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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號保護的法律分析

2017-03-30 14:39鄭宇
商情 2017年5期
關鍵詞:商標字號法律

鄭宇

【摘要】企業在工商局注冊時的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就是字號。企業名稱的四個要素中,行政區劃、行業、組織形式三個要素屬于共有的要素,而字號是可以獨占的要素。在同一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行業、組織形式三個要素在所有同行業企業名稱中都可能完全相同,唯獨字號不得相同。所以字號是企業名稱中的一個核心要素,是企業名稱中最顯著和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因此研究字號的法律保護十分有必要。而通過檢索相關法律和司法判例,發現目前對字號的保護十分欠缺,只有將字號作為商標注冊才能受到最大化的法律保護。

【關鍵詞】字號 法律 商標 企業名稱

當前,一家企業往往注冊多家關聯企業使用相同字號,以避免企業未來發展與其他公司造成混淆。如XX貿易公司、XX投資公司、XX資產管理公司等等。對《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梳理,目前對于注冊商標的保護力度最強,企業名稱次之,字號的保護力度最弱。

企業注冊商標由《商標法》給予系統的保護,由于商標與字號偶有交叉,《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因此,可以看到對于注冊商標的保護是最為全面的?!斗床徽敻偁幏ā返谖鍡l第(三)項規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以為是他人的商品”,構成不正當競爭。此為保護企業名稱的直接性規定。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即只有知名企業的字號才能作為“企業名稱”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款的條文加以保護。

最新的司法判決(2016)滬73民終107號,“深圳房金所金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房金所公司)訴上海新居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新居公司)、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上海房屋銷售(集團)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中,爭議焦點之一為上海新居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使用“房金所”指代自身及其經營的金融平臺是否侵犯了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的企業名稱權。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新居公司是否構成對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企業名稱權的侵害,主要取決于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的“房金所”字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而得到等同于企業名稱同樣的法律保護,即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的“房金所”字號是否已達到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并為相關公眾知悉的程度。而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通過其經營而取得的盈利狀況、實際提供金融服務產品的時間、地域范圍、服務對象、金融服務產品的交易金額、所占市場份額等實際經營的情況,故一審法院無法判斷由于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對其“房金所”字號長期、穩定的使用,使得該字號與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及其提供的金融服務產品建立起特定的關聯關系,從而使該字號已達到一定知名度且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程度。

二審法院認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若需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的同等保護,該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在被控使用行為發生前已經“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并為相關公眾所知悉”。而考量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的字號“房金所”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并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因素,應當包括使用“房金所”字號的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所提供的服務或者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對其“房金所”字號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字號作為企業名稱受保護的情況等有關字號市場知名度的事實。但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并未提供證明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通過其經營而取得的盈利狀況、實際提供金融服務產品的時間、地域范圍、服務對象、金融服務產品的交易金額、所占市場份額等實際經營情況的證據。因此,僅憑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的字號“房金所”在上海新居公司使用前已經“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并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所保護的企業名稱。因此法院認定上海新居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使用“房金所”指代自身及其經營的金融平臺沒有侵犯深圳房金所公司、上海房金所公司的企業名稱權。

總結以上,為了更好的保護公司字號這一特殊標識,應將其注冊商標。作為字號保護,在認定自身作為知名企業,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等方面存在諸多難處。對于初創型公司,公司品牌的維護也應更加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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