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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式審判功能研究

2023-01-05 11:33胡發勝
關鍵詞:庭審審判法官

胡發勝

2015年初,為積極迎接司法責任制改革,有基層法院開始研究推行要素式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以下簡稱“要素式審判”),以審判權力運行新機制積極適應員額制改革背景下的審判工作。①參見《要素模式引領審判權運行改革研究——以解決法院案多人少基本困境為進路》,載中國法院網2015年10月9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0/id/1722605.shtml。要素式審判主要是把管理學原理應用到法院工作,對人力資源進行合理搭配,對傳統審判流程進行更新設計,從而提高辦案效率。該項改革推行六年多的實踐,充分證明要素式審判可以為提高辦案效率、改進辦案質量、解決人案矛盾奠定堅實的基礎。要素式審判與類型化案件審理、審前程序應用、智慧審判、訴源治理等工作深度融合,均能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也將為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提供有效的著力點。

一、要素式審判的提出背景與流程設想

近年來,案多人少已成為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一大難題,人案矛盾問題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②對人案矛盾問題的真偽存在不同觀點:蘇力、朱景文、何帆等學者認為人案矛盾確實存在。參見蘇力:《審判管理與社會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應“案多人少”》,載《中國法學》2010年第6期;朱景文主編:《中國法律發展報告2012》,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何帆:《法官多少才夠用》,載《人民法院報》2013年6月7日,第5版。也有學者持懷疑觀點,如法學教授艾佳慧、全國人大代表陳舒、律師王祿生、江蘇法官張濤等認為人案矛盾是偽命題。參見林戰:《基層法官壓力調查》,載《南方周末》2012年12月27日,第1版?!叭珖ㄔ菏芾碓V訟案件數量在2016年、2019年先后突破2000萬件和3000萬件關口,2020年全國法院受理案件超過3000萬件,其中民事案件占比達55%?!雹僦軓姡骸蹲罡呷嗣穹ㄔ汗ぷ鲌蟾妗?021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載《人民法院報》2021年3月16日,第1版。如何在員額制改革的背景下遏制“訴訟爆炸”的壓力,是迫在眉睫的主要任務。要素式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是以人民法院人員分類管理為基礎,通過發揮當事人、法官助理為主體的審前程序作用,以積極配合員額法官推進審判活動分階段進行的新流程模式。具體流程分五個階段進行:

(一)科學合理設計案件要素表

要素式審判流程圖的設計主要適用于那些能夠直接提煉或表現出案情基本邏輯要素內容的類型化裁判案件。根據這種類型案件構成的最基本結構特點規律和審判規律,科學合理設置各案件審理要素,制成格式化的表格。如離婚糾紛體現的主要事實要素可以分為當事人婚姻狀況事實、子女情況事實(見表1)、婚前財產事實、婚后共同財產、債權債務事實等,該類婚姻案件處理過程中最常見最常出現的焦點爭議事項或者當事人重點集中關注的要素事實也可以酌情單列或予以適當體現,如當事人房產信息、車輛信息等事項;再則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審理要素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發生的過程、該事故是否經交警部門處理以及處理完畢、是否有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涉案車輛的基本信息以及投保情況、傷情等級鑒定、損失數額評估等多項內容。

表1 當事人婚姻狀況、子女情況

(二)訴前梳理固定要素

實踐中,在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和人民派出法庭為當事人設置了訴訟案件要素表格式填寫制作區,張貼訴訟業務要素表格式和文書填寫表格范例,當事人可以在大廳電腦上自主填表,也可由工作人員指導填寫,實現當事人規范理性表達個案涉及的要素。原告需在立案時遞交訴訟要素表(電子版),被告則至少在一審庭前會議即將召開之前遞交。

(三)審前程序完成事務性工作

積極研究推動訴訟輔助辦案人員熟練應用“審前程序”辦理按揭的事務性工作,合理正確分配履行審前程序和庭審程序環節的相關工作任務,提倡審前程序中以和解的方式終結訴訟。即法官助理應在開庭審理之前通過庭前會議的方式將所有程序性的事務性審判事項予以完成,包括核查當事人遞交的要素審判表格,梳理確認案件涉及的審理要素,將當事人無爭議的或雙方均認可的關鍵證據和主要事實予以固定并確認下來,并由此歸納整理該案的爭議焦點和審理重點,據此進行開庭前的調解工作。如果調解成功,法官助理即可根據上述掌握的案件事實進行調解文書的制作,然后交由承辦法官審核修改并簽發。如果調解不成,法官助理將上述已經梳理的案件事實提交給承辦法官并及時開庭審理。如此能夠解決近70%的審判事務工作,更好地實現了“簡案、快辦”,為承辦法官開庭打下了良好的基礎。①參見胡發勝:《要素模式引領審判權運行改革研究》,載《山東審判》2015年第5期。

(四)庭審程序聚焦爭點快速進行

案件開庭審理之前,承辦法官根據法官助理通過訴訟要素表格等梳理的案件事實以及在庭前會議階段固定的證據和事實進行審查和應用,制作案件審理的提綱。庭審過程中,承辦法官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案件要素進行審查后直接確認,從而聚焦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使承辦法官從繁瑣的審查歸納等庭審事務性工作中解放出來。如此不僅簡化了庭審程序,還使案件庭審的針對性和目的性更加明確。

(五)庭后結案采用簡式文書

法官助理在案件承辦法官的具體指導協助下負責起草司法文書,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法律關系事實予以簡寫,直接確認無須論證;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有針對性的詳細論述,裁判文書說理部分繁簡得當、重點突出。結案后,《訴訟要素表》入卷,列為卷宗評查內容。②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中公布了要素式文書樣本,隨后,各地法院紛紛探索要素式文書應用。

如此設計流程,回應了“人員分類了工作怎么分類”的困惑,從“社會分工”的高度突出了三個方面的作用:一是放大當事人填寫要素表、規范表述案件要素的主體作用;二是發揮輔助人員在審前程序中辦理事務性工作的積極作用;三是強化員額法官主導庭審和正確裁判的關鍵作用。

二、要素式審判為類案審理提供了樣本

(一)類型化案件審判的內涵及適用

民商事類型化案件,是相對于民商事疑難復雜個案而言的,主要是指案由相同、基本法律事實簡單、案件要素相對清晰的同一類案件。③參見楊維松、宋仕超:《自主化+市場化:隨機分案模式的審視與重構》,載蔣惠嶺主編:《深化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重點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第259-267頁。從法院受理的案件看,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成批量的物業糾紛、交通事故、買賣合同等類型化案件不斷增多,這類案件法律關系相對明確,當事人訴求比較單一,如果這些類型化案件繼續沿用傳統的審判方式辦理,必然會形成簡單案件復雜化,造成法官人力資源浪費,延長了審理期限。

在要素審判模式下,可以將所有案件按照第三級案由進行分類,如民間借貸、金融借款合同、保險合同等案由,分類后對應專業化審判團隊進行辦理。對于案件數量占較大比例的案件,可以設立專門的審判團隊。這種類型化處理,對于一些事務性的工作,如訴訟保全,案件的送達等工作,讓團隊中固定的法官助理或書記員來完成,因為同類型案件處理起來具有相同性,也能夠提高事務性工作的效率。讓法官從繁重的審判事務性工作中解放出來,專注于對案件事實的判斷和法律的適用,由其簽發裁判文書來確保案件裁判質量。通過這種制度設計,實現司法產品即裁判文書的要素化,同時也能實現同類案件裁判結果統一性,提高某些案件審理團隊的專業化、精細化,進而通過對案件進行規?;幚?,不僅節約了訴訟資源,還能優化司法效益。

(二)各地法院案件類型化審判的探索與實踐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印發《關于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并于2019年2月又印發了《關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的意見》(即《第五個五年規劃改革綱要》),至此針對人案矛盾日益加劇且收案數量居高不下等問題提出了“推進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要求,司法機關要對類案的繁簡分流的機制上進一步細化予以完善,完善訴訟程序立體化、多元化、精細化,做到“繁簡分流、輕重分離、快慢分道”。上述要求為加強類型化審判,提高審判效率做出了頂層設計。近年來,全國各級法院已紛紛著手開展了很多類似的探索活動或工作實踐,其中尤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為代表,組織研究人員專門編寫出了《類型化案件審判指引》;而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則主要針對民間借貸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勞動爭議5類案件裁判標準印發了《類型化案件裁判指引》;等等。從各地法院的司法實踐看,其重點主要放在如何提高案件質量和如何統一裁判尺度方面,而對如何提高類型化案件的審判效率涉及較少。

(三)要素式審判符合類型化案件處理的提速要求

民商事案件繁簡分流的目標,是如何用最節省的人力資源在最短的時間內辦理更多的案件。而要素式審判能夠有效運行的前提與基礎,就是根據案件的基本特點進行分類,對案件事實進行法律邏輯的分解,根據司法實踐中處理類似案件的經驗及該類案件的特點,總結出某一類型化案件特有的案件要素表。要素式審判的優勢之一,是將類型化案件與要素表的設計相結合,根據某一類案件的審理規范、證據標準、要件構成設計相應的要素表,一類案件一張表,實現“類案”的分類具體有形、辦理規范統一。①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9月印發的《要素式審判方式指引(試行)》,將要素式審判的適用范圍界定于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間借貸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等九類普通民商事案件,并公布了相應案由的《審判要素表》模板,為全省各地類案審判提供了依據與樣本。優勢之二,優化員額法官與輔助人員的職能分工。一般說來,司法輔助人員不可能像員額法官一樣具備全面的審理技能,而在專業審判中賦予其某一類或幾類案件的事務辦理權限,由其負責引導當事人填寫相對統一的類案要素表格、組織庭前會議、庭前調解等事務性工作,則是勝任有余的。由此以來,不僅提高了司法輔助人員指導填寫要素表、歸納固定當事人表述的基本要素等事務性工作的能力,延伸了輔助人員在辦案流程中的主體作用,更重要的是,解放了員額法官事務性工作纏身的窘境,讓其專注于認定爭議事實與正確適用法律,緩解了法官的辦案壓力,提高了法官裁判的準確性,使面對海量案件的員額法官只在關鍵節點發揮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地優化了司法人力資源配置。②參見胡發勝:《家事審判方式改革及其實踐路徑》,載《山東法官培訓學院學報》2018年第5期。優勢之三,通過要素式審判形成的類案裁判文書,格式統一、繁簡有度、內容簡潔清晰,不但可以放手由輔助人員起草撰寫,而且能夠及時制作完成,并快速高效地向當事人送達。由此可見,要素式審判可以為類型化案件的處理提供樣本,“類型化案件+要素式審判+集中審理”模式值得推廣。

三、要素式審判為審前程序的應用探索了路徑

(一)域外民事審前程序

目前,審前程序在世界范圍內受到高度重視。例如,美國約有98%左右的民事案件會在法院開庭前程序審查中通過當事人和解方式予以結案。同樣,在英國約有98%的民事案件尚未進入審判程序就已經實質化解糾紛。與此相似的國家還有日本,對“爭議焦點和證據的整理”規范程序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我國臺灣地區也對“口頭辯論準備階段”進行了規定,將其劃分為“準備訴狀”“口頭辯論前處理”“準備程序”。③參見畢玉謙:《對我國民事訴訟前置程序與審理程序對接的功能性反思與建構——從比較法的視野看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載《比較法研究》2012年第5期。根據域外民事訴訟組織的各種相關規定,庭前準備程序的基本職能或任務主要包括:第一,促進當事人訴訟信息的交流,有關證據事實的證據收集分析和充分披露;第二,協助厘清爭議的焦點問題并形成固定事實;第三,幫助當事人推進爭議糾紛的調解和解決。

(二)我國審前程序的功能定位

審前程序,作為介于立案程序與審理程序之間的過程,已越來越受到重視?!睹袷略V訟法》的第十二章第二節對審理前的準備工作作了概括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2條、第224-226條、第229條對庭前組織證據交換、召開庭前會議、當事人對在審理準備階段所認可的事實和證據“禁止反言”作了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條、第5-9條、第56條、第60條,對審前階段的當事人自認、證據交換、質證等進一步進行了明確。各地法院也對審前程序出臺相關規定并進行實踐探索,例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規范民事案件審前程序的意見》,其中規定預審活動是在民事案件受理移交法院后、庭審前進行的。民事案件的預審活動主要包括庭審程序事項的審前裁定、審前調解、證據交換、爭議焦點的確定等。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也出臺了《第一審民商事訴訟審前準備程序暫行規定》。①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商事訴訟審前準備程序暫行規定》中對具體的工作內容進行了定義:“一審民商事案件的審前準備程序主要包括起訴書的審查和受理、送達、管轄權的確定、保全、先予執行、調解、證據的提交、調取和交換內容?!?/p>

回首二十多年來的司法實踐,我國民事案件的辦理從最初的“訴訟活動集中在庭中”,逐漸發展為立審分離、開庭前做一些準備工作,進而以文件的形式確定了“證據交換”“庭前會議”等準備程序的具體形式,使我國民事司法的開庭前工作由依附于庭審程序的“審前準備程序”,逐步發展到當前廣泛使用的“審前程序”,并日益成為庭審程序之外的,能夠終結大量訴訟案件的一個相對獨立的程序。程序中完全可以實現的案件信息收集、提交及固定證據、鎖定爭議焦點、確認是否申請鑒定、選擇終結爭議的方式(和解或者判決)等具體事務性工作極有可能讓雙方當事人的訴訟目標發生改變,而且有些審理工作在經過審前準備程序后,當事人根據自身的證據優劣可以預期裁判結果,在此基礎上稍加努力就會實現案結事了的效果。因此,如果審前程序能夠得到合理應用,充分發揮其程序價值,就能在開庭前解決大量的訴訟糾紛,減輕員額法官的工作量,降低訴訟成本,實質性化解矛盾。

(三)要素式審判在審前程序中的作用

司法改革對法院的人員進行了分類管理,審判活動是否可以隨之分類?要素式審判的優勢在于對審判權的運行進行節點化管理,將審判工作科學地分為事務性工作和決策性工作,以庭前會議結束為管理節點,把審判流程進行審前程序和庭審程序的劃分,目的是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明晰人民法院的“審前程序”思維,通過規范細化庭審程序的具體流程事項來實現庭審程序簡化、審判效率提高的目的。在審前程序中,司法輔助人員作為辦理案件的主體,將審判的事務性工作以審判要素表格的形式完成,在審查提取案件要素、交換好證據后,再對事實相對清楚、當事人雙方爭議不大的糾紛傾力調解,爭取通過雙方當事人和解的方式化解爭議糾紛。這樣不僅可以實現案件在庭審前的繁簡分流及糾紛化解,更好地維護訴訟當事人的利益,而且有效地解決了未入額輔助人員不能開庭辦案的尷尬問題,緩解了法官糾纏于事務性工作的壓力,使法官能夠集中精力在得以充分準備的庭審程序中開展工作,精準作出裁判。

四、要素式審判為智慧審判搭建了橋梁

(一)智慧審判建設的目的和意義

智慧審判是依托現代人工智能,以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堅持司法規律、體制改革和技術改革相融合為切入點,用信息化方式服務審判工作,實現全程在線辦案、全流程依法公開、全方位智能化服務。①參見《首席大法官權威解讀智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中國—東盟大法官論壇上作專題發言《中國法院新的運行形態——智慧法院》),載搜狐網2017年6月9日,https://www.sohu.com/a/147386827_162758。具體說來,智慧審判就是利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互聯網+先進技術與司法制度改革相結合,對司法審判、訴訟服務和司法管理進行有效服務,為審判工作添加信息化的基因,為當事人訴訟和承辦法官辦案提供更加智能化、一體化、協同化的智慧服務,進一步提高數據主動推薦服務能力。通過加強司法大數據分析,為司法決策提供高質量、有價值的參考,進一步推進社會治理,以服務于黨和國家工作大局。

(二)要素式智慧審判技術是人工智能與審判實踐的結晶

智慧法院的長遠發展離不開人和技術兩個因素。首先從人的因素分析,由于我國的文理分科教育模式,以法學專業為主的法官隊伍基本沒有接受過系統的信息化基礎教育。按照軟件的基本要求,人類必須將需要解決的問題的思路、方法和手段通過計算機能夠理解的方式告訴計算機,使得計算機能夠根據人的指令一步一步去工作。司法實踐中,年齡偏大的法官不能熟練使用辦案軟件甚至視為負擔,如何認可、接受抽象復雜的信息化系統,如何盡可能降低審判系統操作門檻,實現更為簡單易用、“界面友好”的系統,更為流暢的“人機對話”,都需要以更和諧的方式予以解決。其次是從技術因素分析,人工智能本身存在的技術瓶頸自不必說,現有的人工智能技術如何運用到審判當中去,如何實現新科技與司法改革的內在需要相融合,深入分析、深度遵循司法規律,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中間缺少必要的溝通手段和方法。信息技術面對傳統審判中冗長復雜的庭審筆錄,難以像人腦一樣識別并總結提煉出較完整有序的案件事實,在判決書中的“審理查明”部分作為不大。

近年來,在推動人工智能、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下,各地法院運用人工智能輔助司法實踐的智慧法院建設案例屢見不鮮,但實際應用成果卻差強人意。如,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應用深度不足,尚不能為司法提供全方位、高水平的智能服務;②參見馬靖云:《智慧司法的難題與破解》,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9年第4期。人工智能尚且不能輔助承辦法官處理疑難復雜案件,僅適用于那些可以要素化審理的特定類型的案件。①參見王猛:《智能化推進司法體制綜合配套改革》,載《河北法學》,2018年第5期。因此以案件類型化、要素清單化、審判流程節點化為內容的要素式審判,便成為運用人工智能輔助解決司法難題的關鍵紐帶。

“要素式審判+庭審錄音錄像公開”是公開法官心證形成過程的有效方法之一。②參見丁德宏、沈燁 :《要素式審判方法在庭審記錄改革中的運用》,載《人民法院報》2017年11月29日,第3版。實踐中,山東省莒南縣人民法院與青島東軟公司合作在要素式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成果基礎上,運用OCR圖像識別、NLP自然語言處理等信息技術,研發了能夠應用到當前基層法官辦案實踐中且操作性很強的要素審判智審系統,2019年6月獲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登記號:2019SR0823879)。

該要素審判智審系統的功能,分為內、外兩部分。外網部分用以實現當事人立案材料要素的獲取,當事人可以通過訪問要素審判智審系統外網網頁,在線填寫立案信息要素表,完成直接上傳或掃描上傳起訴狀、初始證據等立案材料以及為當事人提供閱卷服務等。對內,依托于全國法院專網設置服務器,與現有辦案系統數據中心相連接,實現法官在內網進行訴訟材料查閱、立案審核等操作,以及類案要素的分析整理、歸納提取,庭前會議筆錄、庭審筆錄和裁判文書等模板的生成功能。根據辦案流程設計系統流程,實現系統操作與辦案環節完全同步。

該要素審判智審系統又可分為四個階段服務審判流程。立案階段,原告當事人可以在要素審判智審系統的外網功能區掃描、上傳起訴狀等訴訟材料,填寫要素審判表格,完成外網立案。系統能夠實現對當事人身份信息、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的讀取。原告立案數據經內外網數據擺渡,進入內網辦案平臺。庭前會議階段,被告在外網立案界面填寫案件要素表,系統可自動生成本案的庭前會議筆錄模板。法官助理組織召開庭前會議,明確無爭議事實及爭議焦點,形成庭前會議筆錄。庭審階段,系統可自動生成該案的庭審筆錄模板,后經庭審進一步明確案件爭議焦點,對模板內容進行修訂從而形成庭審筆錄。裁判文書撰寫階段,系統根據庭審筆錄內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自動生成包含當事人信息、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無爭議事實及爭議焦點、證據清單在內的法律文書,法官只需要專注剩余“本院認為”部分的撰寫。③參見胡發勝:《要素模式引領審判權運行改革研究》,載《山東人大工作》2015年第11期。

五、要素式審判為訴源治理明確了支點

(一)訴源治理對人民法院提出的新要求

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矛盾頻發的轉型期,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與完善是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社會穩定與發展的有效應對方案之一。作為社會治理重要組成部分的訴訟源頭治理包含著“楓橋經驗”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深化與發展,它能夠減少進入訴訟環節的案件數量或有效分流訴訟中的案件,從而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對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重要意義。在現有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中,訴源治理的防線主要有三條:一是人民調解;二是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三是司法。各地人民法院參與社會治理的普遍做法是,加強與人民調解組織的溝通協調,將矛盾糾紛在起訴前委托調解組織化解,減少糾紛進入訴訟程序的數量,從而達到源頭治理之目的。

(二)人民法院在參與訴源治理過程中存在的不足

各地法院雖然做了大量工作,但效果不盡如人意,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基層矛盾化解欠缺“法律要素”支撐。近年來,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不僅在數量上不斷增多,而且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等特點,但人民調解手段基本是雙方當事人互讓互諒、權利妥協,對實體權利的依法認定、平等保護缺少過程支撐。實踐中也發現人民調解結案的卷宗重結果輕過程,對調解協議依據的基本事實缺乏認定,不能達到卷宗支持文書的基本要求,證據材料、調解筆錄極其簡單。由此可見,化解糾紛的手段簡單化與化解糾紛內容的復雜化不對等、不相適應。二是調解組織作用發揮不到位。依法高效調解化解矛盾是對基層調解組織參與社會治理的基本要求。但從實際情況看,有的基層調解人員雖然有著豐富的調解經驗,但法律素養、文化水平不高,對普通民間糾紛之外的專業性較強或法律事實相對抽象的案件,顯得調解能力捉襟見肘,缺乏必要的、操作性強的實體及程序指引。三是訴調對接缺少有效抓手。訴調對接,應兼顧調解成功與否的積極作用。調解成功的,減少了訴訟的立案;調解不成的,應當用好調解過程中已取得的勞動成果。目前的現狀是人民法院在實現如何與人民調解組織的有效銜接、優勢互補、信息共享方面,缺乏務實有效的操作規程。

(三)要素式審判參與訴源治理的做法

人民法院參與訴源治理,要解決好非訴訟方式中合法性調解的指導問題,對梯度性多元解紛過程中各梯度中提取的糾紛要素(或法律要素)予以統一固定、成果共享,防止前后解紛標準不同、重復勞動或者無效勞動。①參見胡發勝:《要素模式引領審判權運行改革研究》,載《山東人大工作》2015年第11期。為提升基層組織的調解能力,可以將要素審判方法向訴前調解延伸,要求人民調解員按照法官助理模式,總結審核糾紛涉及的事實要素,對糾紛雙方的爭議請求、權利依據、事實證據、分歧焦點予以及時固定,以此為基礎提出具體的調解方案,達成協議。調解成功的,案件基本事實清楚具體、重要證據明確并記錄收集在卷,調解協議的合法性、排他性依據充分。對于調解不成的,將訴前調解過程中已經固定下來的案件要素(事實)記錄清楚,可作為下一步訴訟立案后審理活動的重要參考依據,防止無效勞動、重復勞動,實現案件訴前調解與訴訟審判兩個過程的信息資源共享。如此,樹立社會治理化解矛盾的“大程序”理念,改變傳統的“發生糾紛即立案審判”的孤立程序觀念,改為三級程序觀念:逐級遞進的訴前調解程序、審前程序和庭審程序。訴前調解程序,突出訴前“過濾”作用,從源頭上減少訴訟案件數量;審前程序,發揮法官助理辦理事務性工作和調解的作用;庭審程序,主審法官進行要素式庭審,實現精準高效審判。通過訴前調解程序中要素清單的應用,推動當事人訴前和解,加強社會矛盾源頭治理,從而減少訴訟增量,增強案件處理的效果。三級程序前后呼應、分層遞進、梯次銜接,能在前一個程序終結訴訟的,盡量不進入下一程序,使得司法活動的“性價比”不斷提高。

六、要素式審判為審級職能定位尋找著力點

(一)審級職能定位對基層法院的實際意義

對于基層法院而言,“準確查明事實”尤顯重要。第一,從“準確查明事實”的任務要求分析,個案的工作量主要在一審。從程序設計看,我國司法系統的審級結構中一審在前、二審、再審在后的先后順序,使得一審階段成為工作量最大、司法工作開展得最完全的階段。①參見靳棟:《結構與功能: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研究》, 載《政法學刊》2022年第2期。第二,“查明事實”不是一個簡單的終極的概念,而是具體細化到幾類工作任務的。從人民群眾的法律素質看,審判人員在一審階段一般需要實現將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從生活化的語言向法律語言的轉換,包括對案件事實關鍵信息的篩選與提取、對于當事人之間爭議焦點的歸納與總結,這恰恰體現了辦案人員的經驗積累、溝通能力;再就是收集當事人的證據,并對證據進行質證、認定,進而歸納判斷相關的事實;對必要證據缺失的,還需要適時正確地推進司法鑒定、依職權取證,確定案件辦理的進程和方向;準確適用個案的證據規則,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讓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第三,從案件事實的性質看,民事司法查明的事實只能是“法律事實”,這就需要法官在相同證據下認定事實的標準統一,否則將可能出現事實認定方面的類案不同判。這就要求法官對某一類案件的事實審查程序、要素審查標準盡量統一。

審理案件的兩大任務是準確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而后者以前者為基礎。隨著法學教育的深入和法官水平的提高,法官隊伍正確適用法律的能力越來越強,加之由院庭長把關,專業法官會議、上級法院的指導,所以,越來越多的裁判錯誤出自事實認定不當。以某中級人民法院民事二審發改案件的數據來看,2021年度共發改民事案件1586件,其中因事實認定有誤導致的發改案件就占到了約55%。而2021年度再審改判的43件民事案件中,因“提交新證據或者陳述發生變化被改判”18件,因“事實認定或證據認定有誤被改判”6件,兩項合計占比55%。如何在案件數量持續增多、審限管理不斷規范的當下快速高效、有章可循地認定好一審案件的“法律事實”,是改革定位的首要任務。

(二)要素式審判在審級職能定位改革中所能夠發揮的作用

要素式審判方法更有利于案件事實的準確認定。要素式審判中的“要素”就是指涉訴法律關系的基本組成部分,即基本的事實細節。對某一案件審判要素進行提煉的過程就是將當事人所陳述自認的案件事實進行有效信息提取、無用信息剔除及確定案件類型的過程。按照演繹推理方法的工作原理,就是運用好“大前提-小前提-符合一般性原則的特定化結論”這一推理邏輯,將案件事實要素的提取與法律規范要件的確定相結合,達到案件事實與法律規范要件的有效匹配,并最終得出符合事實(法律事實)與法律規定的特定的裁判結果。要素式審判的設計理念就是以厘清當事人所爭議的法律關系為出發點,將當事人主張的帶有主觀性的陳述提煉總結為法律事實,將與涉訴法律關系無關的、不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予以剔除,從而最終達到固定法律事實,為審判人員提供準確的裁判“小前提”的目的。

具體說來,要素式審判對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有三個方面的積極作用。首先,要素式審判細化了案件事實的具體組成,讓法官有的放矢地認定好每一個必要的 “小事實”——要素,從而思路清晰地綜合認定整個案件事實,統一了法官審查事實的思維。其次,要素表格的庭前或審前填寫,積極地發揮了當事人的主體作用,其在不受開庭規則約束下,詳細具體、深思熟慮、歸納總結并自主描述事實要素,提高了當事人對要素表述的規范性、確定性。再次,要素式審判充分擴大了個案普法的功能,當事人更加清楚地理解了具體案件的要素構成,更加細致地明確了個案中己方勝敗的節點,有利于接受裁判的結果。

結 語

實踐證明,要素式審判按照社會化分工原理,對人員、案件等要素進行科學配置,優化審判工作方法,對辦案流程進行“再造”,調動了各訴訟主體司法參與度,提高了審判效率,增強了司法公信。延伸要素式審判功能,與案件類型化審判、審前程序、智慧法院、訴源治理等工作密切結合,遵循司法規律,契合時代發展,順應了人民群眾司法新需求,對于當前和今后一個階段的人民法院工作,將產生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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