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財型犯罪在私兌彩票案中的適用與論證

2023-01-10 01:59黃璧堅
中國檢察官 2022年16期
關鍵詞:侵占罪中獎詐騙罪

● 黃璧堅/文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11日9時許,被害人寇某某到體育彩票店購買刮刮彩,其中一張彩票中獎25萬元人民幣,扣除稅款實際可兌得20萬元獎金。中獎后寇某某微信告知其朋友支某某。支某某到彩票店后從寇某某手中將彩票拿走查看中獎情況,并向彩票店老板了解兌獎手續,因寇某某未帶兌獎所需的銀行卡,支某某遂讓寇某某回家取卡,表示自己在店里等候,也未將彩票交還寇某某??苣衬畴x開約10分鐘后返回,之后向支某某索要彩票時,支某某表示要給其錢款,寇某某答應彩票兌獎后可支付其好處費,但支某某仍不交出彩票。隨后,支某某將寇某某帶至附近一茶室協商如何分配獎金,并將彩票藏在茶桌桌墊底下。期間,支某某向寇某某提出獎金五五分成的要求,寇某某因擔心不答應其條件無法拿回彩票,于是答應支某某要求,并要求支某某先歸還彩票,但支某某仍不歸還,寇某某生氣離開。當日13時許,寇某某多次微信聯系支某某,但支某某拒不接聽寇某某微信電話,并將其微信刪除。之后,支某某私自前往體彩管理中心持中獎彩票進行兌獎,在支某某填寫兌獎人身份信息時,體彩中心接到該彩票存有異議的消息遂暫停兌獎。

二、分歧意見

對于支某某的行為性質認定,形成了四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支某某在拿到彩票后獲得了對彩票“代為保管”的權限,之后不歸還彩票、私自兌獎的行為是“拒不退還”的客觀表現,行為應認定為侵占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支某某以藏匿彩票為手段逼迫實際中獎人答應其平分獎金的要求,實際中獎人為及時止損不得已答應給付獎金,行為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未遂)。

第三種意見認為,支某某占有彩票后虛構自己是實際中獎人身份的事實私自前往兌獎,體彩中心因此進行兌獎手續,若兌獎成功勢必會導致實際中獎人財物受損,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未遂)。

第四種意見認為,支某某霸占彩票不退還,之后切斷與實際中獎人的聯系偷偷前往兌獎,以自認為不會被實際中獎人及時發現的手段欲竊取他人財物,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未遂)。

三、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四種意見,要準確認定支某某的行為性質,需要厘清上述各罪的關鍵構成要件及相互之間的法理關系。

(一)代為保管型“占有”需具備一定的要素條件,本案行為人事先未取得對彩票的“合法占有”

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或者是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從概念上亦可以明確看出,將“合法占有”變為“不法占有”是侵占罪的本質特征,也是侵占罪區別于盜竊罪、詐騙罪等其他奪取型侵財犯罪的核心。所以要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侵占罪,首要任務是判定行為人是否存在“合法占有”的前提要件。占有事實的判斷一直是侵財犯罪中爭議較大的難題,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刑法中的占有由客觀的占有事實與主觀的占有意思兩個要素組成,有的學者依據對物品控制力的大小評判占有狀態,有的學者依據物品所置場所區分占有關系等等,但單一標準并不能窮盡占有實際,需要結合支配的手段、方法,作為被評價對象的財物放置的場所及所處狀態,符合社會常情常理的一般占有觀念等來進行界定。

侵占罪中的“代為保管”其實隱含保管人和被保管人之間關于被保管財物的委托合意,即要成立“代為保管”需要有財物所有人明確的授意以及接受保管人的承諾、默認,通過雙方之間的委托合意,財物所有權人明確了對財物轉移占有的意思表示,保管人自然獲得了“合法占有”的先決條件。所以說,代為保管的占有并不必然以對財物的支配或財物的脫離狀況來認定,例如甲以借用手機為由拿走乙的手機,在屋外持續打電話大半小時,之后趁屋內乙不注意悄悄帶著手機離開。此時,以甲拿到手機是事先征得乙同意為由來認可甲對手機具有保管占有的權限,或者以手機長時間脫離乙的支配為由來否定乙對手機的占有,從而認定甲的行為構成侵占,這顯然錯誤,甲乙雙方并未就手機保管形成合意,根據社會一般觀念,乙對手機仍具有實力支配的地位,始終享有對手機的法律占有,甲并不具備代為保管手機的法律地位。

代為保管的合意源于雙方的意思表達,包括明示或者默示的形式,明示容易認定,但當雙方就代為保管的合意模棱兩可時,我們需要判斷是否存在默示的合意,以此判定雙方是否形成對物品轉移占有的意思,這時就可以從物品轉移控制的目的、脫離所有權人的時間、所處場所的特性、物品的價值等來進行界定。具體到本案,認為構成侵占罪的觀點認為,被害人主動將彩票拿給支某某查看,后在未向支某某要回彩票的情況下離開彩票店,客觀上形成讓支某某代為保管彩票的默示事實。該觀點以支某某最終持有彩票這一客觀結果來認定支某某對彩票具有代為保管的“合法占有”,不免過于局限。實際上,支某某在得知被害人彩票中獎后來到彩票店,被害人將大額獎金的彩票交由支某某僅僅是出于讓他“看一下彩票”的目的,是非常自然的朋友間行為,而后被害人離開彩票店是為實行與彩票兌獎有關的拿取銀行卡行為,且在十分鐘后即返回彩票店向支某某索要彩票,主觀上并未有讓對方保管彩票的意思,客觀上也從未提出該要求。在自己離開彩票店期間,彩票一直位于彩票店這一原始環境之中,被害人也未授意支某某可帶著彩票自行離開,支某某在該特定環境下雖持有彩票,但時間短暫,僅是一種占有輔助作用,彩票仍處于被害人的事實支配之下,刑法上的占有仍然歸于主位者被害人。在支某某沒有取得對彩票事先“合法占有”的前提下,行為就沒有認定侵占罪的決定性構成要件。

(二)不記名彩票“見票即兌”具有處分財產的無因性,阻卻詐騙罪的構成

詐騙罪的基本構造已是共識,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導致遭受財產損失。通常的詐騙行為發生在行為人和被害人之間,財產處分人與被害人為同一人,但也存在財產處分人與被害人不為同一人的詐騙行為,理論稱之為“三角詐騙”,即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權限或地位的人受到行為人欺騙后作出處分財產行為,導致被害人財產損失,其犯罪構成要件與普通詐騙行為無異。構成三角詐騙仍要具備詐騙罪關于財產處分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的核心要素,是基于對行為人欺騙行為的錯誤認識后進行財產處分,強調了二者的關聯性,若不是因為該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進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處分財產的無因性則切斷了陷入錯誤認識和處分財產的關聯,在處分財產依據的載體是真實的情況下,無因性要求財產處分人只需要根據客觀呈現來作出處分或不處分的決定,該情況下,不論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被害人或財產處分人都是根據固定流程和依據處分相應財物,并沒有陷入到任何錯誤認識當中。常見的比如票據的無因性,在票據形式滿足法定要求時,一般應當推定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能夠進行票據交易。

回歸到本案,支某某在使用他人彩票進行兌獎時,具備了支某某為行為人、寇某某為實際被害人、體彩中心為財產處分人的“三角詐騙”的人物架構。詐騙罪中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并沒有限制,可以用言語,也可以用動作,所以支某某不論是否用言語表明自己是彩票的所有權人,但其以持票兌獎這一客觀行為達到了虛構自己是所有權人的目的,具備了詐騙罪要求的“實施欺騙行為”。體彩中心見支某某持票來兌獎也實際進行了兌獎程序,屬“處分財產”行為。能否構成詐騙罪則要看體彩中心的“處分財產”是否基于支某某的“欺騙行為”作出。

根據2009年《彩票管理條例》規定,彩票是指國家為籌集社會公益資金,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而特許發行、依法銷售,自然人自愿購買,并按照特定規則獲得中獎機會的憑證。彩票不記名、不掛失,中獎后持中獎彩票到指定地點兌獎即可。兌獎時兌獎人雖然需要出示身份證件,但僅是兌獎中心為了核實獎金由誰領取,并不是以此來確認持票人是否是彩票所有權人,也不要求確認持票人與中獎彩票的真實關系。即便有人對彩票歸屬提出異議,兌獎中心也僅需暫停兌獎,并不介入對彩票歸屬的確權。所以彩票兌獎,特別是刮刮彩這種即開型彩票對于兌獎中心來說是“見票即兌”,并不在意持票人是否有虛構身份的欺詐行為,兌獎中心的兌獎行為完全是出于彩票本身,不受其他因素干擾。正因如此,支某某冒充彩票所有權人的欺詐行為并沒有讓兌獎中心這一財產處分人陷入對身份的認識錯誤而處分獎金,彩票兌獎的無因性割裂了二者之間的關聯,從而讓支某某的行為失去了認定詐騙罪的核心要素。

(三)行為人私自兌獎,具備認定盜竊罪的法律邏輯

盜竊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以保護他人對財物的一種占有狀態和秩序,“他人財物”除了代表他人所有的財物,也蘊含他人占有的財物,以非法手段將“他人占有”改變為“自己占有”,則是盜竊罪與侵占罪的本質區別。所以在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前,應準確認定盜竊行為所針對的犯罪對象及該對象在被改變占有前的占有歸屬和狀態。

根據彩票定義,彩票本質是一種不記名的有價憑證。購買者在購買彩票中獎后,享有根據彩票上所標注的中獎金額向彩票中心提出兌現獎金的支付請求權,屬于債權屬性的財產性利益,類似持有借條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有觀點提出,根據“兩高”《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計算盜竊數額”,以此認為不記名有價憑證等同于等額實際財產。但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只是以站在被害人損失的角度給出一種盜竊不記名有價憑證時犯罪數額的認定規則,并不能直接得出有價憑證即為實際財物的結論,就像手上有一張借條,并不能以此認定就掌握了借條所能實現的實際財物,還需經過履行程序方可變現,實現實際財物的占有轉移,這也更加符合社會一般觀念。

根據上述論證,本案支某某不存在“代為保管”彩票的情況,自然也就沒有對彩票及其所指向獎金的刑法意義上的占有。認為構成侵占罪的觀點則認為本案支某某存在事先為被害人代為保管彩票的事實。那退一步來說,本案即便存在代為保管彩票的事實,能否得出保管人已經占有、控制彩票憑證所能兌現的獎金的結論。這顯然也是不行的,中獎彩票在向彩票機構兌獎前只是一張紙質債權憑證,只有完成兌獎程序后才能實際取得所代表的獎金,在此之前,獎金仍是兌獎機構所有并實際占有,占有彩票并不意味著占有獎金,對二者的占有狀態應區別認定。類似對封緘物的委托保管,保管者只是對封緘物合法占有,但對內容物并不當然享有控制、支配的占有權。

行為人不具有保管彩票權限或僅具有保管彩票本身這張紙質載體的權限時,私自使用彩票兌獎以此實現占有彩票所代表的實際獎金的目的,破壞了兌獎機構對獎金的占有權狀態,侵害了實際中獎人對獎金的所有權權益,符合以非法占有目的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特征,認定構成盜竊罪法律邏輯自洽、構成要件完整。

(四)“以財索財”達到一定法益侵害程度可評價為敲詐勒索的行為手段

敲詐勒索是指行為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向他人勒索財物的行為,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多種多樣,最常見的敲詐勒索則是以惡害相通告,即以對被害人或其親屬實行暴力、揭發隱私、毀壞名譽等方法相威脅,足以讓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壓力以達到下一步索財目的即可。普遍觀念下,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個人名譽等權益會高于財產權益,所以當更高位階的權益遭受或即將遭受損害時,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的事實會較為容易認定。

當行為人以損害被害人財物迫使被害人交付其他財物時,則會影響到對被害人心理是否產生恐懼即“被敲詐”的判定。比如,甲事先持有乙的10萬元現金,以燒毀該現金為要挾向乙勒索10萬元,此時乙不論如何選擇都會有10萬元的等價損失,所以乙并不必然會因甲所實施的所謂“毀壞等價財物”的要挾而產生恐懼。但當甲以燒毀10萬元現金向乙勒索5萬元時,此時就不宜直接否定乙的內心沒有產生恐懼心理,因為在有可得利益面前,被害人一般會出于“棄車保帥”的目的而被迫答應行為人要求。同理,也可以得出當以毀壞雖無市場價值,但對被害人來說有特定價值或重大紀念意義的物品為手段向被害人勒索財物時,也可以達到對被害人的心理產生強制作用的目的和后果。所以,行為人“以財索財”的要挾手段能否評價為敲詐勒索的行為手段,關鍵在于該手段能否對被害人心理產生與惡害相通告同樣的強制作用和效果。

具體到本案,支某某通過霸占被害人中獎25萬元(扣除稅費后實際可兌20萬)的彩票,以逼迫被害人答應五五分配獎金,否則不歸還彩票。對被害人來說,彩票中獎本身是額外之財,支某某的要挾并不會危及其自身原有的財產權益,但當彩票中獎后,被害人對彩票獎金則有了一種可期待的權益,其若不答應支某某的要求,則有失去對中獎彩票的全部可期待權益的可能,答應支某某所提出的獎金分配方案后則可保留住部分可期待權益,在該情況下答應支某某的分配獎金要求則有理由認定是被害人因害怕失去可得額外財物而心理受到強制所做的妥協。所以,支某某的該行為對被害人來說可認定為敲詐勒索行為。

但綜合到本案中,支某某在向被害人提出對半分配獎金方案后的短時間內即切斷與被害人聯系、私自持票兌獎,說明其主觀上真實意圖是想獨吞全部獎金,先前的敲詐行為是為掩蓋自己不想歸還彩票、擺脫被害人糾纏的目的,進而順利實施后續盜竊行為。支某某的敲詐行為僅是其盜竊行為的輔助手段,通過盜竊罪的認定和量刑可涵蓋對該行為的評價,不需單獨再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通過上述論證,筆者認為,本案中行為人支某某客觀上對涉案彩票短時間的占有輔助行為不足以認定為侵占罪所要求的“保管”前提,也未對被害人實施“詐騙”獲得彩票,彩票兌獎的無因性,讓其不需要對體彩中心實施“詐騙”來獲取獎金,且在私自兌獎前所實施的敲詐勒索行為與私自兌獎的盜竊行為是手段與目的關系,以此掩蓋其想非法占有彩票進而偷偷兌獎的不法意圖。所以,本案對支某某行為以盜竊罪(未遂)評價較為適宜。

猜你喜歡
侵占罪中獎詐騙罪
論侵占罪
合同詐騙罪存廢問題研究
詐騙罪被害人被害分析與預防
丟失的中獎彩票
中獎啦!
虛假的中獎
惡意透支后還了錢“信用卡詐騙罪”仍會找上門
侵占罪犯罪對象之不動產研究
論不當得利情形下侵占罪的成立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