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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原齊家制玦作坊居葬關系與社會結構再探

2022-05-23 00:51種建榮雷興山
考古與文物 2022年2期
關鍵詞:遺存齊家廢料

蔡 寧 種建榮 雷興山

(1.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2.陜西省考古研究院;3.首都師范大學歷史學院)

周原遺址齊家制玦作坊,經過系統發掘,資料已全面刊布。學界已對齊家作坊的墓葬、人群結構及生產形態進行了多方面的研究,雖取得了諸多成果,但在作坊堆積結構和居葬關系等問題上,還存在較多不同認識,進而影響了相關研究的深入,如關于作坊生產方式是“全面式”還是“規定式”的討論等。

筆者認為,對齊家制玦作坊的居葬關系還需深入研究。本文在明確齊家是否為同一墓地的基礎上,對西周墓地進行分區與墓地結構研究,分析居址類遺存的分布狀態,進而討論居葬關系,最后探討作坊區社會結構。

一、齊家先周墓地再辨識

《報告》認為齊家作坊內的墓葬明確屬于第一期(即第1段,先周時期)的墓葬僅有M36一座。該墓未出土任何隨葬品,但被典型的先周灰坑H98打破,可判定M36年代應為先周時期。

筆者之一曾懷疑該發掘區內可能存在一處先周墓地。我們認為,除M36外,齊家北M20、M21、M32雖皆無隨葬品,但結合其他特征,仍可判斷這些墓葬很可能為先周墓葬,該處確實存在一處先周時期墓地。論證如下:

1.層位關系。M20被西周晚期偏早墓葬M6打破,自身只打破先周晚期灰坑H99,并未打破西周時期遺存;M32也是直接打破先周時期灰坑H82,并未打破西周時期遺存。因此從層位關系看,這2座墓葬的年代在先周與西周晚期之間,皆有屬先周時期的可能。

2.3座墓與先周墓M36相同點較多,與西周墓葬差異甚大,表現在4個方面:

(1)4座墓皆東西向(除M32為西向外,其余都為東向)。齊家西周墓葬絕大多數為南北向,幾無東向者。

(2)4座墓墓口形制均窄條狀,寬不到0.8米(M20、M21僅0.4米左右),墓室面積較小。西周墓葬墓口寬度多在1米以上,墓室面積相對較大。

(3)4座墓皆無隨葬品,與西周墓隨葬陶器、石玦、玉玦或制石工具迥然不同。

(4)4座墓皆無腰坑殉牲,而齊家西周墓部分有腰坑殉牲,為典型的殷遺民墓葬。

3.發掘區最早的居址遺存為先周晚期堆積。上述4座墓葬都分布在先周灰坑周圍,分布范圍與先周居址遺存基本相同,表明二者具有相關性,其年代可能為先周時期。

4.從打破關系與墓位形態分析,這4座墓的年代不應是西周時期。M20被西周晚期墓M6打破,墓葬之間相互打破的情況在商周墓地中并不鮮見。打破原因可分為兩類,一類為異穴并葬墓(亦稱“對墓”)的互相打破,多屬有意識行為。這種打破現象(我們稱之為“有意打破現象”),并不代表墓地使用人群的變化,反而表示打破墓葬之間的密切關系。另一類為不同形制、時段、葬俗的墓葬互相打破,往往代表墓地及人群的變遷。M20與M6的關系屬于后者,表明齊家先周到西周發生了人群變遷。M6為南北向墓,族屬為西周時期的殷遺民,因此M20很可能是先周時期的西土族群。M21與M20大致呈“一”字形排列,雖然M21無可判斷年代的層位關系,但根據墓位形態結合其他葬俗特征,可認為兩墓年代都屬于先周時期。

綜上,M20、M21、M32很有可能也屬先周墓,與M36同屬一處墓地(圖一)。

于此特別提出的是,發掘區西部的M35亦為東向墓,形制為窄長條狀,無隨葬陶器,符合本文對先周墓的判斷標準。但M35內隨葬有玉玦、石塊等與制石相關的遺存,這些隨葬品表明該墓為西周時期墓葬。

若上述判斷不誤,可進一步認識到:

(1)齊家先周墓地是周原遺址繼賀家、王家嘴、劉家墓地之后的第4處先周墓地。

(2)墓葬形制與隨葬品特征均不盡相同,進一步表明這4處墓地可能代表先周時期的不同族群,這種分布形態應是周原遺址先周時期西土集團“邑別居之”的反映。

(3)首次明確周原地區存在東西向的先周墓葬(M36)和以東西向墓葬為主的先周墓地。在以往研究中,我們曾認為西周周系墓葬、特別是姬姓周人墓葬都應是南北向墓葬,并據此認為西周時期的東西向墓葬可能并非姬姓周人。齊家先周墓地表明,西土人群(甚或是姬姓周人)在商周時期有墓葬為東西向者。有如此認識,我們便不會對湖北葉家山姬姓曾侯墓葬為東西向這一認識有所疑慮了。

二、西周墓地結構與“聚族而葬”

除先周墓葬外,與制玦作坊相關的墓葬從西周早期延續到西周晚期晚段。發掘報告和研究者都指出,西周墓葬墓主應為制玦工匠,這一判斷表明,居址與墓葬的所屬人群相同。關于墓地結構,馬賽認為可以將墓地分為兩區,兩區之間有墓向、等級、有無腰坑及商式簋、隨葬陶器位置等的差異,可能屬于兩類人群。筆者贊同制玦作坊西周墓地內存在不同人群,但認為墓地分區與結構、族群構成與分布等問題,還可以進一步深化研究。

圖一 齊家制玦作坊區先周時期墓葬與居址分布圖

墓葬的分布形態是墓地分區的主要依據。齊家制玦作坊的墓葬分布形態有如下特點:

1.北多南少??偟膩砜?,北部墓葬十分密集,有27座;南側較稀疏,僅8座。特別是發掘區西南部,僅2座墓。

2.呈“同向聚集,異向插花”的分布形態。按頭向,可分為南向和北向兩大類,還有少數東西向。同向墓聚集成群,偶爾有少數異向墓插布其中。不同墓群之間有明顯的空白地帶。這種分布形態,在周原李家鑄銅作坊也有所發現,在晚商及西周時期殷遺民墓地中較為常見。

3.從墓位形態看,有兩兩異穴并葬的“對墓”,如M38-M34、M16-M17;有呈錯落形態的,如M19-M3、M10-M11;有兩兩呈“丁”字形的,如M4-M5等。錯落形態墓葬聚集在一起的,還呈現出“雁陣”形態,如M37-M14-M8-M2等(圖二)。

4.墓葬多分布在灰坑群中間的空白地帶,單個墓葬幾乎不與同期的灰坑群產生疊壓打破關系,表明埋葬地點是有意避開灰坑的。

依據上述墓葬分布形態與隨葬品等特征,本文將制玦作坊西周墓地分為南北2大區,5個小區,進而又可細分為8個更小的墓區(組)(圖二)。依據如下:

1.分為南北兩個大區:(1)按聚集程度,南區墓少而疏松,北區墓多而密集。(2)按墓位形態。南區有6座墓呈兩兩并列形,分別為M38-M34、M16-M17及M41-M27。北區墓位形態較為多樣,有錯落形也有并列形。

圖二 齊家制玦作坊西周墓地分區示意圖

圖三 齊家制玦作坊西周墓地分期示意圖

2.根據墓向,北區可分為3個小區:(1)北I區、北III區多為南向墓,北II區主要為北向墓。(2)3小區隨葬品組合上明顯有異。北II區墓葬基本都是以單鬲、單鬲單罐隨葬,或加1豆。而北I區和北III區大多數墓葬隨葬品組合為鬲簋豆罐,鬲皆1件以上。換言之,南向墓與北向墓的差異體現在陶鬲多少和是否伴有陶簋。這種陶器組合與墓向的對立現象,也可證明劃分3個小區的合理。

3.北區3個小區之內,還可根據墓向差異,墓位形態、空白地帶等特征,進行更細一步劃分。如北II區可在M6與M24之間分組,兩組中有空白地帶。M24與M14、M8、M2可構成一組“雁陣”墓位形態。另外可在北III區M3與M4、M7與M25之間劃線,分為東中西三組,三組墓向略有差異,墓位形態有別。

4.南區可暫分為兩個小區。南II區有3種墓向的并列形對墓,整體可能為“門”字形墓位形態。南I區與南II區之間有較大空白地帶,可作為分區依據。不過,南I區僅有1座墓葬,是否能獨立成區還可討論。

目前,我們還不能明確南北兩大區、5小區和更小的墓組分別對應何種社會組織單位,但可以肯定的是:

其一,兩大區和5個小區墓向不一、墓位形態有別、隨葬品有異、空白間距較大,這些特征應是商周時期不同族群差異之表現。

其二,各小區、各墓組內的墓葬,或墓向同一,或組成一個特定的墓位形態(“雁陣”或“門”字形)。目前所知,西周時期同一墓位形態的墓葬,應屬同一家族。

基于上述認識,我們認為,齊家制玦作坊內,不同族群各自按血緣關系分小區而聚葬,各小區墓地延續使用(圖三),此即本文所謂的“聚族而葬”。

三、西周作坊結構與“異族雜居”

本文所謂的作坊結構,是指齊家西周制玦作坊內,除墓葬外的居址類遺存的分區及各區關系。作坊分區首先基于居址類遺存的分布形態而展開。

與制玦相關的居址遺存,從西周早期延續到晚期晚段。原報告、孫周勇和馬賽都對遺跡性質進行過判斷,可將居址遺存分為房址、工作間、制玦廢料坑、生活垃圾坑等四類遺跡。筆者基本贊同他們的意見,但由于房址、工作間廢棄后也用作垃圾坑,故本文按研究所需,將上述四類遺跡合并為兩種堆積類型,一是生產廢料坑,二是生活垃圾坑。需要指出的是,生產廢料坑內還包含大量陶片等生活遺存,不存在單一的廢料坑,但存在單一的生活垃圾坑。生產廢料坑還可按照包含廢料的多少進一步細分。

齊家制玦作坊內,西周居址兩種堆積類型的分布有以下特征:

1.灰坑集中分布,常有打破關系,周圍有空白地帶。這種堆積現象可稱為“扎堆埋”?;铱尤旱姆植夹螒B如同魚鱗,可暫稱為“魚鱗狀灰坑群”。這種現象在商周時期的聚落中常見,一個“魚鱗狀灰坑群”或可能對應某種社會組織單位。需強調的是,部分生活垃圾坑與廢料坑也有“扎堆埋”現象。

圖四 齊家制玦作坊西周時期堆積類型分布圖

圖五 齊家制玦作坊西周居址與墓葬分期示意圖

2.有同類型遺跡集中分布現象。在制玦作坊內,既有廢料坑“扎堆埋”的現象,也有生活垃圾坑“扎堆埋”的現象。前者較多,后者較少。

如在發掘區西部,5個廢料坑H22、H21、H6、H60和H74聚集扎堆。其中,H22包含廢料387千克,2萬余件石玦殘品,300余件制玦工具,是出土制玦生產遺存最為豐富的一個單位。H60包含制玦廢料80多千克,近1800件石玦殘品。H21包含廢料約150千克,4355件石玦殘品。H74包含廢料近73千克,900余件石玦殘次品。

再如生活垃圾坑H61、H19、H37、H65和H62,發掘區東部的H89、H100、H81、H90和H59也聚集成堆。

3.一處灰坑群中,灰坑年代多集中或同時?!霸崖瘛钡幕铱尤耗甏蠖嗉性谕诨蛲危ū硪唬?,延續時間較短,不見從西周早期一直延續到西周晚期的情形。如發掘區南部的H89-H90灰坑群,年代都集中在西周中期早段。又如發掘區西北角有兩處灰坑群,年代分別集中在西周中期早段和西周晚期。

上述3個特征,表明居址遺存也可進行分區。本文按遺跡空間集聚、分期年代、單位屬性、空白地帶等特征,大致將齊家制玦作坊西周居址類遺存,劃分為13個相對獨立的堆積單元(圖四)。

基于上述居址分區及其特征,我們進一步認識到:

1.雖然目前尚不能確定單個居址單元對應何種社會單位,但可以肯定的是,每個單元應對應一個社會單位。生產廢料坑與生活垃圾坑兩種堆積類型的分布形態表明,在每個社會單位內,生產與生活一體,這是制玦作坊中的常見形態。單純的生活垃圾坑群,或可表明存在非生產社會單位,當然也存在間歇性生產的可能。

2.單個居址單元延續時間較短的現象,表明該作坊生產地點更換頻繁。這與墓地各分區內墓葬延續時間較長的現象迥然有別(圖五)。

表一 齊家制玦作坊堆積單元列表

在不同階段,居址遺存的堆積數目和分布差異較大。如西周中期晚段是制玦和生活遺存最為豐富的時段,在發掘區內,有多處集中的生產地點,還有幾處工作間,呈現一片繁盛的工作景象。但到了西周晚期偏早階段,僅有兩處集中的生產地點,位置也發生了變化。到了晚期偏晚階段,更是僅在發掘區西部有一處生產地點。

3.同一種族徽散布在不同的堆積單元內,不同的族徽有時則集中于同一堆積單元內。我們曾在齊家陶器與石器上辨識出6件刻辭,應為族徽,可代表西周時期“璋”“爻”及“璋爻”三族。在堆積單元8內,H23出土刻辭“王爻”,年代為西周晚期偏早。H71被H23打破,出土刻辭“王璋”,年代為西周晚期偏早。在堆積單元13內,H65出土刻辭“王爻”,年代為西周中晚期之際。H19出土刻辭“王璋”,年代為西周中期??剔o“王璋”除上述灰坑外,還出土于H5,屬堆積單元5。這種分布狀況也可表明,不同堆積單元中包括不同族徽。

綜上三點認識可知,作坊內包括多個族群,這些族群在生產、生活中被編入不同的居址類單元。此即本文所謂的“異族雜居”。

四、“居葬合一”形態新認識

近年來,通過對周原李家鑄銅作坊、齊家制玦作坊、云塘制骨作坊、曲阜魯故城等居葬關系的研究,提出這類堆積形態可稱為“居葬合一”,即同一特定人群,在一定時間內的居址和墓葬同處一地,商周時期這種堆積形態的族屬為廣義的殷遺民或商系人群。

這一認識逐漸在學界得以認同。據趙海濤研究,二里頭遺址多個功能區內都存在各級居址與墓葬遺存,有的可能相距不遠,不同區域可能是不同家族的埋葬區與居址區。何毓靈指出殷墟“單個族邑以血緣為紐帶,生產、生活甚至是墓地都相對集中于一處獨立的區域范圍內”。不過,有關“居葬合一”中居址類遺存與墓葬類遺存的分布形態,如兩類遺存距離究竟多遠、同一人群或不同人群的居葬形態有幾種類型等問題,卻探索不多。

我們曾認為,“居葬合一”的形態是:居址類遺存與墓葬類遺存緊鄰,幾無空白地帶之隔。兩類遺存有時分別獨立,有時甚至相互打破,屬同一特定人群,可組成一個遺跡組合。筆者也曾對藁城臺西聚落劃分過遺跡組合,一個組合中往往包括房址、窖穴、墓葬、灰坑、水井等遺存。在臺西聚落中,房址與墓葬距離相當近,有些墓葬甚至緊貼房基,可以以房址為核心,串聯一系列遺跡構成組合單元。郭士嘉曾對李家鑄銅作坊進行作坊結構分析,在該作坊內,階段相同、位置相鄰、屬性相關的居址和墓葬有對應關系,作坊可劃分為若干遺跡組合。每個遺跡組合內,居址類與墓葬類遺存或距離甚近,無空白間隔,或有直接打破關系。不同遺跡組合之間有空白地帶。一個遺跡組合的范圍大約在150平方米左右,小者甚至只占兩三個探方。

于此強調的是,對于居、葬兩類遺存獨立的分布在同一個聚落功能區中的現象,不屬于我們認為的“居葬合一”。

在上述藁城臺西、周原李家這一類“居葬合一”的遺跡組合中,居、葬兩類遺存往往年代或延續階段一致,屬同一特定人群。然據上文分析可知,周原齊家制玦作坊內的居、葬兩類遺存中,一個墓地小區往往延續時間較長,一個居址單元的年代往往延續時間較短。相鄰居址單元與墓區、墓組不能構成同一人群的遺跡組合。兩類遺存在整個作坊層面屬“居葬合一”,但在一個發掘區層面,則屬于本文所謂的“聚族而葬”和“異族雜居”。

因此,藁城臺西和齊家制玦作坊可分別代表商周時期“居葬合一”形態的兩種類型,本文對齊家制玦作坊的分析,也為我們理解“居葬合一”背景下的多樣社會結構提供了典型案例。

[1]周原考古隊.周原—2002 年度齊家制玦作坊和禮村遺址考古發掘報告[M].北京:科學出版社,2010.本文下所引齊家制玦作坊的原始材料,均出自此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不再另注。

[2]a.種建榮.周原遺址齊家北墓葬分析[J].考古與文物,2007(6).b.孫周勇.西周制玦作坊生產遺存的分析與研究—周原遺址齊家制玦作坊個案研究之一[C]∥三代考古(三).北京:科學出版社,2009.c.孫周勇.西周石玦的生產形態:關于原料、技術與生產組織的探討—周原遺址齊家制玦作坊個案研究之二[J].考古與文物,2009(6).d.孫周勇.西周手工業者“百工”身份的考古學觀察—以周原遺址齊家制玦作坊墓葬資料為核心[J].華夏考古2010(3).e.馬賽.齊家制玦作坊生產組織方式初探[[C]∥三代考古(六).北京:科學出版社,2012.f.雷興山.論周原齊家制玦作坊的族徽與社會結構[C]∥古代文明(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

[3]同[2]a.

[4]有關對墓“有意打破現象”,擬另文探討。

[5]《報告》墓葬統計表中,描述M21 被H28 打破,但H28 在遺跡平面圖上未見,也無相關文字描述,推測為近現代灰坑,不具備判斷M21 年代的實際意義。

[6]司馬遷.史記:周本紀(第4卷)[M].北京:中華書局.1982.

[7]馬賽.聚落與社會—商周時期周原遺址的考古學研究[D].北京:北京大學,2009.

[8]郭士嘉.周原鑄銅業研究[D].北京:北京大學,2021.

[9]蔡寧.商系墓地形態探索[D].北京:北京大學,2020.

[10]北Ⅰ區雖然墓葬數目較少,但位于發掘區西界,外面可能仍有墓葬,范圍可能更大。

[11]根據我們的研究,周原西周時期隨葬單鬲單罐的墓葬一般是姬姓周人族群,但北II 區M6 隨葬單鬲單罐,卻有腰坑殉狗,為商系葬俗,因此我們仍將北II 區族屬視為殷遺民,并認為可能存在殷遺民在西周時期使用周人陶器組合的情況。

[12]或有學者會認為這是不同分區內墓葬等級差異導致。但北II 區的M6 規模與北III 區墓葬相近,隨葬石圭、石貝、海貝、石飾等,等級相對較高,陶器也僅隨葬一鬲一罐,表明這是北II 區的一個固有特點。

[13] 筆者分為(1)少量制玦遺存:制玦廢料在1000 克以下(有些坑僅有幾十克廢料堆積,可能原本為垃圾坑,只是偶爾混入了少量廢料,因此在研究中,往往作為生活垃圾坑);(2)有制玦遺存:制玦廢料在1000 克到10000 克之間;(3)豐富制玦遺存:制玦廢料在10000 克以上。

[14]郭士嘉,雷興山,種建榮.孔頭溝鑄銅作坊結構初識[J].待刊.

[15]同[2]e.馬賽已指出過這一現象。

[16]同[2]e.馬賽也提出相似觀點,認為齊家廢料的廢棄地點有分組集中趨勢。

[17]一般而言,一處灰坑群的年代應為同時或連續的。本文灰坑群1 中灰坑年代有間隔,存在兩種可能性,一是分屬于兩處灰坑群,二是在發掘區外還有屬“間隔”年代的灰坑。本文暫歸為一個灰坑群。

[18]同[2]f.

[19]a.雷興山.論周原遺址西周時期手工業者的居與葬—兼談特殊器物在聚落結構研究中的作用[J].華夏考古,2009(4).b.同[8].c.同[2]a.d.蔡寧.周原云塘制骨作坊“居葬合一”論[J].待刊.e.蔡寧,雷興山.論曲阜魯故城兩種居葬形態[C]∥保護與傳承視野下的魯文化研討會論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

[20]趙海濤.二里頭都邑聚落形態新識[J].考古,2020(8).

[21]何毓靈.殷墟近十年發掘的收獲與思考[J].中原文物,2018(5).

[22]雷興山.聚邑成都兩系一體—周原遺址商周時期聚落與社會研究[J].待刊.

[23]蔡寧.藁城臺西聚落“遺跡組合”初探[C]∥青年考古學家(第一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20.

[24]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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