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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欺凌的準確界定與源頭治理

2023-02-26 20:00李小龍
關鍵詞:暴力刑法校園

李小龍

(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檢察院,天津 300122)

一、“校園欺凌”實踐認定中需注意的問題

(一)校園欺凌概念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關于“欺凌”,是這樣表述的:發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這個表述明確了欺凌的手段既包括肢體的、言語的,還包括網絡的;強調了實際損害既包含身體、財產上的,也包含精神上的??傮w而言,它借鑒了國內外的相關定義,并結合了我國的實際,是一個對“欺凌”比較科學、準確的界定。然而,僅從這個定義出發,仍然不足以就校園欺凌與社會欺凌的區分給出明確的答案。關于這個問題,一般有這樣幾種觀點:第一,“校內說”,即只有欺凌行為發生在校園內才算校園欺凌;第二,“校內及周邊說”,即欺凌行為發生在校園內以及校園合理輻射的范圍內即是校園欺凌;第三,“校園被害說”,即只要欺凌行為破壞了學校的學習環境和秩序,無論發生在哪里均為校園欺凌。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較為合理,即欺凌行為發生在校園內以及校園合理輻射的范圍內,就可以認定為校園欺凌。

(二)校園欺凌與校園暴力的辨析

從語義上說,“欺凌”是指欺壓、凌辱,暴力則泛指通過武力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和精神的行為??此菩@欺凌與校園暴力有著確定的界限,但二者并不是一個“非你即我”的邏輯關系,[1]而是一個互相交叉且不彼此包含的復雜關系。首先,欺凌與暴力在某種情況下會產生競合,如長時間的輕暴力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損傷,到底是校園欺凌還是校園暴力,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其次,雖然通說認為欺凌弱于暴力,但并不意味著欺凌的傷害程度絕對低于暴力的傷害程度,心理上的創傷往往比肉體上的更難治愈。最后,無論是校園欺凌還是校園暴力,都承認手段的多樣性,既包括肢體上的,也包括言語上的,還包括社交方面(包含網絡社交)的。筆者認為,校園欺凌區別于校園暴力的特點主要為兩個方面:一是校園欺凌的雙方在地位或力量上具有明顯不對等的特點;二是校園欺凌往往呈現出長期性、反復性的特點。地位與力量的不對等可以是客觀現實(經濟條件、人緣好壞等)造成的,也可以是因為先前的具體行為而造成的,比如,因先前的暴力行為導致日后力量、地位上的不對等。

除了校園欺凌與校園暴力,還需將惡意的玩笑與上述兩個概念簡要予以區分。校園欺凌本質上是一種凌虐,實施者主觀上具有明確的侵略性故意,其具體實施的行為往往超出了社會公眾的一般認識與忍耐度。而惡意玩笑的行為者主觀大多以讓對方“出丑”“下不了臺”為目的,不具有以凌虐來滿足精神需求或刺激的目的,客觀行為方式也沒有超出社會公眾的一般認識和忍耐度,基本上不會出現反復與持續性的特點。

(三)校園欺凌的準確認定

實踐中,認定校園欺凌時,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兩點。一是以成人為中心的評判理念。評判一個行為是否屬于校園欺凌時,往往站在成人的角度,以成人的世界觀為標準。例如,對未成年人而言,“愛”與“恨”更加地分明,大腦前額葉發育成熟的遲緩決定了他們的情緒常戰勝理智,會因本能的討厭而刻意地排斥他人。倘若以成人的視角,不分青紅皂白地將這種行為評判為校園欺凌,未免有些偏頗。只有堅持以未成年人為中心的評判理念,把視野放到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與思想心境下,才能看到事情的真相。二是缺乏科學客觀的評判要素。關于校園欺凌的評判,往往注重惡劣情節或嚴重結果的有無,這種“情節、結果論”容易讓我們忽視校園欺凌的起因、被害人自身狀況、未成年人群體評價等要素的深度評析。比如,一個表面上看似刻意孤立的校園欺凌,有沒有可能是因為被害者人格缺陷而造成的交往障礙,心理異常的緣由是否來源于偏執、敏感的心理疾患,這里的刻意孤立在未成年人群體當中是否成立。只有評判的要素更加豐富與科學,才能了解到事物的全貌,進而做出正確的判斷。因此,筆者認為,在認定校園欺凌時,除了要注意行為的反復性、行為人主觀的蓄意性、地位的不對等性、行為結果的有害性之外,[2]還需要結合事件起因、行為人的認知水平、當事人的心理發展狀況,綜合評價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存在下列幾種情形時,除了經多次批評教育仍不悔改的,一般應持非常謹慎的態度來認定是否屬于校園欺凌:一是本能地表達某種正常的情感(喜愛、厭惡等)而出現的錯誤行為;二是因模仿影視作品的情節而產生的行為偏差;三是由于其身心特點(沖動、從眾、敏感、自控力差等)而引發的行為過限。

二、刑法不是治理校園欺凌的良方

“中關村二小欺凌”“湖南32次掌摑門”等校園欺凌的頻發,一時間讓懲防校園欺凌成了社會的焦點。伴隨著惡劣校園欺凌事件的不斷出現,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來防治校園欺凌,進而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聲音漸漸集中起來,[3]特別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臺,讓這種聲音愈加明顯。從短期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在震懾校園欺凌甚至未成年人各類違法行為上會取得較為顯著的成效,但是從長遠看,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并不是一劑良方。

(一)容易為罪錯未成年人貼上“犯罪標簽”

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即無刑事責任能力,實質上意味著行為主體不能基于對自身行為的完全認識選擇為或不為某種行為。很多人都認為,隨著社會的發展變遷,未成年人知道的越來越多,發育的愈來愈快,當下未成年人的心智遠遠比我國刑法修訂時更加地成熟。然而需要明晰的是:第一,知道的多不代表懂得透,特別是在價值觀多元、道德滑坡加劇的當前社會,未成年人更容易在“對”與“錯”的十字路口失去方向;第二,發育得快不代表心智成熟,未成年人第一次的罪錯行為往往是源于自己的“沖動”與“從眾”以及對“網絡世界”“成人世界”盲目地模仿。倘若草率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就會讓未成年人更容易地進入刑事訴訟流程,進而給他們貼上犯罪的“標簽”。社會學的“標簽理論”告訴我們,每一個人都有可能偶爾發生越軌行為,絕大多數的這種行為都是暫時性的、試探性的,可是一旦給這種偶爾發生越軌行為的人貼上一個犯罪的“標簽”,那么他就將再次乃至持續地將越軌行為進行下去,周圍人對他“異樣”的眼光也會對這種行為模式的變化產生促進作用。

除此之外,我國尚未針對未成年人設立前科消滅制度,只有犯罪記錄封存的規定,但是犯罪記錄封存的實踐效果卻始終不盡如人意。一是犯罪記錄封存缺乏統一的細化規定,對于應當封存的未成年人信息的范圍劃定不清,容易造成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不當泄露。二是查詢封存的犯罪記錄信息的條件較為寬泛,查詢的程序較為簡便,制約了犯罪記錄的封存功效。三是缺乏相應的剛性制度保障,沒能很好地發揮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幫助涉罪未成年人“去標簽化”與“再社會化”的功能。因而不宜讓未成年人只因為一次不成熟的沖動就背負上一生難以去除的“污點”。對未成年人而言,他們的未來充滿了無限的可能,不能因為他們成長過程里偶爾的觸線行為就輕易地讓他們今后的生活“畫地為牢”,這樣做既是對未成年人不負責任的表現,也是對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的背棄。

(二)無法實現對校園欺凌現象的標本兼治

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的謙抑性表明只有符合犯罪構成且危害結果嚴重的校園欺凌行為才可以被刑法責難。[4]在此,需要弄清兩個問題:一是符合犯罪構成且造成嚴重后果的校園欺凌行為在所有校園欺凌行為中所占比例有多少?二是由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所實施的上述行為有多少?經對近年來報道中出現的校園欺凌事例進行梳理,不難發現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情況在整體數量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小。從我國刑法本身的角度來說,對上述行為的刑罰也只能及于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侮辱誹謗等罪名,對類似于刻意孤立之類的集體“冷欺凌”束手無策。所以說,刑法無法責難于大多數的校園欺凌行為。

此外,“試錯”是未成年人成長、探索過程中很重要的環節,成年人還需要從思想上廓清校園欺凌的外延邊界,不宜寬泛地把未成年人之間的稍顯過分的玩鬧與玩笑隨意上升為校園欺凌。是不是屬于欺凌行為不應由成年人定義,應該以是否超出未成年人普遍的承受水平或長期遭受肉體、精神、心理上的欺凌而形成創傷為依據。校園欺凌一方面與行為實施者的習慣養成、家庭教育有關,另一方面與被欺凌者的性格特點、成長環境也密不可分。同樣程度的玩笑,對擁有不同性格特點、成長經歷的未成年人來說,在心理、精神上所造成的影響也不盡相同,這就有可能造成刑法對同樣的行為會產生不一樣的“出入罪”結果。對校園欺凌行為的懲治不應是防治校園欺凌的重點,所謂宜疏不宜堵,從校園欺凌現象產生的成因著手進行事前防范才是核心。如前所述,校園欺凌現象的成因較為復雜,大多與加害者性格養成、家庭撫育方式、成長環境氛圍等因素有關,而刑法在解決上述原因方面缺乏針對性且方式、手段較為單一、局限。實事求是地講,用“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減少“校園欺凌”行為的功效遠不如通過構建社會化治理模式開展事前預防來得更為明顯。

(三)“依法治理”不等于“依刑法治理”

作為最嚴厲的一種手段,刑法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最后一種方法,也正因為刑事處罰所固有的弊端,所以恢復性司法的理念逐漸被廣泛接受。在我國,一個人受過刑事處罰意味著自身發展將受到很大的限制,這一點對未成年人而言更是如此。實踐中是否除了刑法就沒有其他的權利救濟途徑?答案是否定的。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對于那些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告訴他們哪些錯事不可以再做才是最重要的,在這一點上刑法不是唯一的選擇。同時,要用長遠的眼光去看待問題。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是個體的更是整體的,是當前的更是將來的,之所以這樣要求是因為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他們現在的經歷決定著國家未來的命運。當下的“校園欺凌者”誰能說以后就不會變成“國家貢獻者”,青春具有無限可能,不宜輕易給他劃上一個“休止符”。

很多人只看到了域外較低的刑事責任年齡,比如美國的7歲、英國的10歲,卻忽視了域外較為成熟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包含相對獨立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與司法體系,專門的未成年人教育處分和刑罰措施,它強調懲罰、教育、保護并重,既要依靠懲罰打擊犯罪,更要通過教育、保護讓未成年人重新走入社會。由此衍生出的則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轉介機制,即利用社會化的資源為未成年人教育矯治與回歸社會提供有效的專業性的社會支持,比如:陪伴服務、心理疏導、社會適應能力提升等等。在缺乏相應的保護、教育機制的前提下,輕率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并不是明智之舉。

三、有效防治校園欺凌的合理路徑

(一)積極彌補未成年人的家庭環境缺陷[5]

校園欺凌的成因主要為未成年人的心理問題,這已成為社會的共識。實踐中,校園欺凌實施者的心理問題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第一,扭曲的自我實現心理,如:顯示自己優勢的地位或強壯的身體、追求所謂的“霸氣”等;第二,自身的危險人格與危險心結,如:人格上的反社會性、源于特定外界刺激的侵犯傾向等;第三,特殊的內在心理需求,如:對暴力的崇拜、情緒的宣泄、特定需求未被滿足的補償性需求等。心理學專家李玫瑾教授指出,造成未成年人行為偏差的心理因素與家庭的整體氛圍、教養方式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首先是家庭結構的缺損,未成年人從家庭中獲得的愛撫與教育不完整、父母關愛的缺失。其次是教養方式的不科學,一是溺愛型教育,使得未成年人自私、霸道,二是高壓型教育,極易造成未成年人自卑與逆反的心理,三是放任型教育,讓未成年人個性孤僻、冷漠、缺乏信心。因此,要想從本源上防治校園欺凌,必須積極修補未成年人不和諧的家庭環境。首先,在未成年人家庭所在的社區廣泛推廣“親職教育”,提升父母教養子女的技巧與能力,督促他們正確履行監護職責。其次,重點關注單親、隔代、重組、關系不融洽的家庭,組織專業力量(如社工組織、公益團體等)針對上述家庭,開展包含家庭溝通、親子關系、情緒疏導等內容的親職教育課程。最后,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建立育齡夫婦的扶助、教育機制。通過增加父母的知識、技能和信心,引導他們形成積極向上的生活態度,幫助他們形成良好的生活行為方式,必要時可以給予一定的生活援助,讓他們暫時緩解生活困難。在母親懷孕期間乃至生產之后的一至兩年內,對嬰幼兒的家庭環境與氛圍持續不間斷地給予關注,通過社區管理建立家庭氛圍危機預警監控機制,為嬰幼兒身心的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二)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心理矯治機制

當前,很多中小學(包含職專學校)都設立了心理咨詢室、配備了具有心理學知識或經過專門培訓的教師。這就為建立未成年人心理評估機制、及時對存有心理偏差的未成年人開展心理干預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對于上學的未成年人而言,在學校里生活、學習的時長占較大比重,因此,學校在及時發現、感知未成年人心理變化方面具有明顯的優勢,所以,應突出學校的中心地位,并以學校為主導,設立學生定期心理評估制度,綜合運用心理量表篩查與個體心理訪談等具體手段,做到未成年人心理偏差的早發現、偏差嚴重程度的早評估、心理干預救助的早進行。特別是對第一次出現不良行為(隨意欺負、謾罵、侮辱等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及時啟動心理測試、心理訪談、家庭調查、誡勉談話等措施,根據具體情形進行針對性的品德教育或常規性的心理輔導。在進行常規性的心理輔導時,要靈活運用團體輔導與個別交談的方式,教會存在輕微心理偏差的未成年人自我調節的知識與技巧,并及時疏導他們在遇到生活事件時所產生的負面心理,進而阻斷第一次的不良行為向校園欺凌甚至犯罪行為的演進。對于出現嚴重校園欺凌行為或是反復出現校園欺凌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在常規心理輔導的基礎上,借助專業的心理咨詢師或精神科醫生開展專門的心理治療。面對學校專業力量不足的困境,一方面可以讓中小學與高校的心理學系、醫院的心理診療門診建立合作對接關系,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心理工作者、社會工作者的專業力量。對于遭受校園欺凌的被害人,在心理干預、救助的基礎上,還要根據心理創傷的具體程度,采用其他方式予以救助,如:更換環境、休學治療等,盡力把校園欺凌的傷害減到最小。

(三)健全完善校園欺凌防治的社會支持體系

力爭家庭、學校、社會之間的無縫對接,著力加強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教育,促使未成年人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實行未成年人思想品德狀況的動態監控,大力治理未成年人群體的“亞文化”,矯治未成年人群體的不良行為,阻斷未成年人群體之間不良行為的“交叉感染”,從源頭上阻止未成年人群體不良行為的擴張與趨同,進而減少校園欺凌行為的產生以及由此衍生出的跟隨、模仿校園欺凌的未成年人群體。公安、司法機關應定期發布轄區內有關校園欺凌刑事犯罪的發案率、高發案件類型等案件信息,對于擁有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根據具體情況提前介入,平衡好懲罰與教育之間的關系,利用好警告、訓誡、社區服務等手段,讓上述未成年人感受到當頭棒喝的效果,并在此基礎上針對未成年人群體開展法治宣講,培養、提升他們的權利意識、底線意識與規則意識,做好校園欺凌的一般預防。社區管理機關應從宏觀與微觀兩個維度對轄區未成年人成長氛圍(如社區人口流動性、人口素質、家庭經濟條件概況、社區矯正情況等)進行調查,對高危群體實施網格化的盯防,配合學校、司法機關做好相應的輔助工作。民政部門、社會團體與公益組織針對經濟困難或家庭氛圍不和諧的未成年人家庭開展針對性地幫扶與跟蹤指導,幫助和諧家庭氛圍以及成員良好行為習慣的形成。作為成年的社會公眾,應當重視自身道德修養的提升,努力在德行上為未成年人樹立榜樣,同時提高自身的興趣品味,抵制血腥暴力文化,綠色使用互聯網,自覺做到不在未成年人面前瀏覽、觀看、使用不利于他們健康成長的網頁、視頻和游戲軟件,為未成年人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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