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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鏈狀特性的偵查學分析及其應對

2022-11-30 09:06陳安超張宇
湖北第二師范學院學報 2022年10期
關鍵詞:個人信息公民犯罪

陳安超,張宇

(1.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武漢 430073;2.信陽師范學院法學與社會學學院,河南 信陽 464000)

當前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偵查學研究,僅聚焦于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出售、提供行為,對個人信息非法使用行為的研究不足。導致這一研究現狀的根源在于法律規定的缺憾?!缎谭ā返?53條之一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僅包括出售、提供、獲取三種行為方式,非法使用個人信息的行為未納入其中。一般情況下,非法使用個人信息行為會被下游犯罪合并吸收評價,包括《刑法》第177條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224條(合法詐騙罪)、《刑法》第280條之一(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等。與此同時,非法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與出售、提供、獲取的行為具有相同功能,皆能為其它犯罪行為提供助益。有鑒于此,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上下游之間存在鏈狀結構,上游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提供、使用個人信息四種行為,下游則涉及詐騙、信用卡詐騙、盜竊罪、故意傷害等其它犯罪行為。在此背景下,偵查機關需轉變犯罪偵查傳統理念,對上下游犯罪進行一體化偵查。然而,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鏈狀特征、偵查理念、偵查機制等問題,亟待解決。綜上,立足于犯罪鏈的協同偵查理論,對上述問題展開研究極具理論意義,同時也具有一定的實踐價值。

一、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鏈狀特征

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位于個人信息黑色產業鏈的上游環節,對個人信息黑色產業鏈具有重要支撐作用,也是治理個人信息黑色產業鏈的關鍵所在。從運行結構看,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呈現出明顯的組織化、協同化、結構化的基本特征。

(一)上游犯罪行為的鏈狀閉合特征

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有著組織化、產業化的趨勢,這與網絡技術發展以及網民數量增加的背景密不可分的。根據國家統計局的報告,截至2020年我國互聯網普及率已超過七成,全國網民人數增至9.89億人。[1]“當前的網絡犯罪已經逐步放棄了散兵游勇式的‘個體作業’或‘小團隊作業’,轉而圍繞特定經濟需求發展出一套上下游清晰、供銷渠道暢通的網絡黑色產業?!盵2]尤其體現在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中,與個人信息相關聯的犯罪行為通常具有較強的隱蔽性以及智能化特征,是以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為手段的犯罪重要構成。呈現出先有個人信息犯罪行為,后有其它下游犯罪行為的先后次序特征。事實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屬于與個人信息相關犯罪的供給鏈部分,與個人信息相關的犯罪都離不開其上游信息獲取、提供、出售、使用行為,如圖1。

圖1 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上游的鏈狀結構

侵害個人信息上游犯罪對公民合法權益以及社會秩序造成了重大影響。在臺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余某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中①,被告人余某作為臺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拓展公司的業務而多次要求公司員工與管理者,通過將已掌握的個人信息與他人交換的形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法院認為,被告單位臺州某網絡技術有限公司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交換的方式向他人提供并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上游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個人信息的行為。網絡黑色產業鏈的形成必須依賴于較大規模的個人信息,一般通過騙取、竊取等手段來獲得用戶個人信息。在非法獲取個人信息后,個人信息還可以繼續進行“二次加工”與“反復利用”。依托數據為載體的個人信息能夠通過互聯網進行快速的傳播與擴散,從而對個人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造成進一步的損害。以藍某某、李某某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為例,②在2016年5月至10月間,被告人藍某某通過網絡渠道購買公民個人信息后,又通過發送郵件的方式,將該信息提供給被告人李某某、黎某某、李某某等人。李某某亦以發送郵件的方式,將其通過網絡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發送給被告人藍某某。其中,藍某某提供、非法獲取公民征信信息545條,公民普通信息748條;被告人李某某提供、非法獲取公民征信信息294條,公民普通信息349條;被告人黎某某非法獲取公民征信信息150條,公民普通信息55條;被告人李某某1非法獲取公民征信信息51條,公民普通信息114條。從上述案例可見,作為上游供應鏈的非法獲取、提供、出售個人信息犯罪能在較短的時間內,不斷進行二次加工與反復利用,從而造成他人的人身及財產合法權益的損害。鑒于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上游的危害性及源頭性而言,尤其需要對上游供應鏈進行針對性偵查打擊。

(二)與其它下游犯罪的鏈狀嵌套特征

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與下游犯罪緊密聯系,契合下游其它犯罪的需求。事實上,侵害個人信息的行為常與其它犯罪相結合,從而成為其它侵犯人身和財產犯罪的預備環節。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上游與下游之間形成相互嵌套的鏈狀結構特征,如圖2所示。

圖2 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下游的嵌套結構

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具有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兩個維度,非法獲取、使用、提供、出售個人信息的行為,是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與其他利用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必要前提,內嵌于犯罪行為之中。非法獲取、使用、提供、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無論是特定對象亦或不特定對象,均可導致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后果。以電信詐騙為例,在電信詐騙的團伙組織中有專門獲取個人信息的人員、途徑、方法。非法獲取個人信息是電信詐騙的預備環節,獲取個人信息后進一步地利用掌握的個人信息進行“針對性”詐騙,是當前電信詐騙頻發的關鍵。非法獲取、使用個人信息環節重要的原因在于,電信詐騙團伙的組織者、骨干成員通常身居國外,境內的大多成員屬于取款人或外圍成員。[3]相較于傳統詐騙犯罪,電信網絡詐騙有著隱蔽性好、范圍寬廣、偵查難度大、涉案金額多等特征。尤其在網上銀行、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普及背景下,盡管數字支付、數字轉賬給人們生活帶來極大的便利,但同時也為網絡電信詐騙犯罪提供了便利的條件,強化網絡電信詐騙可能帶來的損害后果。在彭中某、王巧某、郭艷某詐騙案中③,彭中某通過網絡途徑購買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從而進行電話詐騙。在該案中,彭中某獲取個人信息的目的是為實施下游犯罪而服務,屬于電信詐騙的預備行為。事實上,個人信息作為一種信息資源,也有買賣交易的巨大市場價值。在王冬某、馬洪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中④,自2017年以來被告人馬洪某在網上通過QQ從上家購入公民實名認證的支付寶賬號等信息,加價后以人民幣40元(以下幣種同)價格向被告人王冬某及其他下家售賣,牟取差價。被告人王冬某從馬洪某及其他上家購買公民實名認證的支付寶賬號等信息后,加價至70元販賣給他人牟利。截止案發,被告人王冬某出售公民實名認證的支付寶賬號信息71條,非法獲利5000元。被告人馬洪某出售公民實名認證的支付寶賬號信息68條,非法獲利2700元。除上述的詐騙罪外,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還能與故意殺人罪、濫用職權罪相關聯。例如,在詹美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中⑤,詹美某接受請托濫用職權,利用他人的數字證書在浙江綜合信息平臺查詢趙某的住址相關信息,為況某前往趙某住所故意殺人提供便利。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構成網絡犯罪的源頭,在下游犯罪鏈中有較大的供應需求。事實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為其它犯罪提供了所需的個人信息,降低了下游犯罪的實施門檻與成本,為下游犯罪進一步地侵害公民人身、財產權益營造了良好的犯罪條件。為應對規?;?、組織化、產業化的犯罪鏈條,在應對治理的過程中,尤其應對與侵害個人信息相關的下游犯罪進行追本溯源,針對各種類型的下游犯罪進行深度追查,從根本遏制個人信息的供給鏈,實現打擊與預防一體的社會效果。

二、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鏈偵查的協同機制展開

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鏈的偵查,需追本溯源地打擊其犯罪上游,從根本上遏止犯罪鏈的源頭。與此同時,個人信息涉及公民的人格利益,在打擊上游犯罪的同時,需要保障公民個人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

(一)拓展案件偵查的信息來源范圍

在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鏈的協同偵查機制中,需要提升偵查人員利用網絡信息技術的能力。偵查人員除了運用傳統的詢問、訊問、勘驗等方式,更需要借助多種類的網絡渠道,例如網絡平臺、App軟件動態痕跡等。這些渠道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展示出嫌疑人的行蹤軌跡與相關狀態。甚至部分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行為,全程都在線上完成。對上述信息收集,主要采取重點檢索的偵查模式,沿著方案設計—劃定偵查區域—尋找既定目標的整體思路進行。

在獲取相應的線索后,需綜合運用因果分析、特征對比、數據統計等方法,對案情進行研判,進一步拓展案件信息的線索來源。在這其中,尤其要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上游展開重點偵查,打擊非法獲取、提供、出售個人信息行為。然而,當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救濟渠道不夠暢通,需進一步擴展相應渠道,尤其是被害人自訴案件。偵查侵害公民個人信罪上游,需在保障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拓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鏈偵查的線索范圍。然而,當前公民自訴案件的立案門檻過高,一定程度上妨礙案件信息的收集。

在法律制度層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自訴案件的受案范圍作了相應規定,被害人可以對“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提起自訴。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置于刑法分則第四章中,刑罰上也符合三年以下的標準,只有情節特別嚴重的案件,[4]才能判處三年以上的刑罰。以“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自訴”為關鍵詞在相關網絡上搜索,發現自訴案例寥寥無幾。導致這種情形的原因在于:法律法規未考慮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未能預設公民個人自訴的情形,導致自訴案件的證明標準過高,受害人難以保護其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5]第二條規定,“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在實踐中,僅憑個人信息主體自身,難以掌握犯罪分子“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切實證據。在公民自身沒有能力獲得切實證據的前提下,個人信息主體以自訴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就難以實現。

在司法實踐中,侵害人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具有高度隱秘性,僅通過互聯網手機、電腦等終端設備,便可直接實施信息處理的侵害行為,相較于其他犯罪而言,較少受制于地域與時空的條件。況且,公民自身難以發現個人信息權益遭受侵害,就算發現個人信息權益受損,既難以找出相關的侵害人,也難以獲取相應證據以證明侵害行為的存在。公民無法掌握受他人侵害的初步證據,無法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民的個人信息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事實上,侵害個人信息行為作為相關犯罪的重要組成環節,為詐騙、盜竊等犯罪行為提供必要的基礎條件。將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納入自訴案件范圍,有利于公安機關獲取犯罪線索,從而打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以及其它的下游犯罪?;谏鲜鰲l件,一種可能的路徑是降低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自訴證明標準,優化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線索的共享機制,從而實現打擊犯罪與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權益的雙重目的。

(二)圍繞犯罪上游事實進行調查核實

信息網絡犯罪偵查類型包括:被動打擊以及積極預防兩種。一般而言,被動打擊犯罪即在犯罪及其后果出現后才進行偵查。與之相對,積極預防的偵查理念,強調防患于未然,克服了被動打擊偵查理念的滯后性,以宣傳教育、監測防控為主要形式。被動打擊與積極預防兩種理念,在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鏈的偵查中,各有優劣。當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鏈呈現出產業化、規?;?、組織化的趨勢,非法使用、出售、提供、獲取個人信息的行為,構成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上游。侵害人借助網絡技術,具有相當的隱蔽性與危害性。在一般情況下,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在下游犯罪實施后,偵查機關才能獲取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權益的犯罪線索。在李文某故意殺人案中,⑥李文某聘請劉某為其查明被害人的個人信息,基于被害人的個人信息而實施故意殺人行為,致被害人當場死亡。在該案件中,非法利用個人信息行為是故意殺人的預備行為,非法利用個人信息行為與隨后發生的故意殺人犯罪,具有因果關系。除故意殺人罪外,侵害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還可能與侮辱、誹謗罪相關聯,尤其是以網絡為背景的侮辱、誹謗罪。對于與網絡相關聯的犯罪行為,需針對源頭進行打擊治理。網絡犯罪在近年來一直呈現增長態勢,借助信息網絡技術與形式,能夠便利地隱藏自身犯罪手段與目的,具有相當的隱蔽性。為應對上述特征,可各種互聯網主體對相應的網絡攻擊可采取主動的反擊防御措施,從而提高互聯網信息犯罪的防御能力,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權益不受侵害。事實上,這種主動防御措施,賦予了企業一定的網絡偵查權,同時模糊了個人信息犯罪偵查權力與個人信息主體權利的邊界,極有可能造成對公民個人信息權益的侵害。因此,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偵查,不能超越法律所賦予的公民權利邊界,也不能僅僅局限于事后打擊的犯罪理念,而需采取一種主動追查的積極偵查理念。在打擊與個人信息相關的下游犯罪的同時要維護好公民的個人信息權益,維持好網絡犯罪打擊治理的國家利益與公民個人信息權益等網絡權利之間的平衡,但“平衡網絡權利和國家利益的前提是給予網絡權利更大的保護”[6],不能舍本逐末。

個人信息犯罪鏈協同偵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提升網絡偵查能力。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與網絡技術有著緊密的關系。侵害者可以借助信息網絡技術,竊取互聯網平臺、銀行機構等的信息數據庫。為應對此種犯罪行為,可針對性地對個人信息犯罪相關的偵測技術展開研發。例如,騰訊公司針對網絡詐騙,研發了一整套信息偵測預警技術,包括事前預警感知的“態勢感知”系統、基于事中數據信息分析的阻斷系統,以及事后溯源分析的情報分析平臺,為打擊網絡詐騙犯罪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持。二是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鏈的偵查,可采取特殊技術偵查手段,依托特殊偵查手段進行具體研判分析,克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證據獲取難的問題,為打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提供有力的支撐。當然,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鏈的技術偵查,不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必須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進行,不得違背法律的授權以及法律的規定。三是下游與上游犯罪共同打擊,既要打擊下游犯罪,同時也要肅清其犯罪鏈上游的土壤環境。綜合考慮,下游與上游犯罪之間的緊密聯系,把握住偵查打擊犯罪的關鍵環節,以強有力的偵查措施打擊侵害個人信息犯罪的上游供應鏈。

三、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鏈協同偵查的機制實現

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具有隱蔽性與機動性,需建立合作協同的犯罪偵查機制,采取必要的技術偵查手段,維系個人信息主體權益保護與打擊侵害個人信息犯罪之間的利益價值衡平。

(一)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技術偵查措施

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具有技術依賴性、隱蔽性、場景性等特征,獲取相關的證據十分困難,需要綜合運用技術偵查的手段打擊相關的犯罪。事實上,技術偵查措施不得侵害公民的個人信息權益,技術偵查措施具有對象特定和覆蓋范圍不特定的特征,其“取供手段受到嚴格的程序限制”[7]并具有相應的法律限度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對技術偵查的種類、適用對象、期限作了相應規定。在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進行技術偵查的過程中,“技術偵查在提升偵查效率、助推刑事偵查從重主觀證據向重客觀證據模式轉變的同時,具有公權濫用侵犯公民隱私、危及社會互信等潛在風險?!盵8]必須保障偵查行為不超越法律的限定范圍,在法律模糊地帶也應當在立法目的基礎上,自我限縮可能的裁量空間。技術偵查的監督機關應在法律規定前提下,限制相關偵查人員的技術偵查權力。

應該看到,公民個人信息權益并不局限于網絡虛擬空間,個人信息的流通也不停留于網絡虛擬空間,而是在社會空間與網絡空間中形成交互作用。一方面,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采取技術偵查存在必要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因采用技術偵查而對公民的個人信息權益造成侵害?!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9]與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人民檢察院辦理網絡犯罪案件規定》[10]都對網絡犯罪的新形態進行了規定,強調刑事法律保護需要順應時代的發展,根據當下的犯罪現狀而不斷調整應對策略。有學者指出,“既有法律框架對大數據偵查解釋力有限,且大數據偵查在行為正當性根基、程序正義維護、證據規則適用以及司法公正實現方面存在多重困境?!盵11]社會生活總是在不斷地發展變化,法律有著自身的滯后性,這一點在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技術偵查上也有所體現?!按髷祿r代下偵查活動正在經歷著深刻的變革”,[12]如何調整刑事法律與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技術偵查手段相銜接,如何調和既有治理邏輯與司法邏輯之間內在沖突的問題,亟待解決。

從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鏈整體上看,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技術偵查需要遵循以下幾項原則:一是正當程序原則,技術偵查手段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權益侵害性,是應對復雜的信息網絡犯罪的不得已之舉。有利于幫助偵查人員,克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中,手段隱秘、組織嚴密、人員龐雜等困難。然而,技術偵查手段不得超越法律規定以及相關授權,侵犯公民的隱私權與公民的個人信息權益。正當程序原則意味著,相關技術偵查人員在犯罪對象不明確之時,需要按照法律規定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以排查、甄別、篩選與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相關的犯罪事實。二是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指“對刑事訴訟中專門機關行使的各種強制性、干預性的程序性權力,進行合乎比例的體系化控制?!盵13]技術偵查以實現偵查職能為目標,其啟動、批準、終結是一個整體過程。技術偵查手段需以公民基本權利最小損害為原則,不得超越必要范圍而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權利。只有在一般偵查措施效果不佳之時,才能使用技術偵查措施進行偵查。技術偵查手段涉及個人信息主體的權益保護與打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之間的平衡關系問題。有學者指出,既不能強調偵破案件而損害公民基本權利,也不能為公民基本權利而放棄對犯罪的偵查,兩者之間是動態平衡的關系,“技術偵查措施的界定應從平衡公民基本權利和警察偵破案件能力兩者之間的關系入手?!盵14]三是監督救濟原則。技術偵查屬于強制性措施,同時也是秘密實施的,因此缺乏相應的有效監督措施??紤]到技術偵查權力的權益侵害性,需對其施以相應的監督規則,保障技術偵查在實體與程序法上的根基。對技術偵查進行監督,并非是為限制偵查權的行使,而是力圖將偵查權納入法治的框架內規范運行。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基于數據載體的基本特性以及互聯網信息傳遞的技術特征,較傳統的犯罪而言,更具犯罪的隱秘性、影響的擴散性、以及個人信息權益損害的嚴重性。

(二)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偵查的合作協同機制

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鏈的偵查,需構建合作協同的機制。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鏈涉及國家社會的各個主體,諸如互聯網運營商、銀行、企業、第三方平臺等,同時還涉及公安、工信、網信等多個部門的行政管轄權。由于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涉及的主體與內容龐雜多樣,若依靠單一偵查主體,案件的偵破難度較大,無法實現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鏈有效打擊之目的。事實上,對侵害個人信息犯罪鏈的打擊并不僅依賴于少數幾個部門,而是需借助多主體協同合作的整體架構進行偵查打擊。就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鏈整體而言,其上下游犯罪之間具有相當的復雜性、隱蔽性、手段多樣性等特征,需要互聯網主體、平臺、部門之間的共同協作,需要社會組織、用戶、國家的犯罪信息線索共享,從而建構出一個多元協同的偵查機制,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政府和互聯網企業之間需深入合作。在面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上下游鏈條時,互聯網企業處于個人信息處理的位置,大量的個人信息被互聯網企業獲取、存儲、利用,互聯網企業本身具有一定個人信息安全保障之義務。在打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鏈條時,需網信部門、公安部門與互聯網企業進行深度有效合作。這種合作不能停留在一般意義上的信息互通,而是要在偵查打擊策略、偵查信息技術、具體偵查制度設計上相銜接,實現企業與政府部門的深度融合協作。例如,騰訊集團就通過“守護者計劃”與網警部門展開深入合作,研發了一系列的偵查技術,并進行信息泄漏查詢等偵查配合,以及長期的經驗交流。例如,騰訊“打造‘守護者計劃’,對網絡黑產展開打擊?!盵15]二是偵查部門與政府各部門之間的協同合作。當前我國網絡安全偵查監管涉及政府各部門,存在難以協調銜接一致的障礙。因此,亟需各個部門強化合作,建立以偵查部門為核心、各個政府部門權責分配一致、協同處置的偵測機制,從而實現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鏈的長效精準偵查打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鏈存在上下游犯罪之間緊密聯系的特征,大多情況下可以發現下游犯罪者對他人個人信息的購買、獲取、提供的記錄,因此以下游犯罪為偵查起點追溯上游個人信息犯罪有較好的防治效果。故而,需聯合多部門共同成立信息共享機制、共同對上下游犯罪共同打擊。三是擴展公民參與侵害個人信息犯罪鏈偵查的渠道。一般而言,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有著相當的隱蔽性特征,公民自身不僅難以發現。同時也不具備獲取相應證據的能力。但是,由于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大多與下游的詐騙、盜竊、傷害等犯罪相聯系,公民具備一定發現侵害個人信息犯罪的可能,通過公民自訴能夠極大地擴展偵查線索的范圍。對侵害個人信息犯罪鏈的偵查,具有跨區域、跨行業、跨部門的困難,其涉及的侵害對象范圍廣闊。為應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鏈的這種新型特征,需打破傳統分類偵查打擊的思維方式,建立長效合作的協同機制,凝聚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協同偵查治理的共識,開辟線上線下共同治理的偵查架構,完善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鏈偵查的合作機制。

四、結語

在信息化與數字化的時代背景下,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權益以及保障國家的信息安全秩序利益,對國家發展而言具有越來越重要的價值與作用。然而,在數字化與信息化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個人信息本身成為了一項具有市場價值的重要資源,針對個人信息的犯罪以及與個人信息相關的犯罪屢禁不止。相較于傳統的犯罪類型,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具有隱蔽性、技術依賴性、侵害對象范圍廣泛性,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上下游之間有著緊密結合的鏈狀結構?;谏鲜鎏卣?,對侵害公民信息犯罪進行偵查打擊,需在保障公民個人信權益的前提下遏止犯罪上游,從根本上阻斷涉及個人信犯罪滋生的土壤。要實現這一目的,其根本途徑在于建構偵查主體多元合作協同的互動機制,不僅需擴展獲取相關線索的偵查渠道,還要實現政府、企業、個人等主體在偵查制度上、偵查政策上、偵查技術上的深度交流融合。

注釋:

①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刑初1979號刑事判決書。

②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2018)蘇0312刑初110號刑事判決書。

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川刑終289號刑事判決書。

④浙江省天臺縣人民法院(2018)浙1023刑初96號刑事判決書。

⑤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2017)浙0211刑初482號刑事判決書。

⑥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懷中刑一初字第2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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