法官或仲裁員考慮案件的相關情況,以至于不會導致不公平的結果。

海洋劃界的判例顯示,海洋劃界規則的發展和公平原則的作用息息相關。公平與海洋劃界法律之間的關系,呈現出在法律之外公平到在法律之內公平的變化,這種劃界方法的變化,即從以結果為導向的公平劃界方法到矯正型公平劃界方法及其變體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代表了海洋劃界規則從靈活性到確定性的演變過程。后一種方法在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這一特定規則的指引下進行海洋劃界,而并非僅僅依靠具有高度模糊性的公平原則,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確定性。當《公約》第74 條和第83 條的 “公平解決” 中的 “公平” 呈現出矯正功能時,公平原則將在海洋劃界的第二、三階段發揮作用。

三、海洋劃界司法判例中 “公平解決” 的適用原則、規則及程序

“公平解決” 的規定充分考慮了海洋劃界實踐的問題。海洋劃界的顯著特征是,該法律與司法實踐密切聯系。在海洋劃界規則中,由于《公約》關于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的第74 條和第83 條并未提及具體的劃界方法,因此這些條款的具體適用至關重要,海洋劃界的判例反映了對第74 條和第83 條的解釋。根據公平原則與海洋劃界規則之間的關系,海洋劃界判例被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當存在法律之外的公平時,國際法院和相關法庭主要采用的是公平原則/相關情況規則。第二階段,公平對相關規則進行調和以達到公平結果時,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和公平原則/相關情況規則趨同化,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和公平原則/相關情況規則融合在一起,國際法院和相關法庭首先采用等距離線方法,然后根據相關因素對該界線進行調整,這一階段的劃界方法可以被稱為等距離/相關情況規則。第三階段,根據《公約》第74 條和第83 條中的 “公平解決” ,國際司法機構和仲裁機構采用了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因此 “公平解決” 的適用標準、原則及規則體現在不同階段所采用的方法和劃界程序中。

(一)海洋劃界判例第一階段:公平原則/相關情況規則

1.公平原則/相關情況規則在海洋劃界領域的引入及其要素

公平原則這一概念最早與海洋劃界掛鉤,可以追溯至1945 年《杜魯門公告》(Truman Proclamation)。①該公告指出,美國政府關注保護和審慎利用其自然資源的緊迫性,認為公海之下但毗鄰美國海岸的大陸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資源屬于美國,受其管轄和控制。如果大陸架延伸到另一個國家的海岸,或與一個相鄰國家共享,其邊界應由美國和有關國家根據公平原則確定。該公告將公平原則的概念正式引入國家實踐?!抖鹏旈T公告》只是引入了公平原則,并未說明公平原則的含義??屏形只ü伲↗udge Koretsky)認為, “這一概念只不過是呼吁鄰國締結協議” 。②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ICJ Reports 1969, Dissenting Opinion of Vice-President Koretsky,p.167.公平原則被用于國際海洋劃界領域,源自北海大陸架案。國際法院在北海大陸架案中提出了公平原則/相關情況規則,并且明確了其習慣國際法地位。

北海大陸架案涉及三個相鄰國家,德國凹陷的北部海岸線位于荷蘭與丹麥之間,若嚴格適用1958 年《大陸架公約》第6 條中的等距離線方法,將導致只有很小一部分大陸架歸屬于德國。作為當事國之一的聯邦德國只是簽署但并未批準《大陸架公約》,因此其并非《大陸架公約》的締約方。如此一來,案件的核心即是尋求大陸架劃界領域內的習慣國際法規則。國際法院用大篇幅具體考查了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在《大陸架公約》起草時的地位、《大陸架公約》第6 條的影響和有關的國家實踐,然后否定了其習慣國際法性質。③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 Reports 1969,paras.60-81.缺乏既存劃界原則和規則的事實導致必須存在其他單一同等規則來替代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國際法院回顧了大陸架法律制度的發展歷史,并追溯到《杜魯門公告》,認為早期的大陸架理論并沒有過多考慮劃界問題,因此這方面的實踐較少。④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 Reports 1969,para.48.國際法院認為《杜魯門公告》中的劃界應通過協議(或提交仲裁)進行和劃界應根據公平原則進行的規定,最開始就反映了劃界問題上的法律確信。⑤國際法院指出,正是出于 “劃界應通過協議(或提交仲裁)進行” 這一信念,《大陸架公約》草案委員會才優先考慮通過協議劃界,并且根據 “劃界應根據公平原則進行” 這一信念,提出了 “特殊情況” 的例外。然而即使存在這些緩解措施,仍有質疑存在,尤其是等距離線方法的采用能否在所有情況下都公平。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 Reports 1969,para.55.

雖然公平原則/相關情況規則被引入,但是國際法院并未給出具體的定義,只是建議有關國家的劃界應通過協議,根據公平原則,并考慮所有相關情況,盡可能使每一方得到構成其陸地領土向海中和海底自然延伸的大陸架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對于何為 “相關情況” ,國際法院列出了以下要素:各方海岸的一般構造,是否存在任何特殊或不尋常的特征;在可確定或易確定的情況下,所涉及的大陸架地區的物理和地質結構以及自然資源;合理的比例要素。①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 Reports 1969,para.101.

這一判決奠定了海洋劃界理論的基礎,對之后的海洋劃界規則的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此后的一系列案件中,海洋劃界的首要規則即是公平原則/相關情況規則。如果說海洋劃界規則的發展基本上以法律的確定性和靈活性之間的矛盾為特征,那么在這一時期,法律的靈活性占據了主導地位。

2. “公平解決” 影響下公平原則/相關情況規則的劃界程序

受《公約草案》中 “公平解決” 的影響,1982 年突尼斯與利比亞大陸架案在這一概念的指導下適用公平原則/相關情況規則時,更為強調公平結果。適用公平原則的結果必須是公平的。公平這個術語被用來描述要達到的結果以及為達到這個結果而使用的手段。然而,結果才是主導的,原則必須從屬于目標。一項原則的公平性必須根據其對達成公平結果的效用來進行評估。各種原則本身或許不一定是公平的,但是,其可以通過解決辦法的公平性來獲得這種性質。國際法院適用該原則必須以其適用是否能達成公平結果為標準。由此可見, “公平解決” 下的公平原則不能抽象地解釋;它指的是為了達到公平結果而可能適當的原則。②See Continental Shelf(Tunisia/Libyan Arab Jamahiriya),Judgment,ICJ Reports 1982,para.70.劃界必須公平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首要問題是如何確定劃界方法,使其以公認的公平的方式進行。③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 Reports 1969,para.92.

從海洋劃界實踐以及《公約》第74 條和第83 條的編纂歷史可以推導出這樣的結論:如果等距離線方法能達到公平解決目的,則可以適用等距離線方法;如果不能,則應采用其他方法。④See Continental Shelf(Tunisia/Libyan Arab Jamahiriya),Judgment,ICJ Reports 1982,para.109.因此,等距離線方法并未被完全排斥。然而,就其適用順序而言,法院也不認為,劃界的第一步必須采用等距離線方法,并且只有在等距離線方法產生不公平結果時才應采用其他劃界方法。等距離線方法的適用只能是基于對所有 “相關情況” 的評估和平衡所得出的考量,因為等距離線方法既不是一項強制性的法律原則,也并非相對于其他方法具有某種優先地位。如果法院在評估了所有 “相關情況” 后,得出等距離線方法可使爭端得到公平解決的結論,則即使當事各方已放棄等距離線方法,也無法阻止法院適用這一方法。但是,如果評估結果要求法院在不同的法律基礎上公平劃界,那么法院就沒有必要進一步考慮適用等距離線方法。⑤See Continental Shelf(Tunisia/Libyan Arab Jamahiriya),Judgment,ICJ Reports 1982,para.110.劃界應根據公平原則,并充分考慮所有 “相關情況” ,在審查沿海國重疊區域的 “相關情況” 后,選擇適用具體的劃界方法,以實現爭端的公平解決。

就習慣國際法的性質而言,其只提供一些 “基本規范” ,規定為實現基本目標而應遵循的準則,而不具體規定適用的公平標準或用于實現該目標的方法。每個特定案件歸根結底都與其他案件不同,它是獨一無二的(monotypic),而且最合適的標準以及最有可能產生符合法律規定的結果的方法或方法的組合,通常只能根據每個具體案件及其詳細特征來確定。①Se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 Maine Area, Judgement, ICJ Reports 1984,para.81.這就排除了具體劃界規則的可能性。國際法院在1984 年緬因灣案中強調,在任何情況下,劃界都應適用公平標準和使用能夠在該地區的地理結構和其他 “相關情況” 方面確保公平結果的實際方法。②Se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 Maine Area, Judgement, ICJ Reports 1984,para.112.因此,國際法院根據有關區域的 “相關情況” 選擇了等距離線方法,③在這一點上,國際法院認為它必須最后確認它的選擇,即以上述劃分——原則上是平等劃分——有關國家劃界的海岸線的海洋突出部分的匯合和重疊區域的標準為出發點,這一標準只須簡單說明就可以被視為在本質上是公平的。但是,國際法院認為,必須同時和部分地采用適當的輔助標準,因為這種結合顯然是有關地區的 “相關情況” 所必需的;而且,只在這種必要性實際決定的范圍內使用這些輔助標準。通過這種方法,國際法院力求確保在本案中最正確地適用國際法基本規則,該規則要求國家間的任何海洋劃界都應根據 “公平標準” 進行,并在所審議的案件的特定方面更具體地認定是公平的。Se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 Maine Area, Judgement, ICJ Reports 1984,para.328.然后基于 “海岸線長度” 對最初劃定的中間線進行修正。④在本案中,國際法院并沒有打算將比例概念作為劃界的自主標準或方法,即使它僅限于海岸線長度方面。但是,這并不排除合理地使用輔助標準,這種輔助標準僅是為了滿足在上述不平等的基礎上適當糾正采用另一種主要標準的不良后果的需要。Se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Gulf of Maine Area,Judgement,ICJ Reports 1984,para.218.每個劃界案件都是獨一無二的。⑤See 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Guinea and Guinea-Bissau,United Nations,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Volume XIX,p.182,para.89.國際法院在1985 年利比亞和馬耳他大陸架劃界案中強調, “在本案的情況下,劃定中間線是劃界程序中適當的第一步,這一事實不應被理解為劃定等距離線在所有案件中,甚至在相向國家之間的劃界案件中,也屬于恰當的開始步驟” 。⑥Continental Shelf(Libyan Arab Jamahiriya/Malta),Judgment,ICJ Reports 1985,pp.55-56,para.77.國際法院在其論證中還引用了1982 年突尼斯與利比亞大陸架案,并指出采用這一距離標準并沒有產生建立 “絕對接近” 原則的效果,也沒有賦予等距離線方法以一般規則或優先方法的地位;將其作為強制性的劃界方法,在每一種情況下都要加以檢驗。See Continental Shelf (Tunisia/Libyan Arab Jamahiriya),Judgment,ICJ Reports 1982,para.110.因此在劃定了最初的中間線之后,國際法院認為,鑒于該區域的 “相關情況” ,即這里所審議的締約方的海岸長度之間的巨大差異、這些海岸之間的距離、任何等距離線的基點位置以及一般地理環境,需要對該線進行調整。這條線所產生的結果在國際法院看來符合比例檢驗的要求,而且在考慮所有 “相關情況” 的情況下是公平的。①See Continental Shelf(Libyan Arab Jamahiriya/Malta),Judgment,ICJ Reports 1985,para.78.

因此,在 “公平解決” 的影響下,公平原則/相關情況規則的劃界程序首先審查權利重疊海域的 “相關情況” ,然后根據 “相關情況” 中的要素選擇劃界方法。如果法院在審查之后認為等距離線方法可以實現爭端的公平解決,那么等距離線方法也可以得到適用,反之則不能。同時,等距離線方法并非 “劃界的唯一出發點” 。②See Continental Shelf(Libyan Arab Jamahiriya/Malta),ICJ Reports 1985,para.43.法院也可以先確定適用等距離線方法,再根據 “相關情況” 對該等距離線進行調整,在獲得劃界結果之后再進行比例檢驗。這樣的程序將確保產生公平的劃界結果。

(二)海洋劃界判例第二階段:等距離/相關情況規則

1.公平原則/相關情況規則和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的融合

海洋劃界發展到第二階段時,海洋劃界規則更具確定性,公平原則/相關情況規則和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融合。1993 年格陵蘭島和揚馬延島海洋劃界案引用了1977 年英法大陸架案中的論述,該案將《大陸架公約》第6 條置于習慣國際法的地位,即 “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實際上表達了一個一般性的意見: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相鄰國家之間的大陸架邊界應根據公平原則確定” 。③See Case concerning the Delimitation of Continental Shelf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French Republic, United Nations, Reports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l Awards,Volume XVIII,para.70.國際法院據此指出, “如果根據1977 年的裁決,《大陸架公約》的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被視為表達了基于公平原則的基本規范,那么,在相向國家之間的劃界方面,《大陸架公約》第6 條和要求依據公平原則劃界的習慣國際法規則的效力之間很難找出任何實質性區別” 。④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Area between Greenland and Jan Mayen, Judgment, ICJ Reports 1993,para.46.國際法院因此得出結論認為, “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產生的結果與公平原則/相關情況規則基本相同” 。⑤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Area between Greenland and Jan Mayen, Judgment, ICJ Reports 1993,para.56.

在此基礎之上,1999 年厄立特里亞/也門仲裁案在 “公平解決” 這一法律規范的基礎上考慮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認為在相向國家之間的海洋劃界中存在一個普遍接受的觀點,即中間線或等距離線方法符合《公約》第74 條和第83 條所要求的 “公平解決” 。⑥See Eritrea/Yemen- Sovereignty and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Red Sea,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econd Stage(Maritime Delimitation),PCA Case No.1996-04,17 December 1999,para.131.

國際法院在2001 年卡塔爾訴巴林案中將《公約》第15 條的劃界規則與公平原則/相關情況規則結合起來,認為適用于領海劃界的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與1958年以來在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劃界方面的判例法和國家實踐中形成的公平原則/相關情況規則密切相關。①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Merits, Judgment,ICJ Reports 2001,para.230.在2002 年喀麥隆訴尼日利亞案中,國際法院重申了這一點,并明確了公平原則/特殊情況規則和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非常相似,即兩者都是首先劃一條等距離線,然后考慮是否需要調整或移動該線以達到公平結果。②See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Cameroon v.Nigeria:Equatorial Guinea Intervening),Judgment,ICJ Reports 2002,para.288.巴巴多斯訴特立尼達和多巴哥仲裁案的仲裁庭認為,需要根據可以實現《公約》第74 條和第83 條所要求的 “公平解決” 辦法的 “相關情況” 來審查臨時等距離線。③See Barbados v. Trinidad and Tobago,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PCA Case No.2004-02, 11 April 2006,para.370.圭亞那訴蘇里南仲裁案裁決總結稱,《公約》第74 條和第83 條要求實現 “公平解決” ,國際法院的判例以及國家實踐顯示,在適當的情況下,劃界過程應首先提出一條臨時等距離線,并可根據 “相關情況” 進行調整,以實現 “公平解決” 。因此,仲裁庭將在本案中遵循這一方法。④Guyana v. Suriname, 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PCA Case No.2004-04, 17 September 2007,para.342.

對于并未采用等距離線作為劃界第一步的案件,⑤在2007 年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領土和海洋爭端案中,國際法院指出, “鑒于本案中的一系列情況,法院不可能為劃定雙方大陸沿海海域的單一海洋邊界確定基點并構建一條臨時等距離線” 。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between Nicaragua and Honduras in the Caribbean Sea(Nicaragua v.Honduras),Judgment,ICJ Reports 2007,para.280.國際法院在2007 年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領土和海洋爭端案中指出, “《公約》第15 條本身設定了劃定中間線的例外情況” ,⑥即 “但如因歷史性所有權或其他特殊情況而有必要按照與上述規定不同的方法劃定兩國領海的界限,則不適用上述規定” 。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between Nicaragua and Honduras in the Caribbean Sea(Nicaragua v.Honduras),Judgment,ICJ Reports 2007,para.280.但 “即使面臨不能適用等距離線方法的特殊情況,等距離線方法仍然是一般規則” 。⑦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between Nicaragua and Honduras in the Caribbean Sea (Nicaragua v.Honduras),Judgment,ICJ Reports 2007,para.281.可見,在海洋劃界司法判例的第二階段,等距離線方法成為劃界第一步的普遍方法,但是,這一階段,等距離線方法并非固定方法,其仍然存在例外情形。

2. “公平解決” 指導下等距離/相關情況規則的劃界程序

為了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就爭議性問題達成協議,《公約》第74 條和第83 條的劃界條款的規定具有一定模糊性,但這兩個條款都設想了公平結果。①See Eritrea/Yemen- Sovereignty and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Red Sea,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econd Stage(Maritime Delimitation),PCA Case No.1996-04,17 December 1999,para.116.在第二階段,有關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的第74、83 條開始逐步得到適用,兩者的第1 款均規定劃界必須以實現 “公平解決” 的方法進行。法律的確定性與公平結果的現實需要在這一階段相結合,而實現公平結果的過程受到法律原則的限制;并且劃界要求符合已決判例中確立的法律原則,以便尋求《公約》第74、83 條所要求的 “公平解決” 辦法。②See Barbados v. Trinidad and Tobago,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PCA Case No.2004-02, 11 April 2006,para.243.為此目的,國際法院和仲裁庭首先劃定一條中間線或等距離線,然后考慮是否存在調整或移動該等距離線的因素。

1993 年格陵蘭島和揚馬延島海洋劃界案采用了如下的劃界步驟:首先,在相對的海岸之間,尤其是海岸幾乎平行的情況下劃定中間線,一般會產生 “公平解決” 辦法;③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Area between Greenland and Jan Mayen, Judgment, ICJ Reports 1993,para.64.然后,再對第一階段暫時為兩國劃定的中間線加以調整或移動。④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Area between Greenland and Jan Mayen, Judgment, ICJ Reports 1993,para.87.1999 年厄立特里亞/也門仲裁案澄清了 “相關情況” 的概念。仲裁庭首先在《公約》第74條和第83 條 “公平解決” 的指引下,劃定一條中間線,⑤這一解決方案不僅符合類似情況下的慣例和先例,而且也是雙方都已熟悉的解決方案。See Eritrea/Yemen- Sovereignty and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Red Sea,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econd Stage(Maritime Delimitation),PCA Case No.1996-04,17 December 1999,para.132.然后根據 “相關情況” 概念,如比例性、不侵占原則、島嶼的存在以及可能影響特定情況下的公平性的任何其他因素⑥See Eritrea/Yemen- Sovereignty and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Red Sea,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econd Stage(Maritime Delimitation),PCA Case No.1996-04,17 December 1999,para.130.來調整或移動該線。對于比例檢驗的問題,仲裁庭將其描述為劃界時應考慮的 “因素” 之一。⑦“它不是獨立的劃界方法或原則,而是對通過其他方法劃界的公平性的檢驗?!?See Eritrea/Yemen- Sovereignty and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Red Sea, 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in the Second Stage(Maritime Delimitation),PCA Case No.1996-04,17 December 1999, para.165.在2001 年卡塔爾訴巴林案中,法院遵循先例,首先暫時劃定一條等距離線,然后考慮是否存在必須調整該線的 “相關情況”⑧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Merits, Judgment,ICJ Reports 2001,para.230.以達到 “公平解決” 。⑨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Territorial Questions between Qatar and Bahrain, Merits, Judgment,ICJ Reports 2001,para.244.

在巴巴多斯訴特立尼達和多巴哥仲裁案中,仲裁庭明確表示,確定界線通常采用兩步法:首先,劃出一條臨時等距離線以作為假設和實際的起點;雖然這是一個便捷的出發點,但在許多情況下,鑒于每個具體案件的特殊性,僅憑等距離線并不能確保公平結果。因此,第二步要求根據具體案件的 “相關情況” 審查這一臨時等距離線,以確定是否有必要調整臨時等距離線,以實現公平的結果。這種方法通常被稱為等距離/相關情況規則。①See Barbados v. Trinidad and Tobago,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PCA Case No.2004-02, 11 April 2006,para.242.圭亞那訴蘇里南仲裁案引用并遵循了巴巴多斯訴特立尼達和多巴哥仲裁案所稱的等距離/相關情況規則,即兩步劃界方法,確定性、公平性和穩定性成為劃界過程的組成部分。②See Barbados v. Trinidad and Tobago,Award of the Arbitral Tribunal, PCA Case No.2004-02, 11 April 2006,para.243.

(三)海洋劃界判例第三階段: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

第二階段等距離/相關情況規則的提出為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奠定了基礎。從廣義上講,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屬于等距離/相關情況規則,一些判例中甚至將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稱為等距離/相關情況方法。和第二階段的劃界程序不同的是,這一階段將北海大陸架案引入的公平原則/相關情況規則中的 “比例” 概念作為一個獨立的劃界步驟,③比例本身并不是一種劃界方法,需要考慮的最后一個因素是合理的比例因素,根據公平原則進行的劃界,應在有關國家的大陸架范圍和其各自的海岸線長度之間實現合理程度的比例。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 Reports 1969,para.98.但比例檢驗并不要求海域應該與海岸線長度成比例,即 “區域的劃分是劃界的結果,而非反過來” 。④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Area between Greenland and Jan Mayen (Denmark v. Norway), Judgment,ICJ Reports 1993,para.64.

國際法院在2009 年羅馬尼亞/烏克蘭黑海劃界案中指出, “法院將按規定的階段進行大陸架劃界、專屬經濟區劃界或單一劃界” 。⑤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Romania v Ukraine),ICJ Reports 2009,para.115.首先,法院將采用幾何學上客觀的、也適合劃界地區地理環境的方法,確定臨時劃界線。就相鄰海岸之間的劃界而言,將劃定一條等距離線;就相對的海岸而言,臨時劃界線將包括兩個海岸之間的中間線。⑥使用 “中間線” 和 “等距離線” 這兩個術語不會產生任何法律后果,因為兩者的劃界方法相同。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Romania v Ukraine),ICJ Reports 2009,para.116.其次,最后界線的走向應符合《公約》第74 條和第83 條的 “公平解決” 規定。因此,法院將在第二階段考慮是否有因素要求調整或移動臨時等距離線,以實現公平的結果。⑦法院引用了2002 年喀麥隆訴尼日利亞案的原句,可見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的基礎為等距離/相關情況規則。See Land and Maritime Boundary between Cameroon and Nigeria (Cameroon v. Nigeria:Equatorial Guinea Intervening),Judgment,ICJ Reports 2002,para.288.最后,在第三階段,法院將核實該等距離線(臨時等距離線可能考慮到 “相關情況” 未作調整)不會因為各國海岸線長度的比例與有關海域面積的比例之間的明顯不相稱而導致不公平的結果。①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Romania v Ukraine),ICJ Reports 2009,paras.116-122.

羅馬尼亞/烏克蘭黑海劃界案是海洋劃界領域的標志性事件。在該案中,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正式確立,并在其后的海洋劃界判例中被國際法院和有關法庭沿用,進而逐步確定其在第二階段應當考慮的因素。在2012 年孟加拉灣劃界案中,國際海洋法法庭正式采用了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的提法,②2009 年羅馬尼亞/烏克蘭黑海劃界案中使用了分階段劃界的表述,并且詳細闡述了何為第一階段,何為第二階段以及第三階段,但是并未使用 “三階段” (three stage-approach)或者類似的表述。即國際海洋法法庭考慮到國際法院和法庭在海洋劃界方面的判例,將采用關涉這一問題的最新判例法所發展的三階段方法。③Se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 Judgment,ITLOS Reports 2012,para.240.在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領土和海洋爭端案中,國際法院同樣使用了這一方法,④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paras.190-193.構建臨時中間線后,在第二階段詳細審查了雙方提出的每項考慮因素:相關海岸線的長度不一致、整體地理環境、雙方的行為、安全和執法方面的考慮、公平地獲取自然資源、在該地區已經生效的劃界,以確定這些因素是否構成調整或移動臨時中間線的 “相關情況” 。⑤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ement, ICJ Reports 2012, paras.205-228.在2014 年秘魯訴智利海洋劃界案中,國際法院為尋求 “公平解決” 通常采用的方法為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⑥See Maritime Dispute(Peru v.Chile),Judgment,ICJ Reports 2014,para.180.

2014 年孟加拉國海域邊界仲裁案仲裁庭闡述了這一方法的法律地位,雖然仲裁庭將這一方法稱為等距離/相關情況規則,但其本質仍是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由于《公約》第74 條和第83 條沒有規定特定的劃界方法,如果有關國家不能達成協議,則適當的劃界方法將通過和平解決爭端的機制來確定。在處理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問題時,法院和法庭以一個首要目標為指導,即所選擇的劃界方法應能達到公平的結果。仲裁庭補充道,整個劃界過程的透明度和確定性是該過程中要實現的額外目標。仲裁庭由此得出結論認為,由此產生的并且仍在發展中的國際判例構成了司法判例,屬于《國際法院規約》第38 條第1 款第4 項的國際法淵源,并且,這一判例法應納入《公約》第74 條和第83 條。⑦See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 between Bangladesh and India,Award,PCA Case No.2010-16,7 July 2014,paras.338-339.雖然仲裁庭采用了這一方法,但是援引了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領土和海洋爭端案的論述,即 “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有一些因素使等距離線方法的適用不合適” 。①國際法院在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領土和海洋爭端案中指出,法院的判例闡述了在海洋劃界實踐中廣泛使用等距離線方法的原因:它具有一定的內在價值,因為它具有科學性,而且應用起來相對容易。然而,等距離線方法并不自動擁有高于其他劃界方法的優先權,在特定情況下,可能有一些因素使等距離線方法的適用不合適。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between Nicaragua and Honduras in the Caribbean Sea(Nicaragua v.Honduras),Judgment,ICJ Reports 2007,para.272.加納和科特迪瓦大西洋海域劃界案也采用了等距離/相關情況的提法,但仍屬于海洋劃界判例第二階段所稱等距離/相關情況規則增加比例檢驗后的變體,即三階段方法。該案法庭認為,關于海洋空間劃界的國際判例原則上傾向于采用等距離/相關情況規則。②Se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Atlantic Ocean (Ghana/C?te d’Ivoire), Judgment,ITLOS Reports 2017,para.289.

在后續的海洋劃界案件中,國際法院沿用了這一劃界思路。在2018 年加勒比海和太平洋海域劃界案中,國際法院在劃定單一海洋邊界時,根據《公約》第74 條和第83 條的 “公平解決” 規定,按照既定方法中的三個階段劃定了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界限。③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Caribbean Sea and the Pacific Ocean (Costa Rica v. Nicaragua)and Land Boundary in the Northern Part of Isla Portillos (Costa Rica v. Nicaragu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8,para.135.在2021 年索馬里訴肯尼亞海洋劃界案中,法院認為, “在本案中沒有理由使用法院發展出來的三階段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 。④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 (Somalia v. Keny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21,p.3.

自《公約》通過以來,國際法院和相關法庭逐漸發展出一套海洋劃界方法,以幫助其執行《公約》?!豆s》第74 條和第83 條要求劃界應得到 “公平解決” 。實現 “公平解決” 要求劃界線應盡可能讓雙方的海岸以合理和相互平衡的方式產生海洋權利方面的效力。⑤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para.215.自羅馬尼亞/烏克蘭黑海劃界案確立了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后,國際法院和法庭對專屬經濟區、大陸架或者單一邊界線的劃定始終分三個階段進行。為實現 “公平解決” ,國際法院和法庭在第二階段會考慮是否有 “相關情況” 需要調整或移動臨時等距離線以實現公平的結果?!豆s》第74 條和第83 條并未明確規定何為 “相關情況” , “相關情況” 是根據個案確定的。第三階段的比例檢驗也是為了確認劃界實現了《公約》要求的 “公平解決” ,具體的檢驗由法院在每個案件中參照總體地理情況加以判斷。

四、 “公平解決” 概念下的海洋劃界規則及其演變

(一)國際司法機構和仲裁機構的權限

“公平解決” 的規定,在海洋劃界中具有突出作用,同時也引起了很大的爭議。一方面,在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以及仲裁機構做出的海洋劃界裁決中,公平解決 “作為公平在海洋劃界領域的具體表現,要求司法機構和仲裁機構能夠充分了解個別案件的具體情況,并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具體規則。但是,公平的引入導致法律上的不確定性和不可預測性,使各國無法適用確定的法律規則來劃定其海洋邊界。

北海大陸架案的判決受到了諸多法官的批評。在該案中,共有兩位法官發表聲明,四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還有五位法官發表反對意見。本宗法官聲明,其不同意法院多數法官的主要結論,而是認為 “《大陸架公約》第6 條是可適用的國際法,等距離線方法在這些當事國之間是劃定邊界的規則,且這一規則可以從一般法律原則中推導得出” 。①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Declaration of Judge Bengzon (As Appended Immediately after the Judgment),p.56.福阿德·阿蒙法官認為,可以基于法律的一般原則,即 “法律之上的公平” 訴諸,特殊情況限定的等距離線方法,將其作為適用于本案的法律規則。②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Fouad Ammoun,p.153.副院長科列沃基法官則完全反對法院的判決,認為 “《大陸架公約》第6 條第2款所載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應適用于這些案件,且其性質至少是國際法一般法律原則和規則” 。③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Dissenting Opinion of Vice-President Koretsky,p.170.科列沃基法官認為,存在充分的理由認定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既符合一般法律原則,也符合國際習慣的構成要件。但是,他更傾向于將它們視為國際法一般法律原則,因為國際習慣既定學說非常強調時間要素,以此作為某一原則是否屬于習慣國際法的標準:總的來說,習慣國際法強調的是過去,而國際法一般法律原則更為與時俱進,通過吸收國際法的基礎漸進原則,在其發展過程中傳達現今和未來法律的理念。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Dissenting Opinion of Vice-President Koretsky,p.157.田中法官同樣支持等距離線方法而非公平原則,他認為,法院可以通過賦予等距離線方法以世界法律(world law)的地位而為國際法的發展做出貢獻。④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Dissenting Opinion of Judge Tanaka,pp.196-197.拉赫斯法官指出,不存在其他劃界原則或規則在應用上具有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同樣的便利性及結果的確定性。⑤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Dissenting Opinion of Judge Lachs,p.222.從法律在國際社會中的功能出發,索倫森法官指出,鄰國之間的海域劃界是個可能經常引起分歧并導致國際爭端的問題,那么國際法規則的制定和解釋應將這種分歧和爭端的原因降到最低限度。法律規則越清晰,其適用性越高,就越能減少不和諧的種子。如果《大陸架公約》第6 條不能被承認為普遍接受的國際法,劃界只受公平原則的制約,那么無論是國家利益層面,還是國際社會利益層面,都會出現相當程度的法律不確定性。①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Dissenting Opinion of Judge S?rensen,pp.257-258.

對于公平概念的引入,科列沃基法官提及法律詞典中早有出現的公平概念:公平被定義為帶有非司法、倫理性質的公平原則,在倫理學上始終存在著關于公平的內容和意義以及什么是公平的激烈爭論和意識形態分歧,因此,在國際法院的判例中引入如此模糊的概念,可能會為法院偏離既定的國際法一般法律原則和規則的指導,或者做出主觀的、有時甚至是武斷的裁決打開大門。②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Judgment, ICJ Reports 1969, Dissenting Opinion of Vice-President Koretsky,p.167.正如阿諾德·麥克奈爾勛爵所言,本案提出的問題只能在法律基礎上決定。③See Fisheries Case,Judgment,ICJ Reports 1951,Dissenting Opinion of Sir Arnold McNair,p.158.法院為了避免不公平的結果訴諸更高的法律理念,即正義、公平,但是,由于這些理念具有一般和抽象性質,因此其無法為本案的劃界提供任何具體標準,并且更有可能產生新的混亂局面。法院的判決相當于建議雙方根據 “公允及善良” 原則通過談判解決爭端,但卻并未說明何為 “國際法一般法原則和規則” 。④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 Reports 1969,Dissenting Opinion of Judge Tanaka,pp.196-197.塞浦路斯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上指出, “在援引國際法院北海大陸架案的判決時也應謹慎,法院在該判決中的結論應從適當的角度并參照《國際法院規約》第59 條來理解” 。⑤See Summary Records of Meetings of the Second Committee, 30 July 1974, A/CONF.62/C.2/SR.20,in Official Records of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Volume II,p.163.

國際法院無視已經存在的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將公平原則作為海洋劃界的習慣國際法。在北海大陸架案中,國際法院指出,形成習慣國際法規則的國家實踐,包括其利益受到特別影響的國家實踐必須在所援引條款上廣泛且實質一致。⑥See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 Reports 1969,p.3,para.74.和傳統習慣國際法形成的路徑不同,公平原則是被國際司法機構和仲裁機構直接確立的。國際司法機構和仲裁機構的裁決可以用于尋求確定的國際習慣,⑦See Malcolm N.Shaw,International Law 198(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21).但是,國際司法機構和仲裁機構直接創設國際習慣的能力是應受質疑的。布朗利認為這種習慣來自法官的權力和意志。⑧See Ian Brownlie,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163(Clarendon Press 1979).

按照《國際法院規約》第38 條第1 款第2 項對國際習慣的定義,國際習慣的形成包含了國家實踐和法律確信兩個要素,這兩個要素缺一不可。國際司法機構和仲裁機構在適用某一習慣國際法規則裁決海洋劃界時,應當充分查尋有關國家的實踐,其中包含利益受到特別影響的國家,并確認在這方面的法律確信是無疑的。

(二)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

《公約》第74 條第1 款和第83 條第1 款分別規定了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的問題,要求采用 “公平解決” 的劃界方案。在這方面,國際法院和有關法庭形成了系統性的判例法,減少了海洋劃界的不確定性因素。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被稱為海洋劃界領域的 “黃金方法” ,但是,這一方法被批評存在著主觀性:首先,第一階段臨時等距離線的構建是技術性的,從而導致這一階段完全沒有 “公平解決” 的指導;其次,《公約》條款并無 “相關情況” 的表述,其要素不存在詳細清單,只能根據個案確定;最后,比例檢驗的適用條件模糊,鮮有在第三階段根據這一步驟調整或移動界線的。

1.等距離線/中間線的機械性適用

從北海大陸架案開始,國際法院就強調不存在任何強制性劃界方法,并且自羅馬尼亞/烏克蘭黑海劃界案確立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后,國際海洋法法庭仍強調存在特殊情況使得適用等距離線方法不恰當,即 “每個案件都是獨特的,需要具體處理,最終目標是達成一個公平的解決方案” 。①Se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 Judgment,ITLOS Reports 2012,para.317.加納和科特迪瓦大西洋海域劃界案中,加納認為,雖然《公約》第74 條和第83 條沒有規定為實現 “公平解決” 應采取的方法,但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是 “現行標準方法” (now-standard method)。②Se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Atlantic Ocean (Ghana/C?te d’Ivoire), Judgment,ITLOS Reports 2017,para.265.科特迪瓦則援引了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領土和海洋爭端案,認為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不是強制性的,也不是本案最為合適的方法,而且也并非默認的劃界方法。③Se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Atlantic Ocean (Ghana/C?te d’Ivoire), Judgment,ITLOS Reports 2017,para.270.特別分庭在經過分析之后得出結論認為,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在加勒比海的領土和海洋爭端案并非可持續參考的先例,因為該案所涉及的特殊的地理構造(海岸線構造)導致構建等距離線不可行,④在該案中,國際法院認為,由于格拉西亞斯角的陸地邊界終點的構造、可可河口的高度不穩定性以及對位于河口的幾個小島嶼和沙岸的所有權的爭議,構建一條等距離線是不可行的。鑒于這些情況,國際法院采用了角平分法。Se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Atlantic Ocean(Ghana/C?te d’Ivoire),Judgment,ITLOS Reports 2017,para.285.而且,偏離劃界普遍方法將有悖于透明度及確定性原則。在羅馬尼亞/烏克蘭黑海劃界案中,國際法院指出, “在構建臨時等距離線的這一初始階段,法院尚未關注可能出現的任何‘相關情況’,而是根據客觀數據,嚴格按照幾何標準劃定該線” 。①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Romania v Ukraine),ICJ Reports 2009,para.118.因此,臨時等距離線的確定顯然屬于技術性的,并且在國際司法機構和仲裁機構的裁決中大多機械性地遵循臨時等距離線的構建,并未考慮 “特殊的地理構造” 。

2012 年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領土和海洋爭端案中,尼加拉瓜同樣基于地理環境表達了對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的反對,尼加拉瓜認為,在尼加拉瓜海岸和哥倫比亞島嶼西側海岸之間構建一條臨時等距離線的行為是完全人為的,雖然確定臨時等距離線/中間線僅是普遍適用規則的第一步,但后續的調整或移動也不足以實現 “公平解決” ,因此需要采用不同的劃界方法。②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para.185.但哥倫比亞認為,在法院唯一偏離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的案件中,法院的理由為 “海岸線的構造” 導致不可能劃定等距離線,而本案沒有任何情況使得不可能構建等距離線/中間線。③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para.187.法院在劃界的第一階段指出, “在此過程中,法院將采用幾何學上客觀的、適合該地區地理環境的方法” 。④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para.191.但是,法院最后仍劃定了臨時等距離線,并未考慮其所聲稱的 “適合該地區地理環境的方法” ,而僅體現了 “幾何學上客觀的方法” 。薛捍勤法官在2021 年索馬里訴肯尼亞海洋劃界案的聲明中討論了這一點: “鑒于該案的地理環境,徑向投影是最適當的方法” 。⑤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 (Somalia v. Keny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21,Declaration of Judge Xue,pp.2-3,para.7.

根據公平原則/相關情況規則的劃界程序,國際司法機構和仲裁機構首先考慮 “相關情況” ,然后根據 “相關情況” 選擇具體的劃界方法。這種劃界方法不是強制性的且不具有優先地位。正如薛捍勤法官所言,為了確保公平的解決方案,決定選擇劃界方法的是地理特征和 “相關情況” ,而且劃界方法是不能預先確定的。⑥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Nicaragua v.Colombia),Judgment,ICJ Reports 2012,Declaration of Judge Xue,para.2.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機械性地將等距離線/中間線作為劃界的第一步,對于偏離這一程序的劃界案則將其歸因于特殊的海岸線構造,但是,在其余劃界案件中,并未審查過這些 “地理環境” 要素。從海洋劃界的判例可見,臨時等距離線/中間線的構建僅是技術性的,國際法院和有關法庭忽略了第二階段和第三階段調整或移動等距離線/中間線仍無法實現 “公平解決” 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通過大幅調整或移動等距離線/中間線實現 “公平解決” ,其結果也和第一階段的界線相去甚遠,導致第一階段的工作顯得毫無意義。

2.等距離線/中間線調整或移動的高度任意性: “相關情況” 的缺失

在2012 年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領土和海洋爭端案的第二階段,法院開始調整或移動臨時等距離線。法院認為,為了實現 “公平解決” ,在適當考慮到 “相關情況” 的前提下,應該對分別位于尼加拉瓜和哥倫比亞的基點給予不同的權重。在相關區域的這一部分,若哥倫比亞基點的權重為1,尼加拉瓜基點的權重為3,就能取得公平的結果。具體做法是構建一條線,其上每一個點距離尼加拉瓜島嶼上的控制基點的距離都是哥倫比亞島嶼上的控制基點的3 倍。①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paras.234-235.就此產生了一個問題:這是臨時中間線的移動,還是按雙方基點之間3:1 的比例重新劃定的一條新線。②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Nicaragua v.Colombia),Judgment,ICJ Reports 2012,Declaration of Judge Xue,para.5.

2021 年索馬里訴肯尼亞海洋劃界案同樣有類似的情況,為了查明產生截斷效應的海岸線凹陷以調整等距離線,法院采用了在更廣泛的地理結構中考慮海岸線的凹陷的方法,只審查兩個國家的海岸線來評估海岸線的地理結構所造成的任何截斷效應的程度。③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 (Somalia v. Keny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21, para.164.在本案中,很難說海岸線的凹陷位于 “要劃定的區域內” 。④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Somalia v.Kenya),Judgment,ICJ Reports 2021,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Abraham,para.11.只有當截斷效應 “嚴重” (serious)或 “重大” (significant)時,才有理由調整等距離線。⑤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Caribbean Sea and the Pacific Ocean (Costa Rica v. Nicaragua)and Land Boundary in the Northern Part of Isla Portillos (Costa Rica v. Nicaragu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8, para.156;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Atlantic Ocean (Ghana/C?te d’Ivoire), Judgment, ITLOS Reports 2017, para.425;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 between Bangladesh and India,Award,PCA Case No.2010-16,7 July 2014,para.417.第二階段對臨時等距離線的調整或移動,在何種情況下才能被認定為是合理的,法院并未給出任何關于合理性的標準,如截斷效應的嚴重和重大標準,判例顯示調整或移動仍是主觀的,國際司法機構和仲裁機構具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

關于第二階段的 “相關情況” ,目前不存在詳細的列舉清單或某些確定或預設的標準,而是由法院作為裁決者在具體案件的語境下加以理解。對此,威拉曼特里法官(Judge Weeramantry)表示, “人們永遠無法預知在未來的未知爭端中,哪些情況可能會出現或發揮重要作用” 。⑥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Area between Greenland and Jan Mayen (Denmark v. Norway),Judgment,ICJ Reports 1993,Separate Opinion of Judge Weeramantry,para.182.到目前為止,法院主要將 “相關情況” 限定于地理環境,如截斷效應、凹凸性、可能對海洋劃界產生扭曲影響的特殊島嶼特征。盡管原則上法院的判例中不排除非地理因素,但是這些因素很少被法院認定為 “相關情況” 。這種趨勢如果在實踐中延續下去,很可能使第二階段演變為純粹的幾何工作,只有少數固定的地質物理因素供法院考慮,以減少法院對 “相關情況” 的自由裁量權。最終,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將演變成等距離線方法的替代品,公平原則將從劃界過程中消失。擔心 “相關情況” 的無限擴張會導致基于法律的判決和基于公允及善良判決相提并論的風險是毫無依據的,因為 “相關情況” 的概念本身是在司法上發展和適用起來的。①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 (Somalia v. Keny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21,Declaration of Judge Xue,paras.14-15.因此,一個 “相關情況” 的詳盡列舉清單可能是有益的。

3.比例檢驗的作用甚微

“比例” 這一概念源自北海大陸架案提出的公平原則,作為最后一個考慮因素存在,即 “根據公平原則進行的劃界應使有關國家的大陸架范圍與它們各自的海岸線長度之間達到合理的比例,這些比例是根據海岸線的大致方向來衡量的,以便在海岸線筆直的國家與海岸線明顯凹凸的國家之間建立必要的平衡,或將非常不規則的海岸線縮小到其更真實的比例” 。②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Judgment,ICJ Reports 1969,para.257-258.2009 年羅馬尼亞/烏克蘭黑海劃界案的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將其作為劃界的最后一個步驟,并且指出, “多年來,不同的法庭和法院本身對于海岸線長度的差異是否構成重大的不相稱性都得出了不同的結論,這表明劃界線是不公平的,仍然需要調整” 。③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Black Sea (Romania v. Ukraine), Judgment, ICJ Reports 2009, para.213.但是,自國際法院和法庭開始適用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以來,比例檢驗根據個案的情況確定,這同樣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并且,在經過第二階段 “相關情況” 對臨時等距離線/中間線的調整或移動之后,其產生的作用更是微乎其微。

就比例檢驗而言,國際法院認為,計算并不意味著是精確的。④See Maritime Dispute(Peru v.Chile),Judgement,ICJ Reports 2014,p.6.在進行劃界的第三階段時,不必適用嚴格的比例原則,因為海洋劃界的目的不是要在雙方相關海岸線的長度和各自相關區域的份額之間建立相互關系。因此,法院的任務是檢查是否存在嚴重的不相稱性,而構成這種不相稱性的因素將根據每個案件的確切情況而有所不同,因為劃界過程的第三階段不能要求法院無視在前幾個階段的所有重要考慮。⑤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para.240.

正因為存在第二階段的 “相關情況” 的重要考量,第三階段 “比例檢驗” 后,鮮少認定存在不相稱的情形而造成不公平結果。2012 年孟加拉灣劃界案中,國際海洋法法庭在審查之后認為, “這一比例并沒有導致雙方的海域分配相對于各自的海岸線長度出現任何重大的不相稱,從而需要改變調整后的等距離線以確保公平解決” 。①Se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Bay of Bengal (Bangladesh/Myanmar), Judgment,ITLOS Reports 2012,para.499.2012 年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領土和海洋爭端案也存在類似的結論,即 “考慮到本案的所有情況,適用暫時采用的界線并沒有導致不相稱情形,且沒有因此產生不公平結果” 。②See Territorial and Maritime Dispute (Nicaragua v. Colombi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2, para.247.2014 年秘魯訴智利海洋劃界案③在該案中,國際法院得出結論認為, “沒有證據表明存在嚴重的不相稱性以質疑臨時等距離線的公平性” 。See Maritime Dispute(Peru v.Chile),Judgement,ICJ Reports 2014,p.6.、2014 年孟加拉國海域邊界仲裁案④在該案中,仲裁庭認為,這一比例在分配給雙方的海域方面沒有產生任何重大的不相稱,不需要改變調整后的等距離線以確保公平的解決方案。See Bay of Bengal Maritime Boundary Arbitration between Bangladesh and India,Award,PCA Case No.2010-16,7 July 2014,para.497.、2017 加納和科特迪瓦大西洋海域劃界案⑤在該案中,特別分庭的結論是,考慮到本案的所有情況,適用判決書第481 段和第527 段中的劃界線所取得的結果并沒有造成不相稱的情況,從而沒有產生不公平的結果。See Delimitation of the Maritime Boundary in the Atlantic Ocean(Ghana/C?te d’Ivoire),Judgment,ITLOS Reports 2017,para.538.、2018 年加勒比海和太平洋海域劃界案⑥See 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Caribbean Sea and the Pacific Ocean (Costa Rica v. Nicaragua)and Land Boundary in the Northern Part of Isla Portillos (Costa Rica v. Nicaragu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18,paras.202-204.都未對調整后的等距離線進行再次調整,而是得出結論認為不存在不相稱的情況,因而不會產生不公平結果。在2021 年索馬里訴肯尼亞海洋劃界案中,國際法院審查后將調整后的等距離線確定為索馬里和肯尼亞在印度洋200 海里內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海洋邊界,認為這一條線 “實現了《公約》第74 條第1 款和第83條第1款要求的公平解決” 。⑦Maritime Delimitation in the Indian Ocean (Somalia v. Kenya), Judgment, ICJ Reports 2021, para.177.

國際法院和有關法庭多年來并未就比例檢驗達成一致性標準,這導致 “公平解決” 存在模糊性。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將比例檢驗作為一種檢查手段,即劃定的界線是否可能導致劃定的海域和各自海岸線的長度之間的比例嚴重不相稱,從而產生不公平結果。如果考慮到案件的所有情況,劃定的界線確實存在這樣的情形,那么就需要對調整后的等距離線再次調整。這種方法在理論上具有意義,但是國際法院的判例顯示,自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正式確立以來,目前未有法院和法庭在第三階段對調整后的等距離線/中間線進行調整或移動,這導致第三階段的劃界工作形同虛設,逐漸演變成一種形式主義。此外,由于第二階段的 “相關情況” 主要限制在地理因素方面,那么在第三階段,比例檢驗能夠發揮作用的空間也就更小了。

結語

在海洋劃界領域,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從2009 年起才開始適用,但是至今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都采用了這一方法,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成為《公約》第74 條和第83 條第1 款 “公平解決” 所指的普遍遵循的方法。不過,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是否能夠達到 “公平解決” 的結果,仍值得反思。不考慮任何地理環境,機械地劃定臨時等距離線或中間線顯然不能保證 “公平解決” 。在機械地適用等距離線或中間線后,第二階段的調整或移動顯示出高度的任意性和主觀性,出現了對臨時等距離線/中間線的大幅調整或移動,甚至完全偏離臨時等距離線的走向。這樣形成的新的界線很難被稱為是對界線的 “調整” 或 “移動” 。此外,司法實踐留給第三階段比例檢驗發揮作用的空間極小?,F有的海洋劃界規則和《公約》所要求的 “公平解決” 可能還有一定距離。在這樣的司法判例發展趨勢下,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逐漸和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同化,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可以被稱為廣義的等距離/相關情況規則,有的判例確實采用了這樣的表述。如果持續沿用現有劃界規則,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其實和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無異,只是將 “特殊情況” 的表述改為 “相關情況” 而已。由于 “相關情況” 不存在列舉清單,其要素含糊不清,如此一來,在使用術語時是采用 “特殊情況” 抑或 “相關情況” 的具體差別并未顯現。

國際司法機構和仲裁機構作為海洋劃界的裁決機構,應當恪守自身的職責,充分按照現有的法律規范行使職權,不應當越權行事?;仡櫋豆s》的締約過程,似乎可以發現,《公約》并未給任一原則或規則以優先地位,而目前普遍遵循的海洋劃界三階段方法可能已經背離《公約》的初衷。因此最優解仍是充分考慮劃界的 “相關情況” ,選擇 “公平解決” 的劃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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