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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費補繳中無爭議勞動關系確認訴訟應予受理

2023-04-17 23:58吳學文郭柯蘆
中國社會保障 2023年12期
關鍵詞:羅某印章爭議

■文/吳學文 郭柯蘆

核心提示

勞動者補繳社保費的過程中,應社保部門要求先行確認勞動關系,即使用人單位對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予以認可,勞動者所提之訴仍應予以受理。受理之后,因該類無爭議確認之訴涉及公共利益,法院不能僅憑被告的認諾徑行判決,而應依職權主動查明事實。

基本案情

某絲綿加工廠于1992 年10 月21日更名為某絲絹廠,該廠是集體所有制企業。羅某等221 名勞動者在申請補繳社保費的過程中,應社保部門要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與某絲絹廠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未受理,勞動者向一審法院起訴。審理中,一審法院發現有部分勞動者提交的出入證上加蓋的印章與用人單位當年的名稱不一致,遂以偽造證據為由,對該部分勞動者進行了處罰。后有137 名勞動者撤回了起訴。剩余84 名勞動者中,16名勞動者的訴訟請求獲得一審法院支持,68 名勞動者的訴訟請求被一審判決駁回。本案勞動者羅某起訴要求確認與某絲絹廠從1992 年11 月至1999 年12 月存在勞動關系。羅某提交了證人證言、某村民委員會的證明、榮譽證書,證明其與某絲絹廠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中榮譽證書上加蓋的某絲絹廠的印章,與該廠在法院送達回證上加蓋的印章不同(后查明屬于不同時期使用的印章)。某絲絹廠在一審中表示,認可羅某的入職及離職時間。

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羅某提供的證據,無法核實其與某絲絹廠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故判決駁回羅某的訴訟請求。羅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羅某進行本案訴訟的目的,在于想以某絲絹廠的名義補繳社會保險費,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直接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法院不能僅根據某絲絹廠的認可,就認定雙方具有勞動關系。因羅某提交的榮譽證書上加蓋的某絲絹廠的印章與該廠在法院送達回證上加蓋的印章存在不同,且羅某及某絲絹廠均未提供工資表。故二審法院對羅某的請求不予支持,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后,羅某向檢察院提出申訴。該院依職權對羅某提交的榮譽證書上的印章真偽進行了鑒定(以同期文件印文作為比對樣本)。鑒定意見認為榮譽證書加蓋的印章與樣本印文系同一枚印章蓋印形成。檢察院據此向該市中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該市中院再審認為,經鑒定,羅某提交的榮譽證書上加蓋的印章與某絲絹廠同時期工商檔案材料上加蓋的公章印文系同一枚印章加蓋形成,故榮譽證書是某絲絹廠當年發放,能夠證明羅某當時系某絲絹廠職工的身份,于是改判確認羅某與某絲絹廠于1992 年11 月至1999 年12月間存在勞動關系。[(2020)渝01 民初235 號、(2020)渝01 民終5676 號、(2022)渝01 民再91 號]

評析

近年來,因勞動者補繳社保費而提起的確認勞動關系之訴較為常見。在該類案件中,有部分案件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存在勞動關系并無爭議,但社保部門經審查認為欠缺證明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據,故要求勞動者先行確認勞動關系。此類案件如何處理,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有些法院直接根據被告的認諾作出確認判決,申請人得到原被告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法律文書后,社保部門據此直接辦理補繳手續,使得一些實際上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主體得以享受社保待遇。有些法院認為,因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訴請確認的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并無異議,沒有爭議即不存在訴的利益,不具有可訴性,遂裁定駁回勞動者的起訴。而本案受訴法院則認為,即使雙方當事人對存在勞動關系無異議,勞動者提起的確認之訴仍具有訴的利益,但因該類訴訟涉及公共利益,故不能直接根據被告的認諾作出確認判決,而應嚴格審查勞動者舉示證據的真偽。綜上,審查該案訴訟,涉及兩個問題,一是無爭議的確認勞動關系之訴是否具有訴的利益,應否受理;二是如果應予受理,法院應如何審查。

無爭議確認勞動關系之訴仍應受理

無利益即無訴權。在民事訴訟開始時,法院正確地衡量訴的利益,對于啟動民事訴訟程序實現對民事權利的救濟顯得至關重要。所謂訴的利益,是指法院作出判決的必要性和實效性,必要性是法院是否有必要通過判決解決糾紛,實效性是法院能否通過判決解決糾紛。準確識別訴的利益,既可排除不需要民事訴訟解決的糾紛,節約司法資源,又可避免不當否定當事人的訴權,為實現民事權利提供救濟。

就本案而言,否認原告具有訴的利益的理由有二:一是認為該類訴訟不具有必要性。該觀點認為,當社保部門以勞動者需先行確認勞動關系為由,不予辦理補繳社保費業務時,勞動者可以社保部門為被告,通過行政訴訟方式予以救濟,而不必提起雙方均無爭議的確認之訴。二是認為該類訴訟無實效性。因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無異議,原告所主張的法的地位并未處于現實不安定狀態,雙方當事人之間并無糾紛,故無需通過判決解決糾紛。

我們認為上述觀點值得商榷。第一,從訴訟必要性角度分析。社保部門在辦理工傷認定、社保登記等業務時,對有無勞動關系的認定僅有初步審查權,最終審查權仍在法院。當社保部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系為由不予認定工傷或不予辦理社保登記時,勞動者有權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以行政訴訟方式救濟其權利。在行政訴訟中,法院會對有無勞動關系進行附帶性審查,此時勞動者確無單獨提起確認勞動關系之訴的必要性。但當社保部門經審查認為有無勞動關系存疑,并依法中止相關業務的辦理時,該中止行為屬于過程性行政行為,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故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此時若仍認為勞動者需以行政訴訟方式救濟其權利,則缺乏法律依據,易導致程序空轉,進而損害當事人的訴權。

第二,從訴訟實效性角度分析。本案原告之所以提起確認勞動關系之訴,并非因被告否認其法的地位,而是因為社保部門對原告提出的補繳社保費的申請暫不予以辦理。社保部門以原被告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存疑為由,暫不辦理補繳社保費的業務,直接關系到勞動者將來能否享受社保待遇,故對勞動者的權利會產生實質性影響。換言之,不論原被告雙方對原告所主張的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爭議,原告的法律地位均已處于不安的狀態。因此,原告提起確認勞動關系之訴具有解決糾紛的現實性。

無爭議確認勞動關系之訴的審理規則

法院受理無爭議確認勞動關系之訴后,不能僅憑被告的認諾徑行作出原告勝訴的判決。因該類訴訟涉及公共利益,且勞動者的訴訟能力欠缺,故法院可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查明案件事實。

一方面,當原告請求事項涉及公共利益,法院不能根據被告的認諾徑行作出確認判決?;谔幏衷瓌t的要求,《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被告可以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可以基于被告對訴訟請求的認諾作出判決。但處分原則適用前提是當事人對相關的實體權利具有處分權,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時應排除處分原則的適用,判決的作出應當以客觀事實為基礎。

另一方面,在當事人欠缺舉證能力或待證事實涉及公共利益時,法院可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民事訴訟中,原則上應由當事人而非法院提出證據,這是辯論主義原則的要求。若由法院負責調查收集證據,會使當事人的辯論權、處分權虛化,喪失裁判的中立性。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訴訟能力欠缺或客觀條件限制,導致原本可以贏得訴訟的當事人敗訴,即便程序公正在訴訟中得以完美貫徹,恐怕當事人也很難認同裁判結果的公正性。此時,法院調查取證權對于援助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行使取證權的弱者,充實民事訴訟對公民權利的救濟,進而實現司法公正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本案中,原一、二審均通過嚴格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對原告不利的判決。二審判決后,檢察機關介入監督并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對榮譽證書上的印章真偽進行鑒定,再審最終依據鑒定意見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啟示意義不僅在于無爭議的確認勞動關系之訴,不能輕易否定原告的訴權,還在于因該類案件原告的訴訟能力有限且涉及公共利益,法院可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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