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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刑事政策的理解與把握
——以《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為切入點

2023-02-07 01:10李睿懿
中國應用法學 2023年6期
關鍵詞:會議紀要量刑昆明

李睿懿

近年來,在持續治理和嚴厲打擊下,我國毒品犯罪形勢發生復雜深刻變化,毒品案件大幅下降,規?;贫镜玫接行Ф糁?,毒情向好態勢持續鞏固。但隨著毒情形勢發展變化,審判實踐中新情況和老問題相互交織,對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特別是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以往大連、武漢兩個會議紀要的部分規定略顯滯后,個別老問題沒有規定,對于新情況又未提供應對之策,已經不能完全滿足實踐需要。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 年2 月16 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組織召開了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會議深入學習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明確了推進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續高質量發展的各項舉措,研究討論了毒品案件審判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會議形成的《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昆明會議紀要》)已于2023 年6 月26 日印發,供各級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參照執行,成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指導全國毒品案件審判工作的重要文件?!独ッ鲿h紀要》為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毒品案件提供了更為明確的規范指引,對于精準打擊、有效懲治毒品犯罪必將發揮重要作用。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政策性強,死刑適用問題是毒品案件政策把握的重點,也是審判工作的難點。為確?!独ッ鲿h紀要》執行效果,有必要從刑事政策角度對《昆明會議紀要》進行解讀,并對死刑適用問題作專門闡述。

一、科學把握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靈魂。如何有效利用刑法手段組織對犯罪的治理,以預防和遏制犯罪活動,是刑事政策關注的重要課題。在刑事審判工作中,通常面對兩大刑事政策,一個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另一個是“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政策,前者是基本刑事政策,后者是具體刑罰政策。制發毒品犯罪審判司法規范性文件,辦理毒品犯罪案件,自然也要接受兩大刑事政策的規制和指導。從規則制定層面來講,《昆明會議紀要》內容體現了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死刑政策的全面貫徹和具體落實,是兩大刑事政策在毒品案件審判領域中的具體化、條文化。對于個案審判而言,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政策性強,更需要接受刑事政策的導引,只有吃準吃透兩大刑事政策精神,才能辦好案件,發揮好刑罰的功能。質言之,刑事政策既有規則塑型機能,又具裁判指引機能,它是正確理解《昆明會議紀要》的索引,也是準確適用《昆明會議紀要》的鎖鑰??梢哉f,全面理解和精準把握刑事政策是辦好毒品案件的必備素養。然而,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和一般要求,如何與毒品案件的審判實際和毒品問題的治理實踐相結合,落實落地,從而轉化為辦理毒品案件的具體要求,〔1〕有論者將之稱為“重刑治毒”刑事政策、“嚴刑禁毒”刑事政策等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參見何榮功:《我國“重刑治毒”刑事政策之法社會學思考》,載《法商研究》2015 年第5 期;麥買提·烏斯曼:《我國懲治毒品犯罪刑事政策調整》,載《江西社會科學》2018 年第10 期;曾粵興、孫本雄:《當代中國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檢討與修正》,載《法治研究》2019 年第2 期。這是一個值得研究和明確的問題。

(一)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繼承和發展,它貫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罰執行的全過程,是司法機關懲罰犯罪、預防犯罪、保護人民、保障人權、正確實施國家法律的指南。實踐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努力用較小刑罰成本實現更好犯罪治理效果。就毒品案件而言,審判中貫徹落實好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需要踐行以下三點工作要求:

1.總體從嚴、寬以濟嚴

這是毒品案件審判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為基本刑事政策,對于我國刑法規定的所有犯罪都具有指導意義和規制作用,但在不同犯罪類型和個罪中,“寬”與“嚴”的把握尺度,“濟”的拿捏標準各不相同,并非平分秋色、整齊劃一,而是各有側重、各具特點。在貫徹落地時,究竟是以寬為主還是以嚴為主,應當根據具體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犯罪形勢、治理需要等因素具體把握,做到因罪制宜、因時制宜。

毒品是萬惡之源,是人類社會公害,不僅嚴重侵害人的身體健康、銷蝕人的意志、破壞家庭幸福,而且嚴重消耗社會財富、毒化社會風氣、污染社會環境,極易誘發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毒品犯罪的社會危害可見一斑,抗制此類犯罪的手段也必然要與之相匹配、成比例,重罪重罰、猛藥去疴,才能達致刑罰預防和震懾犯罪的效果。因此,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毒品犯罪是嚴重犯罪,要嚴懲不貸,出重拳、下重手?!?〕趙克志:《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奮力奪取新時代禁毒人民戰爭新勝利》,載《人民日報》2018 年6 月26 日第6 版。厲行禁毒是黨和國家的一貫主張和堅定立場。毒品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禁毒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和毒品問題治理的艱巨復雜性,決定了對于毒品犯罪必須堅持總體從嚴打擊,以嚴為主,嚴字當頭,要嚴密法網、嚴格司法、嚴厲懲處,將嚴的主基調貫穿禁毒工作各環節全過程。堅持從嚴懲處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毒品案件審判的歷來做法,是禁毒人民戰爭不斷取得階段性成效的有效舉措??梢哉f,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是中國特色毒品問題治理體系的重要經驗。這是毒品案件相較其他刑事案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特殊性。

對于毒品犯罪從嚴懲處,是就總體層面而言的,并非不問罪行輕重、罪責大小一律從重、一味從嚴。在堅持總體從嚴基礎上,也要結合案件具體情節,做到寬以濟嚴。對于罪行較輕,或者具有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毒品犯罪分子,可依法兌現政策,給予從寬處罰?!独ッ鲿h紀要》規定,對于被告人自首或者立功的,即使毒品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適用數量標準,也可以不判處死刑。特別是鑒于毒品案件偵查取證和證據認證的特殊性,《昆明會議紀要》作出“毒品犯罪中的自首情節具有較高司法價值”這一論斷,并據此規定對于自首的被告人,一般應當依法從寬處罰;對于積極響應司法機關發布的敦促投案自首通告而自首的被告人,從寬處罰的幅度應當更大,甚至對于具有自動投案情節的被告人,也要盡可能地兌現政策。這一規定將刑事政策與個罪治理有效結合,有助于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預防和減少毒品犯罪。2023 年“6·26”國際禁毒日期間,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十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中的“蔡澤雄、林小波販賣、運輸毒品案”即體現了這一政策導向。二被告人積極響應敦促投案自首通告,主動自境外回國自首,依法獲得從輕處罰,這對其他在逃人員具有示范感召意義,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2.突出重點、區別對待

這是毒品案件審判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關鍵。對于毒品犯罪的從嚴懲處,并非全面出擊,而是精準打擊,要打擊重點罪名、重大罪行、重要犯罪分子,突出打擊重點,聚焦打擊鋒芒,將嚴厲的刑罰分配給那些在毒品犯罪鏈條中處于源頭地位、發揮顯著作用的犯罪分子?!独ッ鲿h紀要》在死刑適用問題上,強調要毫不動搖地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方針,突出打擊重點,做到“三個嚴懲”,即依法嚴懲走私、制造和大宗販賣毒品等源頭性犯罪,依法嚴懲具有武裝掩護毒品犯罪、以暴力抗拒查緝情節嚴重、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嚴重情節的犯罪分子,依法嚴懲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職業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犯罪分子。在運輸毒品犯罪死刑適用上,《昆明會議紀要》又對嚴懲對象、打擊重點作了進一步明確。

《昆明會議紀要》對打擊重點的嚴懲不僅體現在實體處理上,還包括程序處遇和刑罰執行。在追繳涉案財物上,《昆明會議紀要》明確降低對重大、有組織的毒品犯罪案件中涉案財物認定的證明標準。毒品犯罪的暴利性是導致毒品案件高發的重要原因。依法追繳毒品犯罪的違法所得是涉毒財產打擊的核心環節,是懲治毒品犯罪分子、遏制毒品犯罪的重要手段?!独ッ鲿h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等有關規定,明確了對以下兩種情形采取“高度可能”的證明標準,即有證據證明高度可能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即可,而不適用一般毒品犯罪所要求的“確屬”涉案財物的證明標準:(1)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毒品犯罪案件;(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的重大毒品犯罪案件。在減刑假釋適用上,《昆明會議紀要》重申了對于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情節的罪犯,從嚴掌握減刑條件,嚴格控制減刑幅度和假釋適用,并增列“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作為嚴格控制適用減刑假釋的對象。同時,《昆明會議紀要》還明確,嚴格審查毒品罪犯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能力,對于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相關財產性判項的,一般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區別對待。寬嚴相濟以區別對待或者差別待遇為根本內容。區別對待是任何政策的基礎,沒有區別就沒有政策?!?〕陳興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年版,第12 頁?!皡^別”本身不是目的,關鍵在于如何“對待”,由此構建罪刑階梯,即對嚴重性程度不同的犯罪配置和適用嚴厲性程度不等的刑罰。其實,突出重點與區別對待具有一體兩面的關系特征。要突出重點,必須區別對待;而做到區別對待,勢必要突出重點。在辦理毒品案件時,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區分不同情形作出罪刑相適的處理。毒品案件情形復雜多樣,區別對待在毒品案件審判中要一以貫之、一貫到底。因為毒品犯罪中的區別對待呈現一定的層級性,在源頭性犯罪要區別對待,在末端犯罪中也應當區別對待。區別對待的多層性在毒品共同犯罪中也得到具體體現。各共同犯罪人雖然目標一致,但各自實施的行為、實際發揮的作用和具有的量刑情節有所不同,有必要予以區別對待。在共同犯罪問題上,《昆明會議紀要》不僅要求區分主從犯,也要求在不同主犯之間進一步區別對待。共同犯罪中有多個主犯的,應當在全面考察各主犯實際發揮作用的差別、具體犯罪情節、危害后果的差異及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不同的基礎上,對其中罪行更為嚴重者依法判處更重的刑罰乃至死刑。

3.罰當其罪、處刑均衡

這是毒品案件審判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目標。寬嚴相濟最為重要的在于“濟”,“寬”與“嚴”相“濟”的最佳結合點便是罰當其罪、處刑均衡。罰當其罪通常是就單個犯罪分子而言,指對其所處刑罰與其所犯罪行基本相當。這是刑罰個別化的基本要求,也是量刑規范化的精神所指。罰當其罪要求法官在量刑時猶如量體裁衣,要綜合考慮被告人涉案毒品數量、犯罪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作出恰如其分的處罰,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處刑均衡通常是就多個犯罪分子而言,指毒品犯罪同案犯之間、不同毒品案件犯罪分子之間,相同情形相同對待,做到類案同判。這是形式正義的基本要求。毒品犯罪具有特殊性,它屬于鏈條式犯罪,每個環節又可能存在共同犯罪,并呈現網絡化特征,這使得其犯罪形勢錯綜復雜,共同犯罪與對合犯罪交織,角色疊合現象突出。因此,相比其他犯罪案件,毒品犯罪的關聯案件和犯罪分子多,如何精準評估各被告人的罪責,從而既在個體上實現罰當其罪,又在群體中做到處刑均衡,考驗審判技藝和司法智慧。為此,《昆明會議紀要》在關于毒品共同犯罪和上下家的死刑適用問題上,規定了死刑適用應當考量的諸多因素和具體要求,并在涉案毒品數量達到巨大以上,判處共同犯罪中兩名以上主犯死刑和同時判處同宗毒品上下家死刑時,將“利于實現全案量刑平衡”作為考量因素之一。同時,《昆明會議紀要》還明確了多名共同犯罪人、上下家針對同宗或者部分同宗毒品實施犯罪的處理規則,力求處刑均衡。在新增的死緩限制減刑適用部分,《昆明會議紀要》明確將“量刑平衡”作為在毒品案件中激活該刑罰措施的目的之一。當然,處刑均衡也要防止量刑攀比。處刑均衡是在對個體罰當其罪基礎上,綜合性評判、整體性衡平的結果。因此,不同案件不能簡單類比?!独ッ鲿h紀要》規定,本案從犯的涉案毒品數量可能大于他案主犯,但對本案從犯的處罰并非必然重于他案主犯,確保量刑平衡。

通常而言,“刑事程序的設置與運行狀況對政策的貫徹將產生很大程度的減損或增益的作用”?!?〕龍宗智:《通過程序實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載《社會科學》2007 年第5 期。為從程序設計上促進處刑均衡,《昆明會議紀要》對關聯案件的審理作出更為體系化的修正,明確規定對于共同犯罪、上下家犯罪等一般應當并案審理,對于檢察機關已經分案起訴的共同犯罪或者關聯犯罪案件,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并案審理;同時對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武漢會議紀要》)關于分案審理的規定作出一定修改,將前提設置為因客觀原因分案審理且無法并案的情形,防止不恰當分案或者能并不并,有助于通盤考慮量刑平衡問題。

(二)正確理解和執行死刑政策

死刑因剝奪權益的重要性和執行的不可恢復性,歷來是刑事政策發揮作用的重要領域,從而形成針對死刑的具體刑罰政策,也就是死刑政策。死刑政策是寬嚴相濟基本刑事政策在死刑配置與適用方面的具體體現和拓展延伸?!氨A羲佬?,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是黨和國家一以貫之的死刑政策。嚴格控制是在整體把握上,控制死刑的適用規模。慎重適用是在具體個案處理上,嚴格依照法律、依據證據,審慎決定死刑適用。這種慎重,既有實體法上死刑適用標準的把控,也有證據法上證明標準的考量。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共有46 個死刑罪名,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少有的非暴力犯罪中,死刑適用較多的罪名。毒品死刑案件同樣需要接受“兩大刑事政策”的規制和引導。近年來,理論界有觀點提出應當廢止毒品犯罪死刑?!?〕趙秉志、陰建峰:《論中國毒品犯罪死刑的逐步廢止》,載《法學雜志》2013 年第5 期。筆者認為,對于毒品犯罪分子不能不殺,又不能濫殺,要確保死刑適用的公正與精準。

首先,死刑是懲治毒品犯罪的必要刑罰方法。對于毒品犯罪的社會危害分析,不能機械地以有無具體被害人著手,也不能簡單地跟故意殺人等暴力型犯罪類比,而應全面深入考察。清末堅決主張禁煙的林則徐曾言,“(鴉片)流毒于天下,則危害甚巨,法當從嚴”??v觀全球,因毒品泛濫導致國家動亂、社會動蕩、公共健康危機的國家不乏有之。歷史和現實已經證明毒品泛濫的巨大危害。因此,毒品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毋庸置疑。對于毒品犯罪,必須堅持零容忍和從嚴懲處方針,對于其中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必須堅決依法判處。

其次,要客觀看待死刑對于預防、懲治毒品犯罪的作用。死刑并不是遏制毒品犯罪的唯一手段,不具有“萬能”效果。毒品犯罪成因復雜,加強禁毒綜合治理,萎縮毒品消費市場,才是遏制毒品犯罪的源頭之舉、治本之策。因此,對于毒品問題的整治,要堅持打防并舉,治罪和治理并重,更加突出綜合治理在禁絕毒品中的作用。因此《昆明會議紀要》在總體要求部分,強調各級法院要堅持能動司法,主動延伸審判職能,不斷完善參與禁毒綜治工作機制。

最后,要嚴格規范死刑適用。在實體上,要嚴格掌握死刑適用標準,綜合考慮全案各種事實情節,全面考察被告人行為的社會危害,細致分析被告人罪責大小,確保死刑只適用于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確保死刑的精準適用。需要指出的是,從嚴懲處毒品犯罪與嚴格控制死刑適用看似矛盾,實則并行不悖,前者強調依法嚴懲,該判處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后者落腳標準把控,防止死刑被濫用。在程序上,要深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嚴格規范審判程序,充分保障被告人訴訟權益。在證據上,要牢牢把握案件質量生命線,堅決落實證據裁判原則。

二、《昆明會議紀要》中死刑適用的原則要求

(一)堅持從嚴懲處的基本方針

鑒于毒品犯罪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昆明會議紀要》明確規定,要毫不動搖地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方針,加大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犯罪分子及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相較以往兩個會議紀要,《昆明會議紀要》在死刑適用問題上充分運用“法定從重處罰情節”“情節嚴重”,從正反兩方面進一步加大對毒品犯罪懲治力度。其一,作為死刑適用的正向要件,將最高人民法院2008 年印發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大連會議紀要》)規定的具有累犯,毒品再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可以判處死刑的數量標準,由“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調整為“接近實際掌握的死刑適用數量標準”,體現了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犯罪分子的嚴懲和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在毒品數量剛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適用數量標準可以判處死刑的情形中,增加2016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所列的“情節嚴重”的兩種情形,即“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組織、利用殘疾人等特定人員實施毒品犯罪”,體現了對上述特定群體的關照。其二,作為死刑適用的反向要件,增設了毒品數量剛超過死刑適用數量標準情況下,可以不判處死刑的限定條件?!段錆h會議紀要》規定,毒品數量剛超過死刑數量標準,各共同犯罪人地位作用相當或者責任大小難以區分的,可以不判處被告人死刑。為有力打擊毒品犯罪,《昆明會議紀要》增設了“均不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限定條件,使規定更為周延。

(二)堅持區別對待的政策要求

區別對待既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核心要義,也是死刑政策發揮效用的前提基礎,借此區分出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確保死刑適用的精準??梢哉f,區別對待的政策要求貫穿《昆明會議紀要》死刑適用問題全篇。實踐中,要注意兩個問題:

一是整體上可以從犯罪類型、犯罪分子、犯罪情節三個維度展開區分,《昆明會議紀要》死刑適用部分強調“三個嚴懲”即是以此展開,但對于某個或某類具體案件,則需要三個維度相結合綜合分析,以便細致區分或突出其中罪責最為嚴重者。

二是對于某一具體行為類型,可以進行多個層級的區分,從而將作為極刑的死刑,配置給毒品犯罪中罪責處于頂端的犯罪分子。如《昆明會議紀要》對于運輸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實際上就進行了三個層級的區分。首先,從行為類型上,將運輸毒品與走私、制造與大宗販賣毒品區別對待。單純的運輸毒品行為只是走私、制造與大宗販賣毒品的中間環節,在整個毒品犯罪中具有從屬性、輔助性特點,其社會危害性與源頭性毒品犯罪有所不同,其死刑適用規則不能與后者等量齊觀,有必要將運輸與其他三種行為整體區分。其次,在運輸毒品內部,將受指使、雇用運毒者與幕后的指使、雇用者和出資、所有者區別對待。鑒于此,《昆明會議紀要》明確將組織、指使、雇用他人運輸毒品的主犯作為打擊重點。最后,在受雇運毒者之間,要求對受指使、雇用運毒者做到進一步區別對待。對于受雇運輸毒品犯罪,并非一律不適用死刑,而是要進一步區分具體情形。

(三)堅持“數量+情節”的量刑標準

毒品數量是毒品案件量刑的重要基礎性情節,是衡量行為危害性的重要指標,與社會危害性呈現正相關關系,因此,辦理毒品案件要重視毒品數量。但毒品數量僅是毒品案件諸多量刑情節中的一個情節,不是唯一情節。在決定對被告人是否適用死刑時,必須堅持“數量+情節”的標準,綜合考慮毒品數量、犯罪性質、犯罪手段、危害后果、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審慎作出決定。既不能片面考慮毒品數量,不充分考慮犯罪的其他情節,僅因毒品數量遠超死刑適用數量標準,就不加區分地判處多人死刑;也不能片面考慮其他情節,而忽視毒品數量,在毒品數量未達到相應標準的情況下,不加控制地決定死刑適用。尤其要摒棄“唯數量論”的不當做法,防止將毒品數量與死刑適用人數直接掛鉤,不考慮其他情節,簡單地按比例、倍數確定判處死刑的人數。

“數量+情節”中,“數量”與“情節”的功能是有差別的,“數量”具有量刑基準功能,從整體上劃定了刑罰的輕重。這種功能是雙向的,一方面,“數量”發揮量刑升格功能,即隨著毒品數量的增加,刑罰的嚴厲性逐漸抬高,判處死刑的可能性逐漸增大、適用死刑的人數逐漸增多。另一方面,“數量”又具有量刑框制功能,即毒品數量未達到相應標準,就不能適用死刑或者對二人以上適用死刑。實踐中,要切實防止虛化毒品數量的量刑框制功能,不加控制地以其他情節嚴重、惡劣為由“破格”適用死刑?!扒楣潯本哂行塘P調節功能,在毒品數量對應的刑罰幅度內,根據相關情節對刑罰進行增減微調,從而確定應當判處的具體刑罰。同樣,“情節”的功能也是雙向的,其一是加功能,即毒品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后,還需要具有相關從重處罰情節,才可以適用死刑。其二是對沖功能,即毒品數量雖達到相應標準,但因有相關從寬處罰情節,可以不適用死刑。從上不難看出,“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僅是適用死刑或者二人以上適用死刑的必要但不充分條件。實踐中,堅持“數量+情節”的量刑標準,就是要發揮“數量”與“情節”的雙向制約,確保死刑適用的公正。

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核準權十余年來的實踐探索和經驗總結,已經形成了全國相對統一的毒品犯罪死刑適用基礎數量標準,并構建了層次分明、銜接有序的死刑適用梯度?!独ッ鲿h紀要》以基礎數量標準為參照,使用了“接近”“達到”“剛超過”“巨大”等有關數量的表述,按照“數量+情節”的標準,針對不同數量層級,匹配了輕重有別的“情節”,從寬嚴兩方面規范死刑適用。至于如何界定“接近”“剛超過”,實踐中可在合理限度內酌情把握。例如,對于“接近”應理解為略低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但不能有較大差距。

“數量+情節”的量刑標準既是量刑把握原則,也是規范生成規則,為起草《昆明會議紀要》相關規定所遵循,具有從源頭上規范死刑適用的作用。如《武漢會議紀要》對氯胺酮死刑適用問題的規定較為原則,更多強調數量因素,實踐中不好把握?!独ッ鲿h紀要》根據“數量+情節”的標準,細化了涉氯胺酮犯罪的死刑適用條件,更加凸顯了情節對規范死刑適用的調節作用。

(四)堅持證據裁判的原則底線

證據裁判原則,簡而言之就是“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這是所有刑事案件特別是死刑案件必須遵循的鐵則和堅守的底線,毒品死刑案件也概莫能外。毒品犯罪隱蔽性強,偵查取證難度大。正緣于此,刑事訴訟法賦予偵查機關在偵辦毒品犯罪案件時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使用隱匿身份人員實施偵查,以及實施控制下交付等特殊偵查措施的合法性?!洞筮B會議紀要》也曾明確,運用特情偵破毒品犯罪案件,是依法打擊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在審判工作中,既要關注毒品案件查證的特殊性,也要牢牢把握辦案質量生命線,嚴格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嚴把毒品死刑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確保犯罪分子得到應有懲處。因此,《昆明會議紀要》強調,審理毒品死刑案件,應當嚴格貫徹證據裁判原則,始終堅持證據審查認定的最高標準和最嚴要求,確保辦案質量。

1.突出實物證據的證明價值

毒品實物是毒品案件最重要的客觀性證據,它既是證實被告人實施毒品犯罪的鐵證,也是量刑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的保障。毒品含量是擬判處死刑案件必須考量的因素,未查獲毒品實物的,無法進行毒品成分和含量鑒定,無法確保涉案物品確系毒品,也不能排除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可能。因此,為進一步提高案件證據質量,《昆明會議紀要》規定,對于全案未查獲毒品的,一般不判處被告人死刑;主要犯罪事實中未查獲毒品的,判處被告人死刑應當特別慎重。這既是證據規范要求,也體現了政策取向,也可以引導偵查機關盡量查獲毒品實物,防止毒品流入社會。規定中使用了“一般”的表述,給個別特殊案件保留了一定死刑適用空間,但對例外情形應嚴格把握。

2.強調“不排除”利益歸屬

在毒品案件定罪證據確實、充分,但影響死刑適用的證據存疑的情況下,量刑時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處理,即重要從寬處罰情節存疑時,疑點利益歸于被告人?!独ッ鲿h紀要》主要在兩處作出明確“不排除”利益歸于被告人的規定:一是關于隱匿身份人員實施偵查案件的死刑適用?!独ッ鲿h紀要》規定,原本意圖實施的毒品犯罪數量未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適用數量標準,不排除因受隱匿身份人員引誘,實施的毒品犯罪數量才達到該標準的,可以不判處被告人死刑。同時,《昆明會議紀要》在第七部分“隱匿身份人員實施偵查案件的處理問題”作出對應性規定,即不排除存在其他不規范使用隱匿身份人員實施偵查的情形,影響定罪量刑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處理。二是關于受指使、雇用運輸毒品案件的死刑適用?!独ッ鲿h紀要》規定,對于確屬受人指使、雇用運輸毒品的被告人,具有不排除系初次運輸毒品等情形的,即使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適用數量標準,也可以不判處死刑?!独ッ鲿h紀要》還進一步明確,對于不排除受人指使、雇用運輸毒品的被告人,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可以考慮不判處死刑?!独ッ鲿h紀要》之所以作出上述規定,主要考慮是相關情節證明困難,又不能將證明困難的不利后果轉嫁給被告人。如實踐中不排除受雇的情形較為普遍,而確屬受雇的證明標準往往較難達到。兩者主要是證明標準上的差異,取決于案件的客觀情況,多數情況下并不以被告人主觀意志為轉移。需要說明的是,“不排除”不能僅憑被告人的辯解認定,更不是無根據的推測,同樣要求有一定證據證明,只是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但是,對于存在反向證據的,能否認定為“不排除”,則需慎重考慮。例如,有一定證據線索指向被告人可能并非初次運輸毒品的,即使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此前曾實施運輸毒品行為,也不宜認定為“不排除”初次運毒。

3.明確推定明知慎用死刑

《昆明會議紀要》對主觀明知認定問題作出較大修改完善,強調要盡可能運用證據證明明知,明確了正確運用推定的方法,更為重要的是,首次明確規定對于運用推定認定明知的案件,在決定對被告人是否適用死刑時更要特別慎重。推定是根據事物之間的常態聯系,由已知事實來推引認定未知事實的方法,這種常態聯系并不存在必然性和唯一性。推定事實的證據基礎并不牢靠,存在反證予以推翻的可能。推定僅是替代證據證明的一種方式,是不得已而為之。因此,對于被告人否認明知是毒品的,首先應綜合運用在案證據加以證明,案件有補查補正條件的,應當要求有關機關及時開展補查補正工作,為死刑案件打下堅實的證據基礎,不能“一推了之”。當無法依靠證據證明,只能運用推定認定明知時,《昆明會議紀要》對此類案件雖未禁止適用死刑,但考慮到其證據原則,要求判處被告人死刑特別慎重。

三、《昆明會議紀要》關于死刑適用的若干具體問題

死刑適用問題一直是有關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重要內容?!独ッ鲿h紀要》在大連、武漢兩個會議紀要基礎上,依照前述“兩大政策”精神和“四個堅持”要求,對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問題進行了系統整合和修改完善,進一步明確、規范、細化了死刑適用標準。除總體要求外,《昆明會議紀要》共包括12 個具體法律問題,其中死刑適用與罪名認定是核心問題。死刑適用問題占《昆明會議紀要》法律適用部分的25%,涉及7 個專題,是《昆明會議紀要》中內容最多、篇幅最長的部分。筆者擇要將主要修改情況和相關規定作一介述。

(一)關于毒品共同犯罪及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適用

1.關于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適用

《大連會議紀要》對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適用作了較為原則的規定,《武漢會議紀要》予以規范、細化,多數規定仍有指導意義?!独ッ鲿h紀要》作了充分吸收,并對大連、武漢兩個會議紀要存在的問題作了修改。

(1)細化了判處一人死刑的毒品數量條件?!段錆h會議紀要》將一般只判處一名共同犯罪人死刑的毒品數量條件規定為“剛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實踐中各地反映,上述標準較難把握,對于超過該標準較多但未達到數量巨大的,能否判處兩名被告人死刑需要進一步明確。因此,《昆明會議紀要》將“剛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改為“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適用數量標準,但未達到數量巨大”,充分體現了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適用應當與涉案毒品數量等情節相適應的原則。

(2)嚴格了特定情形下可不判處死刑的條件。前文已經提及,在此不再贅述,主要說明一下修改原因。通常而言,共同犯罪并不是若干單獨犯罪的簡單相加,因而往往具有比單獨犯罪更大的社會危害性,〔6〕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 年版,第163 頁。如果僅因共同犯罪人地位和作用相當或者責任大小難以區分,不論是否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就一概不判處死刑,不利于實現對毒品犯罪有力打擊,因此,《昆明會議紀要》即增設了“均不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限定條件。

(3)規范了判處二人以上死刑的條件?!段錆h會議紀要》在毒品數量達到巨大以上可以判處二人以上死刑的規定中,使用了罪責稍次的具有“法定、重大酌定”從重處罰情節的表述?!独ッ鲿h紀要》刪除了“重大酌定”表述,一來不好把握,二來有利于進一步規范控制死刑適用。

2.關于毒品上下家犯罪的死刑適用

《武漢會議紀要》首次對毒品交易上下家的死刑適用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昆明會議紀要》對此作了部分修改:一是將不得同時判處上下家死刑的涉案毒品數量由“剛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量標準”改為“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適用數量標準,但未達到數量巨大”,以與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適用規則相對應。二是實踐中有的上家掌握購毒渠道,但為減少持毒風險,采取“以銷定購”方式販賣毒品,實際與持毒待售效果相同,故《昆明會議紀要》在對上家適用死刑的情形中,增加了“已掌握毒品來源”的表述,作為與“持毒待售”等值的判斷要素。

根據《昆明會議紀要》的規定,對于買賣同宗毒品的上下家,要認真考察上下家對促成毒品交易所實際發揮的作用,從而予以區別對待。既非一律認定上家罪責最大并判處上家死刑,亦非涉案毒品數量達到巨大以上就不加區分地同時判處上下家死刑。如上家持毒待售或者已掌握毒品來源,主動聯絡銷售毒品,積極促成毒品交易的,可以考慮判處上家死刑;下家積極籌資,主動向上家約購毒品,對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慮判處下家死刑。涉案毒品數量達到巨大以上的,也應綜合考量上述因素決定死刑適用。

3.毒品上下家與共同犯罪人的死刑適用差異

要注意區分販賣毒品上下家與毒品共同犯罪人死刑適用原則的差異。販賣毒品的上下家與共同犯罪人在毒品犯罪中的行為模式、所處地位和責任承擔方式有所不同。販賣毒品的上家和下家均是毒品交易中的單獨一環,獨立承擔責任,且地位通常是相對的。因此,對販賣毒品的上下家,在控制死刑適用的嚴格程度方面與共同犯罪不能完全等同,上家或者下家是否歸案對在案被告人死刑適用的影響也與共同犯罪有所區別。通常而言,上家或者下家是否歸案對在案被告人死刑適用的影響要小于存在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的案件?!?〕李靜然:《販賣毒品上下家的死刑適用》,載《人民司法》2016 年第17 期。

(二)關于運輸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

近年來,理論界廢除運輸毒品犯罪死刑的呼聲不絕于耳?!?〕莫洪憲、薛文超:《“厲行禁毒”刑事政策下運輸毒品罪的死刑廢止》,載《廣西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 年第2 期。筆者認為,從目前情況看,尚難從整體上廢除運輸毒品罪死刑,但應在嚴格控制死刑適用的基礎上進一步區別對待,準確把握打擊重點,對其中罪行極其嚴重、罪責最為突出的,需要保留死刑適用的空間?!独ッ鲿h紀要》基于上述精神,對大連、武漢兩個會議紀要中的相關規定作了整合完善,在突出打擊重點、強化區別對待的政策精神指引下,也作了一些突破和創新。

1.增加了涉嫌為實施走私、制造毒品犯罪而運輸毒品的死刑適用

《大連會議紀要》規定,涉嫌為販賣而自行運輸毒品,由于認定販賣毒品的證據不足而認定為運輸毒品罪的,其量刑標準應當與單純的運輸毒品行為有所區別。但實踐中也存在不少涉嫌為實施走私、制造毒品犯罪,因證據不足而認定為運輸毒品的情形,《昆明會議紀要》對此予以增加。

2.多措并舉,進一步規范受指使、雇用運輸毒品的死刑適用

首先,提出了整體審視、綜合考量,不搞“唯數量、數額論”的原則。整體審視是指將受指使、雇用者的運輸毒品行為置于整個毒品犯罪鏈條中審視,充分考慮其在鏈條中所處的地位和實際發揮的作用。綜合考量則要求在適用死刑時,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次數和距離、犯罪的主動性和獨立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獲利方式及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并結合毒品數量等因素慎重決定。不搞“唯數量、數額論”即要防止單純根據運毒數量、取酬數額決定刑罰的輕重,簡單在運毒數量與主觀惡性、取酬數額與地位作用之間畫等號。其次,采取列舉形式,明確了確屬受指使、雇用運輸毒品可不判處死刑的情形。大連、武漢兩個會議紀要對運輸毒品死刑適用的規定較為原則,實踐中把握難度大。為回應各地進一步細化運輸毒品犯罪死刑適用標準的呼聲,《昆明會議紀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以“列舉+兜底”方式明確了4 種可不判處死刑的情形,具有較強的指導性。所列4 種情形中,或不排除系初犯,人身危險性相對較??;或明顯處于從屬、輔助、被支配地位,在犯罪中實際發揮的作用相對較??;或因急迫生活困難實施犯罪,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因此在決定死刑適用時應予區別對待。再次,修改了對不排除受指使、雇用運輸毒品的被告人不適用死刑的條件。根據上述不搞“唯數量、數額論”的原則,為防止僅根據毒品數量決定死刑適用,刪除了《武漢會議紀要》相關規定中毒品數量不屬于巨大的限制。最后,在多人受雇運輸毒品的死刑適用中,增加了受雇“同行或者分段”運輸毒品的表述,同時為了規范受雇運輸毒品一案判處多名受雇者死刑的情況,將《武漢會議紀要》規定的“二人以上死刑”中的“以上”刪除。

(三)關于制造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

近年來,制造毒品犯罪呈現流程分段化等新特點,制造毒品半成品犯罪的死刑適用問題較為突出?!独ッ鲿h紀要》結合犯罪形勢發展變化,根據所處制毒階段及制出物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分三種情形規定了不同的死刑適用規則。制造毒品中的制出物主要有毒品成品、半成品和粗制毒品三種。雖然制出上述三種物品都屬于制造毒品犯罪既遂,都計入涉案毒品數量,但嚴格地說,僅制出毒品半成品的并未達到既遂標準,《昆明會議紀要》按照犯罪既遂論處,是為了嚴厲打擊制造毒品犯罪所作的一種司法擬制;制出粗制毒品的,與制出毒品成品在社會危害的現實性、緊迫性上也不能等量齊觀,故在死刑適用上應當有所區別?!独ッ鲿h紀要》正是為了準確評價被告人的罪行嚴重程度和社會危害,確保死刑精準適用,才作出這種區分。

1.可以判處死刑情形

即已制出毒品成品,其數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適用數量標準,又無從寬處罰情節的?!独ッ鲿h紀要》在《大連會議紀要》相關規定基礎上,增加了“無從寬處罰情節”的限定,更為契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對于已制出毒品成品的案件,既包括制出成品并被現場查獲的情形,也包括有證據證明已制出成品但因被轉移或者銷售等原因而未被查獲的情形。當然,第二種情況也要受到前述規定“全案未查獲毒品的,一般不判處被告人死刑”的規制。此外,對于實踐中未查獲達到死刑適用數量標準的毒品成品,但相關證據顯示不排除被告人曾另外制出一定量的毒品成品,累計數量達到死刑適用數量標準的,筆者認為不宜降低證明標準對被告人判處死刑。

2.不得判處死刑情形

即無法制出毒品成品或者僅查獲毒品半成品的。對于為逃避打擊而專門制造毒品半成品案件的死刑適用,實踐中爭議較大。有意見認為,對于專門制造毒品半成品逃避打擊的被告人,如果半成品數量遠超巨大,也可以考慮判處死刑。經充分調研論證,《昆明會議紀要》沒有采納該意見,主要考慮此類犯罪與后續制造毒品成品的犯罪或者直接販賣毒品成品的犯罪在社會危害上仍有一定區別,不宜對其制販毒品半成品行為直接判處死刑;但是如果被告人與其他制造、販賣毒品犯罪分子構成共同犯罪,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依法判處。

3.慎用死刑情形

即已制出毒品成品,但其數量未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適用數量標準,或者僅制出粗制毒品的。制出的毒品成品未達到相應數量標準的,介于前述兩種情形之間,既不屬于無法制出毒品成品或僅查獲毒品半成品,又不符合制出的毒品成品達到相應數量標準。對于此種情形,應當如何慎用死刑?筆者認為,查獲和經查實此前制造出的毒品成品數量過低的,由于社會危害相對較小,原則上不宜判處死刑;只有毒品成品達到一定數量,且半成品數量巨大、純度較高的,才具有同等社會危害,可以考慮判處死刑。比如,制出的毒品成品數量累計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適用數量標準的一半以上,查獲的毒品半成品數量巨大,且純度達到同類毒品成品的正常純度的情形。僅制出粗制毒品的,也屬于未制出毒品成品的情形,但考慮到粗制毒品已較為接近成品,僅在品質、外觀上與毒品成品存在一定差別,與僅查獲毒品半成品的案件量刑時不能等量齊觀,故《昆明會議紀要》保留了對僅制出粗制毒品案件一定的適用死刑空間,但要求慎重判處。如果制出的粗制毒品數量巨大,且達到同類毒品成品的正常純度的,可以考慮判處死刑。

(四)關于非傳統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

1.氯胺酮犯罪的死刑適用

《武漢會議紀要》對氯胺酮死刑適用問題作出規定,明確了數量標準及考量因素,但較為原則,操作性不強,實踐中難以把握?!独ッ鲿h紀要》根據“數量+情節”的量刑標準,主要作了以下兩方面的修改:一是將氯胺酮的死刑適用數量標準調整為海洛因的10 倍“以上”?!段錆h會議紀要》規定,對氯胺酮的死刑適用數量標準一般可以按照海洛因的10 倍掌握?!独ッ鲿h紀要》根據氯胺酮的致癮癖性、毒害性、濫用情況和犯罪形勢,結合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此類死刑案件的實際情況,將氯胺酮的死刑適用數量標準調整為海洛因的10 倍“以上”。二是細化了涉氯胺酮犯罪的死刑適用條件?!独ッ鲿h紀要》從犯罪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量刑情節等方面,進一步明確了涉氯胺酮犯罪適用死刑的條件,更便于實踐操作。

2.新類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

《昆明會議紀要》對《武漢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加以完善,進一步規范其他新類型毒品犯罪的死刑適用,并以有無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兩種情形分別處理。一是對于無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新類型毒品,一般不判處死刑。刑法和司法解釋未對新類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作出規定的,說明其成癮潛力和濫用風險尚未得到科學評估,也間接反映其濫用范圍和危害性相對較小,適用死刑的依據和必要性不足。故《昆明會議紀要》將一般不判處死刑的其他新類型毒品范圍,由《武漢會議紀要》規定的“濫用范圍和危害性相對較小的”改為“刑法、司法解釋未規定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這樣規定更為客觀,更便于司法實踐把握和判斷。二是對于有定罪量刑數量標準的新類型毒品,判處死刑應當慎重。由于新類型毒品的濫用范圍、犯罪形勢、現實危害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常見毒品存在一定差異,在死刑適用的標準和原則上也有必要體現區別。但考慮到新類型毒品犯罪形勢的發展勢頭,《昆明會議紀要》仍保留了對有定罪量刑標準的新類型毒品適用死刑的空間,并細化了對此類犯罪適用死刑的條件,從犯罪性質、涉案毒品數量、被告人的地位作用、量刑情節方面予以規范明確。需要注意的是,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不同于死刑適用數量標準,在決定死刑適用時,不能簡單按照定罪量刑數量標準進行折算,仍要綜合新類型毒品的濫用情況、犯罪形勢及犯罪的實際危害等因素加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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