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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當前民商事審判工作的幾點思考

2023-02-07 01:10劉貴祥
中國應用法學 2023年6期
關鍵詞:民商事民法典審判

劉貴祥

在2023 年7 月召開的全國大法官研討班上,張軍院長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找準司法審判在全面依法治國這場革命中的職責定位,穩中求進、守正創新,做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以審判工作現代化服務保障中國式現代化。民商事審判工作應當如何將大法官研討班的精神落到實處,需要重點研究探討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關于強化民商事審判的政治意識問題

近年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圍繞“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堅持“講政治顧大局、促公正提效率、重自律強隊伍”,做深做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推動民商事審判工作在落實中深化、在深化中創新、在創新中發展,取得明顯工作成效。

同時,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當前,我國經濟持續回升向好,高質量發展穩步推進,但經濟運行面臨一些新的困難挑戰,一些重點領域風險隱患仍然較多,外部環境復雜嚴峻,不確定性上升。因此,民商事審判工作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防范化解風險、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的任務十分艱巨。僅從商事類案件量看,2018 年商事類案件為376 萬余件,到2022 年達到625萬余件,5 年來案件量幾乎翻了一番,全國法院僅2023 年上半年就收案342 萬件,〔1〕最高人民法院統計數據。案多人少矛盾仍然十分突出。特別是,新交易新模式新業態不斷涌現,交易結構日益復雜,交易關系相互嵌套,交易鏈條明顯拉長,導致涉訴糾紛法律關系性質認定困難。多個市場主體相互牽連,涉眾型案件多發高發,牽一發而動全身,一些案件一旦處理不當就會嚴重影響社會合理預期和市場主體信心。與民商事審判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相比,民商事審判的理念,以及民商事審判隊伍的政治素質、職業道德素質、業務素質等方面還明顯存在不適應、跟不上的問題。例如,還存在黨的創新理論武裝不到位,把講政治與講法治割裂開來,缺乏“從政治上看,從法治上辦”的實踐意識和能力的問題;存在機械司法、就案辦案,“三個效果”顧此失彼,能動司法理念未走深走實的問題;一些干警不善于依法利用證據規則、釋明權查明事實真相,不注重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減輕當事人訴累,而滿足于“走程序”“走過場”;有些法官在適用法律時,還缺乏對法律精神、立法目的的深刻理解,缺乏對法律體系、歷史演進的綜合考量,或望文生義,或片面理解,抓住一點不及其余,對法律的適用與社會公眾一般認知、與人民群眾的樸素公平正義觀相悖。一些民商事裁判文書,要么簡單武斷得出結論,更談不上法理情相融合,要么沉迷于長篇大論、自圓其說,而脫離法律真諦、社會現實甚至案件事實,在“頭頭是道”中迷失司法公平正義之根本要義。

面對困難與挑戰,面對短板與弱項,民商事審判必須堅持問題導向,強化政治意識,提高政治站位,進一步加強黨的創新理論武裝,以理論上的高度清醒保持政治上的高度自覺。一是要全面系統深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精思細悟中磨礪理論素養,在深學細照中升華思想境界,在知行合一中錘煉黨性忠誠,進一步筑牢信仰之基、補足精神之鈣、把穩思想之舵,全面提升以馬克思主義世界觀方法論分析判斷經濟社會發展形勢以及錯綜復雜的法律現象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民商事審判隊伍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職業道德素質,全面提升“從政治上看”的意識和自覺,“從法治上辦”的本領和擔當。二是要堅持黨的絕對領導。始終把擁護“兩個確立”、做到“兩個維護”作為最高的政治原則和最根本的政治規矩,落實到民商事審判具體工作、具體職責、具體環節中,確保將黨領導的政治優勢轉化為推進民商事審判現代化的強大效能。民商事審判與經濟社會發展息息相關,要真正吃透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的精神,確保民商事審判與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保持高度一致,確保民商事審判不折不扣服務黨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三是要始終站穩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場。把人民利益擺在至高無上的地位,更加自覺地傾聽人民群眾呼聲,更加準確地把握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和期待,更加清醒地看到民商事審判與人民群眾期待存在的較大差距,以“如我在訴”的司法良知,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和對人民群眾的高度責任感,去解決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去辦理每一件民商事審判案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不斷厚植黨的執政根基。四是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徹底甩掉所謂“司法獨立”“三權分立”的思想枷鎖和“黨大還是法大”的政治陷阱,旗幟鮮明講政治,以高度的政治自覺激發能動履職的強大動力。在學習借鑒域外法律時,即便是對一些技術性的規范,也要去粗存精,考慮是否存在水土不服的問題,而不應不加辨別地奉為圭臬、照搬照抄?!伴偕茨蟿t為橘,生于淮北則為枳”,必須立足我國具體實際、立足我國的價值共識,去回答民商事審判中的時代之問、中國之問,充滿自信地去解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面臨的民商法問題。事實上,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進程中,我們有許多成功解決中國法律問題的理論構建和生動實踐。例如,在國家是城鎮土地唯一所有權人的情況下,通過在法律上創設可以出讓及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一法定物權的方式成功解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這一主要市場要素的流轉問題,充分體現出了中國人的法律智慧。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獨立成編而構建的獨具中國特色的人格權法學理論體系、法律體系,關于需要審批的合同效力定位、違法合同的界限把握、合同僵局的破除等疑難問題明確的相關規則,亦為世界民法學研究與司法實踐發展貢獻了中國方案。我們要善于從中國優秀傳統文化中吸取養分,立足中國國情,強化使命擔當,充滿自信地提出具有主體性、原創性的法學理論觀點、司法實踐觀點,逐漸構建起自主的法律話語體系、知識體系。

二、關于民商事審判中的“公正與效率”問題

黨的二十大報告要求,“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習近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團結奮斗——在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2022 年10 月16 日),人民出版社2022 年版,第42 頁?!肮c效率”是人民司法的本質要求和核心價值追求,是人民法院的永恒主題,也是司法權威、司法公信力的基礎之所在。如何踐行“公正與效率”這一主題?這是一個系統性工程,基于目標導向、問題導向,民商事審判要抓好切入點、著力點和結合點。

(一)馳而不息抓司法廉潔

司法廉潔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公平正義的最基本要求。突破這一底線,司法公正就無從談起,司法權威、司法公信力就無從談起。司法不廉,不僅嚴重損害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會損害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信心、信任,侵蝕黨的執政根基。在全國法院每年大量的民商事信訪案件、申請再審案件中,雖然經再審審查或重新審理后發現存在實質性錯誤的占比并不高,但仍存在老百姓信訪不止、申訴不休的情況,其原因復雜多樣,但不可否認的是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司法不廉、作風不正現象,使人民群眾不得不帶著懷疑的眼光和不信任的心態去質疑一些案件的裁判結果。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個錯案的負面影響足以摧毀九十九個公正裁判積累起來的良好形象”?!?〕2014 年1 月7 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司法不廉是公正司法的最大毒瘤,民商事審判必須以堅定的自我革命精神,馳而不息與各種司法不廉現象作斗爭,堅決遏制直至消除一切以案謀私、枉法裁判現象,持久保持不敢腐的高壓態勢;必須嚴格司法程序、嚴肅辦案紀律,把“三個規定”的嚴格執行作為防范不法干預、利益勾連的有力抓手,不斷完善審判權運行機制、約束機制、監督機制,切實扎緊不能腐的制度機制籬笆;必須加強理想信念、司法良知和職業道德教育,培根固元,將司法不廉作為最大恥辱,把公平正義作為鐫刻在法官心中的價值坐標,把“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作為矢志不渝的奮斗目標,真正信仰法治、堅守法治,以“不畏人知畏己知”的慎獨精神,努力打牢不想腐的思想基礎。要以堅定的決心和堅強的毅力,久久為功,在民商事審判領域形成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以高度的司法廉潔贏得人民群眾高度的信任和信心,進而提升民商事審判的公信力和權威性。

(二)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相統一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三符合、兩公正”的客觀標準,即事實認定符合客觀真相、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相輔相成、密不可分。實體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的之所在,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重要保證,其本身即蘊含著實體公正的要求。

在民商事審判實踐中,要克服兩種錯誤傾向。一是“為走程序而走程序”的“唯程序”傾向。人民群眾向法院提起訴訟,歸根結底是要得到一個公平公正的實體性裁判結果,而不是來“走程序”“走過場”的。離開了追求實體公正的目的,形式主義化地“走程序”,不僅難以保障實體公正,還會出現程序空轉、案結事不了問題,徒增當事人訴累。例如,在一些案件中,本可在一個程序中解決的問題,卻以“另行提起訴訟”進行“技術處理”;本可引導當事人明確訴求、提出反訴,通過訴的合并一攬子解決糾紛,卻無所作為、分案處理。有的法院對于當事人上訴的二審案件,本來可以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但為避免“自找麻煩”而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將矛盾“下推”。表面看,其符合發回重審的程序性規定,但問題在于我國法律并未規定二審不能進行“事實審”,在二審階段,當具備查明事實的能力和條件時,或者發回一審法院同樣面臨查清事實的困境時,二審法院應當依法擔當,充分發揮二審的程序價值。否則,若僅選擇將案件發回重審,將會導致訴訟周期不必要的延長,進而影響到訴訟效率。不可否認,對于一些疑難復雜案件,發回重審可能更有利于查清事實,或更有利于就地以調解方式化解糾紛、解決矛盾,一些嚴重程序違法以致影響實體裁判公正性的案件,依法也應發回重審,但“推卸責任式”的發回,是必須要堅決杜絕的。又例如,在一起公司代表訴訟中,當事人以公司與相對人惡意串通為由主張公司向關聯企業轉讓子公司股權的行為無效。一種觀點認為,雖然該交易不公平,但本案實際是關聯交易的正當性問題,當事人訴訟理由錯誤,應當駁回,讓其另訴。這是典型的機械司法!在另一案件中,判決發包方A 公司在拖欠工程款范圍內與承包方B 公司對實際施工人C 公司的勞務款承擔連帶責任,但對A 公司拖欠多少工程款不予審理,更不予明確,如何執行?C 公司不得不又提起一個工程款糾紛的訴訟,這不僅使當事人徒增訴累,而且還拖延了其權利實現的周期。二是漠視程序獨立價值的傾向。由于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是當事人通過證據證明的事實,適用的法律是經過當事人辯論后確定的法律,離開了正當程序保障,事實就不能被正確認定,法律也很難被準確適用,也就談不上實現實體公正的問題。人民群眾感受到的、看得見的公正很大程度上也是程序公正。因此,對于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合議庭成員該回避的沒有回避、違法缺席審判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進而影響實體公正的案件,除調解外,不得不依法發回重審,補齊程序缺失。即使是一些不影響實體公正的程序瑕疵,也會使當事人申訴、信訪不止。大量的民商事信訪案件表明,一些案件雖在程序上存在“小毛病”,卻又無引起審判監督程序之必要,更無進行實體改判之余地,但要說服當事人息訴罷訪則要費盡周折??梢娒裆淌聦徟泄ぷ饕浞终J識訴訟程序的獨立價值,牢固樹立程序意識,摒棄和糾正不尊重當事人訴權、辯論權、陳述權、知情權,以及怠于督促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的觀念和做法。

運用好程序制度,實現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相統一,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需要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準確理解和適用舉證責任制度。要處理好“誰主張、誰舉證”與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的關系,使法律事實最大限度地接近、還原客觀事實。既要充分調動當事人舉證的積極性,壓實當事人法定的舉證責任,彰顯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的司法引導作用,也要正確認識“誰主張、誰舉證”規則和所謂“當事人主義”的不足和局限,在依據現有證據認定的事實可能嚴重背離事實真相,作出的裁判結果可能有悖常理、有悖公平正義時,人民法院不能坐視不管、放任自流,而要通過依職權調查取證、合理運用舉證責任轉換規則等方式,并避免僵化運用新證據和舉證期限規則,盡可能還原客觀真相,達到內心確信。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一起合同糾紛為例,合同約定的價款為6億元,但結合締約背景、締約過程、協議性質、市場價格等情況,認為該價款約定嚴重有悖常理,而主張其法定代表人與對方惡意串通的甲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其主張。合議庭依職權調取相關刑事卷宗,從中查閱到另外一份協議及法定代表人與本案有關的受賄行為。經質證后,認定了惡意串通的事實,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處理。由此,有關審判庭舉一反三,形成法官共識性規則,即凡是在民商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基本事實認定涉及瀆職類犯罪的,要依職權調取刑事卷宗,查明相關瀆職類犯罪與民商事案件的關聯性,以正確認定事實,此種做法殊值肯定。此外,在民商事案件中,一些當事人出于各種目的進行虛假訴訟,還有一些當事人事先設計好騙局或“商業陷阱”,如果機械地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一判了之,要么損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權益,要么背離人民群眾最基本的公平正義觀念,甚至引發極端事件。這就有必要基于實體公正的價值取向,在法官審理案件中依經驗和常理對關鍵、重大事實產生合理性懷疑時,要通過必要而合理的訴訟引導、舉證提示,甚至通過依職權調查、依法中止訴訟移送偵查部門等措施,達到真正查明事實之效果。

二是要善于依法行使釋明權。在當事人確實遭受了損害,但因訴訟請求不當而無法得到救濟時,就要通過依法行使釋明權,促使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來解決前述矛盾。例如,基于合同有給付行為的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但并未提出返還原物或者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應訴訟請求。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被告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給付行為的,人民法院同樣應當向被告釋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還請求。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53 條第1 款的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此時,即使當事人沒有根據法庭辯論的情況申請變更訴訟請求,也應在判決書中直接對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及其效力作出認定。再例如,在審理合同糾紛時,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或者請求撤銷、解除合同等,人民法院認為合同不成立的,就應當依據上述規定將合同是否成立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并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三是要依法運用合并審理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時,特別規定了一些合并審理的制度規則,以達到一次性、實質性解決矛盾糾紛的目的。例如,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可以將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債務人的同一相對人為被告提起的代位權訴訟進行合并審理,如果債務人對相對人享有的債權不足以清償其對兩個以上債權人負擔的債務,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債權人享有的債權比例確定相對人的履行份額?!?〕《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37 條。又如,在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債務人的相對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情況下,如果該訴訟屬于該人民法院管轄,可以依法合并審理;如果不屬于該人民法院管轄,就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并在起訴債務人的訴訟終結前,依法中止代位權訴訟?!?〕《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38 條。再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也可以將債權人撤銷權訴訟與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依法合并審理?!?〕《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46 條。不僅如此,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還可以一并請求相對人向債務人返還低價或無償轉讓的財產。如此一來,當債權人獲得勝訴判決后,就形成了相對人向債務人給付、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的連環給付關系,為確保實現債權人的勝訴利益,在執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賦予債權人向債務人的相對人申請執行的權益,實現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的有效銜接。

此外,對于涉及眾多當事人的復雜交易,人民法院也可以通過追加相關當事人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方式,既方便查明事實、準確認定交易性質,也有利于一攬子解決糾紛。例如,在審理票據清單交易糾紛時,在出資銀行僅以整個交易鏈條的部分當事人為被告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應當在依法行使釋明權的基礎上,追加參與交易的相關當事人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三)堅持“公正與效率”相統一

司法的功能在于及時定分止爭,如果案件長期未結,紛爭就會一直“懸而未決”,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就無法得到保障。有的案件在訴訟中保全被告財產后長時間不作出裁判結果,有的案件遲遲不開庭、開庭后又遲遲不作出裁判結論,更有甚者在裁判文書簽發后因種種原因遲遲不送達裁判文書,這些做法既無“效率”,也談不上“公正”,或者說是打了折扣的公正。民商事案件久拖不決,甚至會拖垮一個企業,影響一個家庭的生計,貽害無窮。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清理長期未結案件,嚴格審限制度,嚴把延長審限關,在“提效率”上采取一系列措施,道理也在于此。另外,民商事審判的效率是建立在公正基礎上的效率。張軍院長深刻指出,“如果只是追求‘結案了事’,那結果很可能是‘蘿卜快了不洗泥’‘一案結而多案生’”?!?〕張軍:《學深悟透做實習近平法治思想 以審判工作現代化服務保障中國式現代化》,載《民主與法制》2023 年第36 期??芍^一語中的、入木三分。

值得注意的是,民商事審判對效率的要求與民事執行在理念上存在差別。在民商事生效裁判已就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確定的情況下,民事執行要及時實現勝訴權益。從這一意義上而言,執行的快速性、及時性本身就是公正性的體現,是裁判公正性的延伸。效率是執行程序的基本價值追求,執行程序奉行“債權人中心主義”,強調執行行為的連續性、不間斷性?!皥绦挟愖h期間,不停止執行”這一規則,實質上就是公正對效率的暫時讓步。對于執行案件的債權人來講,“時間就是金錢”。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致力于推行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財產查控模式、財產處置模式、聯合信用懲戒模式,目的就是不斷提高執行效率,盡快將“真金白銀”裝進勝訴當事人口袋,打通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公里”。當然,執行程序重效率,也不能忽視執行權的公正性,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比例原則,執行措施不僅要合法,也要適當,不能突破法律底線、違反法定程序;也不能超過必要限度,損害被執行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執行程序中還往往涉及案外人合法權益,法律為案外人設置了異議之訴這一救濟程序,這也是民商事審判中的重要問題之一。執行異議之訴,既是對執行程序的審判監督,又是平衡有關當事人權利沖突、保障執行公正性的重要法律制度。實踐中,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增長較快,但裁判觀點分歧較大,確保裁判公正性的核心理念應該是“不應以他人的財產去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不應簡單地以權利外觀去判斷能否排除執行,也不應簡單地以“案外人對標的物不享有物權,不能對抗第三人”而得出不能排除執行的結論。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中,必須吃透我國民商法的制度體系,依法作出符合我國實際、符合人民群眾樸素公平正義觀的判斷。

(四)健全完善“促公正、提效率”的制度機制

抓實公正與效率,必須要有制度保障,必須大力推進審判管理現代化。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一系列強化審判管理的措施,其切入點、著力點在于:

一是績效考核科學化。為解決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不盡完善、不夠科學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經充分調研重新制定了指標體系,并在全國法院試行。新的指標體系堅持質量優先、兼顧效率、關注效果,設置了“案—件比”〔8〕所謂“案”即當事人的矛盾糾紛,“件”即“案”在法院辦理期間,經歷若干程序,司法管理統計的“案件”,包括一審案件、二審案件、再審案件等。最優的“案—件比”是1:1,即當事人的一個糾紛,通過一審即案結事了。如果“案—件比”是1:3,甚至1:4,說明當事人的矛盾糾紛經歷了多輪程序才了結,不僅效率不高,而且當事人對裁判結果可能還不滿意。這一核心指標,目的就是引導各級法院用最優質量、最佳效果盡可能一次性化解矛盾糾紛,避免有的法官為追求所謂效率,草草結案,導致當事人后續上訴、申訴。新的指標體系還將“結案率”的考核區間由過去的“年度”修改為“審限”,設置了“審限內結案率”這一指標,既能有效督促承辦法官提高工作效率,盡快辦理案件,又能防止出現過去有些法院為提高年度結案率而在年底不立案的問題。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在效果指標設計中,把裁判文書的自動履行率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于提高民商事裁判公正性、當事人的認可度,推動解決執行難都大有裨益。

二是司法責任明晰化。在堅持“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辦案責任制的基礎上,要強化監督制約、放權不放任,實現有序放權與有效監督相統一,切實解決院庭長監督責任缺失、不愿監督、不敢監督、不會監督等問題。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以“閱核制”為抓手來落實落細院庭長監督管理責任,并制定有關具體規則。首先,院庭長閱核不同于審批,不能背離“讓審理者裁判”的初衷,即院庭長可以提出意見建議,并由合議庭復議、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或者提請審委會討論,但不能改變合議庭的結論。其次,閱核是一種監督職責,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以此形成審理者、監督者各負其責的多層次責任體系。既要避免閱核流于形式,或為合議庭自負其責“背書”,更要避免合議庭依賴于閱核而怠于履行自身職責。最后,“閱核制”也要在明確規則下運行,特別是要借助現代信息手段做到全程留痕,使監督者自身也接受監督,切實避免其異化為合法外衣下的“非法干預”“權力濫用”。

三是條線管理制度化。民商事審判涉及經濟社會方方面面,擔負著維護社會秩序穩定、保障經濟金融安全、防范重大風險等重要職責,必須發揮上級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統一裁判尺度、總結司法經驗、加強對下監督指導的條線管理功能作用,這是事關法治統一、事關審判全局的重要責任。要提高政治站位、開闊視野,準確分析判斷一個階段面臨的經濟社會形勢,提出服務黨和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工作思路、工作重點,使各級法院能動地做深做實做準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要通過辦理案件和深入一線調研,對民商事審判中出現的關于法律適用的新問題和懸而未決的老問題,找到既切實可行又符合法治精神的解決方案,統一裁判尺度、提高裁判效率,進而增強社會合理預期,提升民商事審判公信力。要通過案件管理系統,及時發現和把握過長交易鏈條引發的多起關聯糾紛、同一主體通過類似法律事實引發的多地訴訟,加強溝通協調,必要時依法指定管轄、集中管轄,避免“打亂仗”“無序訴訟”“多重查封”。要充分發揮“法答網”的功能作用,審慎而及時地研究回答下級法院所提出的法律適用問題,使“法答網”成為民商事審判中提出問題、討論問題、解決問題的重要平臺。目前,“法答網”上所提出的諸多民商事法律適用問題,都具有極高的理論價值、實務價值,使上級法院能夠更加精準地加強對下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解決方案,受到廣泛好評。要定期對民商事審判的數據進行量化分析、定性分析,把握案件動態,發現存在的突出問題,通過指導意見、會議紀要、視頻會議等形式及時采取糾偏措施、形成正確導向。要認真分析“發改指”案件及信訪案件,發現存在裁判不規范、濫用自由裁量權,甚至徇私枉法等問題的,及時向紀檢監察部門移送線索、通報情況,確保對條線司法廉政問題早發現、早出手,消滅在萌芽狀態,切實避免出現系統性、塌方式腐敗。

三、關于民商事審判中的能動司法理念問題

在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做深做實新時代能動司法,是更加自覺、更加主動、更加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抓實“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卸掉教條主義、機械主義的理念枷鎖,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具體體現。

(一)擔當作為,做深做實為大局服務

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是民商事審判的職責使命所在。要以敏銳的政治眼光,高度關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背景下經濟社會形勢的重大變化、社會矛盾的歷史性變化,切實把握黨中央以中國式現代化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所提出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切實把握各類風險隱患的多元多變、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任務的艱巨性,認清形勢、拓寬視野、把握大局,找準服務大局的結合點,精準服務大局。

一是以高質量金融審判服務保障金融強國建設。習近平總書記在最近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上發表的重要講話,〔9〕2023 年10 月31 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上的講話??茖W回答了金融事業發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為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民商事審判要深刻領悟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把握好金融的政治性、人民性,把握好金融規律、審判規律,在法治軌道上推進金融創新發展,維護好實現好金融消費者、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服務好保障好金融強國建設。要準確適用法律,處理好民法一般規定與金融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的關系,把握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金融監管政策在合同效力判斷中的作用,把握好一般監管規則在判斷民事法律關系性質、民事責任認定以及法律解釋、合同解釋等方面的參考價值。會議提出全面強化機構監管、行業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既管“有照上路”,又管“無照駕駛”。這些金融監管政策的變化,對有關合同效力如何認定,民事責任如何認定,需要有新思路新理念。要堅決守住不發生重大金融風險底線,認真總結前期參與處置一些重大風險的經驗,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在府院聯動機制的框架下,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充分利用破產法、公司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工具,化解房地產領域、中小銀行等風險隱患,維護國家金融安全。要用好證券欺詐集體訴訟制度,使這一制度在實踐中的應用常態化,進一步釋放對證券市場欺詐行為“零容忍”的司法信號,切實護航全面實行注冊制改革。要依法打擊金融違法犯罪行為,以刑事、行政、民事手段多維度追責、追贓、挽損,讓違法犯罪者付出代價,讓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讓金融市場秩序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堅持“兩個毫不動搖”,全面貫徹平等保護原則。要將各類主體訴訟地位、訴訟權利平等貫穿到民商事審判全過程各方面,強化對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司法措施供給,加強對民營企業產權保護,健全涉企產權冤錯案件申訴、再審及有效防范和甄別糾正機制。要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堅決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堅決防止和糾正把經濟糾紛認定為刑事犯罪、把民事責任認定為刑事責任。要加強對民營企業名譽權和企業家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以及個人信息、隱私權等人格權益的司法保護,充分發揮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時防范和制止侵害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因企業名譽權受到侵害致使企業生產、經營、銷售等遭受實際損失的,應當依法判令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因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企業發行的股票、債券市場交易秩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判令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有效推動營造有利于民營經濟發展的輿論環境、法治環境。

三是挽救有營運價值的企業,清出僵尸企業。要強化破產保護,“要救早救”,充分發揮破產制度早期防護作用,發揮破產制度保全債務人財產和營業完整性、抑制債務膨脹的功能,引導陷入困境的市場主體盡早運用破產重整妥善化解債務危機。確?!耙日婢取?,決不能把重整制度異化為資本游戲,追求短期效應,再薅一次中小投資者的“羊毛”。特別注意加大對中小微企業運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進行救治的力度,既降低企業杠桿,又解決企業治理方面的沉疴積弊,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要充分利用破產清算制度,果斷出清僵尸企業、無挽救價值的企業,釋放市場資源和社會管理資源。要推動完善破產相關配套制度,充分發揮制度集成和協同效應,最大程度釋放破產制度紅利。例如,要強化對大股東非經營性占用財產行為的懲防,對于大股東通過虛構交易或者直接劃轉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行為,破產中要通過依法對大股東權益清零、要求大股東以現金清償或者以符合監管要求的資產進行非現金清償等方式,有效解決資金占用問題。要提升破產效率,對簡單案件,在聽證、通知、債權人會議、債權審查認定、財產清查、財產變價等環節可以進行標準化、格式化處理,力求快審快結。要降低破產成本,以按勞分配為基本原則,恰當合理確定管理人報酬。債權人未實際獲得清償,或者債權人所分得的清償價值尚未實現或不確定的,不能將其作為管理人計酬的基數。

(二)“抓前端,治未病”,做實訴源化解

“治未病”,體現了中華文化綿延千年的優良傳統,凝結著華夏文明治國理政的智慧精華。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國國情決定了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胺ㄖ谓ㄔO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薄?0〕2020 年11 月16 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的講話。面對不斷增加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要積極通過推進“訴源治理”主動融入國家治理、社會治理,努力減少多發、高發案件,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一是充分發揮司法建議的社會治理功能。正如張軍院長指出的,“有的領域同類案件多發、高發,背后必然存在社會治理的問題,要通過案件審理,發現并促進解決政策制定、行業監管等方面的根源問題,讓更多案件消解于無形,促進社會治理,就是抓住了治本之策”?!?1〕前引〔7〕,張軍文。例如,信用卡糾紛案件近年來大幅上升,2018 年全國法院審理44.7 萬件,2022 年審理78.3 萬件,增長了75.2%,占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結案總數近三成?!?2〕最高人民法院統計數據。針對民商事審判中信用卡糾紛占比較大且上升較快等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向監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共同推動行業治理。又如,依據《民法典》第221 條的規定,不動產預告登記具有對抗他人的物權效力,但由于宣傳、提示不到位,實踐中在購買房屋時辦理預告登記的極少,但辦理網簽備案〔13〕網簽備案是住建部門針對商品房買賣而規定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目的是防止開發商“一房多賣”。住建部門要求開發商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必須辦理網簽備案,否則難以辦理過戶登記。的極為普遍,現行法律卻未賦予網簽備案對抗他人的物權效力。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開發商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且查封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時,幾乎所有的案外人都會以其已購買該房屋并已辦理網簽備案為由提起排除執行的異議。由于網簽備案不具有排除執行的物權效力,案外人的執行異議不易獲得法院支持,引發大量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這反映出我國預告登記制度與網簽備案制度未能實現有效銜接,存在治理漏洞。為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率先向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出司法建議,在省政府協調推動下,實現了網簽備案和預告登記機制全面銜接,取得了良好效果,該省2022 年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同比減少20%??紤]到這是在全國普遍存在的現象,最高人民法院也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商請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辦理預告登記的條款,在合同備案平臺或者窗口加大預告登記的宣傳和引導,并加快推進合同備案與預告登記同步申請辦理,從根源上減少矛盾爭議的發生。除此之外,當前,保證保險糾紛所反映出的惡性競爭、誘導金融消費、強制搭售等問題,產融集團企業風險案件反映出的產業資本向金融資本滲透問題,中小金融機構風險案件反映出的大股東以隱名持股等手段超過法定比例持股問題、違反貸款集中度規定問題,上市公司風險案件中反映出的控制股東經營性、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產、非正當關聯交易、治理結構虛化弱化、股東協議產生的暗箱治理等問題,都應當在進一步調研的基礎上通過與有關部門溝通情況、發出司法建議等方式實現共治共管、訴源化解、防范風險。

此外,依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202 條的規定,抵押權人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的,抵押權不受國家強制力保護。依此規定,抵押權過了訴訟時效后,雖然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但抵押人也不能注銷抵押登記,抵押財產上仍有權利負擔,影響抵押財產的流轉。為破解這一僵局,實現物盡其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9 條規定,在此情況下,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注銷抵押權登記。因《民法典》第419 條延續了原《物權法》第202 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之后出臺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中沒有沿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9 條的規定,導致問題又回歸到了原點。最高人民法院經與登記部門溝通,明確在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的情況下,可以在登記簿上備注這一事實,從而達到與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相同的效果,實現司法與行政管理有效銜接,解決實踐中的社會治理問題。

二是充分發揮司法解釋、司法政策的規范引導功能。通過出臺司法解釋、規范性意見等方式,讓社會充分了解人民法院對一些交易模式的司法態度、裁判尺度,形成合理預期,使商業行為更加規范,防范更多糾紛的發生。即便發生糾紛,當事人也能夠參照公之于眾的司法解釋自行協商解決糾紛,從而達到非訟化解糾紛的效果。例如,上市公司違規對外擔保長期以來都是資本市場的“毒瘤”,其中很大的一個原因是司法對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的合同效力認定尺度不一,債權人有意無意地忽視對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擔保是否履行了公司內部決議程序的嚴格審查。有鑒于此,《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9 條規定,相對人在未審查對外擔保是否進行公開信息披露的情況下,就與上市公司簽訂擔保合同的,擔保合同對上市公司不發生效力,上市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以此倒逼相對人加大審查力度。該司法解釋出臺后,上市公司違規對外擔保的情況幾乎很少發生,達到了源頭化解的預期效果。例如,關于代持股問題,如果實際出資人沒有法律規定的持股資格而由他人代為持股,從民商事審判的角度,只能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分配問題,而不能直接沒收其違法所得。但是,可以考慮在對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作出認定后,向監管部門提出個案性的司法建議,由其進行行政處罰,以儆效尤,使司法裁判與行政監管形成有效銜接。

三是充分發揮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引導功能。案例作為司法產品,是法律實施和政策落實的晴雨表,承載著人民法院對公平正義的判斷和裁量,也蘊含著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感知和期待。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4〕2014 年10 月20 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上,就《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起草情況向全會作說明。民商事審判在個案處理過程中,不能局限于就案辦案,要考慮個案的典型意義、規則引領價值、對社會治理和審判管理有何經驗教訓等,努力實現個案價值類案化、促進管理治理效果最大化。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大力推行案例指導制度的同時,正在建設人民法院案例庫,通過匯聚各類指導性案例、參考性案例、典型案例等,積沙成塔、集腋成裘,形成法官檢索類案以統一裁判尺度、提高辦案公正與效率的資源庫,形成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規范市場行為、防范訴訟風險的資源庫。在民商事審判中,應當充分認識案例庫建設現實而長遠的意義,以高度的責任感形成、篩選、推送案例,使案例庫成為匯聚中國法官司法智慧、獨具中國特色的司法寶藏。

(三)完善協同機制,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民商事審判要充分發揮服務大局的職能作用,必須在黨的集中統一領導下,加強與政法各部門、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等方面的溝通協作,形成相應的協同機制,在共治共管中實現雙贏多贏共贏。首先,要建立健全政法機關之間的協調機制。重在協調解決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選擇和事實查明問題,以及多頭查封、重復查封、相互掣肘等問題,提高民商事審判的可預期性和公信力。其次,要建立健全與行政機關的協同治理機制,在處理有重大影響、社會關注度高的重大案件時,深入了解相關監管措施,聽取監管部門意見,需要行政處置先行或者以政府主導下行政處置先行更有利于化解風險、保護各方權益的,要把握程序節奏,做好先期配合工作,確保行政處置在法治軌道進行,并保持與以后的司法程序在法律適用上的連貫性、一致性,使風險協同處置具有可推廣、可遵循的模式效應。最后,要建立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嚴格落實新時代“楓橋經驗”工作要求,將訴調對接工作的“調”再向前延伸,在黨委、政法委領導下,共同抓好矛盾化解和綜合治理,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

四、關于民商事審判中“三個效果”有機統一問題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要“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我們要深刻領會這一重要論斷的精髓要義,把嚴格依法辦案、追求法律效果作為實現“三個效果”統一的基礎?!白杂刹昧勘仨殗栏褚婪ㄗ鞒?,犧牲法律效果片面強調所謂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不會實現好的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薄?5〕前引〔7〕,張軍文。這其中的道理在于,我國的法律是在黨的領導下制定的,是廣大人民群眾意志的體現,是黨和國家大政方針的體現,法律規范本身包含著濃厚的、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制度、政治制度、優秀傳統文化相適應的政治考量、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從一定意義上而言,只要準確適用法律,就能產生好的法律效果,也必然會產生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實踐中,之所以出現“三個效果”不統一的問題,有相當一部分原因是我們對法律的理解出現了偏差,或斷章取義,或張冠李戴,缺乏體系思維,忽視了法律規范之間的關聯關系,圍著某一個法律條文“打轉轉”,生搬硬套。在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下,政治效果、社會效果便無從談起。

民商事審判案件涉及的法律關系往往錯綜復雜,在審理過程中一般難以找到一加一等于二的現成答案。這就需要運用科學的法律解釋方法去解釋法律、理解法律,甚至依據一定的規則、方法去填補法律漏洞,這就是我們常說的自由裁量權。首先,在解釋法律時,要探求法律的精神和目的,要保持與立法所追求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一致性,保持與立法所包含的、所追求的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的一致性。既要充分引入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考量,又不脫離法律的基本原則、立法目的、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一言以蔽之,要在法治軌道上、在規范約束下去行使自由裁量權,切實避免自由裁量權成為脫韁野馬、恣意妄為,避免脫離了法律效果的所謂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其次,無論如何具有前瞻性、科學性的立法都不可能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都預見到,難免會出現規則缺失或者滯后的問題。民商事審判要善于聯系現實情況,以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找出解決問題的法律答案,要以法律解釋方法填補制定法的漏洞,而不能思維固化,抱守現行法律而忽視現實情況的變化??偠灾?,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使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渾然一體,切實完成“從政治上看、從法治上辦”的思辨過程。

“三個效果”統一要講透法理情。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不應該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眾工作。一紙判決,或者能夠給當事人正義,卻不一定能解開當事人的‘心結’,‘心結’沒有解開,案件也就沒有真正了結”?!?6〕2013 年2 月23 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民商事審判要讓司法裁判與民意同頻、與社情共振,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義正嚴詞講法理,又要循循善誘講事理,還要感同身受講情理,實現天理、國法、人情的有機融合。例如,黨中央作出“保交樓、保民生、保穩定”的重大決策,民商事審判應如何貫徹落實?“保交樓”不是保違規違法經營的房地產商,而是讓買房的老百姓能夠拿到花錢所買的房子,但一個房地產項目面臨的權利人既包括購房人,也包括材料供應商、銀行債權人、建筑商債權人等,“僧多粥少”。在國家政策支持下,一些“爛尾”的樓盤終于可以交房,如果前述債權人都來“分羹”,通過拍賣房屋來受償債權,購房人取得房子的權利將難以保障?;谶@一考慮,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商品房消費者權利保護問題的批復》(法釋〔2023〕1 號),明確在多個債權人就唯一房產項目主張權利的情況下,最優先保護以居住為目的的購房人的權利。該批復是依據《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目的,并參照《民法典》第404 條有關動產的正常經營買受人登記查詢豁免的機理,進行充分的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后作出的解釋。其中的政治效果考量是從司法層面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厚植黨的執政根基;社會效果考量是社會大眾一般認識和樸素的公平正義觀;利益衡量是居住是基本的生存需求,生存權大于財產權。

“三個效果”統一要符合人民群眾樸素的公平正義觀。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7〕2012 年12 月4 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參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 年版,第91 頁。人民性是司法工作的根本立場,人民評價是司法公信力的唯一標尺。在民商事審判中,必須更加重視釋法說理,讓裁判結果真正符合人民群眾樸素的公平正義觀。例如,在處理實際買房者請求法院排除對具名人名下房屋執行的異議之訴案件中,能否支持實際買房人排除執行的訴求?該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極具爭議,肯定觀點、否定觀點均有一定道理,筆者在此提出一些思考路徑供研究參考。此問題的解決,需結合《民法典》規定的房屋登記的公信力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外觀主義的邊界等基礎法律制度去分析,此處不贅?!?8〕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登記僅具有物權推定效力,在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實際權利人與登記權利人不一致時,應以保護實際權利人的權利為邏輯起點進行考量。如實際權利人與具名人發生權利沖突,應當保護實際權利人的權利;如實際權利人與第三人發生權利沖突,則應依據具體的法律規定判斷第三人是否構成善意取得。在無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房屋實際屬于他人,因信賴登記外觀而與具名人簽訂買賣合同或抵押合同,且符合《民法典》第311 條規定的其他善意取得要件的情況下,只能保護善意第三人,實際權利人借名買房的代價在于此,也只能在于此。但如果第三人是對具名人享有普通債權,與房屋無直接關系,則應側重保護實際權利人的權利。此外,需要考量的法律依據、價值判斷還包括:其一,即便是實際買房人因限購原因不能取得物權,但其起碼對具名人享有債權,而申請執行人也是普通債權,這就需要對同質化權利進行比較:實際買房人是占有房屋的債權人,而申請執行人是未占有房屋的債權人,優先保護已占有房屋的債權人符合法律邏輯。在實際買房人合法占有房屋的情況下,又有何理由排除其合法占有?其二,《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15 條、《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 條第1 款、《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9 條均體現了不動產在“一物多賣”情況下同質化權利存在沖突時,一般應優先保護先占有者權益的思路。執行異議之訴中的實際買房人與申請執行人的權利沖突與上述規定涉及的問題類似,類似問題可以類似處理。以上兩點主要是從法律邏輯上分析的。其三,從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上來看,如果其借名買房以居住為目的,即使借名人有規避限購政策等過錯,也無違反“房住不炒”這一房地產公共政策定位之虞。除非將借名買房作為炒房的手段,否則不宜以違反公序良俗似是而非地剝奪其居住權。對于大部分普通人而言,房子可能是他們傾盡全家之力、用畢生勞動成果換取的最為寶貴的財產。僅僅因為借用他人名義,就導致自己的房子被用來償還他人的債務,這顯然是無法讓人接受的,更與一般人民群眾樸素的公平正義觀念相去甚遠。如果人民法院支持了申請執行人的請求,那么實際購房人必然再訴具名人,以至衍生出更多的案件。至于對于實際買房人與具名人規避限購政策的過錯,則可以通過個案司法建議,交由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又如,在房地產領域出現風險隱患的情況下,一方面要嚴格審慎把握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條件,防范房產價格下行情況下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在房地產買賣合同被解除的情況下需平衡好各方利益,對按揭貸款償還責任的認定也要符合人民群眾一般的公平正義觀念。在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有可資依據的規定。

再如,近年來,部分房地產企業為延長賬期、緩解資金周轉壓力,頻繁使用商業承兌匯票進行債務結算和支付,很多供貨商為了盡快回籠資金,往往又選擇在匯票到期前和受讓人訂立債權轉讓合同打折甚至低價轉讓匯票。隨著房地產市場效益大幅減速,房地產企業出現大量債務違約,票據兌付風險隨之產生。匯票到期受讓人提示付款被拒的,能否向匯票出讓人即供貨商進行追索,是司法實踐中面臨的棘手問題,各地法院做法也不盡一致。有的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61 條的規定,匯票到期被拒付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房企供貨商因背書成為票據債務人,應承擔票據責任。有的認為,票據未得到承兌前,基礎債權及票據權利并存,房企供貨商背書票據是因債權轉讓,是債權轉讓約定的附隨義務,在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讓房企供貨商承擔票據責任無基礎法律關系,應將房企供貨商從票據債務人中滌除,僅判決房地產企業承擔票據責任。以上兩種思路和處理方式都有一定道理。但實踐中此類糾紛交易模式繁多、合同約定不同,情況復雜,既涉及票據法問題,又涉及債權轉讓一般民商事法律制度問題,更有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問題,既不能忽視商票交易的規律和特點,又不能忽視真實交易關系與票據交易的關聯性??傮w而言,不能一概按單純的票據關系簡單化處理,要區別具體商票交易場景,根據交易主體情況、是否存在真實的交易關系等因素,判斷是屬于票據關系還是穿透后的債權轉讓關系而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將在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并進行效果評估的基礎上,找出一條公平公正處理此類糾紛的統一裁判思路。

五、關于民商事審判中的系統觀念問題

司法解決糾紛的過程,就是尋找事實、尋找法律的過程,即在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精準適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實現個案公正,以司法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民商事審判要做深做實“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貫徹落實能動司法工作理念,使裁判結果達到“三個效果”有機統一,必須不斷提升法官適用法律的能力。法律適用能力是法官的“基本功”,是實現案件公平正義的邏輯起點。

黨的二十大報告將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概括為“六個堅持”,其中就包括堅持系統觀念。系統觀念要求用普遍聯系的、全面系統的、發展變化的觀點來觀察事物,進而把握事物發展的規律。在民商事審判中適用法律時堅持系統觀念,就是要將待決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置于整個法律體系中進行判斷,從而避免只見樹木不見森林。重點要處理好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是要特別關注法律規范的系統性。法律規范是一個系統整體,在橫向上要以普遍聯系的而不是單一孤立的觀點來適用法律,要處理好某一法律條文與相關法律條文之間、某一部門法與相關部門法之間的關系,以及該法律問題與案件事實、當前經濟社會現實之間的關系;在縱向上要以發展的而不是靜止的觀點來適用法律,要盡可能捋清擬適用法律條文的“前世今生”,并以此探究立法者的真實意旨。二是要特別注重法律適用方法的系統性。首先,要系統把握并綜合運用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等法律解釋方法。其次,要準確把握“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等沖突法律規范選擇適用規則,提高適用法律的精準性。最后,要準確把握法律溯及適用規則,處理好新舊法律的銜接適用問題,避免所適用的法律損害當事人的預期利益。

(一)關于法律解釋方法的綜合應用

“體系化的功能,不僅在于可對擬處理的資料獲得較好之鳥瞰,以及較佳之掌握的可能性,而且為確保所認識之真知,體系化亦構成其唯一之可能途徑,蓋非經體系化,不能科學地思考或處理問題,并檢證自思考或處理問題之經驗中所取得的知識?!薄?9〕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525 頁。以合同效力體系為例,我國《民法典》將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區分為有效要件和生效要件:前者是指合同發生法律約束力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即《民法典》第143 條規定的“三要件”;后者是合同實際發生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力應具備的要件。由此,合同效力體系可以進一步分為兩大類:〔20〕劉貴祥、吳光榮:《關于合同效力的幾個問題》,載《中國應用法學》2021 年第6 期。

一類是具備有效要件的合同。一般情況下,合同具備有效要件,就可以發生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力,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合同有效但卻因欠缺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特別生效要件而暫時不能發生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力亦即履行效力,例如當事人就合同發生效力約定了條件或者期限,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只有經過行政部門審批才能發生效力?!?1〕《民法典》第502 條第1 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边@里所謂“依法成立”,應指合同具備有效要件,即具備《民法典》第143 條規定的有效條件;所謂“法律另有規定”,應指《民法典》第502 條第2 款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情形;所謂“當事人另有約定”,則是指當事人根據《民法典》第158 條、第160 條的規定為合同生效約定了條件或者期間。具備有效要件但不具備生效要件的合同為未生效合同,其與無效合同存在本質區別。未生效合同因已“依法成立”而不僅“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22〕《民法典》第119 條。而且應“受到法律保護”,〔23〕《民法典》第465 條。其不僅可以產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以及不得惡意阻止或促成條件成就的消極義務,還可產生負有報批義務的一方履行報批手續等積極義務;而無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4〕《民法典》第155 條。

另一類則是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還可以區分為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合同。無效合同,主要是欠缺不違法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要件。依據法律的具體規定,無效事由包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虛假意思表示、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沙蜂N合同,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實要件,主要是指合同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包括因被欺詐、脅迫、重大誤解及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的合同。在可撤銷合同中,把合同是否有效的權利賦予意思表示不真實的當事人,由其根據有效還是無效對自己更有利而進行選擇。虛偽意思表示雖也是意思表示不真實,但系雙方或非單方意思表示不真實,因而屬于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欠缺主體民事行為能力要件,具體包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及無權代理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其價值取向與可撤銷合同類似。由此可見,對合同效力的判斷,不能泛化地適用《民法典》第143 條,以不具備合同有效要件為由認定合同無效,而應去尋找有關具體條款,以界定合同的具體效力狀態?!?5〕前引〔20〕,劉貴祥、吳光榮文。

在違法合同問題上,對違法問題的判斷,從來都是一個疑難復雜問題,在我國就經歷了一個相當復雜的發展過程?!睹穹ǖ洹返?53 條第1 款在吸收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就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法律行為效力作了一個抽象的規定,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但例外有效。對于“例外”的理解需要運用法律解釋方法進行確定。而在此過程中,也必然涉及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尤其是要考慮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究竟是僅需承擔公法上的責任就可以實現該強制性規定的目的,還是也有必要通過否定合同效力來實現該強制性規定的目的。為此,《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在總結司法經驗的基礎上,規定五種情況屬于“例外有效”范疇?!?6〕《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16 條。比如,強制性規定不是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民事權益,而是旨在維護政府的稅收、土地出讓金等國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利益,認定合同有效不會影響該規范目的的實現。例如,開發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 條第1 款第一項規定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即簽訂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協議。司法解釋所列舉的五種情況是否能夠窮盡“例外有效”的所有情況,有待實踐進一步驗證,但起碼在《民法典》第153 條第1 款但書部分基礎上為審判實踐提供了范例式指引。應予注意的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可以歸納出幾種強制性規定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的情況:其一,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違反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例如,當事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后,未依法辦理備案登記,依據《民法典》第728 條的規定,不應影響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其二,當事人雖然違反強制性規定,但人民法院還要結合其他法律規定對行為性質進行認定,再在此基礎上認定合同效力,例如,當事人違反《民法典》第399 條關于有些財產不得抵押的規定,就需要根據具體情形結合其他法律的規定判斷行為究竟是無權處分還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再據此認定合同效力;其三,如果強制性規定旨在規范合同的履行行為,則合同原則上不因違反該規定而無效,除非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的履行必然違反強制性規定,例如,當事人違反《民法典》第612 條關于出賣人權利瑕疵擔保義務規定、第617 條關于出賣人違反質量瑕疵擔保義務的規定或者第716 條關于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規定,都不應影響合同效力。

實踐中,往往存在這樣的法律事實: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公司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合法權益。對此種情況是否可以適用《民法典》第154 條的規定,認定合同當然無效,這涉及文義解釋的問題。第154 條所稱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這個“他人”是否包括所代理的公司,從文義解釋看,似乎不限于合同主體之外的第三人,還包括所代理的公司。一般情況下,這樣的解釋結論能夠實現保護被損害合法權益的公司的立法目的,但聯系特定法律事實,就未必了。比如,該代理人與相對人簽訂合同時惡意接受明顯高出市場價格的交易價,但如果物價急劇上漲,在合同履行時當初約定的價格對所代理的公司更有利,如認定合同無效,反而會使參與串通的相對人獲益。再比如,如果相對人為主合同提供擔保物權,將因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會對無辜的一方當事人造成“二次傷害”,與立法目的也背道而馳。這就需要進一步尋求更為合理的解釋路徑: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公司利益,其顯然已屬無權代理(在相對人是善意的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有效,但相對人是惡意的情況下,毫無疑問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第171 條、第503 條之規定,按效力待定來處理。此時,被代理的公司享有選擇權,合同有效對自己有利的,可以追認;對自己不利的,則不予追認。按照這樣的解釋路徑,顯然能夠在所有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的情形,都能達到保護“他人”合法權益之目的。進一步考量的是,如果法定代表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是否也可以沿襲這一思路,對《民法典》第504 條進行目的擴張解釋以作出類似處理,殊值深入探討。

(二)關于《民法典》與商事特別法的適用關系

我國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在《民法典》之外還存在大量商事特別法,在適用法律時必須以整體思維處理好二者之間的關系。一般來講,在二者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商事特別法的規定。不過,由于有些商事特別法是在《民法典》之前制定的,且其內容大量涉及一般性規則,并非僅僅適用于商事主體或者商事行為,這就可能同時產生新法優先于舊法的適用問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為例,該法制定于1993 年,當時雖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法人的一般規定,但這些規定顯然過于簡單,無法滿足實踐的需要。在此背景下,《公司法》包含了大量法人制度尤其是營利法人制度的一般規則,實際上擔負著構建法人制度尤其是營利法人制度一般規則的使命。在《民法典》制定過程中,立法機關將《公司法》中的一些條文經提煉或者修改后規定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但并未同時修改《公司法》,這就造成法律適用上的困難:一方面,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適用規則,應適用《公司法》;但另一方面,凡是《民法典》與《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不一致的地方,顯然又是立法者有意要修改法律,如果一概適用《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則立法者的上述目的顯然無法實現。正因為如此,《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在堅持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前提下,規定了若干例外情形,以防止《民法典》對《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被架空。目前,《公司法》正在修訂過程中,一旦完成修訂,則《公司法》與《民法典》的關系,不再是舊的特別法與新的一般法的關系,而是新的特別法與舊的一般法的關系。不論是基于新法優于舊法、還是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適用規則,修訂后的《公司法》與《民法典》不一致的,應當優先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再如,《民法典》施行后,我們還面臨擔保制度與破產制度的關系問題?!睹穹ǖ洹穼⑺袡啾A糍I賣、融資租賃、保理等規定為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主要目的是通過登記制度來解決交易安全問題和擔保物權之間的沖突問題。但是,所有權保留和融資租賃中的出賣人、出租人對標的物畢竟享有所有權,因此,在買受人、承租人破產的情況下,仍應認為出賣人、出租人享有取回權,只不過在行使該權利的同時,須承擔清算義務。

(三)關于新舊法律、司法解釋的銜接適用

《民法典》施行后,在相當一段時間內,人民法院都會面臨新舊法律、司法解釋的銜接適用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不僅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民法典時間效力司法解釋》),還于2021 年4 月發布了《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但是,對于一些問題仍存在爭議:第一種情況涉及《民法典時間效力司法解釋》本身的理解與適用。例如,合同訂立在《民法典》施行前,但違約行為持續到《民法典》施行后,應當適用《民法典》還是原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這就涉及《民法典時間效力司法解釋》第1 條的理解與適用。筆者認為,合同成立是發生合同關系的法律事實,而違約并非引起合同關系的法律事實,因此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原則上還是應當適用合同成立時的法律。當然,根據《民法典時間效力司法解釋》,如果《民法典》的相應規定具有溯及力,則應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第二種情況涉及新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關于新司法解釋的溯及力,應根據司法解釋涉及的問題區分兩種情況處理:其一,如果新司法解釋涉及的是《民法典》沒有變化的規則,則新司法解釋原則上有溯及力,即溯及該規則施行之時,但如果適用的是舊法,就只能將新司法解釋的規定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不能作為裁判依據。例如,《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52 條就抵押預告登記的效力作出了規定,但預告登記制度早在《物權法》中就有規定,抵押預告登記的實踐也早已有之,因此,盡管《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是根據《民法典》制定的,但司法解釋關于抵押預告登記效力的規定,也可以作為我們理解和適用《物權法》關于預告登記規定的依據。其二,如果新司法解釋涉及的是《民法典》有變化的規則,則新司法解釋是否有溯及力,應取決于《民法典》這一規則本身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只有在《民法典》這一新規則有溯及力時,新司法解釋的相應規定才有溯及力,否則就沒有溯及力。例如,《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13 條關于共同擔保人之間相互追償的規定,就應區分共同保證和混合共同擔保:如果是共同保證,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與《民法典》的規定不一致,且《民法典》就這一問題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故《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就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對于混合共同擔保,因《物權法》與《民法典》的規定并不沖突,《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自然可以溯及《物權法》施行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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