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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的時代意蘊、實踐困境與路徑選擇

2023-01-20 18:55□羅
產業與科技論壇 2022年23期
關鍵詞:楓橋糾紛矛盾

□羅 微

楓橋式人民法庭作為一種植根于基層的司法審判方式,強調對法律風險的事前預防和對已發糾紛的訴外化解等非訴法治思維的培育,既兼顧糾紛解決的效率,也注重社會正義的實現。但就目前來說,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急劇增長是新時代中國發展面臨的“成長性煩惱”[1]。在此背景下,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是契合社會糾紛解決需要的。但目前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仍處于探索階段,其機制構建存在試錯的可能,不可避免會陷入一些制度建設困境。故本文擬在論述當前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的時代意蘊基礎上,總結歸納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過程中遭遇的實踐困境,并提出相應的完善建議。

一、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之時代意蘊

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目標與民事訴訟法程序下“繁案精審,簡案快審,快慢分道”的制度理念是相契合的。其通過將人民法庭司法觸角延伸至基層的行為,有效預防基層社會矛盾激化,在堅持司法為民的基礎上大大提高了基層人民法院案件的服判息訴率。

(一)基于訴源治理需要建構的基層人民法庭工作機制?;鶎铀痉ǖ膹碗s性決定了法院僅依靠國家公權力機關的身份不足以實現基層善治的目標。人民法院的“被動司法原則”也昭示著在當事人的矛盾糾紛中,只有在當事人或人民檢察院抑或是相關社會組織起訴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才得以啟動審判程序,開展審判工作。楓橋式人民法庭主要是在黨組織的統一領導下,引入多方解紛力量,使社會矛盾盡可能在基層得到充分解決。這種全新的基層人民法庭工作機制實現了人民法庭糾紛解決從被動向主動的轉變,更加契合基層社會治理之需要。

(二)基于維護社會穩定而創設的基層社會管理方式。楓橋式人民法庭下基層法院綜合運用“法官工作站”“巡回審判點”“送法下鄉”等形式的司法服務;以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訴調對接機制和“智慧法庭”的建設等推動矛盾糾紛解決方式向更廣領域延伸,全面建構起了較為完善的現代化訴訟服務體系,讓基層人民群眾在家門口就可以解決糾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務充分彰顯了“楓橋經驗”的時代價值,為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提升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提供了制度基礎;真正實現了以有溫度的司法服務回應人民期盼。

(三)基于服務人民群眾高品質生活需要構建的糾紛解決長效機制。楓橋式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雖更多是“家長里短”、鄰里糾紛的民事案件,但樁樁件件關乎著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楓橋式人民法庭獨到之處是通過“法官工作站”在第一時間獲悉糾紛,及時采取有效的訴訟服務,確保最大限度縮短辦案期限,使社會矛盾得到快速解決。此外,與轄區鄉鎮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抑或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共同建立的社會矛盾糾紛協同聯動化解機制為人民群眾提供了多元化且長效的糾紛解決機制,這種將司法服務送到群眾身邊可以最大程度滿足人民群眾高品質的生活需要。

二、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之實踐困境

當前,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還處于起步探索階段。各基層法院在此過程中雖已經辦理了一定數量的案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亦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從實踐情況看,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仍面臨著以下難題和困境。

(一)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存在誘發法院職能異化之風險。楓橋式人民法庭的建設要求人民法院應著力于矛盾糾紛的源頭治理,這意味著法院不僅要承擔日常的司法裁判任務,還需承擔社會治理需求下的非裁判業務?!八头ㄏ锣l”“巡回法治宣講”等一系列的活動導致法院的工作量急劇增加,使得法官疲于應對各種非審判業務以及績效考核目標。大量非審判業務在一定程度上迫使法院“人案矛盾”問題更加突出,加重法官在審判工作之外的工作負擔與現實壓力。且由于部分法官缺乏整體大局意識,在辦案過程中僅限于就案辦案,導致“只為結案不為了事”的應付式司法觀念橫生[2]。人民法庭也借此機遇極大增加了與潛在當事人接觸的機會與頻率,有損法官中立角色,違背了司法工作堅守的客觀規律與基本原則,極具誘發法院職能異化之風險[3]。

(二)司法制度設計與基層社會治理現實之間存在矛盾?;鶎尤嗣穹ㄔ翰粌H承載著司法裁判功能,還應積極參與到社會治理中。然而人民法庭現有的審判機制不能適應日常工作需要、專業化法庭的工作水平需要進一步提高等一系列的問題導致楓橋式人民法庭在化解糾紛時存在不足之處。因而法院在實踐中常常會遭遇超越司法裁判規范范圍之外的困境,不可避免地需要借助非正式規范解決現實問題,但這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消解司法機關的規范特征,不利于樹立司法權威。另外,就當前司法現狀來看,部分人民法庭的基礎設施和安全保障亟待加強。楓橋式人民法庭下一鄉一庭、法官工作站、各種調解組織設立以及開展巡回審判和各種普法宣傳活動雖能夠有效解決基層矛盾,但這些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作為制度建立后盾?;鶎尤税该苌形唇鉀Q、財政資源有限成為目前我國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亟需攻克的難題。

(三)人民法庭與相關組織之間的銜接機制運行不暢。楓橋式人民法庭的建設離不開相關黨政組織或社會組織的支持,僅由司法機關承擔糾紛解決和基層社會治理的重任難免存在制度供給不足的情況,特定情況下由人民法庭和黨政機關或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進行合作,有助于實現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目標,防范社會治理風險的發生。遺憾的是,當前呈現的現狀是社會各界對于訴訟糾紛解決機制過分依賴,人民法院包攬了社會糾紛的解決,人民法院處理矛盾糾紛的作用從“最后一道防線”變成了“唯一防線”[4]。各種糾紛解決方式各自為戰,沒有形成暢通有效的銜接機制,難以發揮司法資源的最大效能。

(四)楓橋式人民法庭下糾紛解決反饋機制缺乏。社會主義現代化的管理體制要求人民法庭不僅要注重實現對矛盾糾紛的源頭化解,[5]還應建立相應的糾紛預防機制。我國當前司法現狀表明當前我國的社會管理機制是重化解而輕預防的。人民法庭以及相關糾紛調處組織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解決頻繁發生的社會糾紛,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糾紛預防型機制的構建對于從源頭減少社會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因此,通過司法機關以及相關糾紛調處組織日常辦理的糾紛化解案件中總結歸納其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以實踐案例反饋風險預防路徑是當前人民法庭工作的重點內容。

三、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之路徑選擇

基層人民法院的職能決定其在基層社會治理中不僅不能缺位且更要有所作為。面對當前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進程中遭遇的現實困境,可以從以下路徑進行突破,實現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的制度目標,提升基層社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一)明確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下法院職能定位。在治理需求高漲的時代下,基于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推動社會糾紛在案審源頭化解、實現基層善治是法院的應有之責[6]。因此,楓橋式人民法庭分擔基層社會治理任務時必須在堅守司法規律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正確處理執法辦案與社會治理的關系;引導當事人理性解決爭端;并始終堅持將社會矛盾化解端口不斷向基層前移,加強矛盾糾紛源頭治理??偠灾?,楓橋式人民法庭下人民法庭的職能定位應當嚴格遵循司法權運行規律,在給予法院處理訴前糾紛必要的裁量空間的同時嚴格劃定法院在基層社會治理的權限,避免因過度介入民事糾紛和社會治理而模糊公正司法的界限。

(二)轉換法官辦案思維,紓解司法制度設計與社會治理現實的矛盾。法律法規、社會規范均是基層社會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環,人民法庭應充分發揮兩者結合的作用,確保制度的上下供給,實現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性[7]。因此,在法院內部,民事、行政、刑事各審判庭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時應摒棄傳統模式下就案辦案的僵化思維,在糾紛審理和調解以及給予司法指導過程中兼顧“情”與“法”的衡平理念,注重糾紛解決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此外,楓橋式人民法庭的建設需在加大人、財、物向基層人民法庭傾斜的力度的基礎上,通過優化人民法庭運行機制和調整法庭布局來紓解建設成本難題。并持續加強基層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設,通過定期開展人民法庭培訓,提高法官解決糾紛的法律思維能力,增強專業化審判法庭的工作精準性,提升其在涉特色產業建立的專業化法庭的履職能力,更加契合涉特色產業糾紛解決的需要。

(三)建立有機統一、聯動高效的內外銜接機制。在內部銜接機制上,人民法庭需要立足于社會矛盾糾紛的類型繁多和“案多人少”的司法實際,優化法院職權配置,以完善的人民法庭工作機制,強化人民法庭司法服務功能,充分發揮人民法庭在基層糾紛解決中的戰斗堡壘作用。人民法庭亦可在立足于當地發展實踐與司法需求基礎上,加強專業化法庭建設,增強人民法庭司法服務的針對性與有效性。

在對外銜接機制上,人民法庭須尊重前端對矛盾糾紛的處理結果,推動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在程序安排、效力確認等方面的有機銜接。通過優化司法確認程序及時賦予調解協議以強制力,防止糾紛再次轉入訴訟解決渠道。其次,人民法庭需在堅持黨委領導的基礎上,積極整合法庭、司法所、村委組織等多方資源,形成聯動機制。在尊重群眾差異化的司法需求并深入了解社會糾紛類型的基礎上有選擇地與相關組織進行合作,開展糾紛“對癥”治理,增強人民法庭社會治理前瞻性與主動性,更好地服務新時代背景下人民群眾的利益平衡訴求。

(四)探索建立楓橋式人民法庭糾紛解決的反饋機制?;鶎臃ㄔ涸诩m紛處理時應做到內外兼顧,案件糾紛的解決不能僅局限于表層矛盾而應向更深層次的問題拓展。為此,基層法院需建立健全法官判后回訪制度和人工智能類案推送制度,前者可及時解決案件辦結后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而后者可通過實踐案例向人民群眾普及權利義務的邊界,促成糾紛預防機制的構建。此外,人民法庭應建立健全信息反饋渠道,通過社會糾紛信息收集、報送和分析反饋機制,及時掌握社會矛盾發展新動向,推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對接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的建立完善,防止民事糾紛刑事化。但需對此類預防性措施予以規制,不能因為“關口前移”而侵犯公民基本權利或影響社會經濟發展[8]。最后,可建立法院處理實例糾紛臺賬就審判執行過程中發現的社會問題向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實現對社會民生權益的妥善保障。

四、結語

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的根本目的是為了解決實際問題、調整社會關系,實現制度正義[9]。而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的最終目標是便民訴訟、實現案件糾紛解決的源頭治理?;鶎尤嗣穹ㄔ簣猿职选霸V源治理”和“多元糾紛”相結合,實現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和前端化解,不斷突破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進程中遭遇的現實困境,才能從根本上減少基層人民法院訴累,提升案件審理質效;使廣大人民群眾成為楓橋式人民法庭建設的受益目標主體,增強人民群眾司法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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