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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常態化背景下矛盾糾紛轉型及化解機制研究

2022-05-30 05:28任建通
關鍵詞:糾紛矛盾防控

任建通

(中央司法警官學院 科研處,河北 保定 071000)

2019年底突如其來的新冠疫情一直持續至今,這一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不僅向世界各國提出了重大挑戰,而且給全人類生命安全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威脅。據全球疫情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3月20日,海外累計確診新冠肺炎病例461 509 072例,累計死亡病例6 049 745例;中國累計確診427 973例,累計死亡11 141例(1)數據來源:國家衛健委、各省市區衛健委、各省市區政府、港澳臺官方渠道公開的數據(截至2022年3月20日15:25)。。此次新冠疫情既暴露出我國在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方面存在的短板,也考驗了各級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這次疫情既是一次危機,也是一次大考。在這場戰“疫”過程中,國家通過一系列“群防群治”和“聯防聯控”措施,有效控制了疫情蔓延,取得了抗疫斗爭的重大戰略成果,彰顯了國家強大的治理能力和制度優勢。新冠疫情對社會、家庭、個人的影響涉及方方面面。在全民抗疫的高度“緊張”狀態下,由于疫情防控和社會經濟波動等多重因素影響,社會關系呈現出焦躁化傾向,社會矛盾糾紛多發,并呈現出新的“面向”。從一定程度上講,矛盾糾紛的轉型給社會治理帶來了新的挑戰。如果不能妥善化解新的矛盾糾紛,不僅影響到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還會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與長治久安?;诖?本文嘗試分析疫情防控常態化背景下社區矛盾糾紛轉型及特征,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化解路徑與機制建議。

一、文獻回顧和問題提出

糾紛是人類社會的一種普遍現象,可以說,有人的地方就有糾紛,有社會便有糾紛[1]。社會矛盾糾紛常常發生于日常生活和生產活動中,具有瑣碎、復雜的特點,學者們對勞動爭議、征地拆遷、醫療事故等“事件”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歸結起來主要包括矛盾糾紛發生的場域、具體內容和解決機制三個方面。第一,在矛盾糾紛發生的場域研究方面,趙天寶等通過對興安村的田野調查,將矛盾糾紛分為“內生型”和“外生型”兩種類型[2],并且以信號傳遞模型為分析工具,探討了國家法與民間法合作的矛盾糾紛解決模式。第二,關于矛盾糾紛的具體內容,陸益龍將矛盾糾紛分為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勞動糾紛等[3];黃政等通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分析了鄉村情與法的雙重治理規則對糾紛處理的影響,認為應從解決矛盾糾紛著手,建立有效的法律執行體系,建立法治信仰[4]。第三,從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出發,羅冠男提出了通過柔性道德教化和無訟觀念化解糾紛,從而實現基層社會圓融自治的觀點[5]。郭星華等在對農村征地過程中農民心態變遷的研究中,提出了“社會保障+X” 的安置模式,以及逐步實現被征地農民市民化,從而化解征地引發的矛盾糾紛的建議[6]。針對現有矛盾糾紛解決中的困境,有學者提出,通過建設利益關聯機制,有利于破解結構主義和非結構主義視角下化解矛盾糾紛、重建秩序的困境[7],借助分級和分流兩個譜系組成解紛的整體網絡[8]。陸益龍認為:“基層糾紛雖在日常生活中的產生并呈現出來,但同時也是社會主要矛盾在社會生活中的具體表現,并和社會秩序直接相關?!盵9]從某種意義上講,矛盾糾紛能否得到有效化解,不僅關系到社會成員的正常生活和關系維系,還會影響到社會秩序的良好運行。

既有文獻對矛盾糾紛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矛盾糾紛的類型、特點和解決機制等方面,為后續研究提供了借鑒和啟示,尤其對當代中國糾紛解決機制轉型的探討,拓展了矛盾糾紛研究的視野,對化解矛盾糾紛的理論研究和實務工作具有重大意義。然而,既往研究一般都是將矛盾糾紛置于一般社會環境中,在新冠疫情等重大公共衛生危機背景下是否適用尚待進一步探討。新冠疫情發生后,為迅速應對和有效防控疫情,大部分地區采取了一系列“硬核措施”,如社區、學校等人員相對聚集的場所進行封閉式管理,社會控制性增強,人員流動受到限制,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模式、信息傳遞方式、生活空間等都發生了常態社會背景下未有之變化。那么,在這樣的背景下社區矛盾糾紛出現了怎樣的轉型與特征,我們應該選擇何種路徑化解疫情防控常態化背景下的社區矛盾糾紛呢?

二、矛盾糾紛轉型:表現類型、發生場域與解紛形式

受新冠疫情和“國家向度”[10]防控措施的影響,社會生產經營活動大幅減少、個人流動性減弱。交通運輸部公布的數據顯示,2021年1月至10月,營業性客運量完成71.9億人,同比下降8.8%,兩年(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平均下降30.5%;全國36個中心城市完成公共交通客運量441.0億人,同比增長27.9%,兩年(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平均下降11.0%(2)數據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綜合規劃司(2021年10月交通運輸經濟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相關規定,為了有效防控疫情,大多數地區對社區采取了封閉式管理,其中最基本的防控措施包括對病患人員、疑似病患人員等特定人員實行隔離居住,對疫區實行封鎖,限制聚集性活動,等等。在此背景下,群體聚集性矛盾糾紛總體呈下降趨勢,但與疫情防控有關的矛盾、糾紛卻不斷涌現。伴隨新冠疫情形勢的變化,全國總體防控策略調整為“外防輸入、內防反彈”,由此疫情防控工作進入常態化時期,糾紛呈現新態勢、新特征。

(一)表現類型:初級矛盾糾紛轉向次級矛盾糾紛

社區中的諸多矛盾糾紛源于日常生活中的瑣事。郭星華等將糾紛視作一個譜系,并將其劃分為“初級糾紛”(3)“初級糾紛”指的是不需要“他者”(第三方)介入,僅僅依靠矛盾糾紛雙方或多方通過自行協商、妥協的方式即可解決的糾紛。和“次級糾紛”(4)“次級糾紛”指的是矛盾糾紛雙方或多方不能通過自行化解,需要第三方介入化解的糾紛。(圖1)[11]?!俺跫壖m紛”的主體大多以個體的社區成員為主,在個體與個體之間形成一種張力,雙方或多方出現對立關系或呈現對立狀態,通常會在一定的范圍和區域內得以解決。當初級糾紛雙方或多方的利益訴求無法得到滿足或在社區生活共同體內無法有效解決時,糾紛便會升級為“次級糾紛”。如由于社區封閉式管理,家庭成員居家不出門,夫妻之間、代際之間的矛盾頻發。如果夫妻之間、代際之間“初級糾紛”未能得到有效化解,就會升級為“次級糾紛”。在疫情防控情形下,第三方調解不便及時介入,很可能會進一步升級為“新次級糾紛”,導致家庭、鄰里關系不和,嚴重時還有可能引發更大的沖突和危機,如故意傷害、殺人等惡性事件。從一定程度上講,惡性事件不僅是鄰里糾紛發展的直接后果,也是初級糾紛升級為次級糾紛的新表現。

圖1 糾紛譜系

(二)發生場域:家庭社區外轉向家庭社區內

法國社會學家布迪厄最早提出的“場域”理論認為:“一個場域(Field)可以被定義為在各種客觀位置之間存在的客觀關系的一個網絡,或一個構型”[12]133-134。換言之,場域不能等同于空間場所,它是一定范圍內社會關系和社會資本的集合。任何個體都生活在一定的場域之中,并受到場域規制的限制。為了滿足個體自身的需要,個體與個體之間就會出現場域內資源、利益的競爭和力量關系的抗衡。正如布迪厄所言:“場域也是一個爭奪的空間?!盵13]626可以說,場域內的競爭往往會引發各種矛盾糾紛。有學者的調研結果表明,干部和群眾一致認為我國當前比較突出的社會矛盾集中表現為征地拆遷、勞資糾紛、農村土地糾紛、環境保護、醫療衛生等五種類型[14]。在常態社會環境下,這些相對集中且涉及民生福祉的矛盾糾紛大多發生在家庭或社區的外部場域。然而,在疫情防控常態化背景下,矛盾糾紛發生的場域發生了由家庭或社區外部轉向家庭或社區內部的變化。

新冠疫情暴發后,國家以非常之舉應對非常之事,采取了及時有效的“聯防聯控”和“群防群治”防控措施,使得這場來勢洶洶的疫情迅速得到控制,進而奪取了全國抗疫斗爭的重大戰略成果。在應對新冠疫情過程中,全國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通過具體措施,最大限度地實現了國家治理的“有效性”。雖然部分地區采取了強制性封閉管理等有效防控的“硬核”措施,完全或部分限制了社會成員的活動范圍(家或社區),維系了社會秩序,但常態化的防控措施客觀上使得矛盾糾紛由家庭社區外部場域轉向內部場域。在疫情防控常態化時期,家庭、社區成員外出減少,社會流動性減弱。新冠肺炎疫情不僅構成了對人類身體免疫健康的一次挑戰,同時也是對人類生活方式慣習的一次重大重構[15]。一方面,家庭內部成員的家庭互動方式和互動模式發生了極大變化,社會交往緊縮、互動增多,從而增加了家庭內部關系的失調,矛盾凸顯;另一方面,社區內部的工作人員和社區成員矛盾凸顯?!叭悍廊褐巍钡姆揽卮胧崿F了國家權力下沉至基層社區,但由于基層社區工作人員法治素養和工作水平不高,與社區成員溝通不到位的現象屢見不鮮,社區內部的小糾紛、小矛盾時有發生,甚至出現了暴力執法的“施行過度”現象。如湖北孝昌縣某村村民在家中敞門打麻將,工作人員發現后勸阻未果,便將桌上茶杯直接摔碎,導致工作人員和村民發生沖突[10]。在外部疫情防控措施和內部時空重合度較高的雙重因素影響下,家庭內部和社區內部矛盾糾紛增加,影響了基層社會秩序的和諧與穩定。

(三)解紛形式:“在場解紛”轉向“在場—缺場”解紛

從社會互動的角度看,化解矛盾糾紛的過程就是社會互動的一種形式?;饷芗m紛的形式既可以是面對面的“在場解紛”,也可以是非面對面的“缺場解紛”。所謂“在場解紛”,是指矛盾糾紛主體在特定的空間范圍內,借助話語、表情、神態等表達形式,面對面地傳遞信息,止紛息爭的一種形式。由于“在場解紛”發生在特定的空間,矛盾糾紛主體通過面對面的形式,能夠直觀地感受到對方的表情和神態,容易促進信息傳遞和情感交流。也正是“在場解紛”自身的優勢,現實中的絕大多數矛盾糾紛都是通過“在場”形式化解。但傳統的“在場解紛”受到特定的時空、資源、制度、權力等因素的限制,解決矛盾糾紛的范圍、人員、方式也會受此影響。換言之,“在場解紛”能否實現,往往與解紛的時間、空間等因素相關聯。因此,在應急性超常規防控和常態化防控情況下,由于防控工作需要,社會成員之間共處的時間、方式、空間等受到限制,傳統的“在場解紛”就失去了天然的優勢。

吉登斯在闡述“脫域”問題時指出:“在前現代社會,空間和地點總是一致的。因為對大多數人來說,在大多數情況下,社會生活的空間維度都是受‘在場’的支配,即地域性活動支配的?,F代性通過對‘缺場’的各種其他要素的孕育,日益把空間從地點中分離了出來,從位置上看,遠離了任何給定的面對面的互動情勢?!盵16]16“缺場解紛”源于缺場交往,它彌補了“在場解紛”的缺陷。所謂“缺場解紛”,是指矛盾糾紛主體在非面對面的情況下,借助網絡、通信等技術,通過圖片、文字、音視頻等方式傳遞信息,化解矛盾糾紛的一種形式。雖然傳統社會也存在以信件、書籍等手段進行的非面對面的信息交流,但卻不能與網絡社會的缺場交往等同視之?!叭眻鼋煌笔前殡S著網絡化時代而出現的一種嶄新的交往方式,因為社會生活的網絡化推動了網絡社會的形成,改變了信息傳遞的內容和方式,形成了缺場交往得以實施的“流動的時空”。換言之,網絡社會的形成促使現代社會時空實現了分離,超越了在場交往的范圍和規模。近年來,中國互聯網絡的發展以及由此導致的網民規模擴大和互聯網利用率提升,既為“缺場交往”提供了便利的條件,也證實了“缺場交往”的社會價值。第49 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21年12月,中國網民規模達10.32億,較2020年12月增長4 296萬,互聯網普及率達73.0%。人均每周上網時長已達到28.5個小時,較2020年12月提升2.3個小時。即時通信、網絡視頻、短視頻用戶使用率分別為97.5%、94.5%和90.5%,用戶規模達10.07億、9.75億和9.34億。在線辦公、在線醫療用戶規模達4.69億和2.98億,同比增長35.7%和38.7%,成為增長最快的兩類應用;網上外賣、網約車的用戶增長率緊隨其后,同比增長29.9%和23.9%,用戶規模達5.44億和4.53億(5)數據來源: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雖然“缺場交往”已然成為社會成員日常生活的重要交往形式,但它不能替代“在場交往”的全部領域,這為“缺場交往”和“在場交往”共存增加了新的注解。

因此,在疫情防控常態化背景下化解矛盾糾紛,需要積極引入“缺場”的形式,將“在場”和“缺場”融合起來,更好地服務于矛盾糾紛化解工作。2020年3月,司法部印發《關于加強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全國各地開始積極探索線上化解矛盾糾紛的形式。如吳忠市司法行政部門一方面積極發揮專職人民調解員的作用,進行入戶排查,提供上門法律服務;另一方面,人民調解組織還通過電話、微信視頻、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幫助群眾化解矛盾糾紛。各地“在場—缺場”解紛的有益嘗試,為群眾提供了超越時空限制的服務,真正做到了足不出戶就能定紛止爭。

三、矛盾糾紛特征:廣泛性、強關聯性與多元化

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抗擊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會上指出:“新冠肺炎疫情是百年來全球發生的最嚴重的傳染病大流行,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遭遇的傳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圍最廣、防控難度最大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盵17]可以說,此次新冠疫情對人們的社會交往、互動模式以及經濟、輿情等各個領域都產生了重大影響。在疫情防控常態化背景下,矛盾糾紛不僅出現了轉型,也呈現出一些新的特征。

(一)發生領域的廣泛性

轉型社會的矛盾糾紛是復雜多樣的,有學者在經驗考察的基礎上概括了我國社會轉型期“十大易發矛盾糾紛”[18],其中包括勞動爭議糾紛、經營者和消費者矛盾糾紛、婚姻家庭糾紛、征地拆遷矛盾等。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民間矛盾糾紛主要為婚姻家庭糾紛、宅基地糾紛、鄰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等四類(表1)。這些矛盾糾紛涉及人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新冠疫情不僅引發了重大公共衛生危機,還誘發了新的社會風險和矛盾糾紛,影響到基層社會的正常運行。特別是在“基層組織運行、農民的生產生活保障、基層輿論引導、防控制度執行”[19]等多個領域存在潛在的矛盾糾紛。疫情暴發初期,人員流動受限,對疫情風險認知不足,多數人處于居家待業狀態,產生心理焦慮。由于親子、夫妻、代際之間溝通不暢產生摩擦和矛盾,出現窗外“病毒疫情”令人焦慮、家里“內部矛盾”令人煩躁的現象。隨著疫情形勢的緩和,生產生活陸續全面恢復,人員流動性逐步增強,一些違反防疫規定、不配合防控工作、闖關闖卡等影響疫情防控的矛盾糾紛時有發生。此外,也有一些社區工作人員在執行防控制度過程中不注意工作方式和方法,存在消極應對和亂作為,甚至僭越法治底線的現象(如言語侮辱、設卡斷路等),引發黨群、干群間矛盾糾紛。

表1 2016年至2020年民間糾紛調解分類(6)數據來源: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年度數據調節民間糾紛分類整理。單位:件

(二)矛盾糾紛的強關聯性

在常態社會環境下,某種矛盾糾紛一般源于相應的社會場域。按照矛盾糾紛發生的場域不同,我們可以將其劃分為婚姻家庭場域、工作場域等。一般而言,異質場域的矛盾糾紛相互關聯性較弱。但是,當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如新冠疫情)發生后,人們生活在非常態的社會環境下,生產和生活節奏發生重大變化,各類矛盾糾紛相互交織和相互影響,矛盾糾紛的相互關聯性便會增強。由于此次新冠疫情“傳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圍最廣、防控難度最大”,人們最初對疫情了解較少,缺乏認知,權威信息供給不足,網絡中虛假信息蜂擁而至,真假難辨,從而形成恐慌、焦慮的心理。人們居家學習、工作,與家庭成員的生活時空高度重合;有的家庭收入減少,入不敷出,個體內心焦慮,并且轉移到各種社會關系中,或者以一種非理性的態度去處理現實問題。如夫妻之間因瑣事離婚、業主和物業管理人員矛盾頻繁。正如孔飛力先生在《叫魂》中所描寫的那樣:“一旦出現一點點危害平常歲月的因子,人們就會用不理性的態度去對待。從這里說,新冠病毒的破壞性不是體現在國家層面上,反而體現在生活層面上?!盵20]大多數矛盾糾紛源于日常生活,但又超越日常生活領域。進入疫情防控常態化時期,防控措施由應急狀態進入常態,疫情所帶來的慣性影響并未消失。不同領域間矛盾糾紛錯綜復雜,經濟壓力、負面情緒、原有家庭矛盾激化、資源匱乏等因素相互交織,給婚姻關系帶來新挑戰。而疫情期間家庭收入銳減,是造成大多數婚姻爆雷的最主要原因[21]。受疫情影響,家庭成員停工延工,收入減少,家庭經濟壓力倍增,經濟領域的矛盾引發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

(三)反映渠道多元化

新冠疫情對矛盾糾紛的影響是全方位的,不僅促使矛盾糾紛出現轉型,還給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帶來了一定的挑戰。由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完全限制或部分限制人員流動,以往常規的調解人員、組織“送調上門”和矛盾糾紛主體“迎調進家”的化解方式與反映渠道難以有效發揮作用。因此,人們除了利用來電、來信等方式反映問題外,微信、微博、QQ、APP等互聯網技術成為反映和化解矛盾糾紛的主要方式,并且變得空前活躍。舟山市定海區司法部門積極開展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利用網上調解平臺、“浙里辦”APP、“浙里調”等在線平臺,通過電話、微信等線上調解模式,積極構建“非接觸”疫情防控多元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的做法,就取得了很好的效果(7)資料來源:舟山市定海區司法局。。應該說,網絡社會塑造的缺場空間超越了時空條件的制約,為人們反映利益訴求和化解矛盾糾紛提供了時間延續和空間擴展。需要注意的是,網絡社會的不確定性,必然會夾帶大量不實或虛假信息,讓人真假難辨,混淆視聽,有的看似是反映問題,實際卻是通過負面議題誘發社會負面情緒的“虛無主義”。如有的通過勞動糾紛延伸到生活難以為繼,斷章取義的評論民生問題,以“蹭熱點”的方式擴散負面情緒。

四、矛盾糾紛化解:路徑選擇與機制構建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外歷史上,大災大疫往往導致社會失序,社會失序又使抗疫抗災雪上加霜。我們推動做好社會面安全穩定工作,妥善處理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現的各類問題?!盵22]化解疫情防控常態化背景下的矛盾糾紛不僅是疫情防控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應有之義。

(一)發揮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政治優勢,完善“五治”融合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要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完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是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路徑。因此,要充分發揮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五治”融合的功能,從根源上化解疫情防控常態化背景下的矛盾糾紛。一是突出“政”治,積極發揮黨組織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戰斗堡壘和主心骨作用??挂叨窢巶ゴ髮嵺`和戰略成果充分彰顯了中國共產黨所具有的無比堅強的領導力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所具有的顯著優勢[17]。疫情防控常態化背景下,基層黨組織應著力從兩個方面做好解紛工作:一方面是發揮組織優勢,教育、管理和監督廣大黨員干部發揮示范作用,提高黨員干部的政治能力和綜合素質;另一方面是總攬全局,協調動員群眾和其他群團組織參與決策,充分調動各方資源定紛止爭。二是堅持“法”治,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杜絕暴力執法等“施行過度”問題。積極推動公共法律服務向基層下沉,為群眾提供高質快捷的法律服務。提高基層黨員干部依法化解矛盾、依法應對風險的能力,在實現“國家向度”有效防控的同時,還應運用法治思維和方式,最大限度地將國家權力和個人權利統一起來。三是發揚“德”治,提升文化“柔性”引領力?!爸袊鴤鹘y社會將治理需求道德化,促使個體以道德自律的形式形成社會共識、實現社會認同、成為自覺維護法律道德的參與者和監督者?!盵23]從一定意義上講,傳統社會治理的思想能夠促進個體道德的內化,解決個體與共同體的沖突問題。因此,在化解家庭和社區內部矛盾糾紛方面,要注意發揮中國優秀傳統文化等本土資源的引領作用。通過評比道德模范、文明家庭等活動,形成崇德向善的良好文化氛圍。結合模范典型,加強宣傳教育,鼓勵居民參與到家庭和社區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之中。四是強化“自”治,充分挖掘和利用內生資源。社區是化解矛盾糾紛的關鍵,基層精英、群團組織、社會組織等都是社區重要的解紛資源。如社會組織既能在社區面對疫情挑戰時彌補政府和社區之不足,依托‘三社聯動’的模式發揮專業性能力[24],也可以通過精英吸納的關系嵌入、組織嵌入、在地性的文化嵌入等“柔性嵌入”的方式融入社區場域中[25],協同治理基層矛盾糾紛?;鶎泳⒃诨饷芗m紛方面具有業緣、地緣、趣緣優勢和人際關系權威,既可以在社區內承擔“中間人”的角色,也可以通過公共事務影響他人。因此,要發揮基層精英、群團組織、自治組織的作用,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合力,構建人人有責、人人盡責、協同參與的自治格局。五是推進“智”治,提升化解矛盾糾紛方式的科技含量。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傳統的面對面或上門解紛方式受到一定的時空限制,應充分利用大數據、微信、微博、QQ 等網絡技術推進解紛智能化。

(二)創新化解矛盾糾紛的思路和理念,完善“網格化+網絡化”(8)“網格化+網絡化”是指在原有的垂直管理方式基礎上,政府機構、社會組織和社會成員通過廣泛的網絡對話和網絡交流,及時發現和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形成協同治理新局面。的協同治理模式

從矛盾糾紛化解的思路來看,一般表現為兩種“面向”:一是“維穩型”,即矛盾糾紛“事件”本身得以平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息事寧人。這種矛盾糾紛化解思路基于維穩的工具性目標導向,矛盾糾紛已經完成階段性化解,呈現出“平息”狀態。但這種表面上的“風平浪靜”并不意味著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的關系得到完全修復,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還可能出現“因氣而爭”“因面子而爭”的現象,進一步演化升級為 “新的次級糾紛”。二是“關系修復型”,即矛盾糾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僅矛盾糾紛“事件”得以平息,而且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受損的社會關系得到彌合。從一定程度上講,國家向度和社會本位的“維穩型”化解,重心在于維護社會秩序穩定,但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彌合和利益均衡容易受到忽視?!吧钤卩l村社會中的個體,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在所難免,糾紛解決所遵循的規范并非是非之斷,而是在鄉土社會關系中自然形成的利益平衡機制”[26]。換言之,一種矛盾糾紛解決之后,不能僅依據是非標準來評判化解的結果。如果當事人矛盾糾紛或關系失衡不能得到有效的修復或化解,矛盾糾紛就有可能演化升級。如現實中的一些群體性事件、上訪事件和民事糾紛等轉化為刑事案件的案例就說明了這一點。因此,化解矛盾糾紛的思路應從“維穩型”轉向“矛盾化解與關系修復型”[27]。

疫情防控常態化背景下,為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糾紛,防止其進一步演化、升級為影響社會秩序的風險因素,需要將矛盾糾紛化解納入社會治理的范疇。一方面,健全和完善“網格化+網絡化”的協同治理模式。網格化社會管理借助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方式延長了社會治理的鏈條,推進了國家權力向基層下沉的進程,有力地整合了社會資源。在疫情防控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網格化管理被基層鄉鎮、社區廣泛應用。如以社區為基本單元,動員網格員、志愿者、群眾積極分子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時,對各類矛盾糾紛進行排查和調解,為居家觀察人員做好心理干預和疏導,切實有效化解了一些涉疫矛盾糾紛。但網格化也存在一些弊端,如濃厚的‘行政化’色彩制約了社區內生型資源自主性的發揮、網格泛化導致了權責模糊等問題。因此,創新疫情防控常態化背景下矛盾糾紛治理模式,要通過“網格化+網絡化”雙網協同,建立以網格為基礎的矛盾糾紛化解信息服務平臺,形成人、事、房、物等基礎數據庫,動態更新、互聯共享市、縣(區)、鄉鎮(街道)、社區四級網絡,通過網上信息資源共享、社區服務延伸、分流督辦考評,實現上下聯動、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扁平化、快速化、高效率地化解矛盾糾紛。與此同時,“網格化+網絡化”協同治理模式還需要傳承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完善線上糾紛解決機制(ODR),構建集監測、預防、裁判于一體的網絡空間治理格局,逐步實現矛盾糾紛化解的思維范式轉換[28]。如借助微信、微博、傳媒等各種渠道開展網絡評價和輿情監測,有效激發社區群眾的參與意識,實現“線上糾紛線上解決”的互聯網治理閉環。凡是涉疫矛盾糾紛,根據具體情況,優先安排,速調速結。

另一方面,在定紛止爭的過程中,既要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政治優勢,又要充分整合社會文化資源,通過社會組織、基層精英、社工服務機構、志愿者組織等多元主體,形成共同治理、協同參與矛盾糾紛化解和關系修復的格局。如可以充分發揮低齡老年人在社區治理、志愿服務等方面的作用,在社區深入開展“銀齡行動”,引導老年人以志愿服務形式積極參與社區民事調解,發揮“內生型”資源優勢,修復當事人人際關系,對接基層政府調解部門,各盡其責,協商共治;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建立常態化、規范化的介入機制,發揮社工機構專業工作優勢,介入社會關系修復工作。

(三)引入“四環介入”模式,構建“全息”動態矛盾糾紛化解機制

鑒于疫情防控常態化背景下矛盾糾紛具有廣泛性、關聯性、多元化特征和趨勢,僅依賴于一種化解機制徹底解決多樣化的矛盾糾紛是不現實的。特別是在疫情防控常態化的特殊社會環境下,矛盾糾紛總是處于動態變化之中。矛盾糾紛的動態性和譜系性要求調解主體不僅關注當前的矛盾糾紛事實,還要追溯既往社會關系的糾葛,同時還要注重當事人關系的修復,也就是瞻前顧后,著眼未來。為此,我們可以借助“四環介入”模式,構建“全息”動態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圖2),即實現“事前預防+事中調解+事后跟進+反饋評價”四個環節的統一。

圖2 “全息”動態矛盾糾紛化解機制

“事前預防”是指通過及時排查和輿情監測收集信息,科學研判可能存在的矛盾糾紛,防止潛在的矛盾糾紛進一步演化、升級。如借助疫情防控工作進行入戶排查,或者通過網絡對話溝通了解、提供咨詢,及時發現社區成員中可能存在的矛盾糾紛,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實地走訪、收集信息等工作,將相關信息及時匯總到社區,根據矛盾糾紛發生前當事人關系狀況等具體情況研判分析問題癥結,安排社區專職調解員提前介入引導,對矛盾糾紛升級的進行有效“過濾”,為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奠定基礎。

“事中調解”是指矛盾糾紛出現后,積極發揮社區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引導動員多元社會力量形成合力、參與解紛,堅持“調解優先、應調盡調”的原則,分段、分類開展聯動調解。新時代“楓橋經驗”啟示我們,“鄉規民約這一基層社會治理方式和手段本身就潛藏著某種共同的倫理目標——善與團結,且把傳統村落視為倫理共同體和倫理精神的載體”[29]。為此,基層黨組織、政府要引導動員社區精英、社區社會組織,協同媒體、各級調解委員會等多元主體,借助鄉規民約,合力化解矛盾糾紛。不能及時有效化解的,引入階段性化解方式,爭取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如社區中搭建調解平臺,讓專職調解員、有聲望的基層精英可以根據矛盾糾紛的類型及所處階段的不同,配置不同的人力資源,從國家法律、鄉規民約、鄉鄰關系入手,借助當地社區成員的情理,評議矛盾糾紛雙方自己的事,將法治、德治和自治“三治融合”,實現了因時因地因事制宜,對癥下藥。矛盾糾紛如能在基層得以有效治理,其異化的風險就會受到抑制,秩序風險也會因此得以消解[30]。

“事后跟進”是指在矛盾糾紛化解后,要落實跟蹤回訪,建立矛盾糾紛化解監測機制,防止出現反彈或反復。通過了解矛盾糾紛是否得到有效化解,目的在于修復當事人的社會關系,消除因矛盾糾紛產生的怨恨情緒,防止矛盾糾紛演化升級。對于一些比較復雜的矛盾糾紛,很難通過一種方式或一次性徹底消除矛盾糾紛[19]。因此,基層政府的調解部門要根據矛盾糾紛的不同內容和類型,采取電話回訪、微信回訪、遠程回訪、入戶回訪等形式,跟蹤矛盾糾紛的化解情況,做好相關記錄,做好后續跟進工作。同時,為了修復、彌合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關系,要建立以縣(區)——鄉鎮(街道)為基礎的社會救助機制,聯合財政、教育、醫療等部門對因矛盾糾紛陷入困境的利益受損方進行救助,共同做好事后關系的修復工作,構建“三共”(9)“三共”指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

“反饋評價”是指社區調解委員會或工作站對矛盾糾紛案例進行自我分析總結,綜合矛盾糾紛當事人雙方、社會成員的評價形成反饋結果,并依據結果進行綜合評價,針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行改進的過程。社區調解委員會或工作站應建立調解矛盾糾紛的案例信息庫,對成功化解的典型案例進行總結,提煉解紛經驗;對失敗的案例進行分析,查找問題癥結,彌補不足和短板,以便于改進方式方法,提高解紛工作水平。

五、總結與討論

新冠疫情突如其來,由于疫情防控、經濟波動等多重因素影響,人們的社會交往、互動模式等各個方面都產生了較大變化,社會關系呈現出焦躁化傾向,社會矛盾糾紛多發、易發,在表現類型、發生場域、解決形式等方面出現轉型,并呈現出發生領域廣泛性、強關聯性、反映渠道多元化等特征。從一定程度上講,矛盾糾紛轉型和新特征給社會治理帶來了新挑戰,如果不能妥善化解新的矛盾糾紛,不僅影響到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還可能威脅社會的和諧穩定與長治久安。因此,要做好疫情防控常態化背景下的矛盾糾紛,必須發揮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的政治優勢,完善“五治”融合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創新化解矛盾糾紛的思路和理念,完善“網格化+網絡化”的雙網協同矛盾糾紛治理模式;引入“四環介入”模式,構建“全息”動態矛盾糾紛化解機制。

中國社會正處于不斷轉型和變遷之中,矛盾糾紛也會以相對靜態和絕對動態的形式存在。鑒于此,在矛盾糾紛化解的路徑選擇上,我們不能試圖通過建立一種理想、固定的方式或模式來化解所有的矛盾糾紛,只能根據矛盾糾紛的變化,動態調整化解路徑和策略。

面對疫情防控常態化背景下復雜、多變的矛盾糾紛,需要培育積極應對矛盾糾紛的“社會心態”,提高個體層面的“抗逆力”和社會層面的“社會韌性”。無論矛盾糾紛如何復雜多樣,絕不能忽視個體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面對困境與挫折的能力,不能忽視社會主動抵御風險的適應性機制建設。培育積極健康的社會心態,既要對可能出現的各種矛盾糾紛有所預期,增強風險意識,也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化解疫情防控常態化背景下的矛盾糾紛。風險社會的來臨給社會的各個領域帶來了新的挑戰,尋求最佳的社會治理模式和探索科學、有效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機制是需要深入思考的問題,也是建設更高水平平安中國、法治中國的題中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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