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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刑事案件鑒定泛化問題探析

2022-11-26 03:44吳君霞周用武
林業資源管理 2022年3期
關鍵詞:司法人員刑事案件野生動物

吳君霞,蔣 敬,周用武

(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南京210046)

在野生動物刑事案件中,鑒定是識別涉案動物物種的重要方法。相較于其它識別方法,鑒定更具科學色彩,因而鑒定意見也更容易獲得司法人員的信賴。但刑事訴訟活動包含多種價值需求,對真相的追求不是無限制的,是否進行鑒定也應考慮不同訴訟價值的平衡問題。過度鑒定并不一定能實現強化野生動物保護的目標,反而可能有損其它司法價值。當前辦理野生動物刑事案件過程中存在“有案必鑒”的鑒定泛化傾向,理論界對其可能引起的負面后果缺乏關注,相關研究成果闕如。筆者曾參與由原國家林業局牽頭組織的全國森林公安執法服務活動,對內蒙古、新疆、青海等地的森林公安執法情況進行調研,野生動物刑事案件辦理中的鑒定泛化現象是公安一線同志反映的突出問題之一,并且至今仍無緩解。正視過度鑒定的負面影響,分析其成因并尋求可行的解決方案,對更好地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實現野生動物刑事司法的價值平衡有重要意義。

1 野生動物刑事案件中存在鑒定泛化現象

野生動物案件的性質很多情況下取決于涉案的動物物種。如果涉案動物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以下簡稱《CITES 公約》)附錄Ⅰ或Ⅱ中的物種,或者是國家重點保護的動物,涉案者的行為就很可能是犯罪;如果不屬于上述物種,則涉案者的行為至多構成行政違法,甚至并不違反法律。因而,在野生動物刑事案件中,確定涉案動物的物種通常是正確處理案件的前提。

我國野生動物種類多樣,伴隨著對外交流,國外動物物種也不斷進入我國,要求一線辦案人員對其均能準確識別是不現實的,司法鑒定為刑事執法提供了重要支持。但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著過度依賴鑒定意見的現象,只要涉及野生動物犯罪,司法人員就要求偵查機關委托鑒定,出現了“無鑒定意見則難以甚至絕不定案”的現象[1]。

鑒定制度的目的是借助“外腦”,彌補司法人員知識的不足。但司法鑒定是當前識別動物物種的諸種方法中綜合成本最高的,如果有其它替代方法,那么就不應隨意啟動鑒定。而當前涉及本土野生動物的刑事案件中,“除了一些不常見的物種外,轄區內的群眾和公安民警大多數都是清楚的,都知道哪些動物是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2]。如果群眾和辦案民警能正確識別,檢察官、法官也沒有理由不認識。這種情況下,“無鑒定不定案”的現象影響了司法的公正性。

2 野生動物刑事案件鑒定泛化的成因

2.1 司法人員規避個人責任的需求

我國法院、檢察院的績效管理導向極大地影響著司法人員的行為選擇[3]。例如,依據檢察機關的績效管理規定,如果案件起訴后,法院做出無罪判決,那么該案件就會被檢察機關認定為錯案,承辦檢察官需承擔責任,其所在的檢察院及相關領導也將受到上級檢察機關的負面評價。因而,檢察官在提起公訴前會盡可能消除影響定罪的不確定因素。在野生動物刑事案件中,動物物種識別是影響罪與非罪的核心要素之一,而鑒定是司法人員共同認可的最權威的物種識別方法,一份鑒定意見就可以避免法官因對動物物種的不同認識而做出無罪判決,因而,“有案必鑒”就成為檢察官在辦理野生動物案件時的合理選擇。法官也面臨類似的問題。如果一審判決被上級法院改判或發回重審,一審法官在績效上也面臨負面評價。為削除野生動物物種識別的不確定性,與上級法官形成共識,一審法官也傾向于以鑒定方法對物種進行識別。

此外,以鑒定意見為依據的判決更難被認定為錯案,司法人員被追責的機率更低。即使案件將來被糾正,司法人員除了以已經采取了最謹慎的方法保障案件質量作為辯解理由外,鑒定人員至少須分擔錯案責任,這將為辦案人員減輕乃至免除個人責任提供有利條件。司法人員規避個人責任的考量是鑒定泛化的重要誘因之一。

2.2 “鐵案思維”的影響

刑事司法的公正性有2個衡量維度: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近年來,司法機關在正式文件或表態中多將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列,強調二者并重[4]。但在司法實踐中,高度重視實體公正的傳統觀念仍有巨大的影響力,衡量案件質量高低的核心仍是實體公正。辦成“鐵案”仍是宣傳成功案件的主調[5]?!拌F案思維”也是影響司法機關績效考核導向的深層因素之一。相對于其它識別動物物種的方法,鑒定的準確性被普遍認為更高,以鑒定意見作為起訴與裁判的依據,相關判斷的根基更顯牢固,與辦成“鐵案”的司法目標更為契合。

2.3 公眾與司法人員對科學的過分信賴

科學是社會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這一點已成為社會共識。但隨著科學的發展,科學知識的總量不斷膨脹,個人對自己所熟悉學科之外的知識越來越顯得無知,對專業問題的解惑越來越依賴專家,社會中逐漸形成了過分信賴專家的心理傾向。這種心理不但存在于一般社會生活中,在司法活動中也廣泛存在。當鑒定必要性成為爭議事項時,司法人員能委托而沒有委托鑒定就可能引起質疑。為避免陷入爭議,加之規避個人責任的需求,“能鑒盡鑒”的傾向在司法人員中非常明顯。對當地常見的野生動物,當一般民眾足以準確識別時,法官、檢察官仍要求進行鑒定,很大程度上就是這種傾向性的體現。

2.4 提高裁判公信力的需要

我國司法歷來強調不能就案論案,要注意發揮司法的法治教育功能。而法治教育效果的取得,最根本的是讓公眾相信案件處理是公正的,特別是案件事實認定是正確的。當案件結論受到公眾質疑而缺乏公信力時,其對法治教育的意義就可能是反面的;當這種案件引起社會輿論關注而造成負面影響放大時,決策者就有被上級部門問責的風險。在野生動物刑事案件中,對涉案動物是否屬法定的物種進行質疑是辯方常見的辯護策略之一,如深圳鸚鵡案[6]。這種策略較易得到公眾認同,如果司法機關不能做出有力回應,案件處理的公正性就可能受到質疑。涉案輿論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司法人員并不能確定自己辦理的案件是否會成為輿論熱點。為免除這種風險,有案必鑒,通過鑒定意見提高裁決的公信力就成為一種理性的選擇。

3 野生動物刑事案件鑒定泛化的負面效應

相對于其它動物物種識別方法,公眾往往認為鑒定的準確性更高,也更認可根據鑒定意見做出的司法裁決。但司法活動需要平衡多種價值需求,在某些情況下,追求真相的熱忱過高會不當損害其它訴訟價值,訴訟的總體效益反而會降低。野生動物刑事案件中的過度鑒定可能產生如下負面效應。

3.1 導致野生動物死亡 有違于保護野生動物的目的

形態鑒定法是常用的野生動物鑒定方法之一。在司法實務中,辦案人員有時采用向鑒定機構提供照片、視頻的方式進行鑒定,但這種方法對照片、視頻的質量要求較高。受拍攝設備、拍攝水平、環境條件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不少照片、視頻的鑒定價值有限,影響鑒定的順利實施。因此,司法人員更認可根據實物做出的鑒定意見,認為“照片和視頻鑒定在庭審中存在不確定因素,當面鑒定是目前最靠譜的辦法”[7],因而要求“偵查機關一般應當向鑒定方提供實物或由鑒定人到案發地進行實物鑒定”[1]。全國范圍內能進行野生動物鑒定的機構和鑒定人員數量較少,由鑒定人員到案發地對大多數案件進行實物鑒定是不現實的,很多案件中需要將野生動物運送至鑒定機構所在地進行鑒定。鑒定機構多處于大城市,而絕大多數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發生于較偏遠的地方,辦案人員需要將野生動物運送至省會甚至外省進行鑒定。在運輸過程中,“動物因受驚嚇或工作人員照管不當等多種原因,極有可能死亡”。如在一起非法狩獵案中,“嫌疑人以網套方式捕捉青蛙125只并置于網袋中。案發時值7月,承辦人用警車運送青蛙赴南京鑒定,特地將網袋放在車廂內,開足空調。即便如此,途中青蛙死亡近百只”[7]。鑒定泛化增加了野生動物死亡的風險,違背通過刑事司法保護野生動物的目標。

3.2 導致辦案成本過高 可能放縱犯罪分子

我國當前還處于犯罪活動高發期,犯罪總量居高不下。2021年,全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各類犯罪嫌疑人86.8萬人,提起公訴174.8萬人,同比分別上升12.7%和11.2%[8]。各地公安機關普遍面臨辦案經費緊張問題,案件處理不時受到經費不足的制約。司法鑒定最基本的屬性是“公益性”,但當前的司法鑒定收費“呈現出不透明、無約束、逐利化的狀態”,不少鑒定變異為“赤裸裸的商業化”活動[9]。委托鑒定費用高是各地公安機關辦案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在野生動物刑事案件中,鑒定費用在辦案經費支出中往往占較大比例。過度鑒定加劇了公安辦案經費緊張的局面,因為鑒定費用不足而不得不放棄對犯罪的追究時有發生,這客觀上放縱了犯罪分子。

3.3 導致訴訟拖延 犯罪嫌疑人被不當羈押

犯罪嫌疑人因犯罪行為所得到的懲罰應符合比例原則,過度懲罰不但損害犯罪嫌疑人利益,也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某犯罪嫌疑人因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應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緩期2年執行。因犯罪行為危害不大,訴訟中一般可考慮對其取保候審。對其個人而言,取保候審和隨后的緩刑,一般可使犯罪嫌疑人不會因犯罪行為而丟掉工作,同時方便其照顧家人,有利于社會穩定,還可防止因羈押造成的交叉感染;對國家而言,節省了羈押場所建設、看守人員人工等費用,有利于減少司法資源的投入,從而取得“雙贏”的結果。但司法實踐中,在明確動物物種之前,為防止犯罪嫌疑人干擾訴訟,不少地方會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過度鑒定的后果之一,是一些本可通過其它方法在短時間內明確動物物種的案件,因采用鑒定方法而導致犯罪嫌疑人被較長時間羈押,這對社會和犯罪嫌疑人個人都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除此之外,鑒定泛化所帶來的野生動物跨區域運輸也加大了疫源風險。目前我國每年查辦野生動物案件數千起,涉及的動物物種范圍廣泛。野生動物身上攜帶有大量的細菌、病毒和寄生蟲等病原體,異地鑒定無疑會增加新發或者再發病原體蔓延的風險[10]。在尚未走出新冠疫情的當下,這一點尤顯現實意義。

4 野生動物刑事案件鑒定泛化問題的治理路徑

4.1 打破鑒定意見因科學而正確的迷思

鑒定泛化最深層的動因是公眾對鑒定意見因科學而正確的迷思,“有案必鑒”的其它促生因素都以其為基礎。打破這一迷思,才能為其它動物物種識別方法的運用提供空間。當前,影響動物物種鑒定準確性的因素有多種,鑒定意見并不如公眾所認知的那般可靠。

第一,鑒定標準不統一。鑒定是以科學知識為基礎的,但什么樣的科學知識可以作為鑒定的理論依據,有不小的理論分歧[11]。從司法公信力角度考慮,這種科學知識一般應當在科學家群體內取得廣泛的共識。同時,根據知識共識論的觀點,共識性的知識更可能接近真理,以此為基礎的鑒定意見的正確性更有保障。當前,從事野生動物鑒定的機構之間缺乏統一的協調組織與管理機制,鑒定方法和標準不統一,導致鑒定的知識基礎共識性不足?!皩τ谒蜋z的檢材如何開展鑒定工作,采用哪些比對指標,各機構都是根據自身的喜好或方便來進行”[2]。采用形態學的方法進行鑒定時,“選取哪些特征點以及特征點的個數沒有統一的標準,鑒定意見書中所列的特征點是否僅指向一個物種很多是值得商榷的”[12]。這種情況下,鑒定意見的科學性、準確性、權威性不免受到質疑。

第二,鑒定人員的能力參差不齊。合格的鑒定人員是保障鑒定意見正確性的首要因素。由于我國缺乏統一的鑒定人專業知識水平資格考試制度,在取得鑒定人資格后,也缺乏動態的考核機制淘汰逐漸落伍的不適格人員,這導致“目前從事野生動物鑒定人員的水平良莠不齊”[12],影響鑒定意見的準確性。

第三,鑒定意見難以得到有效質證。交叉詢問是法庭發現案件真相的最佳方法[13],各國普遍要求鑒定人出庭接受控辯雙方的交叉詢問。它可使影響鑒定意見真實性的因素得到最大程度的暴露,促進案件事實認定的準確性。但我國鑒定人很少出庭作證,如某基層法院審理的涉及司法鑒定的案件中,基本上沒有鑒定人出庭作證[14]。由于能做野生動物鑒定的機構較少,鑒定人出庭費用較高,且受辦案時間、路途較遠等因素限制,司法人員對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人往往無能為力,鑒定意見的真實性也難以在交叉詢問中得到有效檢驗。由于缺乏相關專業知識,法官對鑒定意見往往只能照單全收,依據錯誤鑒定意見定案的風險難以排除。

4.2 合理界分鑒定替代方法的適用范圍

鑒定不一定能保障動物物種識別的正確性,認識到此點也有助于破除“鐵案”思維,尋求鑒定的替代方法。刑事司法活動是搜尋、運用證據信息還原犯罪事件的過程,也是構建犯罪故事解釋犯罪事件的過程[15]。但事后構建的犯罪故事與作為歷史事件的犯罪活動之間是否符合,缺乏直接的衡量方法。司法人員認可的犯罪故事僅是對相關證據信息進行的最佳解釋。犯罪故事往往并不具有唯一性[16]。雖然審級制度可以促使法官確認的犯罪故事貼近司法群體的共識,但其仍不同于自然科學重復檢驗后形成的共識,司法認定的案件事實仍無法達到“鐵案”的要求。司法實踐中錯案的發現和糾正已充分說明了此點。因此,要確立案件真相具有相對性的觀念,對刑事司法真相的追求應是適度的,也不應相信只要采取鑒定方法就可確保案件正確無虞。應在多種價值平衡的視野下審視對案件真相的追求,在過度鑒定可能損害其它訴訟價值,并且替代方法的準確性有足夠保障的情況下,以其它方法替代鑒定判別動物物種是值得考慮的。

目前常用的野生動物鑒定方法主要有DNA 分子標記法、蛋白質免疫學鑒定法、顯微鏡鏡檢法、理化檢驗法、形態鑒定法等。前4種方法涉及專業設備、專業知識的運用,非專業人員難以操作,不存在鑒定替代的空間。而形態鑒定法并非只有專業鑒定人員才能掌握,與常見野生動物接觸較多的當地人員也有機會掌握相關知識,如有經驗的老獵人、老護林員、公安技術人員,甚至當地藥店的工作人員、毛皮商販等,其識別能力甚至超過不少鑒定人員。并且,這些人員一般系本地人,法庭可以很方便的以專家輔助人身份傳喚出庭作證,在交叉詢問中查明真相。由于此類證言較易獲得,在解決鑒定泛化引起的辦案高成本、野生動物死亡風險及犯罪嫌疑人不當羈押等問題上可發揮重要作用。

這種鑒定替代方法的適用范圍不是無限制的,其受制于2個條件:其一,具備進行形態鑒定的條件。如只有野生動物的肉制品、骨頭等,就不能適用鑒定替代方法;其二,具有合格的能準確進行形態識別的人員。因此,鑒定替代方法適用的案件范圍應限于動物棲息地附近發生的,識別對象為動物活體或物種特征保存完整的尸體,并且為當地常見的野生動物。這就意味著適用替代方法的案件種類會受到限制。但從各地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發案情況看,可以適用替代方法的案件數量仍相當可觀,其對于緩解鑒定泛化問題仍具有重要意義。

4.3 調整司法運行機制 降低辦案人員的責任風險

司法人員雖然青睞鑒定的作用,但對鑒定錯誤的風險仍有警惕之心,對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也深感無奈。這種情況下,“有案必鑒”能依然盛行,司法人員降低責任風險的需求是重要誘因。委托鑒定的案件,可由鑒定人員共擔錯案責任。要治理鑒定泛化現象,就必須正視司法人員責任風險問題??尚械姆桨甘?當案件屬于上述可用鑒定替代方法的范圍時,即使符合獨任庭的適用條件,仍采合議庭審理。合議庭由一個法官和若干陪審員組成,陪審員的數量根據審級制度要求配置,但應不少于2人。陪審員應從有能力識別野生動物物種的群體中選擇,如前述的有經驗的老獵人、老護林員等。當陪審員與專家輔助人均為有能力識別動物物種的人員時,充分的意見溝通一般能保證識別結果的準確性。合議庭表決時,應嚴格貫徹法定的投票原則,如果2位陪審員的意見與法官不一致,應依多數意見裁決。要避免當前司法實踐中“陪而不審”,法官主導裁決的局面。這種情況下,即使裁決后被證明是錯誤的,法官也不必承擔個人責任。這將降低法官通過鑒定轉移責任風險的必要性。同理,在審查起訴環節,可以通過聽證會引入當地民眾的意見,降低檢察官的起訴風險,減輕檢察官的責任風險壓力,削弱其過度鑒定的動機。由當地民眾認可的有識別能力的人員參與案件處理,也可以達到司法公開的效果,有利于提高司法裁決的公信力。這將削弱借助鑒定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性。

5 結語

刑事訴訟對案件真相的追求應是有限度的,過度執著于真相可能有損其它訴訟價值,導致訴訟整體效益的降低。野生動物刑事案件中的鑒定泛化看似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但這種認識低估了鑒定的真實性風險,也忽視了鑒定泛化對其它訴訟價值的損害。對不少野生動物案件而言,鑒定替代方法對案件真相的保障程度并不低于鑒定,同時可以避免鑒定泛化帶來的弊端。因而,應在調整司法責任分擔機制的基礎上,在符合條件的案件中積極適用鑒定替代方法,以更好的方式實現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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