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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頭騙”租車詐騙行為定性分析

2023-01-24 22:17郝永生姚翠霞
中國檢察官 2022年24期
關鍵詞:楊某租車詐騙罪

● 郝永生 姚翠霞/文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胡某某預謀在楊某處以汽車質押的方式借款。其在顧某經營的某汽車租賃公司租賃大眾帕薩特轎車、別克GL8商務車并簽訂租賃合同后,未經車輛所有人同意偽造車輛機動車登記證書,利用李某某、武某某、王某某分別冒充車主拍攝同意質押視頻、偽造車主身份照片等證明材料騙取被害人楊某信任,并以上述租賃的汽車質押借款26.2萬元。經價格認定,涉案車輛價值共計42.3萬元。

2021年5月17日,李某替胡某某向楊某還款8.5萬元后將質押的帕薩特轎車贖回并交還某汽車租賃公司,其余借款截至案發時仍未歸還。

二、分歧意見

從租賃公司騙租車輛后,偽造身份證明或相關證件將租賃車輛質押貸款,該類犯罪在司法實務中統稱為“兩頭騙”。該類案件涉及的前騙租、后質押借款行為性質的認定,在理論和實務中存在較大爭議,司法實務處理的方式也存在明顯的差異。

第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騙取租車公司信任,將車輛騙租后質押借款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行為人假意簽訂租車合同騙租車輛后,隱瞞車輛真實情況騙取質押權人信任,通過車輛質押獲取錢財,前行為是手段行為,前后兩個行為系牽連犯,應從一重處罰。首先,利用虛假身份信息向汽車租賃公司租車的前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其次,不能認為后行為是共罰的事后行為或者不可罰的事后行為。因為后行為侵犯了新的法益,而不是單純利用不法狀態使犯罪利益得以實現的行為,也不能認為后行為缺乏行為的期待可能性。概言之,后行為也構成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最后對上述行為實行數罪并罰也是有道理的。[1]參見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085頁。但由于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法定刑過重,又由于這類案件越來越多,即可以認為被告人的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之間具有通常的類型性,因此,應以牽連犯從一重處罰。[2]參見張明楷:《合同詐騙罪行為類型的邊緣問題》,《東方法學》2019年第12期。

第二種意見認為,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租車后準備質押的目的,以真實身份與租賃公司簽訂租車合同,騙租車輛的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之后將騙租車輛質押借款的行為是將犯罪所得變現的一種方式,后行為并未侵犯新的法益,是對前租車行為的利用行為,是事后不可罰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

第三種意見認為,行為人隱瞞真相,以虛假意思表示簽訂租車合同,其在占有該騙租車輛時,詐騙行為已然完成,后為騙取他人錢財,以欺騙手段與質押權人簽訂合同騙取質押權人的信任,達到獲取錢財的目的,其騙租車輛的前行為與質押借款的后行為均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行為人基于同一的犯罪故意,連續實施兩個獨立的性質相同的行為且觸犯同種罪名,系連續犯,應以一罪論處,即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犯罪數額為騙租車輛價值與所質押借款的數額之和。

第四種意見認為,行為人以真實身份簽訂租車合同的行為系普通民事行為,不構成犯罪,行為人與租賃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法律關系。行為人后續質押車輛借款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行為人通過真實身份簽訂租車合同,租賃公司如果發現行為人違約,完全可以通過合同約定追回車輛,租車公司一般不會產生實質的損失,實際受損人是質押權人。行為人通過騙租車輛非法質押借款,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財產所有權,并未擾亂市場秩序,不應定性為合同詐騙罪,應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詐騙數額為騙租車輛實際變現的數額。

三、評析意見

本文認為,處理該類案件應當結合案件本身事實,從非法占有目的、侵犯法益、主客觀相一致等方面綜合認定,以正確適用法律。

目前來說,司法實務中以第二種意見,即前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后行為屬于事后不可罰處理該類案件所占比例較大,但是筆者認為,在認定該類案件時不能同一而論。具體到本案,筆者同意以第一種觀點認定胡某某的行為,即胡某某前、后行為系牽連犯,應從一重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詐騙的數額即被害人楊某某損失的數額。

被告人胡某某一開始有很明確的非法占有目的,其供述“一開始就想著利用有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車質押貸款,本身沒有經濟能力還款,只能通過不停的續租貸款的方式獲得錢款”,其租車、偽造機動車登記證書、找人冒充車主等一系列虛假行為的最終目的就是通過質押車輛騙取楊某的借款。從租車公司租車的行為應評價為手段行為(筆者認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后質押借款的行為是目的行為(筆者認為構成詐騙罪),而且隨著汽車租賃行業的蓬勃發展,“兩頭騙”租車類詐騙犯罪已經和前幾年偶發犯罪情形存在實質性的變化,現階段行為人有針對性地進行該類犯罪,可以認定騙租車輛與質押借款兩者之間具有通常性,應遵循牽連犯處理原則認定胡某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具體論證如下:

(一)騙租車輛的前行為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一般來說,隱瞞真相,以虛假事由騙租車輛的前行為幾乎沒有爭議,大部分裁判結果均認定為合同詐騙,筆者贊同該種觀點,行為人無論是否以真實身份騙租車輛,其隱瞞租車真實目的簽訂租賃合同的行為都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行為人在簽訂租車合同時雖然使用真實身份信息,但是其真正目的是為了獲取他人信任,使詐騙行為更能順利得逞。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租車公司交付車輛后,胡某某通過找人冒充車主身份、偽造機動車登記證書、偽造身份證復印件等一系列虛假手段將車輛處置,非法占有租賃車輛的主觀故意非常明確。從客觀方面來看,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租車合同的形式取得臨時車輛使用權后不忠實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將車輛質押借款導致租車合同根本性違約。從侵犯的法益和社會危害性來看,汽車租賃屬于經濟活動,租車合同屬于合同詐騙罪規制的“合同”范疇,行為人利用租車合同騙取租車公司信任,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益,也嚴重擾亂了正常的汽車租賃市場秩序[3]參見葉淑盈:《“兩頭騙”租車詐騙案件相關實務問題研究》,煙臺大學2017年碩士論文。,符合合同詐騙和普通詐騙的犯罪構成,應適用特殊法條,定性為合同詐騙罪。

(二)從非法占有目的產生的時間和具體內容看,應以騙取借款的目的行為認定涉嫌罪名

“騙租車輛-質押借款”的行為一般都被慣稱為“兩頭騙”,但是每個案件案情和證據存在明顯差異。有的人一開始就具有騙取質押權人財物的故意,有的人則是在租車之后才產生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故意產生的時間點和故意的內容對案件定性至關重要。對于具體個案,不能不考慮行為人主觀目的而一概以事后不可罰原則認定,應結合具體案情具體分析。

本案中,胡某某事前得知從楊某處可以押車借款,其自始至終都是為了騙取楊某的“借”款。在此非法占有故意支配下,其一系列的通過先租車,再偽造車主信息,利用他人假冒車主拍攝質押視頻等操作,均是向楊某質押騙錢的手段行為?!皟深^騙”作為該類犯罪的代名詞,說明在汽車租賃行業高度發展的今天,前行為與后行為具有高度伴隨性,騙取車輛與質押借款具有牽連性質,應當適用牽連犯處理原則。

無獨有偶,筆者辦理該起案件時,同期辦理另一王某騙租車輛質押貸款的案件,兩個案件案情相似,唯一不同的是在王某“兩頭騙”案中,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和針對的內容產生于騙取租賃公司信任取得車輛之后。此種情況下,隨意處置車輛的行為系事后不可罰的行為,該案最終以合同詐騙罪提起公訴并判決生效。所以筆者認為在辦理該類案件中,應重點審查非法占有目的產生的時間及針對的內容,從案件證據本身出發準確認定個案涉嫌罪名。

(三)質押騙租車輛借款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而非合同詐騙罪

首先,不能將租賃車輛質押借款的行為一概認定為不可罰的事后行為。事后不可罰的本質是“同一對象、同一法益,前行為已作評價”。具體到本案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分析,胡某某基于騙取楊某質押“借”款的非法目的,騙租車輛后通過偽造車主信息、利用他人假冒車主拍攝質押視頻等手段騙取楊某信任質押借款,其質押借款的行為明顯侵犯了楊某的財產權,屬于侵犯了新的法益,與前騙租行為侵犯的對象和法益存在明顯不同。

其次,胡某某通過騙租車輛質押借款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而非合同詐騙罪。實務辦理中,認定行為人構成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存在不同的觀點,各地判決情況也大相徑庭。具體來說,筆者認為,區分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可以參考《刑事審判參考》第1264號《吳劍、張家路、劉凱詐騙案—“網絡關鍵詞”詐騙犯罪中簽訂合同行為對案件性質的影響》中觀點,合同詐騙罪的本質是使被害人基于合同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但被害人之所以陷入錯誤認識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簽訂、履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所謂“利用合同”,是指通過合同的虛假簽訂、履行使得相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從而交付財物,實現其非法占有目的。換言之,該合同的簽訂、履行行為是導致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作出財產處理的主要原因,利用合同即是詐騙行為的關鍵。[4]參見樓炯燕:《吳劍、張家路、劉凱詐騙案—“網絡關鍵詞”詐騙犯罪中簽訂合同行為對案件性質的影響》,載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審判參考》,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90頁。

本案中,胡某某騙租車輛后通過偽造車主信息、找人假冒車主拍攝質押視頻等一系列主動造假的行為才是使被害人楊某陷入錯誤認識交付財物主要原因,其與楊某簽訂的質押車輛“合同”僅僅是其騙取財物的工具,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認定。

據此,胡某某騙租車輛的手段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用騙租車輛質押借款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前行為與后行為具有通常的牽連關系,綜合本案案情,應適用牽連犯從一重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本案以胡某某構成詐騙罪提起公訴后,法院采納全部指控事實和定罪量刑意見。

綜上,租車詐騙性質認定應從非法占有故意產生的時間和內容、侵犯的法益和主客觀相一致方面綜合分析,辦理該類案件時,不能拘泥于既往裁判和觀點要旨,應從案件本身事實和證據出發,考究事實、法律,以保證正確適用法律,維護被害人權益。

除此之外,筆者認為厘清租車詐騙案件的認定原則固然重要,司法工作人員更應該思考如何真正發揮刑法特殊預防的作用,防治“兩頭騙”租車詐騙現象頻發。實踐中,檢察機關應充分發揮檢察職能,針對頻發、高發的騙租質押類詐騙犯罪,通過以案釋法,增強租賃行業、小額信貸行業的法治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以檢察建議助力社會綜合治理能力的提高,能動履職推動租賃行業和小額信貸行業規范向好、良性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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