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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法典》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法定繼承權
——基于99份典型判決書展開

2023-03-16 01:48孫浩天
關鍵詞:姻親糾紛案法定繼承

孫浩天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法學院, 湖北武漢430073)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人們婚姻觀念的轉變和社會財富的積累,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法定繼承的情形漸趨顯現,相關糾紛數量增加。①筆者以“繼父母子女、法定繼承”為關鍵詞,在裁判文書網、北大法寶等裁判數據庫進行全文檢索,相關案例數量自2014年至2020年持續增長,僅2021年有所回落。揆諸立法,可供依據的現行規則體系主要由《民法典》第1072條、第112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11條及第15條組成。上述規則基本沿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以及《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和26條。然世易時移,“一脈相承”的法定繼承規則體系面對當前挑戰,似力有未逮。依條文內容,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法定繼承權究竟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2條第2款抑或第112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2條第2款的“撫養教育”與第1127條的“扶養”是否有區別;扶養關系如何認定;法定繼承關系是否可以解除;如果可以又應當遵循何種規則;凡此種種,晦暗不明。

學理上,對于上述問題,亦眾說紛紜。首先,不乏學者質疑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法定繼承權的合理性。[1]其次,圍繞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除收養外是否可以形成擬制血親,同樣存在爭議。①否定觀點如張學軍.《中國民法典》“親屬”法律制度研究[J]. 政法論壇, 2021(03): 17;贊成觀點如王利明. 民法[M].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20: 402.再者,針對如何認定扶養關系的成立,就存在“四要件說”[2]和“五要件說”[3]等不同觀點。更有學者提出應在扶養關系認定上增加條件,用以限制此類法定繼承。[4]此外,繼父母和繼子女間的法定繼承權如何消滅,亦存解釋論視角[2]和立法論視角的分歧。[5]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報案例立場與前述觀點也不盡相同。②參見公報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鄒某蕾訴高某某、孫某、陳某法定繼承糾紛案[J].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20(6): 40-43.

有鑒于此,本文擬通過考察近年來司法實踐中的典型判例,歸納現實問題之癥結,結合繼承法相關理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既有規則進行解釋與適當補足,嘗試為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法定繼承權的糾紛處理提出切實可行的規則體系。③繼承權概念在學理討論中存在兩種含義,一是繼承開始之前的繼承權,稱為“為繼承之權利”或“應為繼承人之權利”;二是繼承開始后之繼承權,是具有法律意義的繼承權。詳細論述參見陳棋炎, 黃宗樂等. 民法繼承新論[M]. 臺北: 三民書局, 2016: 14-15。本文主要在前者的含義上使用這一概念,在相關案例評述中使用后者含義。

二、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法定繼承權糾紛的實證考察

(一) 案例綜述

以“繼父母子女、繼承權”為關鍵詞在北大法寶司法案例數據庫進行全文檢索,得到裁判文書852篇。對檢索結果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審級為高級人民法院和近三年(2019年及以后)審結的中級人民法院案例為條件進行篩選,去除重復和不相關等案例,得到有效裁判文書99篇。④檢索時間:2021年12月17日。檢索網址:https://www.pkulaw.com/case/。其中,高級人民法院審結案件10例,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案件89例。

法院的裁判依據方面,通過整理選取的有效裁判文書中繼父母子女間法定繼承權相關說理和文書末尾羅列的法律條文,可以發現,未明確指出實體法依據的文書有30件,占比30.3%;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為依據的有46件,占比46.5%;同時列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7條的有4件,占比4.04%;其他類型依據的有19件,占比19.2%;未有單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7條的文書。⑤數據說明:1.被歸類為“其他”類型的裁判文書并非未列舉前述裁判依據,而是同時引用司法解釋以及地方法院的指導意見,或一審、二審同時列明法律依據卻彼此不同的,故無法進行細致歸類;2.“劉某等與李某繼承糾紛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終6981號民事判決書引用《婚姻法》第28條和《繼承法》第10條,疑似有誤,應為《婚姻法》第27條,故歸為此類;3.部分判決中“撫養”與“扶養”使用存在混淆,本文在引用判決文書時保留原表述,不做改動?!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時間尚短,且本文選取的案例審級較高,大部分為二審、再審判決,明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的案例較少。①例如“尚某1、尚某2與李某1、李某3等法定繼承糾紛案”,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7民終1636號民事判決書,一審法院引用《繼承法》第10條,二審法院則引用《民法典》第1127條。鑒于規則沒有實質性變動,案例研究的結果具有適應性。值得關注的是,有法院在說理部分援引諸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等地方法院的指導意見。②參見“蘇某5等法定繼承糾紛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終2258號民事判決書。

(二) 法院觀點

1. 享有法定繼承權的判斷

界定繼父母子女間享有法定繼承權的條件是法定繼承規則的起點。無論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為說理依據抑或其他,法院傾向于將繼父母子女間的扶養關系視為認定享有法定繼承權的主要因素。例如,公報案例中指出“根據繼承法第10條規定,判斷繼父母子女之間是否享有繼承權,以是否形成撫養關系為標準?!雹蹍⒁姽珗蟀咐荷虾J械诙屑壢嗣穹ㄔ?鄒某蕾訴高某某、孫某、陳某法定繼承糾紛案[J].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20(6): 40-43.

其他的前提條件則存在分歧。首先,有的法院提出“形成撫養關系是繼子女享有繼承權的首要條件,而另一個重要條件就是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關系存續?!雹軈⒁姟敖瘌P青、金科臣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14民終1086號民事判決書。但相反意見同樣存在,在“馬某1、馬某2繼承糾紛案”中,一審法院持上述扶養關系和姻親關系同時具備的“二要件說”觀點,而二審法院則堅持該繼承權不因后來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而喪失。⑤參見“馬某1、馬某2繼承糾紛案”,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16民終813號民事判決書。其他法院也認為“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均未規定在繼父母與親生母父離婚的情況下,繼子女對繼父母的繼承權就喪失或者受到限制的規定?!雹迏⒁姟袄钅?、陳某繼承糾紛審查與審判監督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川民申847號民事裁定書。其次,有的法院則僅以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是否形成扶養關系,作為認定繼承人身份的條件。⑦參見“劉某等與李某繼承糾紛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終6981號民事判決書。再者,有的法院沒有明確使用扶養關系等表述,認為判斷應當依據“雙方擬制血親關系存續狀態、時間和相互扶養義務履行情況,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考量民間善良風俗”。⑧參見“楊某1、陳某1法定繼承糾紛案”,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終3074號民事判決書。

扶養關系認定的要件是司法實踐出現分歧的“重災區”。首先,盡管沒有法律規范方面的依據,但法院在具體要件方面,卻產生了明顯的傾向性。針對前述案例的詞頻統計得出,“共同生活”要件出現34次;“結婚時當事人未成年”要件出現26次;“教育(撫養)義務”要件出現25次;“遵從當地父母子女風俗、精神身份融合類”要件出現13次;經濟上支持13次。⑨因不同法院在不同裁判文書中的表述中未盡一致,筆者概括過程中難免存在偏差,故此處統計均為約數。其次,部分法院引用了《北京高院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中第15條關于認定扶養關系的表述,“人民法院在判斷是否存在扶養關系時,應依扶養時間的長期性、經濟與精神扶養的客觀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綜合進行判斷,必要時應依職權進行調查?!雹鈪⒁姟袄钅?、李某2法定繼承糾紛案”,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終5614號民事判決書;參見“劉某等與李某繼承糾紛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終6981號民事判決書等。再者,針對共同生活的期限,法院存在不同的認定態度,有的認為需要滿足三年以上,①參見“董某1、董某2繼承糾紛案”,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豫05民終382號民事判決書。有認為當事人因住校就讀而不滿足撫養時間要求。②參見“劉某等與李某繼承糾紛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終6981號民事判決書。相反的裁判意見認為這只是撫養方式的不同,不能據此認定未共同生活,③參見“蘇某5等法定繼承糾紛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終2258號民事審判書。有認為繼父雖然在外地工作,但不影響經濟與精神上對繼子女的扶助。④參見“孫某1、孫某2繼承糾紛案”,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遼01民申298號民事裁定書。最后,其他要件方面,有裁判觀點指出繼父母對繼子女還需承擔除經濟供養外的其他責任。⑤參見“胡某某與孫某1、孫某2法定繼承糾紛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1)滬02民終368號民事判決書。有法院提出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有扶養關系’是繼父母子女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的前提...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盡到了撫養義務,形成撫養關系,才產生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的繼承權。只有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盡到了贍養義務,形成贍養關系,才產生對繼父或繼母的繼承權?!雹迏⒁姟皬埬?與黃某某、樊某1等法定繼承糾紛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滬02民終9443號民事判決書。繼父母再婚時,子女已經成年并有相對獨立的經濟來源時,即便繼父母對繼子女有照料資助等行為,仍滿足扶養關系的認定條件。⑦參見“高某甲訴劉某某繼承糾紛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豫民再45號民事判決書。有的法院認為需要綜合考慮雙方的意愿。⑧參見“胡某、于某繼承糾紛案”,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4民終878號民事判決書。

2. 法定繼承權消滅的判斷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法定繼承權的消滅未受當前立法關注,除前述持扶養關系和姻親關系“二要件說”的法院,認為姻親關系解除會使法定繼承權消滅外,另有法院曾提出其他觀點。部分裁判載明,需要考慮撫養關系的構成要件和扶養義務的履行,單純的離婚并不能判斷法定繼承權是否消滅。⑨參見“姚某1、姚某2等與趙某1、趙某2等法定繼承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案”,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晉民申2441號民事裁定書;參見“張某1、張某2等繼承糾紛民事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粵01民終6484號民事判決書。也有法院表述為“在姻親關系解除后,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仍享有繼承權,應通過雙方是否仍然具有相互扶養的關系予以判斷。而該種扶養關系包括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以及繼子女對繼父母的扶養?!雹鈪⒁姟昂嗡迮c李文卓繼承糾紛案”,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陜01民終5625號民事判決書。公報案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指出,這種事實上的撫養關系是法律擬制的,離婚拒絕繼續撫養的,應視為解除前述關系,權利義務消滅。?參見公報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鄒某蕾訴高某某、孫某、陳某法定繼承糾紛案[J].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20(6): 40-43.這一裁判觀點,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參見“梁某與梁某3、梁某6、梁某7等法定繼承糾紛案”,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20民終1345號民事判決書。

當事人主動解除繼父母子女間法定繼承關系的,部分案例亦有涉及。如“對于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時,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成年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對于未成年子女,如繼父母與其生父母離婚時,其與繼父母關系不解除,繼父母仍有繼續撫養他們的義務...離婚時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與繼父母關系隨之消滅?!?“鄭某1與鄭某4等法定繼承糾紛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終15756號民事判決書。

(三) 問題與癥結

總而言之,各地各級法院所審理的繼父母子女間法定繼承權相關案件的案件事實部分具有高度的相似性,爭議焦點顯著重疊,不同法院的觀點卻存在較大分歧。這說明在是否享有法定繼承權的判定、扶養關系的認定和法定繼承權的消滅等方面,既有法律規范需要進一步解釋,以確定其適用規則;規范空白則需要學理論證填補,而沒有形成具有統治力的通說。前述問題根源于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法定繼承權相關規則的立法目的不清,體系定位不明,導致在文義解釋遭遇困難時,目的解釋與體系解釋難以實施。特別在現行法沒有規定的部分,法官進行“法律續造”時缺乏明晰的指引。

三、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法定繼承權的法理基礎

(一) 既存爭議與回應

既存爭議集中于是否肯認繼父母子女間法定繼承權,可簡要歸納為:一是現實狀況層面,有學者認為攜帶未成年子女再婚,若未來可能涉及扶養、繼承等問題,會使另一方存在顧慮,影響雙方再婚的決策。[4]繼父母承擔扶養義務后,法律還賦予繼子女繼承其遺產的權利,并不適當。[1]二是制度落實層面,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扶養關系認定艱難,司法實踐中裁量的標準參差不齊。[6]三是比較法制層面,無論是在主要的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和德國,還是英美法系的英國和美國等立法例,均無在法定繼承人的列舉中涉及繼父母子女,僅有俄羅斯的立法例將被繼承人的繼父母子女列為第7順位。[7]亦有學者認為,從婚姻關系和血緣關系兩個角度,繼子女不應享有繼承權,但考慮目前收養條件嚴格,并且尊重家庭生活事實,現行繼承法亦有可取之處。[8]

然而,前述理由都無法有效動搖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法定繼承制度。首先,當事人與對方決定再婚,說明雙方對于子女扶養達成共識。若顧慮拒絕撫養有礙感情而勉強接受繼子女,無論法定繼承是否存在,都不影響再婚。而另一方面,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訂立遺囑實現個人的意愿,因為法定繼承本就是在當事人未事前表達自己處分遺產安排時的補充。其次,司法實踐中“扶養關系”認定困難的情況是法律規范抽象性的必然產物,是后續法律解釋、法律適用工作所需要的解決的問題,若因此而取消繼父母子女間的法定繼承,無異于“因噎廢食”。最后,比較法中類似立法例稀少,以及反思前蘇聯立法影響等考量,固然會對立法層面的制度設計產生影響,但需要承認的是,繼承法作為與廣大社會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其為私法體系中最具有本土特性的組成部分,必須立足中國當前社會的現實和長期以來的社會生活慣性,不能盲目地追求在跨國婚姻繼承頻繁的背景下的國際化修法。

(二) 功能主義進路的影響

功能主義取向是認識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法定繼承權的重要視角。盡管法律系統存在意欲追求的獨立目標,但其無法完全超脫于社會,故應竭力貼近其承載的社會目標,并某種程度上借助法律完成對社會的某種調控。[9]現代社會的私有財產制與繼承法制緊密相連。繼承活動的根據,在既往研究中存在多種學說觀點,有些學者將其歸納為:家產共有之思想、遺囑自由之思想、死后撫養之思想和無主財產歸屬之思想等方面,不同國家不同時期或多或少在各種思潮的影響下進行著繼承法制的制度設計。[10]但這些思想不足以為繼父母子女間的繼承法制提供全面的理論支持,需要結合立法目的進行功能主義的理解。

從立法目的來看,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草案)》的說明中“關于扶養老幼”部分指出,“為了有利于撫養未成年子女和照顧不能獨立生活的繼承人,草案規定。第五,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樣的繼承權。這些規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原則和我國實際情況的?!雹訇P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草案)》的說明,一九八五年四月三日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王漢斌。https://www.pkulaw.com/protocol/240a6fe6ca 81661336fd37a747a5cba6bdfb.html。最后訪問時間:2022年3月5日。實際上,我國臺灣地區與大陸文化同根同源,卻堅持繼父母子女屬于姻親關系不存在法定繼承權的立場,是因為大陸對扶養關系的高度重視。[11]理解我國的法定繼承人范圍的立法傳統要關注三方面的影響,一是源自前蘇聯的法律移植的影響。新中國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承權問題給政法委員會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承案件中幾個問題的意見稿(初稿)》《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等文件,明顯受到1922年《蘇俄民法典》與1964年《蘇俄民法典》的影響。[12]二是本土三世、四世同堂的生活習俗?!熬S持家庭功能是法定繼承中繼承權的基本依據,法定繼承是比遺囑繼承更為古老的一個制度,它源自于家族共同體的需要?!盵13]三是社會福利體系不健全,需要私人扶養來補充公共扶養力量的缺失。上述因素造成我國法定繼承制度存在兩個鮮明的特點,一是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狹窄;二是在傳統的依照血統和婚姻關系確定法定繼承人的依據之外,引入了扶養關系。在當前社會環境下,法定繼承人的確定引入扶養關系是恰當的。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立法的社會經濟環境與之前相比已經有極大改善,但新的社會動向仍應納入考量,一是長期的獨生子女政策與人口老齡化的加劇,使得子女贍養與社會化贍養的雙重承壓,二是離婚率居高不下,不穩定的家庭結構對繼父母子女關系提出新的要求。②我國離婚率自2008年始連年走高,僅2020年略有降低,2021年截至第三季度,離婚登記約284.6萬對。資料來源: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統計數據,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jb/qgsj/,最后訪問時間:2022年3月5日。繼父母子女間的法定繼承關系,不僅強調二者之間長期穩定的扶養,為曾經處于不穩定婚姻關系的民事主體營造和諧的家庭生活環境,也實現了繼承制度蘊含的死后撫養思想。

(三) 平等原則與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的具象化

法定繼承相對于遺囑繼承,更能體現立法者和司法者對法律原則所代表的法治精神的貫徹。傳統家庭法以身份為要素,形成一套以支配權為核心的、等級鮮明的身份關系網絡。但隨著時代變遷,人性解放與家族的分崩離析,現代家庭法引入了自由與平等的價值取向,以婚姻自由與婚生、非婚生子女平等對待為例的立法動向無疑是最佳表征。家庭法亦非徹底引入自由權,而是轉變成混合體系,其中融入了平等價值。[14]之所以將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的法定繼承權,與婚生女子、非婚生女及養子女放置于相同位置,意義在于其與后者在家庭生活中沒有實質上的差別。若僅因其沒有通過形式上的領養程序,產生法律上的效果而區別對待,不僅有違平等原則中的平等對待要求,也是對長期穩定的扶養活動形成的家庭生活事實的忽視。平等原則是私法中的一般法律思想,不具有裁判功能,但對于建構民法的“內在體系”發揮積極作用。[15]因此在法定繼承制度時,應當考慮這一原則在解釋上的重要價值。事實上,學者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的繼承權利的討論,沒有選擇父系或母系的平等立場,而是個體間的平等。[16]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法定繼承權的認可,顯然是符合平等原則的。

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在繼承法領域的貫徹,得益于繼承法的多重面向和功能追求。前者要求繼承人在享有財產上權利義務時,承擔身份法上的扶養義務;而后者要求關注弱勢群體的生活。[17]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度設計承襲此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單行法的傳統,已經形成了獨有的特色。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與被繼承人存在法定扶養義務的當事人之間是重合的。詳言之,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法定的扶養義務,而第二順位的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有條件的法定扶養義務,即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死亡或無扶養能力。故法定扶養義務與法定繼承權利是一致的。而當事人自愿在被繼承人生前進行扶養的,可以通過遺產酌定給付進行遺產繼承,負法定扶養義務的繼承人的扶養義務履行情況與遺產繼承情況也通過遺產酌定給付制度進行調整。有法院更進一步的認為在遺產分割時,應考慮遵循權某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貫穿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法定繼承權認定和后續遺產酌情分配的全部流程。①參見“于某某、謝某某與陳某1、宗某1等分家析產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滬02民終9362號民事判決書。因此,在法體系層面,否定繼父母子女間的法定繼承權與當前的婚姻家庭法秩序不協調。

四、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法定繼承權的認定規則

(一) 請求權基礎的確定

從前述案例整理中發現,存在部分案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7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同時作為法律依據的情況。②參見“劉某等與李某繼承糾紛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終6981號民事判決書,二審同時引用了《婚姻法》第28條和《繼承法》第10條,前者疑誤引;參見“夏某2、夏某1繼承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云民申1536號民事裁定書等。至民法典時代,該問題則具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2條第2款與第1127條的關系。

目前理論界關注較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評注著作主要有三本。其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主持編寫的評注著作(以下簡稱“社科院稿”)認為第1072條第2款屬引致性規范,涉及父母子女關系的一切規范,特別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第3款和第4款的規定。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法定繼承權的請求權基礎不是民法典第1072條第2款,而是第1127條。請求權成立的出發點,必須是其法律效果恰是所想要的請求權目標的那些規范。[18]首先,第1072條僅有構成要件而無明確的法律效果,需要根據事實來尋找有關父母子女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予以適用。該條文屬于“有意地將明知為不等同者,等同視之”的法定擬制規范,[19]屬于不完全規范。其次,第1072條的引致范圍不應包括第1127條。原因在于二者的事實構成不同,第1072條的撫養教育在含義上不同于第1127條扶養關系。扶養是指一定親屬間在經濟上相互供養的法定義務,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扶養泛指法定親屬間的供養責任,狹義扶養僅指夫妻與兄弟姐妹等平輩間相互供養的責任。[20]從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用語來看,第1127條的扶養應在廣義語義上使用。扶養關系在判斷上的重要因素是持續一定時間,并且是立足于繼承關系視角下對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認識。第1072條的目的則主要是明確繼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是繼父母子女生存期間的權利義務。舉例言之,如果不通過承認存在撫養教育行為的繼父母子女間之關系適用父母子女的法律規定,則繼父母對繼子女的管教行為無異于與陌生人傷害未成年人。二者在立法目的上不同。最后,承認第1072條確立繼父母子女間的擬制血親關系,進而認為其適用父母子女間的法定繼承權,不符合體系解釋的要求。從文義解釋角度,第1127條的扶養關系無疑是既包含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也包括成年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第1072條的文義解釋則僅包括前者。如果滿足第1072條,即構成擬制血親,無疑可以依據父母子女間的法定繼承權進行繼承,不需要1127條第3款。若如此,第1127條的扶養關系在含義上就存在贅余。綜上所述,繼父母子女間的法定繼承權的請求權基礎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而適用該規范的前提是完成案件事實到法律范疇的涵攝,關鍵在于構成要件的解釋確定。

(二) 形成要素

1. 姻親關系

姻親關系是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法定繼承權發生的必要條件。通常姻親關系不發生繼承權利,但是滿足一定要求的,可以依法享有繼承權,我國立法的要求為形成扶養關系。不存在姻親關系,而純粹出于個人意愿對另一方進行的扶養,不應被認定為適用第1127條的法定繼承人規定,這主要包括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事實婚和非婚同居關系。姻親關系期間,形成扶養關系的,姻親關系消滅并不必然導致法定繼承權同時消滅。已經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的法定繼承關系,不因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而解除。有學者認為,繼父母子女的法律關系的基礎為姻親而非血統,姻親關系的消滅當然導致繼承權消滅。應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1127條的從嚴解釋,唯有在姻親關系存續期間,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才互相享有繼承權。姻親關系消除的,繼父母子女身份不復存在,繼承權亦隨之消滅。[2]這種觀點值得商榷。繼父母子女間的姻親關系解除,并不導致繼父母子女的身份消滅。如果不承認擬制血親關系的存在,必然導致排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的適用。而在離婚后,繼父母繼續撫養繼子女的,如何解釋二者的關系?又如何解釋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義務?至于探望權、撫養費請求權等更無從談起。實際上,在姻親關系存續期間,繼父母子女間的扶養行為滿足一定要求時,形成扶養關系。此時,扶養關系與姻親關系同時存在,互不依存。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批復認為,繼父母子女間同時發生姻親和扶養關系,父母離婚后姻親關系消滅,而扶養教育的事實不能忽視,繼父母與繼子女既存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自然終止。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發布的司法解釋提出,繼兄弟姐妹的繼承權,因扶養關系而發生,沒有扶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民)發〔1985〕22號)第24條。在此意義上,繼親親屬間法定繼承權的核心與其說是姻親關系,不如說是扶養關系。

2. 扶養關系

認定構成扶養關系,應當從行為標準與時間標準入手。所謂行為標準,是指繼父母子女間必須存在實際的扶養活動,包括但不限于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成年繼子女對失去生活能力的繼父母的贍養。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出于法定繼承內部的體系協調性,此處的扶養關系應當形成于滿足法律規定的扶養義務的當事人之間?!胺鲳B義務系基于一定親屬關系或家長家屬關系而生,且受扶養權利者,亦不能維持生活為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并非任何人均有受扶養之權利?!盵21]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還可以進一步展開為以下幾點:

一是費用支出。扶養活動既是承載親情的精神陪伴,也是柴米油鹽的物質幫助。有學者指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本意,判斷繼父母子女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主要標準是繼父母是否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22]此觀點對于判斷扶養關系的認定亦適用之。當事人是否愿意扶養以及扶養意愿的實現,外人無法得以觀之內心,僅可依其行為所評判。無論是繼子女對繼父母抑或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或贍養,經濟上的支持都屬關鍵。

二是共同生活。從司法判例來看,法院普遍認可共同生活作為認定扶養關系的要素。①參見“李某2、陳某繼承糾紛審查與審判監督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川民申847號民事裁定書等。但對共同生活的解釋,并未達成一致。有的法院認為,繼父母長期外出工作,或繼子女長期外出求學,均不屬于共同生活,因而不構成扶養關系。②參見“劉某等與李某繼承糾紛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終6981號民事判決書等。這種觀點過于嚴苛,忽視了現代社會環境下家庭生活的新常態。工作機會和教育資源的不均衡現象客觀存在,父母子女為求更好發展而異地生活并非罕見,但這并不意味著相較以往傳統的共同生活時期感情更為淡漠。實際上,異地家庭間的親情牽掛遠非距離可以阻隔。因此,在認定案涉當事人間是否滿足共同生活時,需要根據案件事實,從空間上分離的原因,聯絡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③參見“蘇某5等法定繼承糾紛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終2258號民事判決書。一審法院指出,“至于蘇某3、蘇某4、蘇某5所提蘇某1、蘇某2一直在住校故未與王某共同生活主張,法院認為,這只是撫養方式的不同,而不能據此認定未與王某一塊生活?!?/p>

三是持續時間。扶養活動需要持續一定時間,方可滿足扶養關系這一事實關系的需求。扶養活動應當起始于繼父母子女間存在法定扶養義務的期間。若子女生父母與繼父母結婚時已經成年獨立生活,繼父母不存在需要贍養的法定情形,即便存在經濟上的支持和共同生活,仍不應認為構成扶養關系。④參見“高某甲訴劉某某繼承糾紛再審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豫民再45號民事判決書。扶養活動持續的時間不應做具體要求,允許法院根據具體案件事實進行自由裁量,但期間不宜過短。

四是遵循風俗習慣的其他行為。扶養活動的表現在不同案例中體現為不同樣態,判斷中存在困難。當事人遵循當地的不通風俗習慣做出的行為,可以作為認定構成扶養關系的輔助標準。例如,始終在家族親屬間對繼父母或繼子女以親生父母子女的禮節互相對待;在重大節日、宗族活動或被繼承人喪葬活動中,主動按照風俗習慣以父母子女的身份行事等。⑤參見“張某某等繼承糾紛案”,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01民終3446號民事判決書。該案中,一審法院認為“證人所某某證人范某乙的證言可以證明張某某以兒子的身份參加了劉某的葬禮,并按照風俗懷抱劉某的遺像,能進一步證實張某某與劉某形成了撫養關系”,該觀點在二審中得到維持。

(三) 消滅要素

1. 消滅事由

首先,繼父母子女間自婚姻關系締結始構成姻親關系,在滿足扶養關系要件后形成擬制血親關系。當繼父母解除婚姻關系時,姻親關系消滅,擬制血親關系是否消滅,是離婚后繼父母子女間法定繼承地位的核心影響因素。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法定繼承權可以隨著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協議解除、訴訟解除而消滅。法定繼承權的消滅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協議解除方面,成年繼父母子女間可以通過書面協議方式,應當認定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4條第2款的“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的有關規定。對于未成年的繼子女與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繼父母,在法院認定其協議內容效力時,應當注重未成年的撫養教育與老年人的關照贍養,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弱勢群體保護的理念。訴訟解除方面,有學者曾提出具體的立法建議。[5]但存在問題,一是是否允許無因解除,是否必須具備法定事由,二是單純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訴訟法院是否受理。與離婚相類似,此處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愿。一方當事人通過訴訟方式請求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法院應當關注當事人的感情狀態、生活狀況是否滿足扶養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綜合做出裁判。另一方面,繼父母子女關系在姻親關系解除后,屬于事實上的身份關系。我國法院對于當事人單純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不予受理,只有涉及財產返還請求的,方與受理。繼父母子女關系的請求解除,涉及后續的扶養與繼承事宜,與財產密切相關,不宜參照同居關系等事實上身份關系處理。

扶養關系由扶養這一事實行為設立,應當允許以事實行為使其終止。從身份關系的穩定性考慮,理應否定當事人單方意思表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律效力。但繼父母子女間的法定繼承具有特殊的立法目的,旨在鼓勵特定姻親間的互相扶助,維持家庭的和諧穩定。當事人對于扶養行為的消極態度,勢必影響制度功能的實現,若仍堅持繼父母子女關系不受此影響,難免使相對方利益受損。故在特殊情形下,應當允許當事人通過單方行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消滅法定繼承權。

2. 消滅效果

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后,發生多種法律效果。首先,法定繼承權消滅。法定繼承盡管是在沒有遺囑情況下的遺產處理方式,但仍然需要考慮被繼承人的意愿。無論是協議抑或訴訟解除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顯然對彼此的法定繼承不存在主動意愿,如果認為法定繼承權依然存在,一方面違背被繼承人意愿,另一方面也對同順位的其他繼承人不利。其次,不存在扶養關系,但并不代表著繼父母子女間不存在繼承遺產的可能性。扶養關系曾經形成過,說明繼父母子女間存在過撫養教育或贍養,按照遺產酌定給付制度,應當考慮對其分配適量遺產。再者,扶養關系存續期間的經濟支付不能請求返還或賠償。身份關系不同于財產關系,在解除的法律效果上,其溯及力應當受到限制。蓋因身份生活事實既已產生,往往已經形成一定身份生活秩序,當事人在身份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活動如果因身份關系的變動,而全面溯及地失去效力,則無異于動搖社會正常運行的基石。故從維護身份秩序、共同生活關系穩定出發,既往生活事實應當受到尊重,即便其依法受到否定性評價,但法律效果不宜具有溯及力。[23]最后。扶養義務不會徹底消滅。繼父母子女間因為扶養行為這一身份事實行為形成的身份關系,盡管可以在法定繼承權的層面解除,但身份關系的特殊性在于身份義務具有持續性和終身性。這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關扶養義務的部分規定有充分的體現。與此類似的是離婚夫妻的經濟幫助義務。雙方雖已終止婚姻關系,但基于倫理性考量,夫或妻對陷入困窘的一方仍負有法律上的幫扶義務。[24]

五、結論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法定繼承權規則在當今中國具有重要意義。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有效補充,是立法對被繼承人財產的“主動安排”,體現著國家層面對繼承關系作用的認識。遺囑繼承側重保護被繼承人的意思自治,而法定繼承則承載著顯著的社會使命。隨著男女權利平等程度的加深和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傳統婚姻的穩定性正在下降。無論男性抑或女性,進入和脫離婚姻關系的態度較之以往更為主動靈活。身處鼓勵生育的社會環境,數量龐大的繼子女的相關權利的保護需要關注。實際上,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法定繼承權,不僅僅導致繼父母在撫養繼子女的同時財產可能被其繼承,也鼓勵希冀繼承遺產的繼子女積極贍養繼父母,而后者在老齡化加劇的未來可能更為重要。扶養關系作為認定繼父母子女間法定繼承關系的關鍵要件,正符合這種特殊的法定繼承權規則的制度目的。扶養關系作為存在于社會事實上的身份關系,在認定上應當考慮不同社會狀況下的家庭生活一般事實予以考慮,并且需要引入當事人住所的社會風俗習慣,作為輔助判斷因素。法定繼承權的產生,盡管需要在姻親關系中,但在形成扶養關系后的姻親關系解除,并不導致法定繼承權的消滅。法定繼承關系的解除,同樣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則。但身份事實的特殊性不容忽視,解除行為須有法律規定的外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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