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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強制報告制度的實效評估與優化策略
——以213例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為分析樣本

2023-03-13 02:23彭麗紅馬賽賽
犯罪研究 2023年6期
關鍵詞:作案人報案案件

付 鳳 彭麗紅 馬賽賽

一、問題的提出與材料來源

近些年,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時常引發輿情熱議,如頂著“善名”光環的特殊教育校長在4年里性侵多名殘障女學生;(1)參見《湖北隨縣博愛特校性侵案調查》,載新京報,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686826109169253.html。抑或犯罪人通過網絡哄騙、引誘、脅迫未成年被害人發送裸照或視頻,實施“隔空猥褻”“線上聯系、線下性侵”等。(2)參見《最高法:三名性侵害未成年人罪犯被依法執行死刑》,載光明網2023年5月23日,https://legal.gmw.cn/2023-05/23/content_36580828.htm。統計數據表明,性侵害是當前我國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最主要案件類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1)》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居前6位的案件進行統計,發現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占絕大多數比例。(3)參見徐桃:《強制報告制度的數字化場景構設》,載《中國檢察官》2022年第12期,第28—29頁。北京通州區法院發布的數據也表明,未成年人受侵害的刑事案件類型中,性侵害占比高達66.7%;且全國范圍內曝光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數量也在逐年增加,4年內增長了3倍多。(4)參見李雅靜、王健:《我國兒童性侵強制報告制度研究》,載《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9年第3期,第53頁。為解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發現難、發現晚的問題,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九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兑庖姟芬幎▏覚C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都有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的義務。不僅如此,在《意見》列舉的8類強制報告情形中,前3類都與性侵直接相關,彰顯了國家嚴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立場。此后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2023年實施的《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也都對強制報告予以了強調和重申。

強制報告制度的實施引發了我國理論界的討論,研究者們或從域外借鑒的角度,評介其他國家強制報告制度的優劣及其新轉向;或對我國強制報告法律文本進行細致的比較分析。上述成果雖有助于拓展我國強制報告制度研究視野,但在研究內容和方法上偏重宏觀思辨,缺少針對該制度在我國運行現狀的微觀考察?;诖?我們嘗試以裁判文書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典型案例為研究對象,通過對該制度實施前后的案例進行分析,檢視該制度在我國運行的實效與問題。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性侵”“未成年人”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年份為“2014—2022年”,最后檢索日期為“2023年1月12日”,共檢索出文書229份,排除重復的判決書或缺乏案情描述的裁定書后,獲有效樣本203份。(5)被排除的26份樣本分別為:12份重復的判決書、1份說理部分出現“有被性侵的可能”但實際上未成年人未遭受性侵的判決書、7份沒有案情描述的刑罰執行變更裁定書、1份僅說理部分出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表述的離婚案件判決書、3份僅在所引用的法律條文中出現“未成年人”關鍵詞的判決書、2份作案人是未成年人而被害人是成年人的判決書。另整理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典型案例10例,(6)參見《檢察機關與各方力量攜手構建未成年人保護大格局典型案(事)例》,載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2021年5月31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105/t20210531_519795.shtml;《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追責典型案例》,載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2022年5月27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205/t20220527_557995.shtml#2;《侵害未成年人強制報告典型案例》,載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2022年5月29日,https://www.spp.gov.cn/xwfbh/dxal/202005/t20200529_463532.shtml;《檢察機關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載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2019年12月20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1912/t20191220_450718.shtml。共同組成本文的分析基礎。

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及其報案狀況調查

(一)案發地域特點

1.案發地域相對集中于勞務輸出大省和經濟發達省份

從表1中可以看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數量排名前5的省份分別為四川、廣東、貴州、廣西、山東和浙江。這些省份中,就經濟發展水平而言,經濟較為發達、外來人口多的廣東、浙江兩省案件總量較多。而四川、貴州、廣西都屬于經濟欠發達省份,其青壯年勞動力多外出務工,并將子女留在家鄉,由此形成規模龐大的留守兒童群體,這些地區也成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高發地域。

表1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數量排名前5省份 (單位:起)

2.城鄉案件數量大體均衡且城市略高于農村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發生在農村地區的為86起,城市地區的為122起,無法判明文書中具體區域的有5起,表明農村地區案件總量低于城市地區。農村地區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意識和保護力度相較城市更弱,對未成年人被侵害的狀況容易忽視。農村地區案件總量低于城市地區的原因可能是:農村是典型的熟人社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后,監護人出于顧及名聲等原因通常不愿報案,使得農村地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發現率低于城市地區。

3.部分案發場所游離于強制報告規定的密接行業之外

根據表2可知,基于住所的熟悉便利和隱蔽性,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發生在作案人或被害人家中、合租房等住所的最多,共110起。其次是野外、馬路邊、大橋下等戶外公共場所(28起)和住宿行業(29起)。其中,發生在野外的案件占總案件量的9.85%。作案人將犯罪地點選擇在野外,所考慮的因素和住所具有相似性,即野外人員稀少,不易被人發現。再次是學校教培機構(20起)和美容美發等營業性公共場所(15起)。發生在學校的案件,作案地點十分多樣,除常見教室和辦公室以外,還包括學生宿舍、保安室、實驗室、廁所等地。個別案件中,作案人會在校園內多處多次作案。根據《意見》第3條的規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是指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看護、醫療、救助、監護等特殊職責,或者雖不負有特殊職責但具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員會;中小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等教育機構及校車服務提供者;托兒所等托育服務機構;醫院、婦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診所等醫療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旅店、賓館等。將《意見》規定的密接行業與樣本案發地點逐一對照后,我們發現,部分案件高發場所如KTV、酒吧、美容美發等營業性公共場所,由于不屬于強制報告制度所規定的密接行業,而難以對其苛以強制報告義務。

表2 案發地點狀況 (單位:起)

(二)被害人特點

1.被害人多為在校學生,少數輟學

受害人為在校學生的案件有140起,占比65.7%;輟學的有14起,占比6.57%;其中,輟學已工作的未成年人有8人,輟學未工作的1人,狀況不明的5人。此外,還有59起無法從樣本中判明受害人身份的,占比27.6%??傮w而言,在校學生占比最大,理應成為強制報告關注的重點。但輟學未成年人的保護工作同樣不容忽視,面對更為復雜的工作和社會環境,處于弱勢地位的輟學未成年人很容易成為作案目標而受到侵害,且被侵害后更難發現。這一方面是因為他們已經輟學,無法受到學校的監管和保護;另一方面,未成年人進入社會或工作后,更愿意獨自租房,而不是和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生活在一起,使其在遭受侵害后,被發現的概率也大幅度降低。不僅如此,單位非法雇傭未成年人,更加劇了其遭受性侵害的風險。表3中,就有4所單位存在非法雇傭未成年人的情況:第13和15號案例,工廠和公司違反《勞動法》第94條規定,雇傭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第4號案例,KTV違反《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52條規定,雇傭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第12號案例,KTV甚至招錄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陪酒業務。

表3 輟學未成年人受害情況

2.部分被害人存在智力障礙或身體殘疾

被害人中有38人存在智力障礙或身體殘疾,其中智力障礙35人,身體殘疾2人,智力障礙且身體殘疾1人。存在智力障礙的未成年人,由于其認知和表達能力弱于同齡人,不僅更易被侵害,而且也更難被發現。有研究者曾對50名患有中度、重度精神發育遲滯的性侵案件被害人進行調查,發現沒有一個被害人案后主動報案,僅有一例向家人訴說。(7)參見劉雙臣、吉中孚、徐宏平等:《無性防衛能力強奸案的犯罪學特點》,載《中國心理衛生雜志》2003年第12期,第849頁。此外,這些存在智力障礙或身體殘疾的被害人中,31人生活在農村地區,僅7人生活在城市,這意味著,更糟糕的物質生活環境和陪護條件,加大了這些弱勢群體被侵害的可能性。

3.案發后被害人就醫率很低

根據圖1可知,報案前有就醫經歷的被害人數量僅有32人,占比15.0%,而未就醫的高達151人,占比70.8%。因此,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不及時就醫,也是導致該類案件難以發現的重要原因。相比其他強制報告主體,醫生發現侵害事實具有兩大先天優勢:一是其具有醫學專業素養,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出現的身體變化,具有更敏銳的識別能力;二是借助專業的儀器設備,醫生可依法近距離檢查被害人身體包括隱私部位,客觀記錄和及時固定未成年人受侵害的證據。

圖1 被害人報案前的就醫狀況

4.少量被害人為男性

未成年被害人中,有8名男性,236名女性。盡管男性相比而言屬于少數派,但仍值得關注。因為通常報告主體易將該類案件上報等同于保護女性未成年人,忽視對未成年男性的保護。

(三)作案人及作案方式特點

1.熟人作案比例高、次數多、報案晚

以作案人和被害人是否相識為標準,可把作案人分為熟人和陌生人兩類。熟人包括監護人、親屬、朋友、情侶、老師、鄰居、同村村民或同小區居民、房東、公寓管理員、保潔員、同事或老板。陌生人包括路人、司機、服務員等。從表4中可知,熟人作案的案件總量達170起,占比79.8%。因為熟人基于身份得以經常和未成年人接觸,熟悉被害人性格特點,具備有利作案條件。此外,被害人與作案人的熟悉程度,與作案次數呈反比例關系。作案次數為1次的案件中,監護人、監護人朋友、教師等熟人作案的案件數量分別為5起、3起、6起;而作案次數2次以上的案件中,其數量分別上升至24起、7起、14起。與之相較,陌生人作案絕大多數為1次,極少出現2次以上的情形。

表4 作案人身份與作案次數 (單位:起)

從表5可以看出,被害人與作案人的熟悉程度,同樣與報案及時性(即作案至案發時間間隔)呈反比例關系。例如,若作案人是監護人或教師,當天立即報案的非常少,均只有1起;選擇半年以后報案的,分別上升至20起和9起。與之相反,作案人若為陌生人,被害人當天或半年內報案的共32起,占比97%,即面對陌生人絕大多數被害人都選擇立即報案。

表5 作案人身份與報案時間 (單位:起)

綜上,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熟人作案的再犯率要遠高于陌生人作案,作案與報案時間間隔也明顯長于陌生人實施的案件。這主要由兩方面原因導致:一方面,熟人通常年長于未成年人,在身份關系上與未成年人存在管理或依附關系,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往往沒有機會或因顧忌作案人身份、害怕報復而不敢聲張。另一方面,熟人作案被包庇的可能性更大。例如,樣本中實施侵害行為的監護人多為被害人父親,家庭地位較高,案發后即使其他家庭成員發現也往往選擇隱瞞掩飾。又如,教師實施的性侵案件,案發后其所在學校領導可能出于維護學校聲譽、害怕遭受上級主管部門責罰等原因,選擇隱而不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兩起作案人為教師的案件,便屬于此類情形。在楊某某、糜某某強奸、猥褻兒童案中,學生家長得知教師楊某某、糜某某強奸、猥褻學生的情況后,將情況反映至校長和副校長,但二位校領導對此置之不理,使得作案人繼續逍遙法外達3年之久。(8)參見《未成年人保護大格局典型案(事)例——“楊某某、糜某某強奸、猥褻兒童案”》,載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2021年5月31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105/t20210531_519795.shtml。而在張某猥褻兒童案中,教師張某所在小學的領導知曉此事后,不但沒有履行強制報告義務,反而要求張某與被害人家屬協商處理,最終在副校長見證下作案人與被害人私自達成和解,后因群眾舉報才得以發現。(9)參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追責典型案例——“張某猥褻兒童案”》,載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2022年5月27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205/t20220527_557995.shtml#2。

2.作案手段以引誘、威脅為主

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尚未發育成熟,反抗能力弱,作案人在作案時多選擇直接使用暴力或者言語威脅的方式壓制被害人(見圖2)。少部分作案人選擇了較為溫和的作案手段,如利用迷藥迷奸;以請被害人喝酒為由將其灌醉后,趁其神志不清時實施侵害行為;利用未成年人好吃貪玩的特性,以玩手機、零食零錢引誘與其發生性關系。監護人、教師等利用特殊身份,以補課、檢查身體等具備迷惑性的事由,先消除被害人疑慮,獲取被害人信任后實施侵害。還有作案人以談戀愛之名行侵害之實。更有甚者,利用被害人智力缺陷,在其完全不具備性防衛能力之時實施侵害?,F有樣本和已有研究均表明,無性防衛能力的被害人,被性侵害時多數表現為順從,根本不具備表達自身意愿的能力。(10)參見劉雙臣、吉中孚、徐宏平等:《無性防衛能力強奸案的犯罪學特點》,載《中國心理衛生雜志》2003年第12期,第849頁。

圖2 作案人的作案手段

通常若直接使用暴力、脅迫手段作案,案件更易被發現。因為這類案件的被害人即使意識不到自己被性侵,也至少能感受到異常,進而有可能將侵害事實告訴監護人或其他人。而使用哄騙、引誘等方式作案,被害人可能完全意識不到自己遭受侵害。例如,老師在得知被害人(6歲)肚子疼后,以幫其揉肚子為由實施猥褻。(11)參見貴州省黃平縣人民法院(2020)黔2622刑初27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害人而言,其還沒有認知能力辨別老師的行為,究竟屬于幫助還是侵害行為。被害人越意識不到自己被侵害,告訴他人的可能性就越小,案件的發現概率也就越低。

(四)案件上報情況

1.報案人多為監護人或親屬,其他主體占比較小

根據圖3可知,除作案人自首的7起案件外,案發后由被害人的監護人或親屬報案103起,占比最大。此外,被害人自己直接報案38起,被害人朋友或情侶報案3起,教師報案7起,群眾報案5起,醫生報案1起,小區保安報案1起,村委會、居委會報案1起,會所老板報案1起。(12)需要說明的是,樣本文書中有44起案件的報案人身份無法在文書中查明,成為此次研究的遺憾之一??梢?監護人或親屬仍是未成年人最為信任的人,未成年人在遭受到不法侵害后,首先會求助于他們;且監護人或親屬長期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對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生活習慣更為熟悉;即使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不敢說出實情,監護人及親屬仍然能夠憑借對未成年人的了解,覺察可疑情形,發現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事實。

圖3 案件上報主體

上述報案人中,負有強制報告職責的包括教師、醫生、村委會、居委會工作人員。其中,教師報案人數占比最大,較好地履行了強制報告義務。相比而言,醫生、村委會、居委會工作人員、住宿行業從業人員,雖作為強制報告主體,但實際報案占比很小。從被害人就醫情況來看,大部分未成年人在遭受侵害后可能出于恐懼、羞恥或者單純覺得沒有必要等原因,并不會選擇去醫院進行檢查,少數就醫也是基于性侵導致被害人懷孕或者身體受傷等嚴重后果,不得已而為之。如樣本中唯一一起由醫生報告的案例,正是因為監護人將未成年人帶至醫院檢查,醫生發現其懷孕后報警。值得關注的是,依據《意見》規定,賓館、旅店的管理和從業人員也具有強制報告職責。樣本中有29起案件發生在賓館、旅店(見表2),表明住宿行業本就是發生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重災區。但這些案件中,卻無一例住宿行業管理和從業人員主動報案。

2.被害人主動告知和報案人發現異常是上報的主要動因

從圖4中可以看出,性侵案件中除去作案人自首和未成年被害人直接報案,第三人作為報案人,發現侵害事實或者說線索來源的途徑主要有4種:一是當場發現,通常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發生地點具有較高的隱蔽性,當場發現的概率小且具有極大的偶然性。二是被害人主動告知,大部分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后雖未直接報案,但仍愿意把被侵害事實告知監護人、親屬、老師等與自己較為親近的人。三是通過他人轉述,此種方式一般也以被害人主動告知他人為前提。四是報案人覺察到異常情況經核實后上報,這需要報案人具有較高的覺察力和敏感性?;诤髢煞N發現途徑,即通過他人轉述或發現異常情況,其案發過程相對復雜(見表6)。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后出現的可疑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哭泣;突然不愛說話;走路姿勢不正常;身上攜帶與其經濟水平不符的手機、現金等物品;夜不歸宿或失蹤;出現抽煙等不良行為;身上出現傷痕或吻痕;他人轉述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消息;懷孕。

圖4 報案人發現侵害事實的途徑

表6 發現侵害事實的具體方式與內容

三、影響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實施效果的因素

(一)強制報告主體范圍較窄且存在爭議

1.酒吧、娛樂場所從業人員未納入主體范圍

盡管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禁止進入酒吧、KTV等娛樂場所,但樣本表明仍有部分未成年人進入此類場所并遭受侵害,然而《意見》并未將娛樂場所從業人員納入強制報告主體范圍。依據《意見》規定,強制報告主體大致可分為三類:一是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二是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如前述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看護、醫療、救助、監護等特殊職責的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三是不具有特殊職責,但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或組織的從業人員,如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旅店、賓館從業人員。上述三類主體具有兩個共同點:一是都具備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條件,二是都對未成年人負有保護職責。即便賓館、住宿行業對未成年人不負有特殊職責,其也負有一般保護職責。因為顧客從進入賓館那一刻起,賓館就對其安全負有責任,這種責任不僅包括發現侵害時及時制止,也包括及時報案。從這個角度來說,強制報告并不是對賓館、住宿行業從業人員科以新的義務,而是使其已有職責更加明確。依此推理,酒吧、KTV等娛樂場所,符合強制報告主體條件,應納入強制報告主體范圍。

2.從業人員具體范圍遭遇解釋困難

《意見》雖對報告主體所應具備的公職人員和從業人員身份予以了明確,但“從業人員”的具體范圍在實踐中仍遭遇了解釋困難。以學校為例,通常其從業人員可分為四類:一是專任教師;二是行政管理人員,包括校長等各級各類教輔人員;三是安保人員;四是后勤人員,包括保潔、膳食及宿舍管理人員等。上述四類人員中,第四類人員在雇傭單位往往承擔的權責最小、流動性最大,其是否也應負有強制報告義務?

3.單位與個人上報具體權責和優先順序不明

《意見》中報告主體規定為“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從字面意思看負有強制報告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可以進行報告,但未規定單位與個人之間是否存在優先順序。實踐中,許多公職人員習慣于依賴所在組織對制度的解釋,聽從組織安排,而沒有意識到強制報告義務自身也應履行。(13)參見沈紀、趙心怡:《合法性視角下強制報告制度在實踐中的困境與應對》,載《青年研究》2022年第6期,第22頁。而且,大多數負有強制報告義務的單位,對于上報流程的規定也具有明顯的科層制特點,即要求從業人員在發現未成年人被侵害或者疑似被侵害后,應首先上報主管領導,由領導決定是否報案,即報案決定權最終掌握在單位領導手中。如某小學相關文件中規定強制報告上報流程為:學生或老師報安全員——報安全代表——報校長——報教育局、派出所。(14)參見《上海市楊浦區六一小學防校園欺凌信息強制報告制度》,載上海市楊浦區六一小學網站2022年11月16日,http://www.61.edu.sh.cn/info/1169/6141.htm。該規定可以看出,上報要經過多層級核實,且最終的上報權掌握在校長手中,教師并不能直接報案。這顯然與《意見》所規定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的宗旨相違背。這種逐層上報的機制也會產生諸多弊端:一是責任稀釋,單位和個人產生責任不明、界限不清的問題。二是耗費更多時間,領導接受下屬上報信息后,往往需通過集體討論決定案件是否上報給公安機關,煩瑣的流程無疑有損上報的及時性。三是易出現上報單位后被隱瞞不報的情況。如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有學生家長將孩子被班主任性侵的情況,告知該校領導卻無果;甚至出現校領導直接組織涉案教師與學生家長簽訂協議私了。而一旦單位領導決定將案件隱而不報,作為報案人的教師便陷入兩難境地:不報,可能遭受道德和法律的譴責;繞過單位領導直接報案,可能遭受單位責罰或打擊報復。部分校園性侵案件的作案人甚至就是校長、副校長等主管領導,此種情形下要求教師逐層請示后再報案,就更行不通了。

(二)“疑似遭受侵害”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

盡管我國教育部門已加大對未成年人性教育的宣傳力度,著力培養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但基于恐懼和羞恥的人類天性,大部分未成年被害人在事后仍不敢、不愿說出實情。同樣,經不住作案人物質引誘,“自愿”與作案人發生性關系的被害人也不會主動報案,更不用說存在智力障礙或聾啞等身體缺陷的未成年人了?;谏鲜鲈?我們無法希冀未成年人在侵害事實發生后主動說出實情。但未成年人在遭受性侵等重大負性事件后,身體和心理狀態往往會發生一些變化,報告主體若能對其突然出現的異常情況多加留意核實,仍有很大概率及時發現侵害事實。遺憾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意見》對異常情況的規定都較為模糊,如《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需要上報的情形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這種籠統的規定在實踐中幾乎無法對報告主體形成有效的指導?!兑庖姟返囊幎ㄏ鄬氈?所列舉的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情況中,與性侵害相關的有四種:一是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隱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二是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三是懷孕;四是流產。其中,后兩種情況相對容易判斷。但就第一種情況而言,判斷未成年人特殊身體部位是否遭受非正常損傷,需要近距離檢查未成年人身體,而報告主體中除醫生等極少數主體外,其他報告主體如教師等并沒有檢查未成年人身體的權利。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的情況,在實踐中的表現形式十分復雜,如果不能給出更明確的指引,報告主體很難對其作出有效判斷。

如前文所述,報告主體落實強制報告義務高度依賴本單位的內部規定,而單位是否會針對可疑情形做更細致地規定,取決于該單位所在地區對強制報告制度的重視程度。我們登錄了數十個政府和中小學的網站,查看了其發布的有關強制報告制度的文件,發現有些地區的教育系統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情形作了更細致地規定,如各學校應對學生出現學習成績突然下滑、精神恍惚、無故曠課、異性交往特別活躍、突然愛打扮、用錢大手大腳等異常表現及時采取處理措施;并在文件中明確提出要把留守兒童、特殊體質兒童、父母離異家庭的兒童作為工作的重點。(15)參見《朝陽縣教育系統落實“侵害未成年人強制報告制度”工作方案》,載朝陽縣人民政府官網2022年7月18日,http://www.cyx.gov.cn/html/CYXZF/202207/0165813341617524.html。這些做法值得肯定。但多數單位內部文件都未細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情形,只停留于復制《意見》中的現有規定。(16)參見《內二小學〈侵害未成年人強化報告制度〉細則》,載內江路第二小學網站2021年10月14日,http://www.nexx.edu.sh.cn/info/1016/4616.htm。

報告主體所在單位若不能對“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具體情形給出明確的指導,實踐中這些異常情況的發現及識別,就只能依賴報告主體的個人經驗及職業敏感度。樣本中,除醫生和專職社工等少數專業人員外,大部分報告主體并不具備專業知識,發現和識別異常情況的能力非常有限。如有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后,走路姿勢不正常,部分負有報告義務的主體認為是未成年人摔倒或其他原因所致,而難以將其與遭受性侵聯系起來,使得侵害事實無法被及時發現。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也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的形式,予以明確和引導。例如,朱某某強奸案中,班主任發現被害人下課后在教室后面抽煙,覺得其行為異常,經過詢問后得知其與校外閑散人員交往并被侵害的事實,隨后報案。(17)參見《侵害未成年人強制報告典型案例——“朱某某強奸案”》,載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2020年5月29日,https://www.spp.gov.cn/xwfbh/dxal/202005/t20200529_463532.shtml。該案例中可以看出官方鼓勵報告主體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去觀察、尋找未成年人在遭受侵害后出現的異常情況,并通過主動核實發現侵害事實。但典型案例的發布數量有限,無法包括所有“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對實踐中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后的異常表現進行系統歸納總結,以增強報告的及時性與可操作性。

(三)追責機制的啟動標準不明晰

強制報告制度能否得到真正的落實,追責機制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兑庖姟返?6條規定,負有報告義務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機關或者本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單位或者單位主管人員阻止工作人員報告的,予以從重處罰。根據該規定,當報告主體未履行報告職責并造成嚴重后果時,追責機制方能啟動。有學者認為我國強制報告制度追責機制虛置,“造成嚴重后果”這一要件導致強制報告追責啟動門檻過高,(18)參見自正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法理基礎與規范邏輯》,載《內蒙古社會科學》2021年第2期,第103頁。無法切實追究未履行上報職責者的法律責任。對此,我們認為,討論追責的前提是先明確主體是否履行上報義務。然而,《意見》對未履行上報義務的判斷標準并不明確。報告主體若得知確證的侵害事實而不及時上報,屬于“未履行上報職責”無可爭議;但當報告主體僅獲得疑似侵害信息,尚未查實而沒有上報,是否屬于“未履行上報責任”?對報告主體而言,在獲得的信息并不明確可靠的情況下,若直接上報,有可能造成誤報、錯報;不直接上報,又有可能承擔“未履行報告職責”的風險。

可見,“未履行上報職責”的標準不明確,會給強制報告追責機制的啟動標準帶來不確定性,進而影響該制度的整體效用。詳言之,如果認為報告主體不上報存疑信息屬于“未履行報告職責”,啟動追責程序將會給報告主體帶來過重的工作和心理負擔。如上文提及“疑似遭受侵害”的情形中,對未成年人出現哭泣、不愛說話、走路姿勢異常等情況,沒有專業經驗的人通常難以將其與性侵關聯起來,法律不應就此苛責報告主體的上報責任。但是,若完全消減報告主體對存疑信息的上報責任,又可能使報告主體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去留意未成年人出現的異常情形,甚至在案發后視而不見,導致侵害事實無法被及時發現。

四、增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實效的具體建議

(一)厘清強制報告主體范圍和優先次序

1.公共場所的管理者與經營者應屬于強制報告主體

強制報告的主體范圍需要有所擴張,但同時這種擴張應當是理性的,而不是盲目的。經常接觸未成年人,可作為承擔強制報告義務的必要而非充分條件。只有同時符合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對其安全負有責任這兩個條件,才能納入報告主體的范圍。對此,我們認為可借鑒《民法典》第1198條有關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責任人的規定。(19)《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辟e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館等公共場所,一般都有明確的管理者并配有安保人員,其對場所內的不特定人包括未成年人的安全都負有義務,因此應將上述公共場所的管理和安保人員全部納入強制報告主體。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者如火車、高鐵的乘務員、公交司機等,也應納入報告主體。但發生在野外、馬路旁等場所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盡管偶然情況下會被路人發現,但路人對未成年人并不負有責任,無法賦予其強制報告的義務。因此,此類場所由于不具備實施強制報告制度的條件,尚不能納入報告主體。

此外,下列兩類場所的管理與安保人員也應納入強制報告主體,并予以高度關注。一是KTV等娛樂場所、酒吧、網吧管理者與經營者。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KTV、酒吧等娛樂場所一律禁止未成年人進入。若該法被嚴格遵守,也就不存在未成年人在這些場所被性侵的可能性。但實踐中,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消費娛樂甚至工作的事件,屢見不鮮,如2022年杭州某KTV就曾被曝光聘用6名未成年少女工作。(20)參見辛文:《杭州一KTV聘用6名未成年少女被罰》,載中國網2023年1月5日 ,http://zjnews.china.com.cn/yuanchuan/2023-01-05/364415.html。前述樣本數據也表明,確有未成年人在此類場所娛樂休閑甚至輟學打工,進而遭受性侵害。那么,是堅守禁入規定、從源頭上斷絕未成年人在此類場所遭受性侵的可能性,還是兼顧現實、將此類場所也納入強制報告主體范圍?我們認為,可采取標本兼治的方式,強調禁入規定的同時,考慮將該類場所管理和安保人員納入強制報告主體,規定管理者若及時上報可酌情減輕或免予處罰,以減少未成年人在該類場所遭受的實際侵害。有的地方在制定強制報告制度相關文件時,已開始注意到這一點,如甘肅省《未成年人保護強制報告制度實施辦法》將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及其工作人員納入了報告主體范圍。(21)參見《甘肅省未成年人保護強制報告制度實施辦法》,載甘肅省民政廳網站2022年5月30日,http://mzt.gansu.gov.cn/mzt/c107770/202304/169822044.shtml。二是小區管理與安保人員。小區雖然不屬于《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的公共場所,但根據《民法典》第942條的規定,物業服務人員有“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的義務?;诖?小區物業包括其管理和安保人員應當納入強制報告主體。

2.強制報告主體不能泛化為單位內部所有“從業人員”

從提高案件發現率的角度來說,當然是負有報告義務的人員越多越好。有學者因此主張將校內保安、食堂員工、保潔員工等一并納入強制報告主體范圍內。(22)參見肖登輝、張立波:《學校視角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以強制報告制度為例》,載《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1年第3期,第44頁。但我們認為,單位內部具體哪些人員負有報告義務應按照是否對未成年人負有安全職責和密切接觸機會為準。學校膳食和保潔人員,雖然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條件,但并不對其負有安全責任。相較而言,將學校保安納入報告主體更具現實合理性。食堂和保潔人員可作為自愿報告主體,邀請其參加單位內部從業人員強制報告制度的培訓,對其主動報告行為予以獎勵。

3.將強制報告的責任主體細化到個人

將個人作為報告主體有利于明確責任分配,且個人發現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時直接報案,避免層層審核,有利于增強上報的及時性。報告主體上報越早,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和民政、社工介入的時機也就越早,越能對被害人開展及時心理治療和經濟援助。

(二)明晰“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具體情形

通過對文書及典型案例的分析,結合各地區有益探索,我們總結歸納出如下幾條疑似遭受性侵害的異常情形:一是懷孕。對懷孕的判斷,絕不能以未成年人是否小腹隆起為唯一依據,否則為時已晚。報告主體應當根據懷孕早期出現的癥狀,如嘔吐等情況判斷其是否懷孕。二是哭泣。遭受侵害后因恐懼而哭泣,是未成年被害人最為普遍的情況。三是攜帶與其經濟能力明顯不符的現金或物品。表6中就有3起案例,報告人都是通過發現被害人身上有較大數額的現金或者手機等物品,發現其被侵害的事實。作案人給被害人現金或物品的主要原因有:作案前將其作為誘餌,實施侵害行為;作案后用其安撫被害人,以便隱瞞侵害事實。四是身上有傷痕或吻痕。除極少數被害人自愿與作案人發生性關系外,大部分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時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抗,造成身體不同程度創傷。五是走路姿勢異常。六是自殺、自殘等極端行為。七是不正常的社會交往。八是失蹤、夜不歸宿、曠課逃學。九是沉默寡言,不愿與他人交往。十是抽煙等反常的不良行為。

對上述異常情況,報告主體不僅應做到能發現,更應做到早發現。通常從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到出現異常情況時間間隔較短,且部分異常情況短時間內還會消失。例如,被害人遭受侵害后出現傷痕、吻痕、走路姿勢異常等,未成年人身體機能恢復快,若不能及時發現,后續再發現的難度就會增加。此外,樣本中通過懷孕發現的案件,有一半以上都在半年后才發現,懷孕特征已經非常明顯。然而,被害人通常懷孕1個月左右就會出現嘔吐等癥狀,此時若能及時被發現,可大大提高報案的及時性。

(三)明確報告主體失職的判斷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發布典型案件時明確指出,重利益輕安全,發現異常情況不報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23)參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追責典型案例——“許某某、楊某強奸案”》,載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2022年5月27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t/202205/t20220527_557995.shtml#2。對強制報告主體失職的追責,不應局限于明知侵害事實隱瞞不報,還包括發現異常情況不及時上報。

1.確立報告主體的注意義務

實踐中,判斷報告主體是否發現異常情況存在操作困難。因為報告主體可能基于趨利避害的心理,在面臨追責時以自己沒有發現可疑情形為抗辯事由。如校園性侵案件中,就有部分教師為維護學校聲譽和自身利益,選擇了沉默。(24)參見沈紀、趙心怡:《合法性視角下強制報告制度在實踐中的困境與應對》,載《青年研究》2022年第6期,第17頁。檢察機關無法證明報告主體是否發現異常情況,難以對其追責。此問題的解決,可從住宿行業的典型案例中尋找思路。在許某某、楊某強奸案中,檢察機關在對涉案賓館進行處罰前,先查看了賓館的監控,從監控中發現兩被害人在入住時明顯處于醉酒狀態,且一被害人身著校服。由此檢察機關認為,監控顯示被害人身著校服、神志不清、被人攙扶、神情疲憊、腳步遲緩,普通人完全有能力識別出這些異常,故可推定賓館應承擔發現異常不報告的法律責任。以這個標準審視發生在學校食堂的教師性侵學生案件,當性侵消息在校內廣泛傳播時,可推定學校主管領導和帶班老師已知而予以追責。

2.界定報告主體的核實義務

許某某強奸案中,檢察機關對涉案賓館進行處罰的理由是:工作人員發現異常情況后,未詢問情況或與監護人聯系,也未按照強制報告要求向公安機關報案,怠于履行強制報告義務。結合公安部為配合強制報告制度的實行,針對住宿行業所頒布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須”規定,即旅館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須查驗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實登記報送相關信息;必須詢問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并記錄備查;必須詢問同住人員身份關系等情況,并記錄備查;必須加強安全巡查和訪客管理,預防針對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須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可疑情況,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同時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以切實防范在旅館中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發生,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25)參見《旅館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應落實“五必須”要求》,載公安部網站2021年5月31日,https://app.mps.gov.cn/gdnps/pc/content.jsp?id=7907752。從中可以看出,住宿行業的從業人員在發現未成年人入住時存在異常情況,負有詢問核實的義務。

《意見》在規定報告主體的核實義務時,強調報告主體需“具備先期核實條件”,同時履行義務是“可以”而不是“應當”,也就意味著除住宿行業從業人員以外,其他強制報告主體并不必然負有核實義務。對此,我們認為所有報告主體都應履行核實義務。從樣本中報案人發現侵害事實的過程來看,絕大多數情況下報案人都通過口頭詢問確定了侵害事實,表明通常情況下強制報告主體都具備核實的條件。此外,報告主體對可疑情形如果不先進行核實便直接上報,無疑會產生大量的誤報。澳大利亞的新南威爾士州經過司法調查發現,該州的強制報告案件屬實率只有12.8%,即每8起案件中只有1起屬實。(26)參見鹽城市大豐區檢察課題組:《侵害未成年人強制報告:基于中外比較的制度建構》,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23年第1期,第131頁。我國的強制報告制度在運行過程中也存在誤報的問題,有社工在接受訪談時說,“從主觀意識上判斷我應該強制報告,但公安機關來詢問后發現只是一個很正常的受傷”(27)冷園園、喬東平:《困境兒童強制報告制度的認識和實踐——基于社工視角》,載《山東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21年第2期,第17頁。。因此,不管是從責任追究還是減少誤報的角度,都應該規定報告主體的核實義務。

但核實并不一定能夠發現侵害事實。樣本中,就有報告主體履行了注意與核實義務,但最終仍未能發現侵害事實。該案中一名初三學生被鄰居性侵后懷孕,同寢室的室友發現其肚子變大,便將情況告訴校長。校長派班主任去調查,反饋沒有早戀現象。又過了幾個月,被害人肚子越來越大,班主任再次詢問其是否懷孕,被害人仍說沒有,并一口咬定自己只是吃胖了而已。之后,學校因涉及個人隱私沒有繼續調查。(28)參見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人民法院(2019)川1303刑初52號刑事判決書。本案中,被害人所在學校是否完成了核實義務? 我們認為,判斷的標準應當是異常情況與遭受性侵之間的關聯度,即異常情況多大概率表明其遭受了性侵。該案中雖然被害人出現了肚子隆起這個較為明顯的特征,但其堅持認為是自己吃胖了。對于青春期的學生來說,體重增長過快確實也是正常狀況,故教師沒有繼續追查具備現實合理性。以此類推,普通人在看到未成年人抽煙、突然沉默寡言時,也很難將其與性侵聯系起來。此時若及時進行了詢問,且未成年人的解釋(如“為了好玩”“緩解壓力”等)具備合理性,就應當視報告主體完成了核實義務。

由此,強制報告主體上報完整流程為:發現異常情況—進行核實—確定侵害事實的存在—將案件上報至公安機關。這其中每一個環節都有中斷的可能:如未能發現異常;發現了異常但未核實;進行了核實但仍未能確定侵害事實;對侵害事實未及時上報。故強制報告制度的追責絕不能僅僅局限于最后的上報階段,而應當實現全過程的監督。

五、結語

我國侵害未成年人強制報告制度是在國家親權理念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指導下,立足于本土實際情況建立的,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礎和重要的現實意義。樣本案例分析表明,該制度在報告主體、報告內容以及追責機制方面仍有繼續優化的空間。今后,應在評估該制度運行效果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制度內容,填補制度漏洞,讓強制報告制度更好地發揮作用,以及時發現、阻斷、干預侵害未成年人的行為,當好未成年人保護的“前沿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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