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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動物福利現狀分析及立法建議

2022-11-06 16:27陸佳峰馬永雙楊金勇
中國畜牧雜志 2022年7期
關鍵詞:福利農場法律

陸佳峰,馬永雙,高 慧,王 翀,4*,楊金勇*

(1.浙江農林大學集賢學院,浙江杭州 311300;2.浙江農林大學文法學院,浙江杭州 311300;3.浙江省畜牧技術推廣與種畜禽監測總站,浙江杭州 310021;4.浙江農林大學動物科技學院?動物醫學院,浙江省畜禽綠色生態健康養殖應用技術研究重點實驗室,動物健康互聯網檢測技術浙江省工程實驗室,浙江杭州 311300)

關鍵字:動物福利;動物保護;立法建議

2011 年,來自MIT、HMS 和Broad 研究所的研究人員在《Nature》上發表題為《Selective killing of cancer cells by a small molecule targeting the stress response to ROS》的論文,該論文發現了一種小分子的蓽茇酰胺(Piperlongumine)具有殺死小鼠體內癌細胞的功能。然而2015 年,《Nature》又對此發表聲明,認為實驗中部分實驗小鼠的腫瘤體積超過了實驗動物常規所允許的最大直徑1.5 cm,撤銷了該論文中的部分實驗數據。不少學術界和動物保護屆的人士認為該論文應被撤稿。最終處理結果為,該論文作者向公眾道歉,《Nature》則要求之后凡涉及動物實驗的論文需作者列出動物使用委員會對此所制定的實驗標準,并聲明在實驗期間符合相關要求。這一事件在世界范圍內再一次引起了人們對動物福利的關注。各界學者紛紛提出應當通過立法的方式,建立健全動物福利保護的相關制度。

目前歐盟、英國、美國及德國等一百多個國家與地區制定了保護動物福利的法律法規。而我國在動物福利立法上仍有較大的空白。我國現有的動物福利保護條例主要分散在《畜牧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較為系統的法律體系滿足當今的動物福利發展要求。本文主要梳理了動物福利的起源及發展歷史,分析國外動物福利立法對我國的參考意義,為我國建立動物福利法律體系提出思考和建議。

1 動物福利的起源及發展歷史

1.1 動物福利思想的起源 動物福利(Animal Welfare)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18 世紀初的英國,以牧師John Wesley 為代表的福音主義倡導對《圣經》進行新的解讀,認為動物的殘忍和人類的殘忍不同,動物的殘忍是為了生存,而人類的殘忍卻并非必要。18 世紀末到19 世紀初,英國掀起了一場道德改良運動,認為應當禁止殘忍地對待動物,這是一種違背憐憫原則的行為。此外,自16 世紀開始,長達2 個世紀的宗教改革也是動物福利思想的一大淵源,其中著名的“天賦權利”等概念也為后來英國的《動物福利法及修正案》提供了深厚思想基礎。

1.2 動物福利思想的發展歷史

1.2.1 動物機械論 在17 世紀以前,英國社會對于動物的主流觀點仍然停留在René Descartes 的“動物是機器”上,認為人與動物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擁有理性的靈魂。但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社會發展的規律,因而被當時的英國經驗主義哲學家所反對。以Jeremy Bentham 和John Stuart Mill 為代表的學者認為,動物具備一定的感知能力,其行為應當被認為存在道德后果,因此動物也應被功利主義道德所關注。

1.2.2 馬丁法案 19 世紀以前,英國各個階層都存在虐待動物的現象,當時的傳統價值觀并不認可動物的生命權利。19 世紀初,蘇格蘭曾有過2 部關于廢除斗牛的議案,但都被當時的議院否決了。直到1822 年,英國議會才接受了動物保護者Richard Martin 提出的《禁止虐待家畜法案》,這便是著名的《馬丁法案》。此后的20 多年間,關于動物福利和動物保護的觀念才慢慢被英國民眾所接受。

1.2.3 動物福利法律的發展 1865 年,美國防虐待動物協會成立,并在紐約頒布了《防止動物虐待法》,這部法律以列舉的方式對虐待動物的行為進行明確的規定。此后,動物福利立法在世界范圍內逐漸興起。以美國為例,1873 年,美國國會頒布了第1 部反虐待動物的聯邦法律——《二十八小時法》,該法因嚴格限制動物運輸時間不得超過24 h 和在24 h 內必須給動物提供4 h的休息時間而得名。歐洲方面,瑞士率先在1925 年頒布了《鳥類獵捕和保護法》、1966 年制定了《聯邦動物流行疾病法》和《自然風景區保護法》,數年后頒布了《聯邦漁業法》和《瑞士動物福利法》,組建了一套完整的瑞士動物保護法律體系。值得一提的是,德國在1987 年和1998 年先后頒布的《動物保護法》和《動物福利法》,分別從飼養標準、動物宰殺、動物手術、動物實驗、動物繁殖買賣等方面做了較為詳盡的規定。這兩部法也被認為是現代動物福利法律的集大成者,對之后的動物福利立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至此,全世界現有的動物福利法律體系已初步建立完成。

2 動物福利現狀及現有法律法規

2.1 農場動物福利現狀

2.1.1 國內農場動物福利現狀 伴隨社會生產力的進步,國民生活水平不斷提升,市場對于農場動物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在養殖、運輸、屠宰過程中,農場動物的福利日漸突顯、備受關注。以一份對東北地區畜牧行業從業人員的隨機調查問卷數據為例:了解動物福利有關知識的從業人員占比79.64%,其中知道我國《農場動物福利要求—豬》和《生豬人道屠宰技術規范》的從業人員分別僅占34.86%和26.33%。上述數據資料說明,從事畜牧行業的人員對動物福利的認識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

2.1.2 國外農場動物福利現狀 農場動物作為農民生產過程中不可或缺的生產資料之一,往往具有生產效益最大化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農民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應當追求生產成本的最小化。然而,西方國家現有的一些動物福利規定卻存在一定的反效益傾向。以歐盟為例,1999 年的74 號指令將常規的蛋雞籠養分成貧瘠雞籠、籠養替代系統和富集雞籠3 種類型。其目的就是通過提升蛋雞的飼養環境,保障其應有的動物福利。諸如此類的規定導致在歐盟動物產品市場,有動物福利標識的動物產品相對價格更高。為了平抑物價,2012 年—2015 年歐盟每年都要投入超過7 億英鎊來支持動物福利事業,這其中71%的財政支出直接補貼給農民。由此可見,國外動物福利發展情況在法律法規、政府財政、市場自覺等方面都領先于我國,具有較好的借鑒意義。

2.2 我國農場動物福利現有立法 目前,我國尚未推出單獨的農場動物福利的法律,相關規定主要分散在一些法規中。有關法律主要有5 部,即《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2009 修正)、《農業法》(2012 修正)、《畜牧法》(2015 修正)、《動物防疫法》(2021 修正)、《食品安全法》(2018 修正);相關行政法規主要有6 部,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生豬屠宰人道技術規范》(GB/T22569—2008);現行的農場動物福利標準主要有6 個:《農場動物福利要求》(豬、肉牛、雞、肉羊、水禽、絨山羊)。

2.3 實驗動物福利現狀

2.3.1 國內實驗動物福利現狀 20 世紀80 年代,在改革開放與科學技術大力發展的形勢下,我國實驗動物學界以及相關領域的科技工作者迫切希望展開實驗動物學術交流,呼吁成立中國實驗動物專業學術團體。由此,1987 年4 月,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批準成立中國實驗動物學會。同年,該學會加入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并在國家科學技術委員和實驗動物研究所的指導下,分別以國家代表和科學家代表身份加入國際實驗動物科學理事會(ICLAS)。但由于起步相對較晚,關于實驗動物福利的立法和普及工作的滯后性也較為明顯。

21 世紀以來,3R 原則(替代(Replacement)、減少(Reduction)、優化(Refinement))和5F 原則(享有不受饑渴的自由;享有生活舒適的自由;享有不受痛苦、傷害和疾病的自由;享有生活無恐懼和悲傷感的自由;享有表達天性的自由)在我國學術界迅速普及。同時,各類實驗動物行業組織也紛紛建立,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現有省級層面的實驗動物行業協會或者學會等行業或學術團體至少23 個。

2.3.2 國外實驗動物福利現狀 1986 年,歐盟通過《用于實驗和其他科學目的的脊椎動物保護歐洲公約》(簡稱“《公約》”),對實驗動物的飼養設施、實驗細節、管理要求等各方面均作了規定。由于歐盟的立法特色,其成員國都以《公約》為基本框架,制定本國的法律,如英國1986 年頒布的《動物(科學程序)法》和荷蘭的《動物實驗法》等都具有各自的代表性和突破性。此外,2013 年歐盟27 國正式實施了新的實驗動物指令—2010/63/EU,取代適用了26 年之久的86/609/EEC 指令,該指令首次將3R 原則寫入法律,被認為是現代動物福利法律的全新開始。

2.4 我國實驗動物福利現有法律 我國目前尚無專門針對實驗動物福利設定的法律,一些有關實驗動物福利的法律條文主要分布在部分行政法規中。如1988 年頒布的《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對實驗動物的飼養、使用等內容進行了規范,但這一條例主要針對實驗動物質量的保護,在實驗動物福利方面并未多做說明。直到2001年科學技術部才對其進行修訂和細化,首次提出禁止故意傷害或虐待實驗動物,且避免對實驗動物不必要的傷害。其他頒布的相關條例還有《實驗動物學科管理方法(試行)》、《實驗動物質量管理辦法》等。此外,北京、江蘇、廣東等省市還修訂了地方性管理條例以加強實驗動物福利保障。

3 關于動物福利立法的爭議

關于動物法律地位和權利限度的爭議是動物福利立法進度緩慢的掣肘,考究其歷史發展軌跡及立法現狀有助于厘清立法思路。

3.1 動物法律地位和權利限度的發展軌跡 1988 年通過的《奧地利民法典》修正案,認為動物不是民法意義上的物,其應該得到特別法的保護,給予了動物新的法律地位,并規定由救助動物所引發的必要費用超過其價值本身時,應當被認可。這一修正案的推出要早于《德國民法典》中確認“動物不是物”的規定,被認為是現代動物法律體系建設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節點。1994年頒布的《俄羅斯民法典》規定,對動物適用民法財產的一般規則,以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無不同規定為限度。這一規定沒有給予動物特殊的法律地位,但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動物的權利。2002 年,瑞士的《動物基本條款》修正案規定,動物不是物,無特別規定,即可適用于物的規定。這一規定在確立“動物不是物”思想的基礎上,將動物與物放到同樣的法律地位,并給予動物法律權利更自由的邊界。

此外,當前國內外學者在研究動物福利立法時,幾乎都會對《德國民法典》的修改展開論述與分析。1990年德國議會通過了《關于在民事法律中改善動物的法律地位的法律修正案》。其中最引人關注的第90a 條“動物”規定:對“動物不是物”,它們由特別法加以保護,除另有其他規定外,對動物準用有關物的規定。這一修改被認為是動物從權利客體轉變為權利主體的立法實例。

3.2 我國學界關于動物福利立法的爭議焦點 當前,我國學界對于動物福利立法存在一定的分歧,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是否應當提升動物現有的法律地位并賦予其對應的法律權利,相關學者主要分為積極說與消極說兩派。

3.2.1 積極說 積極說主張應當提高動物的法律地位,并賦予其一定的法律權利。徐國棟教授認為畜養的食用動物是普通物,沒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而在這之外的其他動物是處于人與物之間的生靈,享有一定的由動物保護機構代為行使的權利。這類觀點都是基于社會發展進程中對動物保護的因應之策,在實際上只能是一種設想,其理論性和操作性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3.2.2 消極說 消極說的學者又細分為兩派,一派主張反對賦予動物更高的法律地位及權利,認為現有的法律可以應對動物保護問題;另一派則認為不用給予動物特殊的法律地位與法律權利,將動物作為特殊物,適用一般的財產規則即可。第一類觀點并未充分認識到現有的法律體系對動物保護的欠缺,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二類觀點將動物作為特殊物對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能在法律上區別于一般的物,同時又能實現法律對動物法律人格及權利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進動物福利立法的推進與完善。

4 關于動物福利立法的對策

4.1 明確動物福利與動物保護的立法界限 現階段造成動物福利立法缺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對動物福利與動物保護的概念區分模糊。應當從立法層面明確二者的界限,其一,轉變立法的思維,摒棄二者取其一的觀念,將兩者有機結合,確立保障動物福利,保護動物權利的立法思路;其二,將動物福利與動物保護的立法界限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進行明確,例如通過制定清單式的條例,根據動物特性、現有數量、繁殖能力、生長形式等因素對動物保護的種類、范圍及程度進行規范,減少動物福利與動物保護在農場動物養殖等方面的沖突。

4.2 擴大動物保護的范圍 我國現有的動物相關法律中,受保護的動物范圍僅包括少量瀕危的野生動物,而農場動物、實驗動物、寵物等并沒有被保護。以《野生動物保護法》為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即便是根據我國2020 年最新的《國家重點野生動物保護名錄(征求意見稿)》,我國也仍舊只有661 種野生動物受到法律保護。因此,應當從立法層面擴大動物保護范圍,以求更全面地落實動物福利保護工作。

4.3 完善動物福利的基本法律制度

4.3.1 農場動物管理制度 農場應當完善農場動物進入市場前各環節的管理制度,提升農場動物在飼養、運輸、屠宰環節中的福利。同時,屠宰機構應當嚴格規范農場動物的屠宰流程,確保屠宰場所和屠宰工具的規范化,并不斷提高屠宰人員的資質和準入門檻。農業局對農場動物的飼料開展定期檢驗、不定期抽驗,確保飼料品質的安全和衛生。在藥物使用上,農場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于獸藥的相關規定。此外,各類行業組織如農場協會等可建立起動物疫病防治數據共享機制,構建相關預警體系,對國內外共享動物疫病情,使動物的疫病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控制。

4.3.2 實驗動物3R 標準 將實驗動物的3R 標準納入實驗動物福利法律體系。引進如增強現實技術(Augmented Reality,AR)、虛擬現實技術(Virtual Reality,VR)等先進技術開展模擬動物實驗,嘗試利用更少的實驗動物、更人道的實驗方式獲取更多的實驗數據。此外,應當鼓勵通過優化實驗步驟和技術,改善實驗條件,保障實驗動物福利,在動物實驗中逐步建立“少用”、“精用”、“合理用”動物的實驗模式。

4.4 加大資金投入,建立職業培訓體系 相關部門應當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做好教育引導,讓廣大畜牧行業工作者和科學實驗工作者充分認識動物福利的重要意義;完善培訓體系,將動物福利課程引入高校相關專業的課堂和職業資格考試之中去。此外,建議加大資金投入,增加養殖企業動物福利相關的補貼,將動物福利事業專項資金列入各級各類相關部門的預算,并逐步提高這一比重,確保有足夠的政策、制度、資金和人才,從而促進我國動物福利事業理性、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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