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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館之寶:《調查山東威海附近鉛銀礦報告書》

2022-04-26 14:25于海
山東檔案 2022年1期
關鍵詞:租界威海礦業

文·于海

《調查山東威海附近鉛銀礦報告書》

1916年,山東省長公署接到中國商人報告,英國泰茂、和記二商行在威海衛私自開采鉛銀礦。恰此時翁文灝奉農商部命在山東膠縣調查七寶山鐵礦,遂請其“順道前往覆勘”[1],由此完成《調查山東威海附近鉛銀礦報告書》,報告現存于山東省自然資源資料檔案館。由于翁文灝在中國地質界的先驅地位,且此次調查牽涉威海衛租界立法權、采礦權爭端,因此這份手書報告具有很高的史料和文化價值。

一、地質史價值

翁文灝(1889-1971),字詠霓,浙江鄞縣人,中國地質科學開創者、奠基人之一。他是中國第一位地質學博士,第一本《地質學講義》編寫者,第一張著色全國地質圖編制者,中國地質學會第一任會長,長期擔任原農商部地質調查所所長(1922年-1939年),創立“燕山運動”理論,主持周口店發掘工作,在地質地貌學、地震研究等方面亦有杰出貢獻。

在翁文灝的地質生涯中,涉足山東較少,現存翁文灝調查山東地質的專項報告僅兩份。一份為翁文灝奉農商部部令協同譚錫疇前往膠縣七寶山一帶查勘礦權,完成《調查山東膠縣鐵礦報告書》,另一份即為《調查山東威海附近鉛銀礦報告書》,此外翁文灝再也沒有親自到山東現場勘查,因此這兩份手書報告原稿具有很高的地質史料價值。

二、外交史價值

由地質專家現場勘查礦床位置、品質,協助解決外交爭端,翁文灝此舉,無論在中國地質史還是外交史上都應屬首次。此次調查,翁文灝主要從四個方面入手核查。對于幾處采礦點是否在租界管轄范圍內、是否有開采價值,翁文灝從專業角度都給出了確切結論。對威海衛租界當局是否擁有制定“礦業條例”的立法權和采礦權這一問題,他也有論及。

(一)確認采礦點的位置

據中英《租威海衛專條》,“所租之地系劉公島,并在威海灣之群島,及威海全灣沿岸以內之10英里地方。以上所租之地,專歸英國管轄?!盵2]按照1英里約合3.2華里計算,經翁文灝現場核查,“三處場在威海城之南、東南。自東南西首位松里、郭家,距海約三里,松里、郭家西南三里為海頭園,又西,西南十三里為產里村,又西南約一里為鸚鵡山。故鸚鵡山為距海最遠之礦地。然以直線計距海亦必在三十里以下?!盵3]可知幾處采礦點確實在租界范圍內無疑義。

(二)確認采礦點礦床的品質

翁文灝結合過往調查報告,廣泛征詢附近村民,并現場覆勘,認為三處礦場開發價值都不甚高。其中,松里、郭家“非厚生礦床,自毫無探勘之價值”;海頭園“詳察該處巖石露頭,終不似有礦可得也”;只有彥里村西南的鸚鵡山“距離山頂東約半里,溝中有一處聚有礦石碎塊,成分尚優……三礦之中惟此較有希望,當有一探之價值,然究有可開之足量與否仍尚難言也?!盵4]可以斷定,三處礦場都沒有達到進行商業開采的價值。

(三)關于租界內“礦業條例”的立法權

所謂的“礦業條例”實際上是租界當局頒行于1903年2月2日的《1903年威海衛許可條例》,由時任威海衛行政長官駱克哈特制定,主要包括礦權的勘探、選擇、租賃及其一般規定。[5]制定這一條例的目的即是為英商在租界內勘探開發礦產提供依據。早在1898年英國強租威海衛后,英國商人即在威海開展地質調查,并向租界當局提交了《威海衛英國租借地礦產資源報告》,認為威海衛金礦儲量豐富。1902年英資威海衛金礦有限公司成立,在范家埠開采金礦,1906年即因投資不繼破產。[6]由于英國強租威海衛的最初目的是在軍事上與沙俄抗衡,且中英《租威海衛專條》明確規定“租期應按照俄國駐守旅順之期相同”,租期不確定性大,極大影響了英商長期大量投資的信心,因此其在租界內礦業開采的規模、范圍并不大,持續性不強?!暗V業條例”出臺以后因為長時間無所適用,并未引起爭端,直到此次英國泰茂、和記二商行在威海衛私自開采鉛銀礦被華商舉報,才被當時的中國政府關注。

從法理上說,無論中英《租威海衛專條》或《中英續議通商行船條約》都沒有授予英國在租界內制定“礦業條例”的權利。僅在《中英續議通商行船條約》第九款提到“中國因知振興礦務于國有益,且應招徠華洋資本興辦礦業,故允自簽押此約之日起,于一年內,自行將英國、印度連他國現行礦務章程迅速認真考究,采擇其中所有與中國相宜者,將中國現行之礦務章程從新改修妥定,以期一面于中國主權毫無妨礙,于中國利權有益無損,一面于招致外洋資財無礙,且比較諸國通行章程于礦商亦不致有虧。凡于此項礦務新章頒行后始準開礦者,均須照新章辦理?!痹摋l款雖然承諾修改礦務章程,但并未授權英方在租界內自行立法,且清政府于1907年頒布《大清礦務章程》,北洋政府于1914年頒行《礦業條例》。按照《中英續議通商行船條約》第九款之規定,華洋商人都應遵照執行,而非自行制定新法。因此,在翁文灝調查之前,《農商部關于駐威英使擅自頒行礦業條例案審查報告》即建議,“所有一千九百三年英國駐威駱大臣所頒之礦業條例,應據約交涉,設法商令取消”[7]?!暗V業條例”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

翁文灝在報告中分析認為,威海衛租界當局頒行“礦業條例”時間為1903年,當時“中國尚無礦務章程可資遵守也。各國于租界中是否有頒行礦章之權利,各租界條約中皆無明文,在事實上,除威海外亦未聞各國有于租界中頒行礦章者。然此其原因或以各租地大抵無礦可采之故?!盵8]他還進一步指出《中英續議通商行船條約》第九款之規定,“系指普通礦務而言,租借地內是否適用,迄今似并未明定,故威海礦章之是否無背條約實一極耐研究之問題也?!盵9]威海衛租界當局出臺的“礦業條例”至少是存在爭議的。

(四)關于租界內采礦權

就采礦權而言,據中英《租威海衛專條》,租界當局在租界范圍內的權限除軍事內容外,僅限于“鑿井開泉、修筑道路、建設醫院”等,并未授予其采礦權。民事相關管理“現在威海城內駐扎之中國官員,仍可在城內各司其事”[10],租界警政、司法、賦稅、教育等由威海辦事委員與租界華務司共同管理。翁文灝認為“威海治權尚未完屬于英國,礦權不僅限于地面,抑且兼及地腹,是否應歸租借國享有,固不無交涉之余地也?!盵11]租界當局并未完全獲得威海衛主權,僅擁有租借使用權,亦不可私自從事礦業開發。

三、書法藝術價值

地質報告具有書法價值,是當時典型的時代特色。其時打印機尚未普及,地質學家又大部分具備傳統教育背景,很多人的書法造詣頗高,而翁文灝更是個中翹楚。他的地質報告多用毛筆寫就,“大字意追顏真卿……又有翁同龢的筆趣……還有和趙古泥書法暗合之處……小字似乎更多摻入了蘇東坡的意趣”[12]。從這份手書報告可以看出,其書法瀟灑飄逸,求神而不求形,求實用而不苛求美觀,展現了“不務高深聳聽,但求切實可行”的淳樸務實文風。這與翁文灝教育背景密切相關,他6歲入私塾啟蒙, 13歲考取秀才,國學功底非常深厚,19歲以后接受西方現代地質學系統培養,造就了他科學務實嚴謹的學風,這是同時代地質人共通的特點,兼習中西,貫通中外,集兩種文化之長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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