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中瑛
清朝末期,太原時稱太原府,太原府城的環境衛生由陽曲縣縣衙管轄。
據原任閻錫山政府時期的少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到太原市衛生二隊工作的肖壽凱撰寫的《近代太原城區環衛工作概述》記載,太原府由官府出面組織開展環境衛生工作,約從清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設立巡警總局開始。環境衛生屬于警政管轄的范圍。
實際上“警察”一詞最早出現于古希臘,police表示“秩序”和“社會和平”。我國在西周就有了類似現在治安管理的職能機構,國家設司民(戶籍)、司稽(捕盜)、司寇(刑獄糾察),孔子就曾擔任過魯國的大司寇。秦始皇統一全國后,在縣、鄉兩級創設了最早的治安機構——亭,專司緝捕盜賊、維護治安等,漢高祖劉邦曾任泗水亭長。1901年9月《辛丑條約》簽訂后,李鴻章于當年11月病逝,清廷令袁世凱代理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按照《辛丑條約》規定,清政府不得在天津租界周圍20公里區域內駐扎軍隊。為了維持治安,袁世凱進行了變通,從北洋新軍中抽調3000名老兵,組成了警察隊,創設了中國警察制度,使天津成為當時全國治安最好的城市。
據2014年出版的《太原公安志》載,太原建立警察機構始于清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時任山西巡撫岑春煊遵照御旨,將山西保甲總局改為山西省巡警總局,初時只管太原府城的警政事務。據肖壽凱記述,1905年,警務部門正式承擔了府城的環境衛生。1906年,逐步在全省各廳、州、縣設立了警務分局。
到清宣統年間,陽曲縣衙從每街道各抽調勞役3人,全城共抽調約210余人,組成了“省城清道隊”。在警察署的監督下,由清道隊開展日常的環境衛生工作,主要負責將官府衙門所產生的垃圾,從府城城內運送到城外進行傾倒和填埋處置,同時,清道隊還負責整修城內的街道,清理道路公共衛生等相關工作。
時任清道隊隊長楊沛霖,山西霍縣人,是同盟會會員。清道隊除隊長外,下設了工巡長(班長),普通工巡一般俗稱“清道夫”,此外還有石工巡(石匠)和木工巡(木匠)等。清道夫的工資均由陽曲縣衙進行開支,每個清道夫的月餉為銀元六元三角,石匠、木匠月餉為銀元八元,工巡長月餉銀元十元。服裝配備上,縣衙給每名清道夫配發了藍布對門坎肩,坎肩后背圓圈內印有“清道夫”三字,便于民眾識別。
清道隊成立前,太原府曾制定過街道整修、清掃、灰渣清運處理、糞便清除和污水處理等相關規定,未設立專門的環境衛生機構。當時街道上沒有路燈,僅在主要街道的十字路口,設置了少量用玻璃罩著的煤油燈來照明,以方便人們夜間出行。宣統三年(1911年),路邊開始出現了少量電燈,因此,街道清掃和收集垃圾等環境衛生作業,一般在白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