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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或是挽救:未成年人犯罪中的 社會認知失調與協調

2022-03-16 03:28楊宇琦
當代青年研究 2022年2期
關鍵詞:加害者犯罪人刑罰

楊宇琦

(西南民族大學民族學與社會學學院)

一、問題的提出

(一)涉未成年人相關立法的演變

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與權益保護是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現實議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后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于1991年頒布,在2020年10月完成第三次修訂,形成圍繞家庭、學校、社會、網絡、司法等方面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化的格局,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合法權益與發展機會。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未成年人保護法》卻面臨尷尬境地。一方面,未成年人作為弱勢群體,缺乏對不法侵害的反抗能力,易成為受害者,是需要被保護的違法犯罪活動的客體;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也因其法治觀念較薄弱,缺乏正確的教育引導,而成為加害者,是違法犯罪活動的主體。我國1999年便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后簡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12月經過第二次修訂,該法在預防犯罪教育、不良行為干預、嚴重不良行為矯正等方面提出法律規制,確立預防為主、提前干預、分級矯治的基本原則。從立法角度上來看,未成年人保護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同樣重要的事情。

然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有發生,往往因其性質惡劣而被廣泛關注與討論,這不僅是因為未成年人犯罪行為本身挑戰了公眾對未成年人純良幼小形象的心理期待,更是因為未成年人犯罪免于處罰或從輕處罰給公眾留下罪無應得、罰不當罪的印象。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后簡稱為《刑法》)相關規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免于刑事處罰,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但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僅在犯八項重罪的情況下,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但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處罰。犯罪通常是比違法更為嚴重的侵害行為,而未成年人弱小、單純的社會印象變相放大了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的嚴重性,但《刑法》相關規定讓犯罪的未成年人免于承受相對等的懲罰,即犯罪的嚴重性與懲罰的嚴厲性并不對等,進而促成公眾認知世界中罪無應得、罰不當罪的印象。因此,在公眾的認知世界中形成了扭曲的未成年人保護圖景,使《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功能與價值被異化。

公眾對未成年人是否應該被保護這一問題并無異議。但是,面對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的現狀,應該如何對待未成年犯罪人經歷了漫長的社會討論,其重要內容便是《刑法》中未成年人最低刑責年齡的相關規定。[1]2020年10月審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下調未成年人犯罪最低刑責年齡,規定“已滿12周歲未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應當負刑事責任”。這說明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姿態與社會公平正義之間的既往關系被重構,并正在重新尋找社會平衡,涉未成年人法律制度建設正順應與適應社會發展的大勢?!段闯赡耆吮Wo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與《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相關規定在2020年年底的集中修訂,雖然為公眾關于未成年犯罪人的認知沖突提供了喘息機會,但并不能真正消解公眾對未成年犯罪人應該懲罰還是應該挽救的認識困 惑。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罰的理論觀點

學界對如何理解刑罰的功能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為報應論觀點。該觀點認為刑罰本身是人類原始道德生發的產物,體現最早的公平與正義,經歷以血親復仇、等量報復等為主要形式的歷史階段,其心理邏輯在于建立起犯罪與刑罰之間的主觀聯系,報應或應得是理解刑罰報應論觀點的核心概念,從罪有應得、殺人償命、報應不爽的俗語中可以窺探刑罰報應論觀點在社會文化中的深遠根基。[2]因此,在面對未成年人犯罪時,刑罰客體是未成年犯罪人,刑罰形式便是應得懲罰。對公眾而言,未成年犯罪人被施以與其罪行相當的懲罰,是基本心理預期。未成年犯罪人受到懲罰體現了刑罰的最大道德價值,也是撫慰公眾道德心理秩序的重要工具。第二種為預防論觀點。該觀點認為刑罰的功能在于預防。邊沁認為,當刑罰所帶來的苦痛超過罪行所帶來的快樂時,人基于趨利避害的心理動力,會主動避免犯罪行為的發生。[3]也就是說,刑罰所具有的威懾力具有預防初犯、防止再犯的價值。所以,采用預防論觀點審視未成年人犯罪時,刑罰的最大價值在于旗幟鮮明地告誡未成年人合法行為邊界范圍,懲罰未成年犯罪人是為了警示其他未成年人,避免他人效仿。第三種為改造論觀點。該觀點認為刑罰的目的是改造犯罪人,懲罰只是手段,需要通過刑罰來教育和改造犯罪人。[4]改造論觀點可以視為面向全社會、全人類的未來視角觀點,當一個罪行對整個社會的傷害已經造成,對整個社會最好的選擇是通過刑罰確切地減少未來整個社會受到的傷害。相比于改造論,報應論中的報復與懲罰本身就是以暴制暴的傷害邏輯,而預防論中影響預防效果的干擾因素頗多,兩者不能切實減少全社會未來可能受到的傷害。

未成年人相較于成年人,在權力地位、倫理關系、資源占有等諸多方面處于弱勢地位,比成年人犯相同罪行的可能性更低,因此,未成年人犯罪視域下的法制建設,抱持著側重改造論的態度。當然,刑罰的目的絕不只是改造犯罪人,[5]當前以“教育在前,懲罰在后”為理念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也并未實現未成年人再犯率的有效降低。[6]當真實的未成年人犯罪發生時,以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保護為出發點,司法實踐更可能顧及未成年人在接受司法審判與制裁之后的身心發展與社會融入;而從未成年犯罪人司法審判的社會認知出發,審判結果和已有制度建設會給公眾“輕判”未成年犯罪人的感覺。公眾對未成年人犯罪刑罰的情感期待屬于報應論范疇,對其的理性寄托屬于預防論范疇,而司法實踐從法哲學思維出發產出的結果屬于改造論范疇,這勢必導致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刑罰的社會認知失調。本研究便是希望在前述懲罰與挽救的認知失調中發現公眾的深層關注,以及消解這種認知失調的潛在可能,這對于理解涉未成年犯罪人司法實踐的社會情緒、促進發展平和的社會心態、建設理性現實的法治精神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二、方法、對象與資料來源

(一)研究設計

本研究采用訪談研究方法,在設計獲取所需分析資料時,利用實驗研究控制無關變量、突出核心變量的思路,在考量案例被公眾所熟識程度與討論熱度后,最終選擇鮑某案與大連男童殺人案作為訪談案例。鮑某案與大連男童殺人案均是男性對女性侵害的案例,侵害形式最初為性侵害,被侵害女性均為未成年人。本研究訪談集中在2020年6月,當時,鮑某案受害者主張自己為未成年人,所以,訪談過程中均是以受害者為未成年人作視角。警方于2020年9月公告鮑某案受害者主張年齡不實。但是,基于本研究之目的與當時研究所處階段,鮑某案受害者主張年齡不實這一信息并不影響訪談內容的真實性,也不違背對比研究設計的變量控制思路。案件在網絡空間中發酵并引起熱議的時間段相近,且社會法制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兩個案例的核心區別在于大連男童殺人案加害者為未成年人,而鮑某案加害者為成年人。鮑某案與大連男童殺人案在形式上相似,未成年人身份是兩個案例的核心差異,符合對比研究的設計思路。

(二)研究對象

培養社會價值觀需要從青年群體入手,[7]大學教育環境是青年實現社會化、獲取社會知識的重要場域,也是青年從校園環境過渡到社會環境的銜接區域,更是培養大學生法治精神的主要陣地。大學生是互聯網使用的主力,既有意愿參與網絡討論,也能主動從網絡空間獲取信息。[8]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審判常常成為網絡空間熱議話題,大學生從中獲取關于司法實踐的信息,用以建構自身的法治觀念,也有參與社會討論、獲得價值認同的熱情與實際效果。[9]因此,本研究選擇大學生作為訪談對象。采用方便取樣與目的取樣的方式,共招募到22名受訪青年,其中男性9名,女性13名,均為大一至大三年級本科生,來自四川省、云南省、海南省、河南省、福建省、上海市、內蒙古自治區、浙江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山東省10個省、市、自治區,涵蓋文學、法學、教育學、管理學、理學、工學、醫學7個學科門類,涉及行政管理、工商管理、學前教育、社會工作、新聞學、數據科學、電子信息工程、臨床醫學等專業。文中采用B/D-M/F-N的形式標記受訪對象,其中B代表鮑某案,D代表大連男童殺人案,M代表男性,F代表女性,N代表第N號受訪者。

(三)研究資料

本研究以社交媒體對話或面對面交談的形式開展半結構式訪談,為規避因明確提示受訪青年“反對挽救未成年人”或“保護未成年人”而帶來道德壓力或社會贊許效應的影響,在提問中避免直接使用關于懲罰未成年人或挽救未成年人的問題表述。訪談圍繞如下問題展開追問:“當你接觸到這個案件時,你有什么樣的感受?”“對于加害者的行為,你是如何評價的?”“對于這個案件,你認為我們的司法制度扮演著什么樣的角色?”“在這個案件之后,你覺得我們應該怎么做,以避免這樣的事情再度發生?”為保證研究順利開展,受訪青年可自行選擇熟識且有思考的案例進行訪談。出于對研究信度的考慮,在訪談正式開始前,受訪青年先簡要復述自己所選擇案例的基本情況,當受訪青年所述內容基本符合研究者對案例的調研情況時,才會進行后續訪談與追問。

三、結果與分析

(一)青年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認知失調

受訪青年對該兩例熱議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社會認知存在兩對認知失調,一是對未成年人心智狀態的認知失調(心智成熟與心智不成熟的認知失調),二是對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認知失調(保護不足與保護過度的認知失調)。

1.未成年人心智狀態的認知失調

在《未成年人保護法》視域下,未成年人往往被認為是弱小、需要保護、容易受到傷害的對象,這也符合《未成年人保護法》訂立的初衷。從未成年人心理發展角度來看,未成年人正處于個體身心發展的重要時期,尚未形成成熟穩定的價值觀念與辨別能力,[10]極易受到外界信息的影響,其自我認知、社會態度、人格觀念常常圍繞這些信息而組建。受訪青年認為,如果在這個關鍵時期沒有給予正確的引導,極有可能誘導未成年人形成不健全的自我認知與價值觀體系?!磅U某在養女僅僅十幾歲,對于性的意識甚至都還不清楚的情況下強奸了她,并且對她灌輸不正確的思想觀念,試圖讓她接受這段非正常的關系以及為自己的強奸辯護?!保˙-M-4)同時,受訪青年還認為,未成年人也沒有足夠的反抗能力,既有因為體力懸殊而不能在侵犯當下進行反抗,也因為意識與教育的缺失而不能識別侵犯行為并選擇恰當有效的救濟途徑?!皬倪@個小女孩的角度去看,是因為她的年齡比較小吧,她這種自我保護的意識比較薄弱,就算是她受到了傷害,也是一味地去忍讓,有苦往肚子里咽,不知道用什么途徑保護自己?!保˙-F-21)因此,受訪青年認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是基于未成年人身心發展普遍規律的社會認知,是帶有原始道德與倫理色彩的認知結果。

但是,從未成年人社會化的角度來看,受訪青年能夠理解未成年人身心發展階段提前的趨勢。未成年人社會化途徑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正日益多元化,這進一步導致未成年人能夠接觸到更多的信息,發展出更多樣化的社會認知與行為方式,在較低年齡表達出更高年齡所具有的觀念與行為,社會的發展加速與個體的發展加速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耦合趨勢?!靶畔⒒鐣?,人們的心理都已經發生了很大的改變,并且與過去已經有了很大的差別?!保―-F-20)例如,青少年各類性行為發生率均呈現上升趨勢,[11]這說明未成年人對性與性行為的認知或實踐均有所提前,與對性諱莫如深的傳統期待大相徑庭。同時,受訪青年對未成年人心智發展的期待并沒有給予超出實際的期待,認為未成年人對生與死、大是與大非應該有基本的判斷,未成年人對自身行為有基本的控制能力?!胺烧f他是個心理不成熟的小孩子,那為什么他不成熟還能去殺人呢?他14歲了,難道不知道死亡的概念嗎?你說他不知道,那他怎么如此珍惜自己的性命呢,還知道跟同伴說,我沒成年,我不會被判刑這種話,這不就是在為自己開脫,以求平安嗎?”(D-M-19)因此,受訪青年認為,未成年人心智成熟是以社會發展程度為參照的考量結果,以及對未成年人行為自控能力的理性期待。

2.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認知失調

未成年人法律保護的認知失調承襲于未成年人心智狀態的認知失調。當受訪青年認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時,便出現了未成年人需要更多法律保護的期待;當受訪青年認為未成年人心智成熟時,便出現了法律應該一視同仁、不要對未成年人過度保護的期待。具體而言,受訪青年認為,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有失偏頗,往往是在加害者的立場上談未成年人保護的,而受害者卻缺乏法律保護,但是真正應該保護的卻是那些受害者?!白罱诒本?,有一個法律顧問探討未成年人應對性侵的能力,我覺得非常奇怪,為什么是讓未成年人面對性侵的時候學會反抗,而不是去用法律約束性侵者發生這些事情?!保˙-F-3)受訪青年對犯錯受罰、罰當其罪的社會認知似乎出現了斷裂,認為受害者并未從法律制度中獲得應得的正義與補償,反而未成年犯罪人從法律中“得利”,進而對法律維護公平正義的情感期待有所落空?!斑@件事情還是挺讓人寒心的,這種蓄意犯罪,無法受到懲罰,其實是對法律的一種褻瀆,中國的法律還是需要不斷完善,這個女孩的事情真的挺讓人憤怒的?!保˙-M-7)因此,受訪青年認為,未成年人缺乏法律保護是站在受害者立場上探討的,認為司法實踐中對未成年人賦予了更多的“義務要求”。

受訪青年對法律保護的另一種認知結果是法律過度保護未成年人,這種過度保護會產生以下兩種認知結果。第一,未成年人犯罪審判中罪量與刑量不成比例,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犯相同或相似罪行所造成的社會傷害并無不同,但未成年人卻能夠受到輕判,在形式上是同罪不同罰的表現。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犯罪,逾越了對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行動能力不足的傳統期待,其犯罪所造成的心理沖擊更大。所以才對未成年人犯罪行為產生更強烈的道德被冒犯感,但實際所受到的懲罰卻更輕,罪量與刑量不對等,不符合應得的道德原則?!耙粋€孩子犯了很嚴重的事情,甚至比一些成年人所作所為還要惡劣,但是成年人受到的懲罰比未成年人受到的懲罰要重,這可能會導致一些人的心理不能承受?!保―-F-1)第二,對未成年人觀念與行為產生誤導,受訪青年認為,當未成年人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懲罰低于成年人,且是未成年人能夠承受時,便是縱容了未成年人犯罪?!胺蓪和挲g的劃分應該加以細化,有的年齡界限仍需下調,界限下年齡段的孩子即使不負責任,也不能讓他們產生殺人要趁早的想法?!保―-F-12)按照邊沁的觀點,當行為結果所引起的痛苦少于行為本身所帶來的快樂時,行為便更可能發生。未成年人犯罪所帶來的“快樂”如果多于懲罰所帶來的痛苦,則未成年人可能更愿意承擔懲罰所帶來的痛苦。[12]因此,受訪青年是站在受害者角度形成的法律過度保護未成年人的社會認知,認為刑罰具有明確的道德指引與觀念塑造作用。

大連男童殺人案與鮑某案最顯著的形式差異在于犯罪者一個是未成年人,另一個是成年人,這對于理解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應該挽救未成年人還是懲罰未成年人具有重要意義 。訪談資料顯示,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青年對未成年犯罪人的認知帶有明顯的身份角色差異。當未成年人處于加害者角色時,受訪青年對未成年人的期待更接近于一個成年人,這時的加害者是一個心智成熟的個體,需要受到與成年犯罪人相一致的制裁,彰顯法律的公平與正義。而當未成年人處于受害者角色時,則表現出具有原始倫理道德色彩的社會期待,受害者心智不成熟、法律對其保護力度不足,進而需要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立法并對其進行制度性保護。在立法設計中,立法者希望通過法律制度建設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教育與引導,進而實現挽救與保護未成年人的目標。在司法實踐中,未成年犯罪人刑量低于相似罪量成年犯罪人的刑量,而未成年犯罪人刑量更少強化了對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社會認知,變相突出未成年犯罪人未受到應得懲罰的社會感受,有悖于對司法公正的心理期待。立法目標與司法后效的社會感受形成了對未成年犯罪人挽救還是懲罰的認知失調。

綜上所述,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律對未成年人應該更實際地挽救還是更嚴厲地懲罰,取決于未成年人在犯罪行為中的身份角色。挽救還是懲罰的認知失調,本質上是青年看待未成年人心智狀態與法律功能的認識論問題,在本文語境中可以大致概括為“心智不成熟—法律保護不足—選擇挽救”與“心智成熟—法律保護過度—選擇懲罰”的認知失調。

(二)青年對未成年人犯罪認知的道德統一

如果說未成年人犯罪中青年對挽救與懲罰的認知失調來自其對未成年人心智狀態與法律功能的認識論差異的話,那么需要追問的便是如何理解并調整此認知失調?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需要反思兩種對立的認識論所導致的“選擇障礙”是否有內在深層邏輯關系。

“心智不成熟—法律保護不足—選擇挽救”認知路徑屬于制度性邏輯,通過制度建設來保護未成年人基本權益不受侵害,與未成年人立法保護目的相一致。通常情況下,未成年人在這一認知路徑中的角色為受害者,此時受訪者更會選擇保護的姿態對待未成年人,希望法律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并對保護不足的狀態表示不滿。也應當看到,該認知路徑指出,因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所以需要加強保護,青年也愿意看到法律對其提供制度性幫扶與機會,這是對弱者權利的扶助,符合保護弱者這一道德原則。

“心智成熟—法律保護過度—選擇懲罰”認知路徑屬于道德性邏輯,從是非、對錯、善惡等道德判斷角度去理解未成年犯罪人的罪與罰。未成年人在這一路徑中的角色為加害者,此時受訪者會選擇懲罰的手段對待未成年人,希望加害者能夠受到嚴懲,并且不滿法律對加害者的“寬容”,認為法律失去了公平與正義的道德價值。這一認知路徑認為,未成年人在身心發展過程中,應該學會為自身行為負責,并且需要踐行“犯錯受罰”與“罪有應得”兩條最原始的道德原則,符合青年的道德期待。

所以,青年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認知失調,可能在道德的平臺上找到調和的機會?;蚩烧J為,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的核心差異在于認知活動中的道德性邏輯參照。青年更容易從道德的角度去解讀未成年人犯罪中未成年人這一身份,關于法律應該懲罰還是挽救的選擇矛盾,被轉化為未成年人身份角色所致的道德感受失調能否通過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和扶正。也就是說,青年均從道德性邏輯出發去理解未成年人,對于未成年人加害者給予道德批判,對于未成年人受害者施以道德同情。所以,青年所面對的不再是對法律功能(懲罰或挽救)的二選一,而是如何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道德屬性。如果能正確理解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道德屬性,就能夠統一關于懲罰或挽救未成年人的認知失調。從訪談資料中可以一窺青年詮釋未成年人犯罪道德性的基本面向。

第一,關注殘忍手段與惡劣性質,更多地從權力與倫理地位角度去理解罪行之惡(即懲罰的問題)。受訪青年認為,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手段與性質十分惡劣,罪行的惡劣程度與未成年人身份形成認知上的反差?!皭耗г谏磉?,這個男孩泰然自若地在班群里發消息,跑到尋找小女孩的家長旁邊問找到沒有,還在家附近殺人拋尸,那個放學回家的小女孩就這么失去了生命,僅是這個犯罪目的和手法我就已經非常憤怒了?!保―-M-19)如果說一個成年人的罪行罪量為100單位,按照罪刑相當原則,應承受的刑量也應該是100單位。但是當未成年人犯相同罪行時,對未成年人罪量除了有罪行本身的罪量,還會因為未成年人身份放大對罪行惡劣程度的認知,即未成年人相同罪行罪量會超過100單位。如果只是按照制度性邏輯來討論,那么未成年人犯罪所受刑罰應該與成年人相當。但是青年在認知未成年人犯罪道德屬性的時候傾向于選擇道德性邏輯參照,因此,只有給予超過100單位的刑量,才能讓青年感受到公平與正義。但由于立法設計時出于對未成年人教育、發展的考慮,往往未成年人只需承受不足100單位的刑量。在一增一減的情況下,青年往往很難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審判中感受到公平與正義,因罪行被喚起強烈的道德義憤,最終轉化為對懲罰的強烈訴求。因此,青年在理解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道德情緒會導致道德訴求,更側重于選擇懲罰這一法律功能。而對于未成年人受害者,青年認知并未選擇以制度性邏輯進行解讀。即便是成年人犯罪中,也是更多地從道德倫理角度去理解未成年人的處境。青年認知未成年人受害者的處境時,傾向于強調加害者與受害者之間權力或倫理身份的懸殊?!磅U某有心,準備了錄音截圖等,這么多年他一直在為曝光后如何脫身做謀劃。對手又是一個小孩子,他恐怕真的能斷尾求生,甚至全身而退?!保˙-M-7)除了犯罪行為本身之外,更看重基于優勢地位、強權關系而造成的罪行之惡?!白鳛槁蓭?,明知侵犯未成年人有罪還明知故犯,甚至還要將責任推卸給受害者,這種行為發生在兼任養父身份的鮑某身上是多么可恥!”(B-F-8)當一個人基于自己的地位優勢,而對弱者施以暴行,除罪行本身給社會帶來的道德損失外,還因為恃強凌弱這一形式而帶來額外的道德損失感受。采用道德性邏輯參照,放大了罪行本身所具有的罪量。如果因為強者的優勢地位而減少或逃脫法律的制裁,會激活強烈的“罪無應得”感受,道德損失感受進一步增強。

第二,關注教育缺失,更多地從性教育、法治教育加強未成年人的約束(即挽救的問題)。受訪青年普遍關注未成年人的教育問題,認為未成年人缺乏恰當的性教育,亦缺乏法治教育。未成年人教育缺失的直接后果便是其在面對傷害時不能準確識別潛在危險、不能獲取有效救濟途徑,也存在不能有效約束自身行為、對是非的判斷過于隨意的情況。當未成年人為加害者時,受訪青年關心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問題,認為父母在日常生活中的行為引導至關重要,對未成年人行為塑造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拔矣X得未成年人犯罪和法律的關系不大,反而與家庭因素有很大關系,在孩子成長過程中沒有受到正確的引導,從而導致他們會犯罪?!保―-F-1)在本文案例中,未成年人身心發展正處于性意識急速發展階段,性教育在家庭教育中的缺失,會使未成年人在對性相關意識與行為嘗試中處于缺乏約束與監督的狀態。因此,未成年人處于加害者角色時,家庭教育問題成為歸責的主要對象,也就是說,家庭教育被視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措施?!拔艺J為還是回歸到家庭教育的問題,應更加細化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規,加強家長教育好孩子的責任和義務意識,一旦發生這樣的案件,即使未成年人不能受到社會輿論所認為應有的制裁,家長也應代替自己的孩子受到懲罰?!保―-M-10)當未成年人是受害者時,受訪青年關注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未成年人尚處于學校環境中,對于法與法的功能認識不足,長久以來,“學習是第一位”的觀念使得未成年人不能快速識別他人對自己的侵害,也不能在第一時間獲得有效的幫助,更缺少通過法律途徑實現救濟的意識。因此,未成年人需要加強法治教育,法治教育的目的除了有助于約束未成年人行為外,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培養未成年人的法治觀念與法治思維,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霸谖闯赡耆顺砷L環境中,我認為這些法律知識是必須進入課堂的,將法治精神融入教學中,他們的(法治)意識也會增強?!保˙-F-21)在本文案例中,傳統家庭倫理文化制約了性話題的談論空間,甚至帶有偏見,未成年人羞于啟齒,而成年人又諱莫如深。所以,當未成年人面對性騷擾或性侵害時,往往只能選擇壓抑與回避,不能尋求有效的幫助。應當破除對性的教育禁忌,從家校兩方面加強教育?!拔覀兪且粋€傳統的國家,性這個話題還不是可以開放式地隨口談論的話題,甚至大部分人認為羞于啟齒,即使有人受到傷害,人們也會覺得可能是被侵害人的不檢點……未成年人監護人應該普及關于性的知識,并正確引導孩子,不要羞于啟齒,當孩子對這方面產生好奇時,不要指責。學校也要普及這方面知識,增強孩子的法律意識、保護自己的意識,讓孩子盡量避免這種危害,如果不幸遭遇危害,也要勇敢地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保˙-F-13)

四、討論

未成年人犯罪在司法審判的產出中體現出刑罰應當拯救還是懲罰未成年人的認知失調,本質上是關于“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則”與“社會最佳利益原則”的實踐博弈[13],影響著青年群體認識司法公正、理解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念的進程。本文通過對青年的訪談發現,基于挽救與懲罰的認知失調可以在道德層面實現統一,青年通常采用道德話語參照建構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司法認知與社會認知??梢哉f,道德認知是青年關于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社會認知的核心內容。盡管青年群體認知未成年犯罪人時,表現出一定的理性,認可刑罰所具有的教育引導功能,類似于“只有懲罰才能讓加害者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以后不會再犯”這樣的觀點,但深層邏輯仍是道德考量。青年在面對未成年人犯罪時,更看重罪行對道德的僭越程度,從制裁道德之惡、重申道德之本的角度去衡量刑罰的價值,即懲罰所具有的道德應得性[14],符合“罪有應得”“犯錯就要受罰”的邏輯。

在反思青年司法社會認知中的道德成分時,還需要意識到道德標準可能成為培育青年法治精神道路上的認知障礙。法治與德治是社會治理的兩個重要手段,其作用相輔相成。[15]但是,在社會認知中,以道德作為治理的評判標準似乎更具有文化與心理基礎,法治精神的深刻理解與教育亟待加強。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認知失調本質上就是法治教育不足的心理后果。青年將《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關法條混淆待之,存在對部門法、專門法的立法目的與司法實踐的認識偏差。在沒有正確認識法制建設的基礎上,是不能培養出正確的法治意識的。因此,要想實現青年對法治精神的認同與踐行,在教育環節就需要進一步深化法治教育,將識法知法、尊法敬法、守法用法結合起來,而不是僅僅停留在對守法觀念與法治概念的填鴨式教育中。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教育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中有重要作用,[16]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青年認知世界中,青年直覺性地認可教育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這代表著青年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理念并非以法治或法律為淵藪,而是寄希望于教育來解決或緩解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事實上,這種教育思路是源于刑罰的懲罰功能,發軔于教育未成年人辨別善惡,而非制度性保護的表現,與法治并不能等同。采用教育手段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本質上符合刑罰功能的報復、懲罰邏輯,視之為重。刑罰對未成年人犯罪占主導作用的功能本就是教育改造而非懲罰,[17]而法治精神中對教育引導、社會整合等功能追求的理解,并未出現在對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實踐的社會認知中,即視刑罰改造、保護功能為輕。在某種程度上,這還是青年法治精神理解不完備的表現,也是需要加強法治教育的原因之一。本文嘗試理解并調和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認知失調,發現道德話語參照在培育青年法治精神中的地位與作用,描繪青年法治精神的態度與焦點,明確法治教育的應有之義,或許可為青年法治精神的培養提供些許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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