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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平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反壟斷法規制

2022-07-05 15:11楊?,?/span>
商業文化 2022年18期
關鍵詞:反壟斷法支配界定

楊?,?/p>

網絡平臺的雙邊市場、鎖定效應以及跨界經營特性以及其憑借自身在數字經濟市場中的優勢所實施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抑制了企業創新、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給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造成了嚴重威脅,同時也給相關市場的界定和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帶來了困難,有必要從反壟斷法層面創新網絡平臺企業界定相關市場的方法、充分考慮網絡平臺企業在市場勢力中的作用以及完善網絡平臺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反壟斷法規則。通過對網絡平臺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規制,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網絡經濟時代,革新了市場經濟發展模式。尤其對企業經濟,一方面網絡技術的發展打破了企業的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提高了企業的生產效率,顯著增強了企業間的競爭力,相反先進技術為企業通過利用數據優勢損害自由公平的競爭環境而追求更高的利潤,帶來了不利于公平競爭的一面,集中體現在平臺企業不正當運用自身優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特別是阿里巴巴集團的罰款,是自2008《反壟斷法》實施以來,針對中國在互聯網市場支配地位的最大反壟斷執法案件。該案件對研究和分析網絡平臺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制具有指引作用。

網絡平臺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制的必要性

網絡平臺的特性

1.網絡平臺的雙邊性

對照傳統企業,網絡平臺顯著的特點之一就是雙向市場。一些學者認為,雙邊市場的定義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非類型客戶群體由平臺經營者合并并提供服務的市場。也有學者認為,雙邊市場是指平臺公司與兩種不同類型的平臺用戶基于平臺進行交互,共同確定一系列產品的價格和數量的交易系統。即不同的用戶依賴網絡平臺作為互動的媒介。雙邊平臺需要一個價格結構,引導市場兩邊的兩組客戶以最優數量加入平臺。不僅平臺的價格水平很重要,其價格結構對交易數量也有相當大的影響。在雙邊市場上,兩個客戶群體的規模因價格結構而異。如果提高市場甲的價格會減少市場甲的需求,受交叉網絡效應的影響,會對市場乙產生負面影響,平臺對市場乙的吸引力會降低,市場甲的需求也會下降。 因此在雙邊市場下,平臺兩方的用戶需求和需求量的變動會彼此影響,平臺兩方的行為會對整個交易產生影響。

2.網絡平臺的鎖定效應

網絡平臺鎖定效應如“雙刃劍”一樣給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帶來了挑戰。我們可以將其理解為在規定的時間內,用戶進入某個平臺或者使用某產品服務,為了適應它付出時間和精力,并做到可以熟悉適用,同時該平臺、產品服務也逐步適應和強化,此時相比其他競爭者就是獲得了一種優先選擇權。在網絡背景下,企業利用大量的數據,基于數據資源建立用戶偏好,分析用戶需求,實施不同的策略滿足用戶需求和目標用戶,在瞄準用戶的同時,繼續為企業數據支撐,鞏固市場地位,將其他競爭者擠出市場。平臺企業將會穩操勝券,并產生鎖定效應,形成強者愈強,弱者愈弱的局面??傊?,鎖定效應會讓網絡用戶在一定程度上對主導型網絡市場企業支配平臺產生依賴,這對于網絡企業平臺獲得強大的市場力量甚至是支配力有一定影響。

網絡平臺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危害

1.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與生產者或銷售者不同,消費者是他為滿足其生活需求而購買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最終使用者。在互聯網背景下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網絡平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會對消費者造成一系列損害,如產品或服務質量下降、使用成本上升、消費者數據可移植性受阻等,往往直接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蛘呔W絡平臺企業通過掠奪性定價等行為先付出一定成本來損害其他競爭者的利益,其不利的后果一般都要由消費者來承擔,網絡平臺企業與其他競爭者出現利益沖突,為降低這種沖突帶來的損失會將其轉移給消費者承擔,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者由于分散在經濟、信息和消費者群體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在強大的市場力量下,消費者的需求會被忽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會受到損害。

2.破壞市場競爭秩序

企業競爭力理論的思想來源于經濟學家亞當斯密國家財富理論中的國家財富理論。競爭為市場的發展注入了活力,對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有促進作用,使企業在市場上優勝劣汰。如果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網絡平臺濫用自身市場力量如通過排他性交易致使其他制造同類產品的制造商無法進入市場,抑制經銷商的營業自由損害其競爭,其他競爭者會因競爭能力不足、力量不夠而無法與之相匹敵,使其無法爭奪市場資源或市場份額并且自身實力也受到削減,在市場上的競爭力不足,有可能最后就會被淘汰,這就會使市場格局向集中化發展,高度集中化的市場格局會對新進入者層層設阻,造成惡性循環,對市場競爭秩序造成破壞。

網絡平臺企業濫用市場支配規制的困境

相關市場界定模糊

傳統的相關市場界定方法在數字經濟背景下,對于充當著橋梁和紐帶作用的網絡平臺企業這種提供“免費”服務的且以數據和技術的方式發展的新的運營組織,不能解決網絡平臺各個市場之間高度關聯問題,也很難將其放置在一種動態的平衡中。

在數字經濟時代界定相關地域市場需要對原來的傳統的地理區域界限的方法進行創新,雖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找到大略的使用界線,但相關產品市場的界定,還是步履維艱。面對這種狀況就要求打破原有的界定思維進行創新來合理有效界定相關市場。同時由于網絡平臺企業顯著的網絡經濟屬性,贏者占據壟斷地位的市場局面比比皆是。因此,在確定相關市場的過程中,還需要考慮到結構和行為指標。關于相關商品市場的界定,在考慮到商品的功能、價值及價格等要素,還要考慮到需求者認同的具備緊密替代性的一組或一類商品以此來確定經營者可以競爭的產品范疇。

市場支配地位認定復雜

認定市場支配地位是認定互聯網平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關鍵,沒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就沒有所謂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了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定標準和推定標準。雖然可以根據經營者在相關市場所占市場份額、競爭力的強弱、采購市場的能力、資金和科技條件、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以及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來認定市場支配地位,但仍然存在如下問題:一是市場份額認定困難。傳統的反壟斷體系下,價格充當著斷定市場主體能否具備市場支配地位的核心要素,同時企業要獲取壟斷利潤也是通過提高價格。在數字經濟的大背景下,企業價格的一點點上漲都會造成用戶的巨大損失,即使是大量的互聯網平臺也不敢隨意哄抬價格,否則就會承擔大量用戶的成本。因此,傳統的以價格要素為標準的判斷方法已不能確定平臺企業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二是算法隱蔽性帶來的識別困難。網絡平臺企業通過控制關鍵數據、阻止進入其他平臺業務、使用價格歧視算法、通過相對優勢對平臺賣家實行“二選一”限制等其他非價格手段,發揮市場勢力,這些行為相比廠商直接提高價格而言更加隱蔽,也更難以識別。

完善我國網絡平臺企業反壟斷規制的建議

創新網絡平臺相關市場界定方法

在數字時代,面對新的挑戰,我們不僅要考慮需求替代分析、供給替代分析和假定壟斷者測試法,更要“見風使舵”,打破常規,勇于創新。首先要關注網絡平臺企業業務的疊加性。網絡平臺企業業務的疊加性,會使企業不同業務領域都遭受網絡平臺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帶來的破壞,其不僅會浸染主要業務所在的相關市場,還會將破壞擴展到交易相對人所在的相關市場,甚至還會蔓延到其他業務領域。以阿里巴巴集團為例,為了滿足人們足不出戶就能購物的需求,阿里巴巴集團先后搭建了淘寶、天貓、聚美、聚劃算在線購物平臺,并在阿里巴巴集團購物平臺和支付平臺之間搭建了支付寶,占據了越來越大的市場,與京東、唯品會、蘇寧易購等其他線上購物平臺相比具有獨特的優勢。因此,更多的思量網絡平臺企業業務的疊加性在網絡平臺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分量,來創新完善網絡平臺企業相關市場界定因素。

充分考慮網絡平臺企業在市場勢力中的作用

經濟學在反壟斷法的發展中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如經濟學中哈佛學派、芝加哥學派以及新奧地利學派的反壟斷經濟理論等深刻影響著反壟斷法的發展。哈佛學派提出的結構主義“市場結構-市場行為-市場績效”的分析范式認為,市場績效是相互關聯的,市場績效取決于市場行為,市場行為取決于市場結構。哈佛學派認為,相關運營商的數量和市場份額的集中度是衡量經營者市場力的最重要因素。芝加哥學派則對哈佛學派的“結構主義”分析范式疑信參半,其認為市場結構是由市場績效和市場行為決定的。換言之,即反壟斷法在市場競爭能力充分并且市場集中度高的情況下沒有必要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雖然在分析范式上哈佛學派與芝加哥學派存在不同,但兩個學派都對市場勢力的重要性保持求大同,存小異的看法。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市場勢力在反壟斷法上的基礎性作用,無論是對市場份額還是市場行為的認定準則,本質上都以經營者的市場勢力為中心進行推定。市場勢力在市場交易的表現也形態各異,在傳統市場經濟下是“正價格”交易市場,其市場勢力最重要的表現是所需商品和服務價格的感染力和掌控力;在大數據市場經濟下是“零價格”交易市場,其市場勢力表現為基于網絡效應和鎖定效應而產生的市場進入壁壘,大數據市場設置的準入壁壘較高,致使經營者占據的市場份額能保持穩定性,而較高且穩定的市場份額能夠映射出經營者在市場勢力的地位。

完善網絡平臺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反壟斷法規則

隨著網絡行業競爭的日趨成熟,由于數據的便利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問題也在市場經濟中出現,并逐漸成為反壟斷法規制的重中之重。美國學者斯圖克和格魯內斯認為,因大數據領域的相對優勢給數據壟斷者提供途徑使其通過“即時預報雷達”敏捷定位并抑制潛在的競爭威脅,比起20世紀90年代的微軟這些數據壟斷更緊急。在大數據時代,網絡平臺形成競爭的約束力相對不高,網絡平臺也可以形成較強的市場勢力,而網絡平臺可以依靠其較強的市場勢力來實施一系列明確禁止濫用行為。正如阿梅里奧等指出“在平臺競爭,傳統市場的排他性行為仍將被強制執行,在某些情況下,間接的網絡效應將使現有企業更有動力執行封鎖競爭對手的濫用做法?!狈磯艛鄨谭ú]有完全規范網絡平臺上的支配地位行為,而只是禁止濫用。反壟斷經濟學的理論研究表明,在大多數情況下,占支配地位的平臺的這類行動可能具有反競爭效應和提高效率的效果,需要根據合理推定原則的原則逐案審查反托拉斯執法問題。 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相關內容的不斷精細化,有利于網絡平臺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完整性。具體而言,需要結合大數據時代的發展特征清晰的界定市場支配地位的概念、精簡細化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因素、準確定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舉證責任等內容。

結 語

基于網絡平臺企業雙邊市場、鎖定效應、跨界經營等性質以及在此基礎上網絡技術的應用,對于界定相關市場應當更加細致,同時還要重視大數據的作用。注重創新網絡平臺相關市場界定方法、充分考慮網絡平臺企業在市場勢力中的作用以及不斷細化網絡平臺企業對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行為的反壟斷規制使其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聯系更為緊密。同時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應對措施,如《禁止濫用市場支配行為暫行規定》《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等都是為了更好的應對網絡平臺企業亂象發展給經濟持續發展帶來的挑戰。這些措施毫無疑問給網絡平臺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認定指明了新的思路方向,也進一步使大數據競爭領域的規則精細化,同時也對我國在全球開拓更廣的市場具有更大的競爭優勢。

(伊犁師范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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