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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散了,房子怎么分?

2022-06-09 03:17
人民之聲 2022年5期
關鍵詞:汪某程某份額

文 徐 嵩 楊 政

如今,對于絕大多數家庭而言房產幾乎都是價值最高的資產,離婚時房產歸誰便成了雙方財產分割時最大問題之一。

案情簡介

2011年2月,程某與汪某登記結婚。一年后夫妻倆購置了一套93平方米的商品房。程某支付了首付款39萬元,其余88萬元貸款于2014年3月還清。由于汪某多年沒有工作,購房首付與之后償還房貸的錢主要來源于程某的工資收入、婚前積蓄,以及向程某父母的借款,汪某出資只有不到4萬元。正因如此,收房時兩人在開發商處簽訂聲明:該房產為夫妻“按份共有”,其中程某占99%,汪某占1%。在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產權那天,程某因身體不適沒有到場,委托汪某代辦。不動產權證書主頁“共有情況”一欄顯示“按份共有”;附記頁中顯示“汪某占有份額1%,程某占有份額99%?!贝送?,兩人還在不動產登記中心簽署《聲明》,約定汪某占1%,程某占99%,《聲明》簽字處也是由汪某代程某簽字。

2019年12月汪某突然提出離婚。分割財產時,程某請求法院以房產證書登記為準;而汪某卻要求平分,理由是按照登記比例分割對其不公平,且辦理登記當時并不清楚1%和99%是什么意思,《聲明》也并非是在理性平和狀態下作出的。

一審法院經審理準許雙方離婚。關于涉案房屋的分配,一審法院認為,雖然不動產權證書顯示房屋共有情況為按份共有,但該房產為雙方婚后購買,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貸款,雙方就該房屋亦無其他約定情形。程某請求以房產證登記為準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信。一審法院最終認定涉案房屋歸程某所有,但程某需向汪某支付相當于房屋價值一半的補償款。

房產登記證書上白紙黑字的份額比例為什么會被認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程某想不通,于是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仍然認為,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當時民法典尚未正式實施),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程某、汪某所簽《聲明》系為辦理產權證書出具,且汪某表示不清楚該《聲明》的內容及意義,程某雖然提交了錄音、微信聊天截屏等證據,但結合錄音時所處情境,汪某對于房屋份額的表述并非在理性平和狀態下作出,亦未采取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無法據此認定程某主張的對房屋的份額約定。遂駁回了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程某還是不服,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還是被裁定駁回再審申請。無奈之下,程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院認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認定雙方未對房屋權屬作出明確約定與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不按雙方約定共有份額分割涉案房屋確系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提出抗訴。

法院再審查明,汪某簽署《聲明》(并代程某簽署)并向登記機關表明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這意味著當事人雙方對房產作出了按份共有的約定,并且已按照該約定進行了物權登記。該約定和登記具有法律效力,對汪某、程某具有約束力。因此,對于涉案房屋應當按照按份共有的約定進行分割。程某的訴請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對于房屋分割處理有誤,再審予以改正,判決涉案房屋歸程某所有,程某給付汪某房屋折價款3萬余元。案件終于塵埃落定。

案例評析

關于夫妻財產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僅作了原則性規定,僅要求采取書面形式,并未對“書面形式”本身做出格式性要求。因此只要協議符合“書面”的形式,內容是夫妻雙方關于財產歸屬的約定,且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即可。本案中《聲明》符合形式和實質要求,而且程某的簽字系汪某代簽,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屬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同時,涉案雙方當事人在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了產權登記,并且在不動產權證書中載明份額比例。這意味著雙方就涉案房產的共有比例這一法律事實及相應的法律關系已達成共識,并得到行政機關的確認。在沒有充分的反證足以推翻上述行政確認的情況下,該行政確認所認定的事實就是法律事實。

對于夫妻婚后購買的,且作了按份共有產權登記的房屋。二人對這套房屋的產權歸屬達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約定。房產登記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夫妻財產分別制的規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因此,對房屋的分割,不應當違背二人產權登記時自愿達成的約定,應當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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