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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創新成果轉化的法律規制

2022-05-29 07:45王翀
江淮論壇 2022年2期
關鍵詞:作價所有權科研人員

摘要:采用股權獎勵方式促進創新成果的轉化,對企業、高校等成果產出主體具有較強的激勵性。目前,在法律制度層面,科技創新成果的所有權歸屬,成果出資入股是否必須進行價值評估,以及采用何種方式評估等問題均存在爭議,導致了高校等科研單位難以對股權獎勵方式實現有效運用。應當通過明確的法律規則賦予成果產出主體分配成果轉化利益的自主裁量權,以保證科技創新的成果所有權人和完成人在成果轉化過程中擁有平衡的權益。與此同時,應當加快培育和發展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規范成果產出主體與企業公開協商成果轉化的程序,進一步實現創新成果轉化股權的制度激勵。

關鍵詞:科技創新;成果轉化;股權獎勵;高??蒲?股權評估

中圖分類號:DF37;DF5 ? ?文獻標志碼:A ? ?文章編號:1001-862X(2022)02-0128-008

科技成果轉化是創新驅動發展的重要環節。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國科技隊伍蘊藏著巨大創新潛能,關鍵是要通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把這種潛能有效釋放出來?!盵1]“高??蒲腥藛T是我國科技創新的重要隊伍?!盵2]然而,我國高校創新成果轉化率卻不盡如人意?!?020年高等學??萍冀y計資料》顯示,全國各類高校當年申請專利數合計330375件,專利出售合同數為9229件,轉讓比例僅為2.8%。[3]《2020年中國專利調查報告》表明,2020年我國高校有效發明專利產業化率僅為3.8%,而當年我國有效發明專利產業化率為34.7%。[4]《中國科技成果轉化年度報告2020(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篇)》指出,雖然以轉讓、許可、作價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項數比統計年的上一年增長32.3%,但以作價投資方式轉化科技成果合同項數卻下降了41.9%。[5]

當前,一味強調高校(1)職務發明科技成果的國家所有的性質,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創新成果轉化的個人激勵。高校作為非企業創新主體,其科技創新雖具有公益性,但仍離不開制度保障下利益的激勵。高??蒲腥藛T參與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等激勵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科技成果在國家財政資助下隨之產生的產權歸屬問題以及企業、高等院校與科研人員之間的利益分配問題等。目前,我國關于科技創新成果轉化股權獎勵的法律制度設計與實施存在一系列亟待解決的問題。法治是制度的基石,如何從法律層面促進和保障科研主體將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通過股權獎勵提高科研人員的積極性、真正實現科技成果的價值,是本文的邏輯基礎和實踐起點。

一、股權獎勵對創新成果轉化的激勵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下簡稱《科技成果轉化法》)第16條和第17條規定,科技成果轉化的方式包括自行投資實施、轉讓、許可使用、作價入股等??萍汲晒D化過程離不開科研人員的全程參與,需要科研人員以更強的責任心和主動性解決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專業性問題與技術難點。一個科研成果的誕生需要企業家的投資,只有科研人員通過與企業家形成利益共同體、命運共同體,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整體流程,才有穩定的投資注入到科技成果的研發和產業化之中。通過作價入股,科研人員成為企業股東,能更好地推進科技成果轉化。高校等科研單位將創新成果作價入股至企業,主要通過兩種獎勵方式實現對科技成果完成者的激勵:一種是以股權獎勵,另一種是以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的現金獎勵。[6]

現金獎勵在交易程序上有著較為便捷的手續,高校等科研單位一般只需要與科技成果完成者就價格等相關事宜協商一致和簽署合同后即可完成現金獎勵的程序。從風險角度看,即時獲得科技成果的收入,對高校而言并不存在較大的風險。然而,在現金獎勵的機制中,科技成果并不會一朝一夕就完成,后續還存在諸多復雜的技術性工作,并且受讓購買的技術是否與付出的費用相匹配,在某些情形下是不確定的??梢?,對于現金獎勵而言,交易完成后,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被轉移到作為技術買方的企業一方,這就造成了企業在與高校進行現金交易中并不會支付較多的權利金,相應地,高校給予科技成果完成者的獎金也較少。轉讓的科技成果的價格遠遠低于其預期價值,導致現金獎勵激勵功能并不突出,作為科技成果賣方的高校及其科研人員,轉讓科技成果的積極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響。

面對科研單位“高產出、低轉化”、科研人員“重驗收、輕應用”的兩難境地,股權獎勵提供了化解此種兩難困境的理想思路,從制度層面上看,對企業、高校、科技成果完成者都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企業通過股權支付技術費用的形式替代現金支付,在資金流動上有利于企業的運作,使得企業有充足的預算對所需技術進行下一步的使用或研發。這種模式對于那些極其需要技術但又缺少相應資金的新生企業格外重要。股權支付更加看重于未來的價值和利益,如果科技成果并不能有效地轉化或企業并不能由此創造利益,那么科研人員就不能獲得較多的收益,企業也不用支付較多的費用;但是,科技成果如果能夠被很好地轉化,將會給科研人員和企業帶來巨大的收益。通過科技成果入股的方式,能夠有效地將科技成果轉讓方的高校及其科研人員與科技成果受讓方和使用方的企業密切聯系起來,從而達成一個科技成果合作團體,由此科研成果的轉化率會有較大程度的提升。與此同時,在這種機制下,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成功轉化為導向,企業將加強對高校研究開發活動和人才培養的援助與支持,并常常成為高校和企業聯合培養人才的重要依托。此外,通過科技成果轉化股權激勵機制可以優化高校人力資源配置。[7]人才資源的有效配置依賴于科學的激勵機制,良好激勵機制能夠促進參與者提高工作效率,發揮其自身的特殊優勢,實現能力與崗位的匹配,實現和提升效益。

總之,股權獎勵將科技成果轉化、產業服務、科研人員的利益三者緊緊地聯系在一起,其不再是一次性的轉讓收益。在股權獎勵機制激勵下,科技成果的研發者與實施企業融為了一體,有利于高校及其科研人員后續深入參與到科技成果轉化中,同時,還能促進高校及其科研人員較為充分地了解市場對科技成果的需求。

二、股權激勵創新成果轉化之法律制度的缺失

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必然是一項具有內在合理性、符合產權分配一般規則且能被多方接受的系統工程。作為財政資助方和最終受益者,國家一般不直接參與分配,故收益的分配一般是在企業、高校與科研人員之間進行。[8]目前,科技成果所有權屬于高校所有還是高校與完成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員共同所有,在理論上還存在一定爭議,立法也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另外,高校等國有單位的科技成果出資入股是否必須由第三方機構評估價值的法律規則也不完善,這些均構成高校擬采取《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的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式股權激勵的現實障礙。

(一)科技成果權屬界定未形成共識

產權的所有和資產的性質直接關系股權的所有。實施股權獎勵的首要前提是明晰科研主體與職務相關科技成果的產權。目前,在關于高??萍汲晒欠窨梢杂筛咝?蒲腥藛T所有的方面,缺乏明確的、具體的法律規定,學界與實務界對此未形成共識,主要存在“單位所有說”和“混合所有說”。

1.“單位所有說”

“單位所有說”有充分的現行法上的依據。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6條規定,職務發明創造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于單位,完成人作為發明人僅享有署名權?!犊萍汲晒D化法》第44條和第45條是對“單位所有說”的二次法律印證,規定職務科技成果可以采取轉讓、許可實施、作價投資、自行實施、與他人合作實施等方式進行轉化,轉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負責對完成和轉化該項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給予獎勵和報酬。由此可知,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將科技成果許可或轉讓第三人實施的,所得凈收入全部歸單位所有,而完成科技成果的人員只有獲得單位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權利。換言之,單位才是科技成果的權利人。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以下簡稱《科技進步法》)第32條亦規定,財政性資金資助的項目及形成的專利等科技成果,在不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相關知識產權。毋庸置疑,所謂項目承擔者就是具體執行相關研究工作的項目實施單位。上述三部法律為高??萍汲晒皢挝凰姓f”提供了有力支持。據此可以明確,職務科技成果的相關權益歸單位所有,成果完成人享有獲得對成果轉化實施的收益中的獎勵和報酬的權利。

2.“混合所有說”

“混合所有說”認為科技成果可約定為單位(國家)和成果完成人混合所有,科技成果轉化的收益實行“先確權、再轉化”的知識產權激勵機制,即以科技成果的產權及其轉化后可能帶來的收益作為對成果完成人進行成果轉化的激勵?!盎旌纤姓f”是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改革的成果,因其激勵效果顯著而被西南交通大學等一些高校所采用。[9]上海2019年4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增強科技創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見》所規定的允許單位和科研人員共有成果所有權??萍疾康?部門2020年5月印發的《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所規定的允許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成為共同所有權人,實際也是“混合所有說”的體現,旨在通過鼓勵科技成果完成者享有一定的所有權。事實上,科技成果權屬一直是高校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法律制度中無法避免、必須解決的問題。

3.科技成果權屬規則障礙

如前所述,根據《專利法》《科技成果轉化法》《科技進步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高??萍汲晒乃袡鄽w屬于國家和高校。當然,科技成果的權利屬性不限于所有權,還包括其內含和衍生的處置權、分配權、收益權等,因此,高校還享有科技成果所有權內含和衍生的權利。然而,即使其享有科技成果的這些權利,其一般也不會或并不能主動把所有的科技成果逐一納入科技成果轉化名單,在多數完成轉化的案例中,高校等單位都是被動的。

高校即便擁有科技成果使用權、收益權,其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依然不高。高校的資產本身是國有性質的,國家雖將科技成果所有權授權給高校,但未改變其國有屬性?!犊萍歼M步法》“修訂時借鑒了美國《拜杜法案》,規定了項目承擔者獲得知識產權的條款。即使如此,強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管制度仍舊成為技術轉化落實的阻礙”。[10]高校作為事業單位法人本身受較多的體制性束縛,加之科技成果轉化本身可能存在經濟風險、政治風險,其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普遍不高。就我國高校而言,其科技成果轉化的瓶頸是成果的國有屬性導致的低積極性(即擔心定價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與受益誘導下科技研發人員的個人轉化高需求不相匹配。[11]高校研發的科技成果的所有權源于國家財政資金項目,這就涉及設置該項目的初衷問題,即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以及其他由國家公共財政出資的科研基金的符合資格申報者大多要求為高校,這才有了利用項目資金形成的成果歸屬項目承擔者即高校,如此科研資金才沒有外流、國有資產才沒有流失。與高校的這種不作為、少作為相反,高校的科研人員不能取得科技成果所有權,他們難以開展成果轉化。

技術創新活動本身存在期限較長、投入較大、不確定性較高等風險。[12]國家和地方政府都在尋求解決這一問題的路徑和方法,從法律制度層面激發科技成果轉化活力、保護科研人員的合法權益。例如,《科技成果轉化法》為進一步激發和實現科研人員的轉化積極性和轉化效果,確立了在不改變科技成果權屬確定規則的前提下將科技成果權利進行分割,并賦予科研人員一定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這是一次不徹底、淺嘗輒止的改革,因為科研人員仍然無法獲取其研發的科技成果的所有權,在進行科技轉化時仍然必須依賴高校關于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管理職權和決策支持力度??蒲腥藛T在對外實施科技轉化活動時,受到的牽制仍然頗多,因為其試圖處置的科技成果是高校的單位財產或者說是國有資產。再者,高校也好,高校的科研人員也好,他們即使完成了科技成果的轉化并取得成效,隨之而來的是擔心引發國有資產管理機關的介入調查和處理國有資產流失的問責。

與職務發明相關的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可以大大提高高??蒲腥藛T的研發積極性與主動性,但是,其與《專利法》第6條的關于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權和專利權屬于單位的規定相悖。如何協調高校與科研人員之間利益,如何平衡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與提高科研人員主動性,成為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二)價值評估規則不統一

雖然以入股形式轉化科技成果這一方式得到《科技成果轉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以及《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肯定,但作為入股企業的財產——科技成果是否必須評估其價值,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則并不一致,在具體實踐中,高校處于兩難境地。一方面,出于國有資產流失被問責的擔憂而盡量由第三方機構評估科技成果的價值[13],另一方面,高校又擔心科技成果因評估被高估值或者低估值而損害自己的利益,因為由第三方評估的科技成果價值并不容易得到出資入股的公司和企業的認可,從而阻滯其科技成果順利轉化并獲得相應的利益。

《公司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薄犊萍汲晒D化法》第18條僅規定了“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但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并無評估的任何規定?!秶鴦赵宏P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國發[2016]16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也沒有強制性規定,僅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有權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確認股權和出資比例,并通過發起人協議、投資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對科技成果的權屬、作價、折股數量或者出資比例等事項明確約定,明晰產權”?!稌盒修k法》第39條規定:“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三)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入、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第40條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入、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非國有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p>

雖然科技成果作價出資入股這一方式得到了上述法律規范的肯定,但作為出資入股的財產——科技成果是否必須進行資產價值評估,相關法律規范并不一致。根據《公司法》第27條對出資人向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的規定是強制性的,同時其作了可以不評估的例外性授權規定,即授權“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可以不評估。問題是,從目前我國現有相關法律規范看,雖然《暫行辦法》和《若干規定》均有與高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向公司出資可以無須評估價值有關的明確規定,但由于《暫行辦法》立法位階并非法律、法規,僅僅是國務院部門規章,《若干規定》是國務院的政策性文件,因此這些規定尚不能構成《公司法》第27條所規定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說,如果高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以向國有、非國有公司出資入股形式轉化的,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仍然必須進行價值評估。

在實踐中,真正需要進行評估價值的科技成果以入股方式轉化的情形主要有三種:一是價格難以確定或低于原投入成本的,二是科技成果入股企業計劃上市,三是雙方就科技成果價值爭議比較大的。與此同時,目前眾多因素也影響科技成果價值評估的結果,如科技成果與完成人的密切聯系程度、市場的技術容量情況、該技術是否容易被復制等,在客觀上較難實現一個公允的價值評估,因此,并非所有科技成果都適合評估??傊?,強制性地要求科技成果出資入股必須評估價值,不利于鼓勵高??萍汲晒霓D化,事實上會對科技成果轉化造成不同程度的阻礙。

(三)評估程序中的評估方式不統一

根據《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如果其他的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對高校等單位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入股公司沒有規定可以不進行評估的話,那么,就必須對該科技成果進行價值評估。這樣,隨之帶來了一個問題,評估應當采取的具體方式是什么。對此,《公司法》沒有具體的規定。

《暫行辦法》第38條規定:“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三)……”按照該條規定,如果將高校的科技成果納入非貨幣資產,則高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入股公司和企業進行轉換的,應當對科技成果進行價值評估。此外,《暫行辦法》第41條第1款規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該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如果將高校的科技成果歸屬于國有非貨幣資產,則必須按照這一規定執行,即高校將科技成果作價向其他公司和企業投資入股進行轉化的,其評估價值方式強制采取由第三方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與此同時,《暫行辦法》第56條第1款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比绻凑赵摋l規定,高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入股公司和企業進行轉化,可以“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這應該也是對科技成果價值的評估方式。不過,由于將科技成果出資入股公司和企業,往往不可能采用一次性買斷方式,即“在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其價格或者價值,因此,按照此條規定,高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入股公司和企業進行轉化,可以通過“協議定價”的方式對其科技成果進行評估確定入股的出資價格或者價值。從文字表述上看,《暫行辦法》第38條中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與第56條中的高校以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作價投資”之間的關系并不清晰;同時,第41條第1款中的“應該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與第56條第1款中的“可以……通過協議定價……確定價格”之間的關系也不清晰,由此導致了在《暫行辦法》內部關于高??萍汲晒鲑Y入股公司和企業的評估方式的模糊化。

綜上所述,如果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高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入股公司和企業進行轉化需要或者必須進行價值評估的話,那么在現行的我國公司法體系、科技法體系、國有資產管理法體系中對此評估方式的規定并不清晰、不統一,由此導致了一種如前所述的普遍現象,即高校出于國有資產流失被問責的擔憂而盡量采取由第三方機構評估的方式來確定科技成果的價值,進而極大地制約了高??萍汲晒捎米鲀r出資入股公司和企業的方式進行轉化實施的發展空間。

三、優化股權激勵創新成果轉化的法治實踐

面對科技成果轉化股權激勵存在的具體法律問題,亟須通過構建系統化的科技成果轉化股權激勵法律規范體系、完善科技成果定價法律規范的考量因素等方面保障股權激勵的合法實施。

(一)政策引導立法:科研人員可享有科技成果所有權

科研人員不享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權,其也就不可能持有科技成果向產業轉化中的入股企業所形成的股份,這樣會影響科技成果轉化效能?!爸R產權始于激勵創新的公共政策選擇,更加強調實現創新價值的目的……現代國家賦予私人以知識產權,旨在通過私人享有、行使和實現知識產權,在社會發展中實現智力成果不斷創新的整體結果”[14],故此,當務之急就是要通過法律或者法規明確高??蒲腥藛T可以享有科技成果所有權,也亟須從立法政策的角度形成此共識。

高校屬于事業法人,國家作為其法律上的財產所有權主體,享有終極所有權。在其內部,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員作為自然人個體,在財產所有權行使上更為直接和靈活,賦予科研人員享有其研發的科技成果財產所有權,能夠提高科技成果的轉化效率。此外,賦予其科技成果的財產所有權,能夠加強激勵效果,更好地調動其主動性和創造性,進一步為科技成果的轉化賦能。

高??蒲腥藛T享有科技成果財產所有權具有正當性。個人財產權的獲得方式主要是通過勞動,勞動是私人財產權合法化的理論來源?!懊咳藢λ约旱娜松硐碛幸环N所有權,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沒有這種權利。他的身體所從事的勞動和他的雙手所進行的工作,我們可以說,是正當的屬于他的?!盵15]這種財產權勞動理論為科研人員通過依附于人身的智力勞動獲得科研成果的所有權奠定了基礎。

科研人員通過其智力勞動,結合物質技術條件、科技知識等多種要素的作用研發出了科技成果。也就是說,科技成果的產生也包含了科研人員研發勞動過程、研發勞動對象和研發勞動資料三要素。因此,科技成果的歸屬取決于各個要素的作用大小,即誰對科技成果產生的貢獻最大,科技成果就應當歸誰所有。這是符合馬克思勞動價值理論的。若科技成果的產生主要取決于科研人員的勞動,將科技成果歸屬于科研人員在理論上是可行的;如果某項科研成果更依賴于實驗室、實驗器材等物質條件,物質條件由科研人員所在單位提供,且單位的貢獻要大于科研人員的貢獻時,該科技成果應當歸屬于單位。

當前,我國已經開始探索科技成果所有權從單位所有轉變為科研人員與單位混合所有或者共同共有。2020年2月,習近平主持召開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允許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成為共同所有權人;同年10月,科技部等9部門聯合確定40家試點單位,全面啟動了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工作?!敖y計數據顯示,近5年來,四川共有45家單位開展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試點,完成分割確權634項,作價入股創辦企業100余家,吸引投資近70億元?!盵16]科研人員與單位混合所有或者共同共有是以肯定高校等科研單位的科研人員可以享有科技成果所有權為前提的,故在此前提下,需要法律規則明確的是如何處理單位主導型和科研人員主導型兩種類型化的科研成果的所有權歸屬標準。

單位主導型科研成果更多地體現單位的意志和作用,相對于以往科研活動可由單個科研人員獨立完成的情況,現階段科研活動的開展需要系統地分配科研人員的工作、投入資金以及必要的物質條件。從科研成果的獲得方式、目標效果等方面都能反映出單位的意志,單位對于科研成果的產生貢獻了決定性作用,此種類型的科技成果歸于單位所有??蒲腥藛T主導型科研成果則更多地體現科研人員的個人意志,盡管單位提供了科研工具、場所等物質條件,但物質條件只是科研成果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

就高??蒲腥藛T可享有科技成果所有權的具體規則而言,首先,允許高校與其科研人員以約定的方式明確基于前者的工作任務、利用了前者的物質技術條件而產生的科技成果的所有權歸屬,即高校所有、科研人員所有、高校與科研人員共同所有三種模式;其次,在高校與其科研人員未作此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主要由高校分配科研人員的工作、投入資金以及必要的物質條件而產生的科技成果的,其所有權屬于高校所有;最后,由高校提供科研工具、場所等物質條件,主要由其科研人員提出研發項目和完成研發任務的科技成果的,其所有權屬于高校的科研人員所有。

(二)高位階確權:科技成果價值評估的單位自主決定權

《公司法》第27條規定的是關于用非貨幣財產向公司出資入股的出資必須評估其價值的內容,此種確定現物出資的價值是公司“現物出資制度的目的性要求,否則,公司出資制度失去其本來意義”,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既是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必要物質基礎,同時又是公司信譽的唯一擔?!?。[17]“對公司債權人而言,來自出資人投入公司的資本將成為債權人利益保護的基本氣墊(cushion),超出這個氣墊的風險將由自愿與公司進行交易的債權人買單”[18],因此,高校等單位以其持有的屬于現金以外的其他財產的科技成果以向公司(企業)出資入股方式轉化,必須按照《公司法》第27條規定進行評估,以確定其價值,這與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沒有直接的關系。

與此同時,如前所述,受制于科技成果本身具有的獨特性、固定價值受影響因素多等,強制性地要求科技成果出資入股必須評估價值,不利于鼓勵高??萍汲晒霓D化,事實上會對科技成果轉化造成不同程度的阻礙,因此,對于高校等單位以其持有的屬于現金以外的其他財產的科技成果以向公司(企業)出資入股方式轉化的情形而言,《公司法》第27條第2款的例外性授權規定就應當充分發揮作用。對此,《暫行辦法》已有了回應,其第40條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入、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非國有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比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立法分類,《暫行辦法》只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并發布的國務院部門規章,其并不是法律、行政法規,因此,第40條規定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并不能作為《公司法》第27條第2款的例外規定。如此,高校就無法以“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即可以不評估)為依據,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入股公司和企業不進行價值評估。由此可見,基于科技成果的客觀特質而要賦予其持有人與入股公司和企業自主決定其價值,在“非貨幣財產出資”范圍內例外地可以不對科技成果財產進行評估的話,應當以法律、法規的立法形式規定:“高校等單位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以向公司、企業入股方式進行轉化的,有權自主決定是否進行科技成果的價值評估?!蔽┯写?,高??萍汲晒蚬就顿Y入股是否必須對該科技成果進行評估的前述法律規范之間的不協調將得以消除,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高校等單位因科技成果出資入股未進行評估導致國有資產流失而被追責的擔憂。

(三)包容多元價值:科技成果入股評估價值方式的選擇權

在法律、法規上明確了高校等單位在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以向公司、企業入股方式進行轉化時擁有自主決定是否進行科技成果的價值評估的權利的前提下,如果高校等單位在采取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入股公司和企業形式進行轉化時,仍然堅持對科技成果進行評估價值的,屬于對其科技成果評估自主權利的正當、合理處分。在此前提下,需要在法律和法規中明確的是,高校等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進行價值評估的具體方式。

如前所述,由于現行的相關法律規范對出資入股公司和企業的科技成果的評估方式的規定,既有第三方評估,即由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負責進行評估,也有協議定價,即由科技成果持有人(包括科技成果的所有人和完成人)與被入股的公司和企業及其股東通過“協議商定”的方式進行,且此兩種評估科技成果價值的規范分別針對諸如“非貨幣性資產”“科技成果”等不同的客體作出的,同時又沒有對不同的客體內涵及其范圍作出相應的規定,由此導致了這種對科技成果價值評估方式的不確定性。實踐中,因為第三方評估機構獨立于出資入股的主體即科技成果的持有人、所有人——高校,所以,為避免因國有資產流失而被問責,高校幾乎均采取第三方評估這種方式評估科技成果的價值。然而,高校的國有資產是否流失與其科技成果出資入股是否經由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價值之間沒有必然聯系,并且這樣做事實上架空了高??萍汲晒牍晒竞推髽I有“自主決定是否進行科技成果價值評估的權利”的規范?;诳档绿岢龅膶嵺`理性,法律至少包括兩個特征:既源于實踐又高于實踐,既有一定的邏輯嚴整性又有適度的現實包容性。[19]科技成果轉化規則應當尊重實踐需求,并及時將實踐需求納入制度規范。在科技成果轉化法律規范和國有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法律規范中應當明確規定:“高??萍汲晒牍晒竞推髽I的評估方式可以采用第三方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或者由高校與公司和企業公開協商議定?!?/p>

四、結 論

推進高??萍紕撔鲁晒D化股權獎勵,需要遵循“法秩序統一性原理”,使同一法律體系內部的各相關規定始終處于一種實質價值內在精神的一致[20],其關鍵是能夠在法律層面對成果權屬實現清晰、科學的界定,同時,應當細化高校等科研單位推進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法律規則,避免相關法律規范與政策之間以及其各自內部的不協調。通過明確的法律規則賦予科技成果產出主體分配成果轉化利益的自主裁量權,以保證科技成果所有權人和成果完成人在成果轉化過程中擁有平衡的權益。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有必要在法律層面充分重視科技成果的價值評估,培育和發展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規范高校等成果產出主體與企業公開協商議定的程序,進一步實現科技創新成果轉化股權的制度激勵。

注釋:

(1)因我國公辦高校在科技成果的數量上占據絕對優勢并在本文所闡述的主題方面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故本文所稱的高校指公辦高校并涵括國家設立的科研院所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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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吳 楠)

本刊網址·在線雜志:www.jhlt.net.cn

基金項目:2020年度湖南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高校專利轉化法律制度理論與實證研究”(XJK20AGD003);湖南省社科評審委2021年度一般課題“我國高校專利轉化法律制度完善研究”(XSP21YBC024)

作者簡介:王翀(1974—),湖南湘鄉人,法學博士,湖南文理學院文史與法學學院副教授,湖南文理學院知識產權中心首席專家,主要研究方向:知識產權保護與專利成果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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