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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寧三年新五等爵制考辨

2022-06-15 02:23劉晨亮
關鍵詞:司馬炎咸寧小國

劉晨亮

(西北民族大學 歷史文化學院, 甘肅 蘭州 730030)

公、侯、伯、子、男五等爵為周制(見《周禮·地官·大司徒》),漢代實行二十等爵之制。曹魏咸熙元年(264),裴秀建議恢復五等爵,為晉王司馬昭所采納。此后,雖泰始元年(265)“罷五等爵制”,但學術界普遍認為此“罷五等爵制”并沒有落實(1)楊光輝的《漢唐封爵制度》認為《晉書》中的記載并不可信,因為五等爵并未罷除。周國林的《西晉分封制度的演變》認為此“罷五等之制”并非廢除分封制,而是要廢除裂土專封的魏末之制,其目的在于限制異姓之后。魯力的《魏晉南朝宗王問題研究》認為“罷五等之制”是罷黜異姓封國,五等之制僅有其名,而無其實。。五等爵制依然存在于西晉國家之中,咸寧三年(277)晉武帝司馬炎對此制度做出調整。關于咸寧三年(277)之制,學術界的研究主要將其置于五等爵制的整體歷史變化中,而并沒有將此制“特殊化”,且多從儒學國家的構建中來理解咸寧三年的制度變遷①(2)①參見楊光輝《漢唐封爵制度》,北京:學苑出版社,1999年;柳春藩《曹魏西晉的封國食邑制》,《史學集刊》1993年第1期,第1-6頁;閆鵬:《兩晉爵制研究》,太原:山西大學,2015年;王明前《魏晉封國制度與王朝興亡》,《許昌學院學報》2011年第3期,第1-4頁。。仇鹿鳴指出咸寧二年(276)晉武帝司馬炎重病為西晉初年政策轉型的直接誘因,并在咸寧三年(277)通過改革五等爵、封國之制將西晉帝國引上了另一條“道路”。

日本學者往往將此制置于貴族制的視野下觀察,宮崎市定認為,晉朝采用封建制雖然在形式上有變化,但是一直持續到南朝的最晚期。當然,它還沒有發展到足以給封建時代定性的程度,但這無疑構成了近似于封建制特征的中世紀貴族制的一個強有力的背景,但是宮崎市定對咸寧三年(277)之制的著墨并不多。

基于西晉封建制的特殊性、西晉封建制中咸寧三年(277)之制的特殊性與先行研究并不完善的特點,有必要將其與舊五等爵制的關系與思想淵源演變依次進行較為完整的考辨。因咸寧三年(277)之新五等爵制是以諸侯王推恩為基礎的,并與貴族制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故在敘述時,兼論及西晉咸寧三年(277)封王之制、貴族制(以九品中正制與五等爵制的關系為中心)與新五等爵制之關系。

一、新舊五等爵制之異同及意義

《晉書·職官志》詳細記載了咸寧三年(277)新五等爵制:

“咸寧三年,衛將軍楊珧與中書監荀勖以齊王攸有時望,懼惠帝有后難,因追故司空裴秀立五等封建之旨,從容共陳時宜于武帝,以為‘古者建侯,所以藩衛王室。今吳寇未殄,方岳任大,而諸王為帥,都督封國,既各不臣其統內,于事重非宜。又異姓諸將居邊,宜參以親戚,而諸王公皆在京都,非捍城之義,萬世之固?!鄢跷粗?,于是下詔議其制。有司奏從諸王公,更制戶邑,皆中尉領兵。其平原、汝南、瑯邪、扶風、齊皆為大國,梁、趙、樂安、燕、安平、義陽為次國,其余為小國,皆制所近縣益滿萬戶。又為郡公制度如小國王,亦中尉領兵??ず钊绮粷M五千戶王,置一軍一千一百人,亦中尉領之。于時,唯特增魯公國戶邑,追進封故司空博陵公王沈為郡公,鉅平侯羊祜為南城郡侯。又南宮王承,隨王萬各于泰始中封縣王,邑千戶,至是改正縣王增邑為三千戶,制度如郡侯,亦置一軍。自是非皇子不得為王,而諸王之支庶,皆皇家之近屬至親,亦各以土推恩受封。其大國次國始封王之支子為公,承封王之支子為侯,繼承封王之支子為伯。小國五千戶已上,始封王之支子為子,不滿五千戶始封王之支子及始封公侯之支子皆為男,非此皆不得封。其公之制度如五千戶國,侯之制度如不滿五千戶國,亦置一軍千人,中尉領之,伯子男以下各有差而不置軍。大國始封之孫罷下軍,曾孫又罷上軍,次國始封子孫亦罷下軍,其余皆以一軍為常②(3)②此句中之“子”字殊難解,前曰:“大國始封之孫”,前后行文應對稱,故應為“之”字之訛,此句應為:“大國始封之孫罷下軍,曾孫又罷上軍,次國始封之孫亦罷下軍,其余皆以一軍為常?!?。大國中軍二千人,上下軍各千五百人,次國上軍二千人,下軍千人。其未之國者,大國置守土百人,次國八十人,小國六十人,郡侯縣公亦如小國制度。既行,所增徙各如本奏遣就國,而助公皆戀京師,涕泣而去?!盵1]744

《晉書·職官志》此段主要講了咸寧三年(277)對分封制度作出的三項改革,分別為推恩、益滿萬戶、遣就國。此三事皆與新五等爵制存在密切的關系,故按序論之。首先,由此段可分析得出數個結論。由“又為郡公制度如小國王,亦中尉領兵??ず钊绮粷M五千戶王,置一軍一千一百人,亦中尉領之”“(宗室)其公之制度如五千戶國,侯之制度如不滿五千戶國,亦置一軍千人,中尉領之,伯子男以下各有差而不置軍”兩條可知,第一,小國應有二級:“小國王”與“不滿五千戶王”;第二,郡侯一軍一千一百人,(宗室)侯一軍一千人,且若此處無脫字,因“侯”字前無“郡”字,故宗室侯應皆為縣侯;第三,平原、汝南、瑯邪、扶風、齊、梁、趙、樂安、燕、安平、義陽皆以郡為國,咸寧三年(277)并不存在凌駕于郡王之上的國王一等③(4)③楊光輝的《漢唐封爵制度》一書認為西晉王爵存在大、次、小郡王、國王四等。楊氏將食四郡之成都王穎等王列為國王,其說甚是。但國王之制出現于咸寧三年(277)之后,咸寧三年(277)僅存郡王之制。故筆者為了行文便利,以《晉書·地理志》中之大、次、小國(皆郡王)之稱謂為準。;第四,“五千戶國”與“不滿五千戶相對”,則“小國王”應為“五千戶國”?!捌湮粗畤?,大國置守土百人,次國八十人,小國六十人,郡侯縣公亦如小國制度”,此“小國”并言“五千戶國”與“不滿五千戶國”,按以上之考證,郡侯縣公應與不滿五千戶國同,則與“小國王”同之郡公則亦置守土六十人。伯、子、男三爵無異姓,且此制的目的在于尊皇室之權威,防備異姓諸將,則咸寧三年(277)新五等爵制是以宗室五等爵為核心的新體制。

關于此制之淵源,即裴秀之咸熙元年(264)之五等爵制與泰始元年(265)之五等爵制?!稌x書·地理志》中:“晉文帝為晉王,命裴秀等建立五等之制,惟安平郡公孚邑萬戶,制度如魏諸王。其余縣公邑千八百戶,地方七十五里;大國侯邑千六百戶,地方七十里;次國侯邑千四百戶,地方六十五里;大國伯邑千二百戶,地方六十里;次國伯邑千戶,地方五十五里;大國子邑八百戶,地方五十里;次國子邑六百戶,地方四十五里;男邑四百戶,地方四十里?!盵1]414,公、侯、伯、子、男五等,公有郡公(僅安平郡公孚)、千八百戶,地方七十五里縣公兩級,侯、伯、子分大、次兩級,男唯四百戶、地方四十里一級,共五等九級。且魯力《魏晉南朝宗王問題研究》中指出咸熙元年(264)之五等爵制中司馬氏的分封是依照血緣親疏進行的,司馬氏宗室多為男爵,司馬懿之子多為伯爵,司馬昭之子多封侯[2]。因此此遺意幾乎完全為咸寧三年(277)之新五等爵制繼承吸收,并成為西晉國家結構的最早構型,見后文之“推恩之制”。

“武帝泰始元年,封諸王以郡為國。邑二萬戶為大國,置上下中下三軍,兵五千人;邑萬戶為次國,置上軍下軍,兵三千人;五千戶為小國,置一軍,兵千五百人。王不之國,官于京師。罷五等之制,公侯邑萬戶以上為大國,五千戶以上為次國,不滿五千戶為小國?!盵1]414

董慧秀《西晉初封爵制度的演變》一文分析了泰始元年(265)之五等爵制,其文認為泰始元年(265)五等爵制為五等七級。同時揭示了《晉書·地理志》中“公侯邑萬戶以上為大國,五千戶以上為次國,不滿五千戶為小國”的記載是取消了咸熙元年(264)之五等爵制中土地方圓與戶數相結合的制度設計,而代之一遠遠超過實際戶邑數的、虛高的標準戶邑數來決定相應的封國規模[3]。筆者認為,咸熙元年(264)之五等爵制經過泰始元年(265)的改革,已經在形式上達到咸寧三年(277)之新五等爵制的規模,即郡公/縣公、郡侯/縣侯、伯、子、男的形式。且咸寧三年(277)新五等爵制明顯是以泰始元年(265)五等爵制為模板,建立的獨立于泰始元年(265)五等爵制之外的宗室五等爵。

表1 咸熙元年(264)、泰始元年(265)、咸寧三年(277)五等爵之變化

(一)推恩之制

咸寧三年(277)新五等爵制中郡公制度如小國王,郡侯制度如不滿五千戶王,王爵似乎以是否滿五千戶為限劃分為四級,即大國、次國、小國、不滿五千戶國。大國、次國、小國之制似乎與《晉書·地理志》所載泰始元年(265)差別不大,咸寧三年(277)國之大小分為大、中、小三等,與泰始同。小國以戶口分為五千戶及不滿五千戶兩級,共三等四級。在維持泰始中分封的異姓郡公/郡侯、郡侯/縣侯保持不變的基礎上,將整個“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制納入“推恩”的體制中。國分大、中、小三等,郡、縣兩類,且大、次國皆為郡王。

上引《晉書·職官志》中有“小國五千戶已上”與“不滿五千戶始封王之支子及始封公侯之支子皆為男”之語,因此小國應以五千戶為限,分為小國郡王、小國縣王兩類。小國始封縣王之支子及始封公侯之支子為宗室男,小國始封郡王之子為宗室支子為宗室子,皆不食縣。(楊光輝《漢唐封爵制度》:“在西晉,凡五等爵中的大、次國侯,伯、男皆不冠以‘縣’”,筆者認為五等爵中的大、次國侯不冠“縣”字為了區分列侯中的“某某縣侯”,而伯、子、男不冠“縣”字,則是因為此三爵不食縣。)

表2 咸寧三年(277)推恩之制

楊光輝《漢唐封爵制度》中認為,西晉的推恩分封之制復雜難稽,其原則為:異姓公國、侯國的推恩是庶子另授戶邑,不分割原有戶邑;同姓諸王的推恩,則是分割原封國的戶邑給支庶子孫[4]148。根據此分封原則,經四代分封后,一大、次分國內有固定數量之宗室縣公(數量以始封王的支子數量與食縣多寡確定)、一定數量宗室縣侯(數量以承封王的支子數量與第一次推恩后剩余之食縣多寡確定)、一定數量的宗室伯(數量以繼承封王的支子數量與第二次推恩后剩余之戶邑多寡確定)、數量較多之宗室男(以第一次、第二次推恩得爵者之支子多寡確定)。宗室縣公、宗室縣侯、宗室伯、宗室子、宗室男之食邑多寡無法確定,但是若以咸熙元年(264)之五等爵制比擬,“益滿萬戶”之諸王,絕毋庸四代分封食邑即早已瓜分殆盡。小國縣王地狹戶少,古一縣大抵百里,以咸熙元年(264)五等爵制計算,則一縣王土地只夠分封六個男爵,戶口也只夠分封十二個男爵;五千戶之小國郡王,戶口只夠分封五個次國伯。為了保證小國縣王之后王不至于因推恩徹底失去經濟特權,故有可能僅僅推恩一次。

推恩不僅旨在逐漸削弱藩王經濟實力,對其軍事實力也有漸削之意。上引《晉書·職官志》詳細地記載了咸寧三年(277)藩王的軍事力量(大國三軍合五千人,次國三千人,其余皆千人)與對其軍事力量的推恩之制。

表3 咸寧三年(277)諸侯置軍之制

宗室縣公、縣侯皆有一軍千人,一藩國之軍事力量最龐大之時為承封王或繼承封王之世,大國之軍力為諸侯國中尉所領五千人,若干縣公、若干縣侯(若推恩受封之縣侯小于兩個,則承封王之世的軍事力量強于繼承封王之世)中尉所領之若干千人。此制明顯是旨在減少異姓大臣專權可能的強干弱枝之術,但是,推恩分封政策對藩國經濟實力打擊亦很大,至繼承封王之世,藩王已無經濟能力掀起對中央的大規模叛亂。

但此制并不是西晉末年諸王政治的直接原因。唐長孺先生指出,西晉末年諸王掀起的八王之亂,直接原因是宗室諸王出鎮之制,而非諸侯國置軍之制[5]。日本學者辻正博認為,武帝成寧三年的移封,是將受封、出鎮的皇叔皇弟們的封地調整到任職地的附近,并大幅增加他們的封邑[6]14,其說甚是。西晉末年的諸王政治可以說是咸寧三年(277)之制與藩王出鎮之制結合的產物。

(二)“益滿萬戶”之制

泰始元年(265),晉武帝司馬炎分封一族二十七人為郡王,范圍為宣帝司馬懿兄弟八人(司馬朗、司馬懿、司馬孚、司馬馗、司馬恂、司馬進、司馬通、司馬敏)子孫。

《晉書·武帝紀》:“封皇叔祖父孚為安平王,皇叔父幹為平原王,亮為扶風王,伷為東莞王,駿為汝陰王,肜為梁王,倫為瑯邪王,皇弟攸為齊王,鑒為樂安王,機為燕王,皇從伯父望為義陽王,皇從叔父輔為渤海王,晃為下邳王,瓌為太原王,珪為高陽王,衡為常山王,子文為沛王,泰為隴西王,權為彭城王,綏為范陽王,遂為濟南王,遜為譙王,睦為中山王,陵為北海王,斌為陳王,皇從父兄洪為河間王,皇從父弟楙為東平王?!盵1]52,其中司馬孚之子十人,司馬懿之子六人,司馬懿之孫三人,此為泰始元年(265)之封建規模。

咸寧三年(277)之封建規模,《晉書·武帝紀》:“(咸寧)三年春正月丙子朔,日有蝕之。立皇子裕為始平王(小國,裕同年薨。),安平穆王隆弟敦為安平王(次國)……八月癸亥,徙扶風王亮為汝南王(大國),東莞王伷為瑯邪王(大國),汝陰王駿為扶風王(大國),瑯邪王倫為趙王(次國),渤海王輔為太原王(小國),太原王颙為河間王(小國),北海王陵為任城王(小國),陳王斌為西河王(小國),汝南王柬為南陽王(小國),濟南王耽為中山王(小國),河間王威為章武王(小國)。立皇子瑋為始平王(小國),允為濮陽王(小國),該為新都王(小國),遐為清河王(小國),鉅平侯羊祜為南城侯,以汝南王亮為鎮南大將軍?!盵1]68在咸寧三年(277)之分封中,司馬懿子孫之地位得到顯著提高,尤以武帝司馬炎系為著。司馬炎系泰始中受封者僅汝南王司馬柬一人,咸寧三年(277)有五位皇子(始平王裕、瑋,濮陽王允,新都王該,清河王遐)先后封王。不僅大國全為懿之子孫(平原王幹、汝南王亮、瑯邪王伷、扶風王駿、齊王攸),而且宗室重臣司馬孚之安平王爵從泰始元年(265)始受封時的四萬戶之大國降至萬戶之次國?!稌x書·職官志》中所載大國、次國中于泰始元年(265)受封的是平原、扶風、瑯邪、齊、梁、安平、燕、樂安、義陽八國,趙、汝南兩國,為瑯邪王倫、扶風王亮所徙,可以說咸寧三年(277)之大國、次國是在泰始元年(265)分封的基礎上,貶降非司馬懿系皇族的結果。

關于“益滿萬戶”的對象。按照泰始元年(265)之分封原則,僅小國在萬戶之下,且宗室諸王皆不之國。根據上文考證,咸寧三年(277)之王爵分為三等四級,故《晉書·職官志》所言“皆制所近縣益滿萬戶”應指的是大國與次國兩級,而不含“五千戶小國”與“不滿五千戶小國”一等兩級?!稌x書·地理志》大國:“平原國,戶五萬一千”“汝南郡,戶二萬一千五百”“瑯邪國,戶二萬九千五百”“扶風郡,戶二萬三千”“齊國,戶一萬四千”,大國五,除齊國戶一萬四千之外,皆二萬戶以上,皆無必要“益滿萬戶”“趙國,戶四萬二千”“樂安國,戶一萬一千”“燕國,戶二萬九千”“安平國,戶二萬一千”“義陽國,戶一萬九千”以樂安國之戶數最少,但依然沒有必要“益滿萬戶”[1]405。筆者推測,泰始元年(265),諸侯并沒有完全依照大、次、小國規定之戶口受封。西晉一朝存在不以整郡為國的現象,如東海王司馬越“別封東海王,食六縣”。但東??す彩h,咸寧三年(277)某些次國應也為此情況。泰始元年(265),以一郡內之若干縣受封,但是,實際食邑并不滿萬戶,故咸寧三年(277)“益滿萬戶”。綜上所述,“益滿萬戶”之對象應為泰始元年(265)受封實際食邑不滿萬戶,后于咸寧三年(277)升為次國之國,周國林《西晉分封制度的演變》一文,引汝南王司馬亮之孫司馬佑益封、齊王冏以子司馬冰紹司馬鑒之后兩事亦可為此結論之佐證[7]。

(三)遣就國

仇鹿鳴認為:“武帝一方面規定非皇子不得封王,確立帝系獨大的封建原則,另一方面又命司馬亮為宗師,體現出對家族人倫秩序的尊重。這兩個看似相悖的政治舉措,背后所指向的恐怕是同一個目標:削弱齊王攸以及其他宗室諸王的勢力”[8]247。咸寧三年(277)遣諸侯王就國無非是晉武帝司馬炎在遣齊王攸就國一事上的“投石問路”,一方面,“所增徙各如本奏遣就國”,另一方面,“未之國者,大國置守土百人,次國八十人,小國六十人”,兩套矛盾的制度設計無非是以此試探朝臣、外戚、宗室對于遣諸侯王就國一事的態度,若反應不大,則可以推波助瀾遣齊王攸就國。齊王攸為司馬昭次子,后過繼于司馬師,在司馬昭晉國時代就一直為司馬炎世子之位的競爭者。司馬炎踐阼后,兄弟二人的矛盾并沒有表面化。咸寧二年(276)晉武帝司馬炎患病,朝臣密謀擁立齊王攸。后司馬炎病愈,緊接著就發生了咸寧三年(277)分封之事。咸寧二年(276)之事使司馬炎與司馬攸兄弟二人的矛盾表面化,并成為咸寧三年(277)分封之事的直接誘因。咸寧三年(277)的分封之事與太康三年遣齊王攸之國一事形成了完整的邏輯鏈,此事也直接導致了晉廷的分裂。

除了出于對齊王攸的顧忌,司馬炎亦有以同姓代替異姓出鎮之意。辻正博《西晉的諸王封建與出鎮》一文中認為,楊珧等人的“諸王公皆在京師”說法未必準確,咸寧三年(277)楊珧等人的建議在于建立一晉武帝司馬炎近親者屏藩皇帝的體制[6]。閆鵬亦贊同此說,改易封國的目的在于欲與諸王所督之地統一[9]。無論是晉武帝司馬炎及其親信朝臣出于何種目的,咸寧三年(277)“遣就國”的目的都肯定是為了消弭其他異姓與宗室對于司馬炎一脈統治秩序的威脅。

“益滿萬戶”與“遣歸國”兩事雖然看似與新五等爵制并無直接關系,但是,司馬炎以曹魏為鑒,欲在地方實行“封國—都督”統一之政治的意圖卻昭然若揭。此制在司馬炎死后,釀成“八王之亂”之大禍,但是,若推恩能平穩實行數代,則必然由諸王政治回歸兩漢之傳統??梢哉f,晉武帝司馬炎一方面擴大了司馬懿子孫在司馬氏宗室中的力量占比,即改易封國;并減少異姓都督的比例,即通過諸王所督之地與封國的統一,另一方面,也設置了約束司馬懿子孫的韁繩,即新五等爵制。只有置于“益滿萬戶”與“遣歸國”的歷史背景下才能充分理解新五等爵制的意義。

(四)新舊五等爵制之意義

此舊五等爵制為咸熙元年(264)五等爵制與泰始元年(265)五等爵制。關于咸熙元年(264)之五等爵制意義。日本學者宮崎市定在《九品官人法研究:科舉前史》中認為:“司馬氏需要排除的威脅只有曹魏皇室,但是仍然要表明態度,即司馬氏獲得天下后同樣尊重貴族們在魏朝取得的特權,以此防止貴族群體的動搖。因此產生了著名的五等爵制?!盵10]13福原啟郎贊同此說,他認為五等爵制與九品官人法一個給予鄉品,一個給予爵位,道理是相同的[11]82。筆者亦贊同此說,在西晉國家的建構中,形成了為了保障易代之時功臣貴族們特權的咸熙元年(264)之五等爵制與九品官人法的復式結構。若干享受較高鄉品的異姓公侯伯子男們一方面是西晉的官員,一方面是食邑的封君,可以說九品官人法與咸熙元年(264)之五等爵制是表里配合的關系,不僅為司馬氏登上帝位掃清障礙,更是西晉國家統治集團自我復制性的直接表現。

中國學者則更多著眼于咸熙元年(264)五等爵制與魏晉易代的關系。董慧秀《魏晉交替之際的封爵制度》一文中指出咸熙元年(264)五等爵制度是魏晉易代中的政治工具,且揭示了此制度尚未突出司馬氏宗室的特殊性,并很快就在泰始元年(264)做出了一些調整[12]。

關于泰始元年(265)五等爵制的意義,董慧秀認為,此制是司馬炎為了犒勞幫助他成功實現魏晉禪代的禪代功臣,并在禪代功臣中特別提拔司馬氏的親信,由此在禪代功臣中組建親信集團,利用親信集團執政以協助其鞏固剛剛建立的西晉政權[3]。其說甚是,泰始元年(265)五等爵制的賞格屬性尤為突出,此制成功地縮小了功臣集團,即從“自騎督以上六百余人皆封”到“公侯伯子男五百余國”[1]1349,并形成了一新功臣集團。亦可以說,此制是為了“淘汰”部分于咸熙元年(264)受封,但卻未徹底融入司馬氏團體的異質份子的手段。

關于咸寧三年(277)新五等爵制的意義,筆者根據上文考證,認為一,新五等爵制強化了司馬氏宗室的力量,通過廢除咸熙元年(264)與泰始元年(265)五等爵制中異姓可受封的原則,來消弭異姓利用此鉆空子,威脅司馬家統治地位的可能性;二,新五等爵制在強化司馬氏宗室力量的同時,規定“非皇子不得為王”的新原則,將新封建的對象固定在司馬炎一脈,通過不斷地推恩稀釋非司馬炎系的宗室王的力量,來完成從司馬氏之天下到司馬炎之天下的轉化。

從咸熙元年(264)到咸寧三年(277),五等爵制發生了三次重要的變化,其性質也潛移默化地從功勛的賞格到推恩的宗室爵,此變化趨勢完全符合西晉武帝一朝的政治轉型,即走出司馬懿、司馬師、司馬昭的時代,回歸兩漢統一王朝傳統。

二、五等爵制之思想淵源與爭議

傳世經典中關于五等爵制存在兩種解釋。古文經學家:公五百里、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男百里;今文經學家:公百里、侯七十里、伯子男皆五十里。因咸熙元年(264)之五等爵制與泰始元年(265)之五等爵制中,伯、子、男三等的封地面積與戶邑各不相同,且咸寧三年(277)新五等爵中伯、子、男之推恩對象皆不同,故筆者認為,咸熙元年(265)、泰始元年(266)與咸寧三年(277)的五等爵制皆以《周禮》等古文經學為理論支撐,這與古文經學在魏晉之世逐漸上升的歷史趨勢相符合,茲不贅敘。

恢復五等爵的輿論自建安之世便已嶄露頭角,《三國志·司馬朗傳》:“朗以為天下土崩之勢,由秦滅五等之制,而郡國無蒐狩習戰之備故也。今雖五等未可復行,可令州郡并置兵,外備四夷,內威不軌,於策為長。又以為宜復井田。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業,難中奪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亂之后,民人分散,土業無主,皆為公田,宜及此時復之?!盵13]467,作為河內儒學大族司馬氏一員,面對漢末亂局,司馬朗認為舊之郡縣制已不能維持時局之穩定,在承認漢末州牧領兵的基礎之上,主張恢復封建、井田之制的政治理想應是家族整體理想之代表。司馬朗之后,董昭亦主張恢復恢復五等爵,《三國志·董昭傳》:“后昭建議:‘宜修古建封五等’”[13]439,魯力認為“其真正目的應在于突破漢代異姓只能封侯的限制,為曹氏代漢鋪平了道路”[14],其說甚是。雖然董昭的“宜修古建封五等”受到朝臣的強烈反對,但最終還是為曹操所接納,并成為曹操突破“非劉不王”舊制完成易代之業的輿論前驅。

雖然恢復五等爵制的輿論自漢末建安之世就已“破殼而出”,但是,真正意義上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制的復興要到曹魏末年的咸熙元年(264)。司馬昭之舊五等爵存在對異姓受封一事的非議,《晉書·段灼傳》:“于今國家大計,使異姓無裂土專封之邑,同姓并據有連城之地,縱復令諸王后世子孫還自相并,蓋亦楚人失繁弱于云夢,尚未為亡其弓也。其于神器不移他族,則始祖不遷之廟,萬年億兆不改其名矣。大晉諸王二十余人,而公侯伯子男五百余國,欲言其國皆小乎……天下有事無不由兵,而無故多樹兵本,廣開亂原,臣故曰五等不便也。臣以為可如前表,諸王宜大其國,增益其兵,悉遣守藩,使形勢足以相接,則陛下可高枕而臥耳。臣以為諸侯伯子男名號皆宜改易之,使封爵之制,祿奉禮秩,并同天下諸侯之例?!盵1]1348,段灼之論反映了晉初“大晉諸王二十余人,而公侯伯子男五百余國”的分封格局。同時其論并非徹底否定封建一事,他甚至認為“諸王宜大其國,增益其兵”,“五等不便”最重要的原因是大量“異姓受封”且有兵權。此論似乎意圖將舊五等爵制拉回兩漢舊分建傳統模式中去,并將這一誕生于風云際會之時“異制”納入司馬氏一姓的秩序之下,但是晉武帝當時并沒有聽從段灼之說。

三、結 語

咸寧三年(277)新五等爵制有一,廢除了咸熙元年(264)與泰始元年(265)五等爵制中“異姓受封”的制度;二,設立了推恩之制,將伯、子、男三等固定為推恩所授爵,推恩不僅削弱了藩王的經濟實力,對其軍事實力亦有逐代削減之制;三,將王國由大、次、小三等分為大國、次國、五千戶小國、不滿五千戶小國四級;四,規定“非皇子不得為王”;五,將泰始元年(265)實受封不滿萬戶之次國“益滿萬戶”;六,遣部分藩王歸國六項變動。咸寧三年(277)的新五等爵制繼承并發展了漢末復五等爵制的思想,通過規定“非皇子不得為王”、設立推恩之制、遣部分藩王歸國,突出司馬炎一脈的地位,借此來構建了司馬炎一脈主導的晉朝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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