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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優化營商環境背景下對公司名稱權的保障強化*

2023-01-08 10:09柯文斌盧思呂吳思雨蔣文吳圳隆
智庫時代 2022年15期
關鍵詞:字號名稱營商

柯文斌 盧思呂 吳思雨 蔣文 吳圳隆

(湖北經濟學院法學院)

一、優化營商環境與公司名稱權背景介紹

(一)優化營商環境背景介紹

良好的營商環境往往決定了國家或地區的發展走向,是提升國際地位,加大國際影響力的重要因素,從某種程度上講可以改善該國家或者地區的競爭力。2019年,中國在各項全球營商環境報告中均排名靠前,連續兩年成為優秀的經濟體,得到了世界各國的持續關注。

優化營商環境以突破中國經濟與社會的發展瓶頸為中心目標??偫碓趫蟾嬷刑峒啊鞍膊煌?,興不忘憂”,這表明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明顯問題已受到了領導人的注意,有關優化政策也將提上日程。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是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優化營商環境的決定及方案部署,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充分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健康的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而特制的專項法規。

(二)公司名稱權背景介紹

公司名稱是指其注冊的企業或品牌的名稱、公司內部的財產責任形態、公司產業涉及領域及其他信息等公司成立所需條件在生產、運營及服務過程中與其他企業或公司劃分區別企業主體的各具象征性的特定名稱。其中字號是公司名稱中最能夠區分在同一區域內的從事相同行業的不同企業主體的依據條件。公司名稱權,是指經營者對公司名稱所享有的由法律所保障的特有的權利。其中包含公司名稱專用權,指的是公司對其名稱享有的專有且獨自占有并可以使用的權利,他人不得干涉其權利的實施或非法使用其特有權利。任何公司在其所注冊登記的行政區域內都享有公司名稱專用權,有權排斥其他任何經營者使用與其相同甚至是相似的公司名稱。[1]

在優化營商環境的背景下,企業的知識產權的保障得到了重視,但公司名稱權雖具有知識產權的特征,卻并未得到同等的法律保障。因此,在優化營商環境的背景下,提出并加強公司名稱權的保障以及相關法令的改善,為企業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護是非常重要的。1991年,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對公司名稱進行規范和保護。

從國際社會立法的現狀來看,對于公司名稱權的保護也沒有較為完善具體的制度。即立法既確認和保護已注冊的企業名稱,也保護未注冊的企業名稱。[2]《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8條提出了對于公司名稱權在締約國各國的保護。由此可見,公司名稱權的保障制度無論在國內或國外都在不斷地發展與完善。

(三)當前的研究背景與現實情況

目前,公司名稱權在商業活動中由于權利歸置不明確,導致公司名稱常常存在濫用或惡意使用的情形,與商標的使用常常發生沖突。公司名稱中的字號與商標沒有明顯的區別界限,因此導致混用的情形,也成為了商業活動中最突出的問題。公司名稱權的權利屬性始終沒有定論,在字號部分,其具有知識產權法的特征,但是公司名稱通常通過公司法進行歸置。由于商業活動需要對實物產品以及服務產品進行較為明晰的區別,因此誕生了商號、公司名稱、商業名稱、商事名稱等一系列概念,相關概念的區別不甚明顯。如何讓消費者以及其他市場主體能夠明確地區分各市場主體以及商品成了一大難題。伴隨著公司名稱與商標等的混用,濫用對于市場產生了不良影響。相關消費者存在維權對象混淆,市場主體之間存在非故意的商業混淆行為等問題層出不窮。同時對于公司名稱權的保護,由于相關法律規定普通企業由所在的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注冊,因此無法保證在跨地區的公司注冊環節不產生重復,由于優化營商環境政策的到來,我國的市場將更加融合,地區壁壘將被打破,跨地區公司逐漸增多,增強公司名稱的排他性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完善法律、劃分區別字號與商號、行政保障工具的完善成為保障優化營商環境下的公司名稱權的重要途徑,本文將就此展開研究討論。

二、公司名稱權現存的主要問題

(一)公司名稱權在法律設置上被忽視

公司名稱作為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與其他市場主體進行區分的重要標志,公司經營者對該公司名稱應當享有專屬的公司名稱權,因此在優化營商環境背景下,對公司名稱權進行保護尤為重要。目前我國現行法律中對公司名稱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民法典》總則編以及人格權編中規定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享有名稱權,當名稱權受到侵犯時可參考自然人名稱權的相關規定;第二,《公司法》第七條中規定一個公司只能同時擁有一個公司名稱;第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中將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造成市場混淆的行為歸為不正當競爭行為;除此之外,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中也對公司名稱的注冊管理進行了規定。

與同樣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起著區分作用的商標進行類比,我國《商標法》中明確了商標的概念、性質,規定了商標的注冊程序和條件,也對侵犯商標權的行為及后果進行了規定,而對于公司名稱權,《民法典》與《公司法》中僅對公司名稱權做了最基本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將造成市場混淆這一結果作為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要件之一,換而言之,在實際的司法活動中,即使擅自使用了他人的企業名稱,但并未造成市場混淆的后果,也不認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當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反不正當競爭法》便無法對公司名稱權進行保護。而《規定》雖然對公司名稱權有一定的保護,但法律位階較低,并且《規定》以行政救濟的方式對公司名稱權進行管理,而實踐中與共公司名稱權有關的糾紛多為民事糾紛,《規定》難以發揮足夠的作用。因此在目前的法律設置下,公司名稱權未能得到足夠的重視與保護。

(二)未有效的區分字號和商標

字號是企業名稱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是企業在從事經營活動和其他法律行為時,用以區分其他市場主體,彰顯自己法律主體地位的商業標識。字號隱含著對企業發展的美好愿望和自己獨特的個體偏好。而商標作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通常表現為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其主要功能是將經營者生產、經營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與其他經營者生產、經營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區別開來。對于普通消費者來說,字號和商標凝聚著企業的商業信譽和商業價值。其二者的功能價值混同性是字號與商標權沖突根本原因。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主體的逐利性導致利用商標和字號不正當競爭頻發,集中表現為商標的字號化。商標相比字號來說更加形象,其內容更容易被大眾記住和識別,而將他人已經注冊并在市場社會中擁有較強競爭力的商品或者服務商標中的文字部分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登記并使用,形成在先商標權與在后公司名稱權之間的權利沖突,即“商標在先,字號在后”,這是商標權與公司名稱權沖突中最主要、最普遍的情形。[4]字號和商標未能得到有效的區分不僅容易會讓消費者混淆買不到其心儀的商品和服務,更會導致市場混亂,加劇不正當競爭。

(三)管理安全工具的不完善

1.注冊管理系統分離

伴隨著商標法進入知識產權領域,商標的登記管理轉移至國家知識產權總局,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相關的注冊以及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但各級之間也沒有形成統一的管理制度,也沒有將商標與公司名稱進行統一查重。理論上具有高度相似性的兩者,在實踐中的排他性卻沒有得到重視。

2.名稱注冊制度透明度過低

名稱注冊機構將名稱數據庫控制為政府的公共資源,而不將其公開。申請人對于所申請的名稱是否違反了禁用規則,是否與他人的企業名稱相同或相似,沒有準確的判斷。由于姓名登記管理的規章制度大多是原則性規定,存在很多不明確的部分,導致登記機關在實踐中的裁量權很大,往往會出現標準不一致,一人一聲明的現象。一個類型到底有多相似才能被稱為“相似”是很難確定的,這導致對企業名稱字符部分的檢查具有更大的隨機性、不確定性和注冊商的自由裁量權。

三、優化營商環境背景下公司名稱權保障的優化分析

(一)完善公司名稱權法律制度

就世界各國的立法來看,日本、韓國、德國等不僅在《商法典》上對公司名稱權進行了規定,也在《公司法》《商標法》等多部法律上體現了對公司名稱權的保護,法國也在《商法典》《知識產權法》中對公司名稱權的相關內容以及解決爭議的方法進行了規定,由此可見,世界許多國對于公司名稱權的立法位階較高且較為完善。因此我國立法可參考他國的做法。

首先,現行法律中缺少高位階的法律對公司名稱權進行保護,但單獨為公司名稱權另立新法成本過高,因此可在現行法律中增加對公司名稱權的保護內容,由于與公式名稱權有關的糾紛多為民事糾紛,所以應當在民事法律中增加相關的內容,以保證可用民事手段對公司名稱權進行保護,可在《民法典》中增加有關公司名稱權被侵犯后的處理方法。其次,由于公司名稱和商標在生產服務中起到的作用相似,并且公司名稱權與商標權一樣也具有知識產權性質,因此對于公司名稱權也可以參照商標權進行管理,將公司名稱權直接納入《商標法》中進行保護。并且在優化營商環境的背景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尤為重視,將公司名稱權納入《商標法》進行管理,也可明確公司名稱權的知識產權性質,有利與對公司名稱權的保護。同時,仍然保留《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對于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相關規定,多部法律相結合,從公司名稱權的性質,注冊,以及侵犯公司名稱權的后果,造成不正當競爭的后果各個方面對公司名稱權進行全面的保護。

(二)劃分區別字號和商標

公司名稱的登記是由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依法負責,在我國企業登記主管機關主要是各地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由于名稱登記機關是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且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互不交涉,因此在不同的區域內會存在名稱中部分重疊的情況。而商標的登記以及商標權的管轄則在2018年的改革當中轉移至國家商標總局。商標已經進入知識產權法的保護領域,公司名稱則歸屬于公司法進行調整。在實踐過程當中企業名稱中的字號部分常常被適用于商品包裝的外部,且較為醒目,產生了與商標相同的作用,誘導消費者將不同企業的商品混同。因此,相關部門應當具體劃分公司名稱與商標在使用時的區別,例如,公司名稱不得作為產品標識起到區分作用等。區分公司名稱中的字號與商標可以有效地避免因為標志過于相似導致的產品混同,使得消費者可以明確區分不同商家的商品,不僅有利于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與自由選擇權,還可以避免在發生沖突時,由于主體錯誤帶來的司法資源上的浪費。

(三)登記管理工具的改進

1.保障企業獨立申報的權利

企業登記機關通過建立企業名稱查詢系統,為申請人提供獨立查詢、比對、申報和登記電子服務,企業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獨立申報。涉及預先審批項目或者企業名稱登記機關與企業名稱登記機關不一致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2.企業名稱透明化,減少企業名稱同質化現象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制定查詢指引,規范查詢范圍、查詢方式和申請程序,并在查詢頁面公布。建立開放的功能較為完備的公司名稱數據庫,充分利用大數據技術保障經營者在對公司名稱進行注冊時的查重以及選擇。名稱數據庫應當包含國內合法的現存的公司名稱、公司名稱的禁止用詞、已經注銷或發生變更的但未超過一定期限的公司名稱、正在注冊審理過程中的公司名稱、已經注冊的商標的文字符號,使得數據庫具有篩選查重,避免不當競爭,商業混淆的功能。還可以發展推薦公司名稱等更為人性化的功能。同時,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司名稱數據庫監督自身的公司名稱權是否受到侵害。

適當改變傳統公司名稱四段式的起名方式,行政地區的劃分已經不符合我國當下的營商環境現狀,跨地區公司的出現,標志著行政地區作為公司名稱中的組成部分的制度已經滯后。

3.加強政府監管,提供及時篩查服務

比較系統有助篩選申請的業務名稱,并向申請人提供最終的甄選結果和階段有關資料供申請人選擇名稱。申請企業名稱中包含禁止的相關內容的名稱,或與其他企業名稱相同,將提示違反名稱禁止規則或提示已存在類似名稱,表示企業名稱申請無法審批;如果涉及到應用程序的企業名稱并對有關限制性規定提醒申請人應當限制的詞語和短語;提議的應用程序的名稱已經在文件中其他公司在名稱相似的情況下,列出類似企業名稱的清單,表明申請人未通過審查批準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雖然已經批準,但可能會面臨隨后關于其可能用途問題的爭議冒著被迫糾正不恰當的業務名稱的風險,確保網上查詢系統有效率及有秩序且沒有嚴重的碰撞問題。

【相關鏈接】

湖北經濟學院法學院,創辦于2002年3月,是湖北經濟學院二級學院,由湖北經濟學院主管,開辦有法學和社會工作兩個本科專業。

2012年法學專業與湖北大學聯合招收碩士研究生,2015年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聯合招收博士研究生。法學專業為湖北省“十二五”省級重點培育學科,2014年獲批湖北省專業綜合改革試點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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