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點評嘉賓:陳笑梅(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
周某(女)與宋某(男)原系夫妻關系,育有兩個女兒。因感情不合,雙方于2021 年12 月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雙方共同自建房共5間,兩個女兒各享2 間,剩余1 間歸男方所有。雙方達成協議后,房屋暫未辦理過戶手續。離婚后,周某以短信的方式向女兒提出要回贈與的房屋,宋某及兩個女兒均不同意,故周某將宋某及兩個女兒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女兒房產的約定。
廣德市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與宋某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房屋贈與事項,是雙方以解除身份關系為動機,為了更好地平衡雙方利益、保障子女權益而作出的,是雙方經過多方考量的決定。因此,在離婚協議中將共同房產贈與子女的約定與其它約定互為前提、互為結果,構成了一個整體,具有不可分割性,亦具有身份關系和道德義務的性質,不同于一般的贈與合同。法院最終依法駁回周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黃俊婷)
點評:
本案中的離婚協議關于房屋贈與,雖然沒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但是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就不能行使其中房屋贈與的任意撤銷權。因為離婚協議約定的房屋贈與條款和離婚、子女撫養等內容互為前提,是一個整體,不可分割。
實務中,這種情形往往是一方急于離婚,為了取得對方快速同意,因此在財產分割上作出一定的讓步。這是贈與人為了換取另一方同意離婚而承諾履行的義務,在對方已經按照贈與方的承諾辦理了離婚的前提下,贈與人這時候反悔,既屬于違約,也違反誠信原則。離婚是大事,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是大事之大事,當事人要慎之又慎,不能出爾反爾。
2016 年3 月至2017 年2 月,李某向吳某先后借款20 萬元,共出具3份借條。因到期催要未果,吳某將李某和其丈夫王某起訴至法院。
滁州市瑯琊區法院經審理查明,此項借款屬于李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共同債務,判決李某和王某二人共同償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李某和王某未履行還款義務,吳某遂向法院申請執行。經法院執行后,李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履行了部分案款,但仍拖欠4萬余元,后一直“玩失蹤”。
2022 年9 月21 日上午,接到王某在某小區出現的線索,執行干警將王某堵在小區出口拘傳到法院,并告知,對他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一個上午的緊急籌款后,王某與吳某達成一致意見,王某一次性還款2萬元,吳某自愿放棄余款。
(卓圓 秦雙雙)
點評:
很多時候官司打贏了,債務人卻拒不還錢,這可是讓債權人頭痛的事。尤其是債務人本來有錢卻惡意逃債或躲債就更讓人生氣。這時候債權人可以收集債務人惡意逃避不還錢的證據,依據法律規定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司法拘留。
本案的執行法官就是對債務人王某采取了司法拘留的方式,震懾到了債務人,從而達到債務人能快速還錢的目的。法院執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法律文書的公信力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逃債、躲債必將付出代價。只有認真履行和積極配合才是正道。
9月21日下午,蕭縣法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一起尋釁滋事案件。
2021年7月以來,李某以宅基地和住宅問題,向蕭縣某鎮政府索要賠償款,并通過書面方式表示若鎮政府不給錢款就去上訪。鎮政府受理其上訪事由后,多次將處理意見告知李某,但李某多次上訪并以此要挾,向鎮政府和村工作人員等索要錢財,數額達42900元。之后,李某在簽訂了息訪協議書及保證書后,仍多次上訪。
蕭縣法院認為,李某以上訪為要挾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綜合考慮李某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等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 年9 個月,其違法所得42900 元予以追繳。
(李思賢)
點評:
信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但應該正確行使,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接待的場所進行。信訪權利的行使不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如果采取非正常上訪、越級上訪、纏訪等非法手段或者以此相威脅強拿硬要財物,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則符合尋釁滋事罪的犯罪構成。
本案中,李某的行為就是通過以上訪為要挾獲取公私財物,數額之大,已達到刑法中的情節嚴重標準,必須嚴厲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