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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犯罪學的最新發展

2022-07-08 10:00周遵友
犯罪研究 2022年3期
關鍵詞:犯罪學教授犯罪

周遵友

一、犯罪學概述

德國對于“犯罪學”的一個常見定義為,“犯罪學是關于犯罪與犯罪控制的一門實證科學”。據此,犯罪學的研究對象是犯罪與犯罪控制,犯罪學的研究方法是實證的。德國犯罪學界的主流觀點認為,犯罪學不是各科知識的大雜燴,而是一個擁有特定研究對象和特定研究方法的獨立學科。相比之下,刑法學是一門“規范科學”(Normative Wissenschaft),犯罪學是一門“實證科學”(Empirische Wissenschaft)。至于二者的聯系,也有一個源自德國著名刑法學家漢斯-海因里?!ひ惪耍℉ans-Heinrich Jescheck)教授并已得到廣為傳播的說法,“沒有犯罪學的刑法學是盲目的,沒有刑法學的犯罪學是無邊的”。

德國學術界使用的“犯罪學”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概念僅指名稱為“犯罪學”(Kriminologie)的專業領域;廣義概念不僅涵蓋狹義概念,還涵蓋與狹義概念相鄰的專業領域,如偏離行為社會學(Devianzsoziologie)、犯罪心理學(Kriminalpsychologie)、犯罪教育學(Kriminalp?dagogik)、青少年刑法(Jugendstrafrecht)、自由刑執行法( Strafvollzugsrecht)、制裁法( Sanktionsrecht)、刑罰學 ( P?nologie)、警察學(Polizeiwissenschaft)、刑事偵查學(Kriminalistik)等。狹義犯罪學的主要內容包括犯罪理論(Kriminalit?tstheorien)、青少年犯罪學(Jugendkriminologie)、經濟犯罪學(Wirtschaftskriminologie)、社會控制(Soziale Kontrolle)、生命歷程研究(Lebensverlaufsforschung)、犯罪預防(Kriminalpr?vention)和受害者學(Viktimologie)等,而這些專業領域有時也是偏離行為社會學、犯罪心理學和犯罪教育學的研究對象。于是,法學機構里的犯罪學專業與社會學、心理學和教育學機構里的犯罪學專業具有彼此重疊的教學內容和研究對象。在法學機構里,犯罪學專業的重點領域依次為:狹義犯罪學;青少年刑法;自由刑執行法;制裁法。在社會學、心理學和教育學機構里,犯罪學專業的重點領域則分別為:偏離行為社會學、犯罪心理學和犯罪教育學。

二、獨具特色的法學教育

在德國,犯罪學教研活動主要是在大學之內的法律系和大學之外的專門機構進行,而犯罪學課程通常是以法學專業的選修科目形式出現。一言以蔽之,犯罪學教育是法學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讀者在了解犯罪學教育之前,應當首先了解法學教育的情況。

(一)高教改革

早在1999年,歐洲29個國家便已簽署了旨在促進歐洲高等教育發展的《博洛尼亞宣言》(Bologna Declaration),并啟動了“博洛尼亞進程”(Bologna Process)。據此,德國有義務按照該條約關于高等教育分為本、碩、博三個階段的要求,對本國高校的學制進行改革。在德國高校中,法學專業擁有悠久的歷史傳統,并自成體系。由于存在著強大的歷史慣性,法學專業的學制改革并不容易。

就其本質而言,“博洛尼亞進程”是全球化尤其是歐洲一體化進程的一個組成部分。在此大背景下,德國于2002年通過了一部意義重大的《法學教育改革法》。這部已于2003年7月1日生效的法律是一部法律修正案,它對德國的相關法律尤其是《德國法官法》和《聯邦律師法》等聯邦法律進行了修改,從而奠定了德國當下法學教育的格局。該法的主要目標是:授予各個大學自主設置選修科目的權力;提升法學教育的國際化水平;強化律師職業能力的培養。該法的目標之一是把大學法學教育的重心從“法官型教育”移向“律師型教育”,但是它并未從根本上改變以學術教育與職業教育相結合為特征的雙軌模式。

(二)雙軌模式

《德國法官法》第5至7條以“法官任職資格”為章節標題,規定了與法學教育相關的諸多內容。根據此法,德國的法學教育被分為“大學研習”(Universit?tsstudium)和“職業實習”(Vorbereitungsdienst)兩個階段,而且每個階段都是以“國家考試”(Staatsexamen)為標志的。這就是所謂的“雙軌模式”。大學研習的對象包括必修科目和選修科目。必修科目包括民法、刑法、公法、程序法等核心科目,還包括歐洲法、法學方法論,以及哲學、歷史學和社會學方面的基礎知識;選修科目也被稱作“重點領域”(Schwerpunktbereich),其主要目的是補充和深化必修科目。

大學研習的時間大約為四年。法科生修完規定的科目并拿夠學分后,便可參加第一次國家考試,而該考試是由各大學的“重點領域考試”(Schwerpunktbereichsprüfung)和國家的“必修科目考試”(Pflichtfachprüfung)組成。通過該考試者,被安排到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和行政部門等機構輪流進行為期兩年的職業實習,然后進行第二次國家考試。只有通過兩次國家考試者,才算是“完整法律人”(Volljurist),也才具備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以及高級文職官員等法律職業的初始資格。

根據規定,通過第一次國家考試且成績優秀者,便已有資格直接申請攻讀博士學位。就此而言,在德國法學教育中并無獨立的碩士階段。從國際比較的角度來看,第一次國家考試大致相當于法學學士階段,第二次國家考試大致相當于法學碩士階段。我國官方機構“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把通過德國法學專業第二次國家考試的證書認證為碩士學位證書,是不無道理的。

(三)研究生教育

“完整法律人”法學教育主要是針對在德國取得了高中畢業成績的德國學生開設的。對于那些在其本國已經獲得法學學士學位的外國留學生,有些德國大學法律系還為他們專門開設了“法律碩士”(Legum Magister,LL.M.)學位項目。在此類項目中,留學生修滿規定的學分并完成一篇較長的碩士論文后,便可申請畢業考試;考試合格者,便可獲得法律碩士學位。在德國,如果說法律碩士學位是舶來品,那么法學博士學位便是本土產品,而且是響當當的名牌產品。對于那些有志于讀博的德國法科生而言,他們通常是在通過第一次國家考試之后,便向自己選中的教授提出讀博申請,并在其指導下完成一篇合格的碩士論文后,才有可能被正式錄取為法科博士生。在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后,這些人方才申請職業實習,兩年實習期滿便可參加第二次國家考試。在筆者看來,先攻讀博士學位再進入職業實習是有其合理性的。我們知道,一旦某人深度進入了實務工作模式,以后再要轉換到讀書模式就比較困難了。對法科生而言,與其先讓實務工作攪亂了自己的心志,還不如先一鼓作氣把博士學位拿下來。

三、犯罪學教研機構

(一)概說

在圖賓根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官方網站上,有一個名為“犯罪學文檔”(Kriminologische Dokumentation,KrimDok)的數據庫,這是德國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關于全球犯罪學文獻的檢索系統。在該數據庫提供的全球范圍內眾多犯罪學機構名錄中,有近130個德國機構。這些機構中,既有實體性機構,也有非實體性機構;既有公立機構,也有私立機構;既有法學機構,也有更多的非法學機構;既有以犯罪學為主業的機構,也有以犯罪學為副業的機構。

本文將德國犯罪學機構分為兩類:實體性機構和非實體機構。實體性機構,是指主要依賴本單位專職人員承擔犯罪學教研任務的機構,此類機構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大學系統之內的機構,主要是指法律系,或者更確切地說是指法律系里承擔犯罪學教研任務的教席(Lehrstuhl)或者研究所,如圖賓根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海德堡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和漢諾威大學刑法、刑訴法與犯罪學教席等;另一種是在大學系統之外的機構,如馬克斯?普朗克犯罪、安全與法律研究所(Max-Planck-Institut zur Erforschung von Kriminalit?t,Sicherheit und Recht,MPI)、下薩克森州犯罪學研究所(Kriminologisches Forschungsinstitut Niedersachsen,KFN)和犯罪學中心機構(Kriminologische Zentralstelle,KrimZ)等。非實體機構,是指主要依賴非本單位專職人員承擔犯罪學教研任務的機構,如犯罪學學會(Kriminologische Gesellschaft,KrimG)等。需要說明的是,在德國大學里,教席是指(正式的)在編教授職位,教席擁有者(Lehrstuhlinhaber)則是指(正式的)在編教授。與此相對應,也有一些(非正式的)編外“教授”頭銜。大學系統內的“教席”有時也被稱作“研究所”(Institut),而“教授”就相當于研究所所長了。表面看來,德國大學的教席類似于我國大學的教研室,但二者本質上是不一樣的。教席既是一個公職,也是一個機構;在這樣的機構里,只有負責人一人擁有永久職位,在其手下從事教研工作的青年教授、榮譽教授、退休教授、編外教授、講師、博士后、博士生等其他人員都是“臨時工”。

(二)犯罪學機構一覽表

表1至表3列明了一些大學內犯罪學機構、大學外犯罪學機構和非實體犯罪學機構的基本信息。對于大學內機構,表格內還列明了其所在大學的名稱以及現任與前任教授的姓名。從大學內機構的具體名稱看,只有少數機構以犯罪學冠名,絕大多數機構在其名稱中包含了刑法、刑事訴訟法、經濟刑法、青少年刑法等字樣。無論如何冠名,這些教席或研究所實際上都承擔著狹義犯罪學之外領域的教研任務。德國大學在過去這些年中削減了一些犯罪學教席,因而導致若干位已經退休的(具有法學背景的)著名犯罪學家的姓名未被以下表格收錄,如不來梅大學(Uni Bremen)的卡爾·舒曼(Karl Schumann)教授,維爾茨堡大學(Uni Würzburg)的克勞斯·勞本塔爾(Klaus Laubenthal)教授,以及薩爾蘭大學(Uni Saarland)的海因茨·穆勒-迪茨(Heinz Müller-Dietz)教授和??恕s格(Heike Jung)教授等。表格中亦未包括弗里德里?!ち_賽爾(Friedrich L?sel)教授,因為他是心理學領域里的犯罪學家,而且已經退休;曾長期擔任牛津大學教授,目前在埃爾朗根—紐倫堡大學(Uni Erlangen-Nürnberg)心理學系“義務勞動”。

表1 大學內犯罪學機構

(續表)

(續表)

表2 大學外犯罪學機構

表3 非實體犯罪學機構

(三)大學內犯罪學機構

1.圖賓根大學犯罪學研究所

圖賓根大學犯罪學研究所于1962年成立,是同類研究所中歷史最悠久的一個。該所的首任所長和創始人是漢斯·格平格爾(Hans G?ppinger)教授,他于1962年至1986年擔任所長。由于他具有刑法學和精神病學這兩個專業上的學術背景,這就使得直到20世紀70年代,德國犯罪學的典型特征就是刑法學與精神病學的融合。他的一個重點研究項目是“圖賓根年輕犯罪人比較研究”(Tübinger Jungt?ter-Vergleichsuntersuchung,TJVU),通過對犯罪者個人進行實證研究以便獲取基本知識,從而為犯罪學科學理論與刑事司法提供依據。

1986年至2011年,漢斯-約爾根·凱爾納擔任該所所長。他除了繼續前任的重點項目TJVU外,還將研究工作延伸到國際層面,新項目包括犯罪預防、青少年犯罪、社會變遷對于犯罪行為的影響。他的研究工作的重點在于人的主觀方面,也就是在態度和價值層面上進行學術討論。在他的倡議下,圖賓根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在與海德堡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的合作下,創設了一個名為“犯罪學文檔”的數據庫。2011年,約克·金茨希教授接任所長職位。新所長既延續了該所傳統,還重點關注“制裁法”(Sanktionsrecht)議題。該所進行的另一個項目是“刑事協商”(Verst?ndigung in Strafverfahren),該項目旨在對刑事司法現狀進行實證研究。其他研究項目涉及自由刑執行(如青少年自由刑執行中的穆斯林)和當前的刑事政策(如足球比賽中的暴力現象)。

在教學方面,該所老師提供大班課、案例課以及其他教學活動。學生來自法學、社會學、心理學以及教育學等專業。在這些活動中,教學內容包括:犯罪學、刑法與制裁法、自由刑執行、青少年刑法。在犯罪學教學重點中,一方面是具體的研究方法、犯罪統計和犯罪理論;另一方面是特定形式的犯罪,如暴力犯罪與財產犯罪,由特殊群體(如婦女和青少年)實施的犯罪。在教研團隊方面,現任所長領導全所的教學與研究,該所的1名資深教授(即前任所長)、1名榮譽教授(系巴符州退休高官)、1名青年教授、4名博士后研究者和7名博士生承擔具體的教研活動。該所還有6名行政人員,分別負責辦公室、圖書館和電腦中心等部門工作。

2.海德堡大學犯罪學研究所

1990年起,迪特·多凌教授擔任海德堡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所長,直至2021年年初退休。目前代理該教席職務的是來自科隆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的馬里奧·巴赫曼(Mario Bachmann)博士,他已經開始承擔該所的犯罪學主干課程。多凌教授還在被續聘,不過只擔任少量的教學任務。截至2022年1月底,該所共有9名工作人員,包括多凌教授、1名秘書、7名研究人員(其中1人已經獲得博士學位,其他多為博士研究生)。在該所官方網站列舉的(以博士生為主體的)20名前任研究助理中,已有10人獲得了各種各樣的教授頭銜,其中包括已從波鴻大學教席上退休的托馬斯·費爾特斯教授,仍在海德堡大學犯罪學研究所任教的編制外教授迪特·海爾曼(Dieter Hermann)博士,正在瑞士伯爾尼大學擔任助理教授的依內克·普魯因(Ineke Pruin)博士。該所的當前研究項目包括:德國天主教會轄下天主教神父、執事和教團男性成員對未成年人的性虐待(合作項目);德國福音派教會及其慈善協會“迪亞科尼亞”(Diakonie)中的性暴力和其他虐待行為(合作項目);關于兒童和青少年性侵犯的暗場研究(合作項目);打擊腐敗和操縱行為:醫藥和商業領域的監管和自律;《刑法典》第63條意義上“精神病醫院安置”之處分措施;犯罪學教科書。

3.邁因茨大學交叉學科法醫學中心

在萊普州司法與科學部的支持下,邁因茨大學于 2014年成立了“交叉學科法醫學中心”。成立該中心的主要原因是:在司法實務中,不僅需要運用到法教義學,在很多情況下更依賴實證知識;法官在定罪量刑時需要參考心理學、精神病學或犯罪學的各種專家意見,以確定行為人的責任能力、人身危險性以及干預措施等。該中心的任務是:為法醫實務的參與者就以上問題提供跨學科領域的支持,幫助他們發現和避免錯誤。

參加交叉學科法醫學中心的人員既包括實證學科(法心理學、犯罪學、法醫精神病學、法醫學和文化人類學)和法教義學科(刑法和家庭法)的教授,也包括享有相應資質的其他人員。該中心的校內成員包括犯罪學教授豪克·布萊特爾,社會心理學與法心理學教授羅蘭特·伊姆霍夫(Roland Imhoff)以及法醫學教授坦雅·蓋爾瑪羅特(Tanja Germerott)等;校外成員包括KrimZ主任、法心理學教授馬丁·萊頓貝爾格以及薩爾蘭大學法醫精神病學教授沃爾夫岡·萊茨(Wolfgang Retz)等。其中,布萊特爾教授為該中心的主任,伊姆霍夫教授為副主任。

(四)大學外實體機構

1.馬普所

對我國犯罪學學者而言,最著名的德國犯罪學機構不是某個大學的教席或研究所,而是馬普所,這主要是因為該所與我國犯罪學界的交往最多。需要說明的是,馬普所實行共同所長制,2019年之前馬普所分為刑法學和犯罪學兩大部門,其中犯罪學所長是漢斯-約格·阿爾布萊希特教授(本文簡稱“阿教授”)。在2019年之后,馬普所分為刑法學、犯罪學和公法學三大部門,其中犯罪學所長是來自荷蘭的讓-路易斯·范·蓋爾德教授。該所的歷史可追溯到1938年由弗萊堡大學法律系阿道夫·舍恩克(Adolf Sch?nke)教授任職的刑法學教席。該教席于1947年被改名為外國與國際刑法研究所,后于1966年被并入德國最為知名的科研機構“馬克斯·普朗克協會”(Max-Planck-Gesellschaft),因而被改名為“馬克斯·普朗克外國與國際刑法研究所”(Max-Planck-Institut für ausl?ndisches und internationales Strafrecht)。漢斯-海因里?!ひ惪私淌趽务R普所首任所長,直至其于1982年退休。在其擔任所長之后不久,耶賽克教授便提出了著名的“一個屋檐下的刑法學與犯罪學”的理念,并以此為指引,該所于1970年增加犯罪學團隊,古因特·凱澤教授于1973年至1997年擔任犯罪學所長。凱澤教授的接班人是其弟子阿教授。1997年至2019年,阿教授擔任犯罪學所長達22年。在阿教授任職期間,其在馬普所的搭檔先后是阿爾賓·埃賽爾(Albin Eser)教授(1982年至2003年擔任刑法學所長)和烏爾里?!R白(Ulrich Sieber)教授(2003至2019年擔任刑法學所長)。阿教授和齊教授同時于2019年卸任后,馬普所所經歷了一次重大改革,增加了一個“公法”(即“公共安全法”)部門,而該所名稱也于2020年3月被正式改為“馬克斯·普朗克犯罪、安全與法律研究所”。

我國學術界最為熟悉的德國犯罪學家就是阿教授。筆者認為,阿教授在中國享有盛名,不僅因為他是著名的犯罪學家,是享有盛譽的馬普所犯罪學所長,而且因為他指導和培養了多名中國博士生,與我國學術界建立了較為密切的關系。此外,他于多年前出版的犯罪學專著,也已被譯成中文于2017年在中國出版。阿教授曾于1968年至1973年間先后在圖賓根大學和弗萊堡大學攻讀法學和社會學。1976年至1991年間,他在馬普所犯罪學所長凱澤教授門下攻讀博士學位、撰寫教授資格論文。他于1979年獲得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其博士論文題為《罰金刑的量刑與執行:對日額金制度進行的特別思考》。他又于1991年獲得教授任職資格,其教授資格論文題為《重罪量刑:關于刑量確立與刑量闡釋的比較性理論與實證研究》。他于1992年3月被聘為康斯坦茨大學法律系刑法與鄰近學科教席教授,1993年6月轉而擔任德累斯頓理工大學刑法、青少年刑法、刑事執行法與犯罪學教席教授。然后,他自1997年3月起擔任馬普所犯罪學所長,并自1997—1998年冬季學期起擔任弗萊堡大學榮譽教授。阿教授的研究領域非常廣泛,包括:刑事制裁體系;量刑;毒品刑法與毒品犯罪;犯罪學基礎問題;犯罪學具體問題,如青少年犯罪、環境犯罪、有組織犯罪、仇恨犯罪以及轉型社會中的刑法改革。阿教授在馬普所超期“服役”一年,于2019年退休,范·蓋爾德教授接任犯罪學所長,新所長的專業教育都是在荷蘭的阿姆斯特丹大學完成的:他于1999年獲得心理學碩士學位、2002年獲得法學碩士學位、2009年獲得法學博士學位、2012年獲得心理學博士學位。就工作經歷而言,他曾于2010年至2017年在“荷蘭犯罪與執法研究所”(Netherlands 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Crime and Law Enforcement,NSCR)先后擔任研究員和高級研究員,并于2018年擔任荷蘭屯特大學心理學系教授,兼任NSCR研究人員;自2019年起擔任馬普所犯罪學所長,自2020年起擔任荷蘭萊頓大學“教育與兒童研究所”(Institute of Education and Child Studies)教授。于2019年新上任的三位新所長,沒有像他們的兩位前任那樣一致發展與弗萊堡大學法律系的合作關系,而是各自保持與其此前任職高校的關系,并分別在那里承擔教學任務,且以此途徑招收和培養自己的博士生。當然,這些博士生也幾乎總是駐扎在位于弗萊堡的馬普所。以范·蓋爾德教授為例,他還繼續保持與其母校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的密切關系。

馬普所官方網站公布了范·蓋爾德教授所領導的犯罪學部門的研究理念、研究方法、研究計劃和研究團隊。一是關于研究理念。范·蓋爾德教授提出,因兼采各科之長,犯罪學學科具有鮮明的實證特色,以及豐富的理論觀點。但是,由于在實證和理論上存在不成體系的風險,作為犯罪學的最大優勢的多樣性也可能是其最大的弱勢。該學科致力于探求一種融合、統一的理論框架,因而需要彌合個人傾向說和社會成因說之間的重大分歧。個人傾向說將犯罪行為歸咎于個體差異,而社會成因說則認定外部環境才是犯罪的主要原因。實際上,已有證據反復表明這兩種學說都有道理,將二者結合起來的科學觀點對于人們全面了解犯罪行為的起因和存續至關重要。二是就理論創新而言,范·蓋爾德教授認為,其研究項目的首要任務是致力于從融合性和跨學科的角度推動理論的發展,特別在解釋犯罪行為時,應當考察外部(社會)因素和內部(個人)因素的相互關系。研究項目旨在通過借鑒社會、進化和認知心理學與行為經濟學等其他領域的知識,對犯罪學的理論傳統進行拓展。三是就研究方法而言,范·蓋爾德教授認為,實證犯罪學(empirical criminology)通過精心設計的方法收集數據,然后對這些數據進行分析,從而極大地提升了人們對于犯罪行為的理解程度。而且,實證犯罪學在定性和定量方面也都達到了令人贊嘆的成熟程度。但是,傳統上的這種回溯性的研究方法導致人們對于犯罪的預測因素,對于犯罪者的特征,對于引發犯罪生涯的人生事件知之甚多。為了在對于犯罪及其預防的理解上取得顯著進步,人們應當探索新的方法。方法創新的基礎是對犯罪決策進行的研究,以及把諸如虛擬現實等技術運用于犯罪研究之中。四是就研究計劃而言,范·蓋爾德教授帶來了三個新項目:虛擬入室盜竊項目(Virtual Burglary Project);360度虛擬場景方法(The 360o Virtual Scenario Method);犯罪時間/短期心理與犯罪(CRIMETIME/Short-Term Mindsets and Crime)。這些項目均由其單獨或共同領導。自此,犯罪學部門還有其他五個正在進行的項目,這五個項目的名稱分別是:刑法制裁中的法律考驗;城市居住區的犯罪、不安全和社會活力;性犯罪者的再社會化;關于警察部門登記犯罪與刑事制裁之發展狀況的同齡人群組研究;新冠肺炎大流行對于巴符州內犯罪行為的影響。目前,犯罪學研究團隊共有 17名研究人員:范·蓋爾德教授、獨立研究員迪特里?!W伯維特勒(Dietrich Oberwittler)教授、5名擁有博士學位的高級研究員、4名博士后、3名博士生、2名即將讀博的學生、1名秘書。

2.下薩克森州犯罪學研究所

下薩克森州犯罪學研究所是由德國犯罪學家、時任下薩克森州司法部長漢斯-迪特·施溫特(Hans-Dieter Schwind)于1979年成立的。該所位于下薩克森州首府漢諾威,與位于該州的哥廷根大學在合作協議范圍內進行合作。該所是以協會的形式進行運營的,由下薩克森州政府經濟與文化部提供資金,每年額度為150萬歐元。此外,該所還為其幾乎所有研究項目申請到了第三方資金,而第三方資助機構包括“德國研究聯合會”(DFG)、各類基金會以及各級政府部門。

自1979年起,前四任所長先后為海爾穆特·庫利(Helmut Kury)教授、克里斯蒂安·普法伊費爾(Christian Pfeiffer)教授、皮特·威策爾斯(Peter Wetzels)教授和維爾納·格里佛(Werner Greve)教授。2003年,普法伊費爾教授再次擔任所長,任職長達12年。自2015年起,托馬斯·布里色納教授為該所的第六任所長。在資歷上,他獲心理學、數學、社會學本碩學位,心理學博士學位,2000年至2015年在基爾大學(Uni Kiel)擔任發展心理學、教育學和司法心理學教席教授,2015年至今擔任哥廷根大學“跨學科犯罪學研究”(Interdisziplin?re Kriminologische Forschung)教席教授,2015年至今擔任下薩克森州犯罪學研究所所長,而且自2006年起就已擁有權威機構頒發的司法心理學鑒定師資格。該所副所長為梯爾曼·巴爾奇(Tillmann Bartsch)教授,他在2012年完成法學專業的本碩博教育,2014年至2020年在圖賓根大學擔任青年教授,自2020年4月起在下薩克森州犯罪學研究所擔任研究人員,自2020年8月起擔任圖賓根大學的編外教授。該所共有25名來自心理學、社會學和法學專業的研究人員。

自2021年2月起,該機構被劃分為三個研究小組。第一領域為“偏離行為的原因和發展”,其旨在了解個人變化(如人生經歷)和社會變遷(如全球化)在多大程度上引發了偏離行為。該領域的子項目包括:數字時代的極端化;對于(依照《北威州憲法保護法》第33條第2款)已被存儲的個人數據進行評估;對于石荷州移民犯罪狀況進行的分析;口頭性騷擾的范圍與后果。第二領域為“偏離行為的形式和后果”,其旨在探究在社會上具有重要意義的犯罪現象,包括其形態、特點以及對于受害人的后果。該領域的項目包括:中等職業學校里的犯罪預防與健康養成(尤其是學徒們的毒癮和網癮);針對企業的網絡攻擊;針對個人用戶的網絡犯罪;心理社會意義上的訴訟陪伴。第三個領域為“社會控制的機制”,旨在對實施正式社會控制的國家職權機構的任務與實踐進行研究。而這些國家機構是指警察局、檢察院、法院、監獄以及情報機構和青少年保護局等。該領域的項目包括:對釋放之后法律考驗的比較研究;對于下薩克森州被釋放者的釋放過渡期管理進行的問卷調查;監獄里的穆斯林;對于懲治(《刑法典》第232至第233a條規定的)販賣人口犯罪的刑法規定進行的評估;刑事訴訟中的錯誤與重審。

自2017年起,該機構經常舉辦一個名為“犯罪學研討會”的系列講座活動,演講者主要為外單位研究人員,論題為犯罪學最新研究成果。2021年上半年,該所已舉辦了5次講座,其論題分別為:濫殺無辜行為的原因與預防、網絡犯罪中的明案與隱案、刑事協商、數字通信空間的規則建構、對于反興奮劑法的評估。自2021年2月起,這個講座系列成為下薩克森州官方認可的法官、檢察官培訓項目,有興趣者需要上網登記,法官、檢察官們參加活動之后可以獲得參與培訓的證明。值得關注的是,該所還剛成為德國知名犯罪學季刊《犯罪學與刑法改革雜志》(Monatsschrift für Kriminologie und Strafrechtsreform,MschrKrim)的編輯部所在地。該刊主編是馬普所前所長阿教授,其他三位編輯分別為下薩克森州犯罪學研究所所長布里色納教授、明斯特大學的克勞斯·波爾斯教授以及英國劍橋大學和德國埃爾朗根—紐倫堡大學的弗里德里?!ち_賽爾教授。在阿教授從馬普所犯罪學所長任上退休之后,該刊編輯部于2020年年底從馬普所搬遷到了下薩克森州犯罪學研究所。

3.犯罪學中心機構

犯罪學中心機構成立于 1986年,是德國聯邦和各州政府創建的犯罪學研究與記錄機構,也是一個公益性的單位,以協會的組織形式進行運營,其常務會員為德國聯邦和各州,分別由聯邦和各州的司法部所代表。該機構運營一個公開、在線的專業數據庫“KrimLit”和文檔服務器“KrimPub”。該機構的研究成果和大會論文集主要是通過紙質、電子方式予以發表,其中的大部分資料均可在該機構的官方網站上免費下載。

犯罪學中心機構在刑事實務領域從事實證性的研究項目。這些項目需要得到本機構成員(亦即代表聯邦和各州的司法部門)的批準,并得到定期經費的支持。而且,該機構承接第三方資金單位委托的研究項目。研究項目涉及數據的搜集和分析,而數據主要來源于刑事案卷、登記摘要或問卷調查。該機構的研究重點為:刑事追究與刑事程序、刑罰與處分、監獄執行與處分執行、罪犯處置與監管、性犯罪、政治犯罪、犯罪受害者。

犯罪學中心機構定期舉辦專業大會,大會議題或者是規劃之內或正在進行的研究項目,或者是刑法學與犯罪學領域的熱點議題。大會成果大都被收入到該機構的叢書中。1986年至2019年間,該機構曾舉辦過37次會議,幾乎每年都要舉辦一次。2011年至2021年的大會論題分別是:刑事司法中的心理學與精神病學鑒定;變化之中的監獄執行;有特殊需求的應受刑罰者;鐵窗內的人權;監獄里的處遇;心理社會學上的訴訟陪伴;性暴力對社會和法治構成的挑戰;媒體、犯罪和刑事政策;體制內的暴力與強制;移民與犯罪;性犯罪者處遇國際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Treatment of Sexual Offenders,IATSO)第十六屆國際會議。

犯罪學中心機構首任所長為任職至1997年的約克-馬丁·耶勒(J?rg-Martin Jehle)教授。第二任所長為魯道夫·埃格(Rudolf Egg)教授,任職至2014年。目前,該機構有兩名領導者:所長和副所長。除了兩名領導者外,該所還有17名研究人員(其中2人已獲博士學位)和3名行政人員?,F任所長為馬丁·萊頓貝爾格教授,他擁有心理學本碩學位、犯罪學碩士學位和生物學博士學位,以及司法心理學鑒定資格。他曾于2013年至2015年在邁因茨大學擔任司法精神病學教席青年教授,自2015年起擔任該所所長。2016年至2021年擔任性犯罪者處遇國際協會秘書長,自2021年起擔任該協會會長,并擔任該協會雜志《性犯罪:理論、研究與預防》(Sexual Offending: Theory, Research, and Prevention)的主編?,F任副所長為阿克賽爾·德賽克(Axel Dessecker)教授。他擁有法學專業的本碩博學位,社會學專業的本碩學位,哲學碩士學位。他曾于1987年至1993年在馬普所犯罪學所長凱澤教授門下攻讀法學博士學位并擔任研究助理,亦曾于2002年至2008年間在哥廷根大學法律系約克-馬丁·耶勒教授的犯罪學教席里擔任講師。

(五)非實體機構

1.概說

在德國,除了上述實體機構外,還有數量眾多的以協會或中心等命名的非實體機構。此類機構既包括公益組織,也包括學術組織。其中,比較知名的公益組織包括“德國青少年法庭與青少年法庭援助協會”(Deutsche Vereinigung für Jugendgerichte und Jugendgerichtshilfen,DVJJ)和“白環協會”(Wei?er Ring),最為知名的學術組織為“犯罪學學會”。

DVJJ是刑事政策和相關實踐的咨詢機構,擁有1500名會員,其宗旨是推動參與青少年刑事訴訟的諸行業的跨學科合作。DVJJ的主要工作是組織3年一度的“德國青少年法庭大會”(Deutscher Jugendgerichtstag),負責編輯季刊《青少年刑事法與青少年援助雜志》(Zeitschrift für Jugendkriminalrecht und Jugendhilfe,ZJJ)。

“白環協會”原名為“支持犯罪受害者和預防犯罪的公益協會”(Gemeinnütziger Verein zur Unterstützung von Kriminalit?tsopfern und zur Verhütung von Straftaten e.V.),成立于 1976年,現有44000名會員,在德國400多個地點建立了由約2900名受害者志愿者組成的全國性網絡?!鞍篆h協會”旨在為犯罪受害者提供快速和直接的援助,其具體方式包括:人力援助,陪同參加與警署、檢察院和法院組織的會議,提供法律咨詢和資金支持。

2.犯罪學學會

犯罪學學會是德國、奧地利和瑞士等三個德語國家犯罪學者建立的一個以協會形式運營的學術組織,其最早可以追溯到1927年成立的犯罪生物學學會,當時會址為奧地利首都維也納,會長為奧地利法學家阿道夫·蘭茨(Adolf Lenz)教授。犯罪生物學學會從遺傳生物學的角度對犯罪進行研究,這種方法契合了納粹政權的需求,因此背上了不良名聲。1951年,該學會成立了新的理事會,由德國著名刑法學家埃德蒙德·梅茨格(Edmund Metzger)教授擔任會長。該學會的研究方向轉向了心理學和心理病理學。

1959年,犯罪生物學學會發生分裂。部分會員脫離學會,在波鴻成立了德國犯罪學學會(Deutsche Kriminologische Gesellschaft),由邁因茨大學阿爾曼特·梅爾根(Armand Mergen)教授擔任會長。1978年,由法醫學教授弗朗茨·彼德森(Franz Petersohn)擔任會長。1984年,德國波鴻大學漢斯-迪特·施溫特教授接任會長。原來的犯罪生物學學會于1969年易名為整體犯罪學學會(Gesellschaft für die gesamte Kriminologie),其研究領域大為拓展,會員也不斷增加。新協會由海爾曼·維特(Herman Witter)教授擔任第一任會長。但事實上,協會里最有影響力的人物是圖賓根大學的漢斯·格平格爾教授。由此,德國犯罪學界形成南北對峙的局面,北面由施溫特教授領導,南面由戈平格教授領導。1988年,兩個學會達成合并協議,成立了新犯罪學學會(Neue Kriminologische Gesellschaft),由圖賓根大學的漢斯-約爾根·凱爾納教授擔任會長,由施溫特教授擔任副會長。分裂狀態的結束,無疑有利于德國以及德語國家犯罪學的發展。

2007年,新犯罪學學會變更為犯罪學學會。2010年至2011年,迪特·多凌教授擔任會長。2020年至2023年任期內,由哥廷根大學和下薩克森州犯罪學研究所的托馬斯·布里色納教授擔任會長,圖賓根大學的約克·金茨希教授擔任副會長,主席團成員還包括德國明斯特大學的克勞斯·波爾斯教授、德國科隆大學的弗蘭克·瑙依巴赫教授、奧地利維也納大學的克里斯蒂安·格拉夫(Christian Grafl)教授以及瑞士伯爾尼大學的依內克·普魯因教授。能在該學會里擔任領導職務的,無疑也都是重要學者。

犯罪學學會的核心工作在于舉辦兩年一度的專業大會,該大會是由德國、奧地利和瑞士等三國的犯罪學學者輪流主辦的。相較于奧地利和瑞士,德國是大國,承辦會議的次數也更多。自1990年以來已經舉辦過16次大會,其中有11次都是在德國舉辦的。另外,由于疫情之故,本來定于2021年舉行的第17次大會,也已被推遲到2022年,主辦者還是德國學者。表4所示的12次專業大會中,共出現了12個主辦者的姓名。能夠有資格擔任主辦者的,都是重量級人物。其中,第1次大會聯合主辦者凱爾納教授和施溫特教授在退休時為德國犯罪學界留下了兩個學術重鎮:圖賓根大學犯罪學研究所和下薩克森州犯罪學研究所;第2次大會聯合主辦者凱澤教授和耶勒教授分別為馬普所犯罪學部門和犯罪學學會的首任負責人,這兩個機構至今仍為德國犯罪學重鎮。海德堡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是另一個重鎮;凱爾納教授曾經在此擔任所長,其接任者則是第 12次大會主辦者多凌教授。在這12名主辦者中,只有布里塔?班納伯格、弗蘭克?瑙依巴赫、克勞斯?波爾斯和托馬斯?布里色納等4位教授依然在職。

表4 犯罪學學會歷屆專業大會

四、犯罪學課程設置

(一)概說

由于德國實行聯邦制,各聯邦州是興辦包括高等教育在內的教育事業的主體?!兜聡ü俜ā穼τ诜▽W教育作了籠統規定之后,各州通過州法進行具體的規定,如海德堡大學、弗萊堡大學、圖賓根大學和康斯坦茨大學等所在地巴符州就制定了本州的《法律人教育法》(Juristenausbildungsgesetz,JAG)和《法學教育與考試條例》(Juristenausbildungs- und Prüfungsordnung,JAPrO)。

《法律人教育法》第10條授權本州司法部在征求本州內政部、財務部和科技部意見的前提下以行政規章的形式對本州法學教育的某些方面制定實施細則?!斗▽W教育與考試條例》第26條規定:“各個大學以大學規章的形式規定重點領域的教育和大學考試的安排”;第27條規定:“這里的‘大學考試’便是指重點領域的考試,而重點領域的研習至少應有16個周學時”。

(二)圖賓根大學犯罪學課程

根據《2019年1月18日圖賓根大學關于法學專業定位考試、中期考試、重點領域教育和大學考試的規章》(以下簡稱《規章》)第1條,該校法科生均應參加“定位考試”(Orientierungsprüfung)和“中期考試”(Zwischenprüfung);定位考試旨在為法科生們提供一次審視其攻讀法學專業的決定是否明智的機會;中期考試旨在考查法科生是否具備順利完成法科學業的條件。根據《規章》第2條和第6條,定位考試是在第2學期結束之前進行,中期考試是在第4學期結束之前進行,這兩個考試的內容為民法、刑法和公法這3門主干科目。根據《規章》第9條,圖賓根大學法律系的“重點領域”共有7個,有的領域只算作一個專業方向,而有的法律領域又被分為若干專業方向。這樣,可供法科生們選擇的專業方向達到13個。其中,第7個重點領域為“刑事司法”(Strafrechtspflege),該領域又被分為兩個方向:刑事科學(Kriminalwissenschaften)和經濟刑法(Wirtschaftsstrafrecht)。本文重點討論的犯罪學便置身于“刑事科學”這個專業方向之中。根據《規章》第10條,只有在通過中期考試之后,才可以進行重點領域的學習;學生們應向院方提交重點領域的申請,由院方進行合理調配后進行審批。根據《規章》第11條,法律系以“學習計劃”(Studienplan)的方式規定每個重點領域或重點領域方向的教學活動;在這些教學活動中,有的是必修的,有的則是選修的。根據《規章》第12條,重點領域的學習,以考試方式予以結課;每個學期都會進行這種考試。根據《規章》第14條,“刑事科學”方向的考試內容包括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必修課程(以閉卷考試結課)包括:犯罪學一、犯罪學二、青少年刑法、自由刑執行、犯罪的法律后果;選修科目(也可以口試方式結課)包括:刑事司法備考研討會、刑事司法小班研討課、刑事科學深化課。圖賓根大學法律系以該規章為基礎,制訂了相應的“學習計劃”。

根據2020年12月22日審定的學習計劃,“刑事科學”方向的“大學考試”課程如表5所示。圖賓根大學法律系在“刑事科學”專業方向的大學考試科目總共只有18周學時。為了能夠達到“考試條例”所規定的16個課時,學生們至少應當修完4門選修科目中的3門。

表5 圖賓根大學犯罪學課程表

(三)海德堡大學犯罪學課程

根據海德堡大學《2015年3月26日法學專業重點領域教學與考試規章》,該校法律系大學考試的對象共有12個重點領域,其中第2個重點領域為“刑事科學”。在這個領域的教學中,既有犯罪學課程,也有非犯罪學課程(見表6)。其中,犯罪學課程只有犯罪學、青少年刑法、自由刑執行。海德堡大學法律系的教學計劃還公布了這三門課程的考試大綱。

表6 海德堡大學犯罪學課程表

五、犯罪學流行教材

在犯罪學領域,馬普所圖書館收藏了盡可能多的專業書籍,尤其是英語和德語方面的書籍。這些流行教材可分為三類:狹義犯罪學教材、青少年刑法教材、自由刑執行教材(見表7至表9)。需說明的是,德國的大學教材(包括犯罪學教材)一般都是獨著作品,在少數情況下也有合著作品,而不會采用主編模式。知名的教材一般都會不斷地更新,而且會不斷地傳承。一般而言,如果某個教材有多個作者和多個版次,那么它所傳遞的一般信息是:第一作者是教材創始人;第二作者是在第一作者(因已經死亡或者因身體不好而)無法繼續更新的情況下,獨立地、全面地更新教材;第三作者又是第二作者的接力者。在德國,比較知名的出版法律書籍的出版社包括貝克(Beck)、米勒(Müller)、諾默斯(Nomos)、德古意特(De Gruyter)、施普林格(Springer),其中貝克出版社是最為知名的。

表7 狹義犯罪學教材

表8 青少年刑法教材

表9 自由刑執行教材

六、犯罪學碩士項目

由于犯罪學尚未成為一個完全獨立的學科,德國高校是不授予犯罪學學士和博士學位的。作為例外情況,少數幾所高校(如漢堡大學、波鴻大學、雷根斯堡大學和格拉夫斯瓦爾德大學)開設了專門的犯罪學碩士項目,為成績合格者頒發碩士學位。

(一)漢堡大學碩士項目

漢堡大學一共開設了兩個犯罪學碩士學位項目,即犯罪學碩士和國際犯罪學碩士,均由犯罪學教授克里斯汀·亨切爾負責。犯罪學碩士項目具體情況如表10所示。

表10 漢堡大學“犯罪學碩士”項目

(二)波鴻大學碩士項目

波鴻大學有一個名為犯罪學、刑事偵查學與警察學的碩士學位項目(德語:Kriminologie, Kriminalistik und Polizeiwissenschaft MA;英語:Criminology, Criminalistics and Police Science MA)。該項目于2005年創立時名為犯罪學與警察學;2016年該項目增加了刑事偵查學的內容。學生們可以在犯罪學和刑事偵查學這兩個方向中選擇其一,但所有學生都應學習警察學方向的內容。在成功學完本課程后,學生可獲得德國以及世界認可的犯罪學、刑事偵查學與警察學碩士學位。波鴻大學碩士項目如表11所示。

表11 波鴻大學碩士項目

(續表)

(三)雷根斯堡大學碩士項目

雷根斯堡大學碩士學位項目為犯罪學與暴力研究(Kriminologie und Gewaltforschung)。該校根據《巴伐利亞州高校法》于2013年為該項目制定了一個《考試與教學條例》,后又先后于2015年和2017年對其進行修訂。本項目采用績點和模塊制度??凕c是依據歐洲學分轉換體系(European Credit Transfer Systems,ECTS)為基礎的,一個績點相當于25—30小時的課堂、課下學習時間。模塊是指以績點形式規定的、可被考核的學習單元,每個單元包含了特定級別、特定主題的學習內容。學完每個模塊之后,都要有一個考核,考核合格者才可獲得相應的績點。雷根斯堡大學碩士項目如表12所示。

表12 雷根斯堡大學碩士項目

(續表)

七、犯罪學面臨的挑戰

(一)犯罪學的地位

一個學科的重要性,往往取決于其在高校里的體系性地位。這個規則也可被用以考察德國的犯罪學學科。2012年,德國明斯特大學法律系刑事科學研究所實施了一次在線問卷調查,調查者向德國高校里所有的法學、社會學、心理學和教育學機構以及德國大學體系之外的幾個研究機構發送了問卷,一共涉及265家機構。其中,共有185家(占比70%)機構提供了答卷。在調查者看來,認定犯罪學學科是否具備體系性地位時,需要考慮五個因素:(1)除了大學法律系外,犯罪學還深度地嵌入到大學里的其他社會科學與行為科學機構中;(2)從事犯罪學研究的主力軍是編制內的資深教授(即C4/W3教授),而不是編制外的普通講師、青年教授、退休教授或者博士生;(3)在犯罪學機構中,一半以上的教研活動包含著犯罪學的內容;(4)一半以上的犯罪學科研活動屬于實證研究;(5)深度參與到國際上的犯罪學學術討論中。

第一,就犯罪學教育的廣泛性而言,調查結果顯示,在上述185家機構中,共有55家表示他們從事犯罪學教研活動。在這55家機構中,法學機構32家(占58%)、社會學機構10家(占18%)、心理學機構8家(占15%)、教育學機構5家(占9%)??梢?,犯罪學教研活動主要集中在法律系中,其在其他學科中的存在度不高。

第二,就從事犯罪學教育的主力軍而言,上述55家從事犯罪學活動的機構中,共有56個犯罪學教授職位。其中,34個(占61%)教授職位位于法學機構中,還有11個(占20%)、7個(占12%)和4個(占7%)教授職位分別位于社會學、心理學和教育學機構中。另外,除了以上56個教授職位外,另有29個犯罪學教研職位是由擁有6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博士學位擁有者占有的。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學機構里的上述34個教授職位中,31個為資深在編教授職位??傊?,從事犯罪學教育的主力軍位于法學機構,而且主要是由編制內的資深教授組成。

第三,就從事犯罪學研究的時間而言,在法學機構里從事狹義犯罪學研究的23個教授職位中,其團隊成員花在狹義犯罪學研究上的時間占其全部研究時間的平均比例為38%,而花在青少年刑法、制裁法和自由刑執行法等領域的研究時間占全部研究時間的平均比例還要遠低于38%。就犯罪學教學的時間而言,在法學機構里開設犯罪學相關課程的34位教授職位,狹義犯罪學課程的平均學期周學時為2.81,偏離行為社會學課程的平均周學時為1.67,犯罪心理學課程的平均周學時為2.00,青少年刑法課程的平均周學時為1.48,制裁法或刑罰學課程的平均周學時為1.40,自由刑執行研究課程的平均周學時為1.40。

第四,就從事實證研究的時間而言,在從事狹義犯罪學研究的22個法學機構中,其從事該領域實證研究的時間占總體研究時間的比例為49%;在從事偏離行為社會學研究的 3個法學機構中,其從事該領域實證研究的時間占總體研究時間的比例為45%。

第五,就德國犯罪學學者的國際存在度而言,2007年至2012年,德國機構中的54名犯罪學教授一共發表了47篇文章,這些文章僅僅分布在17種最具國際影響力的英語期刊中的8個期刊;有34篇發表在區域性刊物上,如《歐洲犯罪學雜志》(European Journal of Criminology)和《歐洲刑事政策與研究雜志》(European Journal on Criminal Policy and Research)等。

(二)犯罪學的危機

2012年6月28日至30日,阿教授在其擔任領導職務的馬普所召開了一個題為“德國犯罪學的現狀”的學術會議,60名犯罪學學者參與此會。與會者從學科比較和國別比較的角度討論了犯罪學學科的發展狀況以及該學科在德國遭遇的重大危機。此次會議的5篇論文發表在德語季刊《新刑事政策》(Neue Kriminalpolitik)上,其中第1篇是由馬普所的阿教授、不來梅大學的斯特凡·昆賽爾(Stephan Quensel)教授和漢堡大學的克勞斯·賽薩爾教授聯合署名的《關于德國犯罪學現狀的弗萊堡備忘錄》(簡稱《弗萊堡備忘錄》);其他24篇論文則集中發表在《犯罪學與刑法改革雜志》上。在這些與會者看來,德國犯罪學學科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非常發達,但由于“結構性的消耗”(Strukturelle Auszehrung),該學科面臨著嚴重的危機。歸納起來,危機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犯罪學學科的從屬性地位阻礙了該學科的發展。犯罪學是一門實證學科,而這正是其科學意義與社會意義所在。在法律系工作的犯罪學學者們,除了提供犯罪學及其相關專業課程外,還要提供實體刑法和程序刑法課程。他們既要從事實證性的犯罪學研究,以期達到國際同行的水平,又要在刑法學領域耕耘,以期達到德國大學法學同行的水平,這幾乎是一件無法完成的任務。那些具備法學和犯罪學這兩個學科資質的青年才俊,一般會從功利角度出發,將主要精力投入到已經過度擁擠的刑法學軌道上。

其次,犯罪學學科的發展呈不斷萎縮之勢?!陡トR堡備忘錄》就曾指出,在過去一些年里,德國高校里社會科學學科的發展遭遇不利形勢,犯罪學學科尤甚。削減犯罪學教席、減少犯罪學課程以及降低犯罪學人數的行為已經危及犯罪學學科的生存。在法學、社會學、心理學等領域,犯罪學教授職位的數量越來越少。尤其在社會學領域,已經沒有哪個教授職位將犯罪學作為主攻方向了。在犯罪學教授扎堆的法律系里,一旦有犯罪學教席空出來,其結果經常是要么被精簡,要么被轉變為刑法學教席。

最后,犯罪學學科的萎縮導致專業人才的匱乏。犯罪學教授職位的減少,影響到了專業人才的培養。這里的專業人才不僅包括警務、假釋協助、自由刑執行、犯罪預防、青少年工作等工作領域以及政府部門的實務人才,也包括承擔聯邦和各州司法部門委托項目的研究人員和接任犯罪學教授職位的后備人才。反過來,后備人才的匱乏也會導致犯罪學教授職位的繼續減少,從而形成惡性循環。

至于德國犯罪學面臨危機的原因,在迪特·多凌教授看來,這要歸咎于犯罪學學科的少數派地位。在法律系里,犯罪學教師屬于刑事法學者;跟民法和公法學者相比,刑事法學者在數量上屬于少數派。而在刑事法學者圈內,犯罪學者跟從事教義學研究的刑法學者相比又是少數派。這種雙重少數派地位導致的結果是,犯罪學學者在法律系里形成不了足夠的發言權。因此,在爭搶資源時,少數派便往往處于不利地位。在公眾看來,犯罪學似乎是顯學,也挺受重視的。但在大學圈子里,犯罪學卻處在弱勢地位。

(三)犯罪學學者的倡議

在《弗萊堡備忘錄》中,犯罪學學者們提出了10個觀點,其宗旨在于深化德國大學的犯罪學教學,并通過建立跨學科的犯罪學中心整合、協調與推動多樣化的犯罪學活動。觀點包括:

(1)犯罪學的學科地位。犯罪學是一個以實證研究為導向的獨立學科,它有自己的理論學說、研究領域和教學課程。犯罪學的高度實踐性,不僅體現在刑事政策和社會政策方面,還體現在犯罪人處遇和受害人處遇方面。

(2)犯罪學的研究方法。作為社會科學的一門融合科學,它吸收了精神病學、神經生物學、心理學、社會教育學,還有法理學、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以及歷史學中的研究方法,這些方法又因研究重點的不同而有所側重,如既體現在以法庭為中心的兒童、青少年精神病學和法律心理學中,也體現在刑事政策和社會政策中。

(3)開設犯罪學課程的學科領域。在高校法學專業(尤其是其刑法學科)中,犯罪學課程應當保持下去;在社會科學領域,尤其是在社會學、政治學、教育學以及包含了兒童、青少年精神病學的心理學領域里,犯罪學課程應當得到加強;在警察類或社會教育學類的應用技術大學,也應開設具有實務性的課程;應當為實務部門提供相關的進修項目。

(4)犯罪學課程的教學內容。根據學科和機構的不同,應當在教學中講授犯罪理論上的解釋模式、研究領域和研究方法,并應講授實證性的基礎知識及其實踐內容等。

(5)法學領域的犯罪學課程。鑒于不同的教育目的,無論是為了實務還是為了教研,都應當在基礎課程中安排犯罪學教學,如在刑法課程中,尤其是涉及制裁體系、量刑、青少年刑法與自由刑執行法;應當為高年級大學生開設的選修科目中講授犯罪學;應當在以提供犯罪學碩士學位為目標的跨學科碩士或研究生課程中加強犯罪學教學;還應在博士論文和教授資格論文寫作過程中,推動犯罪學的教學。

(6)犯罪學實務的重要性。在教學中,應當讓學生通過參加相關的實習活動、跨學科教學項目或者犯罪學研究活動獲得實務經驗。

(7)教學模塊的設置。為了教學,應當設置與考試相關的跨學科教學模塊,以供不同學科的學生們選擇。

(8)跨學科機構的建立。應當建立獨立的跨系的犯罪學機構或者相應的網絡機構。該機構應當盡可能地置身于跨學科的團隊(或部門)中,其任務是協調涉及犯罪學的活動,為相關的實習、研究項目和博士論文提供幫助,以及開設、組織和評估犯罪學教學模塊。研究生培養項目應當納入此類機構。各州與聯邦政府應當為此撥付機構建設經費。

(9)犯罪學研究的提升。犯罪學研究也是法學和其他相關學科教學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在此框架內拓展和推進。大學外機構進行的跨學科研究屬于犯罪學研究的核心領域,應當繼續推進;這些校外機構應當同警察部門的研究機構(如聯邦刑警局刑事偵查學部門、德國警官學院犯罪學與跨學科犯罪預防部門)進一步融入到與大學犯罪學機構的合作之中。

(10)犯罪學研究領域的拓展。傳統的研究領域包括典型的暴力犯罪、性犯罪和毒品犯罪,包括受害人與刑法制裁,以及刑事司法制度(如刑法、警察、檢察院、法院和自由刑執行)和刑事政策。除此之外,犯罪學研究領域還應包括如經濟犯罪、有組織犯罪、腐敗犯罪以及國事犯罪領域里的宏觀犯罪,包括其他偏離行為形式和類似的社會問題領域,以及風險政策與安全政策的機會與難題、在一般控制科學意義上前置性與替代性控制方法的前沿領域。

八、結語

在德國,犯罪學是一門與法學、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和精神病學等學科密切相關的學科。犯罪學專業開設在以上這些學科領域中,尤其開設在大學的法律系,犯罪學課程已經成為“完整法律人”教育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各個高校提供的犯罪學課程在形式上和內容上都有所差別,因而體現出各自不同的專業特長和專業重點。在大學之外,也有專門的犯罪學研究機構,此類機構通常與當地大學的相關院系在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上進行合作。從理論上講,犯罪學應當是一門獨立學科,不僅因為它有特定的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還因為它有公認的教科書、學術期刊、教研機構、學術團體和專業大會。但在事實上,犯罪學僅被視作一門交叉學科或者邊緣學科,它不僅無法在德國大學系統內獲得獨立地位,而且其現有地位還在繼續遭到侵蝕。就其國際貢獻而言,德國犯罪學者似乎被邊緣化了。

德國犯罪學界已經明顯地感覺到了學科發展的危機。與英國、美國和荷蘭等國家相比,德國的犯罪學學科的地位較弱,尚有較大的提升空間。相反,在犯罪學的地位上,德國和中國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因為在這兩個國家里,犯罪學基本上都是依附于刑法學的。不過,在犯罪學的發達程度上,德國還是遠遠地領先于中國。就此而言,德國的犯罪學教育中應當有不少值得我們借鑒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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