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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委會社會資本影響難辦案件決策的運行機制

2023-02-20 23:35鄭朝菁
關鍵詞:黨政機關委會裁判

鄭朝菁

(廣西大學 法學院,南寧 530004)

一、問題提出

一般認為“難辦案件”①包括:事實難辦案件、法律難辦案件、影響難辦案件、關系難辦案件。本文使用的“難辦案件”主要指影響難辦案件與關系難辦案件。難辦案件裁判結果背后折射出法院內部資本與外部資本的較量。難辦案件中審委會的政治、社會考量隱藏于判決書之后,但又對裁判結果起到決定性作用。只有探尋審委會社會資本影響案件決策的機制,才能揭示難辦案件決策的深層邏輯。難辦案件中當事人將調動一切社會資本影響裁判結果,法院通過“合議庭—審委會”應對壓力、分散責任,平衡糾紛解決與規則之治。審委會獲取和維持社會資本的行動深刻地影響了決策結果。那么,審委會如何投資社會資本,并獲得何種回報?法院的內部資本和外部資本通過何種途徑流通交換,進而影響司法決策?當難辦案件中規則之治與治理考量發生沖突時,審委會如何運用內外部資源及橋梁位置抵御外部壓力、減輕內部責任壓力?行動成功與社會資本正相關,司法決策過程中地位強度與網絡位置強度何者對于裁判結果的影響更大?

社會資本是指行動者在行動中獲取和使用的嵌入在社會網絡中的資源[1]24。審委會制度處于中觀層面,通過法院院長這個橋梁連接法院外部宏觀層面的政治社會資本、微觀層面的合議庭②與當事人的個體社會資本。組織社會資本在宏觀層面上體現為組織間社會資本[2],即審委會從地方黨政機關處獲得維持組織運轉、實現組織目的的社會資本;在中觀層面上體現為組織內社會資本[2],審委會是構建“合議庭—審委會—上級法院”③審判網絡的橋梁,發揮抵御外部壓力、分散內部責任的結構功能;在微觀層面上體現為個體社會資本,審委會社會資本影響了合議庭法官的決策與當事人的行動策略。在審委會社會資本研究的宏觀層面上,學者們研究了法院與黨政機關的關系、法院院長的角色[3-4]。在中觀層面,對審委會的功能及存在合理性,有學者指出審委會的司法行政化、判審分離的結構性弊端[5],蘇力指出審委會抵御外部壓力、彌散責任的功能[6],賀欣提出責任“黑洞”理論[7]。關于審委會的實證研究驗證或修正了以上觀點[8-9]。在微觀層面,審委會是影響法官決策的因素之一[10]。

利用社會資本的視角利于呈現結構與網絡對組織、個體行動的影響。本文從組織、整體和動態的角度切入,研究司法裁判中各種社會資本在不同個體與組織之間的流動,探究審委會社會資本的運作影響難辦案件決策的機制。審委會制度運行過程中,法官個體、法院整體和當事人等利益因素鞏固了其現實合理性。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建立科學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是司法改革的重大現實任務。審委會制度運行的行政化因素導致了裁判結果不確定性與審判權力運行秩序的混亂,是司法改革的難點所在。審判權力運行機制改革的關鍵在于在法官個體、合議庭與審委會間合理分配審判權。只有充分探討審委會的決策機制,才能深刻理解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的深層邏輯,也才能正確理解審判權力結構的轉型趨勢與審判權力配置的合理狀態。

二、審委會宏觀層面社會資本對難辦案件決策的影響

“行動成功與社會資本正相關”,擁有更具達高性、異質性與廣泛性的社會資本、處于好位置或中間人(橋梁)位置上的行動者更易獲得成功[1]59-62。當地黨政機關對法院的人事、責任承擔方面的社會資本產生重要影響,法院通過院長這個橋梁爭取維持組織運行的社會資本,法院處于等級制結構中的較低位置及社會資本欠缺影響了難辦案件的裁判結果。審委會宏觀層面的社會資本指法院基于自身等級制位置與職能,能夠從地方黨政機關處獲得的社會資本。

(一)黨政機關對審委會社會資本的影響

社會、政治影響大的難辦案件中,首先是當地黨政機關對法院自上而下的責任壓力傳導。例如,被告武某、殷某被訴犯濫用職權罪一案,有最高人民檢察院與該市檢察院的關注、該縣縣委的意見。該縣縣委的意見對該縣法院審委會討論的最終結果產生了重要影響[9]。

在社會結構中,地方黨政機關與法院院長的初始位置較好(等級制中較高位置)。地方黨政機關較法院初始位置更好,院長較院內其他成員初始位置更好?!俺跏嘉恢迷胶?,行動者越可能獲取和使用好的社會資本”[1]63。黨政機關和院長的初始位置決定了二者在社會資本的達高性、異質性與廣泛性上具有優勢,能更輕易地獲取和控制資源,分配資源并指導較低位置者的行動。當地黨政機關通過目標設定權、檢查驗收權、激勵分配權與人事任命權實現對其他機關的行為約束[11]。

黨政機關將任務“發包”給各部門。一是設定可衡量的目標。司法機關除了完成本職工作還需積極響應政策及黨委的意志輸出,參與社會綜合治理[12]。司法機關只有多出成績,在有些事關地方穩定與經濟發展的難辦案件中回應黨委的治理期待,才能應對考核制度,贏得資源與編制的傾斜。二是形成連帶機制,增強上級對下級的工作監督。發包方享有檢查權與指導權。上級機關考核重視結果管理,影響大的難辦案件是檢查重點。為應對更上一級機關的檢查,法院也會慎重考慮當地黨政機關的治理考量。三是“激勵力度”增強。對維穩、上訪等政治敏感事件,采取“一票否決”。責任后果促使當地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督促法院妥善處理難辦案件。

其次是法院對當地黨政機關自下而上的責任分散。政法委或黨委主動施壓的情況較少[3],反而有時是法院主動尋求黨政機關的支持[9]。政治、社會影響大的難辦案件需發揮黨委的統籌協調功能,需黨委支持來降低政治風險?;鶎狱h政機關表現出較強的維穩偏好,但司法程序與維穩案件的多元復合目標之間存在一定的張力。

政治、社會影響大的難辦案件尤其是維穩案件的轉化橋梁是院長,黨委或政法委和法院通過正式會議雙向傳輸法律和治理信息,院長等院領導在審委會上將治理信息再傳遞給法院整體[13]。地方黨政機關領導的個人意見也可能通過非正式渠道影響判決結果[13]。院長的選任體現了黨委在人事任命權上的影響力,本級黨委、上級黨委在院長的產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4]。院長作為總負責人,就本院整體工作與轄區內下級法院工作對同級人大、黨政機關以及上級法院負責。

綜上,地方黨政機關初始位置比法院好,處于當地等級制結構中的較高位置,擁有更好的社會資本,手握資源分配大權,對法院的考核、人事任免有重要影響,在影響較大的難辦案件中指導處于較低位置上的法院的行動。黨政機關將治理期待傳達給法院,法院在多數情況也會響應其治理期待,并盡力使符合治理期待的裁判更合法化。

(二)連結審委會與黨政機關社會資本的橋梁——法院院長

院長是法院與當地黨政機關溝通的橋梁(中間人位置),連結了黨政機關社會資本與法院社會資本,為法院爭取維持組織運行的社會資本。院長主要承擔管理協調任務,在社會資本的達高性、異質性、廣泛性上更具優勢(相對院內其他成員而言),處于院內等級制高位及橋梁位置的院長獲得更多對外協調的信息和社會資本。院長與黨政機關互動需較強的主動性,回應其治理期待,為法院的人事、編制、職級、職數、基建、經費、難辦案件的解決等方面爭取更好的社會資本[14]。

法院黨組擁有法院運行資本的決定權,包括審判管理權、人事權、財政權。法院黨組決定院內重大事項包括難辦案件,且黨組成員大多是審委會成員。法院院長擁有黨組書記身份,在副院長、其他黨組成員、正副庭長的選任中也發揮著重要作用[15]。院長處于院內等級制中的最高位,擁有院內最好的社會資本,若其利用自身社會資本施壓,對院內成員的影響力大。

綜上,社會結構中等級制中的更高位置者(初始位置好)擁有更具達高性、異質性、廣泛性的社會資本,占據橋梁位置的行動者也擁有好的社會資本。等級制中的低位置者通過橋梁由高位置者處獲得維持自身組織運行的重要社會資本,高位置者分配資源以指導低位置者的行動(地方黨政機關影響院長,院長影響法院內部成員)。由此造成的可能后果是欲影響難辦案件的決策結果,先影響等級制結構中初始位置較高者或橋梁位置者,即地方黨政機關或院長。

三、審委會中觀層面社會資本對難辦案件決策的影響

審委會中觀層面的社會資本指司法審判的“合議庭—審委會—上級法院”社會網絡。審判網絡通過審委會的橋梁作用得以構建,用以凝聚組織內資源,協同組織內行動,實現組織目標。

(一)審委會是連結外部社會資本的橋梁

審委會承接了組織外的責任壓力,將其傳導給合議庭,法院整體協同消化法律方面的責任壓力,并向外部機關分散部分政治與社會方面的責任壓力。例如,程某被訴犯交通肇事罪一案,該市政法委的意見對裁判結果產生了重要影響[9]。

因外部政治、社會壓力介入形成的難辦案件,須通過協調達成折衷結果,需借助黨政機關的社會資本擺平紛爭和引入外部的信息與資源,處于對外協調橋梁位置的審委會才擁有這種社會資本或掌握連接這種社會資本的渠道?!皞€體越靠近網絡中的橋梁,獲取的社會資本越好(工具性行動)?!盵1]68-69審委會依其獨享的優勢信息判斷外部壓力大小,得出最佳回應策略。審委會中的院領導通過與當地黨政機關的信息交換得知其治理期待,可能是比較模糊抽象的導向,也可能是具體結果,具體的合法性細節及裁量結果則交由法院完成,法院可在盡可能兼顧社會影響與規則適用的情況下得出具體裁判結果。壓力的大小與糾紛的規模、所處階段與牽涉機關的數量、層級有關,若涉及群體性糾紛、公有性質單位、多個機關,需投入的協調資源也越多,影響裁判結果的不確定因素也越多,需要協調橫向各部門、縱向各層級的意見。但如果協調機關的社會資本在消除案件影響中起較大作用,則可能影響裁判結果。

外部的黨政機關只需與橋梁位置的審委會聯系,將信息傳遞到合議庭并影響其行為,保障自身信息利益與控制利益;但又在審委會與合議庭間保留了結構自治性,保障裁判結果合法性。法官處于一種結構自主性較低的位置,處于不利的信息獲取、交換位置,處于一種被控制的位置,加之正式制度的束縛④,只能遵循審委會作出的決定。審委會是法院中連接外部社會資本并應對外部壓力的唯一正式橋梁⑤。實踐中,法院抵御外部壓力的行動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過強的外部壓力可能通過審委會影響裁判結果。當對外協調社會資本在難辦案件的解決中不可或缺時,審委會能夠主導案件的裁判結果。

(二)審委會是連結更高層次資源的橋梁

組織內合議庭向審委會自下而上地分散責任?!皩τ诠ぞ咝孕袨?,網絡位置(靠近橋梁)強度視橋梁所連接的不同資源而定?!盵1]70-71占據著靠近連接較高位置行動者的橋梁位置的行動者,往往能獲取好的社會資本。社會影響大的案件,法院須調用各層次資源化解各方壓力:一是借用合議庭法官資源對當事人作出勸解或安撫其情緒。例如,在文某、文某某、習某訴被告A縣第一中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中,該縣法院做了大量矛盾化解工作[9]。合議庭可利用自身或院內成員的社會網絡,安撫當事人情緒,善用調解使糾紛得到解決。二是借用“審委會—合議庭”的事實與知識、信息資源形成裁判方案,合議庭先向審委會提供幾種可能的方案,審委會通過討論進行利益衡量,優化并選出最佳方案。例如,文某等訴A 縣第一中學一案,該縣法院審委會最后形成三種判決方案。第四次討論時一位副院長評價方案:……采用第三種意見法院易陷入被動;采用第二種意見社會效果較好[9]。三是尋求當地黨政機關和上級法院的支持,征詢其意見或匯報裁判方案,借助其治理資源。例如,文某等訴A 縣第一中學一案曾三次請示市中級人民法院[9]。法院依其他機關反饋的治理性意見,完善裁判方案;同時借助當地黨政機關的治理資源減少政治與社會影響。難辦案件中后兩方面的資源更重要,由于糾紛解決需獲得更高層次的黨政機關社會資本的支持,院長的對外協調社會資本不可或缺,加之審委會擁有更好的平衡裁判中的法律因素、政治因素與社會因素的治理技藝,更能調用院內行政管理資源,審委會的橋梁強度最大。其他院領導個體的社會資本均不足,無法應對外部機關壓力及對此負責,審委會成為裁判結果的最終決定者。

法官會議的運行現狀也能從側面佐證審委會的橋梁強度。專業法官會議實際上發揮著代替審委會討論個案事實的功能(部分疑難復雜案件),發揮著過濾審委會討論案件的功能[16]。但專業法官會議連結的成員行政級別較低(欠缺更高層次的社會資本),加之咨詢意見僅供參考,且責任由主審法官或合議庭成員承擔。咨詢意見既無強制性效力,又未分散責任,所以運行結構產生了異化(行政化因素多),部分案件還須交予審委會。從法官會議的異化可見審委會的橋梁強度的力量。專業法官會議的橋梁強度比審委會的弱,所以實踐中也只起到過濾機制的作用,無法代替審委會。

審委會占據了連結地方黨政機關(較高位置者)的橋梁位置,更易獲得其支持與更高層次的資源;也占據著連結院內較高位置者(院領導)社會資本的橋梁位置,當需要借助較高位置者(地方黨政機關、審委會)的更高層次社會資本解決難辦案件時,審委會能主導判決結果。

(三)審委會是協調結構幅度的橋梁

對于法律方面的責任壓力,合議庭主要負責事實方面,審委會主要負責法律適用方面?!皩ξ挥诘燃壷祈敳考案浇偷撞考案浇男袆诱叨?,網絡運作(關系與位置)效應受到等級制結構的約束?!盵1]72因院內等級制結構與職能分工的約束,合議庭上行幅度小,院領導的下行幅度小,處理難辦案件時通過審委會制度的橫向與縱向關系連結審委會與合議庭的資源,作出最優決策:橫向關系體現為審委會成員的集體討論,有助于進行民主決策,匯集最優資源解決難辦案件。在溝通上,事實、法律信息量更為真實準確,但需要甄別整合;在互動上,成員間相互協作配合,交換信息,共同解決難題。各種意見得以表達,各種方案得以考量,裁判方案更為完善。橫向的民主討論追求公正與科學的決策,保障裁判的合法性??v向關系追求效率與確定性,審委會整合各種意見,高效地形成決議,作出判斷,解決難題。在溝通上,審委會審查并優化合議庭所提出的裁判方案,在治理考量以及疑難的事實、法律問題意見上的命令化色彩較重;在互動上,合議庭必須執行審委會作出的決定。橫向關系與縱向關系,解決了難辦案件的時效問題與利益衡量問題,得以高效解決糾紛、執行法律。所以審委會在難辦案件中協調審判網絡結構幅度的功能上不可替代。

審委會中院長的主導性話語權是審委會的橋梁作用的衍生品,審委會的橋梁作用的發揮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院長的社會資本及對外協調優勢,且制度賦予院長啟動審委會程序和主持審委會活動的權力。

綜上,橋梁發揮著連接功能,即對外協調,尋求支持,匯集信息,凝聚內部資源的功能,這些功能也使審委會發揮著抵御外部壓力、分散責任的作用。由于難辦案件中借助(連結)外部機關社會資本的必要性,通向最優外部機關社會資本渠道的唯一性,整合內外部社會資本的結構必然性,致使審委會的橋梁功能不可或缺。難辦案件中審委會的討論結果為回應地方黨政機關治理期待而產生,當地黨政機關對裁判結果的影響比審委會更大,所以地位強度(等級制中位置)的影響更大,即難辦案件中等級制中的更高位者比網絡中的較高位者影響更大,更好位置者的社會資本比橋梁位置者的社會資本對行動成功的影響更大。

“地位強度(初始位置強度)對社會資本的影響應該比網絡位置強度對社會資本的影響大?!盵1]166地位強度即等級制位置決定了其擁有的社會資本。而在網絡中占據橋梁位置只是擁有獲取更好社會資本的機會,更好的社會資本始終掌握在等級制中的位置較高者手中并由其決定如何分配,橋梁位置者(審委會)獲取及利用的社會資本受等級制中更高位置者(地方黨政機關)的約束。掌握在司法裁判中解決糾紛的更關鍵社會資本的組織所構成的橋梁強度更強,抵御外部壓力的力度更強。審委會能否成功抵御外部壓力的關鍵在于難辦案件解決及組織運行的社會資本在何種程度上依賴于組織外部資本,如果依賴程度過大,地方黨政機關的橋梁強度更強,黨政機關的影響將通過審委會這個橋梁傳輸至法院內部,進而影響裁判結果。院長在審委會中的主導性話語權也是地位強度影響的體現。他是審委會的程序啟動人、活動主持人(審判網絡中的位置)并不是導致其主導性話語權的真正原因,真正原因是他(或說法院黨組)掌握院內的人事權、財政權、審判管理權,而這些權力都是他處在法院院長(等級制結構中的位置)位置上,同級黨委、人大及上級法院賦予他的。

當關系與社會影響在較小范圍內,法院較多依靠自身社會資本合法化解社會影響,作出公正裁決。社會影響較大時,需尋求黨政機關社會資本的支持,在裁量結果上體現出重視社會效益的利益衡量傾向,而且會盡量征得上級法院、當地黨政機關的同意,盡可能保證判決的合法性。如果法院處于社會影響和政治影響的夾縫中,則會反復衡量,使裁判結果顧及當地黨政機關的治理期待和當地群眾的觀念。事實、法律適用的難辦案件受外部影響較小。

(四)審判網絡中的上級法院

下級法院會自下而上向上級法院轉移責任,審委會是案件傳輸至上級法院的橋梁。上下級法院的組織任務與組織目標不完全一致。改判發回重審在考核指標中的負向分值比重高[17]、影響大,導致“先請示后定”現象。下級法院也可能利用正式制度,有意識地做出顯失公平的裁判結果,將糾紛上揚。為分散責任,上級法院可能退回請示,也可能維持原判、發回重審或調解,較少直接改判。下級法院的請示可能造成上訴制度的虛置與“責權不一致”的結果。上級法院在下級法院院長選任中影響力的逐步增大及上下級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事務聯系也影響了裁判結果。

四、審委會微觀層面社會資本對難辦案件決策的影響

微觀層面的社會資本即個體的社會資本。合議庭中法官個體的決策受責任制度、院領導人事權及當事人行動影響。

(一)審委會社會資本對合議庭法官決策的影響

法院內部和外部的人情關系將影響法官決策。關系越強,獲取的社會資本越可能正向影響表達性行動的成功,強關系對獲取好的社會資本更有效。部分法官可能通過表達性行為試圖與院領導建立強關系,以求在任務分擔、晉升、分配福利時能施加人情影響。實踐中,法官的民主測評、考核得分對其任用作用有限[18]。關系社會資本提升基層法官成為中層及以上干部的可能性[19],且任用決策與院長及黨組的決策權密切相關。所以若想獲得更高的關系社會資本與晉升機會,需要更多同質性行動,法官可能會在裁判決策中綜合考量審委會成員的意見。法官在部分案件中難免受到當地熟人社會中強關系的影響。

法官的責任承擔也使法官試圖將個人責任轉化為集體責任,自下而上轉移責任?!敖Y果中心主義”的錯案追究模式,錯案追究程序的司法化導向缺失,致使錯案追責行政化色彩過重。層層加碼的考核鏈條致使上級更嚴厲地監督下級,影響審判權的獨立行使。部分基層法官長期超負荷運轉,面對考核指標時也力不從心。一線法官風險大、責任重,晉升空間小。若無有效激勵,工作積極性易不足,面對一些爭議較大、可能影響考核的案件,更傾向于請教更有經驗的法官或是將其傳遞給審委會。綜上,因法官履職保障不足,裁判結果可能會受到院領導壓力或當事人的人情影響。

(二)審委會社會資本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行動策略的影響

黨政機關社會資本影響法官決策的連鎖效應決定了當事人的行動策略,當事人的行動又反作用于司法決策。在當地擁有較強社會資本的人可運用同質性互動與異質性互動影響裁判結果。他可以借助當地黨政機關領導來影響法院決策,一是通過私人關系,二是制造維穩事件。他可以鼓動群體成員通過鬧事等方法來制造事關維穩的難辦案件。還有一種情形就是群體成員自發組織或是無資源的個人,借用激進行為與政府產生異質性互動。當事人也可借助律師的社會資本對裁判結果施加影響,但訴訟代理人社會資本在多數案件中都不是勝訴的決定性因素[20]。

“關系越弱,自我在工具性行動中越可能獲取好的社會資本”[1]65-68。異質性行動需付出高代價,鬧事等激進行為觸動了政府的維穩神經,由此掌握了消除維穩負面效果的社會資本以驅動異質性互動,再通過當地黨政機關的施壓影響裁判結果。法院與資源豐富的鬧事方交換的意愿比與資源匱乏一方交換的意愿強烈得多。綜上,法官決策可能會受到當事人和組織的社會資本(或鬧訪行為)的影響。

五、結語

難辦案件中責任壓力通過審委會及院長的橋梁作用,沿“當事人—黨政機關—法院—法官”路徑傳導,難辦案件化解過程中對黨政機關社會資本的依賴及地位強度效應,造成外部社會資本通過審委會這個橋梁影響裁判結果。為抵御外部社會資本對審判權運行的影響,應賦予等級制中更低位置者(法院、法官)以履職保障,弱化審判權運行機制中的行政化因素,加強相關制度的司法化改造。

第一,限制審委會討論案件的范圍,逐步弱化其審判職能?!度嗣穹ㄔ航M織法》規定審委會的職能為⑥: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討論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重大問題。應依法院的地域、層級等突出重點功能,基層法院審委會主要處理影響大的難辦案件;中級及以上法院審委會更注重審判經驗總結。應針對不同職能屬性設置不同程序,總結審判經驗、討論審判工作可適用會議制;適用開庭審理的審判職能,可增強程序親歷性;適用書面審理的審判職能,可適用書面審理程序。還應嚴格落實按法官等級和資歷由低到高的發言順序,以及加強裁判文書中審委會決定理由的公開。還可探索由審委會委員與原合議庭組成新合議庭的模式。

第二,優化法官會議職能及議事規則。應厘清與審委會的關系與界限,法官會議可分流部分政治社會影響較小的難辦案件。在會議程序設計上,應弱化參會人員行政級別,增強主審法官的實質性參與,提交法官會議時應注重主審法官的意愿,分管院長、庭長并非必要組成人員,應選擇經驗豐富、業務素養高的法官組成法官會議;調整發言順序,可以遵循資歷從低到高的順序;還可吸納外部專家學者、人大代表等參與,促成司法機關與社會公眾間的良性互動,增強裁判結果可接受性;還應強化程序透明度,發揮留痕機制的效能。法官會議可以采取較為靈活的組織方式,依據具體案件的難易程度分別組成多層次的咨詢組織,依次擴大咨詢的層次與范圍。

第三,完善法官責任制,總體上應弱化責任制度的行政化價值取向?,F今不同類型責任及追責機制的邊界模糊,如司法倫理責任、紀律責任、違法審判責任等責任類型、范圍須清晰厘定,各層次的規定亟待整合,避免責任內容交叉、追究疊加,加劇治理難度。應建立符合實際的責任認定標準與程序,將“裁判行為”作為審查核心,結合主觀過錯及客觀行為認定責任。對法官遵守程序的自由裁量、與上級法院法官認知存在偏差、或出現社會影響等情形,不應追究其責任,這也是審判權獨立行使的題中應有之義。還應組建職能范圍合理、專業性強的監察部門,完善其工作方式與運行程序,并實現法官懲戒委員會與職能部門的有機銜接。此外還應完善激勵機制及考評制度。

注釋:

①影響難辦案件指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關系難辦案件指受當事人社會關系影響和國家機關影響的案件,在國家機關影響的情形中兩類案件間的界限并不明顯。參見侯猛:《案件請示制度合理的一面——從最高人民法院角度展開的思考》,載《法學》2010年第8期,第127-129頁。

②本文使用“合議庭”概念時主要指代合議庭中的法官個體。

③本文將法院系統內的各級法院組織視為一個整體。

④《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9條第二款。

⑤本文不討論法院內部成員通過個人社會關系的非正式渠道尋求外部資源的個例。

⑥《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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