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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職能定位改革下民事再審預收費研究

2023-01-05 11:33
關鍵詞:事由申請人程序

崔 曉

一、問題的提出

實現案件有效繁簡分流已成為民事訴訟領域的基本改革方向之一,作為審判監督程序的再審審查機制的程序性改革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再審申請泛濫現象仍然是當前改革面臨的難題。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構建再審案件預收費制度,以期利用訴訟費之杠桿作用實現再審案件申請的有序運行。國務院曾于2015年制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征求意見稿)》雖然對再審預收費制度進行了初步探索,但對收費標準、收費范圍的規定過于籠統模糊。學界對在再審程序中構建訴訟費制度總體持積極態度,但對具體程序的設計及原理卻未過多關注。①參見江必新:《論民事審判監督制度之完善》,載《中國法學》2011年第5期;廖永安、王聰:《我國民事再審案件受理費制度檢視——以再審之訴的功能為視角》,載《湘潭大學學報》2018年第1期。同時也有反對之聲,有學者認為,為了防止當事人轉向信訪救濟,在一段時期內不應收取再審申請受理費;②參見王亞新:《民事審判監督制度整體的程序設計——以〈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為出發點》,載《中國法學》2007年第5期。也有學者認為,改革焦點應集中在重構再審事由、申請路徑優化、設置再審次數限制等方面。①參見李浩:《論再審程序的改革》,載《法學研究》2000年第5期;李敏:《憲法理念的重新定位與民事申請再審程序的重構》,載《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然而,再審預收費制度是審級職能改革向縱深推進無法回避的問題,如何將訴訟費制度融貫于再審程序之中亦是實現再審案件繁簡分流的根本路徑之一。

自我國再審程序實施立案登記制后,以當事人為申請路徑的案件數量一直居高不下。從《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司法統計數據來看,再審審查案件自2018年以來持續高位運行在每年20萬件以上,每年進入再審實質審理的案件保持在5萬件左右,再審審查“容量”因此承受了巨大挑戰,沖擊了原有的結構與功能。從現行程序的運行來看,再審程序之難不僅在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案件關系,還在于法院與申請人之間的審查關系,更在于上下級司法資源流動的層級關系。由此暴露出的繁簡分流治理難題主要有三點:

(一)識別之難:以再審事由為分流要素的有限性

一是難以對再審事由個數進行規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再審事由是否符合法律形式是再審立案唯一審查的要素,一件再審案件中僅包含一個再審事由的情形幾乎不存在。毫無限制的再審事由個數,不僅造成案件分流困難,同時加重了法官在審限內結案的負擔。以S省三級法院為例,基層法院的單件再審事由多為1-3個,中級法院的單件申請再審事由多為2-4個,而高院單件申請再審事由7個以上占比64%。

二是制約案件真實難易情況的展現。從司法實證分析來看,多數申請人存在申請事由的投機行為,意圖將再審事由作為申請的試金石。無論該事由是否系其內心真實意思表示,均按照法定的形式進行打包寫入。由于再審程序的糾錯特性,法官需對每一項再審事由進行審查、評判,造成很多案件看似復雜實則毫無依據,影響法官判斷。從抽取的民事再審裁定書樣本可以看出,高達75%的案件中申請人書寫的再審事由復雜且繁多,但裁判理由多無法律和事實依據,二者之間的巨大差異表明再審事由成為制約案情真實難易的首要問題。以再審申請人濱州某公司與被申請人山東某鋼構公司合同糾紛案為例,申請人在再審申請書中僅新證據這項再審事由中就包含9組證據,而每組證據中還分有小項,其他再審事由共4項。再審裁定駁回理由的9組證據中有5組在一審程序中出現過,4組在二審程序中出現過。其他4項事由亦未有事實及法律依據。②參見濱州某公司訴山東某鋼構公司合同糾紛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魯民申11071號民事裁定書。再審申請書雖讓人眼花繚亂,但案涉事實并不復雜,卻難以實現源頭繁簡分流。

(二)優化之難:再審程序環節的無差異性

一是原審程序分流之難。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再審申請案件對于原審程序并無特殊的限制,除小額程序的救濟途徑為再審程序外,一審或二審均有普通救濟途徑,完成后仍可適用。因此,再審程序的適用范圍除在管轄上有區別外,在其他成本方面并無明顯差異。在實踐中出現了不少當事人為了逃避上訴費而不打二審打再審的情形。以某四家公司訴平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為例,某律師代理四起向同一被告索要建設工程款的案件,在訴訟請求中均主張優先受償權。該四起案件驗收及決算證據相似,法官經審查后駁回了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原告律師僅就其中一件案件上訴,中院在改判之后,原告律師就剩余三件案件提起再審申請。①參見某四家公司訴平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山東省平原縣人民法院(2021)魯1426民初1428號民事判決書。

二是審查程序環節引導之難。民事再審訴訟程序的審查環節相對封閉,再審申請人立案后至再審審查結果作出之前的環節缺乏激勵機制。訴訟過程中案件無法從程序上進行分流,特別是在組成合議庭、查閱卷宗、書面審查等各個環節,無法精準激勵和引導,造成資源的浪費。在再審案件中,甚至存在被申請人已履行完畢或雙方已達成和解的情況下,申請人仍未撤回再審申請的情況。以再審申請人高某某與被申請人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為例,該案已于2018年9月22日發生法律效力,高某某亦未上訴,并已履行完畢。然而時隔兩年后,高某某于2020年7月7日向原審法院提交再審申請,主要為表達對原案判決的不滿。進入了再審形式審查階段后,法院雖然以超過六個月為由駁回了其申請,但依然造成司法資源的消耗。②參見高某某訴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山東省臨邑縣人民法院(2020)魯1424民申15號民事裁定書。

(三)層級之難:上提一級申請的無制約性

一是層級間繁簡分流難以進行。實踐中,各級法院之間除強制規定之外,再審案件上下級分流存在較大阻礙,主要原因在于上提一級的再審申請無制約性。在網絡時代利用互聯網訴訟平臺,當事人足不出戶即可提交再審申請書,并可同步得知其是否獲得立案及修改錯誤,極大降低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成本。另外,我國傳統文化中上下級管理思想也是導致申請人傾向上提一級申請的重要原因。雖然法院組織法規定上下級法院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然而對于當事人而言,向上一級申請的機會及可能獲得的利益遠遠優于向原審法院申請,最終導致上級法院的再審案件數量遠遠高于原審法院。以筆者所在法院多年前的一個案件為例,劉某以王某拖欠土地承包費2000元為由提起訴訟,該案一審王某勝訴,二審部分改判,后王某又向省高院提出再審申請,一審執行局進入等待執行階段。再審歷經三個月后被駁回,王某又向法院信訪部門提起申訴,同時向檢察院申訴。該案由于種種原因歷經兩年而未能執行。

二是纏訴審查案件擠占大量司法資源。從S省三級法院的再審數據來看,高院的再審案件數量遠超過中基層法院。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的裁判文書結果,截至2021年12月31日,以“高級法院”“民事”搜索的再審審查案件最大編號已超過11000,說明高級法院的再審審查案件數量已經過萬件。從案件的復雜情況來看,當事人向最高或高級人民法院申請的案件均經歷了兩級法院的審理,但當事人對終審判決仍不認可,雙方矛盾可見一斑,再審法院不得不慎重處理。過多的再審案件極大地影響了高院對疑難復雜案件的研究和規則的制定功能。

綜合上述,傳統以內在程序為主的分流機制明顯乏力,多元化的約束機制需嵌入審查程序之中。訴訟費制度的彈性收費結構及多元功能恰好能夠改善傳統程序對于這種空間概念的漠視。我國其他民事訴訟程序中均設立了訴訟費制度,并發揮了良性引導作用。當前,再審程序已完成了訴權改造,是否應將訴訟費作為申請立案條件前置以發揮其杠桿作用?經筆者問卷調查,91.2%的法官認為構建預收費制度能夠促進再審案件的繁簡分流,緩解濫訴帶來的沖擊。

二、民事再審預收費制度的正當性

民事訴訟程序是通過程序正義而達到實體正義, 就是以對正義的追求而達到正義的結果。①參見楊榮新:《重構我國民事訴訟審級制度的探討》,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5期。我國再審之訴根植于職權主義及傳統文化土壤,對于審查程序是否收費存在爭議。根據“有償司法”及“受益者負擔”的原則,民眾為解決自身的利益糾紛使用司法服務,必須投入一定的成本。②參見方流芳:《民事訴訟收費考》,載《中國社會科學》1999年第3期。申請人在再審之訴中與一審、二審同樣享有“訴之利益”。故再審申請人在審查階段交納訴訟費符合一般訴訟規律。

在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的背景下,再審之訴并非第三審之訴,而是明確確立為補充的救濟制度,設立目的在于糾正生效裁判在實體或程序上的重大瑕疵,在確有必要時沖破該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以便采取措施修正和祛除瑕疵,恢復實體或程序正義。③參見湯維建等:《民事訴訟法全面修改專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15頁。其適用范圍和啟動程序都受到嚴格的限制。④參見吳英姿:《“再審之訴”的理論悖論與實踐困境——申請再審權性質重述》,載《法學家》2018年第3期。訴訟費用作為民眾進入訴訟程序的“入場券”,其標準的高低直接影響民眾對該項程序的適用。域外再審審查階段訴訟費制度主要有兩種模式:一是固價收費模式。比如,我國臺灣地區“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對裁定申請再審按件固定收取訴訟費用;⑤參見楊建華:《民事訴訟法要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45頁。日本再審之訴受理費為2000日元,向其他法院提起的再審之訴受理費為4000日元。⑥參見[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訴訟法》,林劍鋒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79頁。二是差異收費模式。以德國為代表,差異化倍增收費。由此角度,我國構建再審預收費制度是否應設立為“高門檻”?抑或僅在普通訴訟收費基礎上實行倍增制度?

有學者認為影響當事人接近正義的障礙主要有:律師費、法院成本、訴訟的必要費用、訴訟遲延以及其他事實上的障礙等。①參見[意]卡佩萊蒂:《當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權與未來的民事訴訟》,徐昕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頁。作為最后一道救濟制度,過高的訴訟費將直接影響當事人權利的實現,而與之相關的信訪案件數量亦會隨之膨脹。傳統的線性思維無法適應再審程序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空間思維或許能夠為解決上述困難提供一種范式型思考路徑。法學上的空間思維是指以空間視角審視特定法律關系,其所采用的分析思路和所得出的研究結論均具有顯著的整體性、綜合性和系統性特征。②參見王燦發:《論黃河法的生產邏輯與路徑展開——以“空間思維”為主線》,載《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2年第3期?;谔厥鈬?,我國再審預收費制度應結合再審審判工作經驗和實際情況。從空間屬性的角度來說,再審審查程序具有三重空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案件空間、法院與申請人之間審查案件的程序空間、上下級法院資源流動的層級空間。三重空間層層遞進,互相支撐,以從表象到本質的透視為認知邏輯對訴訟費各種影響因素進行分析,遵循多重空間展現的深層邏輯主線,構建訴訟費“調節器”制度。

(一)合理性:案件空間保障公平正義

案件空間是再審程序的第一重空間,亦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再審行為而導致的權利義務關系。司法資源是有限的,真正的司法公正在于時間、成本、真實三個維度,其在三個不同方向上拉動并尋求妥協。③參見[英]阿德里安A· S· 朱可曼主編:《危機中的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程序的比較視角》,傅郁林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年版,第53頁。在再審資源有限的背景下,公平正義的真正含義應為維護雙方之利益平衡,即尋求保障申請人的非常救濟權與維護既判力之權威的平衡點,④參見吳英姿:《“再審之訴”的理論悖論與實踐困境——申請再審權性質重述》,載《法學家》 2018年第3期。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基礎上,實現案件的有效審結。此二者構成了訴訟費制度的核心價值,既為實現公正的必要條件,亦是繁簡分流程序價值之所在。

第一,合理的收費門檻。訴訟費制度的重點在于收費機制,其核心在于交納標準,繁簡分流不能以犧牲當事人的訴權為前提。探究影響交納標準設計的內外因素,是合理設計民事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的基本前提。⑤參見廖永安、段明:《民事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的設定原理與完善建議》,載《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5期。結合我國司法實踐,影響交納標準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我國審級制度改革正在進行之中,兩審終審的結構尚不穩定;二是傳統文化中窮盡一切追求正義的司法思想仍根深蒂固,若再審之訴的成本過高,則信訪等相關制度必然大量增加;三是再審程序的管轄權進一步下放,高層級人民法院需要通過再審程序發現真正糾錯之案,以實現規則治理之功效。若申請人交納訴訟費高于一般民眾的心理預期,則必然導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曾有觀點認為應借鑒德國再審訴訟費倍增制度,在原審的基礎上提升50%—100%。①參見王福華:《論民事司法成本的分擔》,載《中國社會科學》2016年第2期。由于我國的訴訟費總體呈遞增的趨勢,若采取此種方式,將大幅度提高民眾的救濟成本,故該觀點在當前的訴訟環境中難有存在空間。綜上,再審預收費制度的合理性應首先著眼于提高司法效率,改善案件的繁簡分流,因而不宜實行過高門檻。

第二,分立的負擔機制。負擔機制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再審案件空間的不平等性決定了負擔機制的特殊性,故再審訴訟費制度不同于普通民事程序的由敗訴方負擔,而是應根據案件的裁判結果及具體再審事由決定。在此之上的邏輯為對于再審案件的雙重標的而言,再審審查程序進入實質審查的事由在于法定糾錯,申請人對于再審事由的認識存在模糊空間,若簡單將再審的訴訟費規定為敗訴方承擔,勢必導致利益的失衡,而根據案件的裁判結果決定是否退還,實行 “收—退”分立的二元結構,則有利于雙方的權利保障,促進訴訟效率的提升。在該層空間中,案件雙方并非直接對抗,而是法官對申請人提交的案件進行審查,被申請人被動等待結果,故訴訟費由裁判結果決定申請人是否負擔。當前,我國再審實質審查的訴訟費實行當事人自我責任原則,即以當事人自身的過錯啟動程序即交納訴訟費,法院裁判錯誤則退還訴訟費,故再審審查階段的訴訟費亦應延續該原則。在裁定駁回案件中存在因認識錯誤或輕微瑕疵情況,亦會有機會主義申請人為拖延時間而濫訴的行為,若不區分情形,則會損害程序公正。因此,應以再審駁回事由為基準,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

(二)差異性:審查空間實現精準定位

審查空間是指申請案件立案后進入法院審查的空間。相對封閉性的特征決定在該場域中存在天然的信息不對稱。無論怎樣精心設計的審判制度,其中總是廣泛存在著委諸于個人自由選擇的行為領域。②參見[日]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王亞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 年版,第132頁?;诓粚ΨQ信息經濟學理論,由于再審的特殊性,申請人對案件的事實及證據均已有了全面的掌握,法院需要重新對案件進行信息梳理。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導致機會主義申請行為大量產生,不當利益基于延遲時間而獲得。申請人在不同階段提交的信息在相對封閉的審查環境中,基于制度和成本的博弈會做出相應的選擇。正是基于雙方信息不對稱性,通過設立訴訟費程序,將選擇權交予申請人,由其衡量成本與收益,以不同區間的差異性精準定位案件的難易程度,預防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逆向選擇效應。

第一,分案空間的區間差異性。在此空間內的信息交互主要存在兩個階段:一是申請人向法院傳遞信息的過程,申請人通過提交申請書完成初級的信息傳遞,并以再審事由作為載體向法院傳輸案件信號;二是法院向申請人搜尋信息,通過申請人的再審申請書完成初步案件情況審查進行案件分流。在該信息場域內,法官對于信息的初級篩查主要集中在申請人的再審事由之上,被申請人是相對被動并不愿意參與訴訟的,故訴訟費在該階段的邏輯應著眼于法官如何將繁簡案件進行初步分離。

第二,審查空間進程的有序引導。在橫向的案件對比中,我國民事訴訟費制度的區間主要包含為財產性與非財產性、訴訟性與非訴訟性、公益性與非公益性,其中財產性是區別案件立案的主要要素。通過對S省案件進行樣本分析,其中以財產類案件為主,總體占比高達93%。故應以財產性與非財產性作為再審訴訟費制度的主要劃分要素,以其他性質作為輔助劃分要素,不同區間的再審事由的收費標準不同?;谝话阍V訟原理,在財產類民事再審糾紛中,其案件強度和烈度與訴訟標的的數額成正比。以小額訴訟和建設施工類合同糾紛為例,小額訴訟案件的救濟渠道為再審程序,但在實踐中并沒有發現大量的再審案件。建設施工類合同糾紛中因案件復雜,標的額較大,雙方往往為了拖延時間而不斷適用程序,因此在設定交費區間時不僅應考量標的額基準,還應考量各程序之間的銜接。綜合上述考量,訴訟費的最低區間應高于小額訴訟標準,并逐級遞增。

(三)階梯性:層級空間改善資源分配

層級空間是法院內部的司法資源流動,其決定了訴訟費的階梯性外在結構。司法資源是有限的,法院的有限審判資源應當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價值、重要程度進行公正分配,向真正需要的案件進行傾斜,實現真正的司法公正。①參見張維迎、艾佳慧:《上訴程序的信息機制——兼論上訴功能的實現》,載《中國法學》2011年第3期。在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背景下,層級之間的資源流動主要展現為兩個層面:一是高級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數遠遠超過中基層人民法院;二是上提一級法院的申請遠超過原審法院。再審之訴的層級空間決定了預收費制度的外在層級結構。

第一,縱向的階梯結構。訴訟費制度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從而對訴訟的提起和進行產生重要影響。②參見廖永安:《訴訟費研究——以當事人訴權保護為分析視角》,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7頁。由于我國再審上提一級的規定,在實踐中再審申請大量集中在高層級人民法院。再審上一級申請所造成司法資源與案件難易程度的不匹配,與之相悖的是,越是向上一級申請,所獲得利益越多,占用的資源越多,申請的案件數量越大,該風險是通過程序無法進行規制的。從整體結構而言,再審預收費應遵從普通審級訴訟費制度的階梯遞增結構構建原則,即法院層級越高級法院收費標準越高。但當前我國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尚有待加強,再審預收費制度的改革需循序漸進,日本等國家的再審之訴雖設立為2倍遞增,但其訴訟費基數本身較低,故綜合來看,我國訴訟費層級之間的上浮系數不應過高。

第二,向原審法院傾斜。在上提一級的管轄規定之下,申請人更傾向于向高一級法院申請,這不僅造成資源的擠占,同時大量濫訴的案件導致高層級法院無法快速對案件進行篩查。原審法院對于再審案件的具體情況相對了解較多,法官能夠及時掌握案件的真實情況,申請人反而忽視。通過制定向原審法院傾斜的訴訟費制度,讓申請人對訴訟成本有明確且清晰的認知,以成本與收益的對比,引導其做出更理性的選擇。

三、再審預收費制度的體系化構建

新功能主義認為,不同要素與變量之間交互構成新的子系統,并不斷地再分。變量分析使得功能主義呈現出復雜、精細的特征,不同系統之間不斷交互影響,共同促進社會系統的平衡與穩定。①參見[美]約翰遜:《社會學理論》,南開大學社會學系譯,國際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528-549頁。既然訴訟費制度對于再審案件的繁簡分流存在正當性,那么當它嵌入再審程序時需在結構和功能上達到均衡。如果訴訟費交納的標準和范圍超過必要的程度,則再審程序的功能將無法實現。因此,再審訴訟費制度應契合三重空間維度之特性,在保持整體平衡與穩定的前提下,發揮其識別與分流之最大功效。

(一)再審預收費模型

一般而言,只要申請的預期再審收益大于其預期再審成本,再審申請人就愿意提起再審。具體來說,一個預期效用最大化的再審模型即bl=BP>C且C<C*而且bl>(bn+I)。其中,bl為再審的預期收益,B為再審當事人主張的再審利益,P為其預期的再審勝訴率,C為其用于該次再審的預期成本(既包括再審訴訟費和再審律師費,也包括預期再審耗費的時間成本和精神成本等等),C*為如果不再審,采用其他方式解決的預期成本,bn+I為該再審成本如果用于其他活動的收益(也就是此次再審的機會成本)。②參見張維迎、艾佳慧:《上訴程序的信息機制——兼論上訴功能的實現》,載《中國法學》2011年第3期。該模型所代表的含義是,在既有的再審程序制約下,如果預期再審利益小于預期再審成本(包含再審機會成本),而預期再審成本又大于再審之外解決方式的預期成本,再審申請人會基于成本而理性考量是否應提起再審申請。由此而言,訴訟費作為C中訴訟成本的關鍵性要素,必須要高于機會成本的預期,則對當事人的申請再審行為會產生有益的影響?;诔杀尽找娴穆窂娇剂?,以空間思維為邏輯基礎,再審預收費制度的要素組成可分為以下幾部分:

要素之一:源頭分流之收費基準。收費基準取決于收費基數和收費計算公式。關于收費基數,當前的觀點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固價,另一種是以訴訟標的為收費基準。對于以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即以當事人不服原審判決的再審請求數額作為收費標的,按照原審程序收費比例交納。③參見廖永安:《我國民事再審案件受理費制度檢視——以再審之訴的功能為視角》,載《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1期。該收費模式在司法實踐中并不容易實現。從本質上來說,再審程序區別于普通訴訟程序,其特殊性在于申請人并非以訴訟標的為訴求,而是以裁判錯誤為標的,其外在載體在于再審申請事由。審查生效裁判的依據主要為當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訴訟標的可以作為區間分段,并非直接與案情的復雜難易相關。由此可見,案件空間以再審事由為要素的特性決定了訴訟費應以再審事由為收費要素。通過加強再審事由與收費基準之間的關聯性,能夠改善再審程序在立案階段的繁簡分流。其一,實踐中難以認定再審審查程序的請求數額。由于再審申請程序并未明確要求不服原審數額為審查要素,故在司法實務中多數申請人在申請書中不會列明其不服標的。其二,再審審查并非獨立程序,而是審查裁定作出之后,依附于原審裁判程序。我國現行的訴訟費實行累進制計算,財產標的數額越高則交納費用越高,過多訴訟費將增加申請人訴訟負擔。其三,原審標的并非繁簡分流的依據。故而,我國的民事再審案件受理費收費標準應以再審事由個數作為單項訴訟費計算基數。

要素之二:遞增浮動之計算方法。預收費制度以再審事由個數作為單筆交納訴訟費的基準,并設立最低收費為50元。之所以將基數設立為50元,是基于不同程序之間的銜接而言的。小額訴訟程序的救濟途徑為申請再審,若規定基數過高,則違背了設立小額程序的初衷,故以最低標準來維護小額類案件的訴訟利益。相對于其他類程序而言,再審程序的主要問題在于再審事由的審查,故采取倍增的浮動收費機制,有利于申請人在衡量成本的基礎上,適度選擇再審事由,同時亦不會對再審申請人產生過多的訴訟費負擔,符合我國訴訟公平正義之理念。具體而言,通過對再審事由單項定價,并與申請人提交的再審事由個數相乘即單價×個數(再審事由),從而構成預收費制度的基本公式。按照原審財產標的設立訴訟費的分段交納標準,即以每個層級50元遞增的比例對收費基數進行浮動交納;非財產類案件則按照100元×再審個數進行收費(見表1)。

表1 再審預收費費用表

要素之三:上下分流之階梯結構。再審申請人若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則可適用訴訟費減半規定;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即可以根據法院層級設置不同的收費系數,法院層級越高,系數越大,則受理費越高。具體收費系數可設置為,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系數為0.2,受理費即為f=b×(1+0.2);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系數為0.6,則受理費為f=b×(1+0.6),從而拉大收費差距,以此促使當事人盡量選擇低一級法院,從而既可以實現再審案件下沉,亦可以促進改革目標的實現。

要素之四:進程分流之分段負擔。在案件通過立案進入再審審查空間后,再審程序的進程為再審調解—再審組成合議庭—再審調閱材料—再審作出審查裁定?;蛟S有人會提出,由于互聯網平臺的應用,再審訴訟費按進程收費有利于當事人的理性適用。然而,再審審查程序一方面體現當事人主義,另一方面要維護既判力的權威性,應根據節點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負擔規則。若全部按照進程負擔,則會導致申請人對再審程序的隨意性。同時,由于現階段再審機會主義的泛濫,應從源頭對申請人進行震懾,以防止濫訴?;谏鲜隹剂?,對于再審審查空間的分段收費應根據情況具體分析。

對于再審調解階段而言,由于審查程序正在啟動階段,法官并未在案件上占用更多的司法資源,而申請人若在此階段通過調解提交撤訴,則根據相當性原則,在該階段可實行負擔20%訴訟費機制,若達成調解協議,可負擔減半收取訴訟費用,以此作為激勵和引導申請人積極適用調解程序,促進矛盾實質性化解。

對于再審合議庭階段,根據現行法規定,再審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需要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有觀點認為若申請人在此階段申請撤訴,應當退還部分訴訟費。然而,基于再審之訴的特殊性,隨意啟動而后隨意申請撤訴將導致程序不穩定,同時會造成其他申請人機會成本的增加,所以應對該行為進行限制,并有警示之意,從訴訟費程序的設立上向其傳遞一種信號,即若濫用訴權則將付出一定的成本,故一旦案件確定了再審合議庭,則不再適用訴訟費退還程序。

(二)再審預收費制度的退費機制

再審預收費制度的設立初衷并非單純源于成本—收益的邏輯基礎,其根本目的在于起到閥門作用,將無正當理由抑或涉及拖延程序的案件擋在程序之外,以使再審案件實現繁簡分流,從程序伊始遏制濫訴,以減少訴訟成本無謂的增加。對于有正當理由進入程序的案件,則應當設置相應的退費機制,以實現再審程序功能。

程序性退費的主要目的在于對節省再審訴訟程序成本的獎勵和鼓勵,利用程序性退費機制起到調節再審程序選擇的杠桿作用,促進再審案件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實現。程序性退費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形:第一,當事人在再審調解階段申請撤訴的,可按照訴訟費的80%予以退還;第二,當事人在再審調解階段達成調解的,可按照訴訟費的50%予以退還;第三,當事人在再審調解階段達成調解并履行完畢的,可按照訴訟費的80%予以退還。

當事人的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可根據其提起再審申請時的理由分不同情況處理,以對不正當訴訟行為實施制裁。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十四種理由中(見表2),可根據實際情況區分為合理行使再審訴權類和惡意形使再審訴權類,合理行使訴權類包括:根據理由(1),確有提供新證據,但該證據無法推翻原裁判;根據理由(6),在法律適用方面,審判實踐中,不同地域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人有不同認識,存在爭議,現仍無統一標準的。有的當事人申請再審時也提供參考案例,此種情形,應該從當事人角度考慮,給予理解,應認為其合理行使訴權;根據理由(12)申請再審,合理正當。對于根據其他理由申請再審而被駁回的,說明其再審理由不成立,結合這些理由的內容,可認定其不正當行使訴權,例如,理由(13),因對原裁判不滿,有的當事人以審判人員可能存在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為由提起再審,但無法提供任何證據或線索,該種事由則屬濫用訴權的行為,應不予退還訴訟費用。對于合理行使訴權類,應分情況按比例退還,通過設置受理費的退還比例,以達到督促當事人理性提起再審程序的目的。

表2 退費比例浮動表

續表

(三)相應的司法配套機制

如前所述,以空間思維建立“收—退”分立的再審預收費制度,可以起到閥門作用,優化再審程序。為確保該閥門作用的有效實現,應將再審預收費制度與其他司法配套措施進行銜接,使再審預收費制度融貫于再審程序以及整體訴訟程序之中。

一是訴訟費減免機制。再審預收費制度的構建應當同時建立再審訴訟費減免機制。訴訟費不應成為民眾遠離正義的門檻,不能因為增加訴訟成本而導致申請人無法行使權利??茖W設定再審事由的減免范圍、減免主體,防止申請人因訴訟費交納困難而無法申請。在審批環節上,訴訟費減免原則上應由院長審批,但部分情況可以下放至分管領導或再審法官,避免因繁瑣的審批手續而延誤權利的行使。由分管領導或再審法官審批的訴訟費緩減免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經本院再審審查部門核實再審當事人基本信息和真實生活狀況,且相關證明材料齊全完備的;二是本院院長授權分管領導或者再審法官審批訴訟費減緩免案件的。

二是訴訟費司法救助機制。再審預收費制度亦應建立司法救助機制。通過與財政、民政、婦聯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對接,定期召開訴訟費司法救助聯席會議,建立訴訟費司法救助基金,制定訴訟費司法救助標準,規范訴訟費司法救助流程,針對涉弱勢群體的特殊案件設立特定救助標準,進一步保障弱勢群體的再審訴訟利益。

結 語

再審預收費制度的構建是最高人民法院審級職能改革的重點工作之一,其目的在于推動再審程序的良性運行。推進再審預收費制度改革仍應以繁簡分流理念為指導思想,以三重空間的契合為邏輯基點,配套構建和再審制度多重結構與功能維度相契合的浮動收費標準機制,使再審程序改革融貫于審級職能改革體系之中,在充分激活訴訟費用的程序引導和杠桿調節功能基礎上,助推司法資源配置“二八定律”目標實現,促進法院審判工作提質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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