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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柔并濟:高職院校學生實習權益保護的雙重邏輯

2023-05-10 20:07葉進芬
長江工程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23年4期
關鍵詞:教育法剛性權益

葉進芬

(長江工程職業技術學院,武漢 430212)

實習既是高職院校人才培養和教學活動實施過程中的重要環節,也是增強學生的實踐能力、就業競爭力和創新能力的重要途徑。近年來,高職院校學生實習備受社會各界關注。2022年教育部等八部門聯合修訂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實習規定》)和新修訂的《職業教育法》對學生在實習期間應享的各項權利,已予以不同程度地強化。但我們也應該看到,在高職院校學生實習權益保障方面,還存在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有關部門在處理學生實習維權案件時,也往往陷入規則缺失的困境,這些問題若不及時解決,必將損害高職院校學生相關合法權益?;诖?筆者結合職業教育法實施現狀,著重從高職院校學生實習權益的剛性保護和柔性保護這兩個方面進行分析,提出應兼顧剛性與柔性兩種保護手段,以維護學生實習權益。

1 邏輯起點:高職院校學生實習權益保護的復雜性

1.1 實習活動性質復雜

學生在實習期間,不僅要完成實習單位安排的實習任務,還要完成學校規定的學習任務,實習過程與學習過程密不可分,故此,實習兼具實踐性教學活動和勞動活動雙重屬性?!敖虒W活動”屬性意味著學生實習并不以完成一定生產數量或成為某一崗位的熟練工為目的,他們工作的內容、工作時間和輪崗訓練的頻次都與普通員工相差甚遠。從這個角度看,實習單位只是為學生提供實踐平臺,兩者似乎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身份關系。但有學者認為《實習規定》將實習界定為“實踐性教育教學活動”,看似凸出實習的教學功能,實則“邊緣化”了實習的勞動價值。學生付出勞動,為實習單位創造了價值,就“應當視同為社會勞動關系”[1],從而獲得相應的報酬。筆者認為這一觀點在修訂后的《職業教育法》中也得以體現,雖然《職業教育法》對此并未明確定性,但條款中體現實習生權益的內容,帶有濃厚的勞動者色彩。

1.2 實習生身份認定復雜

現實中,無論是理論層面,還是在實務層面,對實習學生是否應被認定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一直存在不同看法。截至目前,在我國立法層面,對此并未明確規定;在司法層面,有不少法院的相關文書認為,學生不能因學習場所的改變而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由此所帶來的問題是,若實習生不被認定為勞動者,則其因實習而產生的糾紛就得不到《勞動法》的特別保護,也無法申請勞動仲裁,只能作為普通民事案件,適用《民法典》中的相關規范。

當前,理論界對實習生身份認定,主要有三種觀點,即否定說、肯定說和折衷說。否定說認為,實習生作為在校生,其實習行為受制于所就讀學校,不符合勞動者以勞動為生的構成要件[2]。而肯定說認為,在校實習生是憲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具備主體資格,可被視為勞動者[3]。折衷說認為,對學生勞動者的身份進行認定,應根據實習的不同類型區別對待,認識性實習的學生不具備勞動者身份,而生產性實習的學生應賦予其“準勞動者”的雙重身份[4]。筆者認為,鑒于高職院校學生實習形式多樣,不應僅看實習是否由學校集中安排、學生是否購買社保等形式要件,而應根據雙方是否符合事實勞動法律關系,以實質要件來認定學生是否具備勞動者的身份。

1.3 實習所涉場域內各方利益關注點各異

高職院校學生實習的場域內一般會涉及四方主體:學生、學校、實習單位和監管部門。雖然在《實習規定》中著重強調了實習的本質是教學活動,但各方的利益關注點不盡相同:學生關注實習的內容和質量、通過實習可以獲得的實踐經驗和實習期間的待遇等問題。學校關注實習單位的資質和信譽情況,以確保學生在安全、穩定的環境下實習。實習單位關注實習生對公司運營的幫助,他們既希望通過實習招募到有潛力的人才,又希望盡可能節約用工成本。監管部門則關注實習期間被監管對象行為的規范性和合法性。四方主體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若相互間協調失衡,必然會使一些潛在問題難以解決,甚至出現法律糾紛等等。

2 理論基礎:剛柔并濟保護的必要性

高職院校學生實習性質的復雜性和所涉主體的多元性決定了單一的剛性或柔性保護方式均難以達到理想的效果。

2.1 剛性保護為實習生構建權益保護的紅線

剛性保護主要依賴“硬法”?!坝卜ā笔侵赣姓降姆梢幏扼w系[5],在國家立法中具備“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律規范[6]?!坝卜ā本哂挟a生過程程式化、權利義務明確化和法律約束力強的特征,是我國主要的法律淵源。高職學生實習權益保護需要“硬法”發揮剛性約束的效力,規范各方的行為。對實習生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予以明確規定;同時,厘清高職院校、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制定相應的罰則,強化勞動監察部門的監管,營造良好的實習就業法治環境,都需要制定剛性法律規范,并配套落實相關實施措施。

2.2 柔性保護適應實習生權益保護的特殊性

柔性保護主要靠“軟法”和柔性治理措施?!败浄ā笔侵赣啥嘣黧w參與制定、不具有國家強制力、通過社會約束力保障實施的規范[7]?!败浄ā币蛉狈Α胺珊蠊边@一要素,無法產生國家強制力,主要通過利益誘導、輿論監督等發揮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對“硬法”起到補位的作用?!堵殬I教育法》以職業教育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等組織為主要調整對象,雖然國家可以對上述組織采取指令性的“硬法”進行監管,但對生產企業等主體,國家并不強制其履行參與職業教育的義務。因此,采用倡導、鼓勵式的“軟法”激發這類主體參與的動力更為適宜。柔性治理措施是從傳統“命令--服從”性質的管理模式轉換為協商、溝通等相對平等的柔性化措施[8]。職業教育基于自身開放性的特點,想要獲得長足的發展,不可能僅囿于教育界。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政府職能部門對實習單位或其他社會組織作出強制性要求的權力有限,企業參與職業教育更符合參與公益性事業的性質,若對其使用國家強制力進行硬性約束,則極為不妥,故在學生實習方面,柔性管理措施有極大的可適用空間。

2.3 剛柔并濟整合學生實習權益保護的資源

剛性保護作為傳統的保護方式,具有穩定性和強制性,但也存在滯后性和僵化性,單一的“硬法之治”隱藏著規范與治理難以對稱的“失范”風險。柔性保護具有靈活性和適應性強的優點,但也存在約束力不夠,多頭管理、相互推諉或流于形式等諸多不足?;诼殬I院校學生實習的特殊性,對高職院校學生的實習權益采取剛柔并濟的保護措施更為適宜,剛柔并濟的保護模式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單一保護帶來的弊端,提升監管的效率。

3 現實基礎:學生實習權益保護方面的既存問題

有關學生實習權益保護方面的立法可分為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四個層級。還有不少省、市屬職能部門通過單獨或聯合發布地方工作文件進行了一些規定。通過仔細研判既有規則,筆者發現雖然規則很多,但仍存在不少實踐偏差。

3.1 剛性規制的實踐偏差

第一,剛性規則制定失范。一方面,在實習行為的定性和分類方面,不同層級的規范性文件內容相差較大?!秾嵙曇幎ā返谌龡l明確規定,學生實習的本質是“教學活動”,《職業教育法》中新增的實習生權益則是參照勞動者賦權[9]。定性問題,是關乎學生實習權益保護最核心的問題,這方面存在規則上下不一致的問題,給規則的實際運行帶來了極大的困擾。另一方面,細化規則缺失的問題。自《職業教育法》修訂以來,還沒有相應的配套規范來確保學生實習權益的落實。地方性規則也同樣如此,譬如在實習學生是否能參加工傷保險的問題上,有的省早就明確適用、有的參照工傷保險適用,有的是試行,更多省份并沒有規定。

第二,剛性保護措施較難落實。高職學校參與實習的學生人數眾多,實習單位、實習形式、實習內容各不相同,監管主體多元等現實的復雜性,增加了剛性保護措施實施的難度。一直以來,人社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是否具備對高職院校學生實習監督的職責并無明確規定,職責不明確直接影響了措施的落實。

第三,剛性條款司法適用性不高。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職業教育法+實習”得到55份法律文書,其中2022年5月以后(即《職業教育法》修訂后)的法律文書6份。在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寧01民終3636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雖然認定勞動關系存在,但主要基于單位無法舉證證明當事人學生的身份和學生實習活動是學校教學計劃的組成部分。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終3929號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定《職業教育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不屬效力強制性規定。其余案件均未直接援引該法條進行事實認定或理由認定,說明有關學生實習的法律規則司法適用性并不強。

3.2 柔性規制的實踐偏差

進入新時代以來,雖然我國職業教育法治融入了很多柔性保護的元素,但還存在以下不足。

第一,柔性規則法律地位不明確。如前文提及的裁判文書所述,法院認定《職業教育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具備效力強制性。該條款中的禁止性條款和義務性條款在司法實踐中未得到認可的主要原因在于當前較多法院依然是貫徹“法即硬法”的理念,對柔性規則并未認可。

第二,現有柔性規則缺失和先天不足的現象兼而有之。當前,對剛性規則缺失的部分,柔性規則并沒有進行積極呼應,導致學生實習權益保護的規則還存在不少真空地帶。國家層面的立法屬于宣示性或倡導性的條款較多,這些條款通過價值觀念引領、社會群體自覺遵守來發揮作用。只是目前社會群體的合力尚未形成,柔性規則的效用并未得到充分發揮。

第三,柔性管理措施效力弱化。以實習協議的管理為例,雖然《實習規定》之后所附的《實習協議示范文本》,已將學校、實習單位和實習生三方的權益予以明確,但該文本并無強制適用性,這意味著學?;驅嵙晢挝豢梢愿鶕陨砬闆r另行簽署協議。這足以說明,既有的柔性管理規則,難以落到實處,規則實效性有所削減。

4 剛柔并濟:切合中國實際的最優解決方案

筆者認為,綜合考慮多方因素,剛柔并濟的協同治理模式更適合中國實際。具體而言,先通過剛性規制勾畫高職院校學生實習權益保護的核心部分,外在的剛性條款和強制措施筑成權益保護的“防火墻”;再通過柔性規制確立高職院校學生實習權益保護的外延,內在的柔性規制和柔性治理織就權益保護的“保護網”。兩種措施相互配合,協同發揮作用。

4.1 立法層面:加強頂層法律制度供給

第一,緊抓重點進行剛性立法,劃定權益保障紅線。筆者認為現階段制定專門的《實習法》的難度還比較大,因此,緊抓重點內容進行立法,是當前的首要任務。高職學校學生實習行為的性質,實習過程中的權利范圍是應予以明確的重點內容。對構成事實勞動關系要件的實習生賦予其勞動者的身份,通過配套規制或立法解釋細化具體條款。對政府職能部門進行事權劃分,以明確各自的職權所在。剛性立法還應貫徹以問題為導向的“小、快、靈”的立法理念,解決學生急難愁盼的問題,如當前糾紛較多的實習生工傷保險待遇的問題,可以先行予以統一立法。

第二,確立柔性規制的地位,規范柔性規制的使用。首先要確立“軟法亦法”的理念。柔性規制既符合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德主刑輔”思想,也適應當前“德法共治,相輔相成”的現代法治要求。其次,還要規范柔性規制的使用。準確界定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權益保障中軟法的制定主體,讓參與實習權益保障的各方都有機會參與制定的過程,將更有利于規則被遵守。最后,對已有的柔性規則,要制定配套獎懲措施強化柔性規制的實施效果。

4.2 執法層面:確保法律的應然變為實然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高職院校學生實習權益落實,需要執法者精準領會立法精神,落實制度執行和強化監督管理。明確職責分工的前提下,部門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管理職責。通過剛性的執法措施糾正違法行為,有助于維護法律權威,在社會層面形成一定的震懾力。筆者認為應設置有關實習權益保護的教育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現有機構設置的基礎上,采用“剝離”模式[10],各部門通過選拔、考核、培訓挑選專門人員,組成教育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再由各部門將各自的行政處罰職權委托給教育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執行。這種執法模式可以整合政府部門的行政要素,促進資源合理分配,提升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4.3 司法層面:維護學生實習權益的最后防線

公正司法是剛性底線,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分毫。當前實習糾紛頻發,但學生基于法律知識缺乏、維權意識不強和維權費用過高等原因,很少直接訴諸法院。筆者認為司法部門可以加入柔性治理的理念,通過“抓前端、治未病”推進多元共建的一站式糾紛解決機制。各級法院可以聯合實習地城鄉基層治理組織,開展訴源治理活動,健全城鄉基層矛盾預防化解機制。一站式多元解紛機制作為新時代“楓橋經驗”的延續和擴展,兼具靈活性和包容性,很適合用來解決糾紛性質未定的學生實習糾紛。

此外,學校層面可以采取積極措施,助推學生實習糾紛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高職院??梢栽O置專門的實習法律服務工作室,開通實習糾紛投訴平臺,安排專業的法律人員定期宣傳、定點幫扶,協助學生通過合法渠道處理糾紛。有條件的學校,還可以將一部分實習經費用于購買年度實習專項法律服務,為本校學生量體裁衣,定制個性化的糾紛解決方案,切實維護學生實習權益。

結 語

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迫切需要完備的職教法治體系保駕護航。高職院校學生實習權益保護是職教法治體系建設中的重要一環。伴隨著職業教育地位的提升,學生實習的規模逐漸擴大??梢灶A見,在未來,有關高職院校學生實習權益保護的話題還會激增。將剛柔并濟的理念融入高職院校學生實習權利保護之中,正是考慮到新時代學生實習行為的特殊性,通過拓展多元保護模式,助力高職院校學生走穩職場“起跑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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