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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治理的刑法應對

2023-04-06 04:39云南財經大學法政學院教授
社會主義論壇 2023年2期
關鍵詞:法益刑法司法

文 佴 澎 云南財經大學法政學院教授

唐雪峰 云南財經大學法政學院2020 級碩士研究生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生物安全關乎人民生命健康,關乎國家長治久安,關乎中華民族永續發展,是國家總體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傮w國家安全觀強調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生物安全事關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既是國家傳統安全的重點保護對象,也是國家非傳統安全的主要組成部分;既是內部安全,又關乎外部安全,符合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傳統刑法理論對于生物安全防范不足,刑事司法應當充分體現其工具價值和秩序價值,發揮刑法的威懾和預防作用,給予個人信息保護特別關注。應當通過完善風險刑法理論和法益保護觀念,進而完善應對相關犯罪的刑法理論。

生物安全風險是事關國家安全和發展、事關社會大局穩定的重大風險挑戰。2021年4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以下簡稱《生物安全法》)正式實施,標志著生物安全理念被正式確認進入我國法治體系當中。刑法作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最為重要的部門法,對防范生物安全犯罪,維護國家安全發揮著重大作用。

國家生物安全治理的重要性

生物安全問題在20 世紀80年代中期就已經開始被國際社會所關注,是指伴隨著生物技術的不斷革新,會引發對自然界和人類健康的一些負面影響,有必要對其進行有效管控和防御。

首先,生物安全既是國家傳統安全的重點保護對象,也是國家非傳統安全的主要組成部分。從與傳統安全的關系上看,國土安全與軍事安全都需要軍隊這種國家暴力機器進行守護,而將生物技術運用到軍事裝備,如“基因武器”已經被列為危及國防安全領域的重點防范對象。從與非傳統安全關系上看,生物安全涉及內容極其廣泛。

其次,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無論是從哪一塊安全領域出發都是為了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生物安全事關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隨著新時代的到來,我國的城市經濟體量不斷增大、城市化水平不斷提高,對自然資源的需求顯著增多。人民的生產、生活離不開一個安全穩定的生態環境,從生物安全的維度入手,越來越被證明是正確的選擇。

再次,生物安全既是內部安全,又關乎外部安全,符合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可持續發展理念。生物安全具有傳遞性、災難性的特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國資金、技術、產品的流通成本越來越小,相互協作的屬性極大地增強,出現大的生物安全事件不是某一個或幾個國家有能力可以單獨面對的,只有堅持全球安全觀,展開廣泛而深入的合作,勠力同心、安危與共,一同面對生物安全的挑戰,才能守護好美麗而又脆弱的地球家園。

豐富的生物資源、漫長的邊境線,凸顯云南省生物安全存在挑戰。一是破壞生態環境的犯罪容易誘發生化災害,二是跨境犯罪誘發的生化入侵,三是生化攻擊有可能成為敵對勢力使用的新型武器。

傳統刑法理論對于生物安全防范不足

傳統刑法理論奠基于文藝復興以后的理性主義和人本主義思想,優勢在于強調罪刑法定和限制刑罰權的擴張,但是劣勢在于對危險關注不足,以致刑法無法對風險社會形成有效應對。比如傳統刑法理論固守的法益原則具有保守趨勢,因此當法益尚未造成現實危害時,其批判機能就會限制刑罰權的發動,因此對于提前保護法益的刑罰措施就會獲得支持。這一立場本身是沒有錯誤的,因為對于限制刑罰權而言,刑法應當保持謙抑態度,這一應對在傳統風險的領域也顯得足夠,可是當面對現代風險時,這種應對手段就會顯得不足。當一種行為可能在其變成現實以后對法益造成嚴重侵害,由人民正義直覺感受的不可容忍就會變成一種立法動機驅使法律發動提前預防,這就要求法益保護的時點提前。對于生物安全的防范,傳統刑法的治理不足在于沒有導入風險社會的刑法觀念,對法益觀點的過分保守或可使刑法保護手段出現不周延,以致使刑法治理手段的升級不能與社會治理的需求形成匹配。

生物安全風險防控之刑事司法理論基礎

總體國家安全觀視野下,刑事司法理論對指導司法機關辦理涉生物安全犯罪具有重要意義。刑事司法應當充分體現其工具價值和秩序價值,同時發揮刑法的威懾和預防作用,保障生物安全治理的有序開展。此外,對于新興的個人信息保護,刑事司法應該給予其一定的地位體系,從保障人權的高度進行把握。

刑事司法的工具價值。涉生物安全犯罪萌芽期,人民群眾期望通過刑法的干預來實現防控的目的,這是工具價值的體現。從法理上分析刑法應當由其打擊犯罪屬性自發地來調控,實現社會治理的目標。在涉生物安全犯罪中,刑事司法接受了刑事政策從嚴、從速和從重處理的指導,成為維護防控秩序的重要工具,這是刑法賴以存在的價值基礎。刑事司法作為保障公共安全的工具,體現了其外在價值與內在價值的統一。

刑事司法的秩序價值。生物安全秩序作為一個法益來保護,具有個人生命財產法益、公共安全法益、國家安全法益的集合屬性。秩序價值是法律價值體系中的基本價值之一,處于較高的價值位階,在我國的刑事司法中,更是將其提高到了極其重要的位置。理解生物安全防控秩序要從刑事司法和社會治理兩個層面入手,一方面在生物安全防控背景之下出罪入罪的標準要依照刑法的規范來嚴格,使刑事司法本身有序;另一方面刑事司法要為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保駕護航,讓社會有序運行。

刑事司法的威懾與預防作用。刑法的目的從威懾作用到預防作用,是刑法理論的重大發展。雖然威懾不再是目的,但其仍然是為了實現預防目的的手段。刑事司法實踐為了實現預防生物安全犯罪,站在刑罰積極主義的立場上,往往對法律適用作出擴張性的解釋,對一些典型犯罪作出處理并作為指導案例通報,這起到了震懾的作用。刑法通過應對風險、以發揮社會治理的效果,這成為刑法發展的方向之一,生物安全犯罪的不可預測性與全球性向我們展現了風險的無處不在,刑法的預防價值在風險社會中將體現得越來越明顯。

刑事司法與個人信息保護。隨著《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通過和生效,國家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實現了歷史性的突破。在如何平衡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實踐背景下,既關注生物安全防控下個人信息保護力度,又關注個人信息權利的限制。司法機關應該在為了實現生物安全這個正當目的下收集個人信息,同時不能違法使用該信息,這也是涉生物安全犯罪刑事司法的指導原則。

刑法應對涉生物安全犯罪之理論完善

如何依法抗擊治理生物安全犯罪成為當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背景下需要重點關注和解決的核心問題。刑法作為國家懲罰的最嚴厲的手段,運用得當可以高效地打擊生物安全防控背景下經濟犯罪的行為,對維護特殊時期的社會秩序發揮重要作用。正因如此,刑法在發揮其維護社會秩序功能的同時,還應該注意犯罪化擴張的限度,避免過度干涉公民自由。這是法治現代化過程中對刑法的基本要求。

風險刑法理論之完善。隨著社會的發展,新的社會問題應運而生,新的人為風險不斷出現,這就需要新的機制來應對。面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治下,加強生物安全防控下社會秩序的應急管理和犯罪風險防控的治理模式成為必然趨勢,也為完善我國的應急法律制度提供了機會和新思路。

一是風險刑法模式的存在基礎。改革開放40多年來,隨著開放程度的持續深入,經濟社會模式持續革新,人民生活方式日新月異,新的社會問題也不斷涌現。1997年刑法相較于1979年刑法增設了285個新罪名,其中增加罪名最多的領域集中于商業犯罪,公共安全特別是醫療、食品、衛生等領域犯罪,刑法修正案也如此。刑法更早介入規制人們的行為,入罪的標準越來越模糊,法益的保護范圍更多擴大到集體法益,抽象危險犯增多,擴張解釋更多被使用,這些都反映出我國刑事立法呈風險控制的趨勢。我國刑法發展反映出我國刑法正在向風險控制模式轉變,這就是風險刑法。風險刑法體現了“抓早抓小”的立法意圖,刑法保護呈主動進攻的姿態,更早介入對社會秩序的控制,有利于更穩妥地防范風險,守護廣大人民的幸福生活。生物安全法益是當前亟需保護的法益,是事關全國人民乃至全世界人民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重要法益,刑法立法預防性的政策意圖是指導風險社會下立法完善和司法實踐的根本方針和重要保障,是風險刑法模式的指導方針。

二是風險刑法帶來的刑法風險。風險刑法在發揮其積極影響的同時,也存在一定的負面效應,比如過度適用引發的風險。首先,刑罰應該為了未來而處罰,其目的就在于對社會的潛在風險進行防御,最能將其作用發揮得當的就是把握好關口。在風險刑法中,國家成為積極干預的角色。國家在不惜一切代價保障秩序的同時,存在侵犯個人自由權利的風險。從古典刑法這個角度出發,立法者以罪刑法定等立法理念作為原則,主張限制擴大國家刑罰權,維護刑法的安全和穩定。而風險刑法則擴張犯罪圈,增設抽象危險犯。抽象危險犯的成立僅具有侵犯法益的危險即可,這顯然不符合法益保護原則,法益保護原則要求行為侵害法益要達到實害結果或者具體危險。盡管如此,但風險刑法卻對社會風險的預防和控制起到了關鍵作用。其次,風險突破了古典刑法堅守的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刑法積極規制人們的行為,集體法益成為刑法保護的重心和核心,在控制生物安全犯罪方面最直接有效的手段莫過于加強行政權力的干預,但是在具體行刑銜接的時候,行政執法如果發揮不當就會導致大量的法定犯入刑,迫使刑法頻繁的使用,不利于刑法職能的發揮,也降低了司法原有的公信力。

三是風險刑法的合理規制邊界。社會轉型時期風險刑法有其存在的正當性,原本不屬于刑法調整的部分強行并入刑法,這就會產生風險刑法的風險,所以在進行新的刑事立法活動時應充分考慮刑法保護的法益的邊界,它的最主要內容就是確定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的依據。合理限制入罪圈應該遵循三類原則。第一,法益保護原則強調行為法益的侵害要達到具體危險和實害結果的程度,據此立法者應嚴格界定法益危險的判斷標準,使其不得隨意增加抽象危險犯的罪名,避免恣意運用抽象危險犯擴張犯罪圈,造成入罪標準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第二,謙抑刑是刑法靈魂特點之一,其法理內涵在于它不發動的社會效益如果大于發動的社會效益就是社會進步的表現,風險刑法并不與之相悖,可以減少犯罪圈毫無根據、胡亂的擴張。第三,后果考察前兩者的基礎之上證實刑法立法的必要性。例如某些行為侵害了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迫切需要進行懲戒,通過后果考察統計證實弊遠大于利,自然就不符合刑法謙抑性的要求。因此,對犯罪化合理擴張應當根據這三個原則來把握。

法益保護觀念之完善。法益是指個人的人身、財產利益或者精神利益,以及社會或者國家的物質、精神利益。犯罪的本質是一種反社會的行為,侵犯了刑法所捍衛的法益,法益決定了行為是否違反刑法。犯罪的危害性體現在其對該罪名所保護的法益的侵害,涉生物安全犯罪的罪名種類繁多。因此,具體分析相關犯罪的法益的保護,我們可以進一步深入認識和生物安全犯罪相關刑事立法的犯罪邊界界定??傊?,生物安全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的客體復雜,范圍廣泛,只有厘清其種類與區別才能真正做到罪刑相適應。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準確把握國家安全形勢變化新特點新趨勢,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傮w國家安全觀為社會主義國家刑法擺脫自文藝復興以來形成的狹隘觀念找到了出路,以國家為單元考慮風險預防,能夠最大限度整合人民力量,在抗擊非傳統安全威脅時,發揮巨大的制度優勢。面對現代生物安全風險的挑戰,總體國家安全觀是統籌各方治理資源的根本遵循。深入研究生物安全犯罪對傳統刑法的挑戰,分析識別其特征、規律和成因,完善應對涉生物安全犯罪的刑法理論,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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