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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案件偵查難點及對策

2023-04-22 20:47
河北公安警察職業學院學報 2023年4期
關鍵詞:列管犯罪案件毒品

任 婧

(廊坊市公安局,河北 廊坊 065000)

新精神活性物質的快速發展蔓延已成為目前全球面臨的突出問題。截至2020 年底,新精神活性物質已在全球范圍發現1047 種,我國亦累計發現9 大類317 種。這些含有不同種類新精神活性物質的毒品,被包裝成不同形態、性狀的食(飲)品等深入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極具偽裝性、隱蔽性和迷惑性。如含合成大麻素的“毒糖果”“娜塔莎”,含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成分的“藍精靈”“網紅減肥藥”,還有摻雜混裝制成的“神仙水”“奶茶”“郵票”等,極易產生誘惑,其嚴重損傷人的身體機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且引發的社會問題不斷出現。因此,加大對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的打擊力度刻不容緩。近年來,為逃避公安機關的偵查,在公共場所進行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的情況大大減少,而是從線下變成線上,[1]不法分子通過互聯網發布信息、銷售毒品,從網上尋找中間人或通過物流寄遞方式運輸,采用網絡平臺快捷支付方式,在虛擬環境中完成交易活動,令公安機關發現和打擊犯罪的難度大增。[2]本文旨在通過總結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的特點,分析此類案件偵查中的難點,并結合我國當前實際探索研究相應的對策方法,應用于禁毒實踐。

一、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及案件偵查

毒品犯罪是指違反國家和國際有關禁毒法律、法規,破壞毒品管制活動,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包括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我國刑法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國家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質具備了毒品的依賴性或成癮性、危害性和違法性,因此,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屬于毒品犯罪。

眾所周知,毒品屬于精神活性物質范疇,但并非所有的新精神活性物質都是毒品。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對新精神活性物質的定義是:以純粹或配劑形式出現,沒有被聯合國國際公約管制,但可能對公眾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質。[3]我國有學者認為,所謂新精神活性物質,是指尚未被我國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其濫用問題已經對公共健康安全造成現實危害或潛在威脅的精神活性物質。[4]可見,新精神活性物質具有“非管制”“成癮性”“危害性”的特征。較之毒品的“非法性”“成癮性”“危害性”等特征,雖然新精神活性物質具有同毒品相似的理化性質、作用機制和作用效果,但并不意味著新精神活性物質等同于毒品,這取決于國內外對毒品普遍采用的附表管制方式,二者最大的區別在于是否具有管制性。在我國,當某類或某種新精神活性物質被列入法律管制清單,那么該物質才能認定為毒品。我國自2013 年開始列管新精神活性物質,截至目前共列管近200 種,但相較于全球范圍,我國的管制品種只占少數。

由此可見,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案件偵查主要指:公安機關在辦理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案件過程中,為確保案情明了、證據確鑿,足以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依法將其抓獲并追究其刑事責任而采取的一系列專門調查手段和強制性措施。其行為主體是公安機關,行為對象是涉及已被國家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質、構成毒品犯罪的案件。

二、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的特征

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具有與一般刑事案件相區別的特殊性。

(一)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具備毒品犯罪的主要特征

1.案件偵查的主動性。一般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機關接報案后,依據案情分析研判并確定予以立案,并依法依規開展相應的偵查活動。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案件一般沒有特定的報案人、被害人,大多是從獲取有關情報、線索后,由公安機關主動實施偵查,目的是對處于準實施狀態或已處于進行時狀態的毒品犯罪行為及時予以追蹤,并對犯罪嫌疑人依法實施抓捕,遏止產生相應危害,或最大限度地減少其犯罪的社會危害性。

2.被害人的不特定性。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實施的走私、販運、制造、非法持有、包庇等行為過程中,其被害人不具備一般的刑事犯罪意義上的特征。由于其犯罪行為具有一定的過程性,決定了此類案件大多不具備實時受害人、現場目擊證人以及即時報案人。即使有部分案件是經群眾舉報而得以偵破,其也只是提供線索,不能提供直接證據。

3.危害的滯后性。一般刑事犯罪的危害是即時的,而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通過毒品制造、販運、批發、分銷、零售等環節到吸毒人手中,其危害具有明顯的滯后性。

4.現場的模糊性。除制造環節外,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一般不具有刑事案件現場留下的痕跡物證等可證實犯罪行為的明確證據。犯罪的流動性和分散性導致沒有特定的現場,一般也不會留下痕跡。

(二)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對比毒品犯罪其行為方式更具隱蔽性

1.交易方式更隱蔽。迅猛發展的互聯網技術為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提供了便利,人們利用互聯網甚至“暗網”進行毒品交易活動,毒品買賣雙方一般會采取微信、QQ聊天或視頻的方式先期溝通;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如微信、支付寶或使用虛擬貨幣、甚至利用境外銀行進行支付;在此基礎上,將含有新精神活性物質的毒品進行偽裝,最后以普通物品的形式通過物流完成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和錢、物都沒有直接接觸,甚至不了解對方的信息。[5]

2.運輸方式更隱蔽。近年來,物流快遞行業發展迅速,覆蓋范圍廣且應用便捷,自然被犯罪分子利用,漸漸成為毒品運輸的主要方式。對于傳統毒品和合成毒品,我國已做出明確規定,物流工作人員有據可依,在收寄和運輸過程中會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予以檢測,但對于新近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質,因缺乏足夠的認識或不能及時了解最新信息,以致其順利過檢。

3.產銷形式更隱蔽。大多新精神活性物質具有類似毒品的特征,但其中還有一些本身就是以天然植物種類的形式存在,或具有醫學、化工用途,法律不能一刀切地列管,這就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且制造新精神活性物質的難度遠低于合成毒品,不法分子利用藥品或化工廠房,以合法生產的幌子掩蓋其非法制毒的目的,通過采用技術手段逃避檢查,將其制成食品、藥劑、粉末等,一般質檢或工商部門由于缺乏相關專業知識,難以及時、有效地發現犯罪活動。[6]

4.犯罪組織更隱蔽。在毒品犯罪集中的地區,許多人都會受到身邊人的影響,利用新精神活性物質被列管才認定為毒品的規定,抱著“打擦邊球”的僥幸心理,經常會出現一個家庭、一個家族、一個村子整體制毒、販毒。他們甚至利用公務員、企事業單位、司法工作者等職業或身份的便利想方設法鉆法律空子,利用市場監管的漏洞組織犯罪活動。

三、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案件偵查的難點

(一)犯罪線索發現難

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突出的隱蔽性決定了此類案件難以被發現,主要表現在:

1.新精神活性物質多為實驗室研發而來,因物質種類鮮為人知、化學屬性難被掌握等特點,使其不像傳統毒品的制備易被監測,缺乏線索來源,且其中許多是由不法分子利用合法的實驗室、藥品化工廠進行加工生產,規避法律、逃避稽查,難以察覺。

2.從事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的人員,大多具備較高的知識層次和文化水平,如擁有化工、制藥等就學經歷及專業背景,或精通法律、營銷、外語等,他們發揮自身特長,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懲處的能力更強,增大偵查難度。[7]例如,湖北黃岡2016 年破獲了一起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案件,其主犯是北京大學化學系畢業的高材生,曾在醫藥公司供職,因受高額利潤的誘惑辭職轉而制售新精神活性物質甲卡西酮,為逃避偵查,他將生產的甲卡西酮藏匿在LED 燈管中寄往國外。其從2014 年開始生產和販賣甲卡西酮,短短兩年時間非法獲利上千萬。[8]

3.此類犯罪在人員數量上沒有過多需求,少見規?;慨a模式,少量多次即可滿足其目的,生產、銷售、運輸等環節一人或數人即可,大大降低了其違法犯罪行為被發現、查處的幾率。

(二)犯罪手段查處難

1.銷售販賣途徑更為隱蔽。相比文字信息交流的安全性較低,為確保實現不留痕跡、即時交易,買賣雙方普遍利用Facebook、QQ、微信等網絡社交軟件,通過音頻、視頻聊天的形式進行交易;且部分第三方網上支付平臺既能夠為資金交易提供擔保,又可實現“錢貨分離”,如支付寶、Pay Pal 等;為減少線索追蹤,降低運輸查處風險,交易雙方偽造身份信息和通訊信息,利用物流寄遞漏洞完成犯罪行為。

2.由于社會大眾對新精神活性物質知之甚少,為了在制販、走私、運輸等過程中能夠蒙混過關,犯罪分子抓住部門檢測技術滯后、防范查控疏漏等薄弱環節,將新精神活性物質制成食品、飲料、茶葉、煙草、浴鹽等迷惑性強的生活中常見物品。

3.犯罪手段借助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不斷翻新,通過更為隱秘的暗網、地下錢莊、虛擬貨幣等途徑漸漸成為不法分子交易方式的首選,然而相應處置的查緝手段、偵防策略、技術水平、專業能力等卻跟不上打擊犯罪的需要。

(三)信息龐雜取證難

1.對繳獲的新精神活性物質的稱量、取樣、檢測、封存必須及時進行,而實際工作中由于辦案人員對各類新精神活性物質缺乏了解,可供參考借鑒的經驗不足,不可避免地導致物證的損失或失效。且新精神活性物質的檢測鑒定對硬件設備和技術水平有一定要求,很多基層公安機關尚不具備條件,需要依靠上級公安機關的技術支持,以致貽誤了最佳偵辦時機。

2.此類案件偵辦過程中,為了判定行為人犯罪的主觀故意,必須在前期證據固定收集上無懈可擊,才能確保能夠通過言詞證據取得有效突破,但實際工作中還存在前期物證、書證、電子數據等證據固定收集方面的瑕疵,給案件偵查帶來阻力。

3.為逃避偵查,犯罪過程中毒品通過快遞、物流迅速集散流通,同時發往多地甚至跨越國境,虛假的寄遞信息和貨物信息為追查制販毒品的具體種類、數量等證據增大了難度。且為查清案件全部事實,需要各級、多地公安機關支持配合開展實地調查取證,甚至啟動國際執法協作,頗具難度。

四、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案件偵查的對策

(一)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的查控

易制毒化學品是許多新精神活性物質生產制造必備的前體和配劑,因此,要獲取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的相關線索,對其生產制造予以有效監控,可將易制毒化學品的流向作為切入點。要加大掌控力度,公安禁毒部門協同涉易制毒化學品的企事業單位,建立相應的信息查詢反饋機制,擴大相關情報信息來源,提高收集線索的時效,進而即時掌控與之相關的原料、成品及附屬產物的數量、流向,以及與之密切關聯的關系人、相關資金的動向變化情況;公安、邊防、海關等部門要加大查控力度,嚴格監督管理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銷售、運輸、進出口等各個環節;要加大打擊力度,依法嚴懲非法生產、買賣、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充分發揮震懾作用。此外,應當不斷更新完善易制毒化學品管制清單,對非列管易制毒化學品理清臺賬、實時入冊、重點監測、及時列管,通過源頭管控來實現對新精神活性物質的有效管理。

(二)強化協同作戰,形成合力

偵辦此類犯罪案件,需要相關各職能部門協同作戰才能實現打擊效果的最大化、最優化。根據部門性質職責差異,可分為公安機關內部協作和公安機關外部合作。

內部協作方面:

1.偵查新精神活性物質相關犯罪案件,可由禁毒部門牽頭,聯合公安刑事技術、情報、網安、經偵等警種部門協同辦理。檢驗鑒定涉案的新精神活性物質及其前體或配劑方面,主要由刑事技術部門負責;相關情報的收集、分析和綜合研判等,主要由情報部門負責;監控互聯網相關信息,摸排犯罪嫌疑人的相關聯系人、瀏覽軌跡,及時固定各類電子證據,由網安部門負責;查控涉案資金賬戶以及資金流向,從中發掘案件偵查線索,由經偵部門負責。

2.加強各級公安機關、異地公安機關之間的溝通配合,在信息調取、證據收集、涉案人員緝捕等方面相互積極協助。充分發揮上級公安機關的技術、資源優勢,部、省級公安機關要對地方公安機關偵辦此類案件提供必要的幫助指導。此外,還要注重與國際刑警組織的積極合作,以有力解決跨國跨境的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問題。

外部合作方面:

1.對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質的相關信息,實現與海關緝私、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醫療衛生、工業與信息化等負有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互通共享,并適時組織開展專項聯合查控。

2.充分發揮醫藥、化工、金融及互聯網科技等關聯行業的專業優勢,拓展發現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案件和線索的渠道,在檢測、鑒定和偵查實驗等環節獲得技術支持,大大提高收集、提取和固定證據的效率。

3.加強與物流快遞行業的合作,不斷延伸對該行業的監管范圍,強化監管力度,完善寄遞實名制。注重對新精神活性物質相關常識的科普宣傳,進一步提高物流快遞從業人員的甄辨能力。特別是對于新精神活性物質泛濫國家寄遞的國際包裹,更要格外注意、提高警惕。

(三)提高偵查人員的專業能力和業務水平

面對具備一定文化知識和專業背景甚至擁有相當法律常識和反偵查能力的不法分子,偵查人員要在案件偵辦中贏得主動、搶占先機、攻堅克難,就必須提高相關專業能力和業務水平。

1.要強化偵查人員的專業常識,為避免與形態、性狀相近的物品或普通毒品混淆,必須了解掌握新精神活性物質的種類、特征、危害及列管情況,在偵辦期間能夠準確辨識新精神活性物質。此外,除了法律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質種類,對一些執法中常見、雖尚未列管但有濫用隱患的,也應有所了解。

2.要提高偵查人員的業務能力,熟知新精神活性物質作案手法、運輸方式、走私路徑等特點,學習相關檢驗檢測方法,不斷豐富搜查、訊問、檢測、鑒定等方面的技術手段和專業技能;注重培養綜合能力,包括法律、金融、醫藥、化學、信息化技術、外語等關聯性較強的知識。

3.要增強偵查人員的自我保護能力,注重警察體育達標訓練和警務實戰技能訓練,充分考慮執法過程中不法分子負隅頑抗的可能性,具備應對暴力對抗時確保自身安全的基本能力。

為提高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案件偵查人員的專業素養,一方面,要定期組織偵查方法策略、檢測鑒定技術、證據收集固定、毒品查緝戰術等相關業務的專項培訓;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考核評比、經驗交流、紅藍對抗、兌現獎懲等多種舉措,不斷激發偵查人員的積極性,發掘業務潛能。

(四)完善新精神活性物質禁毒情報體系

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案件偵查的良好開局,離不開精準全面的情報信息收集工作。特別是隨時代發展而面臨著網絡和寄遞業給偵查帶來的困難,完善專門的情報體系尤為重要。

1.加強情報收集、信息交流。要實現對網絡隱匿的毒品信息及時發現、清理,必須和各個網絡運營商、網站加強聯系協作、定期開展巡查,運用網絡情報資源,夯實情報收集的基礎。同時拓寬群眾參與渠道,大力開展群防群治,設立相應獎勵機制,對提供有價值情報線索的人員予以表揚或物質獎勵,激發群眾參與的積極性,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在禁毒工作中的作用。

2.加大對涉毒高危人群等特殊人群的監控。應加大對毒品犯罪高發地重點人群的監控,同時還應將經常接觸吸、販毒人員,有沾染毒品可能的人群納入監控對象范圍,做到及時發現、監控。

3.完善情報系統,提高情報信息的準確性。打擊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離不開多部門多領域協同作戰,而建立良好合作關系的先決條件就是共享準確的情報信息。要在大力開展情報調查和數據收集的基礎上,專門建立完善新精神活性物質毒品的情報分析研判系統,科學合理地分析鑒別,更加深入地分析研究,讓所獲取的新精神活性物質犯罪的情報信息更為精準高效。

結語

作為新興毒品的新精神活性物質,由于科技的快速發展和相關法律法規健全完善的相對滯后,導致不法分子投機取巧,使其不斷更迭、花樣頻出,這也造成了各國在對此進行打擊上所面臨的難題。種類多、隱蔽性強、濫用問題嚴重等多重特征,決定了此類犯罪案件的偵查難度日益加大。對此,公安機關應積極應對毒情變化,建立綜合打擊體系,不斷提升打擊效能,全方位源頭阻控、多手段深挖案源、多部門聯合攻堅、深層次情報研判,努力實現打擊新精神活性物質違法犯罪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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