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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典化的實現路徑

2023-03-10 05:34
法治研究 2023年6期
關鍵詞:法典刑事訴訟法司法

韓 旭

正如法國法理學家讓·路易·伯格所言:“法典化是法學或立法的核心方法之一。法典化的主要方法與各法律體系和文明的發展密切相關,我們是不是常常忘記了它的重要而忽視了對它的研究呢?”①[法]讓·路易·伯格:《法典編纂的主要方法和特征》,載《清華法學》2006 年第2 期。隨著以《民法典》為代表的法典化浪潮,刑事訴訟法典化問題已經提上議事日程。正如張文顯教授所言:“《民法典》作為構建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法治體系的重要內容,開啟了中國法典化的新時代,由《民法典》開啟和引領的法典化實踐將成為當下及未來中國法治工程的重要環節?!雹邛泥嶟垼骸缎聲r代法典化的法理——“法典化時代的法理研究”學術研討會暨“法理研究行動計劃”第十五次例會述評》,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21 年第2 期。然而,早在18 年前的2005 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陳衛東教授即制定了學術性的《模范刑事訴訟法典》。③參見陳衛東主編:《模范刑事訴訟法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年版。如今制定一部刑事訴訟法典仍是刑事訴訟法學界不懈追求的目標?!跋啾扔趩涡忻袷铝⒎ㄖ缶幾胂到y的《民法典》,刑事法領域中一直就采取系統法典的形式,雖然在名義上并未采取法典的名稱。因此,法典化的影響在刑事法領域中處于優先地位?!雹軐O光寧、侯曉燕:《法典化時代的法律方法研究 ——中國法律方法論研究報告(2019—2021)》,載《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2 年第6 期。毋庸諱言,我國刑事訴訟法內容簡陋、粗疏是一個不爭事實,刑事訴訟法律規范尚不完備,且規范之間相互沖突,因此制定一部統一協調、完備的刑事訴訟法典,既是建設法治中國的需要,也有利于實現人權保障。刑事訴訟法典化已迫在眉睫。但是,法典化的思路何在?具體制度如何安排?等等一系列問題,仍需思考和研究。

一、刑事訴訟法典化的必要性

(一)刑事訴訟法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自1979 年第一部刑事訴訟法頒布,至今已經經過1996 年、2012 年和2018 年三次大修。雖然不斷修改,條文數量不斷增加,但是現行刑事訴訟法“脫胎”于1979 年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母體”沒有改變,仍是在1979 年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框架內進行“小修小補”。而1979 年刑事訴訟法系“文革”結束后,為了恢復刑事司法秩序、迅速穩定社會治安以及解決政治遺留問題,立法機關直接將1963 年中央政法小組主持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初稿)》作為藍本,略加刪減后便在極短的時間內付諸實施。這樣的時代背景決定了1979 年刑事訴訟法不可能進行法典化的編纂程序,應急之需成為該法出臺的基本指導思想,“宜粗不宜細”乃立法設計的初衷。這就決定了1979 年刑事訴訟法雖然體現為法典的樣態,但卻并未經歷法典化編纂的過程。它的制定很大程度上直接移植自蘇俄法制,包括結構、原則、主要制度在內的一系列重要內容仍保留著蘇俄刑事訴訟法的色彩,完備性與體系性皆不充分。⑤參見陳衛東:《論刑事訴訟法的法典化》,載《中國法學》2021 年第3 期。1979 年刑事訴訟法具有典型的職權主義色彩,許多具體的制度皆是根據職權主義訴訟構造而設計,例如審判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制度。⑥參見韓旭:《庭審階段補充偵查制度合理性省思——以審判中心主義為背景》,載《法商研究》2022 年第1 期。此后的三次“修修補補”力圖使該部法律適應社會發展需要,但其“靈魂”和“構架”難以從根本上改變。隨著社會的發展,尤其是司法改革的推進,刑事訴訟的實踐已經發生重大變化。例如,辯護權保障的加強、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和庭前會議制度日益成熟和完備,等等。司法改革的成果需要通過立法予以鞏固,一些阻礙改革和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頑瘴痼疾”需要清除。隨著監察體制改革和《監察法》的頒布,刑事訴訟規范與監察規范之間的沖突漸趨顯現,也需要通過刑事訴訟法的編纂予以消除。隨著全社會人權保障意識的普及和增強,特別是“人權保障”條款“入憲”,刑事訴訟法應提升“人權保障”的成色,并以此為核心,調整既有的規范,也是當務之急?!熬C觀近幾十年大陸法系國家的民事立法及其民法典大都在進行重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社會經濟的變革和發展、經濟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發展趨勢的推動、舊法典內容的不同程度的過時、法典之外的特別立法的顯著增加以及伴隨出現的解法典化趨向?!雹邉⒄着d:《比較法視野下的法典編纂與解法典化》,載《環球法律評論》2008 年第1 期。

(二)消除“部門立法”弊端的必要

司法解釋本應是對刑事訴訟法的具體適用作出解釋。根據新修訂《立法法》第119 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于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則和原意?!比欢?,無論是“兩高”的司法解釋還是“兩高三部”的解釋性文件,均是對刑事訴訟法或其某一問題的全面、系統解釋,大有“部門立法”之勢。據統計,刑事訴訟法頒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各自出臺了“解釋”和“部門規章”,合計條文達1727 條,而2018年刑事訴訟法僅有308 條,司法解釋架空刑事訴訟法引發了學界的憂慮,刑事訴訟法的權威性和統一性大大減損。不少司法解釋規定具有創設立法性質法律規范的嫌疑。根據新修訂的《立法法》第11 條第10項規定,“訴訟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制定??梢?,司法權具有僭越立法權問題。由于有權機關借“解釋”之名維護本部門利益,將“私貨”夾雜其中,導致“各自為政”“自我擴權”,且刑事訴訟規范之間相互“打架”,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有效實施。例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法院不采納檢察院量刑建議而徑行判決的行為解釋為“程序違法”,并可以此為由“提起抗訴”,而最高人民法院僅認為這屬于“工作程序”,法院有權徑行判決,量刑建議對審判并無拘束力,因此不采納量刑建議連“程序瑕疵”都夠不上。如此重要的程序事項,理應由法律予以明確,而非由部門各自進行帶有部門立場的解釋。

(三)落實黨的二十大法治要求的體現

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統籌立改廢釋纂,增強立法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刑事訴訟法典化既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要求,也是實現科學立法、增強刑事訴訟法系統整體性和協調時效性的現實需要??梢哉f,編纂一部中國式的刑事訴訟法典,是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的“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具體舉措,是刑事訴訟法學者和立法機關崇高的歷史使命和時代擔當。刑事訴訟法學界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報告精神,就是要將二十大精神與部門法相結合,就是要思考如何制定一部科學合理、適應中國現實國情的刑事訴訟法典,從而“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刑事訴訟法的法典化正是解決完備性與體系性問題,完善中國特色刑事訴訟體系的重要抓手:一方面,經由法典化的編纂程序,刑事訴訟法能夠補足相關規范的缺失、明確法律條文的內容,使法律在實踐中能夠直接適用,而不必再通過某些法外規范間接實施;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的法典化可以通過結構框架的重新設計,將我國與法治發達國家的法治經驗融入體系,從根本上解決阻礙本法科學化發展的基石性問題。⑧同前注⑤?!巴七M科學立法”對刑事訴訟法的制定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典化不失為實現“科學立法”的有效路徑。

(四)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需要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決定中均提出了“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改革目標。黨的二十大報告中盡管沒有明確提及“人權司法保障”,但是卻提出:規范司法權力運行,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我國《憲法》第33 條第3 款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薄缎淌略V訟法》第2 條也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币婪▓陶紫染褪且缿棃陶?,依法治國首先就是依憲治國。既然“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一項憲法原則,那么作為部門法的刑事訴訟法應當通過具體制度和程序安排體現這一憲法原則。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人權保障的內容不足?!肮珯嗔^于強大而制約不足,私權利過于弱小而保障不足”的問題比較突出。迫切需要刑事訴訟規范的完善,改變當下這一現狀。例如,逮捕和羈押制度改革、辯護權保障制度的完善、涉案財產調查和處置程序的科學設置、異議和救濟程序的發展、審前程序中“三方組合”的構建,等等。

二、我國刑事訴訟法典化的時機已經成熟

2020 年11 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強調:“要總結編纂民法典的經驗,適時推動條件成熟的立法領域法典編纂工作?!雹崃暯剑骸秷远ú灰谱咧袊厣鐣髁x法治道路,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載《求是》2021 年第 5 期?!笆澜缟系姆ǖ涠际怯烧渭覜Q策并直接組織,由法學家提供理論與技術支撐的合作成果,是政治生態、民意基礎、法治實踐、法學理論有機結合的產物?!雹鈪沃颐罚骸吨袊h境法典的編纂條件及基本定位》,載《當代法學》2021 年第6 期?!爱斀裰袊ㄖ伟l展已經到了關鍵時期,推動主要門類的法律規范逐步走向法典化已經成為各界共識?!?馬懷德:《行政基本法典模式、內容與框架》,載《政法論壇》2022 年第3 期。刑事訴訟屬于條件成熟的立法領域,應當盡快啟動刑事訴訟法典編纂工作。理由如下:

(一)習近平法治思想為刑事訴訟法典化提供了政治基礎和理論武裝

習近平法治思想雖然沒有提及刑事訴訟法,但是其思想的諸多內容涉及刑事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錯案、司法責任制改革等問題,而上述問題需要通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實現??梢哉f,司法改革成為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內容?!耙o緊抓住影響司法公正、制約司法能力的重大問題和關鍵問題,增強改革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習近平:《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2017 年版,第132 頁?!八痉w制是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年來,群眾對司法不公的意見比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與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不合理有關?!?習近平:《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載《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2014 年版,第82 頁。為了實現司法公正,中央推動開展了諸多司法改革舉措?!斑@些改革舉措,對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健全權責明晰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權具有重要意義?!?同上注,第83 頁。習近平總書記在《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中指出:“充分發揮審判特別是庭審的作用,是確保案件處理質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辦案人員對法庭審判重視不夠,常常出現一些關鍵證據沒有收集或者沒有依法收集,進入庭審的案件沒有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審判無法順利進行……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辦案人員樹立辦案必須經得起法律檢驗的理念,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檢驗,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這項改革有利于促使辦案人員增強責任意識,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錯案產生?!绷暯椒ㄖ嗡枷胝劶暗膯栴},均是刑事訴訟領域的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需要不斷深化司法改革,刑事訴訟法典作為對改革成果的確認和固定,只有上升為法典,才能行穩致遠?!胺ǖ渚幾胫e是立法史上一個世紀之大事業。國家千載之利害、生民億兆之休戚,均依此而定?!?[日]穂積陳重:《法典論》,李求軼譯,商務印書館2014 年版,序第1頁。

(二)我國已有《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框架

我國已有法典形式的刑事訴訟法,且具有立改釋的經驗。盡管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比較簡約,但具有了法典化的特征和框架,這為下一步刑事訴訟法典編纂工作打下了基礎,創造了條件。未來只需要在此基礎上進行編纂即可,無須“推倒重來”或者“另起爐灶”,這會使刑事訴訟法典編纂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也許法典編纂工作會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但是既有的《民法典》編纂經驗和技術可以借鑒?,F行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框架雖然已經不適應法典化的需要,未來可能需要進行“大手術”,但是畢竟有了一個基本框架,在此基礎上進行編纂,工作量會相對簡化,無論是“拆除”還是“添付”,總有一個參照圖譜可供檢視。

(三)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繁榮

當今的刑事訴訟法學研究非70 年代所能比擬。刑事訴訟法學研究隊伍龐大,研究成果豐碩,從價值理念到具體程序,每年均有大量的高質量研究成果涌現。由于刑事訴訟法學與人權保障、憲法等密切相關,且直接關乎司法改革,例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等等。因此,刑事訴訟法學已經成為法學領域中的“顯學”。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繁榮,催生了一大批優秀的研究成果,這為刑事訴訟的法典化提供了理論和智識支持。特別是該領域內不少杰出學者起草了“模范法典”“擬制稿”等,這直接服務于將來立法機關主導的刑事訴訟法典化,為法典化提供了學術樣本。刑事訴訟法典化并非刑事訴訟規范簡單地歸納、整理和匯編,而是需要法學理論等論證、分析,需要借助發達的法學理論作為支撐、進行選優,即在兩種沖突的規范之間進行取舍或者對不同的方案進行選擇。因此,法典化離不開法學研究的繁榮和法學理論的知識供給。

(四)司法解釋和解釋性文件奠定了法典編纂的良好基礎

雖然部門化的司法解釋數量龐大,具有“解法典化”的意味,但是部門司法解釋中有不少內容已經具有“創制法律”的性質,不少規定可以直接進入刑事訴訟法典,為法典所吸收融合。由于刑事訴訟法典編纂需要征求中央各政法機關意見和建議,這些權力機關正好可以借此機會將其司法解釋中的內容“上升”為法律,使其獲得更高位階的效力。需要認識到,司法解釋、規章和聯合發布的解釋性文件在刑事訴訟法典化中的意義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它具有“解法典化”的消極意義;另一方面它又具有“再法典化”的功能。畢竟,司法解釋中的不少內容是針對實踐中的問題而提出的解決方案,實踐性和針對性較強,可以實現抽象法律與生動實踐的銜接,較好解決實踐中的問題。這不正是法典的意義所在嗎?不可否認,一些司法解釋的規定具有合理性、先進性和較強的現實適應性。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1 條規定:“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形成的報告,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報告中涉及專門性問題的意見,經法庭查證屬實,且調查程序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痹撘幎▽ⅰ笆鹿收{查報告”作為訴訟證據的一種,解決了實踐中的難題。又如,該“解釋”第279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及其孳息的權屬、來源等情況,是否屬于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進行調查,由公訴人說明情況、出示證據、提出處理建議,并聽取被告人、辯護人等訴訟參與人的意見。案外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提出權屬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案外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經審查,不能確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屬于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不得沒收?!痹摋l規定和第18 章設立的“涉案財物處理”程序,均有助于實現對財產權的保障,防止在刑事訴訟中公權機關隨意查封、扣押和凍結他人的合法財產。

(五)法治文化和社會環境已發生改變

“最偉大的法典編纂無一不是對重大政治社會或技術變革的回應,它們通常發生在革命或是國家獨立之后?!敝袊鐣诩眲∞D型,面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案锩鼊倮?、改革成功、社會轉型、現代化目標設置等,都可能成為法典化的理由?!?陳金釗:《法典化語用及其意義》,載《政治與法律》2021 年第11 期。人權保障觀念、程序正義理念已經得到普及并深入人心。中國正在經歷由傳統的“重實體、輕程序”向“實體、程序并重”的價值轉變。法治作為治理現代化的路徑逐漸被人們所接受?!胺ǖ涫钱敶袊厣鐣髁x制度集成化、定型化、典范化、體系化的高級結晶形式,是國家治理的基礎性法律?!?瞿鄭龍:《新時代法典化的法理——“ 法典化時代的法理研究”學術研討會暨 “ 法理研究行動計劃” 第十五次例會述評》,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21 年第2 期。刑事訴訟法作為“實施的憲法”,關乎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理應制定得完備、科學,能為個人權利的實現提供保障。文化具有傳承性和持久性,刑事訴訟法典化需要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圍支持,尤其是程序正義文化和程序獨立價值文化。法典化需要提高人權保障品質,沒有上述文化基礎,很難想象刑事訴訟法典能夠符合學者和立法者的預期。即便是勉強寫進人權保障的內容,也難以得到有效實施。

三、刑事訴訟法典化的基本思路

刑事訴訟實現法典化,具有多重積極意義。?同前注??,F在對問題的討論不是應不應該法典化的問題,而是如何實現刑事訴訟法的法典化。這就涉及到刑事訴訟法的法典化該如何實現,基本思路是什么等問題。

(一)實現刑事訴訟法治的統一和權威

如前所述,刑事訴訟法“法外立法”問題損害了刑事訴訟法治的統一和權威。法典具有集成化特質,它使得法典內部構成一個高度融貫、前后一致的整體或系統。相對于零散、雜亂、隨機的立法方式,法典化立法方式的價值和目標可以被分為三個方面:法律規范形式上的完美、法律體系結構上的完整和法律功能上的恰適。法典化的立法方式呈現出來的是一個統一的、體系完整的、邏輯嚴謹的法律體系,同時又使得經由這種立法方式創制的法典化法律被賦予了一種莊嚴、神圣的外觀形象。?同前注?。因此,法典化就是要實現法規范的融貫性和內部協調性問題?!熬C觀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典,大都是體現出一般性即普遍性和抽象性的特點,法典的結構都是基于理性的設計,把同屬于某種法律部門的規范進行系統的、完整的、具有內在邏輯性的闡述?!?同前注⑦。根據理性主義原則,法典編纂的焦點在于對法律體系進行系統化與簡易化。因此,制定一部規則融貫一致、清晰明確、完備而無任何漏洞的法典也就成為必要。?參見[秘魯]瑪麗亞·路易莎·穆里約:《大陸法系法典編纂的演變:邁向解法典化與法典的重構》,載《清華法學》2006 年第2期。我國現行有效的刑事訴訟規范之間相互沖突問題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很大程度上是各機關“各自為政”的本位主義、部門主義所導致。一方面,損害了刑事訴訟法的權威性;另一方面,讓司法者無所適從,法律規范的適用性大打折扣。上述問題,本應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備案審查程序解決,但是由于人手有限,備案審查工作難以解決上述問題。法典化中對刑事訴訟規范的清理、篩選是實現去沖突化的合適路徑。法典化是提升我國刑事訴訟法品質和樹立其權威性的必由之路,有利于實現刑事訴訟規范之間的協調統一。法典化是對已有法律的系統化、體系化,包含對法律的安定性、自主性、獨立性等的追求。其中安定性尤為重要。法典之“典”的意思就是權威性和穩定性。?同前注?。應松年教授在論述行政法典的規范功能時指出:法典化有助于實現形式統一與權威宣示、規范集成與體系建構、價值整合與意義詮釋的功能。?參見應松年、張航:《中國行政法法典化的正當性與編纂邏輯》,載《政法論壇》2022 年第3 期。筆者認為,將上述功能作為刑事訴訟法典化功能一樣合適。

(二)融入國際刑事司法準則和域外普適性制度

近年來,國內刑事訴訟法學界翻譯和出版了一大批域外法律和國際公約。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和以《世界各國刑事訴訟法》為代表的域外刑事訴訟法典譯介。同時,國內學者也發表了一系列比較法研究的論文,希望通過對刑事訴訟法的改造,祛除固有的弊端實現其國際化。這些研究成果為刑事訴訟法典化提供了足夠的知識儲備?!耙话銇碚f,在官方正式編纂法典之前,民間的法律人已開始進行法律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從而一方面為官方的法典編纂做好準備,另一方面其行為也就間接影響執政者,從而給官方的法典編纂活動一個推動?!?嚴存生:《對法典和法典化的幾點哲理思考》,載《北方法學》2008 年第1 期。由于我國是后發的法治化國家,比較研究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仍居于主導地位。我國已經簽署或者加入一些聯合國國際公約,這些公約確立了最低限度的刑事司法準則。在對各國刑事訴訟法典進行研究的過程中,發現的一些具有共同規律性的原則、制度和程序設計以及背后的價值理念均值得我國學習借鑒,并在未來的刑事訴訟法典中得以體現。當代中國的法典編纂同樣應當尊重本國的民族傳統,立足于本國國情,有選擇地借鑒和吸收外國先進的立法經驗及其法律的相關內容和原則?!耙梃b和吸收適應本國國情的、符合本國利益的外國法律和一些通行的國際慣例,并且使之有機地融于本國法之中,使我們的法律體現出本土化與國際化的結合,以適應我國改革開放、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同前注⑦。

(三)鞏固新一輪司法改革成果

刑事訴訟領域內的司法改革主要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和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的成果已為我國2018 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所確認。但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成果,特別是庭審實質化成果并未上升到法律層面。例如,庭前會議制度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完善、被追訴人辯護權保障、證人出庭作證規則等方面的改革成果亟待通過法典化予以鞏固。伴隨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出現的值班律師制度,雖在實踐中已經建立并實施,但是無論是在我國《律師法》還是《刑事訴訟法》中均不見該制度的影子,需要通過立法予以確立?!皟筛呷俊薄蛾P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規定的值班律師“有效法律幫助”和《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確立的“值班律師法律幫助活動記錄和隨案移送制度”,作為司法改革的成果,也應在刑事訴訟法典中予以體現。新一輪司法改革的目標是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為達此目標,需要保障審判權的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因此刑事審判權獨立和司法的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也應當是法典化中著力的方向。需要注意的是,新一輪司法改革尚在推進之中,改革成果尚未定型,如果貿然“入法”,可能在立法準備上尚不成熟,也難以適應現實需要。

(四)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突出問題

近年來刑事訴訟法實施中出現了一些新問題,需要及時作出回應,以統一法律適用,避免實務上的各行其是。例如,認罪認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且已經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一審宣判后又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二審該如何處理?由于認識不一,實踐中做法各異。又如,被追訴人認罪認罰,辯護人能否作無罪或者量刑辯護?或者兩個辯護人能否一個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簽字,另一個作無罪辯護?再如,法院不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而徑行作出判決,是否屬于程序違法?檢察機關能否以此為由提出抗訴?等等。這些刑事訴訟制度實施中的問題,既需要理論上作出回答,也需要法律上予以明確?!胺ǖ湫问降牧⒎夹g有利于實現法律的普遍性、確定性、體系性和完整性?!?同前注??!胺ǖ渥鳛榉ǖ谋憩F形式與其他形式相比有許多優越性:其一,它概括、明確,便于人們理解和把握,便于操作;其二,它覆蓋面廣,能把大量的極其復雜的法律信息高度濃縮和統一起來,從而減少了它們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也便于傳遞和研究;其三,它與其他形式相比,最能體現法律規范的特點:即普遍性、穩定性和明確性,并給人們一個實實在在的和看得見摸得著的法律文本,這有利于樹立法的權威和克服法律的神秘性?!?嚴存生:《對法典和法典化的幾點哲理思考》,載《北方法學》2008 年第1 期。因此,法典化不僅僅是一個立法技術問題,還是一個司法適用問題,即為司法者遵循明確、統一的法律規范提供文本,這依賴于法典的完備性實現。

(五)以憲法為根本遵循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體系,更好發揮憲法在治國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維護憲法權威。我國2018 年《憲法》第130 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钡?31 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钡?40 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鄙鲜鲆幎ǘ际撬痉ü臉嫵梢睾捅U蠗l件,分別體現了公開審判原則、有效辯護原則、獨立審判原則和配合制約原則。因此,要堅持依憲治國,就必須貫徹落實上述原則。就現實狀態而言,實務操作與憲法要求尚存在一定差距。例如,在貫徹公開審判原則方面,有的法院懼怕輿論和社會監督,故意選擇較小的法庭審理敏感案件,以此限制公眾的司法知情權;還有的法院通過發放旁聽證的方式限制公開審判。在審判權依法獨立行使方面,可謂“內憂外患”,不僅“審理者裁判,裁判者負責”原則難以落實,而且法院因受外部勢力干預難以保持自身的獨立品性。司法審判的行政化、地方化色彩依然濃厚。在配合制約方面,實踐中公檢法三機關仍然是“分段包干,各管一段”,“配合有余、制約不足”。前些年的司法冤錯案件無不與此體制性因素有關。為了防范司法冤錯,公檢法三機關既要講配合,更要講制約。如果司法冤錯屢屢發生,又何談司法公正?即便是最終通過再審程序冤錯得以糾正,司法公信力也大大受挫,被追訴人一方失去的青春年華和一次次申訴的焦慮、煎熬,更難以用金錢彌補?!斑t來的正義為非正義”,道理即在于此。維護憲法權威,就要求刑事訴訟法的編纂工作、內容應與憲法保持一致,是憲法精神和原則的具體落實。憲法應當成為刑事訴訟法典化的根本遵循和活動依據。部門法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已經明確了這一點。

(六)處理好刑事訴訟法典與相關部門法的關系

刑事訴訟法典不僅涉及程序問題,還關聯證據問題和新的司法制度問題,由此決定了該法典與《監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反有組織犯罪法》之間的協調一致問題。尤其是在證據制度上其與《監察法》的關系更需要理順。法官、檢察官的職權配置、辦案主體、責任后果等,既是組織法規定的內容,也是刑事訴訟法典需要明確的問題。

(七)大幅度增加條文數量

我國長期以來“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不僅體現在刑法的條文數量遠遠多于刑事訴訟法的條文數量上,而且刑事訴訟法條文數量之少,在世界各國都比較罕見。就《刑事訴訟法》條文數量橫向比較來看,德國有500 條,法國有803 條,日本有507 條,意大利有746 條。?同前注⑤??梢哉f,我國刑事訴訟法條文數量少,內容粗疏簡略,這為司法解釋的膨脹提供了空間。鑒于此,未來刑事訴訟法典應當吸收司法解釋和解釋性文件中經實踐檢驗成功的內容,大幅度擴充刑事訴訟法條文數量,壓縮最高司法機關的解釋空間。刑事訴訟法作為程序法,操作性比較強,理應細密、周全,以便于實踐操作和司法適用。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典化的發展方向,也是制定一部國際化刑事訴訟法典的需要。

四、刑事訴訟法典化的立法模式

刑事訴訟法典化模式就是采用什么方式進行法典化的問題。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法典編纂方式,另一種是匯編方式。也有學者稱其為“實質性法典編纂和形式性法典編纂”。所謂“實質性法典編纂”,就是在法律體系整體中勾勒和塑造一個由新規則或革新過的規則組成的完整體系,其目的是構建或修正某一法律秩序。該種模式也稱作真正的法典編纂?!靶问叫苑ǖ渚幾搿?,是指把既有的分散的規則匯集在一起,而不改變這些規則的內容,它不過是為了對不同的、分散的知識加以利用而將它們加以匯編罷了。換句話說,就是純粹在形式上對不同文本的集中和匯合。?同前注①。法典化主要是大陸法系的概念和做法,英美法系基于“法官造法”和“遵循先例”原則,判例法在法律適用中具有重要地位,法官判案并不拘泥于成文法典。在我國法典化浪潮中,也存在兩種法典化模式的爭論:編纂型法典與匯編型法典。我國各部門法學科主流觀點認為應采編纂型法典模式。但是,也有少數學者主張采用匯編型法典模式,認為“在當代法律實踐中,規范呈現出越來越多的碎片化特征。就算立法者通過法典實現了一定程度的規范整合,單行立法、判例、習慣、個人性質的規范也終究會不斷打破法典的體系。而且,實證法在調整社會關系時也注意社會生活的變化特征和給定地理空間的自然、人文特性。在這種情況下,采用匯編型法典是更適合當代法治實踐要求的做法?!?朱明哲:《法典化模式選擇的法理辨析》,載《法制與社會發展》2021 年第1 期。

法律的完善除了法典化之路外,還包括實施過程中對法律進行闡釋、補充、續造等。這當然不是說法典不重要,只是囿于立法者能力的有限性以及語言本身的模糊性,法典不可能為所有的行為提供明確的指引,因而法典還需要在實施中進一步完善。其一,社會關系的變化以及治理方式的改進,使得法典必須以開放的姿態適應社會變化,因而出現單行法規以及法律變遷、解法典化、法典重構等命題不可避免;其二,法典的意義在于,其實施不能是封閉的,其運用必須在理解基礎上展開,而理解、闡釋和運用本身就是法典向闡釋者開放。社會的動態演進,必然會超越靜態的法律規范。法典的意義存在于闡釋者的理解之中,需要在實施中確定。?同前注?。盡管法典化有如上述學者指出的弊端,但是法典化是一種理性化和體系化的最高級立法形式,“法典所表達的理性法律,能夠指引執法者的思維和行為,能使司法者依法處理多數案件?!?同前注?。

雖然采用體系化、編纂型的法典模式可能立法難度較大、技術要求較高,但仍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典化的方向。理由如下:一是無論是解法典化還是再法典化,均是建立在法典基礎上,沒有法典化不可能有解法典化和再法典化。就我國情況看,刑事訴訟法僅有法典之名而無法典之實。需要通過法典化解決當下的一些問題。二是采用“匯編型法典化”模式不足以解決法規范之間的沖突問題,難以實現規范內容的一致性,也無法塑造刑事訴訟法規范的權威性。三是按照國際標準和實踐需要,我國刑事訴訟法已經是“千瘡百孔”,不僅與國際刑事司法準則最低限度標準有不小距離,而且難以有效應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采用“匯編型”模式無法解決上述問題。四是“匯編型”的法典模式無法吸納近年來刑事訴訟法學界的研究成果和鞏固司法改革成果,不僅理論智識難以轉化為立法實踐,而且經試點探索行之有效的司法經驗無法上升為法律規范。例如,審判中心主義改革、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改革,等等。

畢竟,《民法典》的制定和頒布可供借鑒,司法公正的時代強音呼喚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民眾觀念的變革和對刑事司法文明的期待為刑事訴訟法典化奠定了社會基礎。刑事訴訟法已經到了“大修”時候,它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部門法。在犯罪結構發生變化、輕罪治理提上議程的背景下,體系化的法典編纂可以有效應對輕罪時代的到來。

五、刑事訴訟法典化后應當確立的基本原則

(一)人權保障原則

雖然2018 年《刑事訴訟法》在第2 條基本任務中規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權”,但是這與實踐并不相符,刑事訴訟法的基本任務應是查明案件事實,準確適用刑法,正確確定被追訴人有無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的大小?!白鹬睾捅U先藱唷弊鳛榛驹瓌t較為合適。所謂基本原則,是指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對刑事訴訟法的制定和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和規范作用的,國家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進行或者參與刑事訴訟活動時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其實,它是制定和實施刑事訴訟法時應遵循的指導思想。

由于刑事訴訟的開啟和進行,尤其是強制措施的適用,極易對被追訴人的人身、財產和名譽造成損害。因此,刑事訴訟中“尊重和保障人權”,主要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而言。如果我們承認刑事訴訟法具有獨立的或者自主的程序正義價值,那么它就必須具有“善”的品質。這種品質最重要的表現就是不能為達目的不擇手段、不問是非、不計代價,也就是能夠“尊重和保障人權”。除了需要進一步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以實現其人權保障功能外,還需將“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刑事訴訟法中得以體現和在實踐中更好實施。畢竟,“少捕慎訴慎押”彰顯了人權保障精神。人權保障雖然主要是為了被追訴人免遭無理侵害而制定和實施的,但是訴訟參與人的權利也受此項原則保護。據此,觀察我國現有刑事訴訟法,人權保障仍顯不足。國際社會普遍確立的證人免證特權規則、自白任意性規則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規則等在我國并未得到真正確立。?雖然我國刑訴法規定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但同時規定了“如實回答義務”,兩者之間產生沖突,這是全世界獨一無二的法律現象,由于有后者的規定,前者的人權保障功能大打折扣。目前的非法實物證據排除規則,顯示出對非法取證的寬容態度,不利于加強人權保障。且沒有將非法取得的技偵證據、大數據納入非法證據排除范圍,由此導致訴訟參與人以外的人的權利在遭到侵害后無法獲得救濟。

既然“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一項憲法原則,那么作為具有“小憲法”之稱的刑事訴訟法當然也應確立該項原則,以提高我國刑事司法中人權保障水平?!盁o救濟即無權利”,還應當大量增設權利救濟條款,為那些權利遭受侵害的人提供救濟渠道,并使公權力的行使者憚于程序性乃至實體性不利后果而“望而生畏”并“止步”,以此體現人權保障中的預防功能。除了人身權保障外,財產權保障也應納入人權保障的視野。偵查機關對個人和單位財產的查封、扣押和凍結應該設定一定的期限,不得直至案件作出終局裁決才解除。司法機關對是否屬于“涉案財產”應設置一定程序查明,不能為了遷就被害人一方“一封了之”或者“一凍了之”。

(二)程序法定原則

程序法定原則是現代刑事訴訟的基本要求。它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刑事訴訟程序應當由法律事先明確規定;二是刑事訴訟應當依據國家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參見宋英輝主編:《刑事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71 頁?!胺ǘā币蟆胺伞币幎ǘ恰八痉ń忉尅被蛘摺耙幏缎晕募币幎?。根據我國2023 年《立法法》第11 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十)訴訟和仲裁制度?!薄读⒎ǚā返?3 條之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憋@然,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才可以增加相關主體的義務。

違反程序法定原則的典型例證系《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量刑建議指導意見》)第37 條規定:“人民法院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告知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而直接作出判決的,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依法提出抗訴?!痹摗读啃探ㄗh指導意見》第37 條是以“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41 條為依據制定的,屬于“貫徹型”條款。該“指導意見”第41 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庇纱苏J為該意見為法院設定了“告知”或者“通知”義務。而《量刑建議指導意見》屬于適用法律的“規范性文件”或者“司法解釋”,因此,不能對是否程序違法的訴訟制度設定規范。雖然“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41 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有異議且有理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钡菦]有規定法院違反后的不利后果——檢察院以程序違法為由提起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的上述解釋有違《立法法》規定,合法性存疑。

最高人民檢察院以規范性文件形式為法院設定通知義務有三個方面值得檢討:一是違反程序法定原則。檢察機關僅是適用法律的機關,并非立法機關,不享有立法權?!读啃探ㄗh指導意見》第37 條有借機擴權之嫌。二是不具有權威性。涉及法院義務和違法事項,不宜由與其有密切聯系甚至利益沖突的檢察主體作出規定,應當由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立法機關制定規范。檢察機關單方面的解釋和認定缺乏權威性。三是具有一定的偏私性。偏私性是相對于中立性而言,檢察機關在對抗制訴訟模式中被視為訴訟的一方當事人,由一方當事人為裁判者制定規則,顯然不合適。盡管我國檢察院不具有當事人地位,與法院“平起平坐”,檢察官與法官同質性較強,但是法檢兩院“一爭高下”具有愈演愈烈之勢。在此種情勢下,檢察機關為自己爭取權力,并增加法院義務限制法院權力,很難說具有正當性。

根據2023 年《立法法》第107 條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一)超越權限的;(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北M管《立法法》沒有規定“司法解釋”的改變或者撤銷,但是,依據基本法理,違反上位法規定的司法解釋條款同樣也應當被撤銷。

上述典型事例一方面說明我國刑事訴訟法典化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為程序法定原則寫入我國刑事訴訟法進行了生動注解。

(三)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是指一個人在被法院生效判決確認有罪之前,在法律上被視為或者假定為無罪,并享受無罪者的待遇。無罪推定原則在刑事訴訟發展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它使被追訴人的權利保障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無罪推定原則與審判中心主義是相伴而生的,只有在審判中心主義下,無罪推定原則才能真正“落地生根”。從國際社會看,無論是《世界人權宣言》還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均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法治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憲法和刑事訴訟法也都確立了此項原則。鑒于我國刑事司法中公安偵查機關往往將犯罪未得到證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為“罪犯”對待的事實,為了提高我國的人權保障水平,有必要在未來的刑事訴訟法典中確立無罪推定原則。2018 年《刑事訴訟法》第12 條規定的“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并非無罪推定原則,它不過是在廢除1979 年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檢察院的“定罪免訴權”之后統一法院定罪權而已,與無罪推定的精神內核和價值追求大相徑庭。

確立無罪推定原則,對于貫徹落實“少捕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之所以要“少捕慎押”,是因為被追訴人的犯罪還沒有被最終證實,因此國家沒有必要懲罰一個不是“罪犯”的人。將一個人逮捕羈押會產生諸多弊端,其中之一是影響未來刑期的長短。為了回避國家賠償,實踐中法院判決“實報實銷”是常見的司法亂象。

刑事訴訟法典確立無罪推定原則,應采用《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權威表述,分別為“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

(四)有效辯護原則

有效辯護也稱作辯護有效性原則,要求辯護行為是一種盡職的合格的辯護。由于裁判結果受制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因此有效辯護主要是過程的有效性而非結果的有效性。從辯護行為看,主要分為庭審前的辯護和庭審中的辯護,前者為閱卷和調查取證,系辯護準備,為庭審辯護服務,后者為發問、質證和辯論。在控辯審三方構造中,只有各方力量均衡且相互分離,才能達至程序公正,有效辯護才有生存的空間。

依照有效辯護的要求,當前應著力解決以下問題:一是律師會見權保障不足問題。主要表現為律師會見在押被追訴人的時間和次數受限、保密性不足。根據聯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8 條之規定:“遭逮捕、拘留或監禁的所有的人應有充分機會、時間和便利條件,毫無遲延地、在不被竊聽、不經檢查和完全保密情況下接受律師來訪和與律師聯系協商。這種協商可在執法人員能看得見但聽不見的范圍內進行?!憋@然,我國與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的要求尚有一定距離。二是律師在法庭上的發問權被非法限制和剝奪。發問是查清案件事實、情節和尋找對當事人有利情節的必要手段。一些法官基于種種原因不當限制律師的發問權。根據“兩高三部”《關于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31 條之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應當注重訴訟權利平等和控辯平衡。對于律師發問、質證、辯論的內容、方式、時間等,法庭應當依法公正保障,以便律師充分發表意見,查清案件事實。法庭審理過程中,法官可以對律師的發問、辯論進行引導,除發言過于重復、相關問題已在庭前會議達成一致、與案件無關或者侮辱、誹謗、威脅他人,故意擾亂法庭秩序的情況外,法官不得隨意打斷或者制止律師按程序進行的發言?!鄙鲜鲆幎w現了有效辯護原則,應當寫入刑事訴訟法典。三是律師的質證權徒具形式。庭審實質化要求質證的實質化。但是,長期以來證人不出庭接受質證,導致律師的質證權流于形式。質證實質化是辯護有效性和庭審實質化的基礎,而質證實質化要求證人能夠出庭作證,無論是有利證人還是不利證人,即辯方證人和控方證人都能夠出庭作證。因此,辯護律師的申請權應予以保障。對此,《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 條(戊)項規定:“訊問或業已訊問對他不利的證人,并使對他有利的證人在與對他不利的證人相同的條件下出庭和受訊問?!边@是聯合國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兜聡淌略V訟法》第220 條規定:“審判長拒絕傳喚某人的申請時,被告人可以對該人員直接傳喚。即使無先行的申請,被告人也有權直接傳喚。審判中如果表明被直接傳喚人員有助于查明案情的,依聲請法院應當裁判由國庫向被直接傳喚人員支付法定的補償費?!?參見《德國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載《世界各國刑事訴訟法》編輯委員會:《世界各國刑事訴訟法》(歐洲卷.上),中國檢察出版社2016 年版,第293 頁。在辯方提出證據調查申請時,“只有在因為事實明顯收集證據無必要,或者要求查明的事實對于裁判沒有意義或者已經查明,或者證據毫不適當或者不可收集,或者提出申請是為了拖延訴訟,或者對于應當證明的、對被告人有利的重大主張,僅當主張的事實可以作為真實事實來處理的,才允許拒絕查證申請”。?參見《德國刑事訴訟法》第244 條,載《世界各國刑事訴訟法》編輯委員會:《世界各國刑事訴訟法》(歐洲卷.上),中國檢察出版社2016 年版,第295 頁。四是在線審理的常態化損害直接言詞原則。直接言詞原則的貫徹有助于實現有效辯護。但是,在新冠疫情防控背景下,各地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普遍采取在線審理的方式,法庭審理徒具形式,律師辯護的有效性難以保障。?參見韓旭:《后疫情時代法院在線審理刑事案件之隱憂及紓解》,載《浙江工商大學學報》2022 年第1 期。五是辯護律師核實證據面臨一定風險。雖然2018 年《刑事訴訟法》第39 條規定(辯護律師)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但是,長期以來公安檢察機關對核實證據的范圍和核實方式存在較大爭議,?參見韓旭:《辯護律師核實證據問題研究》,載《法學家》2016 年第2 期。律師核實證據仍面臨一定的風險。?河北省某縣檢察院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訴,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郝某在為一起涉惡案件的被告人辯護時,因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證據材料交給被告人查閱而遭到該縣檢察院的投訴。在世界各國均建立了證據開示制度或賦予被追訴人閱卷權的情況下,司法辦案不能依靠“證據封鎖”。在被追訴人尚未被賦予閱卷權的情況下,律師通過核實證據權間接使被追訴人獲知指控的證據信息,不失為一種權宜之計。未來刑事訴訟法典化后,應當明確賦予被追訴人閱卷權。在認罪認罰案件中,這是保障被追訴人認罪認罰明智性的需要。

(五)一事不再理原則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概念,是指同一被追訴人的同一犯罪事實不受兩次刑事追究。國家刑罰權只能針對同一被追訴人的同一犯罪事實使用一次。對檢察機關而言,不得重復起訴;對法院而言,基于同一事實不得進行二次審判。二審程序被視為一審程序的繼續而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拘束,而再審程序是一種特別的糾錯程序,也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約束。該原則主要是針對起訴和一審程序而適用。該原則系大陸法系國家普遍確立的一項刑事訴訟原則,在英美法系稱作“禁止雙重危險”。該原則的確立意在保障被追訴人的權利,防止司法機關“朝令夕改”,從而使被追訴人處于一種不安定狀態。日本程序效力說觀點認為:追訴方已經行使了公訴權,因此不能再次起訴(公訴權消滅說),被告人既然已經承受了一次危險和負擔,就不能再次承受危險和負擔。危險是指接受有罪判決的危險,負擔是指接受審判的負擔。?參見[日]田口守一:《刑事訴訟法(第七版)》,張凌、于秀峰譯,法律出版社2019 年版,第562 頁。在證據不足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后,檢察機關不能在補充偵查獲得有罪證據后重新起訴,而是應當啟動再審程序予以糾正。?參見張建偉:《重新起訴與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19 條第5 項之商榷》,載《政法論壇》2022 年第3 期。在檢察機關以證據不足為由作出“存疑不起訴”時,也不能通過變更罪名重新起訴。即便是重新獲得了“新證據”,如果仍是同一事實,也不應再次起訴。我國司法中長期存在的“有錯必究”觀念和做法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限制。由此觀之,我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88 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不起訴決定確有錯誤,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值得反思,該規定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人權保障,應當予以廢止。目前,我國不起訴的案件數量已經超過起訴的案件數量,維持不起訴決定的效力、防止隨意啟動追訴程序尤為迫切。

六、刑事訴訟法典化應增加和完善的具體制度

根據上述法典化思路,刑事訴訟法典應當增設、修改和完善以下十五個方面的制度。

(一)“少捕慎訴慎押”制度

“少捕慎訴慎押”若僅是作為一項政策,因政策具有抽象性、宏觀性和模糊性而導致其操作性不強,必然影響其實施效果。因此,應當將該政策的精神和內容通過法律定型化、制度化而推動其實施。毋庸諱言,我國近年來逮捕率、羈押率和起訴率高,法律制度存在問題是一個重要原因。為落實該項司法政策,刑事訴訟法應當作以下增補、修改和完善:一是刪除逮捕中的“社會危險性”條件,以刑罰條件的提高代替之。既然“社會危險性”條件主觀隨意性較強,且難以具體量化,客觀性不強、科學性不足,不如廢止該條件,通過提高“刑罰條件”體現“社會危險性”。既然“少捕慎訴慎押”主要適用于法院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案件,何不將“刑罰條件”提升至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也認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中,除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危險性較大的,原則上不適用逮捕;二是罪行較輕的案件,如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系過失犯罪,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等,應當慎用逮捕?!?《最高檢苗生明:少捕慎訴慎押的精準理解與正確適用》,載https://xw.qq.com/amphtml/20220214A063G500(騰訊網),2022 年5月1 日訪問。如此,既簡便易行,也能實現政策的實施目的。二是改革審查逮捕的方式,采用訴訟化的直接言詞方式進行審查,必須當面聽取被審查人的意見,同時要求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檢察機關進行詳細說理。未來應當采用國際社會通行的做法,交由法院對逮捕羈押進行司法審查。在司法審查制度建立起來之前,檢察機關應采取羈押聽證方式審查逮捕。三是增設不服逮捕決定和羈押必要性審查后維持逮捕決定的救濟措施。逮捕和羈押作為剝奪個人人身自由的最嚴厲強制措施,應當為利益受損害的當事人提供權利救濟。對不服逮捕和羈押決定的,被羈押人員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進行復查。四是增強羈押必要性審查后的制度剛性,為此,應將羈押必要性審查后檢察機關的“建議”修改為“決定”。既然批準逮捕是檢察官審查逮捕行為的結果,那么羈押必要性審查后理應采用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以與前者相對應。五是建立容錯機制。沒有法律層面的容錯機制,難以使檢察官甘冒被追責的風險而大膽作出不予逮捕、變更羈押的檢察行為。只要審查當時被審查人符合不予逮捕、變更羈押的條件,至于其事后無論是逃跑還是重新實施犯罪,均不應追究檢察官的責任。道理很簡單,檢察官是理性的人,且主觀上并無過錯,不能以結果作為追責依據。

(二)“適老型”司法制度的建立

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適老型”司法應成為司法改革的一項內容。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司法服務的適老化。2022 年3 月29 日,最高法院發布《關于為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司法服務作為一種公共產品,應當適應老年人的需求。司法服務從受理案件、立案到老年人參與訴訟等,均應實現全流程再造,體現適老化特點。從訴訟指引、禮貌用語到應急救治、心理疏導乃至陪護關懷等,無不體現適老化。老年人經歷更多、閱歷更廣,對司法服務的要求更高。二是司法主體的專業化??梢越梃b未成年人專業辦案團隊的組建經驗,組建專業化的涉老辦案團隊——老年法庭、涉老案件辦案團隊。最高人民法院“意見”要求:“聚焦涉老年人案件類型和特點,探索建立涉老年人民事案件專業化審判機制?!比撬痉ǚ绞降谋憬莼?。上述“意見”明確規定:“推進人民法庭進鄉村、進社區、進網格,加強巡回審判,及時就地化解矛盾糾紛?!痹诰€庭審方式看似便捷,但是對老年當事人不啻為一種負擔,煩瑣的技術難題可能會使其苦不堪言,線下物理空間的審理方式可能更受老年人的青睞。最高人民法院“意見”提出:“開展網上立案、電子訴訟的同時,保留老年人易于接受的傳統司法服務方式?!边@一規定,也是考慮到老年人的特點和照顧老年人參與訴訟的實際需要。司法方式的便捷化還要求利用司法的老年人更容易獲得法律知識和法律援助。因此,在法院的訴訟服務中心或者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接待中心應當設置簡明法律讀本和常用法律法規宣傳冊,還應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值班律師工作室。四是司法對待的寬緩化。司法對待的寬緩化,既包括實體寬緩,也包括程序上的寬緩。老年人由于身體原因,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與青壯年相比大大降低?;谠摲N考量,在實體上和程序上應予以寬緩。在實體處理上,雖然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钡?,這一年齡偏高,僅是對高齡老年人犯罪的量刑寬宥,對于已滿60 周歲的老年人并未體現寬緩的刑罰處罰。在程序對待上,《刑事訴訟法》并未體現出對老年人的“少捕慎訴慎押”。僅是在貫徹落實該項司法政策時,將老年人作為重點適用人群。根本的出路在于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增設“老年人犯罪案件特別程序”一章,適用不同于青壯年的特別程序。

(三)解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中新問題的相關制度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中暴露出一些新問題,亟待法律上予以規范和明確。一是被告人在認罪認罰后又提出上訴的程序處理。問題的關鍵是被告人是否有權提出上訴,檢察院應否提出抗訴和二審審理程序的設置。正如有司法實務部門領導同志所指出的,此種類型的抗訴在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并未規定。這屬于制度實施中的新問題。二是法院不采納檢察院的量刑建議而徑行作出判決是否屬于“程序違法”?法院不采納檢察院量刑建議是否有事先通知檢察院進行量刑調整的義務?涉及“訴訟制度”的程序事項應由法律作出規定,而非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各自作出不同的解釋。三是被追訴人認罪認罰,辯護人可否作無罪或者量刑辯護?四是一個被追訴人的兩位辯護人可否一個配合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另一個作無罪辯護,即所謂的“騎墻式辯護”??參見韓旭:《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的“騎墻式辯護”》,載《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2 年第2 期。

(四)完善辯護權保障制度

辯護權保障是新一輪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立法上的辯護權保障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一是增設侵犯律師辯護權的程序性制裁后果和救濟程序。二是規定“有效辯護”的標準和違反后果,同時明確“無效辯護”的情形,并將“無效辯護”作為違反程序公正的情形之一,明確包括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不利后果。三是保障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無論是1996 年刑事訴訟法修改還是2012 年、2018 年的修法,均未在辯護律師調查取證問題上有所改進?!扒蓩D難為無米之炊”,沒有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作為“防御武器”,僅在控方精心編制的證據鏈條中尋找漏洞或者薄弱環節進行辯護防御的做法難以實現有效辯護。為此,建議充實辯護律師調查取證內容,明確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享有調查取證權。四是在疫情防控常態化后,刑事案件的在線審理應成為一種例外,原則上常態化的審理方式應是線下物理空間的審理。以此貫徹直接言詞原則,保障律師辯護的有效性。五是律師辯護全覆蓋目前已擴展至審查起訴階段,應當說是一種進步,但仍顯不足,未來刑事訴訟法編纂時宜擴展至偵查階段。因為偵查階段是證據收集的關鍵階段,也是犯罪嫌疑人權利容易遭受侵害的階段,因此更需要辯護律師的幫助。同時,對應予辯護“全覆蓋”的案件,公安司法機關和法律援助中心未進行通知或者指派的,因被追訴人失去了辯護權和公正程序保障,對其應予從寬處理。六是對認罪認罰案件中的“騎墻式辯護”進行規制,避免辯護陣營內部出現分裂。?關于“騎墻式辯護”問題的論述,參見韓旭:《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的“騎墻式辯護”》,載《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22 年第2 期。

(五)建立“審判中心”的體制機制

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是新一輪司法改革中訴訟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審判中心主義并非庭審實質化改革的基本內容,它僅僅是一個突破口。該項改革與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密切相關。因此,它絕非技術化改革而是結構性變革。依照審判中心主義要求審視,憲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公檢法三機關“互相配合”的規定與審判中心主義明顯不合,應予改革?;ハ嗯浜系臉O致就是“聯合辦案”,實踐反復證明這是冤假錯案發生的體制和工作機制原因。

我國刑事訴訟最大的問題是審前程序中審判權不能介入并發揮作用,這意味著審前程序并未形成控辯審三方組合的訴訟構造,而是一種行政化的治罪模式。這與域外刑事訴訟的普遍做法不同。既然推進審判中心主義改革,可以此為契機,將法院的審判權擴展到審前程序當中,對涉及公民基本人權的偵查行為進行審查監督并作出裁決。如此,人權司法保障才能真正落實。

(六)企業刑事合規訴訟制度

企業合規試點改革在全國如火如荼進行,涉企業犯罪的合規建設系合作性、協商性司法的體現,系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重要方面。企業合規試點取得的經驗應當及時通過立法予以確認。陳瑞華教授認為:修改刑事訴訟法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吸收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成熟經驗,將經驗轉化為立法。只有修改刑事訴訟法,只有將有關制度納入立法,才能賦予其合法性和正當性。第二,解決改革中的疑難、爭議和瓶頸問題。只有修改刑事訴訟法,正式確認涉案企業合規改革的成果,才能消除改革障礙、開拓改革道路,推動改革繼續發展。?參見陳瑞華、李奮飛:《“涉案企業合規改革二人談”(上):修改刑訴法,建立企業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載《民主與法制》周刊2022 年第38 期。刑事訴訟法典確認涉案企業合規試點的經驗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延長企業合規考察期限。當前的合規整改考察期限附屬于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限,因該期限時間較短,難以在短時間內整改完畢,因此有必要將合規整改考察期限延長至6 個月至1 年?!坝械脑圏c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建立合規考察期,將取保候審期限與審查起訴期限混淆,以申請延長審查起訴、退回補充偵查等技術性手段滿足長期實施合規考察的時間需要。因為涉案企業開展合規整改,往往不能在短短數月內就實現有效合規整改,否則可能催生文件化的‘紙面合規’,所以,檢察機關需要在審查起訴階段建立較長的合規考察期。目前,這種將審查起訴期限延長至6 個月至1 年以滿足合規考察需要的做法,沒有立法的賦權,面臨著正當性的質疑,不能成為可持續的法律實踐?!?同上注。二是相對不起訴制度只能適用于輕微犯罪案件,適用的局限性已經制約了企業合規建設,因此,需要引入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案母锉仨氂诜ㄓ袚?,不能突破法律搞改革。這有賴于刑事訴訟法典化后將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擴大適用至涉案企業。修改刑事訴訟法,應當將以附條件不起訴模式為核心的改革試驗成果確立下來,可以采取在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中設置專章的方式,將“單位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作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之后的第二章,既可以集中規定單位犯罪涉及的刑事訴訟問題,也能夠將附條件不起訴模式和合規整改問題完整引入。?同前注?。

(七)體現司法責任制和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改革成果

司法責任制是本輪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是保障審判權、檢察權依法獨立行使的重要改革舉措。?關于司法責任制問題的論述,參見韓旭:《司法責任制改革后如何對檢察官做到“放權不放任”?》,載《法治論叢》2022 年第5期。司法責任制的核心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和“讓辦案者決定,由決定者負責”。從上述表述可以看出,司法責任制是一種個體獨立而非集體獨立的改革,這標志著高層對司法規律的認識更加深入,符合司法權的行使方式?;诖?,2018 年《刑事訴訟法》第5 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需要作出修改??梢孕薷臑椤皢T額法官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員額檢察官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機關、團體和個人干涉”。理由如下:一是鞏固員額制改革成果,保障員額法官、員額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二是員額法官、員額檢察官辦案不僅不受行政機關的干涉,也不應受到黨的機關、上級法院的干涉。

(八)完善缺席審判制度

雖然2018 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確立了缺席審判制度,但制度不完善的問題仍相當突出:一是完全的缺席審判制度種類不完整,遺漏了重要的缺席審判種類,例如輕罪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這與前述的“權利性”不足有關。二是不完全的缺席審判制度闕如。對于司法實踐中共同犯罪案件的審判、被告人因擾亂法庭秩序被驅逐出庭后審判程序的進行、庭審實質化背景下“人證”因被告人在場而作證不能或產生恐懼心理等情形,均未作出相應規定,導致實踐操作無章可循。三是被告人因“缺席”而應得到的程序“補償”和權利“救濟”未能得到體現,亦即被告人缺席下法庭調查如何展開,并不明確。

隨著我國社會治理成效的顯現和刑法的歷次修改,我國犯罪結構發生了顯著變化,其中大案要案和惡性暴力犯罪案件呈下降趨勢,而法院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則呈上升趨勢,并且已占法院判處案件總量的80%。尤其是隨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施,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大量涌入法院,給司法審判帶來較大壓力。為此,建議將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納入缺席審判的案件范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庭審時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未成年被告人有選擇出庭受審的權利。賦予未成年被告人缺席審判的權利,既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也彰顯了我國司法的人文關懷。不完全的缺席審判,有的在司法實踐中早已存在,需要立法予以確認;有的在司法審判中經常發生,需要在制度層面作出應對;有的需要制度改善,以適應以審判為中心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需要。?參見韓旭:《我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的類型化分析及其完善》,載《政法學刊》2021 年第3 期。

(九)涉案財產調查和處置制度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擁有的財產數量增加,對私人合法財產的保護日益重視。但是,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查封、扣押、凍結個人和單位財產和處置財產的程序事項暴露出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查封、扣押和凍結財產基本沒有期限限制。除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43 及244 條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等財產的期限為6 個月。凍結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證券的期限為2 年”外,其他對物的強制處分措施并無期限規定,這大概與大部分財物作為訴訟證據使用隨案移送有關。二是財物是否“涉案”完全是職權機關單方面的審查模式。例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使用的表達是“不需要繼續扣押(凍結)的時候”,這完全是一種行政化的單方審查模式。涉案權利人和第三人無權參與并表達意見,不利于查明財產的歸屬。三是涉案財物在訴訟中的處置不規范。經調研發現,一些涉案財物,例如機動車,在被扣押時是嶄新的,由于放置在露天場所風刮雨淋和不加以保養維護,待案件審結時已經變成一堆廢鐵,個人財產和國有財產蒙受損失。鑒于上述問題,其一,有必要像對人的強制措施一樣,規定每一機關對物處分的期限。雖然這會增加各辦案機關的工作量,但是有利于保障財產權。其二,改變行政化的單方審查模式,涉案人和第三人應參與被強制財產歸屬審查程序并表達意見,這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對此,可借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79 條之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及其孳息的權屬、來源等情況,是否屬于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進行調查,由公訴人說明情況、出示證據、提出處理建議,并聽取被告人、辯護人等訴訟參與人的意見。案外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提出權屬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案外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經審查,不能確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屬于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不得沒收?!逼淙?,對涉案財物應采取符合其使用特點的保管措施,應當設立專門的封閉的涉案財物管理場所,并定期或不定期對一些涉案財物進行維護。

(十)證據制度的完善

根據證據裁判原則,證據是裁判的基礎。我國“證據”章對證據的規定比較疏漏,不利于證據的合法收集和運用,有些規定也不符合庭審實質化的改革要求,仍是傳統思維和方式的產物?;诖?,有必要從以下方面改革我國的刑事證據制度:一是確立刑事證據制度的基本原則,例如證據裁判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和直接言詞原則等。二是改變現行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概念。2018 年《刑事訴訟法》第50 條第1 款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庇纱丝梢?,我國證據概念使用的是“材料說”。然而,人證出庭是庭審實質化的要求,人證出庭作證時當庭所作的陳述,并非是一種“書面材料”,以此規定,顯然就不是證據。因此,建議將“材料”修改為“信息”。?參見韓旭:《證據概念、分類之反思與重構》,載《蘭州學刊》2015 年第6 期。三是見證制度的完善。見證人在偵查取證程序中具有重要功能,這一點長期為我國理論和實務界所忽視。其實,見證人的功能是監督與證明,由于“偵查密行原則”,見證人在證明證據來源和收集合法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我國刑事訴訟法連其“訴訟參與人”的“待遇”也沒有賦予。未來刑事訴訟法典應當將其列為訴訟參與人,并規定擔任見證人的主體條件、權利義務和應當見證而沒有見證人參與或者見證人不適格的程序后果、見證人出庭作證等事項。51參見韓旭:《完善我國刑事見證制度立法的思考》,載《法商研究》2008 年第6 期。四是大幅度增設證據規則。目前我國的證據規則主要是不完善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內容簡單,有些規定不盡合理,執行效果不夠理想。為此,需要增加傳聞證據排除規則、證人免證特權規則、品格證據規則和意見證據規則等,理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規則與“如實回答義務”之間的關系。五是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明確對于辯護方的“排非”申請,原則上法院應進行法庭調查,只有例外情形,如為了拖延時間、明顯無法查證的等可以拒絕;同時,降低非法物證、書證排除的門檻,使該類非法證據與瑕疵證據之間有明顯的處理差異。六是對非法搜查、扣押和非法取得的技術偵查證據材料建立排除規則,以體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和刑事訴訟法原則。七是限制筆錄類證據的使用。筆錄類證據作為傳聞證據具有不可靠特點,因此應當以錄音錄像資料替代之,在庭審中只需當庭播放該資料即可。這是防范刑事案件出現冤錯的需要。八是適應大數據時代和數字時代的需要,將“大數據證據”作為法定的證據種類,明確“大數據證據”的涵義,使其能夠無障礙地運用于司法實踐當中。

(十一)增設變更公訴制度

廣義的公訴變更制度包括變更公訴和撤回公訴。變更公訴包括狹義的罪名、法條變更,也包括補充起訴和減少起訴。為適應“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需要,通過變更公訴制度適應“慎訴”和檢察官客觀義務的要求,應當在刑事訴訟法典中增設變更公訴的內容。如此重要的制度,目前僅在效力層次較低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有所體現。其第423 條規定:“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或者事實、證據沒有變化,但罪名、適用法律與起訴書不一致的,可以變更起訴。發現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移送起訴或者補充偵查;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補充起訴?!?/p>

(十二)涉外刑事訴訟程序的建立

“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內容。隨著中國公民“走出去”、外國人來華數量的增多,涉外犯罪可能會有一定幅度的上升。為此,應當重視涉外法治建設。特別是在涉及域外取證、管轄、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等方面應當作出明確規定?,F有的“缺席審判”和“沒收非法所得”等特別程序雖具有涉外成分,但并沒有適用于外國人在華犯罪和中國人在域外犯罪的一般程序規定,亟待予以完善。

(十三)在線訴訟方式的確立

為滿足新冠疫情防控需要,在線訴訟案件數量在各級法院迅猛增長。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于2021 年6月和2022 年3 月頒布了《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和《人民法院在線運行規則》。在線訴訟將成為一種常態化的訴訟方式,適用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同意的采取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為鞏固實踐探索成果,未來刑事訴訟法典應當將在線訴訟寫入其中,并應明確在線庭審規則與線下審理規則的不同,提出獨特的在線庭審規則。

(十四)建立死因調查訴訟程序

通過“胡鑫宇案”的啟示,我國有必要建立死因調查制度,以使警察調查死因不明或者存疑的案件具有法律依據,同時也可以做到死因調查程序與立案程序的銜接。我國香港地區不僅有死因裁判法庭,而且設置了具有獨立調查權的死因裁判官,香港地區早在1998 年就頒布了《死因裁判官條例》和《死因裁判官規則》。死因裁判官為司法人員,有權(1)發出埋葬命令;(2)發出火葬命令;(3)批準免將尸體剖驗;(4)發出尸體剖驗命令;(5)發出檢掘遺骸命令;(6)發出命令將尸體運離香港;(7)命令警方調查死亡個案;(8)命令進行研訊;(9)批準切除及使用其死者部分器官;(10)簽發死亡事實證明書。52參見Sakura:《死因裁判官:我為死者代言——香港死因裁判制度與爭議案件處理》,載知乎https://zhuanlan.zhihu.com/p/550174896,2023 年2 月31 日訪問??梢钥紤]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特別程序”一編中增加“死因調查程序”。

(十五)增設“戰時刑事訴訟制度”特別程序

2023 年2 月24 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軍隊戰時可調整適用〈刑事訴訟法〉部分規定的決定》,規定“軍隊戰時開展刑事訴訟活動,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基本程序,適應戰時刑事訴訟特點,保障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平正義,可以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辯護與代理、強制措施、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等部分具體規定。具體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睉饡r刑事訴訟具有基本性、緊急性等特點,刑事訴訟制度應與戰時狀態相適應。這涉及到一系列刑事訴訟制度的改變,例如被追訴人的辯護權是否應予保障?保障到何種程度?訴訟時間縮短到比原期限少多少?雖然彈性規定或者不作出明確規定在對戰時犯罪的應對上更具靈活性,但不符合法治的“明確性”要求。為此,建議在特別程序中增設“戰時刑事訴訟程序”一章,對相關事宜作出較為明確的規定。刑事訴訟法作為基本法,應當由全國人大統一行使立法權,授權“中央軍事委員會”作出具體規定,這一做法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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