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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時代體育數據治理的邏輯理路、現實問題及主要舉措

2023-06-01 07:10魯志琴劉黎黎李祥
科技智囊 2023年3期
關鍵詞:智能+數據治理數據質量

魯志琴 劉黎黎 李祥

摘? 要:隨著“智能+”時代的來臨,數據資源的戰略地位逐漸凸顯,這對體育數據治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文章闡釋了“智能+”時代體育數據治理的邏輯理路,分析了體育數據治理的現實問題,即體育數據管理中多方協同管理不足,體育數據治理中數據質量標準尚未統一,體育數據決策中權責劃分與全局規劃相對缺乏,體育數據服務中潛能挖掘不足阻礙了數據價值發揮。在此基礎上,文章從4個方面提出促進“智能+”時代體育數據治理的主要舉措:構建體育數據齊抓共管的智能化管理模式,制定體育數據深度挖掘與開放共享的質量標準,構建責權明確的智能化體育數據決策分析體系,建立以價值釋放為導向的智能體育數據信息服務體系。

關鍵詞:“智能+”時代;體育數據;數據治理;數據質量;數據服務

中圖分類號:G80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881/j.cnki.1006-3676.2023.03.07

隨著人工智能等相關智能技術的迅速發展,人類社會已經正式從“互聯網+”時代邁進了“智能+”時代,突破了傳統信息技術的束縛,這深刻影響和改變著社會生活方式。信息技術的發展體現出一定的階段性,從傳統信息技術階段過渡到人工智能等智能技術新階段,每一階段的信息技術都有著鮮明的時代特征。治理本身含有“依理而治”的寓意,既體現出多元主體參與和民主決策管理,也強調治理主體按照相關規約對客體進行有效治理。[1]隨著數據作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在各領域的重要作用日漸凸顯,數據治理問題受到了各國的廣泛關注。[2]由于數據治理本身與信息技術應用聯系極為密切,基于技術更迭時代視角審視體育數據治理的演變歷程具有一定的研究意義??v觀整個技術發展的時代變遷過程,從建立在個人計算機等基礎上的信息時代,到建立在大數據等核心技術基礎上的數字時代,再到建立在人工智能等前沿技術基礎上的“智能+”時代,體育數據治理的重要內涵也存在明顯差異。

“智能+”時代為體育帶來重大的發展機遇。2018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競賽表演產業的指導意見》指出:“鼓勵以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技術為支撐,提升賽事報名、賽事轉播、媒體報道、交流互動、賽事參與等綜合服務水平?!?019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體育強國建設綱要》指出,“加快推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與體育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在“智能+”時代,體育數據挖掘價值巨大,智能技術要發揮其“類人”特性很大程度上還要依賴于“數據智能”的深度激發[3]。如何應對和治理海量體育數據,消解體育數據的應用風險,凸顯體育數據的內在價值,成為“智能+”時代體育數據治理亟須解決的棘手問題。筆者嘗試探究智能技術賦能體育數據治理的邏輯理路,分析“智能+”時代體育數據治理面臨的現實問題,找尋“智能+”時代體育數據治理的主要舉措,從而為“智能+”時代高效推動體育數據治理提供借鑒。

一、智能技術賦能體育數據治理的邏輯理路

目前,學界在智能技術與體育數據治理領域的研究成果比較少見,現有成果主要集中在冰雪體育服務供給[4-5]、群眾體育智慧治理[6-8]、體育教學改革[9-11]及體育旅游發展[12-14]等方面,且都未能對智能技術賦能體育數據治理的邏輯理路進行研究?;诖?,筆者立足于治理要素視角,剖析體育數據治理的內在邏輯,將體育數據管理、體育數據質量、體育數據服務、體育數據決策四大內容視為“智能+”時代體育數據治理的關鍵要素,并嘗試梳理智能技術賦能體育數據治理的邏輯理路。體育數據管理是技術基礎,體育數據質量是關鍵環節,體育數據決策是主要手段,體育數據服務是最終目標,通過前面三大環節從而提供更加優質的體育數據服務效果。

(一)智能技術為實現體育數據管理智能轉型提供技術基礎

在體育發展實踐領域,無論是在學校體育、群眾體育領域還是競技體育領域,均會產生海量的數據流,體育數據治理的前提就是要保障各類數據流的交聚和提取井然有序,如何推動體育數據管理的逐步優化意義重大。體育數據管理通常涉及各類體育活動數據的采集、存儲、交換、共享等多個環節,智能技術通過對各環節的管控進而有助于體育數據更加方便快捷地提取與使用,能在技術層面支撐體育數據治理的有效進行。在“智能+”時代,人臉識別技術、圖像識別傳感技術、智能傳感應用技術等智能技術的普及,使以往不易采集的體育競賽、體育運動、體育產業等關鍵數據能夠被收集、整理和歸類,從而保證競技體育賽事數據、大眾運動狀態智能大數據、學生體育運動數據及智能運動產業數據等的智能監測變為現實。智能技術推動了體育領域數據管理的智能化轉型,但需要注意的是,智能技術在同數據管理逐步融合的過程中不僅改變了數據采集與分析的手段,也會帶來數據安全保護和數據資源共享等方面的沖擊,如何對高速流動的海量體育數據實行有效“管控”成為體育數據管理的棘手問題。傳統體育數據管理方式注重于對相關數據的分類存儲,而對體育數據資產的內在價值挖掘和激發缺乏關注。智能技術能助力體育數據管理職能的優化,兼顧體育數據的開放共享和隱私保護,利用大數據為體育改革創新和高質量發展提供必要的證據支持,并智能化監測與保障體育數據的自動生成與有序流動,從而使體育數據資產價值達到最大化程度釋放。

(二)智能技術為實現體育數據質量精準提升提供關鍵要素

數據質量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數據治理的成效,其是數據治理的一大關鍵性因素[15],體育數據質量同樣影響體育數據治理成效。智能技術同體育數據挖掘的關系尤為密切,借助機器學習算法、智能感知系統等智能技術可以達到精準提升體育數據質量的目的。如何保障在“智能+”時代實現體育數據質量的精準提升,可被視為智能技術賦能體育數據治理的根本要求。目前,我國體育諸多領域在體育數據價值的激發力度上還相對欠缺,不同體育部門之間存在體育數據的“孤島割裂”現象。面對智能技術與體育深度融合的時代背景,體育數據挖掘的質量提升面臨新的契機。機器學習算法、智能感知系統等智能技術能幫助相關部門從互聯網抓取學生、運動員、體育消費者等的關鍵數據(如體育運動體征數據、在線體育用品銷量信息),這對于深度挖掘和智能監測體育數據,提升體育數據質量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傮w而言,利用智能技術能夠實現對龐大體育數據進行精準挖掘和系統分析,厘清當今海量體育數據背后所隱藏的實然狀態和內在規律,并提出諸多與常規研究未能涉及的對策建議,最終保障體育數據質量能夠得到有針對性提升。

(三)智能技術為構建體育數據精準決策體系提供必要手段

體育數據決策主要解決如何利用體育數據實現體育治理的計劃、方案與行動等方面的優化問題,體育治理的優化與體育數據決策成效密切相關,體育數據決策已經成為體育數據治理的主要手段。近年來,我國對智能技術在體育決策領域運用的關注度日益提升,一系列研究體育政策和體育戰略的智庫機構(如國家體育總局科研所)與政府體育行政管理機構均在不斷加強有關智能數據挖掘同體育公共決策進行深度融合的研究。在體育實踐領域,體育決策內容涉及競技體育決策、群眾體育決策、體育產業決策等諸多方面,其中體育智慧化發展狀況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為衡量體育信息化改革成效的一項重要指標。通過智能技術構建和完善體育數據精準決策體系日益成為體育領域改革關注的重點內容,這同時也是智能技術賦能體育數據治理的必要手段?;诂F代智能技術,各類體育部門可在整合編輯與量化分析體育數據的過程中實現智慧化轉型,動態抓取運動員、教練員、學生等的實際需求,并對體育數據信息進行智能化的歸納整理與分類存儲,從體育競賽管理、運動安全防護、體育教學監測、體育消費服務等具體情況出發,提供基于證據的體育輿情監測與決策咨詢等方面的信息化服務,最終構建智慧化的體育決策服務體系。以智能技術為支撐的智慧決策并沒有否定“人類智慧”,以智能技術為表征的“人工智慧”與體育決策者的“人類智慧”之間是相互補充與相互配合的關系,智能技術與數據治理的有機融合本質上屬于一種新型決策手段,其有利于體育治理機構精準研判體育服務供給方存在的問題與優化路徑,從而為體育參與者提供更加優質的體育服務。

(四)智能技術為供給個性化體育數據服務提供根本保障

體育數據服務是體育數據治理的最終目標,智能技術賦能體育數據服務一般包括體育訓練服務、體育競賽服務、體育教學服務、體育營銷服務等內容,且智能技術助推體育數據服務滿足用戶個性化需求成為體育領域創新發展的重要支撐,這也是智能技術賦能體育數據治理的最終目標。在智能技術場域下,體育數據服務新潛能的激發不僅表現在競技體育的“練”與“賽”、學校體育的“教”與“學”、群眾體育的“康”與“娛”等方面,也適用于通過“數據智能”促進體育管理服務效能的全面提升的“體育管理服務”領域。例如,在學校體育“教”與“學”的服務方面,學??赏ㄟ^智能識別篩選與自動推理技術,對各類不同來源的體育數據實行識別整理、歸類分組及推理分析等操作,保障“教”與“學”過程中的數據能得到實時反饋,進而精準矯正體育教學服務中的盲點與缺陷。在學校體育“管理服務”方面,學??赏ㄟ^專家系統與機器學習等人工智能技術,加強對學生群體在體育學習中的需求變化與個體差異等內容的精準研判,并提出具體措施完善個性化管理服務,從而為調整體育教學管理戰略提供借鑒與參考。

二、“智能+”時代體育數據治理的現實問題

依據智能技術賦能體育數據治理的邏輯理路,筆者從體育數據管理、體育數據質量、體育數據決策與體育數據服務4個方面分析“智能+”時代體育數據治理變革的現實問題。

(一)體育數據管理中多方協同管理不足

受傳統管理方式的影響,體育數據治理中的參與主體多數為信息化管理者,其所執行的“數據治理”依然偏重于“信息化管理人員實行的數據管理”,這導致諸多體育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多方協同管理出現一定程度偏差。因此,面對多元主體間的價值與利益博弈,需要將數據治理納入治理現代化語境,注重多元互動與信息共享,保障數據領域發展秩序、行業創新以及法定權利間維持動態均衡[16]。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為體育領域利益相關者之間進行協同治理奠定了良好技術基礎,體育數據治理亟須轉向“多方共治”。在“智能+”時代,海量體育數據持續產生并不斷聚集,同時與其他領域、行業的數據互相連通,達到一種數據高度融合的狀態,這促使體育領域的多元利益主體在完全掌握體育信息的基礎上主動參與體育決策[17]。首先,體育數據管理中通常憑借專門的數據管理者負責體育數據的收集、加工、存儲、共享等必要的審查工作,而其他利益相關者進行參與治理的程度相對不足,這難以滿足運動員、教練員、學生等利益相關群體在智能數據采集、儲存、流轉及應用方面的多元化與個性化需求。其次,體育數據采集與分析等管理過程較為繁瑣,要更好地發揮智能化、個性化與定制化的數據傳播服務等功能,亟須構建一個多方協同監管體系,僅依靠“信息化管理人員”進行“單一化管理”將難以充分實現數據管理能力的提升。最后,從政策層面來看,雖然2020年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就推行了《體育場館信息化管理服務系統技術規范》《全民健身信息服務平臺數據接口規范》,其包含了對數據進行分類處理和協同共享等內容,但是在實踐領域,無論是競技體育與學校體育部門還是群眾體育與體育產業等部門的體育數據利益相關者進行“共治”的能力還十分薄弱,運用數據輔助體育決策執行與管理服務的意識較為欠缺,導致“智能+”時代體育數據治理的多方協同管理氛圍較難形成。

(二)體育數據治理中數據質量標準尚未統一

體育數據治理涉及整個數據資產生命周期的全過程治理,包括數據獲取、存儲、共享、維護等多個維度,每個維度都可能出現數據質量問題。作為“原料”基本構成的數據質量是體育數據治理各環節最基礎也是最關鍵的要素。目前,在體育數據治理中還面臨一系列數據質量方面的現實問題,如各類體育數據體積偏大、體育領域數據更新速度各不相同及各體育部門間信息的“結構性割裂”等。雖然我國全民健身信息服務平臺已經于2020年8月8日正式上線,但全民健身信息服務依然存在“信息孤島”現象,體育信息服務企業、政府機構等體育信息資源供給部門以及各類信息平臺之間協調與合作不足,全民健身信息整合受阻,影響了信息資源功能的發揮。如何保障數據質量標準的相對統一,是順應“智能+”時代體育數據治理改革的現實訴求,破解這一難題對解決以往體育數據存在的信息孤島,數據割裂與壟斷等“頑疾”將發揮重要作用。一方面,部分體育部門在前期構建信息系統時注重以實現基本業務功能為主要導向,沒有制定體育數據采集、存儲及共享等方面的統一標準,導致體育底層數據的整體架構設計較為混亂,致使各大體育平臺系統中存儲的數據形式各異,難以有效進行系統優化整合。盡管智能技術應用為體育數據挖掘利用提供了良好機遇,但依然面臨體育數據質量標準層面的割裂和差異。另一方面,盡管大量體育信息化辦公室與體育信息化中心都在探索從宏觀上制定統一的數據標準和規范模板,但在實現各子部門間的海量數據達到智能共享狀態時,由于推廣運用不暢或執行標準脫離實際需求,各子部門間往往會以多種原因延誤或阻止執行數據共享指令,導致體育數據共享過程時常處于“要”和“等”的狀態。

(三)體育數據決策中權責劃分與全局規劃相對缺乏

體育數據決策核心范疇的內涵正逐步從“關于體育數據的決策”過渡到“基于體育數據的決策”。體育數據決策屬于一項科學化、系統化的技術復雜工程,離不開智能技術開發商、體育消費者、業務主管部門等數據治理主體間的協同參與。當前,部分體育數據決策部門在權責劃分與全局規劃方面存在缺失。例如,受到傳統觀念的影響,業務主管部門通常難以集中專門力量全力執行信息化建設轉型升級任務,導致體育數據資源認識不深,缺少宏觀分布設計,搜索難度偏大,應用水平較低。由此可見,體育數據治理成效在某種程度上同各治理主體之間的責權劃分及全局規劃緊密相關。一方面,體育部門在數據采集、存儲、分析、共享等環節的權限界定還較為混亂,僅依靠體育信息化辦公室與體育信息化中心開展體育數據治理實踐探索存在一定局限性。在智能技術背景下,目前體育部門尚未真正調動體育管理者、體育參與對象等利益相關者協同參與到整個數據治理過程之中,無法限制和約束治理的算法權力、責任擔當及團隊協作等內容,易出現體育數據治理中權責混亂所導致的倫理危機和安全風險。另一方面,體育數據治理缺乏宏觀層面的全局規劃,“條塊分割”問題也日益凸顯。主要表現為體育治理中劃分競技體育、學校體育與群眾體育來分別完成各自任務導致資源配置的條塊分割狀態[18],民間體育賽事由政府部門、市場部門、社會組織及公民個體等多主體互設樊籬分散治理[19],我國傳統的政府單個部門封閉管理機制[20]等,這些導致了數據信息缺乏統一標準、數據流轉速度滯后、數據權責劃分模糊、數據交換共享不暢、數據質量參差不齊等諸多問題,進而阻礙了體育數據治理能力和治理成效的提升。

(四)體育數據服務中潛能挖掘不足阻礙了數據價值發揮

在人工智能、區塊鏈、5G等智能技術高速發展背景下,每天產生的體育數據都在不斷膨脹,如何處理海量數據數量資源充分發揮這些數據的巨大價值,已經成為體育數據治理領域面臨的重大挑戰。提高體育數據服務效果是發揮數據價值的重要手段。應用服務層一般處于“智能+”體育技術設計框架體系的最頂層,憑借各類“智能+”體育技術形態發揮出最終功能,一旦數據服務內在潛能發揮不足則將影響數據價值釋放的最終效果。目前,深度挖掘隱藏在體育領域中的大數據應用價值,將要面對數據源可用性問題、數據融合可行性分析問題、數據挖掘艱巨性問題、數據開放共享安全問題等一系列現實挑戰?!爸悄?”時代體育數據服務潛能的激發通常需要滿足兩大基本條件,一是要有支持體育數據服務相關的應用接口,二是要建立規范的體育數據服務制度。在實踐中,部分體育部門前期建立的信息系統本身還不具備支持體育數據服務的應用接口,這些信息系統中配備的信息讀取與對接功能還十分簡單,體育部門之間數據開放共享具有較大難度,同時耗費成本也會較高,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體育數據服務進行消費者個性化的供給,難以真正滿足“智能+”時代體育數據開放共享和流動增值的實踐需求。設計契合體育數據服務應用相關的接口,既涉及智能技術層面的因素,也涉及數據服務制度層面的因素。部分體育部門在設置數據服務的權限與保障數據服務的安全性等方面還依然存在制度缺位和監管缺失的問題,這制約著體育核心數據要素價值的充分釋放。

三、“智能+”時代體育數據治理的主要舉措

基于“智能+”時代體育數據治理變革的邏輯理路與現實問題,筆者進一步提出“智能+”時代體育數據治理的主要舉措。

(一)構建體育數據齊抓共管的智能化管理模式

多方共治是推動體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過程中必須始終堅持的一個鮮明特點。在體育數據管理層面,應加快構建“多方共管”的智能化制度體系。要保障體育數據管理職能的發揮在“智能+”時代的首要任務就是要把數據“管”好,其中包括數據的收集、存儲、加工、整理等諸多環節,應充分利用各類智能技術從而實現智能共管的目的?!爸悄?”時代體育數據的來源與采集將從數字化與智能化邁向智慧化,來源繁多的數據給傳統數據管理帶來一定的挑戰,尤其是圖片、XML、HTML、音頻、視頻等非結構化數據無法用固定結構進行表達,對此類數據進行管理存在相當大的難度。為此,構建體育數據齊抓共管理的智能化管理模式極具必要性。一方面,應順應智能共管手段和方式變革的趨勢。運用智能識別感知技術、機器學習算法技術等智能技術精準計算不同人群的情感偏好差異、思維傾向特點與業務能力強弱等,這可以推動基于體育數據種類和性質的智能化精準分類管理。另一方面,應加強專業化體育數據管理方面的高層次人才建設工作。目前,我國體育領域從事體育數據管理的專業人員對數據治理還廣泛存在認知偏差,同時其數據安全治理能力也亟須提升?;诖?,應加大對體育專業情報信息高層次人才的引進力度,并加強對現有體育信息化人才的專業數據技能的培訓工作,集聚智能資源特色優勢,制定相關培訓計劃,開設具體的培訓項目與課程等。

(二)制定體育數據深度挖掘與開放共享的質量標準

體育行業質量標準化是提高體育市場監管效能的關鍵節點[21],可見數據質量評估標準對保障體育數據治理效能的提高具有基礎性和決定性作用。在體育數據治理方面,我國體育數據深度挖掘與開放共享的質量評估標準還處于相對缺乏的狀態。以往體育數據質量評估標準體系建設對體育領域數據的實踐樣態及分布規律等內容缺乏關注,“智能+”時代的體育數據治理必須立足于不同體育參與群體的實際需求,完善不同體育領域數據深度挖掘與開放共享的質量評估標準。一方面,在體育數據采集管理上,目前,數據挖掘包括統計學、決策樹、人工神經網絡、關聯規則及粗糙集等方法。[22]各體育部門相關的數據治理體系建設應立足于前期建立的信息系統基礎,深入分析本部門數據采集的實際需求和主要難點,通過認清深度神經網絡算法技術、Python網絡爬蟲技術等各類智能挖掘技術在體育數據采集中的基本特點和主要差異,從而制定本部門數據采集的質量評價標準,注重體育數據采集的持續性與規范性。另一方面,在體育數據流轉規定上,各體育部門應立足于本部門數據流轉的技術規范和質量要求,加快制定本部門數據流轉中的質量監測與評估標準,通過“體育場館管理軟件”“體育成績管理系統”等軟件對各類體育數據智能化開放共享程度進行數據準確性的檢驗,同時增加網絡智能提交數據分析請求與實時跟蹤調整進度等功能。

(三)構建責權明確的智能化體育數據決策分析體系

要真正提高體育數據治理的科學化與精準化水平,必須重視凸顯數據資源在體育領域數字化治理改革過程中的重要決策作用。但是,從我國體育決策方面來看,體育數據決策在權責界定明晰與頂層設計方案環節還有待加強。雖然諸多體育部門在數據治理實施過程中已經投入較多,但體育領域智能數據決策的發展水平還處于起步階段。為此,我國體育決策部門應構建數據責權明確的智能化體育數據決策分析體系。一方面,在體育數據治理行為主體方面,體育數據治理行為主體(如體育政府機構管理人員、學校體育行政管理人員、體育社會組織管理人員、體育信息化工作人員等)的治理目標與利益訴求存在較大差異,不同主體對其在數據治理中的責任和權利界定不夠清晰,應在體育數據采集存儲、加工使用、開放共享等環節明確責權劃分,規范各類體育治理主體在數據治理過程中的行為,借助大數據服務平臺鼓勵體育治理主體表達數據治理實際訴求,構建組織架構合理與職責邊界清晰的多方數據協作治理格局。另一方面,在體育數據決策分析體系方面,為了更好地明確數據治理責權劃分,應發揮多方人才共同的智慧和優勢,營造多方參與體育數據治理的協同合作氛圍,努力構建智能化體育數據精準決策分析體系。例如,體育院校專項體能訓練中可通過多方協作實現由“直覺和經驗驅動決策”向“數據驅動決策”的發展方式轉變。[23]體育相關部門可通過智能化提取篩選與辨析整合海量數據信息,破解體育數據治理決策中存在的信息碎片化與信息不對稱的現實困境,構建以體育數據智能監測為核心的數據化決策管理體系,從而最大程度凝聚體育數據治理主體的多方合力,最終保障體育數據決策分析體系的精準制定。

(四)建立以價值釋放為導向的智能體育數據信息服務體系

如何克服“智能+”時代的數據信息孤島,使數據能安全有效地聯動協作,釋放數據的應用價值,是所有行業都必須解決的問題,體育領域亦是如此。在體育數據服務方面,諸多數據服務潛能還未有效激發,這阻礙了數據價值的充分釋放。隨著智能技術在體育信息化建設中的廣泛應用,體育領域智慧化發展水平逐步提升,保障其數據價值的充分釋放成為體育領域智慧化建設的重要舉措。在體育領域智慧化建設過程中,體育健身場館、體育賽事活動、體育人才管理等體育事業智慧化發展之路均離不開數據信息服務潛能的持續挖掘和激發。在“智能+”時代背景下,體育數據產生量十分龐大,數據價值對應的釋放場域也將更為復雜,普通大數據技術已經難以滿足體育數據服務過程中智能化供需現狀分析?;诖?,有必要以體育數據價值釋放為導向加快數據服務層面潛能的智慧化激發。其一,應嘗試運用實時智能專家系統、多功能智能終端操作系統等智能技術為體育數據的利益相關者配備接入有關數據資源的共享接口,及時進行打包封裝相關人員的關鍵數據,并隨時處理來自不同利益相關者海量數據的分布式搜索與技術細節分析請求。其二,應善于利用語音識別、知識圖譜、深度學習框架、自然語言處理等前沿智能技術,可視化分析體育賽事、體育健身、體育教學及體育消費等諸多數據,設置關于體育不同領域至關重要的數據價值最佳觀測點并進行全過程監測,為體育高質量發展提供精準的數據支持服務。其三,應利用智能信息處理與數據挖掘技術、自適應學習技術、視頻圖像綜合感知技術等智能技術,對阻礙體育數據服務潛能發揮的現實困境實現智能判斷,從體育數據架構設計、質量管理、統計標準、安全要求等指標進行風險識別度量與監控預警,保障高質量完成體育數據采集挖掘和分析服務,不斷優化建立在大數據基礎上的體育管理和決策服務。

四、結語

隨著數據治理逐漸進入人們的視野,體育領域也隨之開始關注并研究有關體育數據的采集、挖掘、整合、共享等構成要素。在以人工智能、大數據、5G等智能技術為主要支撐的“智能+”時代,智能技術對提升體育領域數據治理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體育數據治理也逐漸邁入科學化與規范化的歷史轉型階段。體育數據治理本身具有長期性、艱巨性及系統性等特點,以往體育數據治理主要存在體育數據管理中多方協同管理不足、體育數據治理中數據質量標準尚未統一、體育數據決策中權責劃分與全局規劃相對缺乏及體育數據服務中潛能挖掘不足阻礙了數據價值發揮等現實問題。筆者著重探索“智能+”時代體育數據治理變革中的邏輯理路、現實問題與主要舉措,這也是滿足“智能+”時代體育數據治理現實訴求的有效回應。未來,在推動體育事業高質量發展的過程中,如何保障“智能化體育數據治理”切實落到實處,值得廣大體育領域工作人員的研究與探索。此外,要實現智能技術與體育數據治理之間的深度融合,既應認清技術變革帶來的倍增效應,也應體現出人文關懷和倫理規范,這將成為未來“智能+”時代體育數據治理研究的一個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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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 Zhiqin1? ? Liu? Lili1? ? Li? Xiang2

(1.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Yancheng Teachers University,Jiang Su,Yancheng,224002;

2.Office of Academic Studies,Yancheng Teachers University,Jiang Su,Yancheng,224051)

Abstract:With the advent of the era of“intelligence+”,the strategic position of data resource is gradually highlighted,which also puts forward new requirements for sports data governance. The article explains the logic clue of sports data governance in the era of“intelligent+”,and analyzes the practical problems of sports data governance,namely,the lack of multi-party collaborative management in sports data management,the lack of unified data quality standards in sports data governance,the relative lack of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division and global planning in sports data decision-making,and the lack of potential mining in sports data service hinder the play of data value. On this basis,the article puts forward the main measures to promote sports data governance in the era of“intelligent+”from four aspects:the intelligent management mode of sports data is to be constructed,the quality standards for in-depth mining and open sharing of sports data are to be formulated,the decision-making and analysis system of intelligent sports data with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rights is to be constructed,and the intelligent sports data information service system oriented by value release is to be established.

Key words:“Intelligent+” era;Sports data;Data governance;Data quality;Data services

基金項目:本文系江蘇省社科基金重點項目“體育產業成為江蘇經濟支柱產業的機制與路徑研究”(項目編號:22TYA001)、江蘇省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基金項目“江蘇省體育產業營商環境優化策略研究”(項目編號:2022SJYB2046)、江蘇省高等學校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江蘇體育旅游發展現狀與對策—以智慧體育公園為例”(項目編號:202210324032Z)研究成果。

作者簡介:魯志琴,男,1979年生,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體育人文社會學。劉黎黎,女,1986年生,博士研究生,助理研究員,研究方向:體育管理。李祥,男,1982年生,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體育創新創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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